“金九银十”:求职就业别让录用通知书蒙住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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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九银十”:求职就业别让录用通知书蒙住双眼
每年的9~10月,都是求职与招聘的旺季,因而有着“金九银十”之说。

用人单位在完成招聘工作后,通常会向应聘者发放录用通知书。

然而,对录用通知书法律效力过大或过小的误读,既会让用人单位滥用权力,也会使应聘者因蒙住双眼而觉得无从维权。

下面的案例,或许能给你以启示。

录用通知书不得擅自违约撤销
【案例】一家公司因需要财务人员,通过媒体发布了招聘广告,阙小姐经过笔试、面试后脱颖而出,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向阙小姐发出了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明确阙小姐的职位为财务经理,月薪为6800元,合同期限为2年,并要求其在15天内前往报到。

阙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后,立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5000元违约金。

正当阙小姐准备报到之际,却突然接到公司通知,称由于客观情
况发生变化,决定撤销对阙小姐的录用。

阙小姐虽然一再抗辩,但公司以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固执己见。

难道阙小姐就只有打落门牙往肚里吞吗?非也,法院的判决结果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点评】公司的确无权撤销录用通知书。

公司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因具备希望和阙小姐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性质,明显符合要约的法律特征。

而《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也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正因为公司撤销录用通知书的行为在阙小姐收到录用通知书之后,且阙小姐已经作了相关准备,即向原单位提交了辞呈并支付了违约金,决定了公司无权反悔。

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案例】早在2013年5月2日,一家公司即向胡小姐发出了录
用通知书。

一周后,胡小姐便依约前往报到、上班。

但此后双方只是按照录取通知书中的规定,提供劳动和支付报酬等,并没有另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4年3月底,公司突然以胡小姐在当月迟到两次,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要求胡小姐在3天内离职并办理好工作交接手续。

胡小姐见公司态度坚决,只好同意离职,但要求公司支付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而公司认为,录取通知书中已经对工作岗位、工作报酬、聘期进行了说明,且加盖了公司公章,完全具有书面劳动合同性质,胡小姐索要双倍工资纯属无理取闹。

请问,胡小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点评】法院判决认为录用通知书不能代替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承诺、签约三个步骤。

录用通知书只是公司希望与胡小姐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胡小姐对此可以接受或要求修改相关内容,甚至可以拒绝接受。

接受则意味着承诺,双方应据此签订劳动合同。

正因为本案所缺少的恰恰是最后一步,决定了只能说双方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意向和过程,不能表明产生了签订劳动合同的结果。

但《劳动合同法》所要求的只是“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结果,而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

即公司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承担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向胡小姐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义务。

录用条件不明确必须赔偿损失
【案例】2014年4月初,一家公司通过网络发布了招聘广告。

因所从事的是有毒有害的化工品生产,公司担心无人应聘,故只称大量招收员工,而没有说明危害事项。

怀孕不久的陈小姐报名后,公司向其发出了录取通知书,但同样未说明工种及危害。

直到上岗时,陈小姐才知道,自己将要从事的工作含有超标的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等。

为避免造成损害,陈小姐当即拒绝上岗及签约,并要求公司赔偿因不知情导致前往上岗的车费、差旅费用、误工工资。

可公司认为其发出的录用通知书只是要约,陈小姐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其没有拒绝,表明其原意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自然也就不能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法院经审理,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一方面,《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故姑且不论根据《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含有铅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的岗位为怀孕女职工所禁忌,仅公司故意隐瞒真相,发布招聘广告、发出录用通知书,诱使陈小姐应聘、上岗的行为,也侵犯陈小姐的知情权,并构成欺诈。

另一方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不仅公司欺诈行为有效,而且基于公司存在过错,而必须赔偿陈小姐因此受到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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