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06.09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0.01
•【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No.YC060091)已于2023年4月19日经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23年5月25日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6月9日宜宾市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2023年4月19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25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南广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推进绿色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宜宾市行政区域内南广河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南广河流域,是指由南广河宜宾段干流、支流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珙县、兴文县、筠连县、高县、长宁县、翠屏区、叙州区的相关行政区域,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有关法律法规对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结果的通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
果奖评审结果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3.07.06
•【字号】宜府函〔2023〕32号
•【施行日期】2023.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奖励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
审结果的通报
宜府函〔2023〕32号三江新区、宜宾高新区、“两海”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
为繁荣发展社会科学,充分发挥社会科学在宜宾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根据《宜宾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办法》(市政府令第7号),我市开展了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工作。经宜宾市第十三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评奖委员会学科评审组评审、评奖委员会审核、专家复核和媒体公示等程序,市政府决定授予《党建引领城乡基层治理体系研究——以川南丘陵地区为例》等8项成果荣誉奖、《中华白酒文化汉英双解词典》等5项成果一等奖、《中国共产党宜宾简史(1921—2020)》等12项成果二等奖、《宜宾历史文化旅游》等20项成果三等奖、《长宁“6.17”地震抗震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实录》等29项成果优秀奖。
希望全市广大社科工作者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理论联系实际,紧紧围绕宜宾经济社会发展,潜
心调查研究,多出精品力作,努力提升社会科学研究水平,当好党委政府的“思想库”“智囊团”,为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
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1.06.04
•【字号】宜府办发〔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6.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
作安排的通知
宜府办发〔2021〕10号三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附件
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安排
2021年,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关切,进一步提升
政务公开质量和实效,为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提供有力支撑。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深化新时代基层政务公开
(一)调整完善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持续推进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动态调整工作,让公开更加规范、信息更加高效、渠道更加畅通、服务更加便利。各区县、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四川省乡镇(街道)法定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四川省赋予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事项指导目录》和《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编制发布本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并动态调整;针对公开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时限、主体、方式、渠道、对象等要素,调整完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实现政务过程和结果全公开。市直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基层政府抓好标准指引的落实和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的编制发布。(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文广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扶贫开发局、宜宾市税务局等市直有关部门)
宜宾城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
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照明、通信、数据宽带、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管线等管道与线缆、构筑物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
资源、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支持创新】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
宜宾市城乡规划局
2015年7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规划管理 7
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13
第五章建筑退让边界规划管理 17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规划管理 20
第七章建筑形态及外观规划管理 23
第八章建设项目环境及文化特色规划管理 25
第九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28
第十章场地竖向控制规划管理 34
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5
第十二章附则 40
附录一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41
附录二停车位配建标准 42
附录三主要名词解释 47
附录四计算规则 51
附录五总平面规划编制要求 56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宜宾市城市总规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规划实施管理等活动,控规的编制及城市设计应参照本规定。
1.3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建筑工程管理)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项目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编码:001规建01。
二、审批项目依据:
《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规划和建设局
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城区及江北直接向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
1、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
3、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和与其设备的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个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
2、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计划文件(复印件),(依据计划委员会立项计划);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规划局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已取得此证);
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
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
6、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有关税费(依据《关于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
7、消防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由消防部门核审);
四川三线城市最新规划方案
四川三线城市最新规划方案
引言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国土辽阔的大国,城市规划和发展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四川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重要省份,也面临着城市规划和发展的挑战。在四川的发展中,作为省会的成都自然是重中之重,被称为“天府之国”的成都早已成为一个现代化国际化的大都市。而位于成都周边的三线城市,如宜宾、自贡、泸州等城市,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也需要进行全面规划,推动城市发展。
整体规划思路
1. 实施区域协同发展。四川三线城市之间存在交通便利、资源互补的条件,通过区域协同发展,互相支持和合作,形成产业链条和价值链,实现多方共赢。
2. 保护自然生态和资源。四川素有“天府之国”之称,以其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而闻名。在城市规划中,必须注重生态保护,合理利用资源,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3. 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优化。在城市规划中,统筹考虑城市规模和地理条件,合理利用城市空间,优化城市布局,提高城市的承载能力和生活质量。
4.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规划中,要注重基础设施的建设,包括交通、水电、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为城市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撑。
城市规划方案
1. 宜宾市规划方案
宜宾市是四川的三线城市之一,地处长江上游,是四川重要的工业基地和交通枢纽。未来宜宾市的规划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建设宜宾经济技术开发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吸引优质企业和高端人才,
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产业集群。
- 发展绿色产业。利用宜宾得天独厚的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的发展,实现经济增长与生态保护的双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5.04
•【字号】川府函[2014]76号
•【施行日期】2014.05.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规划
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
(川府函〔2014〕76号)
宜宾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的请示》(宜府〔2014〕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改后的《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20)》(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宜宾市的城市性质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酒都,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区域性中心。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887平方公里的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规划统一管理。按照因地制宜、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条件,有重点地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优化城镇布局,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规划控制目标为:2020年城市常住人口140万人,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140平方公里。城市用地终极规模210平方公里,城市终极人口规模210万人。根据宜宾市资源、环境实际条件,重视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
有效控制282平方公里的城市开发边界,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五、完善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体系。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给水、排水、污水、生活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建立健全包括防震、防洪、消防、防地质灾害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宜宾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宜宾市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的住房条件,提高城市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市新建,扩建的住宅设计.
l.0.3 住宅按层数划分如下; l 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2 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3 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4 高层住宅为十层及以上.
1.0.4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守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用材,节约用水等有关规定.
1.0.5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的要求, 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创造方便,舒适,优美的生活空间.
l.0.6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多样化,积极采用新技术, 新材料,新产品,促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1.0.7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 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l.0.8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核心,除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根据需要尚应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使用要求.
1.0.9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ldings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套型dwelling size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
2.0.3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系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
2.0.4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5 起居室(厅) 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8.30
•【字号】宜府办发[2017]18号
•【施行日期】2017.08.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宜府办发[2017]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
《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宜宾市城乡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宜宾市城乡规划局(简称市规划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17年第4次会议审议,现对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进行重新调整。
一、职责调整
(一)实施规划集中统一管理,加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权威性和强制性,强化规划编制、执行与督察工作,形成科学有效的工作体系。
(二)将翠屏区、南溪区、临港开发区和宜宾县改区后的规划管理职能划转市规划局。
(三)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全市城乡规划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措施和工作规则,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和概念规划研究;承担由市政府组织编制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的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区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城市设计;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级和城市规划区各类专项规划;会同文化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导全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保护和监督管理及开发利用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依法对规划成果进行管理;负责翠屏区、南溪区、临港开发区和宜宾县改区后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城乡规划工作。
20120612-宜宾发展
长三角 珠三角 京津冀
乌蒙山扶贫攻坚:保障民生、产业带动、跨
区域协作、全方位开放,腹地获得提升间接 推动宜宾城市发展。国家投入促进发展要素
成渝经济区打造国家经济发展第四极
8
集聚(如落地电 等),宜宾也有部分促进
乌蒙山片区分布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新发展目标:中国酒都,长江首城,蜀南门户,人居典范
立足川南、辐射滇黔、特色突出的门户型中心城市
目标导向:全面提升,突出特色——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和特色,拓展腹地和 市场,从“工业基地”和“商贸物流基地”等专项功能向综合功能拓展。
成渝:借势、借市,对接国家增长极和内陆开放门户,加强特色服务,承接功能转移;
(1)1998版总规目标:较全面,但特色和针对性不足
把宜宾建设成为长江上游川滇黔结合部的经济发达、城乡一体、商贸繁荣、社会稳 定、环境优美、设施配套,集交通、商贸中心于一体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和生态型 山水园林城市
(2)2008版总规目标:体现了特色,但区域职能体现不足
把宜宾建设成为融合历史精华与现代文明为一体的文化名城和以世界级综合能源服务 基地为特色的经济繁荣、社会安定、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环境优美的宜居城市和现 代化大城市。
四川省进出口地区(万美元)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公共基础知识_宜宾市情_试题
宜宾公共基础知识宜宾市情版
宜宾公共基础知识宜宾市情版
1、我市历史悠久,市境内存在人类的时间距今(D ) A 、1万年 B 、2万年 C 、3万年 D
、4万年 2、在今宜宾城始设戎州的时期是(C )
A 、西晋永嘉五年 B
、北宋政和四年 C 、梁武帝大同十年 D 、汉武帝建元六年 3、我市解放的时间(B )
A 、1949年10月12 B
、1949年12月11 C 、1950年10月12 D 、1950年12月11 4、我市人民政府成立时间(B )
A 、1985年2月
B 、1997年2月
C 、2000年2月
D 、1980年2月 5、中国最古老的一条国际旱道线路名称是(B )
A 、自贡—宜宾—昭通—大理—东南亚诸国
B 、宜宾—昭通—昆明—大理—东南亚诸国
C 、宜宾—昭通—昆明—大理—越南
D 、自贡—宜宾—昭通—大理—越南
5、我市辖九县一区,幅员面积达(A )
A 、13283平方千米平方千米
B 、13832平方千米
C 、12832平方千米平方千米
D 、13328平方千米 6、我市地形西南高、东北低,其市境最高点和最低点分别位于哪两个区县?(D )
A 、筠连县和翠屏区、筠连县和翠屏区
B 、高县和珙县
C 、屏山县和长宁县、屏山县和长宁县
D 、屏山县和江安县 7、我市矿产资源丰富,
E 级储量(A )种,其中硫铁矿占四川保有储量的()
A 、23 74%
B 、24 75%
C 、 23 75% 75% D
、24 74% 8、我市植物资源丰富,以下属于宜宾在西部的美称是(A )
A 、药物宝库、药物宝库
B 、香料之城、香料之城
宜宾市天柏组团(中坝-天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年修编)
附件2:
宜宾市天柏组团(中坝-天池片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2007年修编)
说明书
第一章现状概况
一.本规划控制范围
宜宾市天柏组团的中坝—天池片区是天柏、赵场、旧城等组团的联系纽带,与旧城区相邻,此次控规调整范围集中在天柏组团的中坝片区和天池片区;中坝——天池片区北面以内昆铁路为界,东部以沿江路为界,南面以滨江路为界,西面至二二四,规划总用地面积5.6平方公里。天池片区规划总用面积约为4.06平方公里,略小于原控规天池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4.43平方公里;中坝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约为1.66平方公里,略小于原控规中坝片区规划总用地面积2.09平方公里。
二.人口状况
宜宾市天柏组团的中坝——天池片区现状人口约为 3.25万人,规划人口约为8..5万人。
三.土地使用状况
宜宾市天柏组团的中坝——天池片区现状总用地面积368.94公顷,其中现状居住用地117.49公顷,占总用地的31.85%;公共设施用地72.6公顷,占总用地的19.68%;道路广场用地57.44公顷,占总用地的15.57%。
中坝——天池片区土地利用现状主要是多为独立的工业企业、学校用地及附属居住用地和村庄住宅用地,天池公园位于其中,属于城郊混合用地。
第二章规划修编背景
原《宜宾市天柏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在97总规的指导下由宜宾市规建局组织编制,于2004年经宜宾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而《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2004-2020)》目前已经通过评审,对宜宾市天柏组团进行了重新定位,对天柏组团提出了更高的规划要求。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天池金沙江特大桥正在建设中,经交通厅组织的
2010年6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系统公选副处级领导结构化面试真题
2010年6月10日四川省宜宾市公安系统公选副处级领导结构化面试
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1.请谈一谈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正确答案: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是加强公安基础工作的重要载体,既是在社会信息化条件下做好公安基础工作的一个重要途径,也是区别于传统公安基层基础工作的一个鲜明特色。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服务群众。公安系统信息化能够通过多样的技术和手段更好地服务群众。例如户籍业务方面实现网络办公,可以实现户籍办理“一站式”服务,无需在多个部门间来回跑;建立公安政府网站,开设违章记分查询、警务咨询电话等栏目,既可以提高办事效率。又可以为群众提供最急需的服务,一举两得。第二,增强侦察破案手段,加强治安管控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例如建设在逃人员信息系统、采集大量的基础信息,既提高了执法办案的质量,又增强了预防、打击犯罪的能力。又如派出所基础信息系统建设中的暂住人口管理系统可以实现对流动人口的动态管理,保障社会治安状况进一步好转。控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扩散,可以有效地预防违法犯罪。第三,为交通管理和消防工作提供高科技的技术支持。例如,建设交通控制系统,综合运用网络视频监控、公路卡口监测和综合信息数字平台等子系统,实时掌握监控路段的交通状况,主动发现和快速处置交通事故、交通堵塞以及突发事件等警情;建设119指挥调度系统,实现火警集中受理。提高防火救灾的能力。第四,提高政府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例如建设公安信息指挥中心,集报警求助、城市管理、社会救援、服务群众、警务投诉等功能于一体的信息枢纽和重大安全事件指挥调度的神经中枢,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使信息技术成为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重要手段。又如积极研究、实践网上作战的新战术、新战法。形成打防控管一体化信息工作模式,提高警务工作效能。公安系统信息化建设意义重大。它初步实现了资源的共享、节约了基层警力、提高了工作效率,从而在维护社会稳定、打击犯罪、服务群众等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为实现社会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宜宾公共基础真题宜宾市情
四川宜宾市事业单位招考笔试试卷2008-07-20:
本试题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客观试题。第二部分为主观试题。客观试题50分。主观试题50分,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只能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草稿纸和题本上作答一律无效。
第一部分客观试题(50分)
一、判断题(15分,共15题,每题1分,在括号内打上√或×符号)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强调的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就是利益分配平等,主要是指一种利益相对平衡状态。
()2.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新中国,所以,中国共产党可以不受宪法约束,在宪法之外活动。
()3.事业单位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组织机构,主要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公务员以及驾驶员。
()5.张某于5年前因贪污罪入狱3年,现行满释放在家,积极准备报考市级某单位工作人员。根据宜宾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人事部门可以批准他报考。
()6.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的一种非常灵活平等的用人制度。
()7.事业单位一般行政职务晋升中,科员任职3年,就可以晋升为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毕业,就可以定为主任科员。
()8.新聘用的中学教师张某为了考研究生,连续20天不到学校上班,于是校方解除了与张某的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张某不服,提出人事争议仲裁,市仲裁委维持了学校的决定。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宜宾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宜宾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是怎么
样的?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总和低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16倍的,按照16倍计算。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计算;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应安置的人数计算,每一个应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6倍。
土地,我们享有使用权,所以国家或者是一些机关单位,想要征收我们的土地,首先是要给予我们一定的征地补偿的,虽然所有权属于国家,但是使用权也是国家赋予的,所以还是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并且予以一定的赔偿。那么宜宾市征地补偿办法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一、宜宾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包括其他合法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下同)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和市属以上重点工程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县范围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但是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除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征地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配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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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化,依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
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
城市规划区围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
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
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规定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
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
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学校、工厂、医院、大型单位等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
细规划。
成片开发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先按规定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对各种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须低于《表二》中所列的指标。
第九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类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及其相应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划和规执行。
第十一条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不应超过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注:旧区是指建成区以拆迁改造为主的区域,新区是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凡在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围的公建用房一并纳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计算。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的计算,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确定的用地围进行计算。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一次性完成完整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分期实施;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在红线围的保留建筑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围进行扩建、加层,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筑物;拆建改造时应按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旧区用地面积0.5公顷。
㈡新区用地面积1.0公顷。
居住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十六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标高1.5米及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
可以不计;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标高1.5米以上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折半计算。
第十七条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前提下,为了在规划实施中额外地为城市提供广场、公共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含城市道路),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的前提下,其公共空间的设置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按下表提高容积率,但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0%;已作为开放空间
所额外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须符合以下要求:在新区任意方向净宽不小于10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在旧区标准酌情降低。
第四章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在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基础上,符合本章的规定;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㈠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
两幢建筑采光面相对,在旧区,建筑采光间距应大于0.8H;新区建筑采光间距应大于1.1H(H为建筑物高度)。
㈡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
山墙面对正面,山墙按山墙距一半,正面按平行布置采光间距一半退让,建筑间距二者相加计算;山墙作为主要采光面时按正面计算。
㈢既非垂直又非平行的居住建筑
1、当夹角为00-3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夹角为300-60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应大于0.7H;新区应大于0.9H。
3、当夹角为大于6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一条低层建筑最小山墙间距为6米;多层建筑最小山墙间距设通道的为8米,不设通道的为6米;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综合考虑相关规设置;对30米及30米以上高层山墙间距按不小于0.3倍建筑高度且不小于13米控制。
第二十二条点式居住建筑的开窗面按正面对待,无窗面按山墙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