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38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38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转来的《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请示》(浙劳社劳薪〔2001〕231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二00一年十一月五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发布日期:2001年11月05日实施日期:2001年11月05日(中央法规)。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颁布时刻】1995.05.10【实施时刻】1995.05.10【公布部门】劳动部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爱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缺失:(一)用人单位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有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缘故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缺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爱护待遇缺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爱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缺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躯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缺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缺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截了当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一、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赔偿以及方式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当存在劳动合同的执行或者履行过程中,由于两
方的原因导致的合同的违约,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应的损失。
1.劳动合同终止后,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损失的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以任何一方终止或解除原因都应当视
同合同期满,任何一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
具体的标准可以由劳动者的工资、福
利以及违约方的未履行的义务中确定。
2.因为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履行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与劳动者
协商,如果双方因无法谈成协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赔偿劳动者所受损失。
二、赔偿办法
1.依据劳动法确定赔偿标准
在赔偿劳动者的相关损失时,重要的一点是要明确赔偿标准,要根据劳动法的相关条
例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以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2.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在涉及到赔偿纠纷时,双方要通过谈判或者其他途径达成协议,要将协议写成书面文件,让劳动者了解其要求赔偿,以及用人单位承诺提供赔偿的事实。
3.申请法定赔偿
当劳动者由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而受到损失时,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劳动
仲裁机构申请法律赔偿,经审核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获得赔偿。
三、总结
劳动合同违法行为赔偿要依据劳动法来确定赔偿标准,双方应及时签订书面协议记录
赔偿事实,也可以通过申请法定赔偿维护自身权益,劳动者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合法维权,以确保自身权益受到保护。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doc 3页)
违反劳动法的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doc 3页)《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颁布时间】1995.05.10【实施时间】1995.05.10【发布部门】劳动部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哪些内容?
The biggest asset of an enterprise is peop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哪些内容?导读: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内容有,在用人单位没有原因的情况下解除合同、或者是不原续签合同的,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标准就会按劳动者实际的收入和工作的年限来进行确定。
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规定: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要求员⼯⼊职要签署劳动合同,那么如果违反了劳动法有关的劳动合同应该怎么办呢?下⾯店铺⼩编为您带来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希望对您了解相关信息有所帮助,祝您阅读愉快!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当事⼈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单位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即招⽤后故意不按规定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于⽤⼈单位的原因订⽴⽆效劳动合同,或订⽴部分⽆效劳动合同的;(三)、⽤⼈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职⼯或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四)、⽤⼈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造成劳动者⼯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应得⼯资收⼊⽀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资收⼊25%的赔偿费⽤;(⼆)、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品;(三)、造成劳动者⼯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伤、医疗待遇外,还应⽀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四)、造成⼥职⼯和未成年⼯⾝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付相当于其医疗费⽤25%的赔偿费⽤;(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单位招收录⽤其所⽀付的费⽤;(⼆)、⽤⼈单位为其⽀付的培训费⽤,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产、经营和⼯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的规定⽀付⽤⼈单位赔偿费⽤。
劳动合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日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日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因维修房屋影响乙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第三十二条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在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发文字号】劳部发[1995]233号【发布日期】1995.05.10 【实施日期】1995.05.10【法规类别】债权债务/劳动合同【唯一标志】12735【全文】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33号)(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6篇其他规范性文件1篇地方法规11篇裁判文书143篇相关论文1 2篇实务指南实务指南9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一条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实务指南)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裁判文书75篇相关论文1篇实务指南)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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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包括了哪些内容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包括了哪些内容很多⼈都知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需要赔偿的,但是⼤家知道怎样才算是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吗?哪种情况是需要赔偿的?店铺⼩编就为⼤家普及⼀下《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包含内容⼀,⽤⼈单位责任违反劳动合同责任第⼆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单位故意拖延不订⽴劳动合同,即招⽤后故意不按规定订⽴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由于⽤⼈单位的原因订⽴⽆效劳动合同,或订⽴部分⽆效劳动合同的;(三)、⽤⼈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或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四)、⽤⼈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的。
第三条:本办法第⼆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造成劳动者⼯资收⼊损失的,按劳动者本⼈应得⼯资收⼊⽀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资收⼊25%的赔偿费⽤;(⼆)、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品;(三)、造成劳动者⼯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伤、医疗待遇外,还应⽀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25%的赔偿费⽤;(四)、造成⼥职⼯和未成年⼯⾝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付相当于其医疗费⽤25%的赔偿费⽤;(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第六条:⽤⼈单位招⽤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向原⽤⼈单位赔偿下列损失:(⼀)、对⽣产、经营和⼯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第(⼆)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的规定执⾏。
⼆,劳动者违法反劳动合同责任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单位下列损失:(⼀)、⽤⼈单位招收录⽤其所⽀付的费⽤;(⼆)、⽤⼈单位为其⽀付的培训费⽤,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产、经营和⼯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223号(一九九五年五月十日)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我们制定了《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现予发布,请按照执行。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爱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缺失;(一)用人单位有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有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有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二)由于用人单位的缘故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缺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爱护待遇缺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爱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缺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躯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缺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缺失:(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截了当经济缺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缺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截了当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为贯彻《劳动法》,使有关经济补偿的规定便于操作,我们制定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有关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1994年12月3日发布)第一条为了规范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五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第七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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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发布《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劳部发[1995]223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一条
为明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责任,维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五条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因赔偿引起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