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辅警队伍管理暂行规定(地方辅警内务法规) - 警察之家 - 铁血社区
辅警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辅警的管理规章制度有哪些
《辅警管理规章制度》
一、招聘与选拔
1. 辅警应当经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包括资格审查、面试、体能测试等环节,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2. 招聘过程中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腐败行为。
二、培训与考核
1. 辅警需要接受专业的培训,包括法律法规、执勤技能、应急处置等内容,确保其具备必要的业务素养。
2. 定期进行辅警的绩效考核,评定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对不合格者进行必要的追责和处罚。
三、服装与装备
1. 辅警应当配备符合规定的制服和装备,确保其在执勤时的形象和安全。
2. 对于常见的执勤装备,需要进行定期检查和更新,确保辅警能够正确使用和保养。
四、执法与管理
1. 辅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违法执法等行为。
2. 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辅警的执法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合法、规范。
五、权利与义务
1. 辅警在执勤期间享有必要的权利和权力,但也应当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2. 辅警在执行职务时要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履行好公民保护的职责。
以上就是关于辅警管理规章制度的一些内容,这些规定和制度的建立能够规范辅警的行为,保障其正常工作和权益,同时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辅警人员组织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警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辅警人员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辅警队伍高效、有序地开展警务辅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辅警人员。
第三条辅警人员是公安机关的辅助力量,在公安机关的组织领导下,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辅助工作。
二、组织架构第四条辅警人员组织架构分为:市、县(区)级辅警管理办公室,派出所辅警管理小组。
第五条市级辅警管理办公室负责辅警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协调各部门辅警人员工作;制定辅警人员管理制度。
第六条县(区)级辅警管理办公室在市级辅警管理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地区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派出所辅警管理小组负责本派出所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
三、招聘与培训第八条辅警人员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
第九条辅警人员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岗培训和业务培训。
岗前培训主要对新人职辅警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警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在岗培训主要针对在岗辅警人员进行业务技能、执法规范等方面的培训;业务培训主要针对辅警人员开展业务研讨、技能竞赛等活动。
第十条辅警人员培训实行分级分类管理,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
四、考核与晋升第十一条辅警人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警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工作作风等;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辅警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效果等;专项考核主要考核辅警人员在特定任务中的表现。
第十二条辅警人员晋升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考核结果、工作表现、个人能力等因素,结合岗位需求,选拔优秀辅警人员晋升。
五、奖惩与纪律第十三条辅警人员工作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辅警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党纪党规的;(二)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的;(三)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五)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全国各地辅警规章制度
全国各地辅警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管理,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辅警是指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协助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人员。
第三条辅警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原则,依法管理,勤勉务实,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工作任务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全国各地辅警工作机构包括市、县、乡级公安机关的辅警队,辅警队实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辅警的组织管理第五条辅警的组成结构分为队长、副队长、辅警员等职务,由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择优确定。
第六条辅警的选拔方式,均应经过公开招聘、资格审核、政治审查、面试以及体格检查等程序,经过合格后方可担任辅警职务。
第七条辅警应服从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管理,听从公安机关下达的任务指令,服从纪律管理。
第八条辅警应遵守公安机关的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涉密信息。
第九条公安机关应加强对辅警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法规意识和业务水平。
第三章辅警的工作任务第十条辅警的工作任务主要包括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救助遇险群众,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各项工作等。
第十一条辅警在执勤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公安机关的指令,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法处理案件。
第十二条辅警在工作中应避免过度执法,不得对群众进行侮辱、辱骂等行为,保持良好的工作形象。
第十三条辅警在处理案件时,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辅警的纪律管理第十四条辅警应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管理制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五条辅警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公安机关的纪律处理,情况严重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辅警在工作中如有行为不端,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处理。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建立健全辅警的纪检监察机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处理。
第五章辅警的权利保障第十八条辅警有依法行使职权的权利,可以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处理。
警务辅助人员规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保障辅警合法权益,提高警务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安机关聘用的辅警,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三、管理职责(一)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使用、晋升、奖惩、解聘等工作。
(二)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日常管理、监督、考核、培训等工作。
(三)辅警所在单位负责辅警的具体工作安排、考核、奖惩等工作。
四、招聘与培训(一)招聘条件:应聘辅警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2.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3. 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4. 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体检标准;5. 具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团队协作精神。
(二)招聘程序:1. 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时间、招聘地点等;2. 应聘者报名,提交相关材料;3. 审核报名材料,确定参加考试人员;4. 组织考试,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环节;5. 体检、政审;6. 公示聘用名单,办理聘用手续。
(三)培训:辅警上岗前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要求等。
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岗位职责(一)文职辅警:1. 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2. 负责文件起草、档案管理、会务组织等工作;3. 协助开展信息化建设、网络安全维护等工作。
(二)勤务辅警:1. 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2. 负责巡逻防控、交通管理、安全检查等工作;3. 协助开展社区警务、群众工作等。
六、管理监督(一)建立健全辅警管理监督机制,对辅警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二)加强对辅警的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队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规范辅警工作秩序,提高警务工作效能,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大队所属辅警,包括正式聘用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辅警的岗位职责、工作纪律、考核评价、奖惩机制等,确保辅警队伍高效、有序、廉洁地开展工作。
二、岗位职责第四条辅警在公安机关的领导下,协助民警开展以下工作:1. 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查处违法犯罪活动;2. 开展交通管理、巡逻防控、治安巡逻等工作;3. 协助处理突发事件、事故现场等;4. 参与宣传教育、群众服务等工作;5. 执行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辅警在工作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 严守纪律,保守秘密;3.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4. 尊重群众,文明服务;5. 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三、考核评价第六条辅警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出勤、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纪律等方面。
第八条年度考核主要考核辅警的工作实绩、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九条考核结果作为辅警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
四、奖惩机制第十条对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辅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解聘等处理。
第十一条辅警晋升、奖惩、解聘按照国家和公安机关相关规定执行。
五、工作纪律第十二条辅警在工作中必须遵守以下纪律:1.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2. 不得收受当事人财物、礼金;3.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4. 不得参与赌博、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5. 不得在工作时间饮酒、睡觉、玩手机等。
六、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大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辅警是公安机关重要的辅助力量,承担着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职责。
为了规范辅警队伍管理,提高辅警工作效能,制定本《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二、辅警队伍的组织管理1. 辅警队伍的编制:根据辖区治安形势和工作需要,公安机关可以设立辅警队伍,明确辅警编制数量和职责分工。
2. 辅警队伍的组织机构:辅警队伍应当设立队长、副队长等职务,明确各职务的职责和权限。
3. 辅警队伍的管理权限:辅警队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装备和工具,并享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4. 辅警队伍的培训与考核:辅警队伍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辅警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并进行定期考核,评估辅警的工作表现。
三、辅警的职责和权益1. 维护社会治安:辅警应当积极参预社会治安维护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巡逻、防控等工作,及时发现并报告治安问题。
2. 协助办案:辅警应当积极参预办案工作,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辅警应当积极参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保障社会稳定。
4. 辅警的权益:辅警享有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权益,包括工资待遇、休假制度、保险福利等。
四、辅警行为规范1. 遵守法律法规:辅警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乱纪,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2. 保守秘密:辅警应当保守工作中知悉的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确保工作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3. 服务群众:辅警应当以服务群众为宗旨,礼貌待人,热心匡助人民群众解决问题,树立良好的形象。
4. 严禁滥用职权:辅警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进行违法违纪行为,不得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五、辅警工作监督与评估1. 辅警工作监督: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工作的监督,定期检查辅警队伍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 辅警工作评估: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辅警工作评估机制,根据辅警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进行定期评估,对表现优秀的辅警赋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达标的辅警进行必要的处罚和培训。
内部辅警管理制度
内部辅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部辅警的管理,规范内部辅警的行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内部辅警是由单位聘请,协助公安机关开展维护社会治安工作的人员,具有一定的执法权力和职责。
内部辅警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单位和社会的利益,严格执行任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三条内部辅警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辅警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辅警管理机构,明确内部辅警的组织架构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内部辅警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内部辅警实行定期考核和惩罚奖励制度。
第六条内部辅警管理应当依法保护内部辅警的合法权益,维护内部辅警的形象和尊严。
第七条内部辅警管理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内部辅警的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单位内部辅警管理应当由单位内设的内部辅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架构由单位确定。
第九条内部辅警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内部辅警的管理职责、工作任务和组织制度,保证内部辅警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十条内部辅警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辅警管理工作,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内部辅警的选拔与任用第十一条内部辅警应当经过选拔任用程序合格后方可上岗。
选拔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内部辅警的能力、素质、政治觉悟等综合条件进行评定。
第十二条内部辅警的选拔原则应当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廉洁自律、模范表率。
第十三条内部辅警应当具备中专以上学历,专业技能过硬,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根据内部辅警的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内部辅警岗位,并按照选拔程序录用合格人员。
第十五条内部辅警的任用期限为一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续聘。
第四章内部辅警的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内部辅警的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提升内部辅警的业务水平和素质能力。
第十七条内部辅警的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应急处置等相关知识,提高内部辅警的综合素质。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安机关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协助人民-警-察从事辅助管理的治安辅助人员、交通协管员、文职人员等。
第三条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招录、统一管理。
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责。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劳动管理制度和警务辅助人员监督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管理,并对其履行职责进行监督。
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招录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计划和招录名额由各分局、县级市公安局提出,经市公安局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准。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辅警是指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协助执行警务工作的人员。
为了规范辅警的管理和工作,制定了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详细介绍辅警管理的目的、范围、职责、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二、目的辅警管理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辅警队伍的管理,提高辅警的工作效率和素质,确保辅警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作出贡献。
三、范围辅警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辅警队伍,包括城市、乡镇和农村地区的辅警。
四、职责1. 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辅警应积极参与巡逻、防控、执勤等工作,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协助警察开展调查工作:辅警应协助警察进行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 维护交通秩序:辅警应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指挥交通流量,维护交通秩序,确保道路畅通。
4. 参与应急救援:辅警应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及时采取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 开展宣传教育:辅警应积极参与社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五、权利1. 辅警有权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2. 辅警有权依法佩戴和使用警用装备和器械,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3. 辅警有权享受公安机关提供的工作待遇和福利,包括薪酬、医疗保险等。
六、义务1. 辅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保守工作秘密。
2. 辅警应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 辅警应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接受公安机关的培训和教育。
七、考核与奖惩1. 对辅警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2. 奖励包括表彰、奖金、晋升等;处罚包括警告、记过、撤职等。
八、附则1. 辅警应当遵守交通规则,严禁违法行为。
2. 辅警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正确使用警械,确保安全。
3.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警的培训和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辅警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辅警是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然定、保障公共安全中的重要力量,对于辅助警察工作、加强社会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规范辅警队伍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素质和工作效能,制定本《辅警管理实施细则》。
二、辅警队伍的组成1. 辅警队伍由公安机关依法聘任的人员组成。
其职责是协助警察开展日常巡逻、维护治安、协助处理简单案件等工作。
2. 辅警队伍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扎实的业务素质和较强的执行力。
应当通过严格的选拔、培训和考核,确保辅警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辅警队伍的管理1. 辅警队伍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
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有违法行为,不得泄露公安机关的机密信息。
2. 辅警队伍应当加强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公安机关应当组织辅警进行专业培训,提供必要的学习资源和支持,确保辅警队伍的专业素质不断提升。
3. 辅警队伍应当定期进行考核。
公安机关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对辅警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4. 辅警队伍应当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赋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激励辅警队伍积极向上、奋发有为。
四、辅警队伍的权益保障1. 辅警队伍享有与警察相同的权益。
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辅警队伍的工作条件和待遇,确保辅警队伍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辅警队伍应当享有合法的社会保障。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辅警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其在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
3. 辅警队伍在工作中受到伤害的,应当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4. 辅警队伍在工作中受到威胁或者遭受暴力袭击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其人身安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辅警队伍的退出1. 辅警队伍的聘任期限普通为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辅警队伍也可以主动申请退出,但需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经过公安机关审批允许。
2. 辅警队伍在聘任期间浮现违法违纪行为的,公安机关有权解除其聘任,并追究相关责任。
辅警日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辅警队伍建设,规范辅警日常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素质和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公安机关聘请的辅警人员。
第三条辅警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挥,积极参加各项警务工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作出贡献。
第四条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四)具备履行辅警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辅警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执法;(二)公开、公平、公正;(三)以人为本,关爱辅警;(四)注重教育培训,提高素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工作。
第七条辅警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辅警人员管理制度;(二)负责辅警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辞退等工作;(三)负责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请假、值班等工作;(四)组织开展辅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警容风纪检查等活动;(五)协调处理辅警人员与公安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六)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辅警大队、中队、班组等组织机构,负责辅警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九条辅警大队、中队、班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辅警人员的日常管理,包括考勤、请假、值班等工作;(二)组织开展辅警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业务培训、警容风纪检查等活动;(三)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警务工作;(四)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招聘与培训第十条辅警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考试、面试等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招聘辅警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五)具备履行辅警职责所需的业务能力和身体素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提高警务辅助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地区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辅助警务人员”)。
第三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保障合法权益;(二)严格规范,提高工作效率;(三)公平公正,注重培养教育;(四)权责分明,责任追究。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公开招考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招聘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四)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六)其他符合公安机关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招聘程序:(一)发布招聘公告;(二)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三)笔试、面试;(四)体检、政审;(五)公示、录用。
第三章职责与权限第七条辅助警务人员的职责:(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社区警务等工作;(二)协助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秩序;(三)协助开展信息收集、情报分析等工作;(四)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八条辅助警务人员的权限:(一)在公安机关的指挥和监督下,执行相关警务任务;(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进行现场制止和协助处理;(三)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考核第九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工作由警务辅助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条辅助警务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岗位培训;(二)工作考核;(三)奖惩;(四)晋升;(五)辞职、辞退。
第十一条辅助警务人员的工作考核分为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果等方面。
第五章培养与保障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辅助警务人员的培养,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辅警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辅警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的管理,明确辅警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辅警的合法权益,提高警务辅助工作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辅警的定义与职责1. 定义:辅警是指依法履行辅助性警务职责,纳入公安机关用人额度,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工作人员。
2. 职责:(1)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交通管理、社区服务等日常工作;(2)协助公安机关处理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3)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案件办理等工作;(4)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宣传教育、法律咨询等;(5)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辅警的招聘与培训1. 招聘:(1)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2)招聘对象应具备下列条件:a.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b.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c. 具有高中(含中专、中技、职高)及以上学历;d. 身体健康,符合公安机关规定的体检标准;e. 具备一定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沟通能力;f. 年龄在18周岁至45周岁之间。
2. 培训:(1)新招聘的辅警应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警务技能、职业道德等;(2)在岗辅警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四、辅警的权利与义务1. 权利:(1)获得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2)获得培训、晋升的机会;(3)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2)履行职责,忠于职守,不得玩忽职守;(3)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4)积极参加培训,提高业务水平;(5)服从公安机关的指挥和调度。
五、辅警的管理与监督1. 管理机构:公安机关设立辅警管理部门,负责辅警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2. 监督:(1)辅警的日常管理由公安机关负责;(2)对辅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3)接受社会监督,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辅警的管理规章制度
辅警,全称警务辅助人员,是公安机关的重要力量,主要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服务人民群众。
为了规范辅警的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素质,确保辅警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一、辅警的招聘与培训1. 招聘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 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2)报名与资格审查;(3)笔试、体能测试;(4)面试;(5)体检;(6)政审;(7)公示;(8)签订劳动合同。
3. 培训新招聘的辅警应接受不少于60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业务知识、纪律作风等。
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合格的予以录用,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二、辅警的岗位职责1. 协助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制止违法犯罪活动;2. 协助人民警察开展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3. 协助人民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4. 协助人民警察开展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秩序;5. 协助人民警察执行其他警务活动。
三、辅警的待遇与保障1. 辅警享有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加班补贴、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2. 辅警的工资待遇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和辅警的工作年限、表现等因素确定;3. 辅警享有与人民警察相同的职业培训、晋升晋级等待遇;4. 辅警在工作期间,受到表彰、奖励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四、辅警的纪律与考核1. 辅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的规章制度和纪律;2. 辅警应忠诚履行职责,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合法权益;3. 辅警应遵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 辅警应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5. 公安机关应定期对辅警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奖惩、晋升、解聘的依据。
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公安机关招录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方针。
第二章招录与聘用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笔试、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聘用,应当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培训、考核、晋升、奖惩、解聘等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安机关各业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纪律与职责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参与非法组织、非法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章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淘汰。
第六章奖惩第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二)积极参加公安工作,为公安机关做出重大贡献的;(三)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第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安机关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的;(二)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的。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务辅助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民警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履行职责、保障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履行本办法所规左职责和劳动合同约立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员,主要包括文职、辅警两类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
公安机关招聘从事膳食、保洁、保卫等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社会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质的社会治安辅助力量,不纳入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范围。
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不能直接参与公安执法工作,应当在公安民警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辅助性工作。
警务辅助人员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相关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
第五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公安部负责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观指导;省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的研究制左和工作指导;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警务辅助人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及绝密级事项和难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参与执法的,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国内安全保卫、经济侦查、刑事侦査、行动技术侦察、网络侦査、反恐怖部门、警种的涉密或执法岗位,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上部门的非执法、非涉密的综合性岗位,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其他部门、警种的重要涉密岗位,未经本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得使用警务辅助人员。
第七条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使用一泄数量的警务辅助人员。
交警大队辅警日常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交警大队辅警队伍的管理,提高辅警队伍的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交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大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交警大队全体辅警。
三、辅警的基本要求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2.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 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4. 身体健康,五官端正,无残疾、纹身等影响形象的因素。
5. 具备一定的交通管理知识和技能。
四、辅警的职责1. 负责协助交警民警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指挥交通,疏导车辆。
2. 负责协助交警民警处理交通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和取证。
3. 负责协助交警民警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4. 负责协助交警民警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 负责协助交警民警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五、辅警的管理制度1. 工作纪律(1)辅警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2)辅警必须佩戴警用装备,着装整齐,举止端庄。
(3)辅警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文明用语,礼貌待人。
(4)辅警不得擅自离岗、脱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 考勤制度(1)辅警实行打卡考勤制度,每日上下班必须打卡。
(2)辅警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需提前向大队值班领导请假。
(3)辅警请假需说明请假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3. 绩效考核制度(1)辅警的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绩等方面。
(2)绩效考核结果作为辅警评优评先、晋升的重要依据。
4. 培训制度(1)大队定期组织辅警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辅警的业务水平。
(2)辅警应积极参加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5. 检查制度(1)大队定期对辅警进行工作检查,确保辅警工作质量。
(2)对工作表现突出的辅警给予表彰和奖励。
6. 违纪处理制度(1)辅警有违反本制度行为的,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_办法_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我国协警制度,自其诞生之日起,便成为备受争议的法律盲区。
协警弥补了在编警力不足的缺点,为社会治安管理贡献了重要力量。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辅警人员管理规定,仅供大家参考。
辅警人员管理规定最新版20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辅警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结合我局辅警队伍建设管理的现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辅警种类第二条根据,全局辅警分为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临时用工人员等五大序列。
第三章招聘条件第三条辅警人员按岗位职责必须具备从事本岗位工作的专业技能。
(一)保安队员、专职保安联防人员、交通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2、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或下岗、失业工人可放宽至50周岁;3、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4、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5、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的经历;6、退伍军人、共产党员以及有驾驶、电脑、文秘等专业技能的优先录用。
(二)临时用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团结协作精神;2、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年龄18至45周岁;3、从事驾驶工作的必须有3年以上驾龄,有熟练的驾驶和维护保养技术,从事驾驶以来未发生责任事故;4、从事110报警服务台接警和文印、微机操作工作者必须取得计算机中级证书,具有快速、准确的微机录入能力。
110报警服务台接警人员还应会讲标准普通话,用语文明、规范;5、炊事员必须有一定的烹饪技术;第四条招聘辅警人员在局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1、公布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2、报名与资格审查;3、分岗位组织考试;4、政治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研究提出录用方案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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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七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十五天的;
4、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多次教育不改的;
5、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辅警工作的;
辞退辅警队员应由所在辅警部门提出,辅警大队批准,报辅警支队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警情公示栏 社区里“出勤”差(图)
台警感叹胡锦涛真好用,三个字吓坏大陆诈骗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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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纪律
第八条 辅警队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散布有损政府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 转自铁血社区 /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第二十一条 辅警队员的培训实行上岗培训和在岗轮训。上岗培训的期限为1至2个月左右,在岗轮训的期限为7天左右。
培训的组织工作由市辅警支队和市辅警培训中心共同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辅警队员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和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具体分月考核和年终考核,考核成绩作为辅警队员职务变动、奖金额定、工资待遇调整以及奖励、开除和辞退的依据。
1、原治安联防队、交通协管员和保安员;
2、部队转业、复退伍军人;
3、本市企事业单位下岗人员;
4、有志从事辅警工作的本市其他居民。
第十二条 招收辅警队员条件:
[ 转自铁血社区 /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3、发现并抓获正在作案或作案后逃跑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和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重大犯罪分子;
4、预防、制止重大预谋案件的发生,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
[ 转自铁血社区 / ]5、对发生的重大案件,及时保护好现场,提供重要线索,协助破案成绩显著的;
第十四条
经综合评定录用为辅警员的,由各辅警大队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发给《上岗证》(市局治安处统一制作)。实行一个月试用期,经试用合格录用的,实行一年一聘,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可续签合同。
第十五条 培训后未被录用学员的档案录入全市辅警队员人才库,用人部门可根据需要在人才库中择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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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辅警队伍建设,切实发挥辅警队伍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 转自铁血社区 / ]第二条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体罚、虐待人犯;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 转自铁血社区 / ](十)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组织;
6、在抢险救灾中奋不顾身,表现突出的;
7、在本职岗位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三等治安荣誉奖章由辅警大队审核报市辅警支队批准,二等治安荣誉奖章由市辅警支队审核报市公安局批准,一等治安荣誉奖章由市公安局审核报省公安厅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辅警队员可予以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不称职的;
----------------------------------------------
手提三尺龙泉剑,不斩奸邪誓不休。
龙泉利剑
军号:1153877
工分:17577
本区职务:会员
对比汉军军衔>>
2009-3-20 23:10:15本版图片本版热门本版精华大区热门
市辅警支队领导、办公室主任、直属大队领导、各县区大队领导和中队正职职务由其行政职务任免机关(部门)任免,各县区大队领导和中队正职职务的任免须报辅警支队备案;由辅警队员担任的中队副职和片组
第十九条 建立辅警队员的人事、工作档案。
第二十条 建立辅警队员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以及培训、考核等管理制度,党团组织健全、活动正常。
6、协助公安机关参加重大活动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
7、协助公安机关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8、协助公安机关维护交通秩序;
9、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公私财产和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
10、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社会治安工作。
[ 转自铁血社区 / ]第七条 辅警队员不得超越职权,不得行使人民警察的法定执法权限。
辅警大队负责组织、领导,协调所属各中队的日常工作,并具体负责录用、调配、工资、奖惩、装备等工作。
[ 转自铁血社区 /
]辅警中队在公安基层单位指导下开展工作,并具体负责辅警队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辅警队员主要职责有: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辅警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前科;
3、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原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员可以放宽到初中文化),年龄在18—30周岁(原治安联防队员、交通协管员和保安员可以放宽到40岁),男性身高在
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
4、身体健康,适合工作岗位需要;
这个动作很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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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辅警队员辞职、辞退后,应将制服和其它公用物品交还给所在大队。
第七章 附则
[ 转自铁血社区 / ]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舟山市公安局治安处负责解释,自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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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助公安机关实施设卡、巡逻、守候、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2、协助公安机关实施外来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
3、协助公安机关看管被传唤、留置盘问人员和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4、协助公安机关处置有关警情和突发性事件;
[ 转自铁血社区 / ]5、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通缉、追捕的各类嫌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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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警队伍的机构性质为全民事业单位,编制与人员不挂钩,经录用的辅警队员全部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 辅警队伍按职责不同分为治安辅警和交通辅警两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培训、统一服装。
第四条 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是辅警队伍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职责市辅警队伍的业务和队伍建设,并具体负责辅警招收培训、上岗资格确认、装备管理、立功创模等工作。
第六章 服装、器械
[ 转自铁血社区 / ]
第二十五条 辅警队员在执勤期间按规定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上岗证》。
第二十六条 辅警队员服装统一由市局治安处负责调拨。
第二十七条 辅警队员在执勤期间可配备相应的器械。
第二十八条 执勤期间使用的交通、通讯等工具按严格的交接班程序移交。
[ 转自铁血社区 / ]辅警支队对辅警大队考核实行年度考核制,辅警大队对辅警中队考核实行季度、半年和年终考核制。
第二十三条 辅警队员在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按实绩分别授予一等、二等、三等治安荣誉奖章或予以通报表扬。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薄熙来打黑、锄黑警,各位警察你们一定有什么想法!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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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要加入警察队伍了,请教下新录用警察的授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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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 砰 砰”民警开枪示警抓获九“刀客”(图)
5、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6、有特殊技能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 转自铁血社区 / ]第十三条
辅警队员由舟山市辅警支队和辅警培训中心公开向社会招生,报名者经面试、笔试、体检和政审合格后择优参加培训(培训费用自理),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资格证》(市局治安处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