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教案:第十三讲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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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物权法中留置财产的范围一、留置概述留置权起源于罗马法,它最初是作为债权抗辩权而存在的,指的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债权人对于相对人负有相关联的债务,而对方未履行,债权人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

全面继承罗马法的《法国民法典》就没有专门规定留置权,而《德国民法典》虽然规定了留置权,但只把它当作债权抗辩权对待。

而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则明确规定留置权为担保物权的一种。

在这些国家和地区,作为物权的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清偿债务人时,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并就拍卖、变价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担保法基本采取后一种定义,但适用范围却仅仅限定在依照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或有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而占有他人动产的情况(参见担保法82、84条)。

可见我国对留置采取的最为狭义的定义。

这种限定不甚科学,在现实生活中因其他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发生的动产占有是否适用留置,没有相应的处理依据。

例如,旅馆对于旅客未付房费可否对其保管的财物行使留置权?不动产出租中,出租人可否就延误之租金,对租赁人放于不动产内之设备主张留置?显然如果一概的不承认未免与公平观念不符。

因此,《担保法解释》109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债权人可以留置其所占有的动产。

本条固然涉及到留置的成立要件牵连性的规定,然根据此条规定,留置权的发生不再局限于《担保法》所限定的合同范围,只要合法占有人就占有财产发生债权时(包括各种类型的债权,如无因管理之债、侵权之债等等),就可以发生留置。

二、留置权的特性1、留置权为担保物权如前所述,尽管并非所有的国家都承认留置为一单独物权,但我国法上确认的留置权显然是一种担保物权,其物权性体现在对留置物的合法占有、优先受偿、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权而且还可以排除第三人的干涉等。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

智库时代 ·281·智库论坛《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张 蕾(中共大庆市委党校,黑龙江大庆 163000)摘要:留置权制度是我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其设立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对《物权法》中的留置权制度进行分析,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留置权制度,能有效地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

关键词:物权;担保物权;留置权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609(2018)27-0281-002一、留置权制度概述所谓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依法享有留置该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例如,甲将一幅画送到装裱店装裱,因未按期付装裱店费用,装裱店依法可将该画留置。

留置权对债权的担保,是通过对债务人动产的暂时扣留,剥夺其暂时利用权,以督促债务人清偿其债务。

债权人对于留置权的行使本质上是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人们所经常应用。

留置权具有从属性、法定性及不可分性的特点。

首先,具有从属性。

留置权以担保债权的目的而存在,债权为主权利,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从属于主债权的,为所担保债权的从权利。

只有在主债权有效存在的情况下,才能产生留置权。

其次,具有法定性。

留置权的成立无须由当事人约定,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成立留置权。

其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如留置权实现中的宽限期、留置权人的保管义务等都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再次,具有不可分性。

留置权所担保的是全部债权,效力及于债权人所留置的全部留置财产。

二、《物权法》中关于留置权的规定(一)留置权的构成要件我国《物权法》对留置权的构成要件作了严格明确的规定。

1.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是为担保债权的,只有债权人才能享有。

所谓占有,是指依其意思对物的控制。

这里要求须是合法占有。

债权人的占有不一定是其亲自对动产进行管领和控制,其可以通过占有辅助人来占有。

如果债权人行使留置权之后,因留置物不便管理而委托他人管理,此时,债权人并不丧失其留置权。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

司法考试物权法:留置权人保管义务在留置权关系中,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以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这是留置权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但享有权利的同时还必须承担一定的义务,由于留置财产在留置权消灭之前依然属于债务人所有,因此,留置权人在占有留置财产的同时就必须对留置财产负有保管义务,应当妥善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如果违反此项义务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则应当对债务人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何为“妥善保管”,有不同的认识。

有的意见认为,留置权人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导致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有的意见认为,除因不可抗力造成留置财产毁损、灭失外,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的毁损、灭失均应负保管不善的赔偿责任。

前一种意见为通说。

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也都采纳这种观点。

如《日本民法典》第298条规定:“(1)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占有留置物。

(2)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

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者,不在此限。

(3)留置权人违反前二款规定时,债务人可以请求消灭留置权。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933条规定:“债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

”至于实际中如何认定“妥善保管”,应当依据一般交易上的观念,以一个有知识有经验的理性人所应具有的标准来加以衡量。

留置权人占有留置财产,必须妥善保管,原则上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出租留置财产或者擅自把留置财产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物。

但是,留置权人出于保管的需要,为使留置财产不因闲置而生损害,在必要的范围内有没用留置财产的权利,如适当使用留置的机动车或者机械以防止其生锈。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

物权法中的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一、引言物权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财产关系的安排与调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物权法中,留置权与抵押权作为常见的财产担保方式,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以物权法中留置权与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为主题,对其进行深入探讨。

二、留置权的规定与效力1. 留置权的定义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基于其对债务人财产的控制,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益。

在物权法中,留置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的《特别担保物权》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在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情况下,享有留置权。

2. 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留置权可以获得债务人财产的直接控制权,从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通过处分财产来满足其债权。

(2)约束债务人的权益:留置权的设立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不能自由处置,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留置物的优先受偿权: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对同一财产享有权利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保障其利益。

三、抵押权的规定与效力1. 抵押权的定义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方式。

在物权法中,抵押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编的《普通担保物权》中。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提交给债权人抵押。

2. 抵押权的效力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方式,其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通过抵押权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优先获得抵押财产的处置权,从而实现其债权的优先受偿。

(2)约束债务人的权益:抵押权的设立会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限制,使其不能自由处置,迫使其履行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抵押权的持续效力:抵押权在物权设立后,即使债权的实现期限已过,抵押权仍然有效,并且在权利人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重新履行债务。

物权法教案:第十三讲 留置权

物权法教案:第十三讲 留置权

第十三讲留置权【学习目标】1、深刻理解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2、有效处理留置权的取得法律实务3、深刻理解留置权的效力【学习内容】1、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2、留置权的取得(重点)3、留置权的效力(难点)4、留置权的消灭课时安排:2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课程案例导入】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积极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

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3)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四、留置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的;(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3)留置物毁损灭失;(4)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不对抗第三人);担保物权的竞合【学习目标】正确处理担保物权竞合、共同担保时的法律实务【学习内容】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重点、难点)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重点、难点)课时安排:2课时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课程案例导入】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承担的担保责任?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中的担保物权与留置权的规定在物权法中,担保物权和留置权是两个重要的规定。

担保物权是指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利在债务人的财产中选择确立的在先的担保物上优先受偿的权利。

而留置权则是指债务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前,债权人可以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担保的一种权利。

担保物权的规定在物权法第二十一章中有详细的规定。

根据该章,担保物权可以通过设立抵押权、质押权或者留置权等方式来实现。

其中,当债务人为抵押人或质押人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或质押权,以债务人的财产作为担保满足债权的权利。

而当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留置权,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以确保债权得到保障。

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过程中,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

首先,担保物权必须以书面形式约定,并经双方的意思表示或者书面确认。

其次,担保物权应当明确所担保的债权种类和数额,并具有特定的担保方式。

担保物权还需要在法律规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以保护债权的受益人的权益。

这样一来,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优先受偿。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也有所不同。

在抵押权的情况下,债务人可以选择将其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公示、拍卖等方式将抵押物变现以受偿。

而质押权则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交付给债权人保管,当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质押物变卖,以实现债权的满足。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担保措施,主要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在合同中,债务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物作为留置物,以确保债权得到偿还。

在行使留置权时,债权人应当依法进行通知,并在一定期限内对留置物进行妥善保管。

当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提供足额担保后,债权人应当及时解除留置。

担保物权和留置权在物权法中的规定使得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有了更多的保护手段。

通过设立担保物权,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而留置权作为一种便捷的担保方式,可以在债务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暂时占有其财物,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演示案例留置权PPT学习教案

演示案例留置权PPT学习教案
乙电机厂按合同约定将电机交某铁路分局承 运, 但一直未付运费。
后甲钢铁厂将一批进口的铁矿砂交该铁路分局 承运。 在甲方运输车队去取该批铁矿砂时, 铁 路分局扣住不给, 要甲方付清运费再运走。押 运员向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 据, 管理员说, 不是这笔钱, 是上次托运电机, 货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 我们要行使留置权。
押运员向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运员向铁路分局管理员出示了运费付讫的单据管理员说管理员说不是这笔钱不是这笔钱是上次托运电机是上次托运电机货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货已经拿走好几个月了运费到现在还未付清我们要行使留置权
演示案例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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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钢铁厂向乙电机厂订购了一台电机, 双方约 定: 由乙方办理托运, 交某铁路分局承运, 运 费由乙方先行支付, 待甲方收到电机支付货款 时一并结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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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
(1)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能 否行使留置权?
(2)在本案中,某铁路分局能否行使留置权? (3)本案电机运费的支付人是谁?
第2页/共6页
问题一 :
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不履行债务,承运人能行使 留置权 .
合同法释义 (第315条) :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 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 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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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
本案中某铁路分局不能行使留置权。 因为留置权成立,须以留置财产与债权有牵连关系
为要件,本案中铁矿砂是铁矿砂运输合同的标的物, 属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与电机运输合同无牵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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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
电机运费的支付人应是乙电机厂. 因为甲钢铁厂与乙电机厂已经约定由乙厂负责托运,

留置权

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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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特征: • 第一,债权人留置的财产原则上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发生留 置的原因是因为债权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合法的占有了留置财产, 在该债权无法获得清偿的情况下,有权主张留置权。从担保发生原因 的角度出发,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 我国担保法中所规定的留置权是狭义的留置权,仅能够发生在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与行纪合同中。
• 【案例】甲为汽车租赁公司,乙为一家企业,先后订立了两辆汽车AB的两个 租赁合同。此后,乙拖欠A车的租金,但因B车出现故障,乙依据合同将车开 至甲处要求修理,现甲扣留了A车,要求乙支付租金,如何处理?
• 第二,留置权以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要件。留置权的产生以债权 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为前提要件,而且以占有留置财产为生效存 续要件,如果债权人丧失占有留置财产,留置权即消灭。
– 讨论: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权”是何种性质 的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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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留置权的实现具有期限要求
– 在设定意定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不及时全 面履行到期债务,则债权人即可要求担保实现,但是 在留置权发生之后,留置权人并不能立刻变卖留置财 产,相反,他首先只能扣押留置财产,在达到法定的 留置期限之后,债务人仍然没有履行债务人的,债权 人才可以变卖留置财产,首先偿付直接的债权。
• 3,特殊留置权
–《海商法》第25条第2款规定:“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 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 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 的权利。”
• 讨论: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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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 1,债权人必须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 讨论:
– (1)必须是何种占有才能够成立留置权? – (2)债务人非法从债权人处非法取回留置物,债权人通过私力救 济重新取得对留置物的占有的,能否成立留置权? – (3)债务人以第三人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时,能否发生留置权?

《物权法》讲课提纲13

《物权法》讲课提纲13

*** 第十三次***物权法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一节留置权概说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定义《担保法》第82 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

(二)对留置权的理解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受清偿为目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具有担保债权受偿的目的: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则得变价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使得债权获得事实上的清偿。

2.留置权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标的同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质权均既可以成立于债务人的财产上,也可以成立于第三人的财产上,但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

3.留置权是对留置物的支配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债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效力,债权在受清偿前,债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占有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并享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处分留置物,以其变价金优先清偿其债权。

(三)留置权制度的沿革《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采纳了这样的观点,认留置权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无物权的效力。

主张物权留置权的国家,认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且在由该物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可以留置该物,以之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辅导:留置权

民法知识(zhī shi)辅导:留置权(一)概念:是指债权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yōuxiān)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tèzhēng):1.留置权为法定(fǎdìng)担保物权2.留置权为动产(dòngchǎn)物权3.留置权为占有担保物权4.必须占有与债权有牵连关系的动产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简答:概念和成立条件)1.债权人根据特定的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债权人对该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具有牵连关系,即出自同一法律关系3.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仍未履行到期债务4.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案例1996年8月,严某携带一台收音机到某维修部修理,并约好一周后交费取货。

一周后,严某来取收音机,维修部让严某交修理费20元,严某认为收费太高,双方协商不成,严某只好说:“要不这样,我还有一台电视机要修,一起给你修,但一定要少收费。

”谁知严某拿来电视机,修理部不但不修,反而扬言要扣下其电视机。

因为收音机没人买,但旧电视还是有销路的。

严某无奈,只好向法院起诉。

[问题]1.修理部扣留电视机的行为是否合法? 2.留置权有哪些成立(chénglì)要件?三、留置权的内容(nèiróng)(一)留置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fànwéi):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留置物的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留置权标的物的范围(fànwéi):被留置(liú zhì)动产、留置物的从物、孳息以及其代位物(三)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1.对留置标的物的占有权2.留置物孳息收取权3.必要使用权4.拍卖、变卖权5.优先受偿权(四)留置权的实现1.以留置财产折价2.以就拍卖、变卖(biànmài)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留置权的消灭(xiāomiè)1.混同(hùntóng)2.主债权(zhàiquán)消灭3.担保(dānbǎo)物权实现4.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等均适用于留置权5.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6.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担保物权的竞合:1.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未登记的抵押权2.先登记的抵押权>后登记的抵押权例:下列权利中,优先于抵押权受偿或者执行的是( )A.留置权B.质权C.执行权D.租赁权答案:A例:可以(kěyǐ)适用于留置权的合同有( )A.运输(yùnshū)合同B.行纪(xínɡ jì)合同C.委托合同D.加工(jiā gōng)承揽合同答案(dáàn):ABCD凡注明"来源:山东中公教育官网()"(权威山东公务员考试网站,山东公务员网)的所有文字资料,版权均属中公教育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

留置权

留置权
但是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参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备此要件。
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亦即债权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成立,而不问债务人是否构成履行义务迟延 (履行义务迟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因为留置权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而产生的,而债务是否履行,只有债 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才能确定。如果债务人的义务尚未到履行期,则无法判断债务人是否自觉履行债务,从 而若允许成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务人的债 务已到履行期作为留置权成立的条件。
义务
(1)留置物的保管。
《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的, 留置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应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权人对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 人之注意的,即为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留置权人于占有留置物期间是 否尽了必要的注意,其采取的措施是否得当,对留置物的损失是否有过错,应由留置权人负举证责任。留置权人 在保管留置物时需债务人予以协助的,其得请求债务人协助。如债务人应留置权人的请求却不予以协助,则对由 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毁损、灭失,债务人不得向留置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历史沿革
相关书籍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 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 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 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 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正如我国《担保法》所言:“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 现”。

《留置权纠纷》课件

《留置权纠纷》课件

调解
总结词
第三方协助调解
详细描述
调解是指在留置权纠纷中,通过第三方调解机构或调解员的协助,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 纷。调解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的结果通常具有一定的约 束力。
仲裁
总结词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VS
详细描述
仲裁是指在留置权纠纷中,双方当事人自 愿达成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进 行裁决。仲裁机构通常由双方当事人选定 或共同选定,其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应, 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是一种相对比较快 捷、简便的纠纷解决方式。
详细描述
在留置权的行使过程中,债权人的利益应得 到优先保护。这意味着在留置权的行使过程 中,如果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 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留置物的其他财产进 行清偿,以保障其债权的实现。
案例三
总结词
债务人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详细描述
在留置权的行使过程中,债务人的权益也应 得到保护。这是因为留置权的行使可能会对 债务人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因此,在行使 留置权时,应当充分考虑债务人的利益,采 取合理的方式行使留置权,以避免对债务人
留置权的特征
法定性
从属性
留置权依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不需当事 人之间事先约定。
留置权从属于其所担保的主债权,其存在 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随主债权的转移 而转移,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不可分性
担保性
被留置物的全部价值应担保主债权的全部 。
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财物,以该财物折 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 偿。
《留置权纠纷》ppt课 件
目录 CONTENT
• 留置权概述 • 留置权纠纷的类型 • 留置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 留置权纠纷的案例分析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3

《物权法》讲课提纲(高升本)13

物权法***第十三次课***第十八章留置权第一节留置权概说一、留置权的概念(一)留置权的定义●《担保法》第82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留置该财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其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

(二)对留置权的理解1.留置权以担保债权受清偿为目的●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超过一定期限时,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自然具有担保债权受偿的目的:留置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则得变价债务人的财产,目的在于使得债权获得事实上的清偿。

2.留置权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标的●同为担保物权的抵押权和质权均既可以成立于债务人的财产上,也可以成立于第三人的财产上,但留置权只能成立于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上。

留置权的标的物仅以属于债务人所有的财产为限。

3.留置权是对留置物的支配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发生债权人直接支配物的效力,债权在受清偿前,债权人可以对留置物的占有对抗物的所有人和第三人,并享有收取留置物的孳息的权利。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债权人可以处分留置物,以其变价金优先清偿其债权。

(三)留置权制度的沿革●《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采纳了这样的观点,认留置权为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类似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无物权的效力。

●主张物权留置权的国家,认为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合法占有他人之物,且在由该物产生的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可以留置该物,以之作为债权担保的物权。

留置权的客体探究

留置权的客体探究

留置权的客体探究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以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物品,来确保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担保权利。

留置权的客体可以是各种动产,如存货、设备、原材料等,并且留置权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权利,其行使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一般情况下,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有权将担保物品进行处置以清偿债务。

留置权的客体可以是各种动产,包括现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等。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留置权的客体应当为可供转让的动产,并且动产的留置应当与债权的到期日相关联。

也就是说,留置权的客体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动产,并且这些动产的留置必须是与债权到期日相关联的,这样才能构成有效的留置权。

留置权的客体可以是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虽然一般情况下,留置权的客体是债务人的财产,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留置权的客体也可以是第三人的财产。

债务人将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担保物品,用来担保其债务的情况下,留置权人也可以行使留置权。

留置权的客体在行使方式上也有一定的限制,有些动产是不允许留置的,比如生产资料等。

留置权的客体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留置权人必须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登记,并且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行使留置权,否则留置权可能会失效。

留置权的客体探究是非常有意义的,只有充分了解留置权的客体,才能更好地理解留置权的性质和行使方式。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了解留置权的客体,可以帮助债权人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帮助债务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对于留置权的客体,我们应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留置权这一特殊的担保方式。

担保物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留置权

留置权的消灭
1、主债权消灭; 2、留置权实现; 3、留置权人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4、留置物灭失; 5、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
A.留置权 B.抵押权 C.质权 D.典权
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孳息 3、保管费用请求权 4、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不作为义务 计划完成2:、56%返还留置物
实际完成数目:820万 回款数:640万
03
留置权的行使及超级优先权
留置权的行使
3、留置权实现的具体方式。 一是协议以留置物折价偿还; 二是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 受偿。
留置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 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甲向乙借款5万元,甲将一台机器质押给乙。乙在 占有该机器期间,将其交给丙修理,因拖欠修理费而被 丙留置。
2、留置权是以动产为标的物的担保物权。 3、留置权是具有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具有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02
留置权的成立和效力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因占有而成立并存续;因占有的丧失而消灭。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债务还没有到期,则不可留置。 3、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 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案例分析
甲厂和乙厂因业务往来,甲厂欠乙厂一笔西服加工费 ,乙厂几次索要未果。不久,甲厂欲将一批棉大衣,请 乙厂进行加工。待甲厂拉来棉大衣材料时,乙厂扣下并 告诉甲厂,如限期不清结以前的西服加工费,就将扣下 的棉大衣材料变卖抵债。

留置权的客体探究

留置权的客体探究

留置权的客体探究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享有在财产上保持占有的权利。


置权具有优先权和先占原则,是一种实体权利。

留置权的客体通常是物品、财产等,可以是无形资产,只要具有价值即可。

下面分别
探究留置权的客体:
1.物品
物品是留置权最常见的客体。

例如,债务人因未支付货款而无法取回货物时,债权人
就可以依法占有这些货物,直至债务人履行完毕。

2.机动车辆
机动车辆在留置权的客体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例如,车主卖车的时候未履行完支付车款,卖家就可以依法占有车辆,直至汽车的购买者履行完毕所有款项。

3.证券
证券包括各种股票、债券等。

例如,当债务人无法归还借款时,债权人就可以依法占
有这些证券。

4.有形财产
有形财产可以包括金属、机器设备、房屋等。

例如,储蓄房屋的人因未支付物业费而
被拒绝入住,物业公司就可以依法占有这些房屋。

5.版权
版权也可以是留置权的客体之一。

例如,作家因版权纠纷而未支付版税,出版社就可
以依法占有该作家的著作权。

总的来说,留置权的客体十分广泛,只要拥有价值的财产都可以被用作留置权的客体。

因此,应该认真维护个人、企业和团体的财产,以避免留置权的产生。

什么是货物的留置权

什么是货物的留置权

什么是货物的留置权
如果读者在生活中不知道什么是货物的留置权,下面就由我为读者整理以下内容,希望能够回答您的疑问。

什么是货物的留置权
收取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例如承运人为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垫付的报关费等)是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但是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交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时,承运人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保护自己的权利呢?对此,《民法典》(2021.1.1生效)明确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货物留置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八百三十六条【承运人留置权】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三十七条【承运人提存货物】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依法可以提存货物。

以上就是我整理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回答您的疑问。

《演示案例:留置权》课件

《演示案例:留置权》课件

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需证明留置的动产与自己的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即留置的动产是债务 人履行债务的担保。
债权人需证明留置的动产与自己的债权之间存在关联性,如买卖合同中的货物、 加工合同中的定作物品等。
03
留置权的行使
留置权行使的条件
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01
债权人必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留置权产生的前提条
债权人应当妥善保管留置的财产,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分。
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财产的…
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与债务人协商,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依法拍卖 、变卖留置财产来清偿债务。
留置权行使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
债权人对留置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意味着在债务 人的其他债权人之前,债权人有权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件。
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
02
只有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才可以行使留
置权。
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03
债权人只能对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动产行使留置权,以
保障留置权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留置权行使的方式
通知债务人
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之前,应当通知债务人,告知其留置的事实和理由。
保管留置财产
演示案例留置权
目 录
• 留置权概述 • 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 留置权的行使 • 留置权的消灭 • 留置权案例分析
01
留置权概述
留置权的定义
• 留置权:指在合同关系中,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的 占有和优先受偿的权利。当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 留置该财产,以担保债权的实现。
留置权的特征
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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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讲留置权
【学习目标】
1、深刻理解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2、有效处理留置权的取得法律实务
3、深刻理解留置权的效力
【学习内容】
1、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2、留置权的取得(重点)
3、留置权的效力(难点)
4、留置权的消灭
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
【课程案例导入】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基于该动产而发生的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

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先定期催告只有债务人预期仍不履行债务时使得处分标的物而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的取得
积极要件:债权人基于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债权已届清偿期。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

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消极要件: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和当事人的约定。

三、留置权的效力
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

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
(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定不少于2个月的时间进行催告。

(3)过期后无须通知直接行使
(4)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
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四、留置权的消灭
(1)债权消灭的;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3)留置物毁损灭失;
(4)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不对抗第三人);
担保物权的竞合
【学习目标】
正确处理担保物权竞合、共同担保时的法律实务
【学习内容】
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重点、难点)
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重点、难点)
课时安排:2课时
教学方法:讲授+案例小组讨论
【课程案例导入】
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承担的担保责任?
保证与物的担保并存
1、担保物权竞合时的处理
(一)数个担保物权中有留置权的,留置权恒优先,而不论其成立前后
留置权>(法定)登记抵押权>质押权
留置权>(自愿)登记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抵押权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79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
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二)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以上抵押权时做如下处理:
①均登记的,登记在先的优先,同一天登记的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受偿
②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
③数个登记对抗的抵押权并存且都未登记的,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均按比例受偿
(三)转质时的优先顺序
①责任转质无效,质权人对因转质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②承诺转质无效,转质权优先于原质权;但转质权的效力仅及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
围之内
(四)质权与抵押权的竞合
①抵押权若是法定登记的,已登记恒优先于质权,而不论成立时间的先后。

抵押权未登
记的不成立
②非法定登记的,若抵押权登记了,则要看登记与质物交付的时间,登记在先抵押权优
先,反之质权优先
③非法定登记物,抵押权未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质权优先于抵押权
2、共同担保时的处理
(一)两个担保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
①各个担保人没有与债权人约定各自担保的数额
A、各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担保而实现。

担保人内部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承担责任,没有内部约定的各自平等承担责任。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在放弃之担保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内免责
②与债权人有约定担保数额时
A、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担保数额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B、债权人放弃其中一个担保的,另一个担保人的担保不受影响,仍然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其中一个物的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
①债权人应当先行使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只有在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不能满足债权时才能再行使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②若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所提供的物保时,其他担保人在债权人所放弃的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数额内免责。

举个例题:甲欠乙100万债务,甲用自己的住房价值80万元提供担保,第三人丙用价值70万元的小汽车提供抵押担保,若乙放弃了对甲的80万元担保时,丙即免除80万元的担保责任,只承担20万元的担保责任
(三)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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