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供销社改革有关政策及做法
浙江供销社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浙江供销社深化改革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供销社的功能定位转变,浙江供销社深化改革已迫在眉睫。
为了争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窗口期,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与农民收入的增加,提升供销社的服务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改革内容和措施1. 职能调整和重组优化根据市场需求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对供销社的职能进行调整和优化,重点关注农产品流通、设计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的工作。
同时,优化供销社内部组织架构,提升工作效率。
2. 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加强供销社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健全规章制度,强化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推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增强运营风险防控能力。
3. 营销网络建设通过建设物流、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完善农产品营销网络,提高供销社的服务质量和物流效率。
同时,加强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提升市场竞争力。
4. 农民培训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农民的培训力度,提供市场信息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高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建立健全农民服务体系,提供包括产业指导、融资支持和社会保障在内的全方位服务。
5. 农村金融支持促进农村金融机构与供销社的合作,支持供销社提供农村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扶持资金和风险担保等。
鼓励供销社创新金融产品,满足农民在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6. 改善农村营商环境加强与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和合作,推动农村营商环境的改善。
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鼓励农村企业的创新创业,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活力。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表1.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各项任务和责任。
时间:XX年X 月。
2. 开展内部组织架构调整和职能调整的工作,形成合理的运营模式。
时间:XX年X月至XX年X月。
3. 加强内部管理制度建设,并推行相关政策和制度。
时间:XX年X月至XX年X月。
4. 建设营销网络,完善物流、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平台。
时间:XX年X月至XX年X月。
5. 加大农民培训力度,建立全面的农民服务体系。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浙政办发[2014]101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到2014年底,全省50%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规范改革程序(一)精心制订方案。
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经济合作社。
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学量化资产。
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工作。
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实行“确权确股”。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公布日期】2019.01.04
•【字号】浙财企〔2018〕92号
•【施行日期】2019.0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的补充通知
浙财企〔2018〕92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宁波不发)、供销社:
为进一步规范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专项资金周期评价调整,现就《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4〕45号)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从2018年起,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后,省供销社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进行周期综合评价。
根据周期综合评价结果,省财政厅适时调整完善专项资金分配政策。
本补充通知自2019年2月15日起施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9年1月4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46号)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职能定位,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政策支持,发展创新“新仓经验”,引导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农村流通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有力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使命和职能定位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定位,为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委托省供销社参与省级化肥市场调控,同时做好化肥、农药、棉花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当地农产品营销工作;发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支持其参与当地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简称“新网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组织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和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供销合作社,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1996.05.24•【字号】浙合财[96]88号财商[1996]36号浙地税二[1996]142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税收征管正文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浙合财[96]88号、财商[1996]36号、浙地税二[1996]142号1996年5月24日)各市、地、县供销社、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根据省委、省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3号文件)中关于供销社建立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的规定,经征求部分市、县财政、地方税务局及供销社意见,现制定《供销社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随文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供销社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增强各级供销社为农服务的经济实力,根据省委、省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文件,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若干意见》(省委[1996]3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农服务专项资金是省委、省府为了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专项用于供销合作社开拓为农服务项目和建设、改造为农服务设施的一项资金,由各级供销社企业按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三条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的来源和列支。
供销社商业企业按商品销售收入的0.5%提取;供销社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0.5%提取;供销社其他企业按营业收入的0.5%提取,均由独立核算企业提取并经财税局审核后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四条为农服务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用于农业开发性项目的投资;2.用于为农服务示范性项目的投资;3.用于农副产品初加工和深加工业的投资改造;4.用于为农经营服务设施的建设改造;5.用于补充为农服务运行资金(流动资金);6.其他为农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法规类别】供销合作【发文字号】浙政发[2001]49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发布日期】2001.08.15【实施日期】2001.08.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9号)当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很快,各地正在推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大力发展效益农业,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种经济、技术、信息服务和联合起来进入市场。
这对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服务领域和服务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
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职能,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供销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合作社的问题实质上是农业、农村、农民问题。
对供销合作社的性质和职能定位问题,各地、各部门必须要有明确的认识。
1999年以来,各地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9〕142号)要求,大力推进社有企业和基层社的产权制度和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减人增效,搞活内部机制,实现了全系统扭亏增盈,为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坚持为“三农”服务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今后一个时期,各级供销合作社要继续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和“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宗旨”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紧紧围绕当地的主导产业,积极兴办各种专业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建基地、联农户,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帮助农民调整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专业化、区域化程度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使千家万户农民以供销合作社为依托,实现与大市场的对接,解决农民面临的“结构难调、市场难找、效益难提高”的。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7•【字号】浙政发[1999]142号•【施行日期】199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通知(浙政发〔1999〕1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妥善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供销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当前供销合作社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9〕5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方向和要求近年来,各级政府和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5〕5号和省委〔1996〕3号文件的各项政策措施,在全面实行供销合作社的战略性调整、推进企业改制、强化服务功能、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开拓城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取得了明显成绩。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深入推进,目前供销合作社发展中出现了一些值得重视的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相当一部分供销合作社经营业务退化,与农业、农村、农民关系弱化,企业经营机制僵化,以及人员和债务包袱沉重,亏损不断增加,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因此,必须按照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我省供销合作社的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勇于创新,着力解决影响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的突出问题,增强供销合作社的生机和活力。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和发展要适应全面实施《浙江省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纲要》的要求,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和合作经济的特点,更加牢固地树立以农为本的思想,立足大农业,大力开拓农村市场,进一步发挥农村流通主渠道作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
社重组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供销合作
【发文字号】浙政办发[2002]3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5.23
【实施日期】2002.05.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供销社关于
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造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2]3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供销社《关于深化基层供销合作社重组改造的若干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希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近年来,我省基层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基层社)改革取得了显著成绩,基层社的历史包袱有所减轻,机制逐步搞活,但组织体系和为农服务功能弱化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进
一步巩固供销社事业发展的根基,落实供销社的办社宗旨,根据全国总社三届三次理事会议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9号),现就新形势下基层社重组改造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层社重组改造的指导思想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要求,与时俱进,深化改革,开放办社,创新体制,通过资产重组、联合与合作、收购与兼并以及重建等多种形式,建立一批布局合理、产权清晰、机制灵活、功能健全、运作规范的新型基层社。
按照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要求,鼓励基层社通过大力兴办专业合作社,改造成为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进一步强化组织基础,推进体制创新,。
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 构建“三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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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强“三会”制度建设的通知(2020)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加强“三会”制度建设的通知(2020)各市、县(市、区)供销社:加强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以下简称“三会”)制度建设是供销社坚持合作经济组织性质、加强治理体系建设和提高治理能力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省各级供销社“三会”制度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市、县(市、区)“三会”制度尚不健全,这些地方不仅监事会缺失,而且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同样缺失,或不健全。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的要求,提高供销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推进“三会”制度建设的通知》(供销合字〔2020〕11号)的部署,依据《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章程》,现就加强“三会”制度建设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如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供销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供销社重要职权,也是理事会、监事会产生的基础。
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代表由社员自愿组成,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和监事会工作报告、修改供销社章程、选举理事和监事等职权。
五年一次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是各级供销社章程的明确规定。
加强“三会”制度建设,必须以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为突破口,从源头上夯实合作经济组织制度之基。
凡已5年(含)以上未召开社员代表大会的市、县(市、区)供销社,必须在2020年12月底前组织召开社员代表大会。
各市、县(市、区)供销社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会议计划,尤其要取得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视和支持。
各市、县(市、区)供销社的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要及时向上一级报备。
二、充分发挥理事会作为执行机构的重要作用理事会是社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行使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重要职责,供销社理事会更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
加强“三会”制度建设,必须抓住理事会建设这个关键点。
要坚持理事会的选任制,由党委组织人事部门提出人选,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用对象。
一体化经营 一站式服务吹响综合服务的号角——浙江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社经营服务综合体建设经验介绍
深 入调 研 。认 真 制 定 规 划 。
!业 合 作 社 、综 合 服 务 社 、龙 头 企 业 等 经 营 主体 排 摸 梳 理 ,最
湖 州 市 社 和 各 县 区 社 及 时 成 立 经 营 服 务 综 合 体 建 设 领 导
小 组 ,抽 调 精 干 人 员 组 成 调 研 组 ,由 分 管 领 导 带 队 ,对 当 前 各 县 区 的 基 层 组 织 现 状 进 行 全 面 深 入 地 调 研 ,研 究 制 定 具 体 方 案 和 措 施 。经 过 反 复 比 对 、论 证 、商 定 ,市 、县 、区 供 销 合 作 社 相 继 出 台 了经 营 服 务 综 合 体建 设 三 年 规 划 ,明 确 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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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交 流 等 多项 功 能 , 运用“ 一体化” 经营 、 “ 一站式 ” 服务, 激 活
二、 突出重点 , 积极探索 。 扎 实 推 进 综 合体 建设
是融合 “ 三社 一会 ” , 打 造经 营服 务 主体 。 充 分 利 用 上 虞
了供 销 合 作社 经 营 功 能 ,为 农 民 社 员 提供 了 便 捷 的 商 品 经 营 、
三 年努力 ,全市打造 5 4家 经营服 务综合体 的建 设 目标任 务 ,
关键在 于上下联 动 。为进 一步推动 工作 ,该社深 入一线调 研
其 中一 类 1 0家 、二类 1 7家 、三类 2 7家。
二、科学选点 ,积极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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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指导 ,准确掌 握第一手 资料 ,根据 当地情况 ,采取分 类指
式 , 帮 助 涉 农 企 业 、 专 业合 作 社 和 农 民 发展 农 业 生 产 ,促 进 了农 村 流 通 、农 业 增 效 和 农 民增 收 ,创 新 了组 织 体 系 , 激 活 了 经 营服 务 功 能 ,增 强 了供 销 合 作 社 的 经 济 实 力 。通 过 “ 综合 体 ” 建设 , 系统 经 营服 务 网 点得 到 了重 新 布 局 和
浙江省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27000字
三一文库()〔浙江省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27000字〕浙江省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根据浙江省委周国富副书记和茅临生副省长关于开展调研制订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政策的批示精神,在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王良仟和省政府副秘书长俞仲达的组织协调下,由省农办、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编办、农业厅、供销合作社6个部门12位同志组成两个调研组。
从今年3月开始在全省20个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
调研组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立足“三农”,服务功能恢复提高,服务方式变革创新,服务能力改善增强。
但由于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不明确,扶持政策不落实,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可以说,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十字路口”。
如各级重视,引导得当,供销合作社完全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
反之,若任其自主自灭,则可能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瓦解,农村合作事业发展再次受挫。
因此,很有必要在省级层面上统一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定位,明确必要的扶持政策,推动供销合作社朝着正确的方向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一、统一认识,坚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调查组认为,当前有必要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向作出选择:要么坚持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服务“三农”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生力量;要么走纯企业化改革的道路,实行优胜劣汰,形成象省商业、物产、二轻那样几个效益好的集团,但覆盖全省的供销合作社体系 1将不复存在。
从调查情况看,由于各地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迥异,两种选择在各级党政领导中都有一定的思想基础。
因此,调查组认为,必须站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廓清思想。
端正认识,从保留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的长远考虑出发,推动供销合作社朝着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去深化改革,存利去弊,完善政策,促进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2.31•【字号】浙政办发[2001]87号•【施行日期】200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8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大力推进体制创新的意见》(浙政发[2001]49号)和《省长办公会议纪要》([2001]9号)精神,制定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供销社)是全省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由省人民政府领导。
一、职能调整省供销社实行社企分开。
省供销社行使本级社有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职能,监督社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出资额依法享受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利时办企业进行监管和政策指导。
省供销社所属企业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经营、用工、分配等自主权。
本级社有经营性资产授权所属企业营运。
省供销社主任、副主任不在企业兼任职务,下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省供销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体制创新;坚持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供销社的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省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改革和发展。
(二)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和各项为农服务工作,按照政府授权承担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的储备,适时调控市场。
(三)维护各级供销合作社组织及其企事业单位、专业合作组织和全体社员的合法权益。
浙江省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浙江省关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根据浙江省委周国富副书记和茅临生副省长关于开展调研制订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健康发展政策的批示精神,在浙江省委副秘书长王良仟和省政府副秘书长俞仲达的组织协调下,由省农办、省委政研室、省政府研究室、编办、农业厅、供销合作社6个部门12位同志组成两个调研组。
从今年3月开始在全省20个县(市、区)进行实地调研。
调研组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各项改革措施的深入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立足“三农”,服务功能恢复提高,服务方式变革创新,服务能力改善增强。
但由于对供销合作社的定位不明确,扶持政策不落实,也存在不少突出问题。
可以说,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正处在“十字路口”。
如各级重视,引导得当,供销合作社完全可以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力量。
反之,若任其自主自灭,则可能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瓦解,农村合作事业发展再次受挫。
因此,很有必要在省级层面上统一对供销合作社发展的定位,明确必要的扶持政策,推动供销合作社朝着正确的方向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一、统一认识,坚持把供销合作社办成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调查组认为,当前有必要对供销合作社发展方向作出选择:要么坚持真正办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方向,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引导,使供销合作社成为服务“三农”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有生力量;要么走纯企业化改革的道路,实行优胜劣汰,形成象省商业、物产、二轻那样几个效益好的集团,但覆盖全省的供销合作社体系将不复存在。
从调查情况看,由于各地供销合作社组织基础、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迥异,两种选择在各级党政领导中都有一定的思想基础。
因此,调查组认为,必须站在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高度,廓清思想。
端正认识,从保留供销合作社作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代表的长远考虑出发,推动供销合作社朝着真正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去深化改革,存利去弊,完善政策,促进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08•【字号】浙政发[1994]198号•【施行日期】199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4〕19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了做好农业生产资料(以下简称农资)供应工作,保持农资价格基本稳定,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的通知》(国发〔1994〕45号)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现将我省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搞好供求总量平衡农资需求与供给总量平衡,是稳定农资市场与农资生产的基础。
农资供求总量平衡必须实行分级负责制,省、市(地)、县各级各有关部门都要切实负责地组织好供求总量和分地区、分品种的衔接平衡工作,努力做到数量充足、品种对路、供应及时。
省供销社、农业厅每年要对全省下一年度的农资需求及早进行预测,提出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需求总量、分品种需求量以及品种调剂和运销方案建议;省石化厅、二轻总公司要根据农业生产对农资的总需求,结合企业生产状况,提出下一年度化肥、农药、农膜等农资生产计划建议;省计经委在汇总和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于每年9月初编制总量平衡计划(包括进口计划建议),经省政府同意后上报国家计委,并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货源的落实工作。
为了做好农资的生产、收购、调运和供应工作,省计经委要负责协调镇化、衢化、宁波港的化肥等农资的铁路运输,省供销社农资公司要做好与有关运输部门的具体衔接工作。
二、实行省级调控和分级储备制度为确保化肥供求总量和地区平衡,在化肥资源短缺的情况下,镇化生产的尿素、衢化生产的尿素和碳铵属省收购部分,中央调拨给省的化肥以及地方组织进口的化肥资源,由省直接调控。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中重要作用的意见》(浙委〔2006〕106号)精神,进一步明确供销合作社职能定位,加强对供销合作社的领导和政策支持,发展创新“新仓经验”,引导供销合作社积极发展农村流通业,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有力促进了新农村建设。
为进一步深化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和组织体系创新,增强发展活力和为农服务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现就加快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新时期供销合作社的使命和职能定位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要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
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县以上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的职能定位,为供销合作社增强为农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委托省供销社参与省级化肥市场调控,同时做好化肥、农药、棉花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等重要商品的储备工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当地农产品营销工作;发挥供销合作社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支持其参与当地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简称“新网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农资流通服务网络、农村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流通业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改善农村流通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及联合社(联合会)、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农村合作组织建设,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挥供销合作社扎根基层的优势,广泛凝聚各类社会资源,大力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发展新型农村金融合作组织和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
通过深化改革,真正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使之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供销社对基层供销社改造情况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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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XX年度***区供销社对基层供销社改造情况的介绍
根据《浙江省供销社系统“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及市供销社的“十二五”发展目标分解任务,***区供销社年内务必完成两家基层社的重组改造。
为此,***区供销社党委和领导十分重视,年初经党委研究决定,对下属勾山供销社和桃花供销社进行重点改造,并从三个方面进行重点改造: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重点实现基层社主任年轻化,改变以往基层社主任年龄偏大偏老现象。
为此,对勾山供销社和桃花供销社主任分别配上了年轻干部。
二是、对基层社现有的闲置资产进行调配、盘活,勾山供销社将办公室搬迁他处,促成原整个办公楼可以整体出租,最大地提高了资产租赁效益。
桃花供销社也根据地处桃花岛旅游胜地特点,将办公楼后侧的废弃场地,租出建成休闲酒家。
三是、实现资产租赁效益最大化,改变了以往传统租赁方式,进入了乡镇招投标中心进行招租,从而使基层社的资产租赁走向规范化招租和实现效益最大化。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5]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统筹城乡发展中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与发展的通知(浙政发[2005]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近年来,各地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不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体制和机制发生了深刻变化,经济实力和为农服务功能明显增强。
供销合作社已从主要承担政策性业务的部门发展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主体,从单纯流通领域的供销合作发展成为农工商、产加销多领域的全面合作,从单一的经营组织发展为向农民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和文化等多方面服务的综合服务组织,从相对封闭的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成为开放的、以农户为《件的、多种经济成分广泛参与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全省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也应当看到,供销合作社体制不顺、机制不活等问题然存在,部分基层供销合作社尚未摆脱困境,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继续深化改革,加快发展。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办成新型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时期加快农村全面小康建设,必须重视和发展农村合作经济。
供销合作社的组织体系和经营网络,是我国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可以充分利用和依靠的宝贵资源。
要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与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在发展合作经济中促进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创新,在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中促进合作经济的健康发展。
各级供销合作社都要坚持为农服务的宗旨,尊重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生产经营自主权,维护和实现好农民的利益;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尊重社员的民主权利,保障社员的所有者权益;坚持开放办社的方针,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努力办成广大农户和农村多种经济主体广泛参与的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 推进“三位一体”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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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打造“ 三位一体” 农 村 新 型 合 作 体 系
一
推进“ 三 位一体” 体系建设
浙江省供 销合作社将结合浙江 实际 , 大 力推 进 供 销 合 作 、 生产 合
级企业 为农 服务平 台。 以中国茶 叶拍卖 交 易 服 务 公 司 为主 体 , 建 设 茶 叶 等 大 宗农
产 品交 易 中心 , 打 造 农 产 品 交 易 服 务 平
4 . 加 快 社 有 企 业 转 型 升 级
一
是深 入实施 “ 强企 工程 ” 。培育 一批 龙头企业 , 树 立 行 业
为龙头 , 打造“ 智 慧农资 ” 信息 服务平 台 ; 托, 打造农产品产销对接平 台。指 导推 动 市、 县级 供销 合作社按 照 实施 方案 要求 , 结 合各地 实际 , 开展 综合 改革试 点 , 确 保
落到 实处。
30
作、 信 用合作 “ 三位一体 " 农 村 新 型
是省 、 市、 县三 级供销合 作社成 立农村合作 经济组 织联合
会, 实行统一 的组织领 导构架 , 秘书 处设在供销 合作社 。二是加 强基层供 销合作社 建设 , 基本 实现基层供销 合作社 乡镇 全覆盖 、 经营 网络行政村 全覆盖。三 是采取产权 结合 、 牵头领 办、 业务连
上。重点 建设 中国茶 叶拍卖 交易服务 中心 , 积极发展 农产 品电 子商务 , 推进 “ 网上 ・ 供 销百馆 万店 ” 工程 , 开展 农超 、 农店 、 农企、 农校 “ 四对接 ” 活动 , 构 建多形式产 销对接机 制。三是 增强 农村 生活服务能力。大力发展 农村 社区综合服务 , 打 造服务品牌 , 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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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待遇; 对改制企业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 可享受 的现象 , 这不 能不 引起 我们 的高度 重 视。 企业 所在 地 政府制 定 的国有企 业改 革 的优惠政 策 ;对 五 、 于资产 转让 或吸收 入股 问题 关 因城 镇建 设需 要拆 除 的经营设 施 , 要按 “ 拆一 还一 ” 原 总体上说 , 层供 销社 的资 产经分 块 出售 、 偿转 基 有 则 搞好 补偿 。 让 给职 工或社 会 自然人 后 ,基 层供 销社 的职工 或社会
一
、
关于基 层供 销社 的改制 方 向 问题
三 、关 于改制 后基层供 销 社 的去 留问题
中发 [95 5号 文件 十分 明确 : 层供 销社 是供 19 ] 基 合作 总社 都要求 把供 销社 办成农 民群众集 体所 有 的合 销 合作社 的基 础 ,是直接 体 现农 民合作 经济 性质 和实 作 经济组 织 。具 体来 说 ,就 是保 持供 销社 的合作 性 质 现 为农 服 务 宗 旨的 基 本环 节 。 基层 供 销 社 办 得 好 不 不 变 , 其所属 企业 、 但 门店 可 以实行 多种形式 的经济 体 好 , 对农村 经 济 的繁荣与 发展 关 系重大 . 也是农 民关注 制或 模式 。 江省 政府 浙政发 [99 12 文 也提壬 的焦点 。因此 , 须花 大力 气把基 层供 销社 建设 好 。由 浙 19 ]4 号 B: 必 实行 基层 供销社 “ 社多制 ”的多元 化 的产 权 制度 改 此 可见 , 销社 改革 改制 的 目的是 为 了加 快 发展 , 了 一 供 为 革, 除资不抵 债 、 无法 生存 的基 层供 销社 外 , 基层 供 销 更好 地为农 服 务 ,而不是 赶潮 流 。如果基 层供 销社 主 社 的主体 应继续 存在 ,且必 须坚 持合 作制 。这是 供 销 体 不再存 在 , 么 所谓“ 务 ” 那 服 就会 成为空 话 , 么县联 那 社改 制改 革 的总体方 向 。 二 、关于改 制 改革 的政策待 遇 问题 社、 ( ) 市 地 联社 乃至 省联 社 、 国总 社 , 将 失去存在 全 都 的基 础与 意 义 。当然 ,对 于那 些没 有生存 能 力的基层
六、关于对 无 形资产 处置 的 问题 ●王 钢
索
早 在 改革 开 放 之初 ,企 业 制 度 改 革 就 成 为 我 国 经
济体制改革 的重大课题 。时
至今 日,虽 然企 业 尝 试 了各
种 改 革 方 案 和 企 业 制 度 模 式 ,但似 乎 还没 有 从 根本 上
找 到 解 决 企 业 制 度 问 题 的
目前 ,在 一些供 销 社 ,商 标 权 、 誉等无 形 资产均 未人 商 账, 结果 在供销 社 改制时致 使 大量无 形资产 白 白流失 。 无 对
以人为核心 企业制度改革
度 改革 起 过积 极 作 用 ,但 并 未 完 全 解 决 国 有 企 业 的制 度 建设 问题 。就 民营企 业而 言 ,市 场经 济 形 势 和 自身发 展 的 要 求 都 迫 使 其 放 弃 家 族 式 的管理 模式 ,寻 求 新 的 企 业 管 理模 式 。 由此 可 见 ,
党 中央 、 国务 院和浙江 省 委 、 政府 以及 全 国供 销 省
供销 社改革 的总 体方 向与 目标必 须与 中央保 持 一 供销 社可 采取破 产 、 解体 、 歇业 等措 施予 以解决 。原 基 致 ,但具 体 改革政 策 可参照 当地 政府 出台 的所有 有关 层供 销社 主体 消失后 ,还 可重组 新 的供销 社或 者组 建 企业 改制 的政策 规定 ,特别是 地 方政府 关 于改制 企业 专业 合作社 , 挥原 有供销 社 的服 务功能 发 可享受 的优惠政 策 ,供 销社原 则 上都 能享受 。浙江省 四 、 于 防止 与制止社 有 资产 流失 的问题 关 人民政 府 已就供 销合作 社改 革工作 发 出 了通 知 ,对人 浙江 省就加 强供 销社 集体 资产 管理作 出过 专 门规 员安 置 、土地使用 权处 置 、企 业兼 并等 作 出 了具 体规 定 : 革改制 时 . 改 要对 供销社 的社 有 资产进行 一 次全 面 定 。如对供 销社 和社办 企业 下 岗分流及 破产基 层 供销 的清 理 , 内账外 资产都 应 一并人 账 , 实家 底 , 账 核 确保 社 的国家正 式职工 , 统一纳 人 当地再 就业工 程 , 要 享受 社 有 资产 的完整 。 目前确实 出现 了一 些社有 资 产流失
圈
中 国商办 工业 20 年 第 6期 02
维普资讯
探
自然人 可 白行 申办 若 干 个 新 的企业 , 其母 体供 销社仍 然存 在 。作为 母 体 的基 层供 销 社 , 可 通过 投资 、 股 等形式 与新 参 企业建 立关 系 , 者可 以将原 或 供 销社 的整 体 资产评估 后 , 留 出一定 比例 的 资产 , 其余 部分 向职 工或社会 自然人 募股 , 吸 收资本 组建新 企 业 。 供销 社 在 新 企 业 中保 留一 定 比例 的股 份 ,新企业 作为股份合作 制企 业 存在 ,老企业 以资产 经营 的 形式 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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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
索
T e p lc n a tc fz e i n u p y a d h o y a d t c i so h ja g s p l n i
m a ke i oo r i nnovat on r tng c pe atve i i
最 佳途 径 。就 国有 企 业制 度 改 革而 言 ,曾经 有 两 种颇 有 影 响 的思 路 :一 是 将 西方 现 代 企业 制 度 “ 移植 ” 来 ; 过 二 是 在 政 府 的 支 持 和 推 动 下 实 现企 业 的兼 并 重 组 。这 两
种 改 革 思 路 虽 然 对 企 业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