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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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参考)

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参考)

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参考)欢迎来到查字典范文网站,今天本网站为大家提供了简论我国违宪审查的路径选择与制度构建,希望朋友们读后有所收获!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秩序,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权具有重要价值。

一、我国违宪审查现状评述总体评价,已经初步建立起违宪审查制度,但是形同虚设。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违宪审查主体。

立法法第八十九条至九十二条规定了法规备案程序、违宪审查启动程序和审议程序。

可见我国已经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然而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缺陷和漏洞。

第二,实效性差。

从宪法确立违宪审查制度至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没有履行过该职责。

是否我国根本不存在违宪行为,当然不是。

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最关键的原因在于:一是主观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违宪审查持审慎态度,由于无先例可循,一旦启动该程序,则对我国宪政建设是正面影响还是负面影响,很难估量,因而要慎之又慎;二是客观上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会议制度,而且承担大量立法任务和国家大事的决策工作,不可能有时间和精力来完成违宪审查工作。

第二,审查程序设计粗陋,缺乏可操作性。

《立法法》在第九十条和九十一条规定了违宪审查的提起程序和审议程序。

然而该程序设计简单,实践中无法操作。

如审查过程没有立案程序,公民的建议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就没有下文了,无从查询它们是否已经受理了这个案件。

而且整个审查过程也是不公开的,没有双方辩论,没有听证,审查的结论也是不公开的,缺乏透明度。

第三,审查内容不完整。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若干思考
员娜娜
【期刊名称】《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年(卷),期】2008(018)002
【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包括制定违宪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违宪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确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究竟由何种机构、以何种程序来纠正违宪、追究违宪并给予相应的救济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理念和制度安排.不可否认,我国目前违宪审查制度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甚至有学者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说,我国并不存在违宪审查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剖析,并结合国外的相关经验,对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既是一个迫切的理论课题,也是一个迫切的实践课题.
【总页数】6页(P30-35)
【作者】员娜娜
【作者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1
【相关文献】
1.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J], 崔素琴
2.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J], 刘晓莉
3.构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理论思考r——以完善实效性违宪审查制度为视角 [J],
邹平学;曾祥义
4.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若干问题的思考 [J], 凌金铸;张国华
5.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思考 [J], 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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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必要性及其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在宪政建设中的重大意义已达一致,毋庸赘言。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我国宪法在维护政治稳定和法制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虽然有明文规定但是还存在很多问题和缺陷,使得违宪审查制度在现实实践中无法真正得到实施。

这样一来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了空中楼阁。

因此,亟需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

关键词:违宪;审查制度;宪法委员会一、违宪审查的基本理论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在法治社会中,公民当然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然而,要求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首先需要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政令本身是正义的。

但在现实生活中任何人的理性都是有限的,因此法律、法规和政令就有可能出错,有可能不公正。

一个健全的法律秩序,显然应当设计一种自我纠错机制,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令发现其与宪法有违背之处时予以纠正,这就是违宪审查制度。

在我国法学界,学者们认为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作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指根据宪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宪法惯例,由指定的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为保障宪法实施,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加以纠正或制裁的专门活动。

主要包括以下要点:第一,违宪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宪法的实施;第二,违宪审查主体是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国家机关;第三,违宪审查客体是执行或适用宪法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第四,违宪审查的内容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或活动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包括审查各类法律法规以及特定个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合宪性,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议,公民宪法权利案件等。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在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

宪法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与政府订立的限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是民主和法治的基石,也是保障人权的关键。

邓小平曾经说过:“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

”伴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强化,我们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应该不断的健全与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出宪法所应有的保障作用。

本文主要简要探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以期对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一个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健全;作用一、违宪审查制度概述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基于宪法对某项立法或某种国家机关的行为、政党行为是否合宪而进行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审查。

1而美国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则奠定了美国为最早的确认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

(一)违宪审查的主体和客体违宪审查的主体通常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特定的国家机关。

在我国,《立法法》第90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而第91条则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的意见;也可以由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由此可见,我国的违宪审查对象也就是客体,主要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启动主体分为两类,一是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是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为上述国家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当依宪法办事。

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很难树立法律的权威。

随着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的提高,违宪审查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关键词:违宪审查;立法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3—01一、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模式(一)立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立法机关审查制创始于英国。

凡是承认立法权至高无上的资本主义国家,大多由最高国家立法机关(议会)行使违宪审权。

如英国、荷兰、新西兰等国家就是采用这种模式。

据了解,在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中,对违宪法律的审查权属于议会,但同时宪法也是可以由普通法院来适用的。

英国不存在形式意义上的宪法,由议会按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的宪法法律于其它民事、刑事等法律一样,都是可以由法院来具体适用的。

(二)专门机构负责违宪审查专门机构违宪审查模式又称凯尔森模式、奥地利模式、欧洲模式,它是由奥地利在1920年首创,它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形式,即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制度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制度。

目前世界上设置专门机构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有37个。

宪法法院不同于普通法院,他们不审理普通民、刑事案件,其主要职能是保证宪法的实施。

尽管各国宪法法院的职权范围略有差别,但“违宪审查权”却是各国宪法法院的共同的主要职权。

违宪审查的专门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趋势。

(三)普通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开创了联邦法院通过具体案件适用联邦宪法、审查联邦法律是否违宪的先例。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宣布只有法院才有权对宪法做出解释,并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而拒绝适用。

后人把普通法院型的违宪审查称为美国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法院对违宪案件的审查是在审理普通民事刑事案件中附带进行的。

事实证明,设计一个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应当首先在考察该国政治体制、宪法制度和法律文化源流关系的基础上,确立宪法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并根据理性建构的基本原则,构建与本国的政治制度、宪法整体框架和法律文化传统相适应的宪法审查制度和宪法审查机制。

宪法论文: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构建

宪法论文: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构建

浅谈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现状及其构建一、从我国的政体出发。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各级人大是各级权力机关,包括“两高”在内各级司法机关也都是在其基础上产生,并对其负责。

这就从根本制度层面上决定了我国无法(也没有必要)效仿美国建立司法权(包括违宪审查权)、立法权、行政权三权制衡机制。

而且由于我国现行政体的特点与长期政治实践中的不足,建立一个完全独立于立法、行政机关而平行存在的司法机关阻力较大(“洛阳种子案”就是显著例证),更不要说效仿德法等国建立一个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而平行存在的类似于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性质的机关。

二、从我国国体出发。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当然也就包括违宪审查权,但从我国具体的政治运作与长期实践及基本国情来看,由人民直接行使对宪法的审查,监督(例如以公投形式)是极不现实的。

在我国当前的国家权力监督制约环节中,呈现出一个难以短时间跳出的怪圈:公民——国家权力机关----行政、司法机关----公民。

我们简单分析一下这个监督模式: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对其监督;在后者基础产生行政、司法机关,并对其监督;行政、司法机关又在社会生活中管理并监督公民。

这个模式看起来似乎十分合理,但在政治实践中却凸显出一个巨大的问题:人民对国家机关的监督机制、物质基础不够完善,监督意识不够强烈,监督内容不够透明,导致收效甚微;而国家权力机关凭在各级机关中的最高地位,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乃至管理、干扰效果巨大;反过来,凭借国家强制力,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公民的管理、监督的密切性就更不用多谈了。

因此,我们只能说,在我国现阶段甚至在较长阶段,依靠公民来对违宪审查其监督作用还是十分困难的。

三、我国频繁的修宪也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与落实。

在我国政治实践中,当发现所立新法或将要制定的新法与宪法存在或可能存在冲突时,我们的通常做法并不是像欧美国家一样立马启动违宪审查程序,而是启动修宪程序,反过来改变宪法中与新法冲突的地方,使宪法与新法像一致。

对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对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政治的产物。

毫无疑问,它在诸法中享有最高权威,任何法律及行政法规等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它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等制度。

同时,它也凝聚了国民对法治的体认和信仰。

然而如今在我国,宪法如一个影子,虽无处不在,并与我们息息相关,但当我们面对自身的权益被侵犯需要宪法之盾为我们保驾护航时,它却是那样的灰白、乏力和虚幻。

因此,要型塑我国的宪政秩序,维护宪法的权威与价值,保护个人的尊严,自由与人权,就必须增强宪法的适用性,建立违宪审查制度。

这也是一个国家民主宪政制度发展的重要标志。

没有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再完美的宪法也只是一个漂亮的花瓶。

一、违宪审查的确立及特征1789年3月,美国联邦宪法生效,180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奠定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制度,且为其他国家的违宪审查制的建立树立了成功的范例,并开创了宪法司法化的先河,在全世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目前,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违宪审查制都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并成为各个国家的普遍做法。

对于违宪审查,目前宪法学界还有不同程度的分歧。

但其主要特征应该包括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违宪审查仅由具有违宪审查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

在实践中,常见的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根据宪法的规定创设的其他专门机关;二是违宪审查是对国家机关、政党及个人的行为和活动是否违反宪法进行审查。

国家机关广义上应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军事机关等,其行为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章等的制定及其他行为。

这里,笔者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当一个政党的活动或行为违反宪法时,也应该受到宪法的制裁。

因为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政党必须在国家和宪法之下运行,否则就会造成“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怪胎局面。

中国共产党的党章里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

浅谈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中国的宪法对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国家法治建设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完善进行探讨。

首先,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加强宪法意识的建设。

纵观中国的宪法实施情况,有一些政府机构、司法机关及官员对宪法的理解和应用还存在一定的盲区。

为了有效实施违宪审查制度,必须加强对宪法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政府机关及司法机关中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

同时,需要建立起宪法学习和研究的长效机制,推动全社会对宪法的深入理解和实施。

其次,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强化宪法法院的独立性。

宪法法院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实施违宪审查的主要机构,必须保持独立自主的地位,不能受到其他机构和权力的操控。

为了实现宪法法院的独立性,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完善的宪法法院组织体系和选任制度,制定明确的法律规定来保障宪法法院对违宪审查的独立决策权。

第三,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拓展违宪审查的范围。

当前,中国的违宪审查主要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但在实践中还未对一些行政行为和公民权利的限制进行充分审查。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应该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将其范围扩大到一些公民权利的限制行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侵害公民的权利。

最后,完善违宪审查制度需要加大对宪法法院的司法保障。

宪法法院作为最高行政法院和违宪审查机构,必须具备足够的司法权威和专业能力。

为了加强宪法法院的司法保障,应该提高宪法法院的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建立起一整套科学完善的案件审理程序和审判规则,确保违宪审查工作的专业化、公正化。

综上所述,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从加强宪法意识的建设、强化宪法法院的独立性、拓展违宪审查的范围、加强互联网时代下的宪法保障以及加大对宪法法院的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可以进一步完善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母法。

因此,从理论上讲,违反宪法,比违反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更加严重。

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加的注重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诸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类惩罚措施更加具体和严厉的法律,而自觉不自觉的忽视对宪法的遵守。

在中国,这是一个怪圈。

而造成这个怪圈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人们违反宪法往往却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长此以往,人们便逐渐失去了对宪法的敬畏心,导致宪法的地位摇摇欲坠。

什么是违宪制度?简言之,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从理论上讲违宪审查制度是和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同时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于宪法的出现。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这应由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本国的具体国情决定。

违宪审查的特点也很明确,包括,第一,违宪审查主体的法定性: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如法国是宪法委员会、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三权制衡之要求)、我国是立法机关(权力统一的需要);第二,违宪审查范围的特定性:主要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而且随着审查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而宪法法院审查范围较广);第三,违宪审查只能说明是否违宪,至于追究责任,则由其他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第四,违宪审查程序多样性:表现为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或内容,审查程序各不相同,涉及根本问题的违宪审查程序严格,而涉及公民个人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较为简便;第五,违宪审查方式的特殊性:既不同于司法案件的审判方式。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

中国违宪审查制度分析一、序言当前,现代宪政发达的国家大多都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也正在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目前我们国家的宪政相较于其他国家来说不够发达且问题较多,原因很大部分在于违宪审查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因为其他的诸多原因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倒不是因为它不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因此,我们应当从当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从诸多方面综合考虑,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先进制度与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这是国家发展的需要更是宪政实施的必然要求。

二、违宪审查的历史演变从宪法制定到实施的历史经验来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理所当然离不开违宪审查制度:宪法规定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规范得以真正实现。

正是宪法与违宪审查制度如此紧密的关系才使我们可以通过某国家的宪法史了解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史,这两种历史通常是平行的甚至可以是重叠的。

但是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演变却没有严格遵循这个规律而是呈现出一个奇特的现象:即立宪目的并不在于行宪。

以制定宪法的统治政权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旧中国的立宪运动大致分为清末时期、辛亥革命之后、北洋军阀时期以及南京国民党时期。

首先是清末时期,这个时期的立宪活动有《钦定宪法大纲》,《宪法重大十九信条》。

前者仅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君上大权以及臣民权利义务;后者同前者相比对皇权则进行了更多的限制,确立了更加接近英国君主立宪制的政体形式。

接着是辛亥革命后资产阶级革命派的立宪活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但此宪法并没有对违宪审查制度作出任何规定。

北洋军阀统治时期与宪法有关的的有三个,其中《天坛宪法草案》有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但《中华民国约法》没此没有作出任何规定。

在南京国民党时期,制定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华民国宪法》三部宪法。

这三部宪法对违宪审查制度都有规定,但我认为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中违宪审查制度的规定最为详尽。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摘要:我国自有宪法已将近百年,但我国至今尚未建立起健全的违宪审查制度,目前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存在着一些突出的问题,如:一些部门制定的条例、规章与现行的宪法相悖,需要通过完善审查制度予以撤销或完善;一些部门及行政人员滥用行政权力比较严重,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需要通过违宪审查制度规范行政行为。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需要采取不同的对策,如:增强全民的宪法意识;发挥宪法监督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治监督体系的优势;设立专门的司宪机构,将违宪审查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按内部制约的方式,形成有活力的违宪审查运行机制。

关键词: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模式、宪法、宪法监督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渊源违宪审查制度,《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的定义是“对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此对其是否违宪进行裁决的制度”。

概括我过学术界关于违宪审查制度的观点大致有三:第一,“违宪审查制度也就是国家确立的违宪审查机关,按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的制度”[1]。

第二,“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和违宪事件做出裁决并加以纠正的一项宪法制度”[2]。

第三,“违宪审查制度是根据宪法的规定或宪法惯例,由特定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合宪性审查并做出是否违宪的裁决的制度”[3]。

综上述观点的合理内核并结合国内外违宪审查的实际运行情况,可以把违宪审查界定为:具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特定主体的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并对违宪行为和事项予以裁决的法律制度。

由此,违宪审查包括违宪判定和违宪制裁两个最基本的环节,它以违宪判定为基本出发点,以违宪裁决为最终归属。

作为宪法保障制度的违宪审查制度起源于美国。

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宪法,但这一宪法中并未提及“违宪审查”。

违宪审查制度最终是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马歇尔对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确立的。

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

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思考张敬敏摘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功能之一是为了保障人权,而人权要真正得以保障则依赖于宪法和宪政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其中违宪审查是现代国家实现人权保障的众多制度中一项最重要的基本制度,它是实现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宪法人权保障违宪审查作者简介:张敬敏,河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助教,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1-035-02一、违宪审查的理论分析(一)违宪审查的概念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监督非常重要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政秩序。

(二)违宪主体对于违宪主体的范围,学界曾经有过长期的讨论。

目前被大多数人接受的观点是:公民不包括在违宪主体的范围内。

“实际上违宪主体是特定的,即国家权力活动是构成违宪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是我国国家权力活动的主体,构成违宪主体。

这一违宪主体的界定,比较符合我国当前的宪政实际。

(三)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1.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制度。

宪法保障或者称宪法保障制度,即指保障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属于制度的一种形态。

它不仅内容上包括了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措施、手段和方法,还指出了宪法自身所设定的各项制度性保障措施。

宪法保障是宪法实施中一种制度形态,违宪审查是宪法保障中的一项制度,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的制度。

2.违宪审查与宪法司法化。

目前在我国很多学者都提出要使宪法司法化,这样才可以体现宪法的法律性,切实保障公民的根本权利,避免宪法成为一纸空文的现象。

宪法司法化是指将司法机关适用宪法进行违宪审查和裁判宪法案件的宪法实施过程。

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违宪审查;二是宪法的司法适用,也称为宪法诉讼,即当没有具体法律将公民的基本权利落实时,司法机关可以直接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作为依据裁判具体的诉讼案件。

对我国违宪审查热的反思

对我国违宪审查热的反思

对我国“违宪审查热”的反思作者:马岭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出处:法学杂志正文:20多年来,“违宪审查”一直是我国宪法学的一个热门话题。

但在追问它何以成为一个热门话题的时候,却发现其实我们被误导了。

“违宪审查”不应该成为我们的热门话题,当一个不应该成为热门话题的问题成为热门话题时,真正应该成为热门话题的问题可能反而被掩盖、被忽略了。

宪法学界应该以什么样的问题为热点?这或许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但首先它应该是一个来自社会生活的问题,是在中国社会的宪政实践中已经出现、并需要法律加以解决、在理论上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而“违宪审查”恰恰不是目前的中国社会给我们提出的问题。

“违宪审查”作为一种审查议会立法的制度,其目的是防止议会滥用立法权、防止民主的多数暴政。

如果中国现在的人大不仅拥有完全的立法权,而且出现了立法权的膨胀以致侵犯到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侵犯到公民权利,对立法权进行制约就是一个当务之急,制约立法权就成为中国宪政体制的一个现实问题,“违宪审查”就应该成为我们讨论和研究的热门话题。

然而现实生活却不是这样,与其说多数人在实施暴政,不如说多数人的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我们的人大虽然在宪法上拥有立法权,但在实践中立法权的行使还是不充分的,还需要落实、加强、扶持而不是抑制。

很难想象,以人大目前的状况,再对其加强司法审查,到底会有什么作用?将推动还是阻碍中国宪政的发展?也许有人说,我们讲的“违宪审查”并不是针对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那是针对什么?齐玉苓案与“违宪审查”其实没有什么关系,孙志刚案充其量也只是“违法审查”,还达不到“违宪审查”的层次。

“违宪审查”的含义就是针对立法权的,如果不是针对立法权,那它也就不是“违宪审查”。

为什么“违宪审查”这样一个还没有现实需求的问题能够成为热门话题?这恐怕是照搬西方宪政的结果。

“违宪审查”是二战后西方的热点问题,而我们把人家的热点问题当作自己的热点问题,是变相的人云亦云。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浅析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制度。

作为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权威的具体体现,违宪审查制度在我国的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下面将从违宪审查的意义、方式和效果三个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确保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得到有效维护,保证宪法的实施和宪法精神的贯彻落实。

在我国,宪法是最高法律,宪法的观念和原则应当贯穿于国家的一切行政行为。

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宪行为,避免权力滥用、扭曲判断和歧视。

此外,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保证人民自由、平等、公正的权念得到完全实现。

其次,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即集中式审查和分散式审查。

集中式审查是指宪法法院对违宪行为进行审查,主要是对法律、法规和一些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宪法法院负责解释和维护宪法,它是保证宪法权威性、统一性和稳定性的最高司法机构。

另一种方式是分散式审查,即其他行政法院、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进行违宪审查。

这种审查方式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违宪性进行审查,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违宪审查制度的效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促进国家权力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它可以通过违宪审查,排除违宪行为,加强对行政机关的制约和监督,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证行政行为合法、公正、公开。

其次,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宪法赋予的基本权益,通过违宪审查制度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避免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再次,违宪审查制度还可以维护社会的稳定。

宪法的权威性和尊严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违宪审查行为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尊严,维护国家法制的稳定。

总而言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宪法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功能。

通过违宪审查可以保障宪法权威性和尊严,保证行政行为、法律和法规的合宪性,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关于违宪审查的思考的论文

关于违宪审查的思考的论文

关于违宪审查的思考的论文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摘要:文章通过分析中国在违宪审查制度中的不足,并联系国外在违宪审查方面的成功经验,最终得出了建立特殊的行政机构,以完善违宪审查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违宪审查制度;违宪审查机构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我国现行的违宪审查制度存在诸多不完善,致使违宪审查制度执行举步维艰。

由孙志刚案件引发了以法学界为首的整个知识界的思考和实际行动。

3位法学博士以中国公民的名义,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建议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因为该宪法规定,被收容人员“必须”服从收容、遣送,遵守收容遣送站的规章制度,这是授权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被收容遣送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

最终,6月2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于2003年8月1日正式实施。

1982年5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寿终正寝。

从此,温情救助取代强制收容。

孙志刚案可以看作是我国违宪审查的实际应用,《立法》所规定的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方式之一便是由公民提出“审查的建议”,对于被认为同宪法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先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

因此,国务院宣布废止其所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可以看做是违宪审查的结果。

当然,这一过程确存在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人大常委会在违宪审查中发挥了什么作用?由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本身负有沉重的立法任务和众多职能,加之违宪审查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没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对所有法律、法规进行合宪性审查。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11级法本19班董勤生违宪审查,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它是宪法监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宪政制度。

一般认为,这种制度起源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17世纪,英国枢密院对其殖民地的立法进行监督审查被认为是违宪审查的先例。

随着宪法实施制度的不断完善,违宪审查已日益成为世界宪政国家的重要法律制度。

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权内容的规定看,我国存在着违宪审查制度是不容怀疑的。

问题在于,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一种排除了对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宪的审查制度;违宪审查主体自己做了自己的法官,导致审查缺乏客观性、公正性;违宪审查的程序中缺失对法律违宪审查的程序。

因此,我们应考虑我国有成功移植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传统和经验,后发的法治现代化国家大都选择的是欧洲的违宪审查模式的实际,在我国完善宪法审查制度,以消除现有违宪审查制度中存在的弊端。

一、违宪审查制度基本特征1、享有违宪审查权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宪法调整着国家生活中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特定机关通过行使违宪审查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和裁决国家机关(特别是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政党、社会团体等的行为是否违宪;审查和裁决公民个人宪法权利是否受到国家机关的侵害,解决宪事纠纷,制裁违宪行为。

这关系到公民的宪法权利能否实现,关系到特定国家机关的特定行为是否合宪的问题,这是国家生活中的大事。

一般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不能担当此任。

大多数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的国家都在宪法中明文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

2、违宪审查是以司法或准司法的方式解决宪事纠纷违宪审查是通过司法或者准司法的方式来达到解决宪事纠纷,维护宪政秩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目的。

3、违宪审查的原则是合宪性原则世界各国已采用的违宪查模式尽管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系国家,也不论违宪审查机关是最高法院还是宪法委员会或者是宪法法院,它们在进行违宪查过程中遵守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合宪性原则——即违宪审查机关只服从宪法,并直接以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及宪法精神来解决宪事纠纷。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论违宪审查制度及对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国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或法律法规的修订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制裁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将就违宪审查制度进行论述,并提出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议。

首先,论述违宪审查制度的重要性。

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违宪审查制度的存在,可以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

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维护宪法的稳定和权威。

同时,违宪审查制度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机制。

它可以防止立法者和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审查力度不够。

违宪审查的力度不足,导致很多违宪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裁。

其次,审查程序不规范。

现行的违宪审查程序条文较为简略,程序不够详细,导致审查过程的透明度不高。

第三,公众参与度不高。

在违宪审查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程度不够,导致难以及时发现问题和纠正错误。

第四,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不够。

目前对于违宪行为的制裁手段相对较弱,无法有效震慑违宪行为。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建议以完善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首先,加强违宪审查的力度。

通过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审查力度,确保宪法的权威性和适应性,严厉打击违宪行为。

其次,规范审查程序。

制定具体细致的审查程序,明确违宪审查的标准和程序,提高违宪审查的效率和公正性。

第三,提高公众参与度。

鼓励公众及专业机构对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通过公众的参与来发现和纠正违宪行为。

同时,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素养,提高审查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加大对违宪行为的制裁力度。

建立健全的违宪行为制裁机制,对违宪行为进行严厉的制裁,以起到震慑的作用。

另外,为了确保违宪审查的顺利进行,还需要加强相关机构的建设和培养专业人才。

如加强宪法法院和宪法监督机构的建设,以确保其独立行使审查权力。

同时,在培养专业人才方面,需加强宪法和违宪审查教育的普及,提高宪法意识和法治思维,培养专业的违宪审查人才。

试论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思考(一)

试论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思考(一)

试论建立和完善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理论思考(一)论文摘要:宪法是人权宣言的保障书,制定一部符合国情、形式完备的宪法固然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监督与保障宪法的全面贯彻与执行。

违宪审查是保障宪法实施的有效措施,许多国家都非常重视违宪审查体制的创新与完善,世界各国司法实务界存在着三种比较有代表性的违宪审查模式。

通过这些模式的比较分析可以为中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可参考的思路和对策。

论文关键词:宪法;违宪审查;宪法监督20世纪以来的中国处于时代的不断变迁之中,每一次社会转型都伴随着观念的嬗变和利益的整合。

宪政意识的树立唤醒了沉睡已久的公民权利意识,然而违宪审查制度的缺位却又成为横亘于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喜马拉雅山”,一时间难以逾越。

本文将通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考察,提出一些个人的观点和建议。

一、违宪审查模式的比较法研究违宪审查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特定的规范性文件或特定主体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以裁定其是否违宪的法律制度。

它的目的在于保障宪法的真正实施,内容包括违宪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及制裁结果等。

1787年美国的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全国性宪法,但在这一宪法中并未提及“违宪审查”。

这一制度是在1803年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中开始出现的。

当时任该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认为:“应该强调的是,司法部门的职权在于确定法律是什么。

将规则适用于特定案件的人必须要阐明和解释该规则。

如果两项法律相互抵触,法院必须判定两者的效力”。

为保护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应由谁来审查特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合宪性呢?这是所有制定宪法的国家都必须考虑的问题。

纵观西方的违宪审查模式,以审查主体为标准,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其始于英国,英国人认为议会是最高的权力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机关有权对任何法律解释、监督和实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要遵循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戴雪在《英宪精义》一书中精确地表达了议会主权的英国观念,他把英国宪法的根本特点归结为“议会主权”,其含义为:“议会有制定和不制定法律的权力,英国法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力”。

试论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与重构

试论违宪审查制度的问题与重构
制。

我 国违 宪 审 查 制 度 的 现 状 。
心 存 疑 虑 二 、 宪 审 查 范 围 上 的 缺 陷 违
我 国《 宪法》 2 6 条 和《 第6 、7 立法 法》 89 、l 第8 、o9 条之规 定 , 是我 国初 步建立违 宪审查制 度的法律 依据 它 们涉及行 使违宪 审查 的 主体 、 违宪审 查的对象 、 提起违 宪审查 的主体和实施 违 宪审查 的程
维普资讯
第l 9卷
第 3期
河 南 广 播 电 视 大 学 学 报
J u a fHe a do & TV o r lo n n Ra i n Unv ri iest y
Vo .1 .NO3 1 9 .
20 0 6年 7月
J .06 u12 0
序 、 建 了我 国 违 宪 审查 制 度 的 基 本 框 架 。 只 是 迄 今 为 止 全 国 人 构
除 了上文提 及的操作层 面的问题 外 .我 国现行 违宪审 查制度
在制度 构建上也 存在重 大缺陷 . 即未 将 全 国 人 大 制 定 的 基 本 法 律 、 国 家 政 策 以 及 国 家 领 导 人 的 行 为列 入 违 宪 审 查 范 围 如 果 “ 本 法 律 ” 侵 犯 公 民 宪 法 权 利 之 规 定 怎 么 办 ? 我 国 现 基 有 行 法 律 制 度 没 有 提 供 解 决 途 径 。 刘 松 山 先 生 认 为 :全 国 人 大 是 最 “ 高 国 家 权 力 机 关 .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的 体 制 下 . 国 人 大 是 不 存 在 全 在 违 宪 问 题 的 。这 是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制 度 的 一 个 重 要 假 设 , 为 如 果 因 认 为 全 国 人 大 也 会 违 宪 的 话 . 说 明我 们 的 制 度 出 了 问 题 . 会 使 就 也 制 度 设 计 陷 入 不 可 知 论 的境 地 ” 这 一 观 点 值 得 商 榷 一 方 面 . 宪 法 第 5 规 定 : 国 家 维 护 社 会 主 义法 制 的 统 一 和 尊 严 ,一 切 法 律 、 条 “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都 不 得 同 宪 法 相 抵 触 一 切 违 反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行 为 , 须 予 以追 究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不 得 有 超 越 宪 法 和 法 必 律 的特 权 。 ” 无论 是 从 语 义 上 还 是 从 目 的 上 进 行 解 释 . 一 切 法 律 ” “ 当然 包 括 全 国 人 大 制 定 的 基 本 法 律 :任 何 组 织 ” 包 括 全 国 人 大 。 “ 亦 显 然 . 规 定 考 虑 到 了 基 本 法 律 违 宪 的可 能 件 另 - 面 . 法 是 此 一方 宪 人 民 制 定 的 . 基 本 法 律 是 人 民 选 举 出 来 的 代 表 制 定 的 . 民 与 其 而 人 代 表 之 关 系犹 如 民 事 活 动 中委 托 人 与 受 托 人 之 关 系 . 是 一 种代 理 关 系 。 代 理 人 不 违 背 委 托 人 的 意 志 , 是 道 德 和 法 律 的 要 求 . 是 只 不 实 证 的 结 论 正 如 刘 先 生 自己 所 言 . 为 人 民 代 理 人 的 全 国 人 大 不 作 存 在 违 宪 问题 不 过 是 一 个 重 要 假 设 而 已 既 然 是 假 设 . 实 务 上 就 在 不 能 排 除 基 本 法 律 存 在 违 宪 的 可 能 性 国 家 政 策 和 国 家 领 导 人 的 行 为 同 样 存 在 违 宪 的 可 能 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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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论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反思与重构闫 海内容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实行宪政,但宪法权威的确立不仅需要宪法本身的调整,也要求一套体现宪法精神、实现由规范层面向现实层面转化的制度,其核心内容就是违宪审查的制度建设。

借鉴参考世界各国宪政建设的成功经验固然重要,但认真总结本国经验教训,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违宪审查制度才是追求的根本目标。

关键词!宪法 违宪审查 宪法委员会 宪法诉讼∀法律不是纸上的条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

正义之神,一手持衡器以权正义,一手持宝剑以实现正义,宝剑而无衡器,不过暴力,衡器而无宝剑,只是有名无实的正义。

二者相依相辅,运用宝剑的威力与运用衡器的技巧能够协调,而后法律才完全见诸实行。

#∃这段精辟的论述不仅适用于普通法律,也是对高级法%%%宪法的实施问题的全面深刻阐释。

我国现行1982年宪法历经1988年、1993年、尤其1999年的三次修宪,已基本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显著变化的经济环境、政治体制与社会生活,并且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发挥着极其重要的指引作用,这些可谓∀法律之神#的一手所持衡器的日益完善;与之相对,另一手挥舞的宝剑却颇有瑕疵,我国当前宪法监督工作与其他历史时期比较有所进步,但缺乏实质突破,而且成为宪法实施的瓶颈所在,因此建立和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各项制度是宪法理论与实践的重大课题,笔者在此仅对关键性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探讨。

一、违宪审查概念的比较分析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中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但不同历史传统、理论基础以及国情因素的制约,导致制度建设的丰富多样,理论上的认识也由此产生模糊与混淆。

笔者拟通过违宪审查与宪法保障、宪法监督、司法审查等一组概念的比较分析,揭示违宪审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

众所周知,宪法制定之后,不可能自动实施,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保证宪法的一体遵行,必须依靠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

宪法保障就是所有能够使宪法实施过程顺利进行、各类主体严守宪法、并使宪法规范落实的制度的总称。

&宪法保障制度应包含三方面基本内容:1、关于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地位的规定,如我国宪法序言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关于宪法实施的自律性规定,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自觉遵守宪法的活动,如我国宪法序言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3、关于宪法实施的他律性规定,即通过外部措施来保障宪法的实现,实质上等同于宪法监督,因此宪法监督为宪法保障的下位概念。

宪法监督是督促、监控宪法实施的措施、手段和制度。

从宪法监督的主体来说,除了专职机关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从宪法监督的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公民的组织如政党、人民%10 %团体、群众组织等活动。

宪法监督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各个环节、各种因素都不可或缺,需要∀综合治理#,但是绝不可忽视其中具有独特、重要意义的违宪审查制度,它是宪法监督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与检验宪法监督现代化的基本标准。

作为宪法监督的下位概念,违宪审查是指特定机构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国家机关、特殊个人或其他组织的违宪行为或者有关机关在适用宪法的过程中产生的争议进行监督和审查,并对违宪行为给予制裁的制度,是宪法监督在法律上最有效的手段。

违宪审查的方式依据不同的标准有多种理论上的分类,如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全面审查和专项审查、专门审查和附带性审查、宪法诉讼审查和非诉讼审查等∋,但颇具价值的是依据违宪审查的权限归属进行的划分:1、立法机关审查制,就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理论基础是∀议会至上#和∀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英国、前苏联为代表;2、司法机关审查制,就是由国家最高法院,有的国家甚至包括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与制衡#,起源于美国1803年∀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 adison),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明确宣称∀违反宪法的法律不是法律#、∀阐明法律的意义是法院的职权#,并推导出司法机关有解释宪法、裁决违宪的权力(;3、特殊机关的违宪审查制,就是由专设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依法行使违宪审查权、保障宪法实施的制度,理论基础是法国政治家斯西哀耶士(Sieyes)与奥地利纯粹法学派代表凯尔森(H ans Kelson)学说),典型代表法国、奥地利,尽管二者的专门机关存在形式上的差异,但从人员选任、审查范围和审查程序等实质分析都是兼具政治性和法律性的机构。

其中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制是否属于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因各国宪法文化背景的差异而有所区别,如在英国,司法审查是指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决定、行政裁判所和低级法院的裁决合法性审查;在美国,除对行政行为的审查(Judicial erview of administrative action)外,还包括对国会与各州的立法违宪与否的审查;而我国当前仅指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国家司法活动。

∗二、我国违宪审查制度反思1954年宪法作为新中国的奠基之作,由于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经验尚不丰富,虽然确立了我国由最高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但未能建立作为宪法监督具体体现的违宪审查制度。

1975年宪法由于受极左思潮影响,根本没有相关的规定。

1978年宪法尽管是在结束∀文化大革命#之后制定的,但相关规定极不完备。

现行1982年宪法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在此基础有所发展与完善,规定了若干具体制度,如规定人大和人大常委的违宪审查权,对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的改变或撤销等,但是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还存在着不少缺陷和不足,突出表现以下方面:(一)违宪审查的主体缺位,实际上未真正地建立起违宪审查的专门机构。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违宪审查权由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它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及其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三个层次有机结合、各司其责、统一行使,可是制度上的良好规划在实际运行中存在较多问题:1、全国人大有代表近3000人,人大常委组成成员也近200人,不仅不便集会,同时人数众多、知识背景差异较大,难于从事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违宪审查工作;2、宪法赋予全国人大15项职能,人大常委会21项职能,在经济建设、政治改革、民主与法制建设等方面任务繁重艰巨,需要处理许多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审理众多议案,无暇顾及违宪审查工作;3.正常情况下,全国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例会,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并且会期短,不能对经常的不定期的违宪问题予以及时处理;4、各专门委员会,尤其法律委员会作为常设工作机构且具有专业优势,但受限于其地位和性质的规定,缺乏必要的权威,以及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任务,无权自行审查,因而也不可能积极、主动地进行违宪审查。

总之,虽然宪法和法律规定了违宪审查专职机关,但缺少专门机构有效执行。

(二)违宪审查缺乏程序的制度保障,不具有操作性。

尽管宪法规定了宪法的制裁性以及制裁措施,但由于没有相应的具体程序和可行标准,违宪审查实际上无法有效进行。

马克思曾经指出,程序是法律的生命形式,是法律的内在生命的表现。

+违宪审查的程序是连接有关%11%机关与社会现实的桥梁与纽带,但是关于谁、在什么情况下、在什么期限内、通过什么形式、向什么机构提出违宪审查申请?这些机构又是以什么方式、在多长时间内做出审查决定?这些程序规则,宪法与法律都没有规定。

违宪审查必须依据一定的标准作为审查的准绳与尺度,保证违宪审查的工作质量,但我国宪法中仅有模糊的规范,例如,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大可以撤销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但何为∀不适当#呢?如不能加以合理的界定就无法避免∀良性违宪#带来的困惑。

(三)违宪审查的范围狭隘,大量的违宪行为逃逸于现有体制管辖之外。

虽然,宪法−第5条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但是规定上又仅局限于第62条第(十一)项的全国人大∀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第67条第(七)项的人大常委会∀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第(八)项∀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等对立法机关、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违宪审查行为,而对司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定是个人、政党、利益集团和公司的行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选举争诉,国际条约等尚未做出规定.。

(四)宪法缺少适用性,违宪审查未建立必要的宪法诉讼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将宪法的作用局限在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法律依据,它不具有可适用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1955年和1986年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都认为宪法不能作为法院论罪科刑的依据。

事实上,与普通法律相同,法的适用性是宪法的生命所在,宪法的适用不仅要求宪法的原则规定普通法律化,使违宪问题尽可能转化为违法,也要求宪法规范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

忽视宪法适用性,导致以下问题:1、违宪审查制度残缺不全,启动机制单一,只依靠有关机关的主动审查,使大量的违宪问题远离视野之外,必须加入违宪控诉等被动审查模式进行补充;2、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受到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侵犯,依靠其自我纠正,效果极其有限,只有确认公民的司法救济权,才能有效保障公民免受公共权力的侵害;3、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不直接适用法律,对于宪法与法律在具体适用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很难预测,也不能及时了解与解决,需要建立诸如宪法诉讼等信息渠道,及时沟通。

综上所述,纵向看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有所进步,但仍存在不少问题,已成为宪法实施的薄弱环节,亟待改革与完善。

三、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重构在起草1982年宪法时,就有学者提议设立宪法委员会作为进行违宪审查的专门机关。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实行宪政的共识的达成,违宪审查研究倍受关注,一些学者陆续提出诸如建立宪法法院、赋予最高法院违宪审查权等多种方案。

笔者认为上述设想思路开阔,大胆借鉴世界各国的宪政建设的经验,可是未尽适合国情,难以付诸实践。

违宪审查的制度设计必须考虑本国的宪政传统,英美两国同属普通法系,但违宪审查制度迥异,历史背景是殖民地时代英国国会对美殖民地随意课税,使民众对国会产生了极大的不信任感,于是民众转而对法院产生依赖,因此1803年的马歇尔判决获得广泛的认同,开创司法审查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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