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行政确认判决
17年、18年法律硕士联考(非法学)基础(真题+答案)
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C.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D.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第10题
甲因涉嫌抢劫被公安机关逮捕后,主动供述自己曾入户盗窃。甲供述盗窃的行为属于______。
A.坦白
B.一般自首
C.立功
D.特别自首
第11题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对于数个有期徒刑的并罚,应采用______。
C.行为性质错误
D.意外事件
第6题
甲约乙去偷笔记本电脑,乙不敢去偷,但答应负责找销路。甲得手后将盗得的10台电脑交给乙,乙找到经营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脑的来路不明,就以10000元的价格收购了价值45000元的电脑。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A.甲、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甲、乙、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B.因甲受欺诈可撤销
C.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而无效
D.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第24题
根据我国合同法,下列当事人中,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的是______。
A.委托人
B.承揽人
C.出租人
D.赠与人
第25题
甲委托乙以乙的名义为甲购买一辆汽车。乙与丙签订购车合同后,由于甲的原因不能依约向丙支付购车款,乙遂向丙披露了委托人甲。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第18题
甲(建委主任)与妻子乙商议后,由乙出面收受请托人现金300万元,甲为请托人办理建筑审批手续。乙的行为______。
A.构成受贿罪
B.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受贿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根据以下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甲以自己为受益人给妻子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后设计杀害了妻子,并以妻子意外死亡为由,申请并获得保险金80万元。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及答案解析
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第一部分专业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单2017.1}1.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展开“猎户行动”,追捕潜逃海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审判,此举是为了实现刑法的A.规制机能B.保障机能C.保护机能D.补偿机能答案:C。
【考点】刑法的机能。
【解析】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一般说来具有3种机能:规制机能即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者约束的机能。
其方式是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者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从而避免犯罪。
保护机能即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法益保护机能是指刑法通过惩罚侵害法益的犯罪,从而发挥保护人民、社会、国家的法益的作用。
保障机能即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和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2017年《昶霖预测》原文:“◆§1:1.简述刑法的机能(和任务)。
”{单2017.2}2.甲国公民乘坐乙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时,殴打中国籍乘客刘某致其重伤,甲国公民对刘某的犯罪,适用我国刑法的依据是A.属地管辖原则B.保护管辖原则C.属人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答案:B。
【考点】空间效力。
【解析】保护管辖权▲记忆:领域外、外国人、原则不追究。
《刑法》第8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017年《昶霖预测》原文:“∥复习考点:刑法的渊源、解释、原则、空间效力。
”2017年《法硕6套卷》第32页卷3单选第15题——同考点★★,点击查看{单2017.3}3.下列选项中,构成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是A.甲将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锁在家中,外出数天致母亲饿死B.乙(纳税人)作假账,少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的20%C.丙(司机)驾驶时,离开公交车驾驶岗位与乘客斗殴,造成交通事故D.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乘客心脏病突发未予施救,该乘客不治身亡答案:B。
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真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考研真题
一、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30分)
1.法律原则
2.法律规则
3.法律责任
4.宪法的效力
5.国家元首
6.行政区别
7.形成权
8.地役权
9.选择之债
10.附属刑法
11.终审监禁
12.强迫劳动
13.普通共同诉讼
14.执行和解
15.反驳
二、解答题(每题6分,共60分)
1.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特点
2.法律推理
3.单一制的特点
4.选举权的平等保护
5.抵押权的设立规则
6.合同的解除
7.开设赌场罪
8.职业禁止制度
9.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异同
10.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论述(每题12分,共60分)
1.(法理)请谈谈对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认识并说明理由。
2.(宪法)宪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试分析该法条。
3.(民法)论占有的法律意义。
4.(民诉)案例分析:考点——判决生效后出现基本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如何救济。
5.(刑法)论述刑法分则中死刑罪名的消减过程。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讲:确认判决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精讲:确认判决司法考试行政诉讼法复习指导:确认判决。
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行政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确认判决,指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
确认判决按照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与否的结果,可分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判决和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判决。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通常应作出履行判决,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但在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为时过晚,达不到对原告救济目的时,人民法院判决责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撤销判决,但在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时,人民法院就只能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例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不制作、不送达决定书,而该具体行政行为又属违法行为,即可适用此判决形式。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不符合行政行为成立条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或依法不可能成立的行为。
由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能成立或其本身自始无效,人民法院无从撤销,而应作出确认其无效的判决。
法律教育网(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将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
通常情况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通过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从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大局出发,人民法院不应作出撤销判决,而应作出确认违法判决。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三、简答题:第51-5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简2017.51}51.简述假释的法律后果51.(1)假释的撤销及处理:①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②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③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刑法》第85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3)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简2017.52}52.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特征52.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共同特征:(1)侵犯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少数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
年满16周岁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个别犯罪的主体则只能是单位,如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章(上)行政确认
行政裁决
3、行政裁决举例 A、裁决权属纠纷,乡政府裁决 相邻两村的土地纠纷; B、裁决损害纠纷,环保局裁决 排放污染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纠纷; C、裁决侵权纠纷,商标管理机关裁决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纠纷。
行政确认
2、行政确认的类别 行政确认实际分为两大类: ——确认某(是否可以开车) ——确认某种情况是否合法 如:确认某两人是否为合法婚姻 确认某商店是否违法经营
二、行政裁决
1、行政裁决的概念 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解决行政相对人之间 发生的特定民事纠纷 2、理解行政裁决应注意的内容: A、行政主体是否有行政裁决权须法律明文规定, 法律没有规定就没有裁决权力。 B、裁决的民事纠纷和行政主体管辖的行政事务密切相 关,与自身所管辖事务无关,行政主体无权裁决。 C、行政裁决往往不是最后定论, 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还可以到法院起诉。
岗位职责三工作总结项目运维项目实施银青高速视频监控东毛隧道停车场项目全面实施ip设置贵州独平高速项目全面实施监控室机柜布线四心得体会在这段时间的学习过程中我对部门很多产品从零学起刚到公司的时候感觉压力很大经过这些时间的认真学习和实际操作调整心态现已完全能融入公司的各项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中
第十章-----第十五章讲的全是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二章(上) 行政确认与行政裁决
一、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 与行政相对人有关的情况不明确、或发生争议时, 行政主体依照自身职权、依法将有关情况明确。 行政确认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往往又是其他行政行为的前提 如:行政给付,先确认当事人是否贫穷; 行政奖励,先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有贡献; 行政补偿,先确认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损失; 行政处罚,先确认相对人是否违法。
2017年法硕(非法学)考研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1~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试题要求的)1.下列关于不同法学流派的表述,正确的是A.自然法学派强调人定法高于自然法B.历史法学派主张法是自由意志的体现C.社会法学派倡导法学应当关注法律现实的多种面向D.分析法学派认为法学应当研究法与道德的内在关系{2}2.下列关于法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中华法系体现礼法结合的精神B.大陆法系是在德国民法典的基础上产生的C.英美法系是以美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为主导发展而来D.法系划分的主要依据是各国法律的外在形式和本质特征{3}3.下列关于法律继承的理解,正确的是A.法律继承与法系的形成之间没有关系B.法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决定了法律继承的必要性C.法律继承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相互继受和影响D.法律继承仅体现本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延续{4}4.甲影楼为乙拍摄婚纱照,后擅自将乙的婚纱照卖给丙杂志社做封面,乙得知后,与甲和丙交涉未果,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和丙侵犯了乙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此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法院与乙的关系是诉讼法律关系B.法院甲、丙的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C.甲和乙在诉讼中的关系是纵向法律关系D.甲和丙因照片使用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调整性法律关系{5}5.“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
”关于这句话,下列理解正确的是A.人生而自由,因此自由与法律无关B.自由意味着人可以从事任何自己想做的事情C.法律以保障个人自由为唯一的价值和目标D.若没有法律的保障和约定,自由便荡然无存{6}6.关于如何提高我国司法公信力,保证公正司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加强人权的司法保障,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B.提升司法公信力要求法院在裁判前必须广泛征求社会意见C.提升司法公信力升必须推进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D.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检察权、审判权与执行权高度统一{7}7.甲因琐事与乙发生冲突,将乙打伤。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
2017年法律硕士(非法学)宪法部分真题答案及解一、单选题25.下列选项中,违反我国宪法平等权要求的情形是A.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公民担任B.某大学将具有博士学位作为招聘教师条件C.某民营饭店在门口贴出通告:本店谢绝公款消费D.某中央国家机关将具有北京户口作为招录公务员条件答案:D解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受到国家歧视。
26.2017年两会召开前夕,公安机关以涉嫌参与一年前的非法集资为由,逮捕了全国人大代表甲。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表述正确的。
A.非经全国人大主席团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B.非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许可,公安机关无权逮捕甲C.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主席团报告D.公安机关可以拘留甲,但须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答案:B解析:宪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因为全国人大代表是现行犯而被拘留的,执行拘留的公安机关必须立即向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或者立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
召开前夕,说明是闭会期间,一年前,说明不是现行犯。
27.我国法律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此项规定体现的宪法权利是A.劳动权B.财产权C.社会保障权D.休息权答案:C解析: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28.下列关于中央国家机关职权或相互间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大负责B.中央军委主席须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C.国务院制定行政法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D.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省级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答案:A解析: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论行政诉讼的确认判决
论行政诉讼的确认判决一、确认判决的发展(一)法律行为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最开始并非在行政诉讼领域研究,它始于民法领域内的诉讼,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很大程度参考了民法的相关规则,而确认之诉也不例外。
最典型的确认之诉是民事主体之间对某种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存续或是否存有效力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确认该法律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
在这些已有的定义基础上,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在行政诉讼法领域,按照研究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及法律行为的确认之诉。
法律关系的确认诉讼也被称之为狭义的确认之诉,而所谓法律行为的确认之诉,是对诉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效力等进行确认的诉讼形式,是以行政行为为对象的诉讼形式。
(二)外国确认之诉的发展德国的确认之诉的发展道路是崎岖坎坷的,发展初期,德国的行政判决在总体上是不主张确认之诉的存在的,普遍适用的是撤销之诉进行判决。
随着行政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当前的行政理念较之之前可谓之巨变,行政手段甚至突破物理限制,变得数字、多样与复杂,撤销之诉在很多方面陷入囹圄,无法解释,因此,确认之诉才得以发展。
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的确认之诉的特点就是划分较为细致,仅在确认违法之诉当中,就有确认不作为的违法和确认作为的违法确认等多种类别,而日本在其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当中当中主要明确了确认违法之诉和确认无效之诉的两种诉讼形式,随着2004年对该法的修改,将上述该法中规定的诉讼形式明确定义为“关于公法上法律关系的确认之诉”,至此导致日本学者开始热衷于对行为的性质及其是否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研究。
一些学者认为应该推广行为的违法确认规则,其理由在于,首先,在民法当中的确认之诉,在经过一定的价值考量后,在必要的情况下,也会例外的确认过去的法律关系及事实;其次,防止司法程序影响行政程序以及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为衡量标准的观点及原则不应当适用在行政法领域,反而应当承认的是“确认利益”。
(三)我囯行政诉讼法上确认之诉的出现与衍变我国早期的行政法学者大多主张通过直接参考民事诉讼当中的确认之诉,然而通过研究实际制定的法律发现,该主张并没有被立法者接受。
人大法硕考研:行政确认判决
人大法硕考研:行政确认判决行政确认判决适用来源「案情」杨某系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
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王某商定,杨某将其从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王某,有关房屋办证手续由杨某负责。
同年1月22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向A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申请办证,房管局依法向王某颁发了产权证书。
不久,杨某与王某闹了矛盾,2007年2月杨某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注销了王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登记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3月,王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恢复王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
杨某将店面赠于王某并为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成,此时王某系该店面的合法所有人。
事后,杨某在未征得王某的同意下,私自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管局未经严格审查,在王某未到场,未签字认可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王某的产权擅自注销,并将店面转注册于杨某名下,房管局注销及登记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撤销,本可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店面已由杨某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胡某对该店面善意取得,如判决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然丧失意义,故仅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房管局将店面登记于杨某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但不予恢复王某的产权。
第二种: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同时责令房管局采取补助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
对于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的理由同意第一种意见,同时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现因争议店面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如果不责令房管局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则不利于王某向杨某主张赔偿无合法依据,从而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12、第十二章 行政确认、许可与裁决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效率与便民原则 (四)权益保障原则 (五)信赖保护原则 (六)监督原则 四、行政许可的分类 (一)一般许可与特殊许可 (二)排他性许可与非排他性许可 (三)独立许可与附文件许可 (四)无条件放弃的许可与有条件放弃的许可 (五)长期许可与有期限的许可 (六)行为许可与资格许可 (七)各种行业性行政许可
三、行政裁决的作用 行政裁决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1.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纠纷。 2.有利于发挥行政机关的优势,提高效率。 四、行政裁决的类型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的行政裁决主要分为以 下几种类型: 1.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2.对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 3.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五、行政裁决的原则 行政裁决的原则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应 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行政机关在坚持依法实 施行政裁决的前提下,行政裁决活动还需遵循以 下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及时、便民的原则。 六、行政裁决的程序 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裁决的实 践,行政裁决的程序规则或步骤大致有以下阶段: 1.申请。 2.受理。 3.审查。 4.裁决。
七、行政许可的程序 行政许可的程序为: (一)申请与受理 1.提出申请。 2.受理。 (二)审查与决定 1.审查材料。 2.告知并听取意见。 3.作出决定。 4.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三)听证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 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 以公告。 2.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3.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 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 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 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4.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 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 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5.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 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行政机关应当根据 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浅谈行政确认诉讼之判决
浅谈行政确认诉讼之判决行政确认诉讼是指在处理行政案件中,由行政机关依法对具体事实或者具体权利关系进行确认的诉讼。
行政确认诉讼在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其作用主要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同时也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威信。
行政确认诉讼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它可以适用于诸多领域,如土地、房屋、物权、商标、专利、行政处罚等。
在行政确认诉讼中,当事人一般是指需要进行行政确认的当事人,即权利主张人,权利主张人必须有一定的权利基础,并经过合法程序获得权利主张地位。
在行政确认诉讼中,裁判的主要任务是确认争议事项的事实和法律关系,以便判断当事人正在争议的权利是否存在。
在行政确认诉讼中,法院的职责是独立中立的,既不能随意地支持行政机关,也不能偏袒权利主张人。
法院应该通过审查事实和法律,公正地裁定争议案件,并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行政确认诉讼的审判程序包括初审和上诉两个阶段。
在初审阶段,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的证据和行政机关的证据,并依据法律规定确认权利和事实,作出一项有利于权利主张人的判决;在上诉阶段,当权利主张人特别不满意初审判决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向上级人民法院提交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确认案作出最终裁定。
综上所述,行政确认诉讼作为一种重要的行政法律程序,其核心意义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在行政确认诉讼中,法院应当独立中立地履行职责,通过判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并根据法律规定确认权利和事实。
行政确认诉讼在中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中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
一、行政确认诉讼的案例举例1、物权纠纷案经过审理和调查,法院认为该房产的归属权明显属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拥有,故不能认为是申请人自行所有。
同时,申请人没有取得被申请人的同意,在没有确定他对该房产的份额的情况下,私自出租属于违法行为。
针对此案,法院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被申请人享有该房产80%的共同所有权,申请人仅占有房产20%的共同所有权,并限制申请人对房产出租。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法理学部分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3)法理学部分一、名词解释(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3分,共6分)1.公法;【答案】公法是在民法法系中和私法相对的一种法的分类.古罗马法学家将公法定义为有关国家利益的法律;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是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就是公法.包括行政法,刑法和组织法等.2.法系;【答案】法系的含义和划分标准并没有完全一致的共识.一般认为,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和由此表现出的不同的外部特征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凡是具有共同历史传统和相似外部特征的法就构成一个法系,法系是某些国家和地区的法的总称.西方社会最主要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民法法系)和英美法系(普通法法系).二、判断题(本题共19小题,每小题1分,共19分;)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答案】错误。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本题主要考察古代法律的产生形态;重点区别原始社会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考点分析】法律的产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一般调整的过程.社会关系的调整总是从个别调整再发展到一般调整.个别调整数量的增多,就需要形成一个一般的行为规则,以便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另一方面,法又经历了从自发调整到自觉调整的过程.习惯法是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习惯,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它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因此说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就是习惯法。
故本题选错。
凯程法硕,国内领先的法硕法学辅导机构,法硕考研,首选凯程!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答案】正确。
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考点分析】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针对一般的情况、一般的主体发布,可以反复适用,属于法的范围。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
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专业综合课真题及解析(5)法制史部分一、填空题(本题共2题、4空,每空1分,满分4分)1.夏商统治者在君权神授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_____和_______的神权法思想。
【答案】天讨,天罚【考点分析】本题考查夏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夏商两代,天命神权观念,一直占支配地位,表现在司法上便是将原始宗教和神明审判相结合,形成天讨,天罚的思想。
一方面,对于案件的定罪量刑通常通过神明裁判。
另一方面,王作为最高的裁判者,出于巩固奴隶制社会制度的需要,把天上的神明裁判和人间的王的裁判合二为一,把天讨,天罚,王罚沟通起来借以增强王权。
【考生注意】夏商司法审判,由从重神权到重人事的倾向不断加强,但天讨和天罚思想,仍长期存在历代的司法文化并不断发生影响。
本题与西周的明德慎罚,敬德保民思想联系识记。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____、___制度的形成,标志着封建特权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答案】八议和官当【考点分析】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豪门世族集团的势力日益膨胀,享有经济和政治特权,与这种状况相适应,维护世族门阀特权的法律制度――八议和官当制度,正式写入法律。
八议制度源与西周时期的八辟之法。
三国曹魏新律开始将八议载入律文,以后历代法律均沿袭不改。
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除十恶重罪以外,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应将所犯罪状及应议情况奏请皇帝裁决,由皇帝根据其身份及具体情况减免刑罚的制度,犯流罪以下可以减等处刑。
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官当是中国封建法律允许贵族和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当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司法特权原则在法律上的另一具体体现,南北朝时期《陈律》始有官当之制,从八议到官当,能够享受减免刑罚特权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官当与八议和赎刑等制度的结合,对于保护垄断当时高官显爵的门阀世族更加周延。
【考生注意】本题考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门阀世族的司法特权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裁判—确认违法或无效判决
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行政行为违法,但不 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 违法的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
— — 行政法基础— —
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甘肃110出 警慢致人 死亡被诉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
确认判决包括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判决和确认行政 行为无效判决两种。
— — 行政法基础— —
什么是 确认判
决?
确认判决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
行政法律原理与实务
— — 行政法基础— —
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是对撤销行政行为的补充。一般 说来,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撤销,但如果不需要撤 销或者无撤销内容时,可以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什么是 确认判
决?
行政主体不合法或者没有依据等 重大明显违法情形时,人民法院 可以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
— — 行政法基础— —
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什么情 况下确 认违法?
南昌地铁二号线延 伸工程未批先建
行政诉讼确认判决
— — 行政法基础— —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
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真题及答案本内容凯程崔老师有重要贡献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试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I,近年,我国司法机关屡F猎户彳辰儿追捕潜殆卸外的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刑事謝贮11港是为了实现刑迭的A.规制机就B窃障机能匚酚机能0补偿机能z-甲国公民赴己国飞机飞越丙国领空科,般打中国藉乘音刘幕致耳重伤,曰国公民适用我II刑法的依掘杲A.尉管瑤圍HlB.保护辭原则CJBA^S原则D.普遍商原则3.T列邈顶中,构成奘1E不作为征罪的是乩甲埒三话不能巨理的母亲裁在霞礼外出数天致母亲M死B.乙C纳锐人)少樂纳F磐燉翱巨大目占回內税额的20唸c.丙(司凯・驾蠻寸,宫开公交车尊嫌位与乗害斗殿,造咸交通事故D. 丁{医生)在飞机上目睹案容心脏病锲缭予庙救,该集客不治身亡収甲基幵人故參施的R忻为#与乙觎亡之I頤有刑;去上因果关系锂扎甲劝乙乘坐仪症汽车去山区旅存』乙旅行眄因汽车坠克死亡B.甲作狂驚咒与耳可矛盾的乙:后乙突发疾病死匸C.甲殴打乙致其區忻,乙在去医阮途中硕鬲搂丄坠落柯花誌砸丰死亡D.甲持卞棍对乙穽追不會,Z迫不得已毬八冰冷的河中因痉擊而瀝水兀匸5.用浬用水果刀住書钱三,却矢手将张二旁的至囚撞伤。
歯申懂册在我国刊決中屢于A. 因果关系错惧时:击错淇匚行为性灰错误6耳纹乙去倚笔记本电羸乙不載云筍但答应员责找销跟甲得手后將盗得知0台电脑交给乙Ztt 到经営电子产品的丙,丙觉得电協的来路不明,就以丄网臥的价略收购了价值458叭的电热对此,下列说:去正确的是扎孔乙的行为构成盗窃址筑同犯罷出甲、乙丙鸽砂松成鈿谍的共同狠罪UZM诙欄資宙屈CW仏aWEnfiffl罪D.Z,丙的行为袍感掩师、隐購犯許M律罷鍛同犯罪儿下歹咲于罚金E懐述、苻討涸刊出规5:的是扎疋未成年判处朋釦不得由耳监护人垫勺乩是否判址気全,不虑考虑犯罷人的竖癖* 匚圃驅犯毘情节,康运判胡金繼嘟D对黑犯应当并处罚金8•甲皿期回赢J目瞌一畀将一女運行拉进小巷,女于却H:散幵我!坪決为男子欲厅神,逐冲上去,用砖快将畀亍打成轻处事石查明,i繰女系夭妻关筋事发G標于阻止女于回姐執甲的^为成豈扎事前防卫B泪想防卫匚正当防卫D•防卫过当£形燧^已不層于世当饰腮博政「椒和的是人危害盘共安全甸已罪势子艮視妣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匚■危害国尿安全的犯Ji分子暦内旋醱球D禍越凤刑的犯罪分子. . DEDECMS'fflLl1()•甲为涉嫌JM J说公安机•艾这抽后。
行政确认的特征
行政确认的特征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
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编辑本段作用行政确认有稳定法律关系,减少各种纠纷,保障社会安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因而适用于广泛的范围,行政确认主要形式有: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编辑本段分类(1)按行为的动因不同可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
(2)按行政确认对他种行为的关系,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行政确认。
独立的行政确认是指不依赖他种行政行为而独立存在的行政确认行为。
即这种行为不是他种行政行为成立的必要前提。
附属性的行政确认,是指他种行政行为依赖于该行为补充。
按照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
对权利归属的行政确认主要有:不动产所有权的行政确认、不动产使用权的行政确认、经营权的行政确认、工业产权的行政确认。
编辑本段各种行政确认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通责任的认定;对行政案件的原告中自然受治安行政拘留的人员、劳教和受审人员的精神病司法鉴定等。
2、司法行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合同、委托、遗嘱、继承权、财产权、收养关系、亲属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公证;对身份、学历、经历、出生、死亡、婚姻状况等事实的证明;对有关文件的真伪、法律效力的公证等等。
3、民政管理中的确认民政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现役军人死亡性质、伤残性的确认;对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等级确认;对革命烈士的确认;对结婚、离婚条件的确认等。
4、劳动管理中的确认劳动管理中的确认主要有对人员伤亡事故原因、责任的确认;对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原因和责任的确认;对特别重大事故的技术鉴定等。
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
人大法硕考研:2017考研法律硕士(非法学)真题一、单项选择题:第1-40小题,每小题1分,共40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符合试题要求。
1.下列选项中,体现罪刑相适应的是()A.刑法关于空间效力范围的规定B.刑法关于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C.刑法关于享有外交豁免特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D.刑法关于放火罪与失火罪构成要件及法定刑的不同规定2.根据解释的效力,可以把刑法解释分为()A.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B.当然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C.当然解释,扩大解释和缩小解释D.文理解释,论理解释和学理解释3.依照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不认为犯罪的条件是()A.情节轻微的B.危害不大的C.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D.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4.甲醉酒驾驶,撞死一行人后逃逸,在被追赶时精神病复发。
对甲()A.不追究刑事责任B.应当追究刑事责任C.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D.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5.下列关于犯罪对象的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对象是犯罪客体的载体B.犯罪对象的功能是区分此罪与彼罪C.犯罪对象是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D.犯罪对象是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7.人民法院认为,甲公司于2017年12月偷逃税款构成逃税犯罪行为A.不再予以追究B.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C.按照单位犯罪仅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D.按照自然人犯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刑责8.甲和乙意图置常某于死地,甲将匕首向常某刺去,常某急忙躲闪,匕首刺中了乙,乙流血死亡。
甲的行为A.故意杀人罪(既遂)B.过失致人死亡罪C.故意杀人罪(未遂)D.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9.甲受乙教唆,雇佣童工从事为重劳动,情节严重。
甲、乙的犯罪属于A必要的共同犯罪B简单的共同犯罪C特殊的共同犯罪D任意的共同犯罪10.甲盗割高压电线,既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又构成盗窃罪。
这种犯罪形态属于A想象竞合犯B继续犯C连续犯D吸收犯11甲(17周岁,无业)收受犯罪人窃地的笔记本电脑后,为其窝藏赃物,构成犯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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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法硕(非法学)考研:行政确
认判决
行政确认判决适用来源
「案情」杨某系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
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王某商定,杨某将其从A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王某,有关房屋办证手续由杨某负责。
同年1月22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向A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申请办证,房管局依法向王某颁发了产权证书。
不久,杨某与王某闹了矛盾,2007年2月杨某单方向房管局申请注销了王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登记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
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08年3月,王某得知此事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恢复王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确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
杨某将店面赠于王某并为之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成,此时王某系该店面的合法所有人。
事后,杨某在未征得王某的同意下,私自到房管局申请变更登记,房管局未经严格审查,在王某未到场,未签字认可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王某的产权擅自注销,并将店面转注册于杨某名下,房管局注销及登记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予撤销,本可同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因店面已由杨某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胡某对该店面善意取得,如判决房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已然丧失意义,故仅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确认房管局将店面登记于杨某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但不予恢复王某的产权。
第二种: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同时责令房管局采取补助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
对于撤销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行为的理由同意第一种意见,同时杨某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现因争议店面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如果不责令房管局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王某的产权,则不利于王某向杨某主张赔偿无合法依据,从而不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种:应当判决确认房管局将王某产权变更为杨某的登记行为无效。
房管局注销王某产权,为杨某办理注册登记行为实际上实施的就是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由于房管局违反法定程序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无效,加之争议店面产权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恢复王某的产权已无实际意义,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适用确认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无效。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评析」本案中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
一是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何种判决,二是胡某的行为是否属善意取得。
被诉具体行为违法,通常的理解是应当撤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或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都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事实上,本案房管局注销王某的产权登记与为杨某的注册登记行为,实施的就是一个变更产权登记行为,房管局在未经得店面合法所有人王某的同意下即擅自变更产权归杨某,明显违法且明显超越行政主体职权,应属无效行政行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同时依照我国物权法第106第第(一)项的规定: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本案胡某受让店面时对房产的产权瑕疵完全不知情,且经公平交易受让了房产,属于善意取得。
如果判决撤销房管局的变更产权登记行政行为,恢复王某的合法产权,则明显违反了物权法的规定,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此时该店面的最后权属登记既成事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明显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亦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决。
此外,依照《物权法》第106条第二款之规定: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其中前款规定就包括善意取得,本案杨某未经王某的许可,无权处分王某的财产,由此造成的损失,王某可以依法向杨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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