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擎出利剑
[202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1
[202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总则与目的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医疗广告活动,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广告。
二、广告内容规范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合法,不得有虚假或误导性的内容。
广告内容应当明确说明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诊疗科目等信息。
不得夸大其词,过度承诺或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绝对化的用语或涉及疗效的保证。
三、发布渠道与形式医疗广告应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
不得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地方擅自张贴、悬挂医疗广告。
四、审查与惩罚机制所有医疗广告在发布前,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审查,确保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的医疗广告,相关部门有权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
五、医疗机构资质发布医疗广告的医疗机构必须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应当确保其广告内容与其实际执业范围相一致。
六、广告审查要求广告审查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进行。
审查部门应当对广告内容、形式、发布渠道等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发布要求与渠道医疗广告应当明确标注“广告”字样,以区别于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应当选择正规的广告发布渠道,确保广告的广泛传播和有效覆盖。
八、监督管理与责任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广告。
医疗机构和广告主应当对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因违法广告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
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一、前言为了规范医疗行业广告活动,保障公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全国医疗行业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医疗行业广告,适用本办法。
三、医疗行业广告内容准则3.1 真实性和合法性医疗行业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与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内容一致。
3.2 不得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3.3 必须出现的内容医疗行业广告必须标明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编号。
四、医疗行业广告发布要求4.1 发布时间医疗机构发布广告前,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2 发布渠道医疗行业广告应当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报纸、期刊、广播电视频道、节目、互联网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五、监督管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5.1 监督检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行业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广告。
5.2 举报和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医疗行业广告,有权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六、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附则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全国医疗行业广告法规2024年修订版的简要概述,如有更详细的内容或者具体条款需要补充,请随时告知。
[202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1
[202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一、前言医疗广告是指在医疗服务机构、医师、医药保健品等方面进行宣传推广的广告活动。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广告的诚信度和可信度,国家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医疗广告的管理原则1. 合法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伦理道德,不得与医疗服务实践相冲突。
2. 真实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真实、准确地反映医疗服务的情况,不得有虚假、夸大、误导、欺骗性宣传。
3. 诚信性原则:医疗广告必须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诋毁、诽谤竞争对手。
三、医疗广告的禁止行为1. 虚假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宣传无法证实的疗效,不得使用虚假的医疗案例。
2. 夸大宣传:医疗广告不得夸大病情、治愈率等内容,不得使用绝对化、保证化的用语。
3. 恶意竞争:医疗广告不得进行与其他医疗机构、医生进行恶意比较的宣传。
4. 干扰医疗秩序:医疗广告不得有鼓励过度治疗、频繁检查等行为,不得诱导消费者做过多、过频繁的医疗服务。
四、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审核1. 医疗广告发布机构:医疗广告的发布机构必须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机构,具备相关资质和条件。
2. 广告审查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广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诚信性等。
3. 发布程序:医疗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查机构的审核,并取得审核通过的文件后才能发布。
五、医疗广告的监督和处罚1. 监督机构:国家设立医疗广告监督机构负责对医疗广告的发布和宣传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机构和个人,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广告发布、罚款、吊销广告发布资格等。
六、医疗广告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对于因医疗广告引发消费者的损失,医疗机构、医生等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2. 行政责任:对于违法违规的医疗机构、医生等将受到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暂停业务等。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作为医疗行业的一种宣传手段,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然而,由于一些不规范的医疗广告存在,对公众造成了误导和困扰。
为了规范医疗广告的内容和宣传方式,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和权益,我国制定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背景和重要性医疗广告作为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宣传自身品牌、产品和服务的工具,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对公众健康至关重要。
由于部分医疗广告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使得公众对医疗广告的可信度降低,对于选择医疗服务和产品产生了困惑。
为了保护公众的权益,提高医疗广告的规范性和可信度,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要求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宣传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产品的特点、功能和效果。
禁止虚假宣传、夸大宣传以及对产品疗效的不实宣传。
医疗机构和药品企业应当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2. 宣传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的要求医疗广告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
宣传中不得含有违法、违规的内容,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宣传材料。
医疗广告应当尊重科学精神,遵守学术规范,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3. 宣传方式和载体的规定医疗广告应当选择合适的宣传方式和载体进行发布,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宣传。
广告发布应当注明广告名称、发布单位、广告代言人等信息,确保广告发布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4. 监管机构和处罚措施的设立医疗广告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广告的监管和管理,对违法违规的医疗广告进行查处和处罚。
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行为将受到罚款、暂停广告发布或吊销广告发布许可等处罚。
三、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意义和影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医疗广告行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该办法,医疗广告在内容和宣传方式上都得到了较为明确的规定,提高了医疗广告的可信度和公信力。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行为,维护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公众健康权益,根据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境内从事医疗广告活动的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 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词;
2. 不得含有迷惑、夸大疗效的内容;
3. 不得宣传虚假医疗机构或者非法医疗行为;
4. 不得含有不当诱导、误导或者恶意竞争的内容;
5. 不得侮辱、诽谤医务人员或者贬低医务人员职业形象;
6. 不得包含科学性或者医学性未经证实的内容。
第二章医疗广告审查
第四条医疗广告应当依法经过审查后才能发布。
广告发布者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供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五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广告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果的决定。
第六条发布医疗广告的主体应当保留广告审查机构要求保留的相关材料,以备查阅。
第七条广告审查机构应当定期对已发布的医疗广告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广告,应当责令发布者作出相应调整或撤回广告。
第三章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对虚假医疗广告的发布者,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将相关信息予以公开。
第十条对故意诋毁医务人员形象的医疗广告,广告审查机构应当注销其广告发布资格,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保护公众安全、健康和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医疗广告的发布和管理。
第三条医疗广告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医疗广告发布和管理的规定,遵守医疗道德和职业操守。
第四条医疗广告发布的目的应当是宣传医疗产品和服务,提高公众对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认识和了解。
第五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六条医疗广告应当重视社会责任,切实履行追求公益、造福人民的使命,不得从事超出其职责范围的经济活动,不得扰乱医疗市场秩序。
第二章医疗广告发布第七条医疗广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不得伤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明示或者暗示医疗广告内容对人体健康有保障、治愈、疗效切当、无副作用等内容的,应当有充分科学临床依据。
含有手术视频、摹拟手术过程、治愈效果图片等情景的医疗广告应当标明有关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审核日期等。
第八条医疗广告应当注明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证书编号,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夸大的行业资质、评比和荣誉等内容。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承担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发布虚假和夸大宣传内容的广告。
第九条医疗广告应当重点宣传医疗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技术、服务和价格等具体方面,不得宣传医疗机构或者医师的名气和个人风貌。
第十条医疗广告中标明的他人对医疗产品和服务有关评价、推荐和认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误导或者欺诈公众。
第十一条医疗广告发布应当选用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使用手写、口头和各种传单、宣传品等直接向群众进行宣传。
第三章医疗广告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广告发布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广告审查制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医疗广告进行实质审查,保障医疗广告的合法、规范发布。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完整
2017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新《广告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已于2015年9月1日施行,为贯彻实施新《广告法》,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也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解读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解读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国中医药报2007-1-12 9:26:10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遏制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滋生和蔓延,国家工商总局与卫生部重新修订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10日以第26号部(局)长令形式公布,今年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修订和公布,是继去年8月1日国家广电总局和工商总局对电视和广播发出五类电视购物节目禁播令和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从2006年11月1日起,禁止报刊发布包含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等性病、牛皮癣(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癫风、红斑狼疮等疾病治疗广告和无痛人工流产广告之后,国家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行为进行规范的又一举措,这意味着国家执法部门已开始对公信力日渐降低的医疗广告重拳出击了。
据悉,由11个部委参与的广告专项整治部际联席会议正在讨论和制定《违法广告公告制度》,近日也将实施。
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的实施和随之开始的清理整顿违法医疗广告集中行动,此前混乱的医疗广告市场将会得到净化。
综观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与1993年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比,有以下几点特别值得关注。
一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而且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非医疗机构也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新办法强调了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的审查,这就意味着医疗广告创意也列入了监管,从法规的制定上消除了违法的空间。
而在此之前,卫生部门仅仅是事前的出证审查,医疗机构和广告运营商有着很大的事后创意空间,而且创意后的成品广告不必再送卫生部门审查,这就为虚假医疗广告逃避审查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
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同时还规定,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当标其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二是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授权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202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1
2021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最新版完整]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21最新版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为了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前,必须先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则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也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说明治愈率或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淫秽、迷信、荒诞的;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时,应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如需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将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
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6新版)》《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26号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对已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和审查意见予以备案保存,保存时间自《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生效之日起至少两年。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新修订发布时间:2016—05—31责任编辑:大字《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篇: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向社会公布;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四)淫秽、迷信、荒诞的;(五)贬低他人的;(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九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对审查合格的医疗广告,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将通过审查的医疗广告样件和核发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予以公示;对审查不合格的医疗广告,应当书面通知医疗机构并告知理由。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为规范医疗广告市场秩序,加强医疗广告管理,国家工商总局对《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下面是修订后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广告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广告,是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
第三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非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第六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六)淫秽、迷信、荒诞的;(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八)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第七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
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第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进行审查。
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需要请有关专家进行审查的,可延长10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处 的所有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 1% , 2 也
个是 医疗广告 。
每八个违法的广告案件 中就有 审查通过后 , 内容连一个标点都不再 就是说 , 其
立了新 的医疗广告监管模式。
集 中清 理整 顿 医疗 广告 市场 的 ” 揽 一
子”治理方案 ,并上报 了国务院。国务 院对此做 了批示 , 要求工商和卫生部 门 提 出加强医疗广 告管理 的具体办法 , 并
新 办法》规定 的医疗广告发布 内容简
单 明了、 规范 易懂 , 有利于患者获取准
维普资讯
新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擎 出利剑
本刊记者 :庞国明
界反映强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 总局 的 统计资料表 明, 我国2 0 年前三个季 度 06
共查处 医疗广告违法案件4 4 件 , 64 占查
对于 2 0 年 1 1 07 月 日实施 的新 《 办 法》 卫 生部 副部长 马晓伟认为 , , 新 办
严格限定 医疗广告 内容
近 年来 ,我 国 医疗 广告 的数量 大
进行整顿。 根据国务院的精神 , 卫生 、 工
商部门认真研究、分析 虚假违法 医疗广 告的现状 , 广泛征求了社会 各界 的意见
增。相关统计显示 , 0 5 2 0 年我 国医疗广
告年度经营额达到 了7 亿பைடு நூலகம்。 6 在繁荣的 背后, 虚假 医疗广 告泛滥一直令社会各
医疗机构刊发医疗广告必须将其播
法》严格限定 了医 疗广告 的发 布内容。
新《 办法》规定允许 发布的医疗广告 内 容仅限于 医疗机 构名称 、地址 类别 诊疗科 目、床位数 、所 有制形式共 6 项 《 医疗机 构执业许 可证》登记载 明的事
发 的内容送交给卫生行政部 门审查 , 经
确并严格了医疗广告发 布前的行政审查 制度 。也就是说 .医疗 广告发布前必 须
要由卫生行政部 门审查并颁发 《 医疗广 告 审查证 明》 。对此 .马晓伟说 , 《 新 办
法 》修 改 了 由 卫生 行 政 部 门 出具 《 医疗
广告技术证 明》 的专业技 术出证制度 , 规定由省级 卫生行政部 门 、中医药管理 部 门对 医疗广告 进行 发 布前 的成 品审 查 ,即发布的医疗广告必须与经过依法 审查允许发布的医疗广 告成品样件完全
一
疗方法 ”等内容 。其次 ,在 法定 的禁 止
确 客观 的医疗服 务信息 , 有利于保 障
医疗机 构依 法宣传 ,公平 竞争的权利 , 也便 于群 众识 别和 判断 ,形 成广泛 的 社会监督 。 对于医疗广告的发布形 式 ,新 《 办 法》作了严格 的限制 。新 《 办法》规定 , 禁止 以新闻报道形式 、医疗资讯 服务 类
一
为 从 根 本 上治 理 医疗 广 告市 场 ,
2 0 年初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卫 06 生部提 出了修订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
项 ,并可 增加 医疗机 构 的接诊 时 间和
联系电话 , 总共8 内容 。 N 马晓 伟表示 ,
法》( 以下简称 《 办法》 所规定 的内容 。 ) 这个新 《 办法》的实施 ,标志着我国建
于 这 个 范 围 .而 不 仅 仅
运用科 学技 术诊 疗疾 病 的 才属于 医疗
广告 。
定的 当地卫 生行 政部 门 提高到 所 在地省 级卫生行政部 门” .并增加 了公
示 制 度 ,这 将 有 利 于 社 会 监 督 。
明确 医疗广告行政 审查制度
与 旧 《 法》 相 比 .新 《 法 》 明 办 办
和建议 ,经过反复讨论 , 修订并 出台了
新 《 办法》 。
5 I 6 当代医学 2 0 .1 0 7O
维普资讯
专 题节 /栏 目发布 或变相 发布 医疗广 告。报纸 期 刊.广播电台 、电视 台等 媒体播放刊 登的医疗资讯类专题 节 目. 重点应 该介绍有关医学发展 的信息 动 态 和成果 .不 应成 为医 疗机 构 自我 吹 嘘. 招揽患者 的窗 口。同时 . 《 新 办法》 还规定 了有关人物专访 专题报 道可 以 出现 医疗机构名称 . 但不得出现 医疗机 构地址 .联系方式等内容。 北京市律师协会 医疗法律专业委员 会 主任 陈志华律 师认为 . 旧《 与 办法 》 相 比 ,新 《 办法》对 医疗广告 的定义更为 明确。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 间接介绍 医疗机 构或 医疗服务的广告都 属于医疗广告 .而旧 《 办法》将 医疗广 告定义为医疗机 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者 形式 , 向社会或者公众宣传其运 用科学 技 术诊 疗疾病 的活动 。 很显然 , 办法》的定 旧《 义 没有 明确 主体 范 围 . 也就是说 ,任何 主体 只 要 利用了各种媒介或者 形式直 接或 间接介绍 医 疗机构或 医疗服务的广 告都属于 医疗广告。旧 《 办法》 仅将主体限定为 ” 医疗机构 ” ,这至少把 非法行医的 医疗机构和 个人排除在 了之外 。此 外, 《 新 办法》的定义将 医疗广告的内容也扩大 了 ,即只要是介绍 医疗 机构和 医疗服务的都属
此外 ,新 《 办法》对医疗广告发布 前 的 审查 内容进 行 了调 整 。陈 志华介 绍 ,首先 .新 《 办法》明确规定广告 内 容是其 审查 的主要对象 。 、 《 新 旧 办法》 规定相 同的 内容有 诊疗地点 诊疗科 目 诊疗 时间 通信 方式 ” 而新 《 . 办法》 则 增加 了允许范 围 所 有制形式 医疗 机 构类 别. 床位数 ” 删掉了 “ 业医师 . 从 姓 名、 技术职称 、 医疗机构服务商标 、 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