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规-工程管线-第8章
市政工程管线布置规范集
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集第一章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的规定。
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发布文号】人民政府令第1【所属类别】地方法规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共九章六十一条,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工作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城市设计、景观规划及建筑总平面图设计,必须符合本规定。
各项规划应采用独立坐标系统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均按本规定执行。
城镇个人建房(包括城市居民建房和农村个人建房)另行规定。
本规定未明确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执行。
第四条清镇市、开阳县、修文县、息烽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建设用地的适建范围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用地,用地性质按城市总体规划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按附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
未编制详细规划的,按附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附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附表二中未明确控制指标的行政、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机构、工业厂房、仓库、军事设施以及为居住小区、小区以下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等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按有关法规、规范执行。
宁波城市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号: 甬政发[1999]106号发布时间: 1999-07-01 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1999年7月1日宁波市规划局第1号通告发布1、居住建筑的朝向为南北向的,面宽大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的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2、面宽小于和等于30米的高层建筑与其北侧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6倍,并且其最小间距应大于24米。
(五)在符合本条(一)至(四)项间距规定的前提下,低层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8米;多、低层建筑与北侧高层建筑、中高层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得小于13米。
(六)当低层居住建筑南侧建筑为一、二层时,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当南侧建筑为三层时,其最小间距不消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新建一类低层住宅,其间距为南侧低层建筑高度的2倍以上。
(七)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当较高一幢建筑为六层时,端距应不小于6米;六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6.5米。
当较高一幢建筑为七层时,端距应小于7米;七层带车库时,端距应不小于7.5米。
低层与低层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5米;低层与多层的山墙端距按多层层数予以控制。
遇小区道路通过的,其端距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道路宽度执行。
当与消防等有关规定有矛盾时,以二者的较大值控制。
新建、改建的居住建筑,均应在前款规定的条件下,通过改进规划布局和建筑设计,积极改善居室日照条件、自然通风条件和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医院病房大、休(疗)养建筑、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的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及声廊等规定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南侧为多层建筑或中高层住宅的,其间距在新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在旧城改造地段,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
(二)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其间距应通过日照分析来确定,保证被遮挡的前述建筑符合国家有关规范的日照有效时数。
城市工程系统复习资料
第一章绪论1、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的三个层面为:城市工程系统总体规划、城市工程系统分区规划、城市工程系统详细规划。
2、城市交通工程系统的构成有:航空交通工程、水运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道路交通工程.3、城市给水工程系统的构成有: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
4、城市防灾工程系统的构成有:消防工程、防洪工程、抗震工程、防空袭工程、救灾生命线系统.第二章城市工程系统规划的工作程序与内容深度1、城市工程系统规划总工作程序分为四个阶段:拟定城市工程系统规划建设目标、编制城市工程系统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工程系统分区规划、编制城市工程系统详细规划。
2、城市供电工程系统规划的工作的主体程序为:城市供电负荷预测、确定城市供电系统规划目标、城市供电电源规划、城市供电网络与变电设施规划、分区供电、高压配电网络与变电设施规划、详细规划范围内送配电线路与变配电设施规划。
3、城市给水工程系统规划工作的具体程序为:城市用水量预测、确定城市给水系统规划目标、城市给水水源规划、城市给水网络与输配设施规划、分区给水管网与输配设施规划、详细规划范围内给水管网规划。
第三章城市供电工程系统规划1、在编制城市详细规划中进行供电规划负荷预测时,一般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密度。
2、城市电源通常分为城市发电厂和电源变电所两种基本类型。
电源变电所除变换电压外,还起到集中电力和分配电力的作用并控制电力流向和调整电压。
3、城市发电厂有:火力发电厂、水力发电站、风力发电厂、地热发电厂、原子能发电厂。
4、简述变电所选址要点(1)位于城市外缘或外围,便于进出线。
对于用电量很大、负荷高度集中的市中心高负荷密度区,可采用220KV及以上电源变电所深入负荷中心布置。
(2)宜避开易燃、易爆设施,避开大气严重污染地区及严重烟雾区。
(3)应满足防洪、抗震的要求。
(4)不得布置在国家重点保护的文化遗址或有重要开采价值的矿藏上,并协调与风景名胜区、军事设施、通信设施、机场等的关系。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7•【字号】渝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02.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2年6月11日渝府令[2002]第132号文发布根据2006年2月27日渝府令第193号文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从事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编制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符合本规定,并按相关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基本原则,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性质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其相容性应符合本规定表一《各类用地建设内容适建表》的规定。
第三章地块控制第六条除公益性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外,建筑用地在旧城改造区未达到1000平方米,新建区未达到2000平方米的,不得单独建设。
第七条建设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按本规定表二《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进行控制。
第八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2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必须先编制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其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由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确定。
市政工程规划 第8章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管线
主
要
内
容
• 概述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总体规划步骤 •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详细规划的步骤 • 管线综合设计方法
8.1
概 述
一、城市工程管线种类
1.管线种类按性质和用途分为:
(1)给水管道(工业管道、生活管道、消防管道等) (2)排水管道(工业污水、生活污水、雨水管道和明 沟等) (3)电力线路(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 电车用电线路等) (4)电信线路(电话、因特网、有线广播、有线电视 线路等)
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步布置原则
(1)城市各种管线的位置应采用统一的坐标及标高系 统; (2)管线综合布置应与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和绿化 布置统一进行;
(3)管线敷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当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 质时,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 装置及贮灌区; (5)管线带的布置应与道路或建筑红线平行,同一管 线不宜自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一、城市工程管线种类
•
综合术语
(4)管线覆土深度:指地面到管道顶的距离,即地面标 高减去管顶标高。 (5)同一类别管线:指相同专业,且具有同一使用功能 的工程管线。 (6)不同类别管线:指具有不同使用功能的工程管线。 (7)专项管沟:指敷设同一类别工程管线的专用管沟。 (8)综合管沟:指不同类别工程管线的专用管沟。
(3)腐蚀性介质管道的标高应低于其他管线;
(4)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 、可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 不应共沟敷设,并严禁与消防水管共沟敷设; (5)凡有可能产生相互影响的管线,不应共沟敷设。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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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城市与和城市化一、名词解释1.新城市主义2.城市化3.城市化水平4.逆城市化5.再度城市化6.城乡一体化7.城乡二元结构8.可持续发展二、简答题9.城市化进程中的S形曲线的主要内容是什么?10.世界、中国、发展中国家(除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的特点。
三、论述11.我国城市化发展的特征与前景。
12.小城镇发展建设的意义。
13.我国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主要战略方向。
第二章城市规划理论与编制一、名词解释1.雅典宪章2.霍华德3.马丘比丘宪章4.北京宪章5.城市规划区6.人居环境科学7.城市规划体系8.区域规划9.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0.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11.城市(总体)规划纲要12.分区规划13.修建性详细规划14.控制性详细规划15.近期建设规划16.结构规划17.远景规划18.战略规划二、简答题19.马丘比丘宪章比雅典宪章在思想上的进步。
20.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内容、作用。
三、论述21.对城镇体系规划的现状的发展趋势的见解。
22.简述我国目前法定的规划阶段、主要内容和编制、审批程序。
第三章城市构成与用地规划一、名词解释1.城市用地2.风玫瑰图3.热岛效应4.逆温层5.城市绿地系统6.绿地指标(三项)7.竖向规划8.工程管线综合9.结构规划二、简答题10.土地使用开发强度的考虑因素。
11.土地适用性评定的考虑因素。
自然条件是土地适用性平地的主要考虑因素。
包括:(1)地质条件:建筑用地、滑坡、崩塌、冲沟、地震、矿藏。
(2)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
(3)气候条件:太阳辐射、风象、温度、湿度、湿度与降水。
(4)地形条件:山地、平原、丘陵。
城市用地适用性评定可以分为;城市用地自然条件评定,城市用地建设条件评定,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条件的综合评定。
1、城市用地自然条件评定:作用:在调查分析自然环境各要素的基础上,对用地环境条件进行综合质量评价,为城市用地选择和用地组织提供科学依据、评定的内容:用地评定将用地分为三类,一类是条件较优越,能适应各种城市建设要求的用地,二类是只需要采取一定的工程措施,就能适合城市建设的用地,三类是用地不适宜建设的用地,用地评定的结果括图纸和文字说明,2、城市用地建设条件分析:包括现状建设条件,工程准备条件,基础设施条件的分析,A建设现状条件是指城市现有的各项物质内容的构成条件与数量的状况,包括城市用地布局结构是否合理,城市用地布局结构是否适应发展,城市用地分布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集中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工作的领导,并将地下管线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地下管线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下管线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管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通信、广播电视、能源、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业地下管线的有关具体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测绘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地下管线相关工作。
第六条【支持创新】国家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提高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加大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地下管线工作的投入,并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综合管廊等地下管线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第八条【禁止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设施,并有权制止和举报损毁、侵占、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
第二章规划第九条【规划编制】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地下管线规划,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脚手架(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劳务分包的,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其施工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卡。施工单位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将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所在单位、岗位资格、从业经历、培训情况、社保信息等信息输入劳务信息卡。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20111222(颁布时间)
20120301(实施时间)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文号)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设计文件中标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的验收,并签署意见。
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签字确认,并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工程的使用维护说明。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管理。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部分)
乐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工程部分)(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交通系统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第四章市政管线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六章防洪与内涝防治工程第七章竖向规划第八章规划核实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常用道路参考横断面图示附录二道路红线切角转弯图示附录三城市快速轨道禁建范围和控制建设范围示意图附录四道路切边绿带图示附录五综合管沟参考断面图附录六电力电器设备平面布局方式附录七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推进城乡统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各类与市政工程有关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第1.0.3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交通设施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及雨水、污水、再生水、给水、燃气、输油、热力、通信、广播电视、电力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
第1.0.4条本市中心城区区域内的市政工程,应根据本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计划,统一规划、分期实施。
第1.0.5条除大型跨省域、市域的市政工程外,本市域内的市政工程建设的平面坐标系统采用与西安坐标系相联系的乐山独立坐标系和高程系统。
第1.0.6条一般市政建设工程按基本地震烈度Ⅶ度设防。
第二章城市交通系统2.1 城市道路第2.1.1条城市道路分类1.城市道路按照其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四类即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2.快速路是为车速要求高、行程长的汽车交通连续通行设置的重要交通干路,快速路交通组织应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
3.城市主干路是城市各区或组团间的交通性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应分道行驶,并在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隔带或分隔栏。
4.城市次干路承担组团或乡镇内短距离出行并与城市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5.城市支路主要为解决局部地区交通和承担小区内部及大型建筑出入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13•【字号】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曲靖市人民政府公告(第64号)《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已经2012年2月1日曲靖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曲靖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保证城乡规划的依法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及各类建设工程均应符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曲靖市中心城区、沾益县、马龙县城市建成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在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使用统一的城市坐标及高程系统。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50137-2011)执行,分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及绿地八大类,见《城乡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表》(附件1)。
第五条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一)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应根据总体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三)凡《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件2)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9年6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甬政发[1999]106号批准米,在其他地方不得小于米。
第六十三条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六十四条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管线与管线,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
必须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交其交角不应小于45度。
在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六十五条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
当管线穿越城市道路、公路、铁路、隧道、绿地、人防设施、河道、建(构)筑物时,或与消防、净空控制区以及其他管线发生矛盾是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
第六十六条非人防工程自身需要的一切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特殊情况下,允许管径在70毫米以下的给水、热力管通过,但必须在管道入口处安装设阀门。
污水管、燃气管等危害性管道不得穿越人防工程。
第六十七条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形道或分隔带下,覆土深度不应小于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米。
第十一章其他第六十八条沿街建筑的外装修材料及其他色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必须时需作样板并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城市主要商业街道两侧十六层以上的高层建筑均需作外墙灯光设计。
大楼的广告、招牌、分体式空调箱的位置等,应统一规划。
高层建筑应设置航空障碍标志灯。
第六十九条城市道路两侧及繁华地段的建筑物前,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可采用绿篱、花坛、栅栏、透景围墙等。
围墙的平面位置一般不宜超过建筑不可逾越线。
第七十条沿城市道路的原有建筑,一般不得增开门窗。
确有必要的,不得破坏街道绿化和原有建筑结构、造型。
不得将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50米以内,无人行道街巷或无配套停车位等附属设施的非商业用房改建为商业用房。
第七十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指住宅、旅馆、招待所、商店、大专院校、办公、科研和医疗用房等),应按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城市规划原理(西藏大学)第七、八章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一般要求
合理分布车辆数、线路网、换成枢纽和战场等 设施; 大中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做到在客运高峰时使95% 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应做到在客运高峰时使95% 的居民乘用公共交通单程最大出行时间不超过1 的居民乘用公共交通单程最大出行时间不超过1 小时;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 规划城市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 设置快速交通用地。
三、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城市道路的功能 城市内部的交通载体 城市四大功能之一 城市的骨架 城市避难的场所 城市道路交通是组织城市各种功能用地的“骨架” 城市道路交通是组织城市各种功能用地的“骨架”,又 是城市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动脉” 是城市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动脉”。因此。城市 道路系统布局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城市是否可以合 理、经济地运转和发展。
交通出行调查(OD调查) 交通出行调查(OD调查)
概念:出行的起终点调查 目的:是为了得到现状城市交通的流动特征。改善 交通状况,优化交通
人流、车流、物流 出行目的 交通预测
五、城市道路景观规划
城市道路景观组成要素
主景 城市道路景观中起主导作用的视觉对象
山景 比较独特的山峰、山上的建筑物(亭、台、楼、 阁、塔) 水景 独具特色的水面及水中的岛屿、岛上的建筑物等 树木 古树名木,比较突出的绿化群 建筑物 文物建筑、标志性建筑
了解城市现代交通发展的历史; ★掌握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基本概念; ★掌握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红线划示。 了解城市交通的特征及交通调查的基本知识; ★熟悉城市道路景观规划的任务; ★熟悉城市交通及对外交通主要设施及规划要求;
一、城市与城市交通的发展
城市现代交通发展
水运。(产业革命初期) 铁路。(19 铁路。(19世纪40年代) 19世纪40 40年代) 公路、航空及管道。(20世纪50年代) 公路、航空及管道。(20世纪50年代) 综合运输。(现在)
鄂尔多斯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三章建筑管理第八条建筑间距(一)建筑物的间距除满足消防、抗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建筑保护等方面外,应同时符合本规定。
(二)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我市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且长边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控制:新建区住宅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1.8倍,改建区为1.6倍,且不小于12米。
点式住宅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2.当住宅朝向不朝正南时,其间距应按表四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表四方位0‘一15‘15’--30‘30‘---45’45‘--60‘>60‘折减系数 1.0 0.9 0.8 0.9 0.953.低、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
当东西向楼在北侧且南侧楼山墙宽度大于15米时,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倍。
4.联排居住建筑长度达到或超过规范规定的要求时,山墙间距按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控制,计算小于6米时,按6米控制,同时应满足消防或工程管网的埋设要求。
点式住宅,东西侧有主居室窗户时,按建筑平行布置时确定间距。
5.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当满足规范规定的日照时数要求,具体间距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三)非居住建筑的间距1.高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7倍,且不小于18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小于15米。
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南北最小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小于13米,东西最小间距不宜小于较低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小于6米。
高层非居住建筑与多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在南或东西侧时按高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在北侧时按多层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低层非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非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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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概述
5、同一类别管线 相同专业、具有同一使用功能的工程管线
6、不同类别管线 具有不同使用功能的工程管线
7、专项管沟 8、综合管线 敷设同一类别工程管线的专用管沟 敷设不同类别工程管线的管沟
9、用地红线 按规定审批权限批准,由规划管理部门划定 的建设用地范围边界线。
10、用地界线
11、建筑红线
12 敷设管道干线的综合管沟在车行道下,其覆土深度须根据 道路施工、行车荷载、综合管线的结构强度、当地的冰冻深度 确定。敷设支管的综合管沟在人行道下,其埋深可浅些。
13 管线之间或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除 满足技术、卫生、安全要求外,还须符合人防规定;
14 管线路线尽量短捷; 15 与城市规划发展方向一致,管线工程的管位和容量应留有 余地。
相邻不同权属地块之间的权属分界线。
建筑物外立面所不能超出的界线。
12、道路红线
规划道路边线。
§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布臵原则
1、各种管线的位臵应采用统一坐标及标高系统,局部地区 内部的管线定位也可采用自己的坐标系统,但区界、管线进 出口处应与城市主干管线的坐标一致。
§8-1
概述
2、按输送方式分类 (1) 压力管线 指管道内流体介质由外部施加压力使其流动的 工程管线,通过一定的加压设备将流动介质由管道系统输 送给终端用户。如给水、煤 气、灰渣等管道。 (2) 重力自流管 指管道内流体在重力作用下沿其设臵的方向流 动的工程管线,有时需加中途提升设备将流体引向终端。污水、 雨水等管道属于此类。 3、按敷设方式分类 (1)架空线 通过地面支撑设施在空中布线的工程管线,如架 空电力线、电话线等。 (2)地埋管线 在地面以下有一定覆土深度的工程管线,又分为 深埋、浅埋两类。深埋指覆土厚度大于1.5米,浅埋指覆土厚 度小于1.5米。
第8章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工程管线综合
是指统筹安排城市建设地区各类工程管线的空间位置, 综合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与城市其它各项工程之间的矛盾 年进行的规划。 各工程管线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维修管理一般由各个专业 部门或专业公司负责。为避免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工程管线与临近 建筑物、构筑物相互产生干扰,解决工程管线在设计阶段的平面 走向、立体交叉时的矛盾,以及施工阶段建设顺序上的矛盾,在 城市基础设施规划中必须进行工程管线综合工作
在佛山新城核心区,水管爆了,电线断了,不需到处“开 膛破肚”,只要向佛山新城综合管沟中心报障,工作人员数分 钟内就能通过综合管沟进行检修。今后新城的住户,通过智慧 家居工程,在办公室通过手机,就能对家里的电器等设备进行 操控。这就是“智慧佛山新城”将带给人们的生活。
计划从2012年开始,通过3~5年的设计与建设,佛山新 城将建设成为全国领先的示范区。
§8-1
二、综合术语 1、管线水干净距 平行 敷设的相邻管线外表面 之间的水平距离 2、管线垂直净距 两个管 线上下交叉敷设时,上面 管道外壁最低点到下面管 道外壁最高点之间的垂直 距离。
概述
3、管线埋设深度 地面到 管底(内壁)的距离,即地 面标高减去管底标高,
4、管道覆土厚度 地面到管 顶的距离,即地面标高减 去管顶标高
§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5、管线带的布臵与道路或建筑红线平行,同一管线不宜自道路一 侧转到另一侧; 6、须在满足生产、安全、检修的条件下节约用地,经济技术合理 时,应共架、共沟布臵;
7、尽量减少与铁路、道路及其他干管的交叉,须交叉时,应为 正交;
8、在山区,应充分利用地形,应避免山洪、泥石流等不良地 质现象; 9干管应布臵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管线分类布臵在道路两侧 10、分期建设时,应近期集中,远近结合;
第8章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彻底结束“拉链路”历史 基本上一百年都不需要动。”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 任龚清概是这么描述综合管沟的,一公里投资就达几千万,正 是这样的一个百年工程,如今正在建设中的坛西大道综合管沟 示范段即将收尾,19日,施工现场,工人们正在做主体结构内 的支护和混凝土施工。
综合管沟,又称共同管沟,这是一个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 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热力、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 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 这样的一个隧道结构彻底改变以往各个管道各自建设、各自 管理的零乱局面,并且综合管沟也将根治传统直埋而导致的 “拉链路”——因埋设、维修管线而导致道路反复开挖
进入佛山新城综合管沟里如同进入了城市的心脏。 2.8×3.33米隧道,七八层线槽排在隧道两旁,大水管则爬在 地面,数条粗壮的电缆和光纤通过线槽延伸至世纪莲体育中心 等建筑物下面。内设专门的检修口、通风口、投料口以及监测 系统。 据工作人员介绍,佛山新城综合管沟尚属全国的第二条,全长 约9.73公里,是一条沿佛山市岭南大道、裕和路、华康道、文 华南路环状布局的“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这种布局大大 节省了城市地下空间,避免了管线单独埋设所产生的检测困难 、影响输配等缺点。
安亭新镇:四大管线成功“入驻”
2002年12月开始动工兴建的投资1.4亿元的上海嘉定区安 亭新镇共同沟是我国首条完整的民用共同沟。安亭新镇一期 共同沟全长5750米,于2004年3月建成。该共同沟是“日”字 形格局,将服务安亭新镇一期2.5平方公里范围。安亭新镇的 共同沟宽高各2.5米,目前小镇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 各种管线各就各位,还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以及监测、 排水、通风、照明系统。 上海市政设计研究副总工程师王恒栋告诉记者,安亭新镇共 同沟能够相对较好地投入使用主要有两大原因。首先,规划和 建设上的同步性,因为属于新镇发展的配套设施,因此,可以 说新镇与共同沟是同步规划同步建设,新镇敷设的管线得以相 对比较顺利地进入共同沟,是现实所需。第二,各政府部门听 取多方意见,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了管线顺利入沟
譬如,各种管线在平面、竖向断面上位臵相互冲突、干 扰,住宅区、工业区、各企事业单位及厂矿区内外敷设的各 种管线互不衔接;规划设计的管线和现状管线彼此矛盾;局 部和整体互不配套等。
这些问题如果在规划设计是不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施 工的顺利进行,影响城市的发展和功能的政党运转,有时还 会发生安全事故。因此,对规划设计的管线工程须进行统一 安排和综合协调,即工程管线综合。
第8章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8-1 概述
§8-2 城市工程管线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8-3 规划步骤 §8-4 管线综合设计方法
§8-1
概述
在城市中,为便于居民生活和发展生产,需要敷设给 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多种管道和线路 ,这些管道和线路统称为管线工程。 由管线工程的用途、技术要求各不相同,由于承担设计的单位 不一,施工时间也有前后,往往会造成很多问题。
探秘综合管沟 领略新城智慧
佛山新城综合管沟内部构造,集电力、通信、燃气、给排水 等各种管线于一体
综合管沟长约9.73公里,沿佛山市岭南大道、裕和路 、华康道、文华南路环状布局
综合管沟内,工作人员检查沿路管线
工作人员在介绍智能家居 系统-可通过电视机控制各 种电器等
智慧家居”样板房内的智 能照明触控面板
§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二、城市地下工程管线避让原则
1、压力管让自流管
2、管径小的让管径大的 3、易弯曲的让不易弯曲的;
4、临时的让永久的; 5、支管让干管 6、工程量小的让工程量大的; 7、新建让已建 8、检修次数少的、方便的让检修次数多的、不方便的。
§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8-1
概述
统一安排和布臵,就是以各项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资 料为基础,从总体上、全局上进行分析研究,如发现某一单 项管线工程布臵的走向、位臵不合理,或与其他管线工程发 生冲突,就要提出调整和解决问题的意见与建议,会同有关 单位协商解决。 为避免互相矛盾,各设计单位在交付图纸之前,应对所 承担设计的部分与相关的工程管线进行校对和检查,即可及 时解决矛盾,避免发生冲突,从而提高了规划设计质量,也 有利于各项工程的顺利建设。
§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在同一条城市干道上敷设同一类型管线较多时,宜采 用专项管沟敷设;在交通繁忙、管线设施多的快车道、主干 道、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不允许随时 挖掘路段的地段、广场或交叉口处、道路下需同时敷设两种 以上管道及多回路电力电缆时、道路与铁路或河流交叉处、 开挖后难以修复路面下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应采用综合管 沟集中敷设。
2、管线综合布臵应与总平面布臵、坚向设计和绿化布臵统 一进行,使管线之间、管线与建筑物之间的平面上及竖向上 相互协调、紧凑合理。
3、敷设方式应根据地形、管线内流体性质、生产安全、交通 运输、施工检修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择优确定。
4、当管内流体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等性质,严格 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臵及贮灌区。
§8-2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原则与技术规定
11 充分利用现状管线 改建、扩建工程中的管线布臵,不应 妨碍现有管线的正常使用,且按自建筑红线或道路红线向 道路中心线方面平行布臵为:电力电缆、电信管线、燃气 配气、给水管线、热力管线、燃气输气、雨水管线、污水 管线。
12 工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工程管线之间的水平距 离符合规范规定。
张杨路共同沟投用5年闲置过半
为减少路面的“开膛破肚”,浦东新区在张杨路着手建设了国 内第一条现代化的共同沟,投资达3个亿,1994年土建竣工, 2001年配套全部结束,累计全长11.125公里。所谓“共同 沟”,即地下综合管廊,是将水、电、通讯、燃气等各种管线 共同敷设在一个地下空间中的市政管道设置方案,在国外已被 广泛使用。“ 每天都有人巡视安全情况,如工作人员发现有管线出现 问题,会及时通知相关管线负责单位。”孟悦祥向上海东方 早报记者介绍到,张杨路共同沟内安装有通风、排水、照明 等配套设施,均通过两级计算机网络与中央控制中心相连, 可将沟内各种信息与数据汇总到控制室,而控制室则能对各 类设施实施自动远程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