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批捕后多久追逃期限过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高检会〔2014〕1号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的适用,促进严格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第三条涉案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另案处理”:(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处理的;(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办案办理的;(三)在同案犯罪嫌疑人被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时在逃,无法到案的;(四)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不宜与同案犯罪嫌疑人一并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或者其他犯罪更为严重,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而同案犯罪嫌疑人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的;(六)其他适用“另案处理”更为适宜的情形。
第四条对于下列情形,不适用“另案处理”,但公安机关应当在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中注明处理结果,并将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及相关说明材料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一)现有证据表明行为人在本案中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不应当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拟作或者己经作出行政处罚、终止侦查或者其他处理的;(二)行为人在本案中所涉犯罪行为,之前已被司法机关依法作不起诉决定、刑事判决等处理并生效的。
第五条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发现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符合本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作“另案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下列证明材料,经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一)依法需要移送管辖的,提供移送管辖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等材料;(二)系未成年人需要分案处理的,提供未成年人户籍证明、立案决定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材料;(三)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提供拘留证、上网追逃信息等材料;(四)犯罪嫌疑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提供立案决定书等材料;(五)涉嫌犯罪的现有证据暂不符合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标准,需要继续侦查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六)因其他原因暂不能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提供相应说明材料。
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
If you only treat work as an errand, or just focus on the work itself, then even if you are engaged in your favorite work, you still cannot maintain your enthusiasm for work for a long tim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在我国负责司法方面的三大机构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每个机构负责的事情都是不一样的。
检查机关主要是负责监督方面的工作。
检查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之后就会开始监督程序,那么检察院立案监督期限有多久呢?下面,为大家讲解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的相关知识,供大家做一个了解。
一、采取刑事拘留监督措施期限检察院3天内作出决定是否报捕(可以延长4天),送上一级检察院侦监部门审查,侦监部门的审查期限是7天,这一共10-14天时间就是检察机关拘留嫌疑人的时限。
二、检察院立案监督程序是怎样的1、审查对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应由内勤登记并填写《刑事立案监督线索登记表》,认真全面审查;对于不属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线索,经科(处)长批准,转有关部门处理。
2、调查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之前,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调查方案要报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批准,调查应当查明:是否符合刑事立案条件; 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是否立案。
调查要严格依法进行,严禁使用强制措施; 调查要秘密进行,不暴露意图,一般不接触犯罪嫌疑人。
3、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经调查核实有关证据材料,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需要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经检察长批准,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以书面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
“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话题:休闲阅读计算机知识通报批评公安机关摘要本文通过阐述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分析了网上追逃制度的法律缺失,阐述了对网上追逃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并提出法律规制网上追逃的相关建议,以确保网上追逃制度既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又有利于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逃犯网上追逃法律规制作者简介:罗辉勇,福建农林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刑事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7-079-032009年12月5日凌晨6时,在山西祁县东观镇卖加油机的贾润根被太谷县水秀派出所抓走,原因是“涉嫌持枪非法狩猎,并被榆社县公安局西马派出所网上通缉”。
到水秀派出所后,民警告诉贾润根抓错人了,但并没有马上放他回家,而是给他拍照、抽血、留指纹,要求他写一份承认自己因持枪非法狩猎被捕的涉案说明,对着录像机读念。
一位不知道姓名的民警曾劝贾润根放弃努力,因为撤销案底要报公安部审批,特别麻烦,而且,一旦撤销,就说明相关公安人员办错了案,非但抓逃犯挣的“工分”、奖金要被丢掉不说,还要被追究责任。
网上追逃措施在实践中极大地提高了抓捕逃犯的工作效率,但由于立案地公安机关上传逃犯信息的封闭性、追逃制度中存在的功利性以及异地羁押期限等问题在现行法律制度中未作出详细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造成逃犯甚至守法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上述案例正是网上追逃制度存在不足的具体体现。
因此,加强对网上追逃的法律规制有助于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
一、网上追逃的法律性质网上追逃是指通过计算机网上在公安系统内部传递交流追逃信息,由发布信息和获取该信息的公安机关共享追逃信息资源,并采取相应的积极措施共同追捕逃犯的侦查行为。
具体而言,网上追逃就是利用计算机和网上开展追捕逃犯,建立并开通公安部与各省、自治区公安厅局相联的数据通信一级网上,省、自治区公安厅(局)与地、市、县的数据通信二级网上,建立“在逃人员信息工作站”。
检察院业务名词解释
检察院业务名词解释1.控告: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揭露违法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要求依法予以惩处的行为。
2.举报: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揭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3.初查: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决定受理的案件线索在立案之前对举报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查的司法活动。
4.交办:指将案件交给指定单位查处,并应在规定日期前上报处理结果。
5.移送:指将案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单位或部门处理,并回复处理结果。
6.转办:指将案件转交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7.赔偿确认:指赔偿请求人向认为有侵权行为的机关请求确认被侵权事项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确认机关有时与接受赔偿申请机关不同,比如,赔偿人向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但可能请求检察院确认部分侵权事项。
8.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并提出起诉意见的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提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9.实体性审查:(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状况是否清楚;(二)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的意见是否正确,有无法定的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活动中的责任的认定是否恰当;(三)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五)是否属于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六)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对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是否需要由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0.程序性审查:(一)证据材料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复制件、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二)采取的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四)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
11.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当或者不必要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终止刑事诉讼的活动。
浅议加强逮捕执行监督工作
批 准 逮捕 的犯 罪嫌疑 人, 者认 为解 决此 问题 需 要 完善相 关 法律 制度 , 强案 件批 捕后 的跟 踪监 督 , 作 加 建立捕 后 变更 强制措 施 审 查机 制 关键 词 逮摘执 行监 督 变更强 制措 施 检 察机 关监督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0 9 0 9 (0 0 1 一 1-2 10 —5 22 1 )0 l50 中图 分类 号 : 9 6 D 2. 3 逮 捕 执行 中存 在的 问题
要继 续侦 查 , 且符合 取保 候审 、 并 监视居 仲条 什的 , 依法取 保候 审
机 关对被 逮捕 的犯 罪嫌疑 人变 更强制 措施 的, 当通 知原批准 的 应
人 民检 察 院 , 公安 机关 经常 不通 知检 察 院 。 但 ( ) 安机 关超 期羁 押检 察机 关 不批 准逮捕 的 犯罪嫌 疑人 三 公
有 关统计 数据 显示 , 检察机 关将 批捕 决定 ( 批捕 决定 、 不予 批 捕决 定) 送达 公 安机 关执 行后 , 公安机 关 经常 不及 时送 交执 行
回执 。以某 基层 院 为例 , 0 9年 , 院作 l 批捕 决 定 5 7 , 20 该 l J 8 份 收 没有 执行 逮捕 的 必要 , 听之 任 之 , 而 导致逮 捕未 能执 行 。 从 到 执行 回执 5 5份 , 到执 行回执 的 只 占 8 . 0 收 5 %; 出不 予 批捕 9 作 决定 3 6 , 1 份 收到 执行 叫执 1 9 , 到执行 嘲执 的 只 占 5 . 6份 收 3 %; 5 作 出不 批捕 6 O份 ,收 到执 行 回执 3 份 ,收到 执行 吲执 的 只 占 O
保 代结 ,把 取保 候 审和 监视 居 住作 为消 化处 理案 什 的渠 道 。再 次, 公安 机关 变更 强 制措施 的程 序刁 规 范。依 照法 律规 定 公安
当前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
当前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原因及对策近年来,公、检、法各部门高度重视,严格执法,规范办案,超期羁押现象得到有效控制。
尤其是在高检院开展清理和纠正超期羁押专项活动后,-些久拖不决的超期羁押得到纠正,基本上沒有出现较长期限的超期羁押行为。
但是,由于换押制度落实不好,少数办案人员法制观念不强,以及对隐形超期羁押的检察监督措施刚性不足,一些短期超期羁押和隐形超期羁押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监督实效,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机关的声誉,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超期羁押现象予以坚决的纠正和根除。
一、超期羁押的表现形式(一)、未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导致超期羁押表现为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后,不能在短期内提请批准逮捕而又没有及时办理延期审批手续,或者已办理了延期审批手续,而由于办案人员的原因没有及时送达羁押场所(即事后补办延期审批手续的行为),造成超期羁押。
审查起诉和审判环节,由于各种原因在一个月之内沒有审结而又沒有办理延期审批手续,造成超期羁押。
(二)、在刑事拘留后转报劳动教养期间未改变强制措施而导致超期羁押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通常情况下会作劳动教养处理,既不改变强制措施,也不进行换押,造成超期羁押。
(三)、异地羁押,法律文书衔接不上,导致超期羁押一些网上追逃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外地公安机关拘留或逮捕后,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公安机关将其押回关押,当时使用的法律文书一般都是传真件,办案人员将犯罪嫌疑人从外地押回本地看守所关押时才使用拘留证或逮捕证原件,犯罪嫌疑人不会也不敢多问,在拘留证或逮捕证上签字时,通常都会签到达当地看守所关押的时间,在外地关押的时间往往会忽视从而造成超期羁押。
这种情况也是造成法院刑期计算错误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随意利用“延长”条款,造成隐形超期羁押在司法实践中,即使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时间也很少限于立法本意要求的三日,大多是延长至七日才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
非法狩猎案适用刑拘直诉的意义
非法狩猎案适用刑拘直诉的意义陈旭英【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8(000)006【总页数】2页(P38-39)【作者】陈旭英【作者单位】浙江省磐安县森林公安局【正文语种】中文2018年6月,浙江省磐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浙江省《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若干规定》、金华市《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的实施办法》、金华市《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案工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出台了磐安县《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刑拘直诉快速办理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规范》中明确了刑拘直诉案件是指对采取刑事拘留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不再报请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依法直接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的案件。
并且还规定了刑拘直诉适用条件及相关要求。
《规范》的出台,不仅在地方公安办案过程中凸显成效,在森林案件中,特别是在非法狩猎案件中适用刑拘直诉,更是意义非凡。
一、能提高办案效率非法狩猎罪,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磐安县发生的非法狩猎案均为在禁猎期利用粘网、铁夹等禁用工具或夜间照明等禁用方法猎捕画眉鸟、野猪、野兔、石蛙等野生动物。
2018年7月10日,贵州籍王某、汪某在浙江省磐安县自然保护区内用粘网猎捕画眉鸟,被巡逻的管护员发现。
磐安县森林警察大队接警后,将犯罪嫌疑人带回,予以立案侦查。
本案事实简单明了,证据确实充分,完全符合《规范》第四条所列的条件:“(一)依法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没有争议;(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适用法律没有异议。
”《规范》第六条规定:“案件事实、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一般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在拘留后十日内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十日内提起公诉,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十日内依法作出裁判。
监狱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若干问题研究
监狱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若干问题研究叶绍炯【摘要】随着监管改造形势的发展和司法改革的加速,监狱的狱内侦查工作出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如何正确认识和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问题尤为突出.狱侦工作中传统的狱内隔离审查明显不足以应对当前狱内犯罪的复杂形势,刑事强制措施在监狱刑事侦查中的适用又存在诸多争议,新形势下加强狱内侦查工作迫在眉睫.从我国法律现状和适用现状进行分析,借鉴其它侦查机关的具体做法,寻求完善监狱依法适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具体方法.【期刊名称】《湖南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8)003【总页数】7页(P115-121)【关键词】刑事;侦查;监狱机关;强制措施【作者】叶绍炯【作者单位】福建省福清监狱, 福建福清 35030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狱内侦查,是监狱机关为防范和打击在押罪犯重新犯罪而根据法律规定实施的,由专门的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组成的刑事司法活动①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狱内侦查总队于荣中总队长在2011年10月于燕城监狱授课时对狱内侦查所作的定义。
其中刑事强制措施是监狱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环节,正确认识和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既是保障执法程序正当性、合法性的关键,也是降低执法风险的必然要求,更是维护监管安全秩序的保障。
监狱押犯构成日趋复杂,管理和教育罪犯的难度也日渐加大,监狱管理工作面临着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有效地预防和打击狱内在押罪犯重新犯罪,进而确保社会安定稳定是监狱机关工作的重中之重;当前,部分狱侦民警因对刑事诉讼法律程序不熟悉,不愿轻易办理狱内刑事侦查案件,对罪犯在狱内犯罪,假释或刑满释放后被发现的,因不知如何采取法律措施,而不敢对此类案件立案侦查。
狱内侦查工作的好坏直接决定了监狱机关维稳能力的高低,因此有必要对当前狱内刑事案件的法律程序进行研究,为监狱机关依法打击狱内犯罪活动提供理论参考和方法依据,同时提出健全狱内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宪法性保障、完善有关狱内侦查工作机制等有针对性的具体做法,为提升监狱机关预防打击狱内犯罪能力提供一些借鉴。
检察制度
(二)任职回避: 1、不得兼任人大常委会成员、行政机关、检
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务,不得兼任律师。 2、检察官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 任:(1)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2)同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 副检察长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3)同一业务 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4)上下相邻两级 人民法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
4、审查后的处理
1)决定提起公诉。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 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2)决定退回补充侦查。认为犯罪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的。退回以两次为限。
5、审查后的处理
3)决定不起诉。
A、认为不构成犯罪的; B、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 免除刑罚的;告诉才处理而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 事责任的); C、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刑或免除刑 罚的,可以决定不起诉。 D、证据不足不起诉。一般以两次补充侦查为前提。 决定不起诉的应当立即释放在押嫌疑人。
在这则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充分行使了何种职 责和任务?
(二)、审查批准逮捕和决定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 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或决 定逮捕。
警方以强奸罪申请批捕李天一 检察院 7天内出结论
四川乐山沙湾:监督纠正一起宣告死亡案 09年9月,一起普通的宣告死亡案件,法院在判决时确 认被宣告人是“意外死亡”,造成保险公司面临赔偿20 万元意外伤害险赔偿金的局面。保险公司认为“意外死 亡”证据不足,向检察机关申诉。该案在检察机关介入 监督后,法院通过再审,撤销了原判决。 海南琼中:督促抓捕在逃人员16人
【2021年】山东省临沂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真题(含答案)
【2021年】山东省临沂市辅警协警笔试笔试真题(含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党章》规定,可以申请入党的年龄为年满()。
A.16B.18C.20D.222.十八世纪一位德国数学家在写给著名数学家欧拉的一封信中,提出了一个猜想。
该猜想可以表述为:(一)任何不小于6的偶数,都是两个奇素数之和;(二)任何不小于9的奇数,都是三个奇素数之和。
我国著名数学家陈璟润在证明这一猜想中做出了重大贡献,这个猜想是()。
A.莫德尔猜想B.哥德巴赫猜想C.廉威一诺顿猜想D.四色猜想3.刘某(怀有3个月身孕)为使21名中国公民偷渡至境外打工,为上述人员提供了伪造的外国签证,并收取每人5万元好处费。
对于刘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因情节严重不得取保候审B.构成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可以取保候审C.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因情节严重不得取保候审D.构成出售出入境证件罪,可以取保候审4.不属于毛泽东思想的活的灵魂的基本方面是()。
A.韬光养晦B.实事求是C.群众路线D.独立自主5.牢牢把握公安工作现代化方向,大力加强维护国家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能力建设,加快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体现实战化特点、具有中国特色的()。
A.现代警务体系B.警务体系C.公安体系D.公安体系6.1997年(),我国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标志着“一国两制”构想的巨大成功,标志着中国人民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道路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A.6月1日B.7月1日C.8月1日7.如果国庆节当天是农历九月初三。
关于当天月相的描述,正确的是()。
A.杨同学说:“月球黄昏升出地平面。
”B.赖同学说:“上半夜可见于西天。
”C.张同学说:“月面东半亮(左)。
”D.尹同学说:“月球午夜落下地平面。
”8.郑某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4年前刑满释放。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
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00.01.13•【文号】[2000]高检捕发第1号•【施行日期】2000.01.1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2000年1月13日〔2000〕高检捕发第1号)1.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答:“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指属于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下同)管辖且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和第86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刑事案件。
“不立案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公安机关没有掌握、发现犯罪事实的案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的立案监督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受理的这类案件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83、84条的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不应作为立案监督案件办理。
2.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答: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都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监督的客体不同和监督的手段不同。
立案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它主要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立案后又作行政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等降格处理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
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对于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
而侦查监督的客体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网上通缉犯没有归案可以结案吗
一、网上通缉犯没有归案可以结案吗抓到判刑或者嫌疑人死亡之后结案。
当事人因为盗窃被通缉,是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有证据证明应当逮捕而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情形,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按《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直至把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判处刑罚或者犯罪嫌疑人死亡结案。
网上通缉犯没有归案可以结案吗二、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不服的措施刑事不同于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相对人对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属于刑事,我国规定了公安机关可以进行刑事拘留的7项情形。
被刑事拘留的人对公安机关的决定不服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公安机关如果认为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作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按照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赔偿义务机关是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机关。
受害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
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或者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决定。
因此,对刑事拘留决定不服,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事后证明刑事拘留是错误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国家赔偿。
三、刑事拘留的定义是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罪该逮捕现行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为了防止他们逃跑、自杀、毁灭证据或者行凶报复,而又由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逮捕手续的情况下,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但拘留期间可折抵相应的刑期。
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What are you afraid of starting from a low starting point, the big deal is to redouble your effort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导读: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网上追逃的人员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经决定批准逮捕或刑事拘留,以及有证据证明构成犯罪行为的人员,对于刑事案件来说,立案侦查完毕,发现在逃的情况之下可以进行网上处理。
一、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网上批捕追逃的法律规定是网上追逃人员的范围包括司法机关已批准或决定逮捕、刑事拘留和有证据证明已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监视地、作案地,经办案机关抓捕未归案的,以及从看守、劳改、劳教场所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或劳教人员。
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可以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签发拘留证,将其基本情况和拘留证上网,这样无论犯罪嫌疑人逃到何处,只要当地公安机关发现踪迹,就能将其就地羁押。
通常的程序是抓获地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地公安机关,犯罪地公安机关将签发的拘留证传真给抓获地的公安机关,抓获地公安机关将传真件报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直接将犯罪嫌疑人羁押在当地看守所。
等犯罪地公安机关来人将犯罪嫌疑人带回关押后,再让犯罪嫌疑人在拘留证上签字,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本人诉讼权利、通知家属等项职责。
二、网上追逃的程序都有哪些?1、上网程序对符合上网条件的在逃人员 , 立案单位要详细填写《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中“在逃人员信息登记”部分内容,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并加盖公章后,连同在逃人员法律文书原件(拘留证或逮捕证)一并交给同级刑侦部门,由刑侦部门将在逃人员信息录入《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进行网上追逃。
立案单位在工作中又发现新信息的,要立即提交刑侦部门进行修改、补充。
2、撤网程序在逃人员被抓获后, 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要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48小时内办理撤销手续。
核准追诉制度类案研究
学校代号*****学号P********分类号密级硕士学位论文核准追诉制度类案研究学位申请人姓名雷婷婷培养单位法学院导师姓名及职称陈果副教授邓旭龙其他高级学科专业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10月28日学校代号:10532学号:P1*******密级:公开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核准追诉制度类案研究学位申请人姓名:雷婷婷导师姓名及职称:陈果副教授邓旭龙其他高级培养单位:法学院专业名称:法律硕士论文提交日期:2018年10月28日论文答辩日期:2018年11月23日答辩委员会主席:谢佑平教授Research on the Case of Approvel Prosecution systembyLEI TingtingLL.B(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Law)2007A thesis submitted in partial satisfaction of theRequirement 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LawinCriminal Procedure Lawin theGraduate SchoolofHunan UniversitySupervisorAssociate Professor Chen GuoOther Advanced Deng XulongOctober,2018湖南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学位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校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网上追逃人员抓到后怎么处理
⽹上追逃⼈员抓到后怎么处理
对于抓捕归案的犯罪嫌疑⼈先进⾏讯问,抓捕单位会对犯罪嫌疑⼈进⾏犯罪确认;然后羁押进⾏简单询问、采集信息;移交原籍地公安机关办理移交⼿续;押解;收押讯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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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追逃⼈员抓到后怎么处理
1、对于抓捕归案的犯罪嫌疑⼈先进⾏讯问,抓捕单位会对犯罪嫌疑⼈进⾏犯罪确认;然后羁押进⾏简单询问、采集信息;移交原籍地公安机关办理移交⼿续;押解;收押讯问;如果是罪⾏轻微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符合法定条件可以监视居住;对于没有批捕,⽽需要逮捕的⽹上在逃⼈员,收集证据后向检察院提请逮捕。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百五⼗五条的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
各级公安机关在⾃⼰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
⼆、被⽹上追逃后是否还可以⾃⾸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犯罪嫌疑⼈被⽹上追逃后 还能⾃⾸。
并且在逃⼈员只要⾃动投案,如实交代⾃⼰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投案⾃⾸。
《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七条 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是⾃⾸。
对于⾃⾸的犯罪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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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缉、通报存在的若干问题的思考
对通缉、通报存在的若干问题的思考贾延安【摘要】@@ 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杏阶段,以发布通缉令的形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协查通报,简称通报,是指公安机关相互之间通告犯罪情报,请求配合协查,控制有关线索和嫌疑对象的一种侦查措施.通缉、通报,是两项不同的紧急性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之间互通情报、协同作战的一种专门文书.其目的主要是堵截、查获在逃人员和赃物,查明无名尸体等.【期刊名称】《森林公安》【年(卷),期】2011(000)006【总页数】3页(P28-30)【作者】贾延安【作者单位】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正文语种】中文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以发布通缉令的形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措施。
协查通报,简称通报,是指公安机关相互之间通告犯罪情报,请求配合协查,控制有关线索和嫌疑对象的一种侦查措施。
通缉、通报,是两项不同的紧急性侦查措施,是公安机关之间互通情报、协同作战的一种专门文书。
其目的主要是堵截、查获在逃人员和赃物,查明无名尸体等。
案例12010年7月28日,有媒体报道称《经济观察报》记者仇某因为报道了上市某公司关联交易内幕,遭到凯恩公司所在地浙江丽水遂昌县公安局网上通缉。
2010年7月29日上午,丽水市公安局调查核实后认定:遂昌县公安局目前对仇某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罪”采取刑事拘留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撤销了对仇某的刑事拘留决定。
案例22010年7月29日《信息时报》报道,广州打工女孩林某从未出过省,却因身份证被冒用而被浙江义乌警方作为匪首网上通缉,并被错误羁押12天。
案例32006年8月10日凌晨,刘某与尹某、周某等9人合谋,在珠江新城碧海湾路段将南方医科大学博士生导师卿某教授劫持到面包车上,后致其死亡。
2006年8月12日,周某等5名案犯落网;廖继友、尹剑龙先后于2009年初和2010年8月被抓捕归案,但刘某和阳某两人仍然在逃。
从侦查监督实务角度分析网上追逃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措施
从侦查监督实务角度分析网上追逃的法律问题及其完善措施近年来,随着公路、铁路、航空等交通方式的全方位发展及当代社会的全面开放,社会人口的流动性不断加强,大量的外流人口犯罪和犯罪后跨区域潜逃现象普遍存在,给侦查机关抓获嫌犯、侦查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与此同时,各类网络办公系统及信息平台逐渐渗透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的日常工作中去,网络开始改变人们的日常生活及工作,“网上追逃”这一名词也随之进入公众视野,逐步取代过去传统的长途奔袭、漫天撒网的追逃模式,成为追逃工作发展的新形式。
一、网上追逃的含义网上追逃作为追逃工作中的一种重要手段,目前暂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一个准确、权威的定义,根据现有的一些政策性文件和理论界的探讨,大致可以对其进行如下理解:网上追逃,是指公安机关将应当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资料,利用“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或“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光盘”在全国公安系统内部予以发布,全国所有的公安机关一旦发现嫌疑人,均可立即采取措施将其抓获的一种追逃手段。
二、网上追逃制度的重要意义网上追逃作为一种应运而生的新型侦查手段,对于刑事案件的侦破以及侦查监督部门的日常工作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刑事案件侦破角度从网上追逃对案件侦破的作用来看,网上追逃为侦查部门有效抓捕犯罪分子、迅速侦破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仅在1999年7月至9月以及2001年9月至11月的两次全国追逃专项行动中,公安机关就抓获网上逃犯数十万人。
由于网上追逃具有广泛而联动的搜捕范围、快捷而有效的搜捕能力,故而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公安机关抓捕难的问题,在当前的刑事侦查活动中被广泛运用。
(二)侦查监督与审查批捕角度从侦查监督角度来谈,200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批捕部门变更为侦查监督部门,并将侦查活动监督列为其三项职能之一。
对网上追逃这一重要而普遍的侦查活动进行合法性、准确性监督,应属《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赋予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之一。
强奸案一般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强奸案一般办案流程是怎样的1、报案。
就本案而言,应该向案发地的派出所或110报警,由案发地派出所或刑警队办理。
2、立案侦查3、批捕。
案件基本查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凿或无供述但证据确凿的在刑事拘留将满前报请同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
4、审查起诉5、审判。
自古以来,女性在历史中总是站在一个比较弱势的位置,导致我们在遇见一些情况时难于开口不知怎么处理,最尤为的就是强奸。
很多女性遇见此类情况很想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不知道强奸案一般办案流程?那么为你解答。
强奸案办案流程1、报案就本案而言,应该向案发地的派出所或110报警,由案发地派出所或刑警队办理。
2、立案侦查(1)进行立案审查,确定刑事案件在实施抓捕,情况紧急可以先控制嫌疑人,办理留置手续,然后再审查是否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应立案,向县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对控制的嫌疑人刑事拘留,如果嫌疑人在逃,可以进行网上追逃实施抓捕。
(2)刑事拘留时限一般为3天,重大情况可以延长至7天,对于多人多案、单人多案、多人单案的可以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将刑事拘留延长至30天。
3、批捕案件基本查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据确凿或无供述但证据确凿的在刑事拘留将满前报请同级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间最长不得超过7天,如发现证据不足的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嫌疑人拘留期限到了要变更强制措施,比如监视居住等。
检察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证据确凿的应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后继续侦查完善,在两个月内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依法起诉,公诉部门审查后依法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4、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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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批捕后多久追逃期限过
批捕后追逃期限: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批捕后多久追逃期限过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网上追逃人员会追逃多久
网上追逃人员会追逃多久:已经归案的,取消追逃。
没有归案的,会一直挂在网上。
关于通缉权和通缉的对象、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具有通缉权,通缉以发布通缉令进行。
通缉的对象必须是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这里既包括具备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逮捕条件,应当依法逮捕,而下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也包括已经依法执行逮捕,羁押期间又逃跑的犯罪嫌疑人。
通缉的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被通缉的人必须是犯罪嫌疑人;
2.该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
3.该犯罪嫌疑人确实在逃避法律责任而下落不明。
对具备上述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捕。
通缉令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发布的缉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书
面命令。
通缉令一般应当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及衣着、语音、体貌等特征和所犯罪名等,并且附照片,加盖发布机关的公章。
缉捕归案后,发布通缉令的机关应当通知撤销通缉令。
由于通缉是侦查中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的紧急措施。
本条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发布通缉令。
这样规定一是因为通缉是执行逮捕的继续,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执行逮捕权;
二是考虑公安机关的装备比较全,力量强,具有相应的强制手段,有利于将犯罪嫌疑人及时抓获归案。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中,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应通过公安机关进行。
通缉发布后又发现新情况的,可以补发通报。
对不知真实姓名和住址,只知其外貌特征、作案手段、携带赃款赃物等情况的,可以采用通报方式查缉。
犯罪分子逃跑,不但要进行追逃,网上也会进行追逃,逮捕归案的,那么就会撤销追逃案,但是没有进行逮捕归案,那么久需要一直挂在网上进行追逃。
随着国家的进步,高科技也越来越厉害,那些逃跑的人,早晚会被缉拿归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