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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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DLJ 58-8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的通知(81)电火字第29 号原水利电力部于1963 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水处理及制氢设备篇)》,已不适应电力建设的需要。

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原规范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规范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化学篇)》,现颁发实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希告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

1981 年10 月9 日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 1 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水处理和制氢设备的施工、验收及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

第 2 条本规范着重规定各项设备在施工及验收工作中有关电厂化学专业方面的技术要求。

凡涉及机械安装、管道施工、焊接工艺、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装置等部分,应与相应篇的专业技术规范配合使用。

第 3 条设备本身制造质量的验收,应参照设计规定、国家(或部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

第 4 条各项设备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

如需修改设计或代用设备、材料时,必须通过一定的批准手续。

并将设计变更单及修改部分的图纸、代用设备、材料的出厂证件等,附入验收签证书中。

第 5 条本规范未列入的非定型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按设计规定进行。

国外进口设备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制造厂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节设备材料的验收与保管第 6 条设备运到现场后,开箱检查及验收工作,应包括下列内容:一、清点出厂证件及发货单据;二、根据订货合同、发货单、零备件目录表清点设备数量,并参照有关技术文件对制造质量作外观检查。

第7 条设备、材料的保管工作,应按电力工业部部颁《电力基本建设设备维护保管规程》及制造厂的技术文件进行。

防止设备腐蚀、变形、冻裂及材料变质。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DL/T 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1.40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版)
电建(1996)159号
DL/T 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2009版)》
3.3.1.2电力建设工程文件及相关规程
编号
名 称
原标准号
DL5190.9-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9部分:水工结构工程》
3.3.1.1.3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
DL/T 5047-95
DL5190.2—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第2部分:锅炉机组》
3.3.1.1.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汽轮机机组篇)
DL/T 5011-92
3.3.1.1.16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管道篇)(2000年版)
国电电源(2001)116号
DL/T5210.5-2009
《电力建设施工质量验收及评定规程第5部分:管道及系统》
3.3.1.1.17
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水处理及制氢装置篇)(2001年版)
国电电源(2001)210号
DL/T5210.6-2009
电力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定
电安生(1994)257号
国电总(2000)465号
3.3.1.2.5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
DL/T 612-1996
3.3.1.2.6
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DL/T 647-1998
DL/T647-2004《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
3.3.1.2.7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验评标准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DL 5009.1-92
DL 5009.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电力线路部分)
DL 5009.2-94
DL 5009.2-200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2部分:架空电力线路》
(3)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GB/T 19001-2008
3.3.1.2.19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发(1982)22号
3.3.1.2.20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劳人锅(1982)6号
3.3.1.2.21
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劳锅字(1992)1号
3.3.1.2.22
DL/T 5161.16—200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6部分: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DL/T 5161.17—200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第17部分: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检验》
3.3.1.1.39
10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及竣工验收规程
(83)水电基字第4号
DL/T 782-2001
《110kV及以上送变电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
1.1.40
火力发电厂基本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1996版)
电建(1996)159号
DL/T 5437--2009
《火力发电建设工程启动试运及验收规程(2009版)》
3.3.1.2电力建设工程文件及相关规程
编号
名 称
原标准号
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为了提高工程质量和适应电力建设火电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1963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土木建筑篇)》(DJG108—63)进行了修订,经广泛征求意见,于1987年5月在部组织的审查会上通过,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现予颁发,自1988年1月起执行,原规范同时作废。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我部基本建设司。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60万kW火力发电厂或热电厂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万k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厂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建设特点,并以主要工程为对象制定的。

第1.0.3条本规范中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现行部颁标准有关的规定执行。

第1.0.4条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技术时,应具有鉴定证明并通过现场试验后,方可使用。

第1.0.5条在扩建工程中,应取得原建(构)筑物的资料,采取可靠措施,妥善处理新老建(构)筑物的连接,确保原有建(构)筑物的安全。

第1.0.6条若在建筑结构上设置设计未考虑的荷载(如起吊重物、拉设拦风绳、堆放设备等),则应进行核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设置。

第二章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本章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装配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工程(包括外包钢混凝土及墙板围护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第2.1.2条在施工前必须结合现场具体情况编制“主厂房施工组织专业设计”,经批准后方得施工。

编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在确定施工流向、施工顺序、选择施工方法时,应注意满足电厂设备安装顺序的基本要求及投入运行的需要。

二、在选择与布置起吊运输机具、电梯升降设施、临时管线、交通道路及施工组合场地时,应使施工布局合理,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要求,并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施工机械的效能。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1. 引言电力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之一,电力建设的质量和工程的安全性对社会的稳定运行和人民的生活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电力建设的高质量和安全可靠,需要遵循一系列的施工和验收技术规范。

2. 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电力施工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准备工作。

这些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设计与评审电力建设施工之前,必须进行详细的设计与评审工作。

设计与评审过程应确保电力工程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

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标准,评审过程应确保设计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2.2 采购与交付施工前需要确保所需材料的采购和交付工作有序进行。

采购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采购法规进行,材料交付应确保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

2.3 施工许可施工前必须获得所需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许可证的申请和审批过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和标准。

3. 施工过程电力建设施工需要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3.1 施工组织施工组织应合理安排施工人员和设备,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确的施工区域,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3.2 施工工艺施工过程的工艺应符合相关的标准和规范。

施工工艺应保证施工的质量,确保电力设施的稳定运行。

3.3 现场管理施工现场应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现场管理应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过程的监测、记录和报告。

4. 验收过程电力工程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验收工作。

验收过程应按照相关的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电力设施的功能和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4.1 设备验收电力设施的各项设备需要按照相关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检验和测试。

设备验收过程应对设备的功能和性能进行评估,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4.2 施工质量验收施工质量验收过程应对电力设施的建设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工艺的符合性、施工材料的合格性和施工过程的安全性。

4.3 安全验收电力设施需要通过安全验收,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设施的安全运行。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强度验算,并经设计单位同意后执行。 (2)在建筑结构上凿孔时严禁使用大锤直接锤击,必须切断钢筋时应先加固
再切断。对切断主筋必须提出补救方案,经设计单位同意后进行。 (3)不得任意在重要建筑结构上施焊、切割或开孔。必须进行时应通过一定
的批准手续。 1.4.6 汽轮机组的施工必须经常保持施工现场、设备和机具清洁、整齐,每日
(3)无论正式或临时封闭都必须采用明显外露的方法,禁止用棉纱、破布或纸团等塞 入开口部位。封闭应牢固严密。
(4)不允许在已封闭的设备或管道上施焊、开孔或拆封,必须进行时应取得一定的批 准手续。对重要设备应提出保证清洁和安全的措施,由监护人监护执行,并作好记录。 开封作业完成后应重新检查,确认符合规范有关规定后,再行封闭。
(4)装机部分的厂房应封闭,不漏雨水,能遮蔽风沙; (5)土建施工的模板、脚手架、剩余材料、杂物和垃圾等已清除; (6)各基础具有清晰准确的中心线,厂房零米与运行层具有标高线; (7)各层平台、步道、梯子、栏杆、扶手和根部护板装设完毕,而且焊接牢
固,各孔洞和未完工尚有敞口的部位有可靠的临时盖板和栏杆;
(1)起吊时应按箱上指定的吊装位绑扎吊索。吊索转折处应加衬垫物,防止损 坏设备。
(2)搞清设备或箱件的重心位置,对设备上的活动部分应予固定,并防止设备内 部积存的液体流动和重心偏移,造成倾倒。
(3)对刚度较差的设备,应采取措施,防止变形。 1.2.4 设备和器材应分区分类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存放区域应有明显的区界和消防通道,并具备可靠的消防设施和有效的照明。 (2)大件设备的存放位置应根据施工顺序和运输条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
(2)特大件和超重起吊均应制订专门技术措施,经施工总工程师批准后进行。 (3)凡利用建筑结构起吊重件者应进行验算,并须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禁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标准
3.3.1.1.31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3-92
3.3.1.1.32
电梯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182-93
GB 50310-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3.1.1.33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233-90
GB50233-2005
劳锅字(1989)5号
3.3.1.2.25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
劳锅字(1990)10号
3.3.1.2.26
电力系统进口成套设备检验工作的规定
能源外(1992)215号
3.3.1.2.27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劳人锅(1985)4号
3.3.1.2.28
大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暂行规定
GB/T 19001-2008
3.3.1.2.19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国发(1982)22号
3.3.1.2.20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劳人锅(1982)6号
3.3.1.2.21
关于修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个别条文的通知
劳锅字(1992)号
3.3.1.2.22
GB50168-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3.1.1.2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69-92
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3.3.1.1.2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70-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DL5007-92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1 总则本规范适用于能源工业电力系统设计、制造、安装和检修600MW及以下火力发电设备的锅炉、承压管道、压力容器和钢结构的焊接工作.本规范适宜和于碳素钢(含碳量≤%)、普通低合金钢和耐热钢的手工电弧焊、手工钨极氩弧焊、氧一乙炔焊和埋弧自动焊等焊接方法.对其它材料和焊接方法,可参照规范和有关标准制定技术要求.引进国外火力发电机组的施工和验收工作,除建造合同中另有具体规定的部份外,应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焊缝质量检验根据部件工况条件和对质量要求分类进行评定.金属材料检验、设备焊口检查、通球试验、焊接工艺评定、焊接接头质量检验、焊接人员考核等项工作,应分别按有关规程的规定进行.焊接工作(焊接、热处理和金属检验)必须遵守安全、环保、防火等规程的有关规定.2 焊接人员焊接人员包括焊接技术人员、焊接质量检查人员、焊接检验人员、焊工及焊接热处理人员.各企业应设置焊接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职焊接质量检查人员.焊接专业技术负责人员由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的工程师(或技师)及以上职务的焊接技术人员担任,全面负责工程焊接技术和质量管理以及焊接资格审核等工作.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经常组织对焊接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专业理论水平和管理水平.对焊接人员的基本要求和工作内容.焊接技术人员(1)首次从事焊接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人员,应经过一年以上生产实践和系统培训,经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担任.(2)掌握工程概况,认真执行规范,结合实际情况编制焊接施工组织设计和拟订技术措施,制定焊工培训方案,参与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和焊工技术考核工作及焊接材料管理的检查工作.(3)根据技术措施向有关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深入实际进行指导和监督.(4)组织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作业指导书.(5)参与重要管道和部件的质量验收工作.(6)记录、检查和整理焊接资料及工程竣工技术文件的移交和技术总结工作.焊接质量检查人员(1)从事焊接质量检查的人员应具有初中上的文化程度,具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技术水平,且经过专业考核取得资格证书.(2)焊接质量检查人员负责焊接质量验收项目的编制,检查文件的签发,焊接工程检查、监督和验收评定工作.(3)参与技术措施的审定工作,经常深入实际监督技术措施的实施,对违章操作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4)注重质量监督资料的积累和总结,配合有关人员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移交工作.(5)确定受检焊缝,认真记录,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检验工作.(6)检查焊工合格证件,掌握其技术状况,对焊接质量经常不合格者有权停止其焊接工作,并建议焊工技术考核委员会吊销其合格证书.焊接检验人员(1)检验人员经专业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专业资料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的焊接检验工作.(2)焊缝质量无损检验工作应按本规范和有关规程进行,检验结果的评定工作,必须由Ⅱ级及以上人员担任.(3)根据焊接质量检查人员所确定的受检部位进行检验,做到检验及时,结论准确,及时反馈.(4)焊接检验人员应认真填发、整理和保管全部检验记录.(5)对外观不合格的焊口,应拒绝无损探伤检验.焊工(1)必须经过焊接基本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训,并按SD263-88《焊工技术考核规程》考核,取得焊工合格证书.(2)凡担任下述各项部件焊接的焊工,必须经相应项目技术考核合格.a.承压钢结构: 锅炉钢架(主立柱、主横梁)、起重设备结构、主厂房屋架.b.锅炉受热面管子.c.工作压力大于的压力容器及管道.d.储存易燃、易爆介质(气体、液体)的容器及其输送管道.e.在受监承压部件上焊接非承压件.f.高速转动部件的焊接件.(3)应有良好的工艺作风,严格按照给定的焊接工艺和焊接技术措施进行施焊,严格遵守本规范和企业制定的焊接工艺细则,并认真实行质量自检.(4)焊工在施焊前应认真熟悉作业指导书,凡遇与作业指导书要求不符时,焊工应拒绝施焊.当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报告有关人员,不得自行处理.(5)合格焊工中断受监部件焊接工作六个上者,再次担任受监部件焊接工作时,必须重新考核.(6)合格焊工不得担任超越其合格项目的焊接工作.焊接热处理人员(1)焊接热处理工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取得资格证书.(2)应遵守本规范及焊接技术措施、焊接作业指导书中有关热处理部分的规定,做到操作无误、记录准确.(3)热处理后必须进行自检,并积累和整理热处理资料.3 钢材及焊接材料焊接前必须查明所焊材料的钢号,以便正确地选用相应的焊接材料和确定合适的焊接工艺和热处理工艺.钢材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专业技术条件),进口钢材符合该车国家标准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焊接材料[焊条、焊丝、钨棒、氩气、乙炔气(电石)和焊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有关标准).电厂常用焊条、焊丝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见附录B和附录C.钢材、焊条、焊丝等均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凡无质量合格证或对其质量有怀疑时,应按批号抽查试验,合格者方可使用.焊条、焊丝的选用,应根据母材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和焊接接头的抗裂性、碳扩散、焊前预热、焊后热处理以及使用条件等综合考虑.同程钢材焊接时,焊条(焊丝)的选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焊缝金属性能和化学成分与母材相当.(2)工艺性能良好.异种钢材焊接时,焊条(焊丝)的选用,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1)两侧钢材均非奥氏体不锈钢时,可选用成份介于二者之间或与合金含量低的一侧相配的焊条(焊丝).(2)两侧之一为奥氏体不锈钢时,可选用含镍量较高的不锈钢焊条(焊丝).焊接异种钢的焊条(焊丝)及焊后热处理温度推荐值见附录E.钨极氩弧焊用的电极,宜采用铈钨棒,所用氩气纯度不低于%.氧--乙炔焊所用氧气纯度应在%以上.乙炔气纯度应符合GB6819-86《溶解乙炔》的规定.如以电石制备乙炔气,电石应有出厂证明书,其质量可采用检查焊缝金属中硫、磷含量(按被焊金属标准)的方法来确定;用于焊接的乙炔气,应进行过滤,未经检查或杂质含量超过标准的电石,不得用于受监部件的焊接.埋弧自动焊用的焊剂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常用埋弧焊焊剂简明表见附录D.4 焊前准备焊口的位置应避开应力集中区且便于施焊及热处理,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锅炉受热面管子焊口,其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或汽包、联箱外壁以及支吊架边缘至少70mm,两个对接焊口问距离不得小于150mm.管道对接焊口,其中心线距离管子弯曲起点不小于管子外径,且不小于100mm(焊接、锻制、铸造成型管件除外),距支吊架边缘至少50 mm,两个对接焊口间距离不得小于管子直径,且不得少于150 mm.管接头和仪表插座一般不可设置在焊缝或热影响区内.筒体的对接焊口,其中心线距离封头弯曲起点不小于壁厚加15 mm,且不小于25 mm和不大于50 mm.带有纵向焊缝的筒体和封头,相邻两纵向焊缝的距离应不大于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100 mm.焊接管的管孔应量避免开在焊缝上,并避免管孔焊缝与相邻焊缝的热影响区相重合,如必须在焊缝上及附近开孔时,应满足以下条件:(1)管孔两侧大于孔径且不少于60 mm范围内的焊缝应按表的要求,经无损探伤检验合格.(2)孔边不在焊缝缺陷上.(3)管接头需经焊后热处理消除应力.搭接焊缝的搭接尺寸应不小于5倍母材厚度,且不小于30 mm.管子、管道、压力容器和钢结构的坡口形式应按设计图纸规定加工.如无规定时,坡口的型式和尺寸应按能保证焊接质量、填充金属量少、改善劳动条件、便于操作、减少焊接应力和变形、适应探伤要求等原则选用.焊接接头基本形式及尺寸见表焊件下料与坡口加工按下列要求进行:焊件下料采用机械方法为宜,对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材,公称直径<100 mm的管子和公称直径>100 mm、工作压力>的汽水管道,尤应以机械方法加工.如用热加工法(如气割)下料,切口部分应留有加工余量,以除去淬硬层及过热金属.对淬硬倾向较大的合金钢材用热加工法下料后,切口部分应先进行退火处理再行加工.坡口的制备应以机械加工的方法进行.如使用火焰切割切制坡口,则应将割口表面的氧化物、熔渣及飞溅物按条的要求清理干净,并将不平处修理平整.焊件经下料及坡口加工后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对.(1)淬硬性较大的钢材如使用火焰切割下料坡口,加工后要经表面探伤检验合格.(2)坡口处母材无裂纹、重皮、坡口损伤及毛刺等缺陷.(3)坡口加工尺寸符合图样要求.(4)在第条规定的清理范围内无裂纹、夹层等缺陷.焊件在组装前应将焊口表面及附近母材内、外壁的油、漆、垢、锈等清理干净,直至发出金属光泽.清理范围规定如下:(1)手工电弧焊对接焊口:每侧各为10-15 mm.(2)埋弧焊接焊口:每侧各为20 mm.(3)角接接头焊口:焊脚K值+10 mm.对接管口端面与管子中心线垂直.其偏斜度△f不得超过表的规定.焊件对口时一般应做到内壁齐平,如有错口,其错口值应符合下列要求:对接单面焊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壁厚的10%,且不大于1 mm.对接双面焊口的局部错口值不应超过焊件厚度的10%,且不大于3 mm.不同厚度焊件对口时,其厚度差可按下列方法处理:(1)内壁尺寸不相等而外壁齐平时,可加工成图的形式.(2)外壁尺寸不相等面壁齐平时,可加工成图的形式.(3)内外壁尺寸均不相等时,可加工成图的形式.(4)内壁尺寸不相等,厚度差≤5 mm时,在不影响焊件强度的条件下可加工成图的形式.焊口的局部间隙过大时,应设法修整到规定尺寸,严禁在间隙内加填塞物.焊条、焊丝和焊剂应存放于干燥、退风良好、温度大于5℃,且相对空气湿度小于60%的库房内.焊条、焊剂使用前应按其说明书要求进行烘焙,重复烘焙不得超过两次.焊丝使用前应清除锈垢和油污,至露出金属光泽.焊接重要部件的焊条,使用时应装入温度保持在100-150℃的专用保温箱筒内,随用随取.存放一年以上的焊条用于重要部件焊接时,如对其发生怀疑,应重新做出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准使用.焊接组装时应将待焊工件垫置牢固,以防止在焊接和热处理过程中产生变形和附加应力.除设计规定的冷拉口外,其余焊口应禁止用强力对口,更不允许利用热膨胀法对口,以防引起附加应力.焊接场所过程包括对口装配、防雨、防雪、防寒等措施.焊接施过程包括对口装配、施焊、热处理和检验等四个重要工序.本道工序符合要求后方准进行下道工序,否则禁止下道工序施工.合格焊工在施焊锅炉受热面管子前,应进行与实际条件相适应的模拟练习,并经折断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正式焊接.5 焊接工艺焊接时允许的最低环境温度如下:碳素钢:-20℃.低合金钢、普通低合金钢:-10℃.中、高合金钢:0℃.各种钢材施焊前的预热温度推荐如表并有下列规定:根据焊接工艺评定提出预热要求.壁厚≥6mm的合金钢管子、管件(如弯头、三通等)和大厚度板件在负温下焊接时,预热温度可按表的规定值提高20-50℃.壁厚<6mm的低合金钢管子及壁厚>15mm的碳素钢管在负温下焊接时亦应适当预热.异种钢焊接时,预热温度应按焊接性能较差或合金成分较高的一侧选择.接管座与主管焊接时,应以主管规定的预热温度为准.非承压件与承压件焊接时,预热温度应按承压件选择.非承压件与承压件焊接时,预热温度应按承压件选择.预热宽度从对口中心开始,每侧不少于焊件厚度的三倍.厚度大于35毫米的焊接接头预热时的升温速度应符合第条的规定.施焊过程中,层间温度应不低于规定的预热温度的下限,且不高于400℃.承压管道焊接时,为保证管道(或管子)内壁清洁和焊缝根层质量,所用的焊接方法应遵照表的规定.中、高合金钢(含铬量≥3%或合金总含量>5%)管子和管道焊口,为防止根层氧化或过烧,焊接时内壁应充氩气或混合气体保护.严禁在被焊工件表面引燃电弧、试验电流或随意焊接临时支撑物,高合金钢材料表面不得焊接对口用卡具.管子焊接时,管内不得有穿堂风.点固焊时,除其焊接材料、焊接工艺、焊工和预热温度等应与正式施焊时相同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在对口根部点固焊时,点固焊后应检查各个焊点质量,如有缺陷应立即清除,重新进行点焊.厚壁大径管若采用填加物方法点固,当去除临时点固物时,不应损伤母材,并将其残留焊疤清除干净、打磨修整.采用钨极氩弧焊打底的根层焊缝检查后,应及时进行次层焊缝的焊接,以防止产生裂纹.多层多道焊缝焊接时,应逐层进行检查,经自检合格后,方可焊接次层,直至完成.厚壁大径管的焊接应采用多层多道焊,当壁厚大于35mm时,亦应符合下列规定:氩弧焊打底的焊层厚度不小于3mm.其它焊道的单层厚度不大于所用焊条直径加2 mm.单焊道摆动宽度不大于所用焊条直径的5倍.厚壁大径管多道排列要求见图为减少焊接变形和接头缺陷,直径大于194 mm的管子和锅炉密集排管(管子间距≤30 mm)的对接焊口宜采取二人对称焊.钢结构的焊接应按作业指导书的规定进行.施焊中,应特别注意接头和收弧的质量,收弧时应将熔池填满.多层多道焊的接头应错开.施焊过程除工艺和检验上要求分次焊接外,应连续完成.若被迫中断时,应采取防止裂纹产生的措施(如后热、缓冷、保温等).再焊时,应仔细检查并确认无裂纹后,方可按照工艺要求继续施焊.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1000 mm的管道或容器的对接焊口,应采取双面焊接,并应采取清根措施,以保证封底焊质量,清根后应按第条要求将氧化物清除干净.对需做检验的隐蔽焊缝,应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它工序.焊口焊完后应进行清理,经自检合格后在焊缝附近打上焊工本人的代号钢印,或永久性标记.对容易产生延尺裂纹的钢材、焊后应立即进行热处理,否则应作后热处理,其温度以400-350℃为宜,恒温时间不小于2小时,后热处理的加热范围与热处理要求相同.焊接接头有超过标准的缺陷时,可采取挖补方式返修.但同一位置上的挖补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三次,中、高合金钢不得超过二次,并应遵守下列规定:彻底清除缺陷.补焊时,应制订具体的补焊措施并照工艺要求进行.需进行热处理的焊接接头,返修后应重做热处理.安装管道冷拉口所使用的加载工具,需待整个对口焊接和热处理完毕后方可卸载.6 焊后热处理热处理是为了降低焊接接头的列余应力,改善焊缝金属的组织与性能.热处理过程应严格按照本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下列焊接接头焊后应进行热处理.壁厚>30 mm的碳素钢管子与管件.壁厚>32 mm的碳素钢容器.壁厚>28 mm的普通低合金钢容器.耐热钢管子与管件(第条规定的内容除外).经焊接评定需做热处理的焊件.凡采用氩弧焊或低氢型焊条,焊前预热和焊后适当缓冷的下列部件可免作焊后热处理.壁厚小于或等于10 mm,管径小于或等于108 mm的15CrMo、12Cr2Mo管子.壁厚小于或等于8 mm,管径小于或等于108 mm的12Cr1MoV钢管子.壁厚小于或等于6 mm,管径小于或等于63 mm的12Cr2MoWVB钢管子.焊后热处理一般为高温回火.常用钢材的焊后热处理温度与恒温时间见表热处理过程中,升温、降温速度规定如下:升温、降温速度,一般可按250×25/壁厚℃/h计算,且不大于300℃/h.降温过程中,温度在300℃以下可不控制.异种钢焊接接头的焊后热处理,应按两侧钢材及所用焊条(焊丝)综合考虑.热处理温度一般不超过合金钢成分低侧钢材的下临界点AC1,可参见附录E.热处理的加热宽度,从焊缝中心算起,每侧不小于管子壁厚的3倍,且不小于60 mm.热处理时的保温宽度,从焊缝中心算起,每侧不得小于管子壁厚的5倍,以减少温度梯度.热处理的加热方法,应力求内外壁和焊缝两侧温度均匀,恒温时在加热范围内任意两测点间的温差应低于50℃.厚度大于10 mm时应采用感应加热或电阻加热.热处理的测温必须准确可靠,应采用自动温度记录.所用仪表、热电偶及其附件,应根据计量的要求进行标定或校验.进行热处理时,则温点应对称布置在焊缝中心两侧,且不得小于两点.水平管道的测点应上下对称布置.焊接接头热处理后,应做好记录和标记,并打上热处理工的代号钢印或永久性标记.7 质量检验应重视焊接质量的检查和检验工作,实行焊接质量三级检查验收制度、贯彻自检与专业检验和结合的方法,做好验证工作.焊接质量检查,包括焊接前、焊接过程中和焊接结束后三个阶段的质量检查,应严格按检验项目和程序进行.焊接接头分类检查的方法、范围及数量,按表进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焊缝,不允许进行其它项目检查.需做热处理的焊接接头,应在热处理后进行无损探伤.焊接接头的射线中超声波探伤按下列规定选用:(1)厚度≤20 mm的汽、水管道采用超声波探伤时,还应另做不小于20%的探伤量的射线透照.(2)厚度>20 mm、且小于70 mm的管子和焊件,射线透照或超声波探伤可任选其中一种.(3)厚度≥70 mm的管子在焊到20 mm左右时做100%的射线探伤,焊接完成后做100%的超声波探伤.(4)对于焊妆头为I类的锅炉受热面管子,除做不少于25%的射线透照外,还应另做25%的超声波探伤.合金钢件焊后应对焊缝进行光谱分析检查,规定如下:(1)锅炉受热面管子不少于10%.(2)其它管子及管道的100%.(3)光谱分析复查应根据每个焊工的当日工作量进行.锅炉受热面管子作割样或代样检查时,试样数量见表试样切取部位及加工规格见附录F.割样或代样的检查结果若有不合格项目时,应做该项目不合格试样数量的双倍复检.无损探伤的结果若有不合格时,除对不合格焊缝进行返修外,尚应从该焊工当日的同一批焊接接头中增做不合格数的加倍检验,加倍检验中仍有不合格接头重新做热处理.对于不合格的焊接接头,应查明原因,采取对策,进行返修.返修后还应重新进行检验.热处理自动记录图异常应做硬度值抽查.被查部件的硬度值超过规定范围时,应按班次做加倍复检并查明原因,对不合格接头重新做热处理.焊接检验后,应按部件和整体分别统计出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以反映焊接质量状况.其计算方法可按下式进行:无损检验一次合格率=(A-B)/A×100%式中 A----一次被检焊接接头当量数(不包括复检及重复加倍当量数);B----不合格焊妆头当量数(包括挖补、割口及重复返工当量数).当量数计算规定如下:外径小于或等于76 mm的管接头,每个接头即为当量数1.外径大于76 mm的管子、容器接头,同焊口的每300 mm被检焊缝长度计为当量数1.使用射线探伤时,相邻底片上的超标缺陷实际问隔小于300 mm时可计为一个当量.8 质量标准焊缝外观检查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焊缝边缘应圆滑过渡到母材,焊缝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尺寸见表焊缝表露缺陷应符合表要求.焊接角变形应符合表规定管子、管道的外壁错口值不得超过以下规定:(1)锅炉受热面管子:≤20%δ+1 mm(2)其它管道:≤10%δ且≤4 mm.焊缝的无损探伤检验及结果的评定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承压管道:(1) SD143--85《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钢制承压管道对接焊缝射线检验篇)》.(2) SD67-83《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管道焊缝超声波检验篇)》.容器及钢结构:(1) GB3323-87《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2) JB1152-81《锅炉和钢制压力容器对接焊缝超声波探伤》.各类焊缝的质量级别规定见表焊接接头机械性能试验结果应符合表的规定.焊接接头折断面和金相宏观检验标准应符合表的规定.金相微观检验合格标准如下:没有裂纹.没有过烧组织.在非马氏体钢中,没有淬硬的马氏体组织.热处理后焊缝的硬度,一般不超过母材布氏硬度HB加100,且不超过下列规定:合金总含量<3% HB≤270合金总含量3%~10% HB≤300合金总含量>10% HB≤3509 技术文件焊接技术文件应及时进行编制,施工后移交有关部门,其内容包括:焊接工程一览表.受监部件使用的焊接材料质量证件.焊工技术考核登记表.受监焊口焊接、热处理和质量检验的报告和热处理曲线记录图.主蒸汽、再热蒸汽系统(热段、冷段)、汽轮机导汽管和主给水系统等管道的焊接,热处理和检验记录图.以下焊接资料应在峻工后整理成册,交质量管理部门保管,以备查询:焊接施工组织设计、重大项目施工技术措施.锅炉受热面管子和锅炉一次门内本体管道的焊接、热处理检验记录、图表、探伤底片、检验报告.焊接工程质量评级.焊接工艺评定书、作业指导书.焊接工程技术总结.附录(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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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 280-90主编部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基建工作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实行日期: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关于颁发《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的通知能源基[1990]976号为适应电力建设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和提高工程质量的需要,我部委托中电联组织有关单位,对1979年颁发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承插式预应力混凝土压力管道篇)》(SDJ59—79)进行了修订,并增加了“贮灰坝”工程,定名为《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水工结构工程篇)》(SDJ280—90)。

该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审查,现予批准颁发,自发行之日起执行,原规范(SDJ59—79)即行作废。

属火电水工结构工程的“水泵房”及“双曲线型钢筋混凝土冷却塔”已纳入《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仍按该规范继续执行,待以后修订时再将其编入本规范中。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发现有不妥或需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告部基建司及中电联基建工作部。

本规范委托水利电力出版社负责出版,订购事宜可向该社联系。

1990年11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1.0.1条本规范适用于单机容量为50~600MW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50MW以下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1.0.2条本规范是在总结国内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经验的基础上,针对火力发电厂水工结构工程的特点,以主要水工结构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的。

第1.0.3条本规范未规定的内容,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及现行部颁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4条水工结构工程应在不断总结经验基础上,积极慎重地、有步骤地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

应用新材料、新结构和新的施工工艺时,应经试验论证,通过现场工业性试点,并经技术鉴定,因地制宜地予以使用。

第1.0.5条主要水工结构工程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工程特点和施工条件,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以使工程顺利进行。

第1.0.6条水工结构工程施工中,遇有重大技术课题,应加强施工与设计、科研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制定专题技术措施,强化技术管理,做好施工记录。

第二章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施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本规范适用于火力发电厂循环水(排)水管、补给水管、回水管等工程采用承插式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压力管(以下简称预应力管)的施工及验收。

对预制普通钢筋混凝土管可参照执行。

第2.1.2条预应力管具有节约钢材、降低造价、使用年限长、不污染水质等良好的技术经济指标,在火电工程中宜优先选用。

第2.1.3条预应力管的施工必顺贯彻质量第一的方针,应由管道专业工程公司承担施工。

为提高预应力管施工全过程的质量,制管、运输、安装宜由同一个管道专业队伍承担施工。

该专业队伍对管道投产运行后一定期限内(按承包合同确定)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企业必顺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Q.A)及质量控制(Q.C)体系,切实做到:严格工艺,精心操作,逐根检验,确保质量。

第2.1.4条中、小直径(φ1400以下)预应力管可由专业制管厂定点制作供货,大直径管(φ1400及以上)宜优先采取流动到现场就近制管的办法。

大直径预应力管当采用管芯绕丝(三阶段)工艺制管时,应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当采用震动挤压工艺(一阶段)或其他工艺制管时,可参照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及规范执行。

第2.1.5条凡选用新材料、新管型、新工艺的预应力管,均应通过工业性试验并经鉴定和制定相应的暂行技术规定后,才可用于正式工程。

第2.1.6条预应力管线附近有地下埋设物或建(构)筑物基础时,应摸清沿线地下埋设物和基础的名称、位置、标高及目前使用工况,施工中应采取相应措施和对策,以保证地下埋设物和基础的安全。

第2.1.7条软土地基和特殊土质(膨胀土、湿陷性黄土等)地段的沟槽土方施工,其边坡稳定、降排水、防止基土扰动等方面,应掌握土质的特性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管线施工全过程的安全和工程质量。

第2.1.8条预应力管道工程的土石方工程、施工安全及劳动保护等,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及现行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

第2.1.9条预应力管道施工前应编制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其内容及深度应符合原电力建设总局颁发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审制度》的要求,并着重考虑下列因素:一、施工场地布置,包括现场制管、管子堆放、管线施工区的土石方堆场及运输通道的合理布设。

二、管道工程较长时的分段及段间流水施工的安排。

三、沟槽开挖、边坡稳定、地表水排除、地下水处理、土方的平衡及机具的选择。

四、管基施工方式及顺序,防止基土扰动的措施。

五、管道安装方法及机具的选择。

六、回填土的顺序、夯实方法及保证回填土质量的措施。

七、保证管线附近原有地下埋设物或基础安全的措施。

八、结合工程特点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措施。

九、冬、雨期施工措施。

第2.1.10条当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施工的其他专业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时,以本规范为准。

第二节装卸、运输及堆放第2.2.1条中、小直径预应力管的出厂验收、检验方法、管子标志及其厂外运输均应符合《预应力混凝土输水管》(GB5695—85)的有关规定。

专业管道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对制管厂进行运输前的验收或现场到货验收,并核对所验收管子的出厂证明书。

第2.2.2条大直径预应力管在现场就近制管中,应分批进行验收,并提供该批的成品质量证明书。

第2.2.3条预应力管的装卸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装卸机具起吊能力的选用应留有一定的裕度,吊具的工作位置必须符合稳定条件,使用前应检查机具的完好情况,严禁超负荷或在不稳定工况下进行管子的装卸起吊。

二、在沟槽附近进行管子的装卸起吊,要将起吊机具停设在不影响沟槽边坡稳定的适当位置上。

三、起吊机具在工作状态时的接地压力大于操作地段的地面承载能力时,应采取扩大承压面积或局部提高地面承载能力的措施,以保证起吊机具安全操作,防止出现过大沉陷或不均匀沉陷。

四、预应力管在装卸过程应始终保持轻装轻放的原则,装卸起吊要平稳,不得碰撞管子,特别要注意承、插口部位及保护层使其不受损坏。

严禁溜放或用推土机、叉车等直接碰撞和推拉管子。

五、管子起吊可采用两个着力点的兜身吊或专用起吊工具(如蟹钳、铁扁担等),严禁采用串心吊或将起吊索具的坚硬部件(如卡环等)直接与管体接触而压损管子。

六、管子起吊时,管中不得有人,管下不准有人逗留。

第2.2.4条预应力管的装车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管子在装车运输时应有防止震动、碰撞、滑移的措施,可设置弧型支座( 弧型支座曲率应与管子外圆曲率相适应)、铺垫草袋(内装砂土)及在枕木上加设木楔等办法予以稳固,并与车厢绑扎稳牢。

承、插口部位应垫起,不得直接压抵在车厢板上。

二、大直径管的运输应根据实际装车高度、宽度及载重轮压,核对运输路程中的桥涵或架空线的允许通过高度、宽度及压重。

如有超高、超宽、超重等情况,则应采取相应措施。

三、大直径管以汽车运输直接拉至管线沟槽中时,应周密考虑车道的出入及其停留位置,并应对可能出现的轮胎打滑、陷车等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四、运输过程对插口等易损部位应采取防止损坏的措施,必要时应予妥善包扎。

五、管子运输时,在其上面或里面禁止装运其他物品。

第2.2.5条预应力管的现场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管子堆放场地应经平整,当土质松软时应予适当夯实。

二、管子堆场应防止雨季积水,水能自流排出。

三、管子应按型号、规格分类堆放。

每堆第一层管的下面应垫放两根枕木,并设有防止管子滚动滑移的措施。

枕木间距应大于1/2管长,并使承口垫起离开地面。

堆放层数不宜超过表2.2.5的规定。

层间应设软质的支承物(如垫木),且层间支承物应设在同一垂直面上。

四、管子直接运至管线沿线摆放时,其摆放位置应不妨碍沟槽土方施工及管线的施工通道,并避免管子的多次转运。

表2.2.5 预应力管堆放层数第三节管子和密封圈第2.3.1条到达现场的预应力管必须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书及管子质量合格的标志。

凡标志不清、技术条件不明、技术指标不符合设计要求者不得使用。

第2.3.2条管子在安装前要逐根进行外观检查:管体内外表面及端面有无裂缝;承口和插口的工作面部位有无不应有的蜂窝、气泡、浮浆积层和脱皮现象;承口倒棱处有无混凝土环裂或伤痕;承口外导坡、插口止胶台内侧工作面有无灰渣浮浆;在插口端安装线内保护层的厚度,有无超过止胶台的高度;保护层有无碰伤、脱落、裂缝或局部外露环向钢筋;管子端面纵向钢筋切口处凹坑的填补料有无脱落。

必要时对管子几何尺寸进行抽查。

对检查合格的管子予以编号待用。

第2.3.3条对外观检查不合格的管材应及时予以修复,修补方法可参见附录一。

有严重缺陷或修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2.3.4条管道接口用的橡胶密封圈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性能应符合附录二的要求。

密封圈不应有气孔、裂缝、重皮、平面扭曲、肉眼可见的杂质及有碍使用和影响密封效果的缺陷。

第2.3.5条橡胶密封圈的断面直径应符合设计要求,其直径及周长的误差、技术条件、储存与运输等应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采用断面为圆型的橡胶密封圈材料时,圈的环内径与预应力管插口外径之比(即环径系数)一般为0.8~0.9。

安装后的胶圈压缩率,滚动胶圈为35%~45%,滑动胶圈为30%~40%。

第2.3.6条中、小直径管道应采用无接头的密封圈;大直径预应力管道允许采用有接头的密封圈,该接头的材质不得低于母材的性能标准,外观不得有硬结、死弯、偏心、刀痕、扭曲等缺陷。

现场应抽取1%的数量进行接头强度试验,如不合格则加倍复试,再不合格不得使用。

第2.3.7条预应力管道当采用其他材质或非圆形断面的密封圈时,应选用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可以批量生产的合格产品。

第四节沟槽开挖和管基施工第2.4.1条管线沟槽开挖前应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筑工程篇)》(SDJ69—87)第九章施工测量及沉陷观测中有关施工测量的规定进行管线测量放线,设置控制桩点及水准桩点。

桩点位置应便于管线各区段施工时对管线轴线及标高的引测和控制。

第2.4.2条沟槽开挖的边坡,应根据土质、地下水位、降排水方法、开挖深度、施工机械,以及雨季施工对边坡的影响程度、管线施工期的长短等具体情况,按《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1—83)的有关规定确定,或参照工程所在地区类似土方工程的边坡留设经验选定。

当沟槽开挖较深时,宜采用折线形或台阶形的边坡。

第2.4.3条沟槽的沟底宽度,应满足施工操作及排除地下水的需要,沟底宽度一般可为:当管径≤1000mm时取D+2×500mm;管径≥1200mm时取D+2×600mm(D为管子承口的外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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