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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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

【临时股东会议的召集】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内容提要】关于“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议所作出的决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文比较了一些西方国家的相关制度,运用“结构利益衡量法”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生成和运作方式作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法存在的法律漏洞进行了弥补,得出了肯定的初步回答。

在此基础上,提升了“公司法的生命在于运动”的理念。

【摘要题】法学与实践我国《公司法》自1993年颁布以来,促进了公司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司法》也曝露出过于粗糙、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已严重制约了我国公司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这是目前修订公司法所应该加以重视的。

本文以“百名股东赶走董事长”事件为中心,对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一、事实与经过(注:李洪波:《百名股东赶董事长下台》,载《今日早报》2022年4月9日。

)1998年底,浙江省缙云百货股份公司由国有制企业原缙云百货公司转制而来。

改制后,原百货公司职工大部分按公司章程规定认购了股份,成为公司的股东。

1999年1月,百货公司全体股东大会选举了公司的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随后,3名董事之一的胡葛法出任第一届董事长,任期至2022年年底。

2022年1月17日,百货公司94名股东因不满公司经营和部分公司领导人所为,联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强烈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报告,并提议董事会立即停止行使一切权力。

原来,从公司改制评估日到2022年9月底,公司已累计亏损41.41万元,占职工投入基本金57.4万元的72.14%。

另外,还有待处理损失17.41万元。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终结后二个月内召开。

而直到2022年2月,1999年、2022年股东年会均未能召开。

于是,94名股东联名向董事会提出了要求召开股东大会的请求。

事后,又多次派股东代表督促询问何时召开股东大会。

至2月24日,董事会一直不作明确表示。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范文

《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公司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机构,其召集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深入研究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以期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权益提供参考。

二、股东大会召集制度概述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将股东召集起来,召开股东大会的制度。

完善的召集制度是确保股东大会顺利召开、发挥其职能的基础。

三、当前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召集程序不规范:部分公司在召集股东大会时,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导致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2. 信息披露不充分:公司在召集股东大会前,未能充分披露会议信息,导致股东对会议议程和议案缺乏了解。

3. 召集权分配不明确:在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分配上,存在权责不清、多头管理等问题,导致召集工作混乱。

4. 召集效率低下:由于上述问题,导致股东大会的召集效率低下,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四、优化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建议1. 规范召集程序:制定详细的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确保会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2. 加强信息披露:公司在召集股东大会前,应充分披露会议信息,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议案等,以便股东了解会议情况。

3. 明确召集权分配: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分配,确保权责清晰、管理有序。

4. 提高召集效率:通过优化召集流程、提高信息传递效率等措施,提高股东大会的召集效率。

五、实施建议及展望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应加强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优化提供法律支持。

2. 强化公司内部治理:公司应加强内部治理,建立健全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确保会议的顺利召开和有效执行。

3. 提高股东参与度:通过加强信息披露、提高股东参与度等措施,增强股东对公司的信任和认同,促进公司的长期发展。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三项规则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三项规则

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会议的三项规则股东(大)会会议是股东协商公司重大事项以及行使管理权利的主要机制。

我国公司法中规定了定期会议和临时股东会议两种股东会议形式。

定期会议一般由公司章程约定在固定时间召开且召开次数少,所以临时股东会议就成为了公司中常用的会议模式,也是中小股东行使权利的主要方式。

我国公司法对临时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提议主体以及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程序均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我们结合实务中发生的三个问题展开分析,包括:(1)有权主体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召集,如果提议函件中对召集期限有所要求,董事会超过该期限召集是否一律认为拒不履行召集职责?(2)公司法规定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先由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召集,那如果会议议题是要罢免执行董事,是否还要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该次股东会会议?(3)公司法规定由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会议,董事长主持会议,那如果公司章程中约定召集和主持均由董事长完成,该约定是否有效,违反该约定是否导致股东会决议的程序瑕疵?案例阅读一、《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未规定以及章程未约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收到提议后多少日内召集股东会会议的情形下,董事会应依照股东提议函中要求的合理期间召集,未在股东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召集的视为不履行召集职责案例一:“阮某诉龙威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民事裁定书”【(2016)闽民申133号】龙某系龙威公司的监事,其于2014年10月13日向阮某当面送达了《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函》,要求阮某在收到函后16日内(即2014年10月29日前)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阮某并未在16日内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会议也未说明原因。

之后龙某自行召集并主持了会议并形成股东会决议。

现阮某主张临时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违法,应撤销股东会决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虽未规定董事会在收到提议后应当在多少日内召集会议,但考虑到公司管理的高效性和市场经营的及时性,龙某在函件中要求的16日可以视为合理期间。

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时的效力

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时的效力

股东会会议召集和主持程序违法时的效力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胡燕来所属栏目:企业法律顾问出席临时股东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足公司全部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1999年,某会计师事务所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顾某、俞某、吴某等33人为出资人,由顾某、俞某、吴某出任公司董事,顾某担任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不得自行转让、馈赠其出资额及相应权益,如出现章程规定的情形,其所持股份只能由董事会提议,经股东会通过,转让给本所其他股东或符合出资人条件的新出资人;股东死亡则自动丧失出资人资格;股东因年龄或健康原因不能执业时,经股东会同意可以退休,并退还出资额和投资利益;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

2000年至2006年,公司有13名股东因死亡、调离、退休等各种原因与公司办理了退股手续,取回了出资款和投资收益。

2O0/1年,股东之间因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分歧。

俞某、吴某致函顾某提议召开董事会遭拒,便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于2006年8月17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于8月2日在解放日报刊登了会议通知。

8月17日,俞某、吴某等18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形成了包括免去顾某董事长职务、选举俞某担任董事长等在内的共5项决议。

出席会议的股东出资总额为TS万元。

因股东之间对该股东会决议的履行发生争议,顾某遂起诉要求撤销该股东会决议。

原告顾某诉称,俞某未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股东会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且参加会议的部分股东已经办理了退股手续,不再享有表决权。

因而,系股东会在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方面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和法律规定,应予撤销。

第三人俞某、吴某辩称,公司董事数次建议原告顾某召集临时股东会,均遭拒绝。

无奈之下,只能依据公司法规定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并向全体股东发出了通知,同时在报纸上刊登了会议通知。

监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

监事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会议的前提是执行董事不能或不履行召集、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韩某进诉金辇公司公司决议撤销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13832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公司决议撤销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韩某进被告(被上诉人):金辇公司第三人(上诉人):胡某伟、胡某华、李某【基本案情】金辇公司章程约定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系王某,股东为王某、李某、胡某华、胡某伟、韩某进等八人。

2016年12月11日,金辇公司召开股东会,同意由郭某民、韩某进、胡某伟、胡某华、孔某、李某、王某、赵某霞组成新的股东会,并同意选举李某为监事。

2017年6月23日、25日,监事李某分别以快递、短信形式向王某发送《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提议》,要求王某在收到提议之日起3日内召集,并在20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2017年6月28日,李某向包括王某在内的各股东发送《关于召开金辇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短信,通知各股东定于2017年7月18日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

2017年6月30日,王某向金辇公司各股东发送《金辇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决定于2017年7月17日召开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17年7月17日,包括王某、韩某进、李某、胡某华、胡某伟在内的八位股东均参加了王某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并形成如下决议:1.《关于解除李某、胡某华股东资格的议案》;2.未足额出资的450万元公司注册资本由股东王某、韩某进、赵某霞、郭某民、孔某按照各自现有持股比例认购。

王某、韩某进、郭某民、赵某霞、孔某(张某奎代)均在上述临时股东会决议上签字,胡某伟签署不同意。

2017年7月18日,胡某伟、李某、胡某华参加了李某召集的临时股东会,形成决议如下:1.同意罢免王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职务。

同意选举胡某伟为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2.同意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全部印章及营业执照等全部证照及公司网上银行U盾由新选举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保管;王某立即将公司全部印章及证照和网银U盾移交给新当选的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

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事由

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事由

论股份有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事由作者:龚玮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1期为了保障召集人实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事由,并要求出现这些事由时必须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从我国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来看,第一款第一至五项列举了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事由,体现了我国商法私法公法化的特点;第六项则表明了应当召集的抽象标准,即“公司章程得以自由设计启动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的原因”。

我国立法者改变了旧法单纯列举的立法模式,采用了抽象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使得我国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既有明确列举的召集事由以防止操作性不强,又有概括性规定以防止立法僵化。

同时新增加的第六项表明,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了章程规定的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事由,召集义务人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不仅仅是违反公司章程的表现,新法更将它上升为违反法律的范畴,体现了立法者对私法自治的保护。

笔者认为,新法采取的立法模式更加适合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要求。

因为公司在自身的成长壮大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难以预料的困难及问题,而且所处的大环境瞬息万变如近来影响颇深的经济危机等,都使得公司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事由千变万化。

因此,新增加的第六项给予了公司更大的自我管理空间,有利于公司依据实际情况调整自己的经营战略。

同时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立法又列举了具体的召集事由即前五项以供指导。

笔者认为,我国新《公司法》虽更灵活、合理的规定了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事由,但仍存在些许不足,这些不足就体现在第三项少数股东请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这一事由上。

一、我国立法对请求召集的中小股东持股要求过高笔者认为,股东大会是股东实现股权的重要机构,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中小股东的请求作为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召集事由,有利于中小股东通过临时股东大会表达意愿、参与公司管理。

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不论是单独还是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的股份都绝非易事。

试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

试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

摘要: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的职能,加强对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完善公司治理的关键环节。

作为股东大会的起始,召集制度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公司利益的维护、股东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建立在科学、合理的召集制度基础之上。

本文试图通过对股东大会召集制度意义的阐述,对召集条件、召集权人和召集通知公告的比较与分析,来构筑该制度的完整体系,以此希望能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关键字:召集制度、召集条件、召集权人、召集的通知与公告一、概述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始得为之。

但是,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经常、随意召开;而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制度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该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

因此,由法律规定合理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便成为了必要。

一般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召集权人、召集通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

规定合理、科学、完备的召集制度,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股东大会和公司的正常运作意义重大。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是确保股东利益的前提。

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其对公司所享有的权利集中体现在股东大会上,因此,及时、有效地参加股东大会便成为股东的必然要求。

但是,事实上股份公司的股东常常具有广泛性、分散性的特点,如何确保股东在股东大会召开前的合理时间内得到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这便是召集制度的意义所在。

另外,召集制度中召集权人的规定也同样可以体现股东利益的保护。

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赋予了少数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利即为证明。

(二)股东大会的召集使股东大会会议得以启动,召集程序的合法与否直接关系到股东大会的正常运作以及其决议的效力。

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公司的权力机构,通常要对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项进行决议,如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出现亏损的补救和处理等等,如果不及时召集股东大会,这些事项便可能被搁置,造成时机延误,公司的正常运行因此会受到严重影响;有时,尽管进行了召集,但由于程序不合法,造成其决议瑕疵,无法产生效力。

股东会议程序的法律规定

股东会议程序的法律规定

股东会议程序的法律规定一、引言股东会议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环节,旨在让股东充分发表意见、决策重大事项,并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运营。

本文将探讨股东会议程序的法律规定,包括召集、议程、表决、记录等方面。

二、召集股东会议1. 召集主体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主持,或者由监事会召集并主持。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也可以自行召集会议。

2. 召集通知股东会议的召集通知应提前一定时间进行,并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有效方式通知股东。

通知应明确会议地点、时间、议程内容以及参会方式。

3. 召集期限召集股东会议的期限一般为15天。

特殊情况下,股东会议召集期限可以适当缩短,但需确保股东能够充分准备。

三、股东会议议程1. 确定议程股东会议议程由召集机构确定,通常包括审议年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选举、公司重大决策等事项。

股东也可以提出提案,要求将特定事项列入议程。

2. 修改议程如果股东对已确定的议程有异议,可以提出修改建议。

修改议程通常需要经过多数股东同意,并在召集通知中对修改后的议程进行公告。

四、股东会议表决1. 表决形式股东会议的表决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或有记名投票两种形式。

对于重大决策事项,通常要求采用有记名投票,以便明确股东的表决权。

2. 表决决议决议结果取决于表决方式的约定。

对于无记名投票,一般以多数通过为原则;而对于有记名投票,通常要求符合特定比例的股东支持。

五、股东会议记录1. 记录内容股东会议记录应当详细记录会议内容、与会人员、表决结果等重要信息。

记录应由专人负责,并在会后尽快完成。

2. 会议决议书股东会议决议应由主持人签署,并尽快公告。

决议书是股东会议的法律效力证明,对于公司后续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六、股东会议监督与争议解决1. 监督职能股东会议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状况提出质疑和建议,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

2. 争议解决如果股东对股东会议的决议结果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公司法院、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来解决。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范文

《2024年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范文

《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即为股东大会,其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过程规范、透明、公正,制定一套完善的召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研究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分析其重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优化建议。

二、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重要性股东大会召集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性制度,其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股东权益:通过规范的召集制度,确保股东能够及时、充分地参与到公司的决策过程中,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公司稳定:规范的召集制度有助于维护公司的稳定运营,防止因召集不当导致的公司治理危机。

3. 提高决策效率:通过明确的召集流程和规定,使得股东大会的召开更加高效、有序,从而提高公司的决策效率。

三、当前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在保障公司治理、维护股东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当前仍存在以下问题:1. 召集程序不够规范:部分公司在召集股东大会时,未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导致召集过程存在瑕疵。

2. 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公司在召集股东大会前,未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导致股东无法充分了解会议内容。

3. 监事会监督作用发挥不足: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集过程中应发挥监督作用,但实际执行中存在监督作用发挥不足的问题。

四、优化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优化建议:1. 完善召集程序:制定更加详细的召集程序规定,确保公司在召集股东大会时能够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避免召集过程出现瑕疵。

2. 加强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在召集股东大会前,充分披露相关信息,确保股东能够充分了解会议内容。

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防止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的传播。

3. 强化监事会监督作用:明确监事会在股东大会召集过程中的监督职责,确保其能够充分发挥监督作用,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同时,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使其能够独立行使监督权。

《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范文

《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范文

《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就是股东大会,其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和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和高效运作,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召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现有制度的优缺点,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二、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分析(一)现状目前,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主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一般而言,股东大会的召集权属于董事会,而具体召集事项则由公司秘书或相关人员负责执行。

在召集过程中,需要提前公告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及参会条件等信息。

(二)问题分析尽管现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股东大会的召开,但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召集程序不够规范,可能导致会议无法顺利召开;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部分股东可能因未及时获取会议信息而错过参会机会;三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召集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

三、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改进建议(一)完善召集程序为了确保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应进一步细化召集程序,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和时间节点。

例如,可以规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前的一定期限内发布会议通知,并明确通知的发布方式(如电子邮件、邮寄等);同时,公司秘书或相关人员需要负责会议的具体筹备工作,包括会场布置、材料准备等。

(二)加强信息披露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应加强信息披露工作。

首先,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渠道(如公司官网、交易所公告等)发布会议信息,确保所有股东能够及时获取会议通知;其次,会议通知中应包含会议的议程、时间、地点以及参会条件等内容,以便股东了解会议的详细情况。

(三)建立监督机制为了防止召集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

首先,可以成立专门的监督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召集过程进行监督;其次,对于违反召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通过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深入研究,我们发现现有制度在保障股东大会顺利召开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召集吗?

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召集吗?

Think more about your competito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召集吗?临时的股东会不需要董事会召集的,一般情况下临时股东会需要由十分之一的股东提议、由三分之一的董事提议以及监事会的成员们提出召开临时股东会,那么在认购了企业股权后也是可以享受公司的收益权以及一定程度的经营权,如果是原先的股东要增加公司股权时也是需要经过股东会决议才可以。

一、临时股东会需要董事会召集吗?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职权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9、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做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性质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体现股东意志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

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

如何理解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如何理解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如何理解股东会的召集程序?问:股东会的召集权是什么?答:股东会的召集权,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召集股东会的权利。

股东会的召集权最直接的表现形式是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即召集权人在规定的通知期间内通知股东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表决事项的流程。

对股东来说,股东会召集程序具有重要意义。

股东可以通过召集程序,提前知悉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待议事项等,以便有足够的时间权衡利弊,决定是否参加、是否同意待议事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召集与股东会的召开不同。

股东会召集是股东会召开的前置程序,召集程序有力保障股东会的正常召开。

如果召集程序有严重瑕疵,可能导致股东会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

问:股东会召集程序有哪些规定?答:关于股东会召集程序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加以规定。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公司法》第39、40、41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招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我国《公司法》第101、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会议及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会议及决策程序

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会议及决策程序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会议及决策程序是确保股东的权益得到保护和落实的重要规定。

每个公司都应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章程,明确股东会议的召集、决策程序以及相关规定。

本文将从会议的召集、决策程序和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会议的召集在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会议的召集程序,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权益。

一般而言,会议的召集可以通过书面通知或者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必须提前一定时间通知股东,并明确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另外,公司章程还应当规定在股东会议的召集过程中,是否需要对会议召集进行公告,以确保所有股东都有参会的机会。

这样可以确保信息的及时传达,避免因未能得到适当通知而产生的纠纷。

二、决策程序在公司章程中,应该明确会议的决策程序,确保股东会议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一般而言,股东会议应当达到法定人数,即所持股份的法定比例,方可召开并进行决策。

对于决策程序,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议案的表决方式,可以是无记名表决或者有记名表决,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公司章程还应明确决策的通过标准,通常以简单多数原则或特定比例原则作为决策的标准。

三、注意事项在制定公司章程时,还需注意以下事项。

首先,公司章程应当明确哪些议题需要以股东会议的形式进行决策,而哪些事项可以由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进行决策。

其次,公司章程还应明确不同种类股东的权益和表决权比例,并确保其权益得到平等和公平的保护。

另外,在公司章程中还应当规定会议的记录方式,以确保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最后,公司章程还应明确如何处理任何与股东会议有关的争议或纠纷,包括仲裁或诉讼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章程中的股东会议及决策程序对于确保股东权益的保护和落实至关重要。

通过明确会议的召集程序、决策程序以及相关规定,可以使股东会议的决策程序更加透明、公正、规范。

因此,每个公司都应认真制定公司章程,确保其中的股东会议及决策程序的规定与实际操作相符,并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的法律分析.doc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的法律分析.doc

公司股东会议召集权的法律分析-深圳市上市公司天歌科技股东围绕着股东会议召集权展开的股权大战是2002年股市上的一个热门话题,天歌科技股东之间的纷争沸沸扬扬了大半个中国。

虽然几度叫停的临时股东大会在历经曲折之后年初终于召开,但围绕天歌科技的不少疑云至今仍引发着各种各样的争论。

天歌案虽然背后上演的是股权之争,却典型地反映了股东会议召集权这一问题的核心所在,并且引发了我们对司法介入公司内部事务的思考。

公司股东能不能自行召集股东大会?司法如何排除股东会议召开的障碍?这些都是股东会议召集权要关注的问题。

股东的会议召集权,是指股东认为有召开股东会的必要时,按照法律规定提请董事会召集会议,以及在董事会不同意该提议时,依法召集股东会的权利;因此,股东的会议召集权包括召集会议提议权和直接召集权(包括经或不经向董事会提议)。

股东会一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定期召开的,定期审议公司中的有关重大事项;一种是不定期召开的,有需要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时,临时召开。

我国公司法第4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可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议,公司法没有明确将其分类,但由于规定每年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另有特别情形时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将其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一)定期会议和股东年会召集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年会,一般是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具有排他性的会议召集权。

董事会召集股东会作为一项原则,具有悠久的历史,它是与董事会在公司机关中的地位密不可分的,没有谁比它更了解公司的需要,也没有谁比它更方便行使召集权。

故而各国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坚持了这一原则。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定期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除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外,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注:公司章程都是规定由董事会召集)按时召开。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年会,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

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3篇)

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3篇)

第1篇尊敬的各位股东: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公司的章程约定,现就召开本公司临时股东会一事提出以下提议,敬请各位股东予以审议。

一、提议背景1. 公司发展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为了适应市场变化,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有必要对公司现有业务进行战略调整。

2. 股东利益保障部分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存在不同意见,为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确保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有必要召开临时股东会,听取各方意见,形成共识。

3. 公司治理完善为加强公司治理,提高公司决策效率,有必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决策程序,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提议目的1. 讨论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调整方案。

2. 听取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3. 确定公司重大决策事项。

4.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

三、提议内容1. 会议时间:XX年XX月XX日(星期X)上午9:00-12:00。

2. 会议地点:XX市XX区XX路XX号公司会议室。

3. 参会人员:全体股东及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4. 会议议程:(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参会人员。

(2)审议并通过会议议程。

(3)公司董事长作工作报告,总结公司近年来的经营成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4)审议并通过公司发展战略及业务调整方案。

(5)审议并通过公司重大决策事项。

(6)股东提问及发言。

(7)审议并通过会议决议。

(8)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四、提议要求1. 请各位股东提前做好参会准备,如有需要,请携带相关材料。

2. 请各位股东按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席。

3. 请各位股东在会议期间遵守会议纪律,保持会场秩序。

4. 请各位股东积极发言,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

五、联系方式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XXXXXXX电子邮箱:*************六、结语召开临时股东会,是公司发展的重要环节,也是保障股东权益的必要举措。

临时股东大会程序

临时股东大会程序

临时股东大会程序临时股东大会程序是公司治理中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诸多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

以下是一个大致的临时股东大会程序:1. 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常是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但也可以由公司股东提出。

召集通知需要提前一定时间向全体股东发出,以便股东进行准备和参与。

2. 临时股东大会议程确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一方需要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股东的需求,确定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

议程需要包括会议的目的、时间、地点、议程内容等。

3. 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准备: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程、会议文件等。

这些文件需要在会议前分发给所有股东,以便股东进行查阅和准备。

4. 临时股东大会签到: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需要进行签到工作。

签到工作需要确保每位股东的出席情况,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5. 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在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需要按照议程进行会议。

会议过程中,需要确保会议的秩序和效率,同时保障所有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6.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在临时股东大会结束时,需要对会议进行总结和决议。

决议需要根据议程内容进行,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

同时,需要确保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7. 临时股东大会文件归档:在临时股东大会结束后,需要对会议进行归档工作。

归档工作需要整理会议文件,并进行归档和保管。

总的来说,临时股东大会程序是一个涉及到多个环节和规定的复杂过程。

在进行临时股东大会的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和决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需要注重会议的效率和秩序,保障所有股东的权利和利益。

《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范文

《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范文

《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承担着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责任。

因此,确保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合理、有效、透明,对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公司股东大会召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现状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监事会也可要求董事会召集。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

三、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召集程序不规范部分公司在召集股东大会时,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导致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受到质疑。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在召集股东大会前,公司未能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使股东无法全面了解会议内容,降低了股东参与大会的积极性。

(三)召集频率不合理部分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频率过高或过低,既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营,也浪费了股东的时间和资源。

四、完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的措施(一)规范召集程序为确保股东大会的合法性,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召集。

同时,加强监管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公司进行处罚。

(二)加强信息披露在召集股东大会前,公司应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提案等,使股东能够全面了解会议内容。

同时,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合理确定召集频率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股东大会的召集频率。

既要保证公司重大事项得到及时讨论和决策,又要避免过度消耗股东和时间资源。

五、案例分析以某科技公司为例,该公司为改进股东大会召集制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包括规范召集程序、加强信息披露、合理确定召集频率等。

通过这些措施,该公司股东大会的召开更加规范、透明,提高了股东参与大会的积极性,为公司的稳定发展奠定了基础。

六、结论完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会议程序与决策规定

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会议程序与决策规定

解读公司法中的股东会议程序与决策规定公司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公司组织和运作,保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

其中,股东会议程序和决策规定是公司运营中至关重要的环节。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股东会议程序和决策规定进行深入解读。

一、股东会议程序股东会议是公司管理最高决策机构,是股东行使权力、表达意见和决策的重要场所。

在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会议的程序安排主要包括召集程序、参会程序和决策程序。

1. 召集程序召集程序是指股东会议召开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一般由公司的董事会召集,或者是经过股东提出请求后,由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召集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股东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等内容。

2. 参会程序参会程序是指股东会议的参会资格和参会方式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由股东全体参加,每个股东都有权参加会议,并可以委托其他人员代理参会。

在会议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等各方都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3.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是指股东会议的表决和决策规则。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的决策一般采用多数表决原则,即按照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进行表决,以获得多数股东的同意或反对。

某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可能需要绝大多数或特定比例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

二、决策规定公司法对股东会议的决策规定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主要包括决策事项、决策程序和决策结果的规定。

1. 决策事项公司法规定了一些必须由股东会议决策的事项,如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合并分立、扩大或缩小注册资本等重大决策。

此外,一些重要的战略决策、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等也需要通过股东会议进行决策。

2. 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主要是指决策的表决程序和决策结果的记录与公告程序。

股东会议在进行决策时,应当明确决策的方式,可以采取现场表决、书面表决或者电子表决等方式。

决策结果应当用书面形式记录,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以确保决策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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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股东如何证明董事会或监事会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第一、如果出现《公司法》规定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董监事会在两个月内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则董监事会就是不履职;第二、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如果董监事会不答复或者没有法定事由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召开情形而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监事会也是不履职;第三、如果董事会和监事会人员低于法定人数,而且无法通过董事会或监事会推选临时负责人,则董监事会就应视为不能履职;第四、如果董事会成员要求召开临时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要求召开监事会,而会议不能召开或者召开不能形成有效的决议,则也认定为董监事会不能履职。
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一定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职或不能履职的证据,否则,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后形成的决议,将会面临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或其它股东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通过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者请求认定无效。
三、股东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主持问题
《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时当股东公告将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后,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又愿意履职或恢复了履职的条件,他们要求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股东是否还可以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笔者认为,此时应当由董事会或监事会主持,因为《公司法》对于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是规定了法定顺序的。
一、股东权益保护与临时股东大会召集权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特别对于股东权益保护作出了重大修改,赋予股东在公司董监事会控制公司或者拒不履行职务的时候可以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但是日常管理公司的却是董事会。在中国,善的地方,有的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换届,笔者经办的案件有的达到10年均没有选举产生新的董事会,有的低于法定人数却不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补选等等。实际上没有换届的董事会基本上都是董事长一人在控制,董事会成员基本上不履行董事会职责,董事会已经名存实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在规定,公司股东大会每年应当召开一次,如果符合《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其中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定事由之一是持有10%股东请求时,很多时候股东请求但董监事会不愿意或者事实上无法召开,这时《公司法》就赋予股东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即连续90日持有公司10%股权的股东具有这一权力,《公司法》这样规定的目的是有利于解决公司陷入僵局,或者大股东操纵董事会的问题,同时也有利于制约董监事会怠于履行职务。
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和主持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在正常情况下,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包括临时股东大会。为了解决公司陷入僵局,少数人操纵董事会导致董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可以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会也不召集,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公司股东可以召集和主持,这也是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的一大亮点。
如果股东已经公告了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还能够以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吗?因为临时股东大会必须公告后15日才能举行,有时公司董事会发现股东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了,马上站出来并且发布公告股东召集无效等等。笔者认为,如果股东已经公告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了,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完全可以参加会议并主持,通过主持临时股东大会以表决形式达到管理公司的目的,因为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决策机构,不论谁召集和主持都必须以表决的形式通过决议,所以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股东公告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后,完全没有必要否决股东的公告,董事会或监事会直接去主持会议就行了。
浅议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有关问题
发表时间:2011年07月25日 关键词:股东召集,股东大会
四川-成都
谭臻
880880338
摘要
如果股东已经公告了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还能够以董事会或监事会名义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吗?因为临时股东大会必须公告后15日才能举行,有时公司董事会发现股东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了,马上站出来并且发布公告股东召集无效等等。
二、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实务问题
《公司法》虽然规定了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力,但是在实践中,股东要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也不是很容易的事情,既有法律上规定的前置条件,还有法律上规定前置条件成就的举证问题,如果股东忽视法律上规定的前置条件将会导致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无效。
首先,股东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必须是《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第一个程序是董事会不履职或不能履职,不履职主要是《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六种情形,包括:(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能履职主要是指董事长丧失任职资格,董事会没有副董事长,董事会又不能推选临时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成员拒绝参加董事会,或者董事会不能形成有效决议。第二个程序是董事会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的情况下,监事会可以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如果监事会也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连续90日持有10%以上股东才可以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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