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法院优秀法官-吴全会

合集下载

昌平区法院优秀法官曹松清

昌平区法院优秀法官曹松清

昌平区法院优秀法官曹松清曹松清,1974年出生,中共党员,2007年被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现任昌平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审判员。

初次见到他的人都会对他俊朗的外表留下深刻的印象:高大挺拔,面容英俊,阳光帅气却不失精明干练,血气方刚却不失沉稳持重。

在他年轻英俊的外表下,还藏着一颗远怀理想、自强不息的心。

他履行着为法代言的职能,在法庭上主持正义、明辨是非、裁判善恶,为百姓敲响手中的法槌,把公平正义的种子播撒在群众的心中,通过几年卓越的努力取得了不菲的成绩,获得了应得的荣誉。

他荣立个人三等功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先后获“昌平区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北京市先进工作者”、“北京市政法系统群众心目中的好党员”、“全国法院办案标兵”、“办案多、零信访”的“北京市双优民事法官”等荣誉称号。

曹松清认真总结案件的特点,钻研相关法律知识,关注新法律法规的发布与实施,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实际运用能力,办出了不少精品案。

在办案过程中,他始终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作为出发点,努力做到既要依法裁判,又要兼顾社会和谐。

在昌平法院,曹松清办案拼命是出了名的,被同事们戏称为“拼命三郎”。

他说:“我拼命办案,不是为了个人的业绩,而是要及时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因为迟到的正义非正义。

”他经常加班,晚上八点之前很少见他离开法院,也不知牺牲了多少节假日。

在短短几年内,他优质高效地审结了数千件民事案件,2007年结案798件、2008年结案922件、2009结案1006件,2010年948件,2008年和2009年连续两年结案数位居全院第一。

他审结的案件,发回重审率和改判率极低。

工作中,曹松清总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只要是当事人提出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他都尽量予以满足。

为此,他不知受了多少累,却毫无怨言。

曹松清把每一位当事人都当成自己的亲人,他对待当事人的态度可以用“三心”概括之,即“热心”对待每一位当事人,“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倾诉,“诚心”解决每一个问题。

刘玉等与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玉等与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玉等与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15【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利陈实杨力【审理法官】李利陈实杨力【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玉;孙彤;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慧【当事人】刘玉孙彤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冯志慧【当事人-个人】刘玉孙彤冯志慧【当事人-公司】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闫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登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闫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登成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闫玮高登成【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玉;冯志慧【被告】孙彤;北斗恒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是债权人明确向其主张,或是保证人主动表示承担。

首先,冯志慧向刘玉转账83万元的性质是本案的核心事实;其次,刘玉关于款已还清的聊天记录发生的时间节点是认定刘玉、孙彤双方是否就借款偿还完毕达成一致认识的关键。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应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或是债权人明确向其主张,或是保证人主动表示承担。

本案中,2017年7月18日至12月29日期间冯志慧向刘玉转账的83万元,是否系冯志慧作为担保人主动向刘玉承担担保责任并得到刘玉的认可,进而导致案涉借款已全部还清,系本案基础事实。

庭审中,刘玉否认曾向冯志慧主张保证责任,刘玉、冯志慧均称83万元转账与本案无关。

一审庭审中,孙彤提交其与刘玉的微信聊天记录“亲爱的,我的款,大姐都替你还给我了……”以证明借款已由担保人冯志慧偿还完毕。

彭文慧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文慧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彭文慧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18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审理法官】乔军何君慧范术伟【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彭文慧;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当事人】彭文慧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彭文慧【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彭文慧【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松园派出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日,针对彭文慧报警反映的其于2019年10月23日16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中国建设银行党校门口,因故被刘文杰等人进行殴打一事,松园派出所作出被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被诉决定书载明,如不服该决定,可以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松园派出所于同日向刘文杰送达,后于2020年1月2日向彭文慧邮寄送达,该邮件未被签收。

松园派出所称于2020年1月4日将被诉决定书当面向彭文慧进行了送达,经一审法院向彭文慧核实,其认可于2020年1月5日收到了被诉决定书。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30【案件字号】(2020)冀06民终18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岚陈道忠张力【审理法官】赵岚陈道忠张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当事人】刘志强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当事人-个人】刘志强陈全发【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安自然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刘宾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李文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刘忻忠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安自然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刘宾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李文艳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刘忻忠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安自然刘宾李文艳刘忻忠【代理律所】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志强【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陈全发【本院观点】关于被上诉人提交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陈全来、陈全发的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不予认可,故对该民事裁定的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该民事裁定所载申请人申请再审理由与本案上诉人主张因陈全发入狱服刑,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在陈全发出狱后亦未告知其昌平区地材行业服务中心的债权债务由被上诉人昌平建委承接,导致其不能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上诉理由趋同,且上诉人所持有借条明确载明债务主体,上诉人亦不应只联系不上原审被告,就放弃采取其他方式查询借条所载债务主体的联系办法,故上诉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积极主张权利,亦未充分举证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系上诉人怠于行。

梅阿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梅阿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梅阿子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政府信息公开【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0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1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审理法官】刘井玉周凯贺哈胜男【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梅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事人】梅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当事人-个人】梅阿子【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梅阿子【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本院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据驳回起诉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已经公布或其已经知晓的政府信息,或者请求行政机关制作、搜集政府信息或对已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加工等,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答复或者未作处理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本案中,梅阿子向人社部申请公开国人厅函〔2005〕149号文件,该文件梅阿子事实上已经知晓并掌握复印件,其不服人社部的答复提起诉讼,属于上述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

梅阿子提起的本案之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法院所作裁定正确,本院予以支持,梅阿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崔某与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与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某与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42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崔淑焕;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当事人】崔淑焕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当事人-个人】崔淑焕【当事人-公司】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崔淑焕【被告】总局西山区域组织协调组战士食堂【本院观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首先有责任提供法律裁判的事实基础,且申请调查取证的事项不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崔某上诉主张与总局西山食堂存在劳动关系,故负有举证责任。

现崔某提交的证据未能显示与总局西山食堂存在关联,在其未能进一步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其上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上诉要求确认与总局西山食堂存在劳动关系难以支持,并对其基于劳动关系项下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总局西山食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所述,崔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崔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04:26:53【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崔某主张,其于2012年9月11日经王某招聘入职总局西山食堂,未签订劳动合同。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16【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审理法官】王爱红辛荣黄晓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辛晶(英文名:XINCINDYJING)【当事人】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辛晶(英文名:XINCINDYJING)【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辛晶(英文名:XINCINDYJING)【代理律师/律所】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郜慧杰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崔全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郜慧杰崔全来【代理律所】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香堂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关于香堂村委会与辛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的认定正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过错当事人的陈述新证据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香堂村委会与辛晶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的认定正确,双方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的处理问题,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现辛晶在合同无效后要求香堂村委会返还购房款300万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所作处理并无不当。

范银花等与喻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银花等与喻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范银花等与喻祥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20【案件字号】(2021)京01民终862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实刘海云杨力【审理法官】陈实刘海云杨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雷向阳;范银花;喻祥云【当事人】雷向阳范银花喻祥云【当事人-个人】雷向阳范银花喻祥云【代理律师/律所】崔柏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来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柏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来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王源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柏琪张来鑫王源【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雷向阳;范银花【被告】喻祥云【本院观点】喻祥云、雷向阳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2017年11月22日,雷向阳向喻祥云出具《借条》,载明向喻祥云借款76万元。

首先,自2016年7月5日至《借条》出具前,范银花与喻祥云就案涉借款进行对账和沟通,并询问雷向阳借款金额,要求喻祥云未经其允许不要再借款给雷向阳,上述行为表明范银花对案涉借款明知,并实际参与款项对账和结算;其次,雷向阳出具《借条》后,喻祥云向范银花发送《借条》,范银花未提出异议,并表示“知道了”,具有确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再次,范银花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喻祥云转款,并向喻祥云支付部分款项,表明范银花亦参与了借款、还款。

虽然此20万元在转账备注中载明“CPU货款”,但在喻祥云向。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合同过错回避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喻祥云、雷向阳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2017年11月22日,雷向阳向喻祥云出具《借条》,载明向喻祥云借款76万元。

胡玉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玉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胡玉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18【案件字号】(2021)京02民终573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玉贤耿燕军刘洁【审理法官】张玉贤耿燕军刘洁【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周圣侠;魏连宝;胡玉冰【当事人】周圣侠魏连宝胡玉冰【当事人-个人】周圣侠魏连宝胡玉冰【代理律师/律所】盛涛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陈龙飞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盛涛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陈龙飞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盛涛陈龙飞【代理律所】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周圣侠;魏连宝;胡玉冰【本院观点】周圣侠一审中陈述的其款项由姜坤打理、其从姜坤处获知具体还款情况的相关内容,魏连宝、胡玉冰提交的魏连宝的财务人员与姜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与姜坤沟通办理贷款和姜坤指示向魏连宝兴业银行卡汇款、汇利息的内容,魏连宝、胡玉冰提交的魏连宝的助理和财务人员的证言及其与周圣侠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你的单子之前都是坤哥负责的”等内容,均显示姜坤参与了周圣侠与魏连宝、胡玉冰之间的借贷事宜,魏连宝、胡玉冰亦主张向姜坤账户归还了案涉部分款项并提交了相应的转账记录,故本案应追加姜坤为当事人以查清相关事实。

【权责关键词】撤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周圣侠一审中陈述的其款项由姜坤打理、其从姜坤处获知具体还款情况的相关内容,魏连宝、胡玉冰提交的魏连宝的财务人员与姜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与姜坤沟通办理贷款和姜坤指示向魏连宝兴业银行卡汇款、汇利息的内容,魏连宝、胡玉冰提交的魏连宝的助理和财务人员的证言及其与周圣侠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你的单子之前都是坤哥负责的”等内容,均显示姜坤参与了周圣侠与魏连宝、胡玉冰之间的借贷事宜,魏连宝、胡玉冰亦主张向姜坤账户归还了案涉部分款项并提交了相应的转账记录,故本案应追加姜坤为当事人以查清相关事实。

夏宝磊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宝磊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夏宝磊与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交通运输其他【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2.19【案件字号】(2020)京01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晓琼魏浩锋王坤【审理法官】杨晓琼魏浩锋王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夏宝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当事人】夏宝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当事人-个人】夏宝磊【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夏宝磊【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百善派出所【本院观点】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证据不足回避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本案中,上诉人于2018年10月30日至被上诉人处要求对2018年10月24日其被强行带走至回龙观医院接受精神疾病治疗的情况予以立案。

因被上诉人2018年10月24日履行的是根据上诉人母亲求助将其送至医院救济的职责,并非履行对治安案件处理的职责。

因上诉人要求立案的事项明显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已经将相关情况告知上诉人,并不存在不履责的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夏宝磊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上诉人关于撤销一审判决等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知心法官观后感600字

知心法官观后感600字

知心法官观后感600字《知心法官》展示了以〝时代楷模〞.〝全国模范法官〞黄志丽为代表的广大基层法官,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忠诚敬业.心系群众,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公正的真实事迹.这里给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知心法官的观后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知心法官观后感1黄志丽,漳芗市人民法院民庭法官.她始终秉持着一个信念:基层法官兼具修补受损的社会关系,召唤社会道德回归的职能.这一信念,促进她在繁杂的民事案件中总是细致入微,不温不火,逐渐成为当地老百姓无限钦佩和信赖的〝裁判〞.36岁还未婚嫁,这在南方的小城显然并不多见.母亲已经病故了,她与父亲相依为命,她不忍父亲的孤独,然而法官的忙碌,却遮掩了大部分女儿的色彩.世纪花园工地,农民工讨要拖欠的工钱,黄志丽与陈婉紧急赶往现场,暴雨中不惧安危,竭力劝解情绪失控的农民工,一场几乎酿成恶性群体事件的讨薪行动停止了,黄志丽却因此摔下吊车,送往医院.漳芗知名台商王兆华开发地产项目海峡新苑,刘金洲承接了其桩基工程.完工后因桩基施工数量两不相符,而桩基已深埋在建筑地下,其具体数量不易查清.刘金洲苦无证据,与王兆华各执一词.黄志丽在东靖村调解一起邻里纠纷时,同村的刘金洲在家里突发心脏病猝死,留下了老母亲.妻子胡春梅和六岁的女儿菁菁.当法医将刘金洲的遗体抬上急救车的一瞬,刘家三代肝肠寸断.黄志丽搂着菁菁,亲历这一幕,忽然感到刘金洲桩基案的沉重.黄志丽向院长提出,自己和刘金洲的遗孀胡春梅比较熟悉,也与东靖村民有感情,希望回避桩基案,但被院领导拒绝了.胡春梅开始了要账之路,几次到海峡新苑找王兆华要说法.作为首批来漳芗市投资建设的台商,王兆华在当地也有一定的声誉,胡春梅孤儿寡母的讨账身份,使王兆华感到名誉上的压力.黄志丽把绝大部分精力和时间放在了桩基案的调查取证上.桩基案持续发酵,台商协会领导直接上门向法院领导反映,希望快审快判,还台商王兆华一个公道.桩基属于隐蔽工程,黄志丽调取资料,发现桩基数在设计图与合同上并没有误差.胡春梅却坚信亡夫没有说谎,但无法给出关于桩基数量的有效证据.在工程施工监理公司,无论胡春梅怎么哀求,还是不能获准查阅早已封存的档案资料.黄志丽像不停歇的陀螺,建筑设计院.监理公司.桩基厂.建筑勘察院.工地,处处留下身影.桩基案因证据难寻,案件一度陷入困境,进展缓慢,黄志丽累得身心俱疲,坚持着,却终于啜泣不已.王兆华和前妻找到黄志丽,委婉地提出质疑,希望法庭能公平公正.黄志丽释法析理,向王兆华与其前妻做了正确的法律引导,并告诉他们,因为漳芗台商众多,台胞更多,漳芗法院正试行台胞调解员参与涉台民事案件的调解模式.当旁听席上大都以为胡春梅胜诉的时候,人民陪审员林海琦的提问发言,又使案件的结局扑朔迷离……5000多件案件,无一发回重审,无一撤销改判,无一申述信访,无一投诉举报,黄志丽以她的精神和成绩,摘取了〝全国最美基层法官〞的殊荣.桩基案尘埃落定,当黄志丽在电话里获悉台商王兆华接受法院调解时,她深情地说:闽台之间,一样的海水,感受的是一样的温度.生活在继续,大大小小的案件.纠纷也在继续,黄志丽依旧忙碌.知心法官观后感2电影《知心法官》是以时代楷模.全国优秀法官.漳州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黄志丽的感人事迹为原型创作的.该片艺术再现了黄志丽同志扎根基层审判一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感人事迹,生动展示了新时期人民法官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尤权代表省委.省政府对影片在福建首映表示祝贺,对全体演职人员的艰苦创作表示感谢.他说,黄志丽同志是我省政法队伍中涌现出来的一位典型.她长年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始终饱含为民深情,倾心为人民群众化解矛盾.排忧解难;始终胸怀公平正义,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始终坚守廉洁底线,树立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以实际行动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受到了当事人和广大群众的爱戴.我们用电影这一艺术形式再现黄志丽同志的先进事迹,对于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激励广大党员干部清风正气.勇于担当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尤权要求,全省上下特别是政法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把电影《知心法官》作为生动教材,认真组织广大党员观看影片,迅速掀起向黄志丽等先进典型学习高潮.全省广大党员特别是政法干警要以黄志丽同志为榜样,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第一位,深入学习弘扬先进典型的崇高精神和高尚品格,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保持昂扬锐气和奋发朝气,争当〝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对福建省给予法院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对电影的成功拍摄表示祝贺.他说,黄志丽同志是新时期基层人民法官的杰出代表.电影《知心法官》用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艺术再现了黄志丽同志的感人事迹,是一部〝两学一做〞的生动教材.希望借此次电影展播为契机,进一步把先进典型推向社会,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学习先进事迹,树立人民法官良好形象.知心法官观后感3_月_日上午,六中退休党支部召开学__座谈会,30多位退休党员参加,会议由李秀梅__主持,宣传委员组织学__.这次学__的内容是: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文件,〝_句话帮你读懂六中全会公报〞,《两学一做学__教育应知应会内容》等.相关材料集中学__之后,还就观看电影《知心法官》座谈.党支部__李秀梅在大组先做了发言:〝我省漳州芗城区一庭副庭长黄志丽是一个模范践行四讲四有要求的__员,是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杰出法官,是一个政治过硬.作风过硬的典型代表……以黄志丽为原型而拍摄的电影《知心法官》全面塑造了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勤于调查.废寝忘食,置个人利益于不顾的优秀法官……〞秀梅__列举了作品中许多感人的细节评价:〝这是一部兼具时代性.思想性与现实感的优秀作品.〞老领导吴新岳校长腿脚不方便,他是家里请〝专车〞接送来参加活动的.吴校长发言说:〝来厦门工作50年,对这里的山山水水都有感情.30年来,社会变化很大,到处体现了正能量,电影塑造的人物就体现了这种正能量.〞老__魏淑珍发言:〝这部电影传播了正能量,希望今后多引进这种影视方面的教育,很生动,建议下次可以播放《永远在路上》反腐影片.老__沈柏芳发言:〝看了这部片子很受感动,主人公克服了很多困难,做了很多实事.教师要学__这种精神,不仅要教书更要育人.〞老教师曾国庆认为:〝黄志丽事迹很实在.很感人,这个作品给人们对司法部门有信任感,有公信力,体现了司法的正能量,__员的正能量.〞这次座谈讨论是先大组学__再分小组讨论,有专人记录.老教师林祥贵.陈素卿.杜幼兰.五经茵.王妙云.方英仪.陈雅贞.陈洪生.许元荣.张宏芳分别在小组做了发言.看完电影以后,蒋文胜写了《于细微处见精神》发表在市退教协网站,今天的座谈会也做了书面发言.参加今天会议的好几位是80高龄的前辈师长,她们是克服身体上的困难来参加活动的.方英仪(82岁)腿脚不方便也拄着拐杖来参加……大家一直认为,走进新时代,需要提倡正能量,不仅在司法,在各个部门其中包括教育都需要正能量!李秀梅__发言说,观看电影《知心法官》,学__黄志丽的精神,要与〝两学一做〞相结合,要与学__六中全会精神相结合.希望今后有更多更好的作品问世.知心法官观后感4_95年,我考入法院,在党的教育和培养下,从书记员成长为一名法官.一路走来,有泪水,也有欢笑,有付出,更有收获.对我来说,每办一个案件,都是一次思想的锤炼.一次良知的拷问.一次经验的积淀.我学的是文秘专业,与法律相去甚远.刚进法院时,什么都不懂,一切都得从头开始.是法院这个平台,给了我学习和实践的机会,师傅的传帮带,老法官的言传身教,引领我跨进民事审判的门坎,受益终生.当书记员时,曾跟师傅办过一个案件.小李夜间喝酒,骑自行车回家,摔死在修路挖出的坑中.小李家属把建筑公司.市政公司告上法庭.开庭时,建筑公司说:〝我们在施工现场设置了危险警示标志,没有责任.〞市政公司也说:〝当时路灯是亮着的,不关我们的事.〞两家都提供了照片.师傅对我说:〝小黄,我们下午去看现场.〞我很纳闷:〝干嘛要去现场啊?物证齐了,直接判不就结了?〞师傅笑了:〝没那么简单.〞到现场一看,路修了半年,警示牌却是新的.几个居民都说,路灯早坏了,出事后才修好,警示牌也是前几天才摆上去的.真相大白,判决这两家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这起案件中,我认识到,法官办案不能被表象所迷惑,调查核实至关重要.我的很多审判知识,就是这样一点点学来的.独立办案后,才发现当法官真难:怕办错案,怕投诉信访,怕说情送礼.一桩桩一件件,让我焦虑不安.是领导的支持,同事的帮助,让我走过那段艰难的日子.一家建筑商拖欠近百名民工工资,临近春节,民工们急着领钱回家过年,告到法院.我感到十分棘手,按法律规定,即使马上宣判,上诉期内民工也拿不到工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快的办法是先予执行.刚启动程序,麻烦就来了.有人打电话提醒,被告建的是重点工程,采取强制措施不妥当;有的告诉我涉诉企业背景复杂,得小心.慎重起见,我向领导报告.他沉思了一会,说:〝这个案子也有人给我打过招呼,先予执行没有错,你尽管去做,有困难,院里出面协调.〞我有了底气,顶住压力,终于让民工在节前领到工资.一个人的知识和能力毕竟有限,拜能者为师,是我成长的不竭源泉.近年来,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急剧上升,但不少问题在审理中难以界定._年初,冯阿姨乘坐公交车,途中司机让她在快车道下车.冯阿姨想起雨伞忘在车上,转身去追,被停在斑马线上的电动车绊倒,造成九级伤残.冯阿姨把司机.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和电动车主小黄告上法庭.庭审中,保险公司说:〝小黄没投交强险,也应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小黄辩称,电动车是停着的,不关她的事.我也很头痛,查阅了法律法规,对电动车算不算机动车.要不要投交强险都没有规定,也没有判例.我到交警.保监部门请教,得知电动车还未纳入交强险投保范围,认定小黄无需承担强制险责任,但斑马线上不能停车,仍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经过这个案例,我切身体会到,案件审理涉及太多的学问,当法官就得掌握各领域的业务知识.于是经常向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求助,增长了不少见识.与群众为友,向群众学习,对办案大有裨益.有一起案件,庙祝将香油钱借给村民刘大福,赚取利息.期限到了,刘大福却赖帐不还.庙祝起诉到法院,证据是一张借条,上面写着:〝刘大福向佛祖借来人民币_000元,一年还清〞.刘大福承认借了钱,却理直气壮地说:〝我向佛祖借钱,要讨也是佛祖来讨.〞有位老人支招,刘大福是卖佛具的,最近生意不好,这是报应,你敲打敲打他.我心里有了主意,调解时,对刘大福说:〝虔诚的人才会买佛具,你借佛祖的钱不还,谁还会买你的东西?诚信是为人之本,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第二天刘大福就把钱给还了.由此,我认识到,善用民间习俗,有时对审案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当法官,虽然辛苦,却很充实,也从中体验到职业的幸福感.一天清晨,我去菜市场买豆芽,给钱的时候,卖菜的大姐硬是不收,我很惊讶,哪有卖菜不要钱的.原来,两年前,她和丈夫闹离婚,特意旁听了堂姐离婚案的庭审.她说:〝你对堂姐讲的那番话,我很受触动,感到自己也有过错,跟老公道歉.现在我们很好,要感谢你啊.〞看着她幸福满满的笑脸,我也觉得很幸福.法官生涯也并不总是严肃枯燥,有时也很有趣.有一次,我接到一份诉状,一看傻眼了,全是文言文.我跟原告说,你能不能用白话来写,他说:〝吾不能也.〞我问他:〝总不能让我用文言文开庭吧?〞他居然说:〝如此甚好.〞这既让我哭笑不得,也让我看到了不同的风景.如今,走在路上,常有人招呼我:丫头.闺女.妹子.朋友问我,怎么会有这么土的称呼啊?我笑着说:〝这多亲切呀!〞群众把我当亲人,是对我工作的肯定,也是我工作的动力.我深信,我们迈出去的是脚步,带回来的是民心;俯下去的是身板,树起来的是信任.知心法官观后感56月5日晚,绍兴新昌县交通运输局组织全体党员干部观看宣传教育片《知心法官》,学习弘扬〝优秀共产党员〞.〝时代楷模〞.〝全国模范法官〞黄志丽同志的先进典型事迹和崇高品质.影片《知心法官》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黄志丽同志为原型,通过影视作品人性化.艺术化的手法,全面塑造黄志丽同志扎根基层审判一线,心系百姓,忠诚敬业,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用心用情化解矛盾纠纷,有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生动感人事迹,展现了新时期党员法官〝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良好精神风貌,是一部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的生动教材.〝要以黄志丽同志为榜样,充分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要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在工作中时刻牢记党的宗旨,更好地为交通事业发展作出贡献〞……观看完影片后,新昌县交通运输局党员干部纷纷表示,将结合〝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相关要求,自觉查找差距和不足,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争做〝四讲四有〞的合格党员,努力打造一支〝讲规矩.敢担当.有作为〞的交通铁军.知心法官观后感范文600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表彰2020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获奖法官和法院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表彰2020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获奖法官和法院的决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表彰2020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获奖法官和法院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表彰2020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获奖法官和法院的决定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各部门: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进一步提升北京法院裁判文书质量,打造北京法院精品裁判文书品牌,根据全市法院院长会精神、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市高院开展了“2020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这也是北京法院连续第六年在全市法院范围内开展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

经过初评、复评、总评三个阶段,从全市三级法院推荐的159篇裁判文书中,评选出一等奖10篇、二等奖20篇、三等奖31篇、优秀奖39篇,合计100篇。

根据各院获奖情况和网络互评投票组织情况,评选出组织奖5个。

经市高级法院党组会研究,决定对金昌伟等10名获得一等奖的法官、马来客等20名获得二等奖的法官、朱阁等31名获得三等奖的法官、刘敏等39名获得优秀奖的法官,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等5家获得组织奖的法院予以表彰。

希望受到表彰的法官和法院,珍惜荣誉,再接再厉,不断提升审判工作整体质量。

希望全市干警向先进学习,形成一股崇尚精品、追求卓越的裁判文书写作文化,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最好效果,推动北京法院裁判文书质量不断提升,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以优异成绩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附件:2020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获奖名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1月15日附件2020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获奖名单组织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摩码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与卢星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摩码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与卢星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摩码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与卢星海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723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审理法官】姚红赵斌刘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第一摩码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卢星海【当事人】第一摩码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卢星海【当事人-个人】卢星海【当事人-公司】第一摩码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姜文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黄晔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李保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文焕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黄晔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李保鹏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文焕黄晔李保鹏【代理律所】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第一摩码房地产经纪(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卢星海【本院观点】摩码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未有卢星海的确认信息,不能认定其上诉所称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审法院采信卢星海的主张,认定摩码房地产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其应向卢星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权责关键词】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摩码房地产公司上诉主张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其提交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未有卢星海的确认信息,不能认定其上诉所称系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一审法院采信卢星海的主张,认定摩码房地产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其应向卢星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

综上所述,摩码房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与王文琦等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与王文琦等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与王文琦等其他行政强制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4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王文琦;王文晶;王文建【当事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王文琦王文晶王文建【当事人-个人】王文琦王文晶王文建【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赵志军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志军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李仁杰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志军王才亮李仁杰【代理律所】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被告】王文琦;王文晶;王文建【本院观点】对于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履行了合法程序的问题,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不再赘述。

区县人民政府具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房屋征收的法定职责,征收行为系行政法律行为,强拆行为系行政事实行为,区县政府是否启动征收程序或基于何种原因未启动征收程序,均不影响被诉强拆行为主体的认定,亦不能免除区县政府对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故海淀区政府以此主张强拆行为性质错误、主体认定错误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证明【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开庭中,各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经审查,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被诉强拆行为是否存在以及是否履行了合法程序的问题,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相关认定,不再赘述。

昌平法院优秀法官-吴全会

昌平法院优秀法官-吴全会

吴全会——执行有界爱民无疆作者:董闻昕吴全会,昌平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以勤勤恳恳、严于律己的工作作风,履行着一个执行法官的神圣职责,曾荣获一次三等功,获得昌平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为破解执行难,在近十年的执行工作中,吴全会用自己的智慧和辛勤汗水交给人民满意的答案,多次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成为老百姓心中的好执行官。

心系百姓热心肠案结事了送法人热心肠且办事干净利落是吴全会法官的最大特点,上至高楼大厦财产类案件的查询冻结,下至田间地头相邻关系行为类案件的调解,无所不能,正好应了名字中的“全会”二字。

面对案多人少的困境,执行法官们都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但吴全会法官则采用了更加积极主动的执行方式,通过执行前调解、执行现场快速处理和执行后继续沟通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取得了更高的执行效率和更好的执行效果。

家住天通苑的赵氏老人尽管有9个子女,却无人主动赡养。

在赡养费的执行过程中,子女们就赡养费如何给付,由谁管理产生了矛盾。

吴全会法官认为,就个案而言,并不难执行,但如果每次赡养费的给付都要诉至法院强制执行,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赡养老人不利对当事人来说也是诉累。

故此,吴全会法官亲自到赵氏老人家中,了解老人的家庭状况,与老人的子女耐心交谈,就老人今后如何赡养提出建议。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同时,对吴全会法官的帮助深表感谢,打算召集家庭所有兄弟姐妹就老人今后如何赡养进行协商,并与吴全会法官约定就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沟通。

吴全会法官常说,真正的案结事了,并不是说案件执行完了老百姓没有意见就算,而是要就案件进行全面思考,有时候多做一点点事情,既能提高执行效率,又能让老百姓真正的满意。

在年前一起北京某玻璃厂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吴全会法官高度重视,一方面迅速调查公司财产。

通过银行查询冻结、工厂实地走访、查封机器设备等行动回答了农民工兄弟对法院主持正义的期望;另一方面,细心的吴全会法官通过与十多名工人交谈发现还有其他工人尚未申请执行,因此立即让工友相互告知来院申请执行立案。

昌平法院优秀法官-李春香

昌平法院优秀法官-李春香

李春香——爱岗敬业铿锵玫瑰胜须眉作者:丁飞李春香,女,1982年4月出生,2005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后进入法院系统工作,2010年起在昌平区法院沙河法庭任助理审判员,年终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全年无信访投诉案件。

2010年她全年度共收案606件,全年共审结案件603件,结案率达99.5%,其中案件调撤率达66.63%,是昌平法院名符其实的结案标兵。

李春香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高效便民的工作作风也得到周围群众的交口称赞。

不论审判工作如何繁忙沉重,她对待当事人都如春风化雨般的亲切;不论案件复杂或简单,她都能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和意见,从情与法的角度为当事人进行剖析,倾心为老百姓化解内心的积怨和不满。

在沙河法庭办案短短一年,她就收到了当事人赠送的锦旗十余面。

倾心为民百姓眼中的好法官“想百姓之所想,急百姓之所急”,是李春香审判工作中的原则和信念。

她心中始终有一杆天平,天平的这一端是自己孜孜不倦的审判工作,天平的另一端就是老百姓的真实评价。

她经常说:“实实在在关心百姓的利益,一心一意为百姓着想,才能获得百姓发自内心的赞誉。

”从事审判工作以来,李春香经常加班加点,晚上十一点钟还经常能看到她办公室里的灯光。

遇有当事人白天开庭时情绪比较激烈,李春香会在晚上致电当事人做安抚及调解工作;遇有当事人平日不方便请假参加庭审,李春香会根据案件情况安排晚上或者周末开庭;遇有当事人因身体原因前往法庭有实际困难时,李春香会将庭审直接安排在当事人家中。

2010年年底,法院受理李某等9人起诉被告赵某的案件,赵某召集工人在昌平区沙河镇满井村建民房,但工程结束后赵某未全部支付工资,由于赵某不是本地人,居住地很不稳定,工人们辛辛苦苦干了好几个月的活却迟迟拿不到钱,心中非常焦急,情绪也非常的激烈。

李春香一方面努力作好原告的思想安抚工作,一方面努力地寻找赵某的住址线索,多次驱车前往周围的工地寻找赵某,后李法官偶然得知赵某将于某天前往某村村民家结算工程款,她立即提前赶赴现场等候,终于等到了前往房主家结算的赵某,当场向他送达了起诉书和传票,并对他做了相关的法律释明工作。

吕建强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建强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吕建强等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23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审理法官】刘井玉哈胜男周凯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果学雷;田杰;田士和;李辉;杜会复;倪秀兰;吕建强;王美华;何惠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果学雷田杰田士和李辉杜会复倪秀兰吕建强王美华何惠军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果学雷田杰田士和李辉杜会复倪秀兰吕建强王美华何惠军【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邬宏威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莫洁云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邬宏威莫洁云【代理律所】北京威泽律师事务所北京京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果学雷;田杰;田士和;李辉;杜会复;倪秀兰;吕建强;王美华;何惠军【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受案范围管辖行政复议驳回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查,2005年10月24日市政府向海淀区政府作出100号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征收海淀区温泉镇太舟坞村、杨庄村、白家疃村农村集体所有林地、沟渠用地等相关土地,并明确建设用地规模、用途、农业户口转非等事项。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是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

本案为要求履责之诉,被诉行政机关是否具有申请人所要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是本案诉讼成立的前提。

常宇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常宇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常宇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4【案件字号】(2022)京01民终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金莙【审理法官】金莙【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常宇;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常宇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常宇【当事人-公司】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秦艳北京典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秦艳北京典良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秦艳【代理律所】北京典良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常宇【被告】北京宏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本院观点】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属于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建设审批手续,属于通常所说的小产权房。

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该类房屋没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直接对此类纠纷进行处理。

无论本案当事人是否提出要求确权的请求,现阶段均不宜由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

常宇上诉提及的生效案例,与本案情况并不完全相同,不宜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

综上,常宇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常宇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常宇前述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及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4:18:30【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案房屋系建设于集体所有土地之上。

张义阔与李岩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义阔与李岩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义阔与李岩等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5【案件字号】(2021)京01行终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锋王春光魏浩锋【审理法官】赵锋王春光魏浩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义阔;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李岩【当事人】张义阔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李岩【当事人-个人】张义阔李岩【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陶鑫【代理律所】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义阔【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南邵派出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李岩【本院观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警告罚款拘留扣押户籍所在地第三人复议机关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质证关联性合法性行政复议书面审理改判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现场监控视频及在案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李岩存在将手中的砖头扔向张义阔的行为,张义阔认可其没有受伤。

南邵派出所经过调查,认定李岩在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XX村XX号门口对张义阔进行殴打,属于殴打他人情节较轻的情形,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李岩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吴全会
——执行有界爱民无疆
作者:董闻昕
吴全会,昌平法院执行一庭副庭长,以勤勤恳恳、严于律己的工作作风,履行着一个执行法官的神圣职责,曾荣获一次三等功,获得昌平区政法系统先进个人、政法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等称号。

为破解执行难,在近十年的执行工作中,吴全会用自己的智慧和辛勤汗水交给人民满意的答案,多次收到当事人送来的锦旗,成为老百姓心中的好执行官。

心系百姓热心肠案结事了送法人
热心肠且办事干净利落是吴全会法官的最大特点,上至高楼大厦财产类案件的查询冻结,下至田间地头相邻关系行为类案件的调解,无所不能,正好应了名字中的“全会”二字。

面对案多人少的困境,执行法官们都处于超负荷的工作状态,但吴全会法官则采用了更加积极主动的执行方式,通过执行前调解、执行现场快速处理和执行后继续沟通等有效方式,充分发挥能动司法作用,取得了更高的执行效率和更好的执行效果。

家住天通苑的赵氏老人尽管有9个子女,却无人主动赡养。

在赡养费的执行过程中,子女们就赡养费如何给付,由谁管理产生了矛盾。

吴全会法官认为,就个案而言,并不难执行,但如果每次赡养费的给付都要诉至法院强制执行,破坏了家庭的和睦,对赡养老人不利对当事人来说也是诉累。

故此,吴全会法官亲自到赵氏老人家中,了解老人的家庭状况,与老人的子女耐心交谈,就老人今后如何赡养提出建议。

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同时,对吴全会法官的帮助深表感谢,打算召集家庭所有兄弟姐妹就老人今后如何赡养进行协商,并与吴全会法官约定就协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沟通。

吴全会法官常说,真正的案结事了,并不是说案件执行完了老百姓没有意见就算,而是要就案件进行全面思考,有时候多做一点点事情,既能提高执行效率,又能让老百姓真正的满意。

在年前一起北京某玻璃厂的农民工讨薪案件中,吴全会法官高度重视,一方面迅速调查公司财产。

通过银行查询冻结、工厂实地走访、查封机器设备等行动回答了农民工兄弟对法院主持正义的期望;另一方面,细心的吴全会法官通过与十多名工人交谈发现还有其他工人尚未申请执行,因此立即让工友相互告知来院申请执行立案。

经吴全会法官主持调解,公司不久后一次性支付了所有农民工的拖欠工资。

案件的快速执结,既让年轻的80后、90后农民工切实体会到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也避免了重复执行,提高了执行效率。

千里之行,积于跬步,吴全会法官就是用这样的“多想一点,多做一点”践行着一个基层执行法官对于“案结事了”的理解。

勇挑重担行动快执法为民伸正气
吴全会作为执行一庭的副庭长,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在通过近十年执行工作中积累的宝贵经验,充分发挥核心作用,勇挑疑难案件,沉着面对各种突发情况。

都说执行难,财产线索难找,申请人着急,被执行人又不配合执行,法官要受到多方的压力。

为了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执行法官必须要保持工作的耐心、严谨;另一方面,真正遇到当事人拒不执行的时候,就必须要维护法律的尊严。

2009年12月26日中午,正值午餐时间,吴全会法官突然得到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称被执行人的伊兰特轿车出现在回龙观某建材城门口。

得此消息,吴全会法官迅速赶往
回龙观某建材城欲将该车扣押,被执行人仰仗来京务工亲属较多,遥控其亲属横档车前,拒不提供车钥匙并用其他车辆将被扣押车辆夹住,局面一度紧张。

面对此种情况,吴全会法官临危不乱,继续对被执行人的亲属释法明理避免激化矛盾,同时立即向执行局汇报求援,并联系来拖车,准备最坏的情况下将车辆强制带走。

迫于强大的威慑,被执行人了无先前的嚣张气焰,自觉将围堵车辆挪走并随从吴全会法官办理了被扣押车辆的交接手续。

一场持续近两个小时没有硝烟的对抗在吴全会法官耐心疏导和强力威慑下,以顺利执行结束,既维护了司法的尊严,又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勤勤恳垦勇于创新
执行工作具有对抗性,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财产形式的多样化,对执行所采用的方法手段也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在执行工作中,除了耐心和勇气,吴全会法官也总是加强自我的学习,寻找着一些好的执行办法,提高执行效率。

如,高院网提供了新的身份信息查询核实系统,能够帮助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去车管所查封车辆时可以要求停止验车,更好的控制车辆;向被执行人及时发出财产申报令能够形成较好的执行威慑等等,吴全会法官总是及时的将发现的新方法新经验与其他执行员分享交流。

随着对于执行工作廉洁、高效的要求,昌平法院是较早开始尝试执行流程改革的法院之一,由于处于探索阶段,各个流程之间的衔接需要协调配合,新的《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手段在运用实践过程中也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故此,作为副庭长的吴全会身上又多了一些协助庭长管理执行流程、分配执行任务、监督执行结果的责任。

当法院的大院随着华灯初上退去了一天的喧嚣,没有了电话局促铃声的办公室显得格外的宁静,吴全会法官却依旧安
静的留在办公司里对着卷宗分析案情,对着结案报告字斟句酌,自己给自己加班也就成了一件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充实的执行之路也这样一天一天的走过。

大象无形,大爱无疆,每当吴全会法官爽朗的笑声从远处传来,那准是又一个执行案件以胜利告捷,这笑声里,是一个执行法官付出艰辛劳动后收获的满足感,更是一个司法爱民的法律工作者在执行路上踏下一个坚实的音符,唱出的是一个基层法院执行法官点点滴滴付出的对工作、对老百姓无尽的爱。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