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不溯及既往”作为立法原则的法哲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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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

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

论“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内在要求摘要:以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结合国际国内相关理论、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

通过论述法不溯及既往应是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内在价值体现法治的精神;也具有体现公平、正义及保护人权的价值取向。

充分论证了例外溯及是法不溯及既往的有益补充,结合中国目前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理论和态度,提出应将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原则在宪法中应予以规定,使其在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充分体现其价值,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益。

关键词:法不溯及既往法治内在价值公平正义有益补充人权保护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作用,应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解决法的溯及力的基本原则。

因此,对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价值作用、理论和观点应予以充分的重视。

一、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理论早在古罗马时期,自然法学派主张法不溯及既往,形成了一个法律格言:“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之后,古典自然法学派继承罗马法的传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

这是因为在哲学观上他们坚持理性主义的立场,强调人的主体意识,认为法律是人类理性的产物,维护人的价值和尊严,基于这样的目的组成的法治社会;又因法治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不应被尚不存在的规则束缚,认为法律不应溯及既往。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罗尔斯在法治思想中也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他们认为追求公平、效率等实质正义必须借助于形式正义,在富勒的著作中称形式正义为“法律的内在道德”;而罗尔斯称其为“作为规则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的落实中的正义,是对实质正义所要求人们的规定严格的贯彻执行。

罗尔斯认为,用于这时的实质正义已经具体化为一套法律制度,所以形式正义就体现为对这些法律制度的严格执行。

当形式正义的观点和有规则的、公平的行政管理的公共规则被运用到法律制度中时,就是法治。

因此,形式正义主要涉及的问题就是法治。

法不溯及既往就是法治原则中的一项,在富勒的法治八原则中,第三项为“法律的非溯及力,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

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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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补修课形成性考核 2我国刑法的目的是(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

单选题(3 分) 3分A.惩罚犯罪,保护人民B.保护人民C.预防犯罪D.惩罚犯罪2.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 )单选题(3 分) 3分A.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D.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3.我国刑法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其解决的途径是( ) 单选题(3 分) 3分A.通过外交途径B.通过国际法院C.通过国际条约D.通过刑事诉讼4.在犯罪的理论分类中,与法定犯相对应的是( )单选题(3 分) 3分A.自然犯B.行政犯C.基本犯D.国事犯5.认定犯罪的具体法律标准是( )单选题(3 分) 0分A.犯罪概念B.犯罪构成C.犯罪的主观要件D.犯罪的客观要件6.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的,采取的并罚方法是( )单选题(3 分) 3分A.先减后并B.先并后减C.限制加重D.并科7.我国刑法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单选题(3 分) 3分A.时效继续B.时效延长C.时效阻断D.时效中断8.在刑法条文中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的构成特征的是( ) 单选题(3 分) 0分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空白罪状D.引证罪状(引用刑法的其它条款)9.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构成( )单选题(3 分) 3分A.间谍罪B.资敌罪C.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D.投敌叛变罪10.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在于( )A.犯罪客体不同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C.犯罪主体不同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11.假冒注册商标罪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要区别是( )单选题(3 分) 3分A.主观目的不同B.客观方面不同C.犯罪客体不同D.犯罪主体不同12.管制的特点是( )单选题(3 分) 3分A.罪犯享有完全的自由B.对罪犯不予关押,限制其一定自由C.剥夺罪犯一定的人身自由D.罪犯应当接受人民法院和群众的监督13.某甲在审判时被认定犯两个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和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摘要当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已经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

但是这里的法律往往多指侵害性的法律,例如刑法、税法、行政处罚法等。

例如在刑法等处罚法中,如果新法规定的刑罚轻于旧法或旧法认为有罪而新法规定为无罪的,则新法具有溯及力,也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有种说法,授益性的法律的追溯力不会对人权构成威胁,所以一般不需要法律不溯及既往的规定。

刑法中的溯及力理论不能照搬到法理学中,因为有许多法律并不存在“处罚轻与重”的问题,例如民法中的规定有许多是任意性规范。

所以法理学有责任去研究适合一切法律的关于溯及力的原则。

本文首先概述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含义,然后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地位和历史传统的基础上分析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有关异议。

论文最后对论点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做出建议和展望。

笔者希望通过对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的探讨,能够抛砖引玉,促进国内法理学界及司法界对此的研究。

关键字:法律效力;法律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引言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的本意是要求国家保障公民的信赖利益,也就是要求国家不得对已完结的事实重新做出法律评价。

该原则实际上是对国家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的约束,具有法治原则的性质。

世界上绝大多数的现代法治国家不管在宪法中有没有规定法律不得溯及既往原则,在立法和执法中一。

[1]般都适用该原则,但是为了国家、社会利益往往也会作出一些除外规定。

笔者认为,法律效力问题是法学理论与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首要问题,法律的溯及力是其至关重要的构成,如果此问题不能被明确而妥当地理解,在理论和实践中就难以排除其他因素对法律的干扰和破坏,从而将造成法律观念上的混乱和法律公信力的下降。

这一点,作为正在中国法治建设道路上艰苦工作的我们,应当感受尤深。

全文期刊网/一、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含义根据上文对法律效力和法律溯及力的论述,我们看到不管在立法还是司法、执法领域,法律的溯及力问题都是不可回避的。

在当今世界,各国均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一‘项法律的普遍原则,该原则也已经成为公认的法治原则。

法治公开课:“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精彩解析

法治公开课:“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精彩解析

法治公开课:“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精彩解析在国家治理领域,有一项古老的法治原则——法不溯及既往。

该原则又被通俗地称为“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其含义是指:新颁布的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之后发生的行为或事件,而不能溯及适用于该法生效之前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也不能改变依据旧的法律已经产生的法律效果;对于该法生效之前的行为或事件,仍然适用“老”的法律,也即该行为或事件发生时有效的法律。

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项在东西方传统文化中均有渊源的古老法治原则,被绝大多数的法治国家所认可和接受,不仅集中体现了人类法治文化的传承,而且具有时代意义和现实价值。

在古罗马时期,“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的法律格言;在中国,《唐律》中的《断狱律》表述为“犯罪未断绝适逢格改者,格重听从犯时,格轻听从轻法”。

当今,诸多国家以宪法的形式确立这一项原则。

我国《立法法》第93条将其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治原则,同时为其他法律制度所体现。

为什么要确立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呢?因为该原则本身是法的多项核心价值的内在要求和外在体现。

首先,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缘于法的公开性、明确性和法律后果可预期性的需要。

如果将一项法律适用于其颁布生效之前的行为或事件,由于行为人作出行为之时对该法的内容完全无法知晓,自然也就无法依据这些不可预知的法的内容理性地安排自己的行为。

这种做法不仅无法有效发挥法的规范性作用,还会将行为人置于“对未来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完全无法预知”的恐惧状态。

其次,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实现法的安定性价值和法的秩序价值的需要。

一方面,法溯及既往会紊乱社会关系,如果将新生效的法律规则适用于之前的行为或事件,将会导致大量行为主体依据新的法律来推翻之前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彻底搅乱已经稳定下来的法律关系和社会状态,人们将生活在“会被不确定的明天推翻今天”的惶恐状态中;另一方面,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本身会削弱法的权威性和效力。

如果允许法具有溯及力,人们考虑到今天依法形成的社会秩序明天极有可能被新法推翻,便不会忠实信奉并遵守今天的法律,法律的威严也会因此而丧失,社会便会陷入虽有法但不能依的混乱状态。

法理学课上题目(含答案)

法理学课上题目(含答案)

法理学课上题目•下列关于法学体系、法律体系、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C• A 法学体系是法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 B 在一个国家中,法学体系一般只有一个,而法律体系会有数个• C 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的范围广泛• D 法学体系是法律体系的基础••下列有关法理学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C•A、法理学是一门理论法学,因而没有实践性•B、汉语中“法理学”一词来自于日语,与法哲学没有任何关系。

•C、法理这既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也是法学与其他学科相联系的纽带。

•D、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因而部门法学对法理学的研究没有影响。

••关于法理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D• A.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B.法理学是法学中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C.法学和法理学是同一个概念,没有区别• D.法理学属于法学知识体系的最高层次•马克思曾经指出:“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之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这句话精辟地说明了BCD•A.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者认可的•B.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C.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D.法仅仅调整和约束人的外在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A.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B.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前提和基础•C.法的普遍性是其规范性的发展和延深•D.法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发展和延深•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从体现国家意志的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 B.法由国家制订或认可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C.国家意志并不必然表现为法•D国家的存在是法存在的前提条件•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对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也要追究法律责任,给予法律制裁,这说明:ACD• A.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统治阶级全体成员意志总和的反映• B.阶级对立社会中的法律不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反映• C.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内部的个别意志与其整体意志相抵触• D.阶级对立社会中,统治阶级为维护其整体意志会舍弃个别意志•何某和孙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何某向律师许某咨询,许某认为根据合同法,孙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如提起诉讼,有较大胜诉把握。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的例外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的例外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的例外杨登峰 韩 兵3内容摘要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原则,但在我国法律实务中,对这一原则的地位和适用范围有不同意见。

从我国《刑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看,不溯及既往原则目前尚属于法律适用原则;但依法治原则,它应上升为立法原则。

作为立法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相对性,立法者必要时可制定溯及既往型法律;作为法律适用原则,不溯及既往原则有所例外,不适用于程序法、法律解释、适用规则和“有利法律”。

关键词 不溯及既往原则 立法原则 适用范围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古老的原则,系指法律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或事件,从而改变该行为和事件依据旧法所取得的法律效果。

我国《刑法》第12条和《立法法》第84条对此作了规定。

〔1〕按照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2〕且仅约束“不利法律”,不约束“有利法律”,〔3〕从而初步明确了这一原则的法律地位,并为之划定了适用范围。

但是,以下问题依然有待回答:第一,该原则在作为法律适用原则的同时,是否也属于立法原则?第二,除“有利法律”外,该原则的适用对其他法律,如程序法、法律解释、适用规则(冲突法)等,是否还有例外?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影响这一原则的正确应用,确有必要加以讨论。

关于法律解释的溯及力问题,笔者曾在《民事、行政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一文中作了专门研究,〔4〕现在分两题来讨论其他相关的问题。

一、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地位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首先是一项法律适用原则。

这可以从《刑法》第12条和《立法法》第84条看出来。

《刑法》第12条是对刑法适用的规定,条文讲得很明白。

《立法法》第84条编排在第5章“适用与备案”中,前后条文都是规定法的适用规则和备案的。

再者,顾昂然在2000年3月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立法法》规定的关于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有四项,其中第四项就是不溯及既往原则。

思想道德与法治考试题库及答案大一

思想道德与法治考试题库及答案大一

思想道德与法治考试题库及答案大一一、选择题1.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最根本的是()。

A. 科学发展观 B. 中国梦 C.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D.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答案:C.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2.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是()。

A. 辩证唯物主义 B. 唯物史观 C. 历史唯物主义 D. 唯心主义答案:A. 辩证唯物主义3.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是()。

A. 个人第一 B. 社会第一 C. 社会与个人平等重要 D. 根本无关答案:C. 社会与个人平等重要4.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包括()。

A. 人身自由权 B. 言论自由权 C. 平等权D. 隐私权答案:D. 隐私权5.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A. 党章 B. 国家法律 C. 宪法 D. 党的纪律答案:C. 宪法二、判断题1.思想道德与法治的关系是互相独立的。

()答案:错误2.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的理论指导。

()答案:正确3.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

()答案:正确4.法律只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手段,不具备独立的价值。

()答案:错误5.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请简要介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答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创造和维护的基本价值体系。

它包括了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等12个方面的核心价值观。

这些核心价值观是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根本价值追求,体现了中国人民的共同理念和道德规范,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解释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答案:辩证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其基本原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质是客观存在的、根本实在的东西,是构成世界的基本元素。

它是不可创造、不可消灭、永恒发展的。

–世界的发展是物质运动和变化的结果。

物质的发展是普遍和无限的,体现着辩证的、有规律的特点。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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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概念法律的溯及力,即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颁布后对它生效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律就没有溯及力。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意为任何法律规则不得适用其生效之前的行为,它与确定性原则一样,是得到世界各法系普遍承认的一项法律原则。

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法律基础
1、法的公布生效说。

法律要取得作为法律所具有的拘束力,就必须适用为它所规范的人,而这种适用必须以法律公布从而使被规范者得以知晓为前提。

2、既得权理论。

如果一项法律剥夺或者损害了根据现行法律所取得的既得权利,或者针对过去的交易或者行为创设新义务,施加新责任,或者取消其行为能力、资格,则该法律就属于“溯及既往”并因此而无效。

3、信赖利益保护说。

任何社会成员只要依据法律行事,其便有权期待和信赖获得法律规定的积极效果,这种信赖是正当的,不应因法律的变更而失去保护,新的法律不能剥夺社会成员基于原有法律而产生的正当信赖。

三、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
1、诉讼程序适用新法。

2、司法解释可以溯及既往。

四、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应用
1、《立法法》第84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2、《民通意见》第196条。

1987年1月1日以后受理的案件,如果民事行为发生在1987年以前,适用民事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政策、、、、、、。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

浅析《〈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是德国哲学家黑格尔的一部重要著作,它被认为是西方哲学史上一部开创性的作品。

本文试图从文本的结构、内容和主要论述展开,来浅析这一导言的主要观点和意义。

结构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可以分为四个部分:自然哲学批判、第一部分的“论法与主题”的批判、第二部分的“主题及其有机结构”的批判和关于法哲学的转变。

整个导言通过这四个部分的组织,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理论框架,确立了黑格尔哲学的基本流程。

在内容上,《〈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主要围绕着法哲学的概念进行批判与辩证。

黑格尔在文中指出,传统的法学只关注形式与程序,对法律中的真正本质却无动于衷。

黑格尔认为,法律的本质不仅限于形式和程序,更重要的是法律的思想内核,即法律背后的理性本质。

主要的论述。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中的主要论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黑格尔批判了传统的自然哲学。

他认为,自然哲学过于追求抽象的理性,忽视了自然与人的实际经验之间的联系。

黑格尔强调,自然和人的关系应当是统一的、有机的,理性不能仅停留于抽象的思考中,而是要包含具体实际的存在。

黑格尔批判了法学的片面性。

传统法学将法律仅仅看作一种形式,忽视了其思想内核。

黑格尔认为,法律包含了人类社会的思想与理念,它是人类理性发展的产物,是社会的文化表达。

法学应当超越形式,从思想的角度来理解和解读法律。

黑格尔阐述了法哲学的转变。

他提出,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条文,更是一种道德和伦理的表达。

法哲学超越了法学的狭隘视野,将法律置于伦理和道德的框架内来理解。

这种转变意味着法律的概念具有更加广泛的内涵,不再局限于规则和条文。

《〈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通过对自然哲学和传统法学的批判,试图确立一种超越形式的法哲学视角。

它强调了法律中的思想内核和伦理意义,为后来的法哲学研究提供了启示。

这一导言也承载着黑格尔哲学中的辩证思想和历史观,强调实践与理论的统一,为后来哲学发展带来了深远影响。

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本质

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本质

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本质1. 什么是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是指法律规定不能追溯到过去,即法律只对未来行为产生效力,而不对过去行为产生影响。

这是为了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

2. 法不溯及既往的起源和发展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

在罗马法中,法律只对未来行为产生效力,不对过去行为产生影响。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法不溯及既往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

例如,我国的刑法就规定:“刑法不溯及既往”,这意味着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日期之后犯罪的行为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3. 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作用法不溯及既往制度具有很多作用。

首先,它能够维护法律的稳定性。

法律本身应该是一种稳定的规则,而不应该被不断改变。

如果法律能够追溯到过去,那么过去的一切都可能被改变,这将严重破坏法律的稳定性。

其次,法不溯及既往制度还能保护公民的权益。

如果法律可以追溯到过去,那么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可能受到法律的束缚,这将严重损害人权和自由。

4. 法不溯及既往制度的例外情况尽管“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存在例外。

首先,在战争法律中,精神侵害是一项可以被追溯到过去的罪行。

在二战期间,纳粹德国制造的屠杀和集中营都是属于精神侵害的罪行,这些罪行并不在法律规定的规定时间范围之内。

但是由于这些罪行伤害了人类的尊严和人权,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在经济领域中,法律也有追溯到过去的情况。

例如,在金融领域,如果某个公司被发现涉及欺诈或其他违法行为,那么追溯到过去可能是必要的,以确定该公司是否存在问题并确定相关责任。

5. 结论综上所述,“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公正性,保护公民的权益。

尽管存在一些例外情况,但我们必须保持这个原则的权威性,确保法律的公正和稳定。

2021年广东省惠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含答案)

2021年广东省惠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含答案)

2021年广东省惠州市国家公务员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根植传统文化,《中国诗词大会》等节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扎根基层职业,非凡体验引人人胜……这些真人秀节目在“口袋”和“口碑”双丰收的同时,也让观众避免陷入了“笑完了却不知为何而笑”的境地,反而可以对这些节目津津乐道、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入画横线部分最恰当的一项是:A.蔚然成风回味无穷B.层出不穷言不尽意C.名噪一时意犹未尽D.如火如荼余音绕梁2.我国的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是()。

A.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B.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C.湖南省人民政府财政厅D.湖北省人大常委会3.长期以来一些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部门等掌握的科学数据大多实行封闭管理、不对外开放,导致很多有价值的数据资源难以让科技界同行共享。

这在很大程度上浪费了科研资源,不利于科技创新的较快推进。

科学数据资源的“孤岛”现象,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科技界多少存在着“宁愿单打独斗、不愿开门合作”的现象,科研领域的合作意识还不够强,合作氛围还不够浓。

文段接下来最有可能论述的是:A.如何解决科技界合作意识不强的问题B.科学数据共享对科技创新的意义C.为何一些科研人员更青睐“单打独斗”D.提升科学数据管理效率的一些探索4.认识的辩证发展过程是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

这一原理运用于实际,形成了我们党的()。

A.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B.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C.为人民服务的宗旨D.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5.在A市公安局发起的打击违法活动专项活动中,B区公安分局设立的C派出所所长D在执法过程中,以本派出所的名义对甲做出吊销其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处罚,甲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被复议人应是()。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

:罪行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法律主义:成文法、行政法与规章、习惯法、判例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但是可能成为理解构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

(4)禁止绝对不定刑与绝对不定期刑。

(5)明确性——明确性具有相对性:立法和理论的合力。

明确性实现与否与罪状的规定模式无关;规范构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7)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试述目前职务犯罪证据应用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1我国职务犯罪的证据在立法方面还有重大的缺陷2-与案件质量有关的最基本的问题是如何从以口供为本、以言辞为本,转向以物证为本、以实物为本。

这是我们办案时提高案件质量的办法,没有其他的办法和解决措施。

3.收集证据这个环节上的问题4.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刑讯逼供的问题5-证人证言的收集和各种言辞证据的问题6-在定案的方法上要进行战略转移的问题试述宽严相济政策的内涵我国现阶段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砚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简而言之,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对于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的科学判断,针对具体犯罪、具体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应当实行区别对待,综合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处理案件,以做到既有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范文

《论刑法的溯及力》篇一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对于其生效之前的行为是否具有适用的效力。

这一概念在刑法理论及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和预测性。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法的溯及力,分析其理论基础、适用原则及实际运用中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刑法体系提供理论支持。

二、刑法的溯及力的理论基础1.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即法律只能对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产生约束力,对于生效前已经发生的行为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这一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基础,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2. 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对于何种行为构成犯罪以及如何处罚,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这一原则是刑法溯及力的核心,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了法律的滥用和随意性。

三、刑法的溯及力的适用原则1. 从新从轻原则从新从轻原则是指,新法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利时,应当适用新法。

这一原则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2. 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新从宽原则在溯及力问题上,应当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理。

如果新法对于相同或类似的犯罪行为有更为宽容的处理,应当适用新法,以体现对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四、刑法的溯及力在实际运用中的问题1. 法律规定的模糊性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或模糊性,导致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判断刑法是否具有溯及力。

这需要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尽可能地明确规定,以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2. 司法实践的困难性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于刑法的溯及力的判断往往存在困难。

这需要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根据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和权衡。

五、完善我国刑法溯及力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尽可能地明确规定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以减少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应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说明,以便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正确适用。

2. 加强司法实践的指导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刑法溯及力问题的研究和探讨,总结经验教训,形成科学的审判方法和标准。

苏州大学法学院专业一真题(法理、宪法、民法、刑法)

苏州大学法学院专业一真题(法理、宪法、民法、刑法)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考研历年真题(2000-2013)655法学基础苏州大学2000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法理学1.什么是权利?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怎样?2.结合我国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法律移植实践,谈谈法律移植的必要性及其注意的问题。

宪法学(一)名词解释1.宪法秩序;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3.行政区划;4.宗教信仰自由。

(二)事例分析宪法监督制度的核心和关键,是宪法监督机构如何设置。

宪法学界有人认为,在我国要达到理想的宪法监督效果,必须实行司法审查制度,即由普通法院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问:1.你是否赞成这种看法?2.你认为应该如何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三)论述题1.试述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

2.试比较议会君主制和议会共和制的不同特点。

3.试述现代民主国家公民基本权利发展变化的主要特点。

苏州大学2001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法理学1.什么叫法律规则?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有何区别?2.谈谈法律对自由的保障作用。

3.试论法治的实体要件。

宪法学1.试述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2.什么是宪法修正案?试述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3.试述我国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4.什么是宪法监督?你认为应当怎样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5.据有关媒体报道,自1999年底以来,我国许多大城市如沈阳、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相继拉开了社区改革的序幕,改革的理由主要是:以退休妇女为主要成员的“老大妈”型居民委员会不能适应城市的发展要求,而且居民委员会干部由街道办事处任命,居民委员会只是“政府代言人”,不能真正实行居民自治,为居民服务。

主要改革做法是:合并几个居民委员会,成立“社区委员会”或“社区管理委员会”,其成员由居民选举产生,其职能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

问题:请你运用宪法学的有关知识和理论,对这种以社区委员会取代居民委员会的做法进行分析评论,并就我国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如何进行改革的问题,谈谈你的看法。

浅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浅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浅论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摘要:“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通俗地讲,也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法律不能对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事件作出评判,就是说a法律生效前发生的纠纷只能适用当时生效的b法律,不能用以后生效的a法律。

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过。

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

在我国,“法无溯及力”同样也适用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一直沿用至今,其存在价值是值得探讨的。

关键字:历史传统、存在价值、自由、秩序、人权一、法不溯及既往的定义法具有指引、引导作用,无论是确定的指引还是不确定的指引,都是为人们提供一个既定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按照法律去规范好自己的行为。

而新法颁布之前,并不存在新法提供的既定的行为模式,所以颁布后的新法就不能依据该模式对之前人们的行为去引导。

也就是说,新法颁布前人们的行为,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来调整。

除此之外,法还具有预测作用,即凭借法律的存在,人们可以预先估计相互间行为的法律后果。

但是,未颁布的法,并不为人们预知,自然也就不能起到任何作用,因此,新法不具有溯及力。

二、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表现法无溯及力的原则表现在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法律指导人们过去的行为,更不能用现在的法律处罚人们过去从事的当时是合法而现在是违法的行为。

以限制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保护人们期待的信赖利益。

三、法不溯及既往的历史传统(一)西方法不溯及既往的传统在古罗马时期,古罗马法中有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

这和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托马斯·霍布斯的观点是一样的,“在行为发生之后所制定的任何法律都不使之成为罪行。

这行为如果是违法自然法的,那么法便成立在行为之前,至于成文的法则在制定之前无法让人知道,因之也就没有约束力”。

无独有偶,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富勒的八项法治原则中,第三项就是“法律的非溯及力,即法律只面向未来,不面向过去”。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既往原则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既往原则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定的条件下,适用新法律时可能会追溯适用旧法律的能力。

而溯及既往原则则是指,新法律在适用范围内对于过去的行为、事件等具有适用效力。

法律的追溯力与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维护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律的追溯力法律的追溯力是指法律在时间上的不同阶段适用的能力。

一般来说,法律具有追溯力的前提是法律存在的合法性和法律自身的规定,法律的追溯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 刑法的追溯力:刑法的追溯力是指新的刑法规定,在适用范围内可以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进行追溯。

通常情况下,法律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规定,而新的刑法条款的出现可能会导致对于过去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变化。

2. 民法的追溯力:民法的追溯力主要体现在法律关系的连续性问题上。

在民事关系产生变化的情况下,适用法律的时间节点也会产生变化。

新的法律可以对于旧法律下形成的民事关系进行追溯适用,以确保法律关系的连贯性和合理性。

3. 行政法的追溯力:行政法的追溯力一般情况下不容许存在。

因为行政法主要关注行政机关的权利与义务、行政处罚等事项,法律的变动不会直接影响到过去行政行为的效力。

二、溯及既往原则溯及既往原则是法律的重要原则之一,其核心观点是,新法律在适用范围内对于过去的行为、事件等具有适用效力。

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可以帮助确保法律的连贯性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溯及既往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行与刑罚:当新法律对某一犯罪行为的刑罚进行变动时,溯及既往原则可以适用于旧法下已经犯罪的行为。

因为犯罪行为是在过去发生的,对于犯罪行为的处罚应当基于既有法律的规定。

2. 民事权益:新法律对于民事权益的规定变化可能会对过去产生的民事行为和权益关系产生影响。

此时,溯及既往原则可以适用于旧法下已经形成的民事关系,以确保权益的保障和公平的实现。

3. 合同效力: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新法律的规定可能会影响到旧合同的效力。

2021年自学《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二)

2021年自学《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二)

2021年自学《刑法原理与实务》试题及答案(卷二)一、单选题1.我国刑法在空间上采取(D )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2.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属地管辖原则应理解为(C )A.行为地B.结果地C.行为地或结果地D.行为地和结果地3.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解决途径是(C)A.国际法院B.政府间协商解决C.外交途径D.诉讼程序4.香港人在香港地区所犯罪行应适用(B )A.大陆刑法B.香港刑法C.英国刑法D.大陆刑法和香港刑法5.中国公民在国外犯罪,按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已经在外国审判,并在国外已受过刑法处罚的,以我国刑法予以追究时,可以(D)A.从重处罚B.从轻处罚C.加重处罚D.免除或减轻处罚6.我国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态度是(B )A.积极承认B.消极承认c.具体案件具体分析D.实行对等原则7.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A )A.从旧兼从轻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原则二、多选题1.属地管辖原则中的“地”包括(ABCDE)A.领陆B.领水c.领空D.挂有本国国旗的船舶E.挂有本国国旗的航空器2.根据属人管辖原则,下列适用中国法律的情况有(ACD)A.国家工作人员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B.A国国家工作人员在A国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C.军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D.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根据我国刑法应当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E.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以外的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根据我国刑法应当判处2年有期徒刑的。

3.我国《刑法》采取的保护管辖原则适用的条件有(BCD)A.只能是侵犯了我国国家的利益B.所犯之罪侵犯了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c.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D.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E.所犯之罪尚未在外国进行审判4.普遍管辖原则适用时受到的限制有(ABCE)A.适用此原则的犯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B.管辖国应是有关条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C.管辖国的国内刑法也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D.尚未有任何国家干涉或追究E.罪犯出现在管辖国的领域内5.下列哪些方式表明刑法已失效? (BD)A.国内重要媒体认为原有法律效力应中止或废止B.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中止或废止c.社会出现新的情况,法律个别条款完全不符合形势发展需要D.新法的施行使原有法律自然失效E.司法解释阐释了原有法律条文的含义6.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基础与价值观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基础与价值观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基础与价值观辩证唯物主义是一种哲学观点,它认为世界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整体,事物之间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

在辩证唯物主义的理论框架下,法哲学作为法律学的一部分,探讨了法律的本质、起源和发展,并提出了一套独特的法律价值观。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基础源自于对事物发展规律的认识。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没有孤立存在的事物。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和调整的工具,也是受到其他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的。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与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

因此,法律的理解和研究需要从整体的角度出发,把握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相互作用。

在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中,法律被视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

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而存在的。

法律的本质是一种规范和约束力量,它通过制定和执行法律规则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律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和社会特定性,不同国家和时期的法律会有所不同,反映了不同社会的特点和需求。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还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法律和道德是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的,但并不完全一致。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的规范,通过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而道德则是一种自觉性的规范,是人们内心的道德准则和价值观。

法律和道德在一定程度上是相辅相成的,但也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人们的道德要求,而道德也可能超越法律的范畴。

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强调了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制约。

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还关注法律的发展和变革。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法律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和演进的。

法律的发展是由社会的需求和变革所决定的,它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因此,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哲学观强调了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提倡法律的改革和创新。

同时,辩证唯物主义还强调了法律的公正和平等原则,要求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遵循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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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运 用 中 用 新 法 去 处 理 以 前 的 种 种 问 题 , 没 有 考 而
罪 行 为 , 可 以溯及 既往 。“ 不 溯及 既往 ” 则 法 原则 在 罗 马 的物 权 法 、 权法 、 债 亲属 法等 领域 都有 相 当广
泛 的应 用 。
虑立 法者 在所制 定 的新法 中能 否规定 其往 前溯 及力 问题 。到 目前为 止 , 括我 国《 法 》 全 国人 民代 包 宪 和《 表大会 组织 法 》 等宪 法 性 法律 规 范 尚未 有 明 文禁 止 立法 者制定 溯及 既往 型 的法 律 。
往” 为一 项立法 原则 的价 值 , “ 不溯及 既往 ” 作 对 法 的
研 究停 留在 实证规 范分 析 的层 面 , 有深 究 其 法 哲 没 学 意蕴 。因此 , 入探 究 “ 深 法不 溯 及 既 往 ” 生 发 展 发 的理论 背景 , 从法 哲 学 基础 上 论 证 其 应 为我 国立 法
我 国法 学 理 论 界 尚 未 充 分 认 识 到 “ 不 溯 及 既 法
如今 ,法不 溯及 既往 ” 为世 界 上 通 用 的 一项 “ 作
法 律适 用原 则 已无人 质疑 。但 它是 否可 以约束 立法 者, 是否 是 立法 时应 当予 以充 分 考 虑 的 问题 ?立 法
虽 然是 对 以往人 们行 为规 范 的经 验 总结 , 但是 不 能 为 了解 决历 史遗 留问题而 去设计 法律 制度 。立 法应 该 面 向未来 , 向法 律 颁 布 实 施 后 的行 为 和 事 件 。 指
要求 , 是立法 机关 立法 时应 普遍遵 循 的规则 。 还
但在 我 国 ,法 不 溯及 既 往 ” “ 长期 以来 只 是 作 为

的行 为 和事件 。对此 问题 处 理 有一 句简 单 的俗 语 , 即“ 老人 老办法 , 人 新 办 法 ” 新 。它 从 表 面上 看 讲 的 是法 的对 象效 力 问题 , 际 上 是“ 不 溯及 既往 ” 实 法 原
得 到何种 法律 后果 的法 律秩 序应 该获 得信赖 感 …… 因此 , 的安定 性对 于人 们 而言 , 赖保 护 即居 于最 法 信 首要 之地 位 ” J 。德 国行 政 法 学 者 毛雷 尔 认 为 法 的 安定性 “ 指法律 的稳 定性 和可 靠性 , 具体 表现 为法 的
连 续 性 和 信 赖 保 护 原 则 ” 。 可 见 , 的 安 定 性 强 调 法 的 是 法 律 关 系 、 律 状 态 的 稳 定 性 与 持 续 性 , 这 种 法 且
不 受 处 罚 。可 见 , 法 不 溯 及 既 往 ” 一 项 既 重 要 又 “ 是


信 赖 利 益 保 护
古老且 历 久弥新 的法 治 原 则 , 是 民众 信 赖 利 益 的 它
保证 , 是现 代法 治 国家 对 司法 机 关适 用 法 律 的 必 然
收 稿 日期 : 0 1 2~0 2 1 一l 5
保护 。信赖保 护 原则 是私 法上 的诚 实信 用原 则 在公 法上 的运 用 , 是德 国行 政 法援 引诚 信 原则 并 率 先 创 建 的 , 得 到世界 范 围 内各 国行政 法 的认 可 和 吸收 , 后 其最 终 目的在于 维护 法律 秩序 的稳 定连 续性 和保 护 社 会 成员 的正 当可 期 待 权 益 。总 之 , 赖 保 护 原 则 信
中图分类号 :93 D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 6 2—5 7 ( 0 2 0 17 3 9 2 1 ) 2—0 4 —0 08 3
法律 并非 一成 不 变 , 旧法 律 的 交替 更 迭 会 引 新 发法 的时间效 力 问题 , 即新 法 是 否 适 用 于它 生 效 前
的 一 项 原 则 , 有 一 定 的 学 术 价 值 。笔 者 认 为 , 从 具 应
事 实上 ,法 不溯及 既 往 ” “ 已成 为 众 多 法 治 国家 宪 法 规定 的一项立 法原 则 , 如美 国 1 8 年 宪法第 一 条第 77 九 款 明确 规定 , 国会 不 得 以公 民权 利 的 实现 来 剥 夺
诚信 原则 作 为伦 理规 范在 法律 中 的运用 ,是 民
作 者 简 介 : 书 豪 ( 7 )男 , 张 1 8 , 湖北 郧 西 人 , 汉 大 学 博 士 研 究 生 , 究方 向 : 理 学 。 9 武 研 法
第 1 O卷 第 2期
张 书 豪 : “ 不 溯 及 既 往 ” 为 立 法 原 则 的 法 哲 学 基 础 论 法 作
第 l O卷 第 2期
21 O 2年 2 月
西南农业大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 u n l o t we tAg iut rlU nv riy( o ilS in eEdt ) o r a S u h s rc lu a iest S ca ce c ii of on
如 下 几 个 方 面 探 究“ 法不 溯 及 既 往 ” 为 立 法 原 则 的法 哲 学 基 础 。“ 不 溯 及 既 往 ” 目 的 在 于 保 护 人 们 的 合 理 可 期 待 的信 赖 利 作 法 的 益 ; 的 安 定 性 追 求 是通 过 法 律 之 规 范 功 能 所 维 持 的 社 会 秩 序 之 安 定 状 态 ,法 不 溯 及 既 往 ” 法 安 定 性 的 具 体 化 表 达 和 必 然 要 法 “ 是 求 ;法 不 溯 及 既 往 ” “ 与法 的 自由 、 序 的价 值 追 求 是 一 致 的 。 秩 关 键 词 : 不 溯及 既往 ; 定 性 ; 赖 ; 益 法 安 信 利
旧法 适用 对象 的“ 人” 老 没有溯 及 约束力 。
“ 法不 溯及 既往 ” 为 重要 的法 律 原 则 , 远 流 作 源
长 , 人类 优 秀的法 律文 化传 统 。在 古 罗马 时期 , 是 就 有 “ 法律 仅仅 适用 于将 来” 的法 律 格言 , 名 法 学 著 家西 塞罗早 在 公元前 7 4年就 提到 , 民法 不得 有溯 及
是 一 个 吸 收 了 诸 多 法 律 制 度 经 验 与 法 学 思 想 成 果 的 现代 法 治原 则 。它 要求 公 权 力 ( 括立 法 、 法 、 包 执 司 法 权 力 ) 须 是 明 示 的 、 知 的 、 预 测 的 , 给 相 对 必 可 可 以
稳定性 、 持续性 在正常情况下 不能被 任意 打破 。立 法 的 目的最终在 于建立一种 稳定 的、 安全 的法律 秩序 。 当法 律 具 有 明确 性 和稳 定 性 时 , 会形 成 一 个安 定 的制 度 环境 , 人们 在 这 种 制 度 环境 中理 解 法律 的
性 在于 , 人们 已使 自己的优 点最佳 地适 应 旧有制 度 ,
并 养成 了近 乎本 能 地 遵 守 旧有 制度 的习 惯 。 因此 ,
遵 守 法律 所产 生 的信赖 利 益予 以保 护 。
“ 不 溯 及 既往 ” 目的 在 于 保 护 人 们 的合 理 法 的 预期 , 人 们 在 国家 权 力 面前 不 至 于无 所 适从 。 使 法律如果 被无端 地溯及 既往使 用 , 即使 是 对 当事 人 有 利 , 会 对 人 们 的 信 赖 利 益 造 成 一 定 程 度 的 也
法案 或追 溯 既往 的法律 。德 国基 本法 第 1 3条 中规 0
定 , 律 不 得 追 溯 既 往 , 行 为 发 生 时 禁 止 根 据 尚 “ 法不 溯 及 既往 ” 法哲 学 的
基础。
生效 的法 律作 出决 定 , 时法 律 未 明 文规 定 的行 为 同
既 往 的 规 定 , 刑 法 中 如 果 涉 及 了 所 谓 的 绝 对 的 犯 在
适用 规则 和备案 。这 说 明“ 法不 溯及 既往 ” 是作 为一
项法 律适 用原 则 来 规 定 的。也 就 是 说 ,“ 不溯 及 法 既往 ” 在我 国主 要是 解 决 执 法者 和 司法 者 可 否 在法
规 定 , 能 够 准 确 预 知 自 己行 为 的 法 律 性 质 及 其 后 并 果 , 时 人 们 可 以 预 计 一 个 固定 不 变 的 范 围 , 在 这 同 且
个 范 围 内安 排事 情 , 安排生 活 。 当法 律 的明确 性 、 稳 定 性成 为法 律 的基本 品格 时 ,生 活在 法 律秩 序 中 的 每 一个 成员 便可 依 据法 律 , 自己 的行 为 后果 进 行 对 预期 , 同时 能够根 据 自己的预期 , 知行 为相应 的法 得 律 后果 。据 此而 行 , 们更 会信 赖法 律 , 照法 律规 人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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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的帝 王条 款 。实 际 上 , 信 原 则 在 公 法领 域 亦有 诚 日益广 泛 的适用 空 间 。诚信 原则 在公 法还 是私 法上 都极 其 重要 , 维护 社会 秩序 的重要 基 础 。“ 赖保 是 信
方 。 人 们 如 果 依 据 当 时 现 行 法 来 为 某 种 行 为 , 以 可
划 , 排 生 活 , 期 未 来 。 所 以 ,稳 定 制 度 ” 优 越 安 预 “ 的
人 行 为提 供规 范 和 指导 , 相对 人也 才 有 可 能 对 自己
将 来 的行 为进 行筹 划 、 安排 和控 制 。这样 , 个社 会 整 才能 有条 不紊 地 维 持 其 正 常 的 、 良好 的 秩序 。这 就 要 求立 法 者 自身 要有 诚 信 , 立 法 时应 考 虑 法 律 的 在 连 续性 , 尊重 自己 以 前 发 布 的 政 策 、 守 自己 的诺 信 言 。因此 , 实守 信 的 政 府应 当对 公 民基 于 信 仰 且 诚
制 度 的稳定 性减 少 了制 度 的执 行 成本 , 高 了制 度 提 的可信 赖性 , 因此 而 促进 着 人 际交 往 。惟 其 如 并 此, 法律 所追 求 的 自由和效 率等价 值 目标才 能实 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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