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登记【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川15行终6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伟林叶薇骆萍【审理法官】陈伟林叶薇骆萍【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当事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王一如【当事人-个人】王一如【当事人-公司】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英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凤英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凤英【代理律所】四川丰宜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被告】王一如【本院观点】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7.2条“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认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注销排危拆除户(邓盛洪户)不动产登记证的函》为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据此办理了注销登记。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可撤销查封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市自规局临港分局提供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载明机构名称: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即两个单位为同一机构,两块牌子行使相应的职能。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宜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三江新区分局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7.2条“依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相关嘱托文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规定,认为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出具的《宜宾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注销排危拆除户(邓盛洪户)不动产登记证的函》为国家有权机关出具的嘱托文件,据此办理了注销登记。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2•【字号】宜府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的通知宜宾市、泸州市各县(区)人民政府,相关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现将《“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2日“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方案一、总体要求“宜宾-泸州”复合型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建设,要把握以下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全力实现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现代流通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布局建设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的通知》等文件内容,以高质量发展为首要任务,立足国家所需、四川所能和两市所长,加快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增强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配置能力,统筹推进国内外顺畅衔接、跨区域高效运转、城乡融合发展,构建“一市场、两体系、三支撑”的流通发展体系,推动商贸、物流、交通、金融、信用等有机衔接,全面形成现代流通发展新优势,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为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提供有力支撑,促进两市现代化产业向全球价值链中高端迈进,持续推进两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政府推动,市场主导。
发挥政府在组织协调、产业培育、规划引领、布局优化、市场监管、政策扶持等方面的作用,营造良好环境,推动流通要素按照市场规律,基于比较成本优势、效率优势、组织优势等进行配置,推动市场和政府更好结合。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宜宾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5版)宜宾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7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4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规划管理 7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划管理 13第五章建筑退让边界规划管理 17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规划管理 20第七章建筑形态及外观规划管理 23第八章建设项目环境及文化特色规划管理 25第九章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管理 28第十章场地竖向控制规划管理 34第十一章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 35第十二章附则 40附录一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41附录二停车位配建标准 42附录三主要名词解释 47附录四计算规则 51附录五总平面规划编制要求 56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宜宾市城市总规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确定建设项目的规划条件、指导各类建设项目各阶段设计及规划实施管理等活动,控规的编制及城市设计应参照本规定。
1.3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统一的国家高程基准(1985国家高程基准)。
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确定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应当按照已批准的保护专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1.5 本《规定》未包含的内容,按有关技术规范和行业规定执行;当本《规定》与现行技术规范或行业规定有不同要求时,应按规定严格的标准和规定执行。
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规定或专业技术规范,提出专门的规划要求。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应严格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原则上不得批建项目,确需批建的建设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题论证,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宜宾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
宜宾市市直遴选笔试真题及答案2023(满分100分时间120分钟)一、单选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答错、不答或多答均不得分)1.2023 年 3 月 26 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至此,与中国建交国增至 182 个。
A.危地马拉B.尼加拉瓜C.洪都拉斯D.梵蒂冈【答案】:C2.2022年12 月 9 日上午,中国商飞公司向中国()交付全球首架 C919 大型客机。
A.南方航空B.海南航空C.东方航空D.国际航空【答案】:C3.神舟十五号载人飞船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 23 时 08 分成功发射,飞行乘组由航天员()三人组成。
A.费俊龙、邓清明、张陆B.聂海胜、刘伯明、汤洪波C.翟志刚、王亚平、叶光富D.陈冬、刘洋、蔡旭哲【答案】:A1/ 174.地壳中含量最多的金属元素是()。
A.硅B.氧C.铁D.铝【答案】:D5.关于“十二五”时期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说法,错误的是()。
A.加强省市级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B.增加一般性特别是均衡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C.调减和规范专项转移支付D.探索建立地方政府发行债券制度【答案】:A6.俗话说:“一山难容二虎。
”从管理的角度看,对这句话最合适的理解是()。
A.组织目标需要达成共识,不能有不同意见B.组织需要集中统一管理,不能“政出多门”C.组织中的领导个性不一致,必将导致不团结D.组织中的能人太多,必然造成内耗【答案】:B7.下列名句和作者对应正确的是()。
A.此时相望不相闻,愿逐月华流照君——张若虚B.东边日出西边雨,道是无晴却有晴——辛弃疾C.笔落惊风雨,诗成泣鬼神——李白D.明月几时有,把酒问青天——王维【答案】:A8.有一些气象卫星、地球资源卫星、侦查卫星的运行轨道会经过地球两极上空,这种人造卫星的运行轨道称为()。
A.太阳同步轨道2/ 17B.地球同步轨道C.极地轨道D.地球静止轨道【答案】:C9.有关地球公转说法错误的是()。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通过本次战略规划研究进一步明确宜宾发展的阶段性任务, 为总体规划纲要工作开展奠定扎实的基础。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京津冀
成渝经济区:对沿长江产业和城镇带价值的 认定,从边缘乌蒙山扶贫攻坚:保障民生、产业带动、跨
珠三角
区域协作、全方位开放,腹地获得提升间接 成渝经济区打造国家经济发展第四极
推动宜宾城市发展。国家投入促进发展要素
8
集聚(如落地电 等),宜宾也有部分促进
乌蒙山片区分布
水资源:金沙江、岷江等过境水资源丰 富,在增大城市供水能力后可满足用水 需求。目前,总用水量约14亿立方米
宜宾市地表水资源可供给量表 ( 亿立方米)
120
名称
过境水资源 总量
金沙江 岷江 长江
地表径流量
50% 404 159 807 3.87
75% 388 148 646 2.93
95%
100
363
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 综合实力领先,具备先发基础
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亿)
经济规模总量大、趋势快。川南首位 宜宾
工业基础优势突出。领先川南,高于绵阳,紧 乐山
追德阳
泸州
财政收入和投资能力强。2010年财政收入55.6
内江
亿,全省第三;固定资产投资川南第一
如何进一步促进空间的集约、 生态、高效使用?
一、宜宾再认识
从政策优势、经济基础、保障 条件、资源特色、交通地位、 区位潜力等六方面加深对宜宾 未来发展地位的认识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V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注:2允许设置;X不允许设置;o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 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42页)
2023年度: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优化城市空间布局,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__城市规划__ 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科学决策、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确保城市规划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和生态平衡等因素,提高城市生态文明程度,促进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顶层设计、分类指导、分阶段实施、动态调整”的原则,确保规划编制科学、系统、有效。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编制要求进行,编制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按照建设用地总体规划、交通总体规划、环境总体规划、市政基础设施总体规划等部门规划的要求进行协调,确保各项规划之间的一致性和连续性。
第九条城市详细规划应当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明确时限和分期实施计划,确保规划落到实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应当与城市规划相衔接,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积极听取公众意见和专家意见,加强公开透明,保护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二条城市规划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划纲要、规划方案、规划实施图等文件的要求进行,保障城市规划的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规划实施质量。
第十四条建设用地有序开发,应当优先选择工业用地和城镇服务设施用地,限制住宅用地的增加。
第十五条城市建设项目的审批和验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六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与城市环境保护、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相协调,形成互动、联动的协同机制。
第十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应当依据城市发展情况和规划实施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详细规划等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7•【字号】川府函〔2024〕62号•【施行日期】2024.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川府函〔2024〕6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厅:你们关于审批《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宜宾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宜宾市空间发展的指南、可持续发展的空间蓝图,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请认真组织实施。
《规划》实施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着力建设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先行区、南向开放枢纽门户、国家创新型现代产业发展示范区、国家产教融合示范市、长江上游区域中心城市,共建世界优质白酒产业集群,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
二、筑牢安全发展的空间基础。
到2035年,宜宾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521.58万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1.37万亩;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403.48平方千米;城镇开发边界面积控制在404.58平方千米以内。
落实蓝线、绿线、黄线、紫线、历史文化保护线以及防灾减灾等各类控制线,全面锚固高质量发展的空间底线。
三、优化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构建“两区两片、一核三轴”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总体格局。
加强优质耕地保护,促进北部缓丘和南部山区特色农业发展,强化老君山、大雪山、蜀南竹海、兴文石海生态保护。
发挥中心城区核心引领作用,推动交通干道沿线城镇联动发展,优化城镇体系结构。
2024年四川省宜宾市中考地理真题卷及答案
宜宾市2024年初二年级学业水平考试地理(考试时间:60分钟;全卷满分:100分)注意事项:1.答题前,务必将自己的姓名、座位号、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指定的位置并将答题卡背面座位号对应标号涂黑。
2.答选择题时,务必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擦干净后,再选涂其它答案标号。
3.答非选择题时,务必使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将答案书写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
4.所有题目必须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上作答,在试卷上答题无效。
一、选择题:包括20个小题,每小题3分,共60分。
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我国载人航天工程为人类探索太空贡献了中国力量。
2024年4月25日,“神舟十八号”载人飞船在甘肃省酒泉卫星发射中心成功发射,预计将在空间站驻留约6个月,开展空间科学与应用实验、空间搭载试验和科普教育等活动。
下图为地球公转示意图。
据此完成下面小题。
1. “神舟十八号”载人飞船发射时,酒泉()A. 昼夜平分B. 昼长夜短C. 昼短夜长D. 出现极夜2. “神舟十八号”航天员乘组结束6个月驻留时,地球位于公转轨道()A. 甲乙之间B. 乙丙之间C. 丙丁之间D. 丁甲之间3. 我国载人航天工程有利于()①推动科技进步②尽快实现星球移民③提升国民科学素养④认识宇宙环境A. ①②③B. ①②④C. ①③④D. ②③④古塔作为中国传统建筑之一,广布于我国名山大川。
某中学地理小组对秦岭地区部分古塔进行研学考察,通过查阅资料和实地测量绘制了该地区局部等高线地形图(下图)。
据此完成下面小题。
4. 图示区域的地势()A. 北高南低B. 中部高四周低C. 西高东低D. 东南高西北低5. 图中古塔1所在地与山峰的相对高度约为()A. 82米B. 134米C. 185米D. 213米6. 研学小组考察发现大多数古塔年久失修,他们在研学报告中向有关部门提出的合理建议是()A. 拆除全部古塔B. 异地重建古塔C. 封闭所有古塔D. 及时修缮古塔新西兰畜牧业发达,是世界上主要的奶制品、羊毛和羊肉出口国之一。
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
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宜宾市城镇绿化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建设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四章重点绿地保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改善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城镇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镇绿化,是指在城镇开发边界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城镇绿化工作坚持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建管并重、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文化、生态、景观协调统一,体现地方风貌特色。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绿化工作的领导,将城镇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城镇绿化目标,保障城镇绿化投入,提高城镇绿化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城镇绿化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绿化建设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绿化建设、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绿化相关工作。
第六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学校和新闻媒体等应当加强城镇绿化的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倡导绿色生态理念,增强社会爱绿植绿护绿意识。
第七条城镇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和管护。
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在城镇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29•【字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宜宾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2024年6月28日宜宾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源头防控第三章调查处理第四章综合治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治理违法建设,维护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秩序,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乡和村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防控和查处等治理活动。
违反土地管理、林地、水利、道路交通、自然保护地等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行为和建筑物、构筑物,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四)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条违法建设治理应当遵循源头防控、属地管理、分类处置、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以及城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承担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
宜宾城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
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照明、通信、数据宽带、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管线等管道与线缆、构筑物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支持创新】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宾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宜府函〔2014〕70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宜府函〔2014〕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宜宾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0日宜宾市鼓励投资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鼓励投资产业导向和投资方式第三章鼓励投资项目条件第四章土地保障政策第五章财政税收扶持政策第六章规费优惠政策第七章项目建设服务保障政策第八章优惠政策的兑现和约束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紧扣“两大目标”、构建“三个中心”、打造“六大基地”、实施“五大战略”,鼓励和吸引更多国内外投资企业和项目到我市落户,推动我市产业加快转型升级,为宜宾在次级突破战略布局中率先崛起、先于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贡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宜宾辖区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宜宾产业投资导向的各类投资主体。
市内外投资主体一视同仁。
第二章鼓励投资产业导向和投资方式第三条宜宾区位优势独特、资源富集配套、产业基础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正面临国家加快建设成渝经济区、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南向开放机遇,还具有老工业基地改造、乌蒙山连片开发及移民迁建等优势发展条件,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实行“非禁即入”政策,投资者可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自由投资、自主经营,不受投资形式、经营类别、参股比例的限制,热忱欢迎海内外投资者到宜宾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第四条对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的以下产业项目,优先鼓励扶持:(一)名优白酒产业项目;(二)综合能源深度开发产业项目;(三)重大机械装备制造产业项目;(四)新型化工轻纺建材产业项目;(五)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六)绿色农副产品精深加工产业项目;(七)商贸物流产业项目;(八)金融、旅游、文化、科技、信息等其他产业项目。
宜宾市旧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完成
宜宾市旧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完成宜宾市旧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2/3-30宜宾市旧州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01总则- 1 -宜宾市旧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02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通则03 规划布局和规划控制原则04 各地块控制指标附表: 附表一:宜宾市旧州各地块控制指标一览表附表二:宜宾市旧州各类用地适建性规定表附表三:宜宾市旧州主要规划道路一览表附表四:宜宾市旧州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导表附表五:宜宾市旧州停车场(库)配建标准附表六:宜宾市旧州土地开发强度控制表附表七:宜宾市旧州规划用地平衡表- 2 -宜宾市旧州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书宜宾市旧州控制性详细规划文本1(总则1(1 为指导宜宾市旧州的开发建设,为旧州的土地使用、道路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容量等提供技术依据和措施,特制定本规划。
1(2 宜宾市旧州区规划的编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建设部建规(1995)333号文发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宜宾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等为依据。
1(3 规划原则1(3(1立足于现实:充分认识现状,利用现状,在规划中保留原有地貌,在适应土地开发与建设实际的同时,正确处理规划中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超前性与操作性之间的关系。
1(3(2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与公共空间: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各公共设施建设如中小学等社区配套设施和城市的公共绿地、广场等的规划控制要充分予以重视并在实施中严格管理,为今后的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1(3(3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并重:规划贯彻生态原则、文化原则与效益原则,力求去塑造一个具有优雅环境、文化内涵和鲜明个性的复合型城市空间的目标下,注重开发建设的投资效益。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doc160)(1)
宜宾市规划和建设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施办法一、项目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编码:001规建01。
二、审批项目依据:《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三、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市规划和建设局四、行政许可决定机关:市规划和建设局五、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城区及江北直接向建设行政机关申请办理。
六、行政许可条件:1、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2、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施工现场是否具备开工条件;3、配套的线路、管道、装饰、装修和与其设备的安装现场是否符合要求。
七、申请材料:1、建设单位、个人需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无缺项、填写规范;2、建设工程项目基建计划文件(复印件),(依据计划委员会立项计划);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依据规划局按《城市规划法》要求,已取得此证);4、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复印件),(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第四十八条);5、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备案(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6、已按规定缴纳工程有关税费(依据《关于宜宾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规定的通知》)(宜府发[2003]40号);7、消防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依据《消防法》第十条,由消防部门核审);8、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或施工图审查报告(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三条);9、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施工员岗位证书、质检员岗位证书、安全员岗位证书(原件、复印件);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原件、复印件);10、施工组织设计;11、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和承诺书(依据宜宾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有关部门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的通知》宜府办发[2003]72号);12、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依据《建筑法》第四十六条);13、监理规划。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7年7月4日)
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绵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城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
城市规划管理区划分为:旧城区(含商业中心区、中央商务区)和新区。
(详附图:绵阳市城区分区及高度分区控制图)。
第三条城市规划管理应符合批准的详细规划。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区域,重大项目应经规委专家组咨询后报政府批准执行,一般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编制详细规划,规委专家组咨询重大项目时,本规定可作为参考条件。
第五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按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六条城市用地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
未制定详细规划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制定详细规划或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本规定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的规定执行。
城市建设用地兼容表表2-1序号兼容性质用地性质居住用地公建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他交通设施用地绿地第一类第二、三类商贸办公教科文卫一类二、三类普通危险品R1R2、R3C1。
C2C3。
C4M1M2。
M3W1W2U G1 居住用地R √√△×××××√△√2 商业、金融业用地C2 ×√√△××√×√×√3 行政办公C1 ×√√△××××√×√4教科文卫用地C3 ××△√××××√×√5 工业用地M ××××√√√×√△√6 仓储用地W ××××√△√√√△√7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注:√兼容、×不兼容、△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具体确定;绿地、广场可兼容少量的商业服务及配套设施;工业用地、科教文卫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仓储用地等,可根据实际情况设臵适量农村居民点。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确(6月10日)
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宜宾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宜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内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页脚内容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规定范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一页脚内容页脚内容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页脚内容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宜宾城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
宜宾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城市地下管线的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提高公共危机应急处理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宜宾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档案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防工业、军事区域及铁路、公路等专属范围内的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热力、照明、通信、数据宽带、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管线等管道与线缆、构筑物设施,以及地下管线综合管廊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综合协调、规划引领、统筹建设、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地下管线设施建设,指导地下管线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规划和档案信息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工作。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城市管理、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测绘地理、人民防空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产权单位职责】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管线管理使用与运营单位(以下统称地下管线产权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工作。
第七条【支持创新】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推进地下管线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应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城市未来发展和各类管线建设需求,合理确定地下管线的空间位置、规模和走向,并与地下空间、综合交通、人民防空、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地下管线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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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城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化,依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及城市规划技术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是在市城市规划区围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实施各类建设项目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了详细规划的地段、区域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按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城市规划区围的临时设施、个人建房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市规划区围外的其它县、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分类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第五条部分具有兼容性的建设用地,其兼容的容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的区域,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规定表一《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的规定执行。
凡是《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规定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先按规定对原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批准后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表一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允许或不允许设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和规定第六条凡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等)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无详细规划的,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规定的用地性质和本规定表二《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
第七条城市规划区成片建设用地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学校、工厂、医院、大型单位等的建设用地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成片开发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先按规定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二》的规定适当调整。
第八条对各种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必须低于《表二》中所列的指标。
第九条对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设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设用地和综合类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及其相应的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对未列入《表二》的学校、科研机构、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规划和规执行。
第十一条商住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不应超过居住建筑的规定执行。
注:旧区是指建成区以拆迁改造为主的区域,新区是指建成区以外的区域。
第十二条凡在详细规划中已明确为居住用地的,建设用地围的公建用房一并纳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计算。
第十三条建设用地面积的计算,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确定的用地围进行计算。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一次性完成完整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审批,分期实施;各建设项目不论分期建设与否,均以红线围进行统一指标计算,不能分割成若干块单独计算,在红线围的保留建筑仍要参与指标计算。
第十四条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围进行扩建、加层,也不得再插建任何建筑物;拆建改造时应按规定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进行。
第十五条居住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旧区用地面积0.5公顷。
㈡新区用地面积1.0公顷。
居住用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邻接土地已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无法调整合并,且确实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第十六条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标高1.5米及以下的半地下室、层高不大于2.2米的夹层及设备层、屋顶装饰性建筑物以及底层作为城市开放空间的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以不计;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标高1.5米以上的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折半计算。
第十七条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前提下,为了在规划实施中额外地为城市提供广场、公共停车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的(不含城市道路),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的前提下,其公共空间的设置方案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可按下表提高容积率,但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10%;已作为开放空间所额外提供的公共开放空间须符合以下要求:在新区任意方向净宽不小于10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在旧区标准酌情降低。
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十八条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卫生、环保、绿化、安全、工程管线、建筑设计规和文物古迹保护等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居住建筑的间距应在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两小时的基础上,符合本章的规定;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条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规定如下:㈠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两幢建筑采光面相对,在旧区,建筑采光间距应大于0.8H;新区建筑采光间距应大于1.1H(H为建筑物高度)。
㈡相互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山墙面对正面,山墙按山墙距一半,正面按平行布置采光间距一半退让,建筑间距二者相加计算;山墙作为主要采光面时按正面计算。
㈢既非垂直又非平行的居住建筑1、当夹角为00-3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居住建筑控制。
2、当夹角为300-600时,其最窄处间距在旧城应大于0.7H;新区应大于0.9H。
3、当夹角为大于60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第二十一条低层建筑最小山墙间距为6米;多层建筑最小山墙间距设通道的为8米,不设通道的为6米;中高层及中高层以下居住建筑山墙间距应综合考虑相关规设置;对30米及30米以上高层山墙间距按不小于0.3倍建筑高度且不小于13米控制。
第二十二条点式居住建筑的开窗面按正面对待,无窗面按山墙对待。
第二十三条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㈠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主要采光面的间距:30米以下高度的建筑,其最小值为24米,超过30米的建筑,每增加3米高度,建筑间距增加0.5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各自规定间距的一半相加计算。
㈢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13米。
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它建筑间距要求应作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分析要求。
一栋建筑中的多个塔楼之间的间距按上述标准执行。
旧区的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酌减,在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上述规定值的0.8倍执行。
第二十四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的进行控制。
第二十五条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要求。
㈠高层与高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其最小值为16米。
㈡高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㈢多层与多层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0米。
㈣低层与多、低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为6米;低层与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最小值为13米。
旧区的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酌减,在符合消防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可按上述规定值的0.8倍执行。
第二十六条特殊地段、地形的建筑间距在符合交通、消防、采光、通风、城市设计的要求下,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建筑退让距离第二十七条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铁路、河道、排水干线,人防设施、文物古迹、电力保护区等用地边界建设时,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的规定外,还必须按本章的规定进行退让。
第二十八条建筑物沿用地边界修建时,应按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规定的自身相应间距的一半作为建筑离界距离。
当相邻已有建筑未退让间距时,新建建筑应退足相对应的本规定第四章建筑间距。
道路宽度不满足间距要求时,按道路中线各退够相应间距。
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的深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第二十九条沿城市道路新建建筑物时,建筑退让距离的最小值按下表执行。
第三十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等人流、车流大量集散的建筑应满足集散场地的要求,且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第三十一条高层建筑主楼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应按下列规划定控制:㈠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米时,不得小于10米。
㈡建筑高度大于50米时,不得小于18米。
㈢除满足以上基本要求外,还应满足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个案分析。
第三十二条道路交叉口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应满足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构筑物临沿江道路、绿化等特殊用地时应满足有关特殊规定,同时沿江道路靠江一侧不得新建建筑物。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以交通性为主的道路的规划红线两侧应划定隔离带,隔离带宽度的具体规定如下:㈠高速公路两侧各30米及30米以上;㈡快速路两侧各20米及20米以上;㈢交通性主干道(含连接线)两侧各15米及15米以上;㈣其它交通性道路(含现有公路)两侧各10米及10米以上。
道路规划红线和隔离带,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但可耕种或绿化造林;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开挖沟渠、埋设管道、架设杆线、开辟服务性车道等。
第三十五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围不得新建建(构)筑物。
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围按规划和有关规确定。
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三十六条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规定。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如利用地形高差分层入口时,分层入口以上不得超过6层。
第三十七条在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等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净空保护区域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地带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三十九条建筑高度除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城市景观规划、城市设计需要控制的高度外,还应按下列计算公式控制建筑高度。
H≤1.5(W+S)公式中:H-沿街建筑物高度;W-规划道路红线宽;S-建筑物后退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建筑物临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四十条建筑物的层高按如下要求控制㈠居住建筑:3米及以下(底层除外)㈡非居住建筑:4.5米及以下(底层除外)第七章市政公用设施第四十一条城市的各类工程管线应根据不同管线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按国家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的要求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