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款后给客户开了发票,确认收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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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款后,向客户开了发票,确认了收入,但成本尚未发生,如何结转?是暂估吗?成本没有发票可以扣除吗?”
——这几天,四个会计不约而同向我问了这类问题,细节虽各有差异,但核心就是:预收款时,因为开发票(也有未开发票的),确认了收入,总要确认成本吧,未发生的成本怎么办?暂估的话,无票的成本、未开支的成本,在汇算时怎么处理?
这属于会计没有正确把握税会差异原则,才导致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会让企业多缴税、早缴税,甚至可能有滞纳金和罚款的风险。
首先预收款不能确认为收入。
为什么?答:既然是预收款,自然就不能确认收入。
不是开了发票吗?答:除增值税外,开发票与确认收入之间没有关系。
我总爱强调,发票与收入确认之间没有关系,当然,除增值税之外。但是,有些有经验的会计却不以为然,认为税务只认发票,开发票还是确认收入的好,舍财免灾。蓝老师的做法,我们在实务中不敢。
这种自以为安全、舍财免灾的做法,却会带来意想不到的灾,那就是:成本没有实际开支,成本没有发票,仅凭暂估结转的话,未来如果被查到,那才真正很可能被要求补税、滞纳金、罚款。反而加大了风险。
比如,工程开工之前,预收一笔工程款1110万元,你开了发票,交了增值税,强行确认收入1000万元,那么,结不结转成本?
如果没有成本,就要交250万的所得税,显然不现实;
如果确认700万成本,由于没有发票,未来税务发现要调增,就有滞补罚了。理由是成本不真实,不满足真实性要求。
如果去找了700万的发票来总账,就成假账了,还涉嫌了偷税,还可能收到虚开的发票。弄不好竟然还有坐牢的风险?
本来没有风险的事,就这样弄成了重大风险。
中国式税收实务,害人不浅,让我们账越做越乱,税越交越乱。
预收款时,对销售商品企业而言,商品没有出库,甚至可能没有生产出来;对提供劳务企业而言,对应劳务没有提供,甚至没有开始提供提供。所以不能确认为收入,这既是《会计准则》的要求,也是企业所得税政策的要求。
对于《准则》会计应该不陌生,参看收入准则与建造合同准则即可,其基本原则是:满足确认条件的情况下,销售商品在出库时确认;提供劳务按提供进度或完工进度确认。
对于企业所得税,大家应学习国税发【2008】875号文,我在这里就不赘述了。百度上一找一大把,其对收入确认的要求,与《准则》“几乎”没有差异。
一旦明白了这一点,就知道,既不能去确认收入,也不能去暂估成本。
顺便说知识:对成本的“暂估”,本来是指成本金额不能确定时,会计做一个估计;现在是连成本自己都不存在,如何能暂估?只能叫预估,但预估的金额不满足成本确认条件。
之所以大家感到纠结,原因有两类:一是“开了发票”,二是“建筑业就该在收到预收款时纳税”,不确认收入,将导致会计报表的收入与增值税申报表不一致。
在这样的压力下,才不得已按增值税收入,或曰发票收入,确认了会计收入。宁愿做错账,也不愿让发票与收入脱节。
实际上,增值税的政策、发票的政策,均不能用以指导和决定会计政策和企业所得税政策。大家一定要建立这种“各了各”的认识态度。
发票收入金额、增值税申报表收入额,如果与会计报表不一致,与所得税汇算的收入不一致,是完全没有问题的。不同规范下的东西,数字不一样是很正常的。
以上例来说,工程尚未开工,收到1110万工程预付款(销售商品业务是同一个道理,只是税率不同),开了发票,正确的会计处理是:
借银行存款1110万
贷工程结算/或预收账款1000万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 110万
看看,与收入、成本没有关系。并且税会无差异。
有人问:那么税务上没有风险吗?表与表对不上,会不会被找麻烦?
不能因为怕找麻烦做假账,那样得不偿失。正常的业务就正常的处理,不论是税务还是审计,面对这样的处理,是没有任何质疑的空间的:
原因1:的确不满足会计、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
原因2:按发票确认收入,没有任何政策支持
当然,今天只讲了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那么预收款时,增值税和发票,到底又该怎么办呢?下次税务实务中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