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第五章 投资银行法律制度
金融投资法律法规解读
随着金融科技的不断发展,监管部门对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兴领域也出台了相 应的监管政策。这些政策旨在规范市场秩序、防范潜在风险并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
06
金融投资风险防范与合规建议
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深入研究金融投资领域相 关法律法规
包括《证券法》、《公司法》、《基金法》 等,确保企业或个人在投资过程中严格遵守 法律规定。
基金产品监管
基金公司需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监管部门对基金公司的投资范 围、投资策略、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管,以保护投资者的 利益。
外汇管理政策与跨境投资规则
外汇管理政策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制定和执行外汇管理政策,包括外汇账户管理、外汇收支 管理、外汇市场管理等。企业和个人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外汇交易的合法性 和规范性。
保险监管
规定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 责,对保险市场实施监督 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保 障消费者权益。
保险公司
规范保险公司的设立、变 更和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等 方面的要求。
保险合同成立与履行规则
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需经过要约、承诺等程 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且符合法 律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方可成
许可证等处罚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诉举报
03
鼓励社会公众对保险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监管部门应及时
受理并依法处理。
05
其他金融投资领域法律法规解读
信托、基金等金融产品监管规定
信托产品监管
信托公司需遵守《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托财产 的独立性和安全性,保障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管部 门对信托公司的业务范围、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 严格监管。
金融法第五章 金融担保法律制度
3.主合同内容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
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 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 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 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 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 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 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 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 担保证责任。
四、抵押权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 2.抵押物的范围
(1)从物
(2)孳息
(3)添附物
(4)代位物
3.对租赁权的效力
其一,若先设定租赁权再设定抵押权,则原
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其二,若先设定抵押权再设定租赁权,则租 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4.对抵押物转让的效力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 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 抵押权的除外。
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
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六、最高额抵押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
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情形: ①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②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 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 请求确定债权; ③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④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⑤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⑥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中级经济师-20、第5章投资银行与证券投资基金-第1节投资银行概述
第五章投资银行与证券投资基金【本章考情分析】【本章教材结构】【本章内容讲解】第一节 投资银行概述【本节考点】【考点】资本市场、直接金融与投资银行 【考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区别 【考点】投资银行的功能【本节内容精讲】【考点】资本市场、直接金融与投资银行资本市场是经营期限在一年以上代表股权和债权关系的金融工具,如股票、债券和长期抵押信贷的金融市场。
资本市场、直接金融与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区别 资产管理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 并购业务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特点、参与主体、法律形式和运作形式投资银行的功能 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别 证券经纪业务自营证券投资、私募股权和风险投资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 第 五 章 1.投资银行概述3.证券投资基金概述2.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4.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业务基金托管人概述按照交易中介作用的不同,金融市场可以划分为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
直接金融市场和间接金融市场的差别在于中介机构在交易中的地位和性质。
在间接金融中的代表性金融机构是商业银行,与资金盈余者和资金赤字者建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
在直接金融中的代表性金融机构是投资银行,充当信息中介和服务中介。
投资银行在各个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被称为华尔街金融公司,欧洲称之为商人银行,在中国、日本则被称为证券公司。
实质相同,是资本市场领域的直接金融中介机构。
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从事与股票、债券等证券经济相关联的一切金融服务活动(如证券发行、承销、交易及相关的金融创新和开发等活动),为长期资金盈余者和赤字者双方或者投融资双方提供金融服务的直接金融机构。
【考点】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区别直接金融机构代表的投资银行与间接金融机构代表的商业银行存在经营机制的根本区别。
1. 投资银行并不介入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之中,只是收取佣金服务费,投资者与筹资者直接拥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金融法律规章制度范本
金融法律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业务的所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诚信、公平的原则,切实履行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资金清算、客户服务等基本职责,确保金融市场稳定。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加强内部监控和风险管理,确保业务合规运行。
第二章金融业务管理第五条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教育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资金清算管理,确保资金清算的安全、及时、准确,防范系统性风险。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依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等义务,防止洗钱等违法活动。
第三章金融市场秩序第九条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金融信息披露管理,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披露金融信息,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金融创新,但不得以创新为名进行不正当竞争或者误导投资者。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监管机构所需的业务数据、资料等信息。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合规性等进行审计,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工作人员熟悉金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范,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金融机构违反本规章制度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课件
券经纪人具备一定的投资技巧和专业知识,或者说证券经纪是一项专业
性很强调经纪工作。
⑺指导性,证券经纪的专业性,决定了证券经纪人提供的经纪服务具有
十分明显地指导性特征。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课件金融系
冯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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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学 第五章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Investment Banking
第一节 证券业务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课件金融系
冯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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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学 第五章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Investment Banking
第一节 证券业务
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主要有三类:
一、证券经纪业务
二、证券自营业务
三、证券承销业务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课件金融系
冯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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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学
Investment Banking
3.权利与义务⑴代理关系
4.业务关系 ⑵信托关系
5.行为规范 ⑶抵押关系
⑷债权债务关系
客户是被代理人,经纪人是 代理人,经纪人必须在客户授权 的范围内依法从事代理业务。因 此,经纪人有义务和责任维护被 代理人——客户——的利益。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课件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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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 Banking
格、品德和业务能力水平等从份 信任,只有经纪人以自己的人品 和实力——丰厚的业绩回报——
⑷债权债务关系 向客户证明其自身得价值时,这
种信任关系才能得以维系和发展。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课件金融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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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vestment Banking
一、证券经纪业务
第五章 投资银行的主要业务
第五章金融法律制度
• 特征:一是资本金多由政府财政拨付;二是经营时主要考虑国家的整体利益、 社会效益,不以盈利为目标,但政策性银行的资金并不是财政资金,政策性银 行也必须考虑盈亏,坚持银行管理的基本原则,力争保本微利;三是有其特定 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发行金融债券或向中央银行举债,一般不面向公众吸收 存款;四是有特定的业务领域,不与商业银行竞争。
• 组织机构
– 行长:总理提名、人大(或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不得在任何金融机构、企业和基金会兼职。保密义务。
– 实行行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脑负责制) – 分支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而非按行政区划设立分支机构
,是总行派出机构,不具独立主体地位,开展活动须由总行 授权。实行集中统一领导管理。目前在天津、沈阳、上海、 南京、济南、武汉、成都、广州和西安九省会市设分行(深 圳分行),下再设339个中心支行和1766个县市支行;在北 京和重庆设管理营业部;
跨行(异地)服务手续费 零钞清点费 借记卡年费 挂失费、密码重置费、折卡补办费(2011年7月1日起停收) 短信提醒服务费 对账单打印费融资顾问费– 三 结算管理
• 金融业务中的结算一般指收付双方通过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用非现金结算的转帐方式完成货币收付的行为。即转帐结 算。在转帐结算过程中,银行是中介机构。
» 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手段 包括:1、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揽储;2、发放各种名目 的揽储费(变相提高利率);3、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4、 利用汇款、贷款或其他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5、利用各种 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他费用。
金融机构组织法-(金融法-朱大旗完整版)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组织体系的基本主体,其对现 代经济生活的重要性集中反映在它的四个基本职 能上面:
1. 信用中介职能。 2. 支付中介职能。 3. 信用创造职能。 4. 金融服务职能。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及经营原则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 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 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三、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立及变更
(二)商业银行的设立
1. 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五个条件: (1)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 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
公司办理。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性质
从前述关于商业银行的概念中,我们可归 纳出商业银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性质:
1. 商业银行是企业。 2. 商业银行是金融企业。 3. 商业银行是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性质及职能
自考金融法重点复习(整理)
结合《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中国人民银行与银监会职责分工的规定,论述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名词解释1.金融法:是关于我国国内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
3.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
4.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5.回租租赁:简称回租,企业将自制或外购设备卖给出租者,然后再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入使用。
6.转租赁:简称转租,它是承租者把租来的设备再转租给第三者使用,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引进外资或设备。
7.票据贴现贷款:是指贷款人用信贷资金购买未到期商业汇票,向贴现客户贷出现金的一种特殊贷款形式。
8.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9.权利质押:是指用代表或财产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对债权担保的行为。
10.外汇管理:是国家对进出本国境内的外汇收付、借贷、买卖、汇进汇出、汇率、携带出境等活动进行的管理。
11.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
12.外汇担保:是指我国境内机构对国外其他机构借入外债或发行外汇债券等向外国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13.利率:也叫利息率,它是一定时期内利息与贷出或存入金额本金的比率。
14.汇率,是指一个国家的货币和另一个国家货币之间兑换的比率。
15.信用卡:是银行向用户发行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它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储蓄和汇兑等多种功能。
16.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1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8.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国家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者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金融法立法体系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第二节新中国社会主义金融体制的确立与发展第三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第二章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央银行概述第二节中央银行的性质与法律地位第三节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第四节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监管的历史与发展第二节金融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三节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概述第四节金融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作第四章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商业银行和商业银行法概述第二节商业银行的业务第三节商业银行的管理第五章投资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投资银行概述第二节投资银行的业务第三节投资银?的管理第四节投资银行的风险处置第六章非银行金融机构法律制度第一节非银行金融机构概述第二节城乡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法律制度第三节财务公司法律制度第四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律制度第五节汽车金融公司法律制度第六节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第七章政策性银行法律制度第一节政策性银行概述第二节政策性银行的主要职能第三节我国的政策性银行第八章货币法律制度第一节货币法律制度概述第二节人民币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外汇管理法律制度第四节金银管理法律制度第九章信贷法律制度第一节存款法律制度第二节贷款法律制度第三节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第十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法概述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第三节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第四节非票据结算的法律规定第五节国内信用证结算的法律规定第十一章金融担保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担保概述第二节金融保证合同第三节抵押担保第四节质押担保第五节国际融资担保第十二章金融信托与租赁法律制度第一节金融信托法律制度第二节金融租赁法律制度第十三章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与证券立法第二节证券发行第三节证券上市与交易第四节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第五节禁止的交易行为第六节上市公司收购第十四章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概述第二节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关系第三节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第四节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第十五章涉外金融法律制度第一节《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二节涉外金融机构监管法律制度第三节涉外融资法律制度第四节涉外支付法律制度。
金融培训课件金融法规
外汇市场法规
外汇管理法规
规定外汇市场的交易规则 、汇率管理、资金流动等 ,确保市场稳定和金融安 全。
外汇投资法规
规范外汇投资行为,包括 投资渠道、投资方式、风 险管理等。
外汇监管法规
对外汇市场进行监管,防 止市场操纵和非法交易行 为。
其他金融市场法规
基金市场法规
规范基金的设立、运作、销售等 行为,确保市场公平、透明。
保险市场法规
规范保险市场的经营行为,包括保 险产品的设计、销售、理赔等。
信托市场法规
规范信托市场的设立、运作、管理 等方面,确保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 。
04
金融产品法规
股票产品法规
证券发行与交易法
规定股票的发行、交易、监管等 方面的内容,确保市场公平、透
明。
信息披露制度
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完整 地披露财务信息和其他重要事项
金融培训课件金融法规
汇报人: 2023-12-21
目录
• 金融法规概述 • 金融机构监管法规 • 金融市场法规 • 金融产品法规 • 金融犯罪与法律责任 • 金融法规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01
金融法规概述
定义与作用
定义
金融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的,对金融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
金融交易。
02
欺诈犯罪
欺诈犯罪是指在金融交易中,一方利用虚假信息、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
另一方,以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类犯罪可能涉及信用卡欺诈、投资欺诈
等多种形式。
03
操纵市场
操纵市场是指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市场价格和交易量,以达到获利的
目的。这种行为可能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打击
银行金融法律法规
银行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法律法规是指规范银行及金融机构运营和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在金融市场中,银行是承担着融资、支付、储蓄、投资等多种功能的机构,其经营活动需要受到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管和规范。
本文将从银行金融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监管机构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基本概念银行金融法律法规是指对银行业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和规范的一系列法律和规章。
银行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期货法》等相关法律,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等监管机构颁布的各项规章和规定。
二、主要内容1. 银行业准入制度:银行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业的准入条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要求、经营范围、风险管理等方面。
银行在开展业务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确保其具备良好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
2. 银行监管制度:银行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业的监管机构及其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则负责监管证券市场。
3. 风险管理制度:银行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银行业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各个方面。
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保银行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
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银行金融法律法规规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制度,包括信息披露、合同规范、产品销售等方面。
银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诈骗和不当销售行为。
三、监管机构1.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施全面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
2.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加强风险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中国银监会对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管,推动银行业健康发展。
经济法基础(第五章第一节)-职业技术学校
二、中国人民银行法 1、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 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 策,实施对金融的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享有国 家赋予的各种职权,是国家的货币发行银行,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金融方针、 政策和法令,并对国内整个金融体系和金融活动实行管理和监督。 职责: (1)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2)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3)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4)进度管理金融市场; (5)发布有关金融管理和业务的命令及规章; (6)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 (7)经理国库; (8)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9)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 (10)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11)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1)行长 (2)货币政策委员会 (3)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2、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 (1)业务范围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的贷款; 3)办理商业票据贴现; 4)办理国内外结算;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提供保管箱服务; 1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贷款业务的基本规则 1)贷款审查制度 2)贷款合同规则 3)贷款利率规则 4)资产负债比例规则 (3)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1)担保规则;2)投资业务规则;3)结算业务规则; 4)同业拆借规则;5)发行债券规则;6)营业时间规则。
第五章、金融法律制度
§5.1 金融机构组织法律制度 一、前言 1、金融的概念 金融是指货币资金的借贷和流通,即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信用活动以及在信 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2、金融的范围 包括货币的发行和回笼;存款的吸存与支取,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现金流通 与转账结算;金银、外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国内、国外货币支付结算;票据贴 现;信托投资;各种财产和人生保险;融资租赁等。 3、金融法律制度的概念 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交易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4、金融机构的概念 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各类信用机构的总称。主要包括中央银 行和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和执行货币政策,经理国库和清算业务。 4、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独立的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净利润全部上缴国家财政,亏 损由中央财政弥补。 三、商业银行法 1、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商业银行,是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 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1)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 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投行法律知识点
投行法律知识点在金融领域中,投行是指在公司融资、并购、重组和资本市场发行等各类交易中,充当顾问和中介角色的机构。
投行行业涉及到许多法律知识点,这些知识点对于投行专业人士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就投行法律知识点展开论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这一领域。
一、合同法在投行交易中,各方之间签署的合同是不可或缺的法律文件。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
投行专业人士需要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法律效力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以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证券法证券法是投行行业最为关注的法律领域之一。
证券交易需要遵守证券法的规定,包括证券发行、交易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规则。
投行专业人士需要熟悉证券法的基本原则、监管机构的权限和处罚措施等内容,以确保在证券交易中不违反法律法规。
三、公司法公司法是投行业务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基础。
在公司融资和并购交易中,投行专业人士需要了解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公司设立、董事权责和股东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要求。
熟悉公司法有助于投行专业人士更好地了解公司治理结构和交易中的权益关系。
四、知识产权法在投行行业中,知识产权法律知识也非常重要。
在进行并购交易时,投行须审查所涉及公司的知识产权情况,以便评估其价值和法律风险。
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权利保护和侵权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有助于投行专业人士准确评估并购交易的风险和收益。
五、税法税法是投行业务中不可忽视的法律领域。
投行交易可能触及到公司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等方面的税收问题。
了解税法的基本原则和税收规划策略,可以帮助投行专业人士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和最大化利润。
综上所述,投行专业人士需要掌握合同法、证券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和税法等多个法律领域的知识。
这些法律知识点是投行业务中的基石,对于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起着重要作用。
在实际工作中,投行专业人士应当注重不断学习和更新法律知识,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和市场需求。
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投行专业人士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全面的投资和融资服务。
金融法学(银行法)
3.5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3.5.1银行结算账户法律制度 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 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存款人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他结 算的资金收付。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 取。 专用存款账户用于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收付。财政预算外资 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 账户不得支取现金。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 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 应在开户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当 地分支行应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审查批准。粮、棉、油收 购资金、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基金和党、团、工会经费等专用 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收入汇缴 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户划缴款 项外,只收不付。 临时存款账户应根据有关开户证明文件确定的期限或存款人 的需要确定其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金 融 法 学
主讲人:闫 海 ocesto@
3. 银行法
3.1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概述
3.2商业银行组织法 3.3存款法律制度 3.4贷款法律制度 3.5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3.6投资业务法律制度 3.7银行业监管法
3.1商业银行与商业银行法概述
3.3.2存款法律关系及特征
存款是一种合同之债,存款人是债权人,按账户上记载拥有要求商业银 行还本付息的债权,商业银行是债务人,承担到期或存款人指示偿还本 息的债务。 存款合同的形式:存单、进账单、对账单及存款合同 存款合同的性质: 消费寄托性 附和性 实践性
第五章 投资银行法律制度
• 第一节 投资银行概述
• 第二节 投资银行的业务 • 第三节 投资银行的管理
• 第四节 投资银行的风险处置
第一节 投资银行概述
一、投资银行概念及其经济功能
美国、澳洲大陆-Investment bank 日本、中国-证券公司 英国-商人银行 法国-实业银行
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比较
浙江证券操纵“钱江生化”股票价格案
2001.5,中国证监会对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涉嫌违反证券法规行为进行了调查。经查,浙 江证券于1998.12-2001.3.20期间利用56个股票 帐户(1个机构帐户、2个自营帐户、53个个人 帐户)大量买入“钱江生化”股票。2000.7.31, 共持有1830.8375万股,占“钱江生化”股票总 股本的17.19%,流通股的56.35%。同时,浙 江证券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 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 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截至2001.3.20,浙 江证券持有“钱江生化”股票余额为1407.5537 万元,实现赢利4233.18万元。
案例:依照程序进行的交易结果可否改变
事实: 1.某客户拥有200万股“广船国际”,与粤财证券达成抵押 融资协议。其时每股市值约6元/股,约定每天开市时 以20元/股卖出。 2.第一、二天正常操作,第三天因席位现场交易员疏忽大 意而将“卖出”键敲成“买入”键,致使委托5分种内 全部成交。事后调查显示,数百人参与了卖出。 3.粤财证券要求撤销交易结果,上交所不同意。 4.粤财证券因此直接损失2000多万元。红马甲因此而负刑 事责任。玩忽职守,并丧失撤单机会。如图:
第二节 投资银行的业务
一、业务管理和经营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守法原则 证券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社会性和创新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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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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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与商业银行的区别
相同:本质上,都是资金盈余者与资金短 缺者之间的中介。 相异:运作方式
业务主体 融资方式 利润构成 经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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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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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和趋势
起源于15世纪的欧洲,19世纪传入美国, 20世纪发展到全球。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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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 19世纪末至 新中国成立前,证券市场曾一度 繁荣;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取消了证券交易 市场;改革开放后,证券市场开始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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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和趋势
中国:
发展趋势
1995年《商业银行法》——奠定我国银行业和证券 业分页管理的基础。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了我国 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离型经营的模式。 2006年修订后的《证券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将来的混业经营留下了必要的制度空间, 这一调整也是顺应国际投资银行业乃至金融业发展 趋势的必然要求。
第五章 投资银行法律制度
复旦大学法学院 白江 副教授
投资银行的概念
一般认为,投资银行是在资本市场上为企业发行 债券、股票,筹集长期资金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 机构,主要从事证券承销、公司购并与资产重组、 公司理财、基金管理等业务,其基本特征是综合 经营资本市场服务。 广义:以资本市场业务为主营业务。 狭义:业务仅限于从事一级市场证券承销和资本 筹措、二级市场证券交易和经纪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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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2Βιβλιοθήκη 投资银行的经济功能
资金供需的媒介者。 证券市场的构造者。 资源配置的优化者。 产业集中的促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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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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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在我国
一、国企改革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继续深化,我国几十万国有企业需要对凝固了40多 年的产权和资产存量进行流动和重组;高负债的国有企业需要通过股 市直接融资来优化资本结构,调整负债比率;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需 要进行股份制改造和上市,而已上市的公司要在经营中注入优质资产 ,保持高回报率和壮大公司实力,这些都需要投资银行提供融资服务 和财务顾问服务。 另外,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实施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组建跨行 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 战略,也需要投资银行帮助组织兼并、收购和企业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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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化金融集团
在2008年金融危机过程中,花旗、汇丰等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金融控 股公司遭受了巨大损失。比如,花旗就在次贷发放、金融市场交易等 业务线上蒙受重大损失,2007 年三季度以来资产减计超过550 亿美 元。但是,高达1 261 亿美元的资本金、稳定的资金来源、多样化的 业务结构和收入来源,还是大大增强了他们的抗风险能力。由于业务 线的均衡分布以及合理的区域布局,使得汇丰也成为英国银行业中受 危机冲击最小、股价最为坚挺的金融集团。 花旗、汇丰、摩根大通的例子都充分表明,兼具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 业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拥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更广的融资渠道,在金 融风暴中能够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充分实现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 业务互动的综合化金融集团,在未来的投行业务竞争中将更具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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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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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在我国
二、中小企业发展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我国中 小企业自身的发展还存在许多问题。首先,由于国有中小型企业及集 体企业转型改制尚未完成,中小企业中同样存在着资产关系不清、管 理运行不规范的情况;其次,由于企业改革在整体上处于反传统的原 始资本积累阶段,社会信用备受损毁,使得中小企业的自身信用及融 资能力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企业经营环境恶化。因此,中小企业 在融资、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资源整合、资产经营、盘活存量等方 面都对投资银行形成了强烈的需求,再加上中小企业数量多、分布广 、类型多,投资银行在这一领域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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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投资银行的发展机遇
尽管中国股票市场会有较长时间的调整,但中国的投行业务市场仍然 存在机遇。 随着经济发展的逐渐减速,很多行业的整合步伐将进一步加快,这将 带来更多的重组并购业务机遇。其次,金融危机的宣传和影响已深入 人心,经济的不确定性和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使得企业对投资、融 资和财务管理咨询等财务顾问的需求将明显增加。第三,股票和基金 市场的低迷,使得个人投资渠道再次收窄,对银行发行的类固定收益 的理财产品需求增加,“信托加理财”类产品面临更好的机遇。第 四,股票市场筹资难度加大,将推动企业向债券直接融资市场转移, 从而增加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发行以及银行间市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 券的发行。当前环境下中国投行业务的这些新机遇,恰恰落在商业银 行发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优势领域之中,商业银行的投行业务将迎来新 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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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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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在我国
三、不良资产的化解 加入WTO要求我国必须加快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步伐,而如何解决 我国商业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成为推进我国银行改革的难点所在。虽 然我国于1999年成立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专门负责四家国有商 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但截至2003 年9 月底,不含政策性债转股, 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4154.68 亿元,回收现金 861.91 亿元,占处置不良资产的20.75%。而且不良资产处置存在着 “冰棍”效应,随着时间的推移,不良资产处置将变得缓慢,现金回 收率会逐步降低,清收难度加大。加快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步伐势在 必行,除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也迫切需要我国其他的投资银行 更多地参与到不良资产的处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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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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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历史和趋势
中国:
2.
发展历史: 改革开放后:
1987年《国务院关于加强股票、债券管理的通知》--我国股 票、债券的发行管理开始进入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1988年建立起国债流通市场。 1990年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 1991年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 2004年深圳证券交易所设立中小企业板块。 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创业板市场的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