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一、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治理条例»;
5、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治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6、水利部«关于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143号〕;
7、«淮委实施水行政许可工作治理方法»;
8、«淮河流域河道治理范畴内建设项目治理方法»。
二、主办单位及部门
主办单位:淮河水利委员会
办理部门:淮河水利委员会办公室、建设与治理处,沂沭泗水利治理局水利治理处(中、小型项目)。
三、申请主体
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建设项目类型
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五、审查权限及范畴
〔一〕在淮河流域干、支流修建大型水工程及在以下河段河道治理范畴内各部门兴建的各类大中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差不多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淮河干流:河南省息县至江苏省三江营〔包括洪泽湖、高邮湖、邵伯湖,沿线的行洪区以及濛洼、城西湖、城东湖和瓦埠湖〕;
2、洪汝河:河南省新蔡县班台至洪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
3、沙颍河:河南省周口市区至安徽省阜阳市区;
4、新汴河:跨皖苏省段,从安徽省泗县104国道公路桥至江苏省溧河洼;跨豫皖省段:河南省永城县至安徽省濉溪县岱桥闸;
5、涡河:河南省鹿邑县城至安徽省亳州市区。
〔二〕在以下河段河道治理范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大、中、小型建设项目,须经淮河水利委员会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差不多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技术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规定
1. 工程建设方案必须符合《河道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每个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时须详尽地说明涉及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情况;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以河道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为基础,充分平衡运用者的基本权利和河道的资源开发利用权;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与河道内其他可能存在的生态系统、社会文明建设等内容的关系;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重大作业对河湖环境的影响,并按照有关流域保护规划的要求提出有效措施进行审查;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水资源开发利用、河道运输安全、堤防防汛安全等因素。
二、技术标准
1.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符合《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设计防汛标准》;
2.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重要的技术指标,如水位、河道宽度、河流节水、泥沙截留和清洗等;
3.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地质、水文条件、植物和动物营养地、滩涂和水团的影响;
4.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地表水的气候变化和水文调度;
5.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道施工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并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抑制;
6.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防汛设施的有效性;
7.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河流治理设施的可行性、可操作性和可维护性;
8.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洪水安全防护措施,并采取恰当措施降低洪水风险;
9.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水、泥沙来源,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其实施治理;
10. 工程建设方案应当考虑到森林植物及其功能和生态系统等内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
如果建设项目不符合相关要求,审查 部门应出具不予通过的审查意见,并 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和依据。
05
建设项目涉河方案实施与监督
实施要求
1
建设单位需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进行施工, 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方案和施工内容。
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按照有关 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审批与备案
河道主管部门根据审查结果, 对符合要求的涉河建设项目进 行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
案。
03
河道保护与治理措施
河道生态保护
河道生态修复
通过植被恢复、湿地保护和建设生态护岸等措施 ,改善河道生态系统,提高生物多样性。
河道生态补水
通过合理调配水资源,定期向河道补水,保持河 道的生态需水。
河道生态监测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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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
01
对于未按照批准的涉河建设方案进行施工的行为,河道管理部 门应责令停止施工并限期整改。
02
对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项目,河道管理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
和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河道管理部门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
03
个人的法律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06
案例分析
评估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 响,提出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 和要求。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
机构审查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08.02
•【文号】水河湖〔2021〕237号
•【施行日期】2021.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各流域管理机构审
查权限的通知
水河湖〔2021〕237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加强河湖管理范围内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以下简称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我部进一步明确了各流域管理机构的审查权限。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作为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的重要内容,纳入河湖长制管理范畴,依法依规强化全链条监管,强化责任落实和日常监管,切实维护河湖自然生态空间完好、功能完整,维护防洪、供水、航运、生态等公共安全,坚决守住防洪安全底线,确保河湖管理保护
到位。
二、各流域管理机构、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审查权限、项目类别,遵循涉河建设项目确有必要、无法避让河湖管理范围的原则,严格审查,不得超审查权限、超项目类别进行许可。
三、各流域管理机构审查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据相关行业技术标准确定建设规模。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大、中型建设项目进行分类和细化,报我部备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
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批权限范围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三)《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第一款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河道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
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1997.04.10
•【文号】水管[1997]128号
•【施行日期】1997.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水利部关于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
知
(水管[1997]128号1997年4月10日)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内蒙古、辽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海河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委《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水政[1992]7号),经研究,决定对在海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其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由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审查并发放的建设项目同意书。
(一)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1.海河干流:海河河口段;
2.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调度的小清河分洪区、永定河泛区、东淀、文安洼、贾口洼、恩县洼。
(二)在下列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各部门兴建的所有各类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表【模板】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工程建设方案
审查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审定单位(公章)审定日期年月日
X X市水务局
申请和填表说明:
一、表中“一、工程建设单位情况”、“二、工程建设项目情况”、“三、申请理由”、“四、附件名称”四栏由申请单位填写。
二、申请理由应填写建设项目的主要依据和需申述的理由。
三、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附件):
(1)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或复印件);
(2)建设项目涉及河道、海堤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包括图纸及说明);
(3)占用水利设施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4)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并将上述附件名称填入表中。
四、本表一式三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方案审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
2、办理单位:北海市水利局
3、办理窗口: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北海市水利局窗口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审查后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
5、收费标准:免费
6、收费依据:
7、投诉电话: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权
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1995.01.10
•【文号】水管[1995]5号
•【施行日期】1995.01.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水利部关于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
内建设项目审查权限的通知
(1995年1月10日水管[1995]5号)四川、云南、贵州、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重庆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计委(计经委)、水利(水电)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为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保障长江防洪安全和更好地发挥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同意书制度。经研究,在长江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及其他公共设施(简称建设项目)等需经各级河道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履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一、我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实施管理的权限如下:
(一)在长江干支流上修建的大型水工程及在下列河段各部门兴建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1.长江干流:源头—宜宾
2.汉江:汉中—丹江口
3.乌江:洪家渡—乌江渡
4.嘉陵江:武都—亭子口
5.岷江:松潘—都江堰
(二)在下列河段内各部门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由长江水利委员会审查发放建设项目同意书。
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涉河建设项目审查意见书
尊敬的领导:
根据贵地方政府派驻的河建设项目规划,我组织团队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查,并整理了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背景:
该河建设项目位于贵地方境内,项目主要目的是改善当地水资源利用情况,提高水生态环境质量,同时带动周边经济发展。项目规划范围包括河道整治、生态公园建设、河岸景观规划等。
二、问题分析:
1.项目规划不完善:目前项目规划中缺乏具体的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与可持续发展性难以评估。
2.环境影响评价不足: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中仅提及了对水
生态环境的影响,缺乏对对岸居民、相关产业、地质地貌等方面影响的深入研究。
3.社会稳定因素未考虑:项目对周边村庄、居民搬迁等社会稳
定因素缺乏有效的处理方案,可能引发社会矛盾。
4.项目资金保障不明确: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尚未明确,缺乏有力的资金保障,可能导致项目的顺利推进。
三、审查建议:
1.完善项目规划:对项目进行详细的工程设计,明确规划范围,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项目的技术可行性与可持续发展性。
2.加强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环境影响评估,考虑对岸居民、相关产业、地质地貌等多方面的影响,提出相应的治理和保护措施。
3.注重社会稳定因素:制定周边村庄、居民搬迁的具体方案,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化解潜在的社会矛盾。
4.明确资金保障计划:对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使用计划进行明确,寻求政府、企业等多方合作,确保项目的顺利推进。
四、结论:
该河建设项目在初步规划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对项目进行进一步完善与优化。建议贵地方政府根据审查意见进行调整与补充,确保项目的合理推进,同时注重环境保护与社会稳定,实现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办事指南
一、前言
河道作为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经济建设过
程中必须得到合理利用和保护。目前,随着国家经济建设不断发展,河道利用与保护的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是一个涉及多个环节的复杂过程,具有重要性和专业性。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如果没有规范的办事指
南就会在实际操作中遇到各种困难。因此,本文旨在制定详细的办
事指南,为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批提供指导和帮助。
二、适用范围
1. 适用于所有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建设、改建、扩建、施工等工
程项目的审批。
2. 适用于所有在河道范围内进行土地利用、水资源利用等活动
的审批。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前准备
1. 在申请开始前,建设单位需着手编制工程建设方案申报书,
包括建设内容、用地规划等。
2. 在编制申报书的过程中应与河道管理部门进行沟通,了解本
区域内有关规定。
3. 根据要求提前开始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二)申报材料
1. 工程建设方案申报书一份。
2. 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图(包括水土保持措施图)。
3. 用地规划审批文件复印件。
4. 拟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 相关证明材料(如工程前期调查报告、用水申请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
6. 建设单位的法人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
7. 其他必要的文件和材料。
(三)申报流程
1. 第一步: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工程建设方案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至河道管理部门,并同时提交各部门应提交材料清单。
2. 第二步:河道管理部门根据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是否齐全、合规等。
3. 第三步:河道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批意见,是否同意初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定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设定法律依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事项,该事项的设定依据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未取得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与技术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与技术要求
摘要:通过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以减轻或降低建设项目影响为原则,提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建筑物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审查有实际指导意义。
关键词:河道;建设项目;审查;主要内容;技术要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不断提高,地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申请建设非防洪工程项目的情况逐年增多。这些建设项目大多是当地重点工程,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但是,这些项目的建设给河道防汛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如何最大限度减少建设项目对防汛和防洪工作的不利影响, 使之有序进行、依法进行、不形成新的行洪障碍,确保河道防洪安全,就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保障,就必须要按照水利部印发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进行管理和审批。
1、建设项目审查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有关规定》,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管理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资源、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一、引言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项目时,需要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审查,以确保项目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本文将介绍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目的、内容和流程。
二、目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主要目的是:
1.确保建设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2.保障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3.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工程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施工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
3.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评估;
4.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措施;
5.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合规性。
四、流程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的流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提交申请:建设单位向相关部门提交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
2.审查备案: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进行备案登记;
3.专家评审:邀请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工程建设方案进行专业
评审;
4.审查意见:专家评审后出具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意见
进行修改;
5.审批通过:经过修改后的工程建设方案提交审批部门审批;
6.施工落实:获得审批通过后开始实施施工。
五、总结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是确保建设项目合规
性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进行审查,
并遵守相关法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正)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
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7.12.2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施行日期】2017.12.22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防汛抗旱
正文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
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
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一)在长江、黄河、松花江、辽河、海河、淮河、珠江主要河段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主要河段的具体范围由水利部划定;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
一、背景和目的
河道管理是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关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是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安全、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河道生态环境,提高河道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堤坝工程、航道工程、水工建筑物、护岸工程以及其他可能对河道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
三、技术审查内容
1. 工程规划及设计方案审查
(1)确认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进行合理性评估;
(2)审查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是否考虑到河道生态环境保护和快速应急处理的需要;
(3)评估方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水利设施和工程的影响,并提出必要的整合建议。
2. 施工方案审查
(1)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规范和标准,并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对河道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2)审查施工方案中是否包含河道水质、河床和岸线的保护和恢复措施,并提出必要的改进建议;
(3)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环境监测与评估措施是否明确。
3. 环境监测与评估
(1)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基线调查,并制定相应的监测方案;
(2)监测建设项目施工前、施工中和施工后的河道水质、河床、岸线等环境要素的变化;
(3)评估建设项目对河道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改善和修复措施。
4. 安全风险评估
(1)评估建设项目对河道安全和稳定性的影响,包括水流、水位、水质等方面;
(2)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自然灾害的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
(3)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带来的社会安全风险,如对人和财产的威胁,并提出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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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建设工程方案审查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
2、办理单位:北海市水利局
3、办理窗口:北海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北海市水利局窗口
4、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审查及审查后申报项目材料修改补充完善时间,决定文件制作及送达时间)
5、收费标准:免费
6、收费依据:
7、投诉电话: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10月1日发布)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8号,1997年8月29日发布)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1988年6月10日发布)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4、《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坑道、取水口、排水(污)口、采砂场、临时仓库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水质要求、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污染江河水质;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三、办理程序:
1、申请:建设单位应向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提出要求在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查的申请。
2、受理:水利窗口在接到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如不完整,则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如不需审批或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当场做出不受理决定,材料退回申请人;如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即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发给申请人受理凭证,转承办科室办理。
3、审查:由业务科室以现场查看、召开评审会等形式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3个工作日)。流程为:业务科室阅处并做好组织审查准备工作(2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包括熟悉材料、现场勘察、开会评审等)、形成书面审查意见(11个工作日)。
4、审批:窗口首席代表或者本机关领导审签(2个工作日)。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期限的理由应当告知申请人。对需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5、形成答复意见交窗口办理(3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承诺办结时限)。
四、申请材料: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申请文件(原件2份);
2、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 一式10份,要求具有国家乙级以上水利工程设计、咨询或省部级科研资质单位编制,编制大纲详见附件1);
3、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加盖设计单位图章的建设项目总体布置图、工程立面图、剖面图,一式10份,另附电子版)建设项目依据文件(一式10份);
4、建设项目涉及河道部分的建设方案(一式10份)
5、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一式5份);
6、处理与第三者水事权益协议文件和相关图件(协议由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可能造成其合法水事权益受影响的第三者签订)(一式3份);
7、申请人的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2份,加盖公章);
8、联系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式2份)。
五、备注
(一)按照河道管理范围管理权限进行建设项目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流程图、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说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附图目录(见附件);
(三)申请书式样请在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中下载。
附件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方案审查
(承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实施主体:北海市水利局
1 概述
1.1项目背景
1.2评价依据
1.3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 基本情况
2.1建设项目概况
2.2河道基本情况
2.3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2.4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3 河道演变
3.1河道历史演变概况
3.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3.3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4 防洪评价计算
4.1水文分析计算
4.2壅水分析计算
4.3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4.4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
4.5排涝影响计算
4.6其它有关计算
(专题研究如有可另附)
5 防洪综合评价
5.1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与影响分析
5.2与现有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分析5.3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5.4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5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5.6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5.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5.8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