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屋短期拆借争议性房产慨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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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短期房产拆借大概流程及知识

天津短期房产拆借大概流程及知识

我们都知道现在除了天津房产短期贷款因为要求简单好批款外,其他贷款都有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去银行贷款的人想尽方法获得贷款,如果你也想顺利拿到房产抵押贷款,就要弄清楚房产抵押贷款优缺点有哪些,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天津房产短期拆借
1.需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如房产、股权、厂房等)抵押率70%左右。

2.借款利息:月利息0.89%(同行业最低)。

3.借款手续: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

4.期限灵活:1-12个月,到期还可提前申请延期。

5.放款时间:符合条件1-3个工作日即可到账。

6.还款自由:分期付息,最后一次还本,也可提前还款。

注:用房产借贷资金时如是公产、企业产、商品房合同、或是有贷款尚未还清的房产请来电具体咨询。

业务二:办理房产抵押、按揭及公积金贷款
最高可贷7成30年、免担保、免去向、保批件、当月放款。

业务三:代出房产评估报告、全市范围均可办理。

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特别注意事项

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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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特别注意事项不能用于办理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属性:(一)土地权属不清;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
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
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公益性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农作物抵押时不得将与农作物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七)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审查抵押物的有无权利瑕疵
首先,检查抵押人是否为抵押房地产的实际所有人或土地使用者。

若否,抵押房地产
的所有人或使用者是否有明确授权;抵押房地产为共同房地产的,应当取得其他共同所有
人的书面同意。

其次,审查抵押不动产是否已经存在第三方权利,如他人的抵押权、承租权、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如果抵押物上已经存在他人的优先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可能会影响商业银行作为后
一抵押权人的还款份额;抵押物已经出租的,由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仍具有
约束力,可能增加抵押物处分的难度。

此外,如果租赁权是公共住宅的租赁权,那么在人
民法院实施时,往往无法按照保障公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基本原则实施。

天津房屋短期借款为什么会被拒

天津房屋短期借款为什么会被拒

天津房屋短期借款为什么会被拒
很大的帮助,下面就告诉你房屋抵押贷款申请缘何被拒。

借款人还款意愿存隐忧
本着资金能够正常收回的意愿,银行在贷前审核时会选择个人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

一般来说,两年内连续逾期还款超过3次,或累计逾期还款超过6次的客户,银行会视为还款意愿存隐忧,所以很难通过贷款申请。

借款人还款能力堪忧
在银行看来,具备“好借好还”潜质的借款人,不仅仅需要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强劲的还款能力也一定是促成其正常还款的关键。

所以,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或不能提供收入及工作证明做佐证的借款人,都会被银行归为还款能力堪忧,不具备贷款资格的人群。

抵押房变现能力不足
为了保险起见,银行只接受变现能力较佳的房产作抵押,也即是能够在市场上交易流通的房产,但也要求房龄小于30年或房屋面积大于40平米。

抵押他人房产未经同意
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的,借款人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声明材料;如果是父母的房产,需要父母签订同意抵押声明材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2]1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2]1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1982年10月14日津政发〔1982〕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速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促进安定团结,遵照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房屋产权1.被查抄、压缩和挤占的私有房屋,其产权全部退还原主。

产权契证被接管的须退还产权人。

契证遗失的,由产权人申请补发。

产权人已死亡,由合法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权有异议的由法院予以处理。

2.对私产房屋被压缩挤占后住进公房或他人私房的,应尽量与房主协商将其被压缩挤占的私房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现住房屋继续住用或另行安排适当的公产房屋住,以减少腾迁;如房主坚持要回原房屋的,其被压缩挤占后由房管部门或单位分配的公房或他人私房(包括私房被压缩挤占时同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占用的公房),须全部退出交回房管部门或分配单位。

3.原私产房主自住房有余的,在产权清退后应鼓励其将被压缩挤占部分的房产卖给国家,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

私产房主原出租的房屋愿无偿交公的,可由房管部门予以接受。

4.除房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私自购买私产房屋。

私房占用单位需要留购占用或与房主调换产权时,须经房管部门批准;留购私房须按本规定的公购标准作价补偿。

5.原属房主的出租房,房产权退还原主后,由房管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协助房主和住户恢复或建立租赁关系。

6.私产房屋被查抄、压缩和挤占后,进住户和其他应腾退私房的住户(包括被压缩户,拆迁户,换房户等等),无权调换、转让所住房屋,也不得长期闲置或采取存物等各种方式占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6]5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1【实施日期】2006.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保证市场总量供应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开展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全市今明两年住宅建设规模指标,规划部门落实相应的地块选址,国土房管部门落实相应的土地供应。

住房规划编制要充分满足我市居民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今明两年住宅新开工面积均达到1500万平方米,分别比2005年增加15%,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达到全市住房总规模的70%以上。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

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高档住房规划选址和用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供应。

要把开辟新家园居住区作为今后我市住宅建设的重点,加快完成居住区规划编制,全面启动新家园计划。

华明、双港两个新居住区要落实规划选址,尽快实现土地出让。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的分类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的分类

天津短期房屋抵押贷款大家可能既熟悉又陌生。

其实房屋资金短期拆借也属于房屋抵押贷款的范围。

短期借款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

它的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

为了大家更加容易理解,我们一般把它分为四类:
按有无担保分类:
天津短期拆借可分为担保借款和无担保借款两种形式。

担保借款又分为保证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

保证借款是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时,按约定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借款;抵押借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质押借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的借款。

银行对财务状况较差的公司贷款时,都要求有担保。

无担保借款是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之一,银行一般仅对规模大、信誉好的企业提供无担保借款。

按借款目的和用途分类:
短期拆借可分为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等。

周转借款是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在流动资产计划占用额的范围内,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而向银行取得的借款;临时借款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临时性或季节性原因需要超定额储备物资,而向银行取得的借款;结算借款是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异地发出商品,在委托收款期间为解决在途结算资金占用的需要,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借款。

按偿还方式分类:
短期借款可分为一次偿还借款和分歧偿还借款。

按利息支付方法分类:
短期拆借借款可分为收款法借款、贴现法借款和加息法借款。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的各种经济担保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按期偿还债务的担保,将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经济担保活动。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抵押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利用房地产抵押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章抵押物第六条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合法房地产。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三)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期房。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国家投资建设的学校、托幼园所和文化、体育、医疗等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以及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二)已出租的住宅房屋;(三)未经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四)司法机关正在审理或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五)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六)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已确定为拆迁区域内的房地产;(七)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和其他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最高贷款额的确定
在合同签订中。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经营收益, 申请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来确定最高贷款额。

然而实际运作时,有的盲目将最高贷款额抬高,从而给借出贷款的回收造成潜伏的危机,有的将最高贷款额压低, 从而影响到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借贷效益。

二抵押合同缺乏公正性
抵押借贷双方对抵押物,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定价,而是双方私下协商议价,且签订的合同未到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公证, 也未经办理登记手续,因而一旦发生违约,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受法律保护;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部门未凭公证机关对抵押房屋登记注销通知书,便擅自对该抵押物进行处理和转移,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三抵押房产不完整,贷款风险加大
由于抵押物不规范,抵押房产不完整,风险系数较大,主要表现在借款方对抵押贷款认识不足, 承担责任、义务不明确,认为抵押贷款只是形式, 只要能套取行、社贷款, 就万事大吉,故在办理中抱有不负责任的态度, 在提供抵押物时, 将已淘汰设备、残缺不配套设备、无处理价值的设备提供作抵押品,加大了风险系数。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15•【字号】津房市[2004]148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规范管理的通知(津房市[2004]148号)为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提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水平,增强执业风险意识,保证房地产估价报告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停止使用评估(估价)报告专用章,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必须加盖本机构公章,并由二名以上(包括两名)在本机构注册执业、持有执业专用章的房地产估价师签字、盖章。

否则,一律视为不合规报告,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换、拆迁评估等业务时,不能作为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及有关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参考依据。

二、各区、县房管局、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交易中心、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房屋交易、房屋置换、拆迁评估等业务时,凡发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继续使用评估(估价)报告专用章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反馈情况。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估价师的监督管理,建立有效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机制,保障房地产估价师在执行估价业务时必须遵守专业标准要求,切实提高机构的执业质量。

四、因业务发展需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本部(资格等级载明的办公地址)外设立业务部或办事处的,须到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办理备案手续(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其业务部或办事处的人员、业务、财务、收费要实行统一管理,业务部或办事处不得聘用社会上非注册执(从)业的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承接的业务必须由机构总部统一承办,统一执业标准、统一出具估价报告、业务部或办事处不得以其单独印鉴出具估价报告。

何谓天津房屋短期拆借质押和抵押(宅吉贷)

何谓天津房屋短期拆借质押和抵押(宅吉贷)

何谓天津房屋短期拆借质押和抵押(宅吉贷) 在天津房屋短期拆借中有两个常见概念:房产抵押和房产质押。

那么两个概念的异同点是什么呢?
房产抵押与房产质押的相同点:
1、抵押贷款、质押贷款都是指借款人以一定物品作为保证向银行或个人取得的贷款。

两者均是银行常见的贷款形式之一。

2、抵押、质押都属于担保。

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质押和抵押的不同点:
1. 提供的担保物品不一样。

抵押的担保物通常为不动产(比如:土地、房屋)、特别动产(车、船等);质押则以动产为主(比如:存款单、债券);
2. 占管形态不一样。

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

例如:我抵押了我的房产,但该房产仍由我占有并保管。

若我质押了存款单,该存款单则由债权人占有并保管;
3. 抵押只有单纯的担保效力,而质押中质权人既支配质物,又能体现留置效力;
4. 处置权不同。

若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上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而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债权人就可以进行处置。

抵押:房主的夫妻双方要一起去房管局办理进抵押手续,房管局在房本上注明抵押期限及抵押权人,手续办完以后退还所有证件.。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有哪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概要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有哪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概要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有哪些要点需要特别注意天津房屋短期拆借公司1. 适合人群: 18岁以上自然人,不看征信;2. 资产要求: 个人或亲戚朋友名下有房产;3. 抵押物类型: 普通住宅、商铺、办公楼、别墅、厂房;4. 房龄要求: 不看房龄;5. 抵押物位置: 天津市房产均可;6. 贷款额度: 房子市值的6-6.5成;7. 下款时间: 最快当日下款;8. 借贷期限: 可长可短,最短可1个月;9. 还款方式: 先还息,后还本;可提前还本金也可延期;操作流程:1.房产评估,建立配对;2.初步达成借贷意向:看房、审核相关资料,促成借贷关系;3. 签订合同;4. 进他项,做公证;5. 放款银行贷款1.适合人群: 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自然人2.资产要求: 个人名下的全款房(不能有贷款3.抵押物类型: 普通住宅、商铺、办公楼4.房龄要求:住宅不超过25年,商铺办公楼不超过20年5.抵押物位置:市内六区6.贷款额度:房子市值的5成7.下款时间:2-2.5个月下款8.贷款期限:长期9.还款方式:等额本息亮点:1.贷款利息低:国家现行5年期以上贷款基准年利率是6.55%,但针对于房产抵押类贷款,天津的银行基本统一执行基准利率上浮20%(6.55*120%即7.86%年息;2.还款时间跨度长:房屋抵押消费贷款最长的贷款年限可以长达10年,因此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个人或企业每月的还款压力;操作流程:1. 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 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审核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房产评估、抵押登记手续等。

3. 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按合同约定以转账方式向借款合同约定用途的交易对象或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难点:1.对征信要求很严格;2.批复流程复杂,下款等待时间很长;3.还款方式等额本息,借款人压力大;4.对房龄、抵押物类型、位置有要求,不是都能贷款;5.实际批复的贷款成数大约为5成,贷款额度较低。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05.23【实施日期】201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三号)《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2014年5月23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交易活动和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受理群众投诉,及时依法处理。

”二、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删除第五项。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转让共有的房地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书面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正在依法查处的附有违法建筑的房地产,不得转让。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自立案查处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限制该房地产转让。

违法情形消除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解除对该房地产的转让限制。

”四、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转让。

”五、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

”六、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书面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以及房地产是否附有违法建筑等相关情况。

房地产融资之短期拆借Q

房地产融资之短期拆借Q

房地产融资之短期拆借Q&AQ:什么是房地产短期拆借?A: 房地产短期拆借又叫“还旧贷新”,表现为项目方不足资金偿还上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需要非金融机构先垫付还贷。

在获得新一期的贷款后,返还资金给非金融机构的一种融资模式。

Q:如何操作的?A:具体做法是贷款方(银行)与开发商订立《贷款承诺书》,规定按时还款和二次贷款方式,按照抵押物的价值评估贷款额度,抵押物一般是房产、物业等固定资产,同时还需提供担保品,如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借款人在接到银行还款通知的次日即须偿还,如到期不能归还,银行有权出售其担保品。

如果客户无法偿还足够的本金和利息,就要非银行机构垫付本金与利息。

再通过抵押方式获得新贷款,新贷款归还非银贷款,即“以贷还贷,获得新贷”。

Q:利率情况是怎样的?A:1、日利率日利率3‰~4‰;2、五天1.2%、10天1.5%、15天2.3%;3、月利率5~6%Q:短拆什么特点?A: 1.对进入市场的主体即进行资金融通的双方都有严格的限制;2.融资期限较短:一般6个月以内;3.交易手段先进、手续简便,因而成交时间较短;4.交易额大,一般需要担保或抵押,完全是一种短期交易;5.利率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Q:项目方需提供哪些资料?A: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公司代码证书复印件;4.公司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法人、负责人、财务主管的简历;6.经公司董事会决议授权的申请;7.公司近两年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8.公司的验资报告;9.公司章程;10.公司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经营情况、公司的人员构成、公司的近期重大事件、公司的发展计划);近年来获境内、境外评级机构评级情况,近三年来有无违规经营、遭受处罚及重大事件情况。

Q:运作流程是怎样的?A:1.贷款方将所需资料报资金方审核;2.资金方现场评估;3.双方协商费用及贷款期限;4.成交;5.资金划拨;6.抵押登记。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10•【字号】津房市[2004]146号•【施行日期】200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房市[2004]146号)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行为,维护拆迁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房屋拆迁估价结果复核估价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拆迁估价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到拆迁估价当事人的复核估价申请后,必须认真对待,及时安排相关估价人员,按照房地产估价的有关技术规范做好复核估价。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估价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复核估价结果告知申请人。

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估价报告;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

复核估价报告或书面通知,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必须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复核估价申请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5日内,可向天津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五、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拆迁估价复核估价结果经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存在严重估价技术错误,被责令重新出具估价报告达两次以上(包括两次)的,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降低机构资格等级直至取消估价资格的处罚,并将其违规行为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机构信用档案。

特此通知二00四年四月十日。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的剖析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的剖析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的剖析
一、天津房屋短期拆借对房产的要求:
产权和区域:抵押房产须是天津市范围内大产的私产房,产权必须明晰,如果是多人共有,要经所有共有人同意。

面积和房龄:抵押房产面积须在40平米以上,房龄在30年以里。

种类和状态:抵押房产为个人住宅,商铺,别墅,公寓,写字楼,经济适用房等均可办理;处在按揭或已抵押状态下的房产,房值足够可以二次抵押贷款。

二、天津房屋短期拆借对借款人的要求:
年龄:借款人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女性18-60周岁之间。

如年龄超标可办理三方抵押贷款。

条件:借款人须有完全民事能力,有足够按月偿还本息的能力。

户籍:户籍不限。

三、天津房屋短期拆借须知:
贷款额度:天津房屋短期拆借可贷房值的5-7成,根据房产条件不同所在区域不同而异。

贷款年限:房屋的短期拆借不像银行抵押贷款可以申请十年二十年,因为资金成本高,房屋的短期拆借只能进行短期的使用,三个月到半年最为合适。

贷款用途:个人消费,投资创业,企业经营周转皆可。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怎样进行定义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怎样进行定义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怎样进行定义?
专业办房屋短期拆借、房产短期拆借,企业个人经营贷款,疑难房屋抵押银行贷款等。

办银行房屋贷款,可以用于个人消费,也可以长期经营,经营贷款可以贷到房屋评估值的十成,不满五年经适房、有本回迁房、优惠价房屋、成本价房屋、标准价房屋等疑难房屋也可以办银行贷款,可以先质,当天拿钱。

银行贷款我们只收贷款服务费,见批单再付费。

质押贷款属于短期贷款,一般都是找担保公司走的,利息一般都是按月息算的,适合短期着急周转的客户。

如果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客户还是可以找担保公司办银行贷款的好,但银行贷款一般要30个工作日才能放款,客户着急用钱的话,可以找家正规的担保公司,先质押,这样既解决了着急用钱的困难,也解决了长期利息多得难题。

银行房屋抵押贷款,走经营项目,最高可以贷到房屋评估值的十成,公司名下房产、股东名下房产、法人名下房产、股东法人直系亲属名下房产等都可以,分期房按揭房、经适房、优惠价、成本价房屋、标准价房屋等都可以。

银行的短期经营贷款,可以按月还息,到期归还本金,循环授信。

这样更适合客户经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6]15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6]15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通知(津高法[2016]158号)今年以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尤其是在“二手房”买卖纠纷中出现了界定继续履行条件、确定违约损失赔偿幅度等新问题。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好此类案件,统一裁判标准和执法尺度,高院民一庭组织一、二中院及部分基层法院召开了专题座谈会,就该类案件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并就一些具体问题形成了共识。

现就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相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处理原则审理上述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既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又要兼顾合同的客观履行情况和条件,买卖双方的合同目的和居住条件,秉承“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理念,依法合理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通知》的适用范围本《通知》中的“房屋买卖”,是指城镇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二手房”买卖,不包括公产房、企业产房屋买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参照本《通知》处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当事人尚未签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但自行签订或者通过房产中介机构签订的协议书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经审查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当事人明确约定以签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为买卖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从其约定。

出卖人转让仅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共有房屋,未征得其他权利人同意,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如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2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28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正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的通知津高法发〔2019〕28号第一、第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滨海新区法院各审判管理委员会),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已经市高院审判委员会2019年第32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全市法院认真遵照执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2月19日天津法院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指南(试行)为进一步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提高审判执行辅助性事务集约化水平,规范财产保全案件审查标准,统一办理流程,切实提高保全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和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结合天津法院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全市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充分便利人民群众,精简办案流程,提高保全效率,不得擅自提高保全申请条件和案件审查标准。

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仲裁财产保全、执行前财产保全。

第二条全市法院应在诉讼服务中心建立保全中心,设置专门对外服务窗口,配备相应数量的员额法官和审判辅助人员,一站式办理财产保全的审查、立案、裁定、移送执行等工作,实现保全案件一窗受理、一网办理。

第三条全市法院应积极引导当事人及代理人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信息平台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官利用“天津法院在线保全中心”在线办理保全案件,实现保全审查、审批、裁定等工作线上集约化办理。

天津住房抵押短期拆借

天津住房抵押短期拆借

天津住房短期拆借的主要特点在于期限灵活,可以随时的拆出,随时进行偿还,办理手续比较简单,可以节约很多时间。

住房抵押短期拆借是针对急需资金周转的客户,主要服务天津地区,短期拆借可分为房屋短拆,汽车短拆。

住房短拆是指用房产做抵押最高额度在房产总值的7成,月息0.66%-1.7%期限是1个月-12个月,每个月还息最后还本。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的优势:
1.借款人不需要是房主本人;
2.商品房,别墅,经济适用房,写字楼,限价房,私产,公产,企业产,商品房合同;
3.天津市内六区四郊五县房产;
4.贷款期限:1个月-12个月;
提供材料: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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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短期拆借争议性房产慨念
不能用于办理天津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属性:
(一)土地所有权不清晰;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农作物抵押时不得将与农作物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七)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审查抵押物的有无权利瑕疵
首先,审查抵押人是否为抵押不动产的真实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如果不是,是否有抵押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明确授权;如果抵押不动产为共有不动产,则应该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其次,审查抵押不动产是否已经存在第三方权利,如他人的抵押权、承租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如果抵押物上已经存在他人的在先抵押权,则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影响到作为后一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受偿份额;如果抵押物已被出租,则因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仍有约束力,所以可能增大抵押物处分的难度,而且,如果该承租权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则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时保证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基本原则,往往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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