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的理解与适用
上海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新教材高频考点(高分题)(带答案解析)
上海市2024年社会工作者新教材高频考点(高分题)(带答案解析)1、社工单选题(综合能力)(共80题)1. 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解决社区内高龄独居老人照顾问题,采用跨专业合作模式,由社会工作者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生、护士组建团队,共同发起“与爱同行”助老服务项目。
关于该团队的说法,正确的是()。
A.跨专业团队磨合时间比较短B.跨专业团队容易沟通合作C.跨专业团队适用于为服务对象提供个案管理D.跨专业团队容易形成团队核心凝聚力【答案】C【解析】个案管理适用于复杂的个案服务对象。
对于特殊的服务对象,单纯的社工无法解决问题,因此需要跨专业团队集中智慧,利用多元资源解决问题。
2. 关于社会工作研究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都以假设演绎法为逻辑基础B.问卷调查和观察法是定量研究的主要方法C.行动研究是社会工作研究的独有方法D.资料的收集者、分析者也可以是结果的应用者【答案】D【解析】A 项,定量研究主要进行演绎推理;定性研究不一定事先设定研究假设,其假设可以在研究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完善。
B 项,问卷调查是定量研究的重要方法,观察法是定性研究方法。
C 项,行动研究是社会工作研究和社会工作实务的重要方法。
3. 下列服务内容中,体现社会工作“建构社会资本”功能的是()。
A.为老旧小区取资源进行适老化改造B.为居民组织公益活动培育共同体意识C.为肢体残障人士开展技能培训促进就业D.为社区居民开展法律培训维护社区秩序【答案】B【解析】社会资本是在一定的社会范围内存在的,人们基于信任、情感、共同体意识而形成的相互信赖和支持性的关系。
社会工作通过举办公益活动和长期培育,使人们之间建立或增加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的增加可以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增进人们之间信任,有助于建立一个相互关怀的社会。
4. 社会工作者小郝在某初中开展学校社会工作服务。
下列服务内容中,属于“治疗型”学校社会工作的是( )。
A.协助学生制订学业发展规划B.对有欺凌行为的学生进行辅导劝诫C.帮助患病学生链接医疗资源D.为学生们举办校园安全教育工作【答案】B【解析】治疗型学校社会工作,是针对“问题学生”失常的心理和行为而开展的工作。
法律援助离婚案件点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案件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所占比例逐年上升。
法律援助离婚案件涉及家庭、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多方面问题,处理难度较大。
本文将针对一起法律援助离婚案件进行点评,旨在分析案件特点、探讨法律适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件简介(一)案情概述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产生矛盾,感情破裂。
原告张某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决离婚,并由被告李某支付抚养费、财产分割等费用。
(二)争议焦点1. 离婚是否成立;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财产分割问题;4. 被告李某是否应支付原告张某抚养费。
三、案件点评(一)离婚问题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矛盾重重,感情破裂,法院应支持原告张某的离婚请求。
(二)子女抚养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本案中,双方之子尚未满两周岁,哺乳期内,法院应判决子女随原告张某生活,被告李某承担抚养义务。
(三)财产分割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婚后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等,法院应依法进行财产分割,确保双方合法权益。
(四)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费用。
本案中,被告李某应承担原告张某的抚养费,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经济状况及子女实际需求确定。
四、相关建议(一)加强法律援助工作1. 提高法律援助队伍素质,确保援助质量;2. 加强对离婚案件的法律援助,关注弱势群体权益;3.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完善离婚案件审理机制1. 优化离婚案件审理流程,提高审判效率;2. 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工作,促进家庭和谐;3. 加强对离婚案件的法律指导,引导当事人理性维权。
当前离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与对策 (1)
当前离婚案件办理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与对策离婚纠纷案件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需要离婚的,可通过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提出。
通过行政程序的必须是男女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如果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经有关部门调解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离婚纠纷案件,男女双方的争议都比较大,矛盾纠纷易于激化,给人民法院处理带来一定的困难。
正确把握当前离婚纠纷案件存在的有关问题及对策,对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离婚纠纷案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举证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均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裁判的重要标准。
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一个比较抽象的问题,是人的内心思维活动,各人都有一个标准,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别人只能以一些表面现象去推测。
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要提供证据的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比较困难,特别是证人证言,多数证人都不愿作证,更不愿出庭作证。
受“宁折一座庙,不折一桩婚”的思想影响,大多数基层组织也不愿为当事人出具书证证实双方当事人的婚姻纠纷是否经其调解解决的情况,在离婚纠纷案件中证实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主要是双方当事人陈述,其他相关的书证和证人证言较少或根本没有。
多数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只有结婚证(或结婚登记表)、常住人口登记卡,涉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证据,多数只有当事人陈述,其他证据很少或根本没有。
二是送达难。
送达难,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具有普遍性,离婚纠纷案件直接涉及人身关系,送达难度比其他民事纠纷的难度更大。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送达诉讼文书的方法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在当今社会人口大流动的情况下,男女双方如一方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有的在外有意中人或者被外面的生活方式所吸引,抛夫弃子或抛妻弃子,离家出走,另建新家,数年不归,从未与家人联系,或者与家人联系,家人不说,音讯全无,下落不明。
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探讨.
关于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的探讨摘要:2001年我国婚姻法修正案对离婚设立了三项救济制度,司法实践证明其中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难以实现并且弊端重重,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和经济帮助制度还有待完善。
由此,在借鉴各国立法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救济制度,既能解决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离婚自由,又能真正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关键词:离婚救济;损害赔偿;家务劳动补偿;经济帮助离婚救济制度是为消除当事人离婚后的生活顾虑,保护当事人中的经济弱者,保障离婚后配偶的正常生活之目的而设立的。
这是法律为离婚过程中弱势一方提供的法律救助手段,使婚姻法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同时,能够实现保护弱者利益的社会正义。
一、我国离婚救济制度实施现状(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重大缺陷《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是,第一,当事人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案件在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中所占比重很低;第二,即便当事人提出了赔偿请求,最终获得法院支持的比例也很低。
[1]调查显示,在哈尔滨市随机抽取的100件二审离婚案件中,尽管有24件提出损害赔偿,但因举证等问题,无一例获得赔偿。
厦门市某区的398件一审案件中只有4例提出损害赔偿,其中,仅有1例获得赔偿。
从请求权行使主体看,以女性为多,厦门4例均为女方。
要求赔偿的理由除婚姻法规定的4种法定理由外,还有一方通奸等其他理由。
[2](二)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条件过于苛刻《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支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立法的目的:第一,承认家务劳动或协助工作的价值,第二,弥补分别财产制度存在的实际上的不平等。
但是,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是以“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为前提。
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3篇)
第1篇摘要:婚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适用原则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包括法律优先原则、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法律适用灵活原则等,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婚姻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参考。
一、引言婚姻案件是指因婚姻关系产生的纠纷,包括离婚案件、婚姻无效案件、重婚案件、婚内财产分割案件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婚姻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在处理婚姻案件时,法官应当遵循一定的法律适用原则,以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地处理。
二、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
在婚姻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上位法优先:在婚姻案件中,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其规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当婚姻法与宪法相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宪法。
2.后法优先:在婚姻法修订过程中,后法优于前法。
当新修订的婚姻法与旧法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优先适用新法。
3.特别法优先:在婚姻案件中,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当存在特别规定时,应当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案例:在某离婚案件中,原告主张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当准予离婚。
然而,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此案中,法官应当优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三、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法律适用一致性原则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应当得到相同或相似的处理。
在婚姻案件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相同事实相同处理:对于相同或相似的事实,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2.相同问题相同处理:对于相同或相似的法律问题,应当适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规定,确保案件处理的统一性。
案例:在某离婚案件中,原告和被告均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夫妻感情不和,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案件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帮助金的答辩
离婚案件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帮助金的答辩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我在此作答离婚案件中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金的请求。
首先,我们认为原告方对于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根据婚姻期间共同财产的情况以及离婚后双方现实情况的变化来确定。
然而,在本案中,原告方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们的财产是共同财产,并且也没有证明离婚后双方的现实情况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相反,被告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包括经济上的支持、家务劳动和子女抚养等方面。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方对经济补偿金的要求是不合理的。
其次,关于经济帮助金的请求,我们同样认为原告方的要求也是不合理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后,需要经济帮助的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请求。
然而,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原告方并没有充分证明自己需要经济帮助。
被告方在婚姻期间一直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为家庭提供了经济支持,并且没有违反家庭责任。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方并没有义务给予原告方经济帮助。
此外,我们还需要指出,原告方自身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
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情况,原告方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并且也有一定的收入来源。
因此,原告方完全有能力为自己提供足够的经济支持,无需依靠被告方的经济帮助。
最后,我们还需要提醒法庭注意原告方的诚信问题。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一直试图夸大自己的困难,以此来争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然而,根据我们对原告方的调查和了解,我们发现原告方并没有提供真实的情况。
因此,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请求缺乏诚实的基础,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原告方的要求是不合理的,并且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
被告方在婚姻期间为家庭做出了贡献,并没有违反家庭责任。
原告方也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并且完全能够自给自足。
因此,我们请求法庭驳回原告方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帮助金的请求。
谢谢法庭的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2024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全新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2024离婚案件判决标准全新解读一、离婚与否的判决标准1. 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判定在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情况下,如果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且双方没有原则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这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关系的挽救和修复持谨慎态度。
2. 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的;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的。
二、子女抚养的判决标准1. 原则在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的判决应遵循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
人民法院将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条件、抚养能力、教育水平、生活环境等因素。
2. 特殊情况对于2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对于2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权,但实际抚养权归谁,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征求其意见。
三、财产分割的判决标准1. 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于家庭稳定的原则。
人民法院将根据夫妻双方的财产状况、贡献大小、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分割。
2. 特殊情况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因继承、赠与等原因取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对于夫妻一方因个人债务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
Legal S 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箜!圭塾金三!!!竺!旦:兰!l蚕溺鬯圈翟圈关于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沈小平摘要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有些法官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因此,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研究很有必要。
本文拟通过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相关问题的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离婚家务补偿经济帮助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I1.109.O l一、离婚的家务补偿离婚时家务补偿是指约定实行婚后财产分别所有的夫妻,在离婚时对家庭尽义务较多的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的补偿的制度。
补偿制度的建立意味着法律对家务劳动及协助对方工作做出了价值肯定的评判。
在现实生活中,日常杂务、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家务劳动是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增加家庭经济收入,但一方通过承担较多的家庭义务或协助对方工作,使另一方能全力以赴投入生产、经营或工作劳动之中,因而在另一方创造的财富中包含了从事家务一方的贡献;另一方面,一方较多在承担了家务劳动,也减少了家庭的开支,从而间接增J Jl』了家庭的财富。
在实行夫妻分别财产较多的一方明显不公。
这时法律如果不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平衡,就等于容忍一方无偿地占有另一方的劳动,显然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不利于对妇女权益(大多数承担家庭较多义务的一方是女性)的保障,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因此,补偿制度的建立是达到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必要法律手段。
《婚姻法》增设补偿制度,是我国法律进步的表现。
在处理离婚纠纷适用家务补偿时,必须明确《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的适用条件:1.前提条件。
家务补偿并不适用所有要求离婚的夫妻,只能适用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离婚夫妻。
按《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所有或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
法律援助案例离婚(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原告:张女士,女,35岁,汉族,某市居民,初中文化,某服装厂工人。
被告:李先生,男,38岁,汉族,某市居民,高中文化,某私营企业老板。
(二)案件起因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
李先生因工作原因长期在外,与张女士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
在矛盾激化后,李先生提出离婚,张女士坚决不同意,遂诉至法院。
(三)案件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婚后财产如何分割。
二、法律援助介入(一)法律援助申请张女士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诉讼费用,遂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审查法律援助中心对张女士的申请进行审查,确认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一名专业律师为张女士提供法律援助。
三、案件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法院依法受理了该离婚纠纷案件,并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
(二)法庭调查在法庭调查阶段,律师为张女士提供了法律帮助,协助其收集证据,包括夫妻双方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三)法庭辩论在法庭辩论阶段,律师为张女士进行了有力的辩护,强调夫妻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子女抚养权应归张女士,婚后财产应公平分割。
(四)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关于子女抚养权,考虑到张女士收入较低,且照顾子女的能力较强,判决子女由张女士抚养。
关于婚后财产分割,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判决婚后财产中属于李先生的财产归其所有,属于张女士的财产归其所有。
四、案件结果(一)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满意张女士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满意,认为律师为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援助,帮助她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社会效果本案的成功处理,有利于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
离婚案件法律适用指引(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案件是婚姻家庭领域中最常见、最敏感的民事案件之一。
离婚案件的审理涉及到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多个法律部门,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为了确保离婚案件的审理依法、公正、高效,本指引旨在对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进行梳理和总结,为法官、律师、当事人等相关人员提供参考。
二、离婚案件法律适用概述1. 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离婚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1)婚姻法:婚姻法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基础法律,规定了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终止等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这两部司法解释对婚姻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为离婚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操作依据。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离婚案件中可能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
2. 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合法性原则:离婚案件的审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公正性原则: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3)公开性原则: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4)便民利民原则: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方便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三、离婚案件法律适用要点1. 离婚案件的法定事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2)照顾子女和女方原则:离婚时,应当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3)照顾无过错原则:离婚时,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4)财产约定优先原则:离婚时,应当优先适用夫妻财产约定。
论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缺陷
论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的缺陷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8-205-01摘要我国离婚救济法律制度在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三个方面存在缺陷。
关键词离婚救济法律制度缺陷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缺陷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了对离婚时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制度,然而该制度现己不适应社会现实。
第一,适用条件过于苛刻。
即必须是一方生活有困难,需要他方帮助;而另一方有负担能力的,才给予适当帮助,二者缺一不可。
而一方有劳动能力因无业等生活暂时困难,另一方有能力的,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结婚多年,一方因年老、疾病、残障等原因失去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有能力的应当在生活方面给予其适当帮助。
离婚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比较严格甚至苛刻是与立法时的经济环境相适应的。
然而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人的生活水平提高很快,该条文已不能适应当今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
第二,“帮助”所要解决的生活困难具有严格时限,即指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困难,而不是离婚后发生的困难。
立法只关注离婚时的困难,排斥可预见的离婚后的困难,致使部分配偶的合理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离婚纠纷或诉讼,短则一、二个月,长则半年,其间若发生经济困难,可通过追索扶养费等途径解决。
所谓“离婚时”的限定,过于短暂、仓促。
当事人若有生活困难,应该说更大的可能是在离婚后遇到。
如原来辞去工作一心照顾家庭的配偶,离婚后无经济来源等等。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缺陷2001年修订《婚姻法》时新设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即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一制度是我国立法对离婚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进行保护的一个重要举措,使无过错方在离婚时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受害一方的关注和保护,具有填补精神损害、抚慰受害方、制裁过错方的三重功能。
常见法律案例及解析:张三离婚案
案例:张三离婚案1.事实经过张三和李四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已经有十年时间了。
最近几年,他们的感情出现了严重的问题,经常发生争吵和冲突。
最终,张三提出了离婚申请,希望与李四结束婚姻关系。
2.律师解读根据中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如果经过调解后仍无法调和,法院将根据婚姻关系破裂的事实,判决离婚。
在这个案例中,张三已经提出了离婚申请,并且双方的关系已经破裂,因此法院有可能会判决离婚。
3.建议对于张三来说,他可以选择继续与李四协商解决婚姻问题,如果双方仍无法达成一致,他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将会帮助他收集证据,进行辩护,并提供合理的分割财产和抚养子女的方案。
因此,建议张三积极与律师合作,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李四财产纠纷案1.事实经过李四是一家大型企业的董事长,他的公司在市场上非常成功并拥有丰富的财产。
然而,最近他发现自己的财产出现了严重的纠纷,有人伪造了他的签名,将大量财产转让给了其他人。
2.律师解读根据中国民法的规定,伪造他人签名的行为是违法的,涉及到财产转让的情况更是严重。
在这个案例中,李四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财产转让是无效的,并追回被转让的财产。
3.建议对于李四来说,他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财产转让是伪造的。
律师将会帮助他收集证据,调查相关情况,并对对方进行相应的起诉。
因此,建议李四积极与律师合作,以确保自己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王五追偿案1.事实经过王五是一家公司的债权人,该公司欠他一笔巨额债务,并逾期未还。
王五已经多次催促该公司偿还债务,但对方一直拖延不支付。
2.律师解读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偿债务。
在这个案例中,王五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欠款,并追究其迟延支付的责任。
3.建议对于王五来说,他应该尽快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债权存在,并对方存在迟延支付的情况。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
{占 I 枉金 ; I源自己1年1月 上 D0 ( ) 1
关于离婚时的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
沈 小 平
摘 要 在审理 离婚案件 中, 有些法官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适用存在一些模糊认识, 因此, 对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的 研究很有必要 。本文拟通过对 家务补偿与经济帮助相关问题的探讨 以期对 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 键词 离婚 家 务补偿 经 济帮助
的保障 , 不利 于 社会 的发 展 币稳 定 。因此 , u 补偿 制度 的建 立 是达 条件 包 括 :
在 处理 离婚纠 纷适 用家 务补 偿时 , 必须 明确 《 婚姻法 》 四十 个人 财 产和 离 婚时 分得 的 财产 无法 维 持 当地 基本 生活 水 平 。一 第
方 离婚后 没 有住 处 的, 于生 活 困难 。可 见 , 属 生活 足 否 困难可 以 J前提 条 件。 务补偿 并不 适用 所 有要 求离 婚 的夫 妻 , 能 从两 个方 面来判 断 : . 家 只 一是 离婚 时的财 产 能否维 持当地 基本 生活水 适 用约 定婚 姻 存续 期间所 得 财产 归各 自所 有 的离 婚夫 妻 。 《 按 婚 平 : 是离 婚后 有 没有 住处 。其 财 产能 维持 生 活 , 离婚 后无 住 二 但
( ) 济 帮助 的适 用条 件 一 经 《 姻法》 四十二 条规 定的 离婚经 济 帮助是 有条 件的 , 些 婚 第 这
1一方 生 活 困难 。 . 所谓 生 活 困难 , 据 《 根 婚姻 法 解释 ( )第 一 》 二十 七 条的规 定 ,婚 姻法 》 四十二 条所 称“ 《 第 一方 困难 ” 指依 靠 是
姻 法》 第十九 条 的规 定 , 夫妻 可 以 以书面 的形 式 约定 婚姻 关系 存 处 的属于 生 活 困难 ; 住处 但 财产 不能 维持 生 活的 , 有 也属 于生 活 续 期 的财 产共 尉所 有 或 归备 自 有 , 部分共 同所有 、 分 各 困 难。 所 或 部 自所有 。 当婚姻 当事 人 约定 婚姻 关系 存续 期 问的 财产 各 自所 有, 2 生 活 困难 发生 在 离婚 当时 。 在离 婚 时, 个人 的财 产 和 . 即 其 采用 分别 财产 制 时, 才适 用 家务 补偿 。采 用法 定 财产 制 、 一般 离婚 分得 的 财产 就 无法 维持 当 地基 本 生活 水平 。如 果 离 婚时其 共 同财产 制 、 部共 同制 的夫 妻 在离婚 时 不 能适用 家 务补 偿 。 分 财 产 能够 维持 生 活或 离婚 以后 发 生 困难 的, 能适 用经 济帮 助 。 不 2 适用 原 则 。并不 是所 有 采用 分别 财产 制 的夫妻 适用 家 务 . 3 另 一方 有帮 助 能力 。 婚 时一方 生 活 困难 , . 离 另一 方应 给予 补偿 , 而是 一方 因抚育 予 女、 料老人 、 助 另 一方工 作等 付 山了 照 经 济 帮助 , 前提 是 另一 方生 活不 困 难 , 有 帮助 能 力 。如 果另一 较 多义 务 的才适 用 。 是 说, 就 请求 补 偿的 前提 条件 是 一方对 家庭 方 也 存在 生活 困难 或者 住 房狭 小 , 法 提供 帮助 , 三 能 强行要 无 u不 付 出了较 多义 务或一 方协 助了列 方工 作 , 一方 将较 多的 时问 和 求 其 帮助 。 精 力奉献 给 了家庭 或 另一 方 , 另~方 较 少或 根本 不 承担 家 务, 而 ( ) 二 实施 经济 帮助 的 方法 明 从 婚姻 中受益 。如 果双方 分担 了家 务, 主 都协助 了对方 , 双 依 据 《 姻法 》 婚 的规 定 , 实施 经济 帮 助 的办法 足 , 由 当事人 先
离婚救济制度
离婚救济制度的研究摘要:离婚救济制度包括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新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婚姻立法,尤其在离婚方面,既解决了当事人因为离婚而陷入生活困难的后顾之忧,保障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真正意义上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但是具体制度还存在一定缺陷,致使在实践中的操作不够理想,应该及时补充和完善,使离婚中的受害方得到充分的救济。
Divorce relief system including economic aid system of divorce, di vorce, as well as the economic compensation system of divorce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 The new marriage law has further improve d the marriage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f divorce, both solved the difficult w-orries in life because of the divorce, the parties to ensure the freedom of divorce, and truly embodies the fai-rness and justice of law. But the concrete system still ex-ist certain flaws, ca-use not ideal in practice operation, should be timely supplement and perfect, make full of relief of the injured party in the divorce.关键词:离婚救济;经济帮助;损害赔偿;经济补偿一、离婚救济制度及其意义(一)离婚救济制度离婚救济制度是指法律为离婚过程中合法权利受到不利的损害或者在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救济和帮助困难的办法,为了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及强化他们的法律责任,2001年我国婚姻法第一次进入人们的理念,首次植入救济这个名词。
离婚案件心得
离婚案件心得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这个过程的复杂性和艰难性。
离婚案件不仅仅涉及法律层面的问题,更牵涉到家庭关系、经济利益以及子女抚养等方面。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一些心得和观点,希望对读者有所启发和帮助。
一、审慎权衡离婚的利弊离婚是一件极为重大的决定,对夫妻双方以及子女的生活都会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在决定离婚之前,双方应该仔细权衡离婚的利弊。
他们需要充分考虑婚姻中存在的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比如夫妻关系的沟通和协商。
当然,如果婚姻已经无法修复或存在严重的不可调和的矛盾,离婚可能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选择。
二、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离婚案件涉及到法律程序和规定,对普通人来说往往难以理解和适应。
因此,在处理离婚案件时,积极寻求法律援助是非常重要的。
请一位专业的律师协助处理案件,可以帮助双方了解法律的具体情况,并提供具体的建议和指导。
同时,有了律师的陪同,可以减少双方因为情绪冲动而在诉讼中做出决定的风险。
三、保持冷静和理智离婚案件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情绪和紧张的气氛。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应尽量保持冷静和理智。
不要让情绪控制自己的行动,而是要在律师的指导下,以理性的态度对待问题。
确保双方在案件的处理中能够保持平等、公正和合法,以达到一个公正的结果。
四、合理分配财产和抚养权财产的分配和子女的抚养权是离婚案件中最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在这一点上,双方应该本着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并遵守法律相关规定的要求。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应该充分考虑双方在婚姻中所做出的贡献以及离婚后的生活需要。
而在子女抚养权的处理中,应以子女的福利和利益为首要考虑。
五、尊重对方和维护家庭形象离婚是一个令人痛苦的过程,往往容易让双方产生对对方的仇恨和冲动的行动。
然而,我们应该意识到,尊重对方和维护家庭形象对于双方的未来和子女的健康成长非常重要。
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应尽量避免对彼此进行伤害和恶意中伤,并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问题。
六、保护子女的权益在离婚案件中,子女的权益和幸福是最重要的。
经济帮助制度:适用·审视·完善
【 要】 济帮 助制 度 , 摘 经 是我 国 离婚救 济 制度之 一 。该 制度 产 生于革 命根 据 地 时期 , 发展 于新 中国成
立之 后 。经 济帮 助制度 在 司法实践 中曾一度发 挥作 用 , 但在 新形 势下 。 正遭遇 弱化 。这 与人们 在观 念上 其
仍存 在 着传 统 与现代 的 冲 突密不 可分 。另外 , 经济帮 助制度设 计本 身也 存在 诸 多不足 。 已不能 适应 不断发
一
定程 度 上 发挥 了其 应 有 的作 用 ,解决 了部 分离
在 调查 中发 现 ,在 经 济 帮 助制 度 适用 率很 低
婚 时处 于 生 活 困 难 一 方 当 事 人 的 生 活 保 障 问题 。
的情况 下 。 求帮 助 的主体 仍 以女性 为主 。在北京 请 市 ,请求 经 济帮 助 的案 件 共 3件 ,占案件 总 数 的 21 , 皆为 女方 提 出。在 上海 市 , 用 经济 帮助 . 且 % 适 制 度 的案件 仅 2件 , 占案件 总数 的 1 %。 求帮 助 . 请 7 的主体 均为 女性 。在 哈尔滨 市 , 涉及离 婚 经济帮 助 的案 件有 6件 , 占案件 总 数 的 5 %。其 中提 出请 求
{ ) 一 请求 帮助 的 主体
经 济帮助 制度 . 是离 婚救 济制 度之 一 。该 制度
最早规定在《 中华 苏 维 埃 共 和 国婚 姻 条 例 》 , 中 至 今 已有 8 0年 的历 史 。新 中国 成立 至 今 , 国共 颁 我
行两部《 婚姻 法 》 其 中 均对 经 济 帮 助 制度 进 行 了 , 规 定 。在 这 8 0年 的司法 实 践 中 , 济 帮助 制 度在 经
主要 集 中在就 业 收入 、 屋 居 住 、 女 教 育及 医疗 房 子 保健 等社会 热点 问题上 。这 些社 会热 点 问题 , 衡 是 量 民众 生活 水平 的重要 指 标 ,也是 影 响 民众生 活
法律援助中心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援助中心作为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了法律援助服务,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援助中心案件为例,对案件进行详细分析,探讨法律援助工作的实际效果。
二、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一起农民工讨薪案件。
原告张某,男,32岁,某建筑公司农民工。
张某于2017年10月进入该公司从事建筑施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8000元。
然而,张某在工作期间,该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资,剩余工资一直拖欠未付。
张某多次与公司协商,但均未果。
无奈之下,张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三、案件审理过程1.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案件接到张某的申请后,法律援助中心迅速组成援助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初步审查。
经审查,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援助团队决定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调查取证援助团队与张某一同前往建筑公司进行调查取证。
在调查过程中,援助团队发现该公司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且拖欠工资数额较大。
援助团队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条、银行转账记录等。
3.法律援助律师介入援助团队指派了一名专业律师代表张某提起诉讼。
律师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制定了详细的诉讼策略。
4.法院审理案件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某陈述了案件事实,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建筑公司承认拖欠原告工资,但表示无力支付。
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赔偿金。
5.执行阶段判决生效后,被告建筑公司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援助律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援助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顺利执行。
最终,被告建筑公司支付了原告张某的全部工资及赔偿金。
四、案件分析1.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本案中,法律援助中心为张某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法律援助中心在以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为张某提供了法律咨询,帮助其了解自身权益;(2)指派专业律师代表张某提起诉讼,提高胜诉率;(3)协助法院执行判决,确保原告权益得到保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作者单位: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
来源: 中国院网
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的理解与适用
发表时间:2011年09月28日 关键词:经济帮助
河南-郑州
张红圈
598873776
摘要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婚姻法中被公众认可的法律亮点。该制度以尊重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致力于保护弱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实现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为宗旨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即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
二、经济帮助的适用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生活困难。所谓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可见,生活是否困难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判断:一是离婚时的财产能否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二是离婚后有没有住处。其财产能维持生活,但离婚后无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有住处但财产不能维持生活的,也属于生活困难。
3、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但是人民法院在判决一方以住房给另一方进行帮助时,应从严掌握。
4、在经济帮助执行期间,受资助方另行结婚或经济收入已能够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帮助即可终止。
5、离婚后,一方重新起诉要求对方给予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离婚案件中经济帮助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 王勃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救济制度之一,也是婚姻法中被公众认可的法律亮点。该制度以尊重夫妻双方人格独立与平等,致力于保护弱者利益为出发点,以有效实现损害与救济之间的衡平为宗旨设立的离婚救济制度,即法律为离婚过程中权利受到损害或经济遇到困难的一方提供的权利救济及困难帮助的方式。该制度设立的初衷原是使得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人,可以得到原配偶的经济帮助以便能够维持正常的生活需求。但是,通过这几年婚姻法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经济帮助制度尚存在尚需规范和完善,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很多难点和热点问题。
三、适用经济帮助的方法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离婚时一方年轻有劳动力,暂有生活困难,无法维持生活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可以是长期帮助,也可以是短期帮助;至于帮助时间长短,可以考虑双方的经济条件、生存能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生活水平、双方年龄状况、子女抚养来确定。。
2、对于老年人离婚的,一方年老体弱或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安排。
2、生活困难发生在离婚当时。即在离婚时,其个人的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就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离婚时其财产能够维持生活或离婚以后发生困难的,不能适用经济帮助。
3、或双方经济条件差异大的或另一方有帮助能力的。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前提是另一方生活不困难,即有帮助能力。如果另一方也存在生活困难或者住房狭小,无法提供帮助,也不能强行要求其帮助。
一、经济帮助的概念和意义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
它不是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而是为保障婚姻关系解除后困难方的生活需要所规定的法律保障措施。它的实施有利于离婚纠纷的圆满解决,有利于对婚姻自主权的保护,有利于防止因离婚带来的社会动乱,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主要是妇女的特别保护。当然,男方生活困难的,也同样享有接受经济帮助的权利。经济帮助不以一方有过错或少尽义务或有过失为前提,也不以何方提起离婚为要件,具有纯粹的资助性质。同时《婚姻法》确定的经济帮助制度,具有强制性,所实现的是法律的调控功能。经济帮助制度与家务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