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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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管理,切实做好增减挂钩试点在线监管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

以促进农业现代化,农村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规范运作,民主公开,稳妥推进。

第二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以农民自愿且不增加农民负担为前提,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水平相适应,与新农村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等相配套,同步推进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

第三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重点和城郊结合部新城区建设、近郊有条件乡村的小城镇和中心村建设,偏远有条件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相结合,统筹安排,科学确定增减挂钩试点的规模、布局、时序和项目,做好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四条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全省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呈报省政府审批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等。

设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审查实施规划方案;组织项目区初验等工作。

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共同推进,并对增减挂钩指标的使用、归还等工作负责。

第五条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必须按照明晰产权、维护权益的原则,在完成土地确权登记的前提下开展,做到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准确、土地权属清晰。

第二章项目区立项第六条挂钩试点县(市、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积极性高;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拆旧复垦及安置资金有保障;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土地管理工作规范,有较强的制度创新能力;基层组织凝聚力强。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切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指经批复立项后的挂钩项目(包括拆旧区和建新区)。

适合于在我县范围内并在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实施的所有增减挂钩项目。

第三条:邻水县财政局负责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的运作和管理。

ﻫ第四条:项目资金来源1、整合项目资金.整合土地整理、农发、水利、水保、交通、移民后扶项目资金。

2、土地出让金、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ﻫ3、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ﻫ4、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第五条:项目资金管理原则:1、增减挂钩项目资金管理遵循"政府筹资、财政监管、项目运作、区域平衡、封闭运行”的总原则。

2、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原则。

项目必须按照财政预算批复执行,不得超预算。

3、专户管理、专账核算的原则。

所有增减挂钩项目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设立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户,用于核算拆旧区和建新区项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第六条:建新区项目资金由邻水县财政局拨付至邻水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资金专户,专项用于挂钩项目实施.第七条:项目支出主要成本:1、宅基地拆除赔偿补助,拆旧地块及地面附着物赔偿费用,拆迁户过渡安置费等。

按实际金额支付。

2、宅基地、独立工矿复垦费用。

以招投标的金额确定.3、拆旧地块道路、沟渠整治费用,以招投标的金额确定.4、农民集中居住点(安置点)建设补助费用,以实际金额确定。

5、设立增减挂钩管理费:按项目资金总额的10%提取,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的组织、项目规划设计、论证、测量、工程监理、招投标、等前期工作费、竣工验收费、项目协调、管理、工作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山东省转发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转发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转发国土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把城乡增减挂钩试点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加大推进力度。

挂钩试点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的有效途径。

各项目区的实施要充分体现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真正达到统筹城乡发展,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

二、实行最低补偿制度,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地在项目区实施中,安置及拆旧复垦的投入不得低于每亩3万元,经济条件好的地方一般应在每亩5万元以上。

各试点县(市、区)应设财政专户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补偿到位,确保群众利益落到实处。

三、不得跨市、县(市区)设置项目区。

试点工作必须严格控制在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批准的试点范围内,不得跨市、县(市区)设置挂钩项目区,项目区内拆旧复垦的耕地,只能用于补充建新占用的耕地。

四、各市、县必须编制挂钩(农村建设用地挖潜)规划。

在充分调研论证农村居民点、工矿废弃地现状的基础上,规划出挂钩试点的潜力区,排定时序,以指导今后挂钩工作的开展。

五、进一步加强领导。

各有关市、县必须高度重视,成立以分管政府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齐抓共管,把好事办好。

项目区的选取,必须建立在群众自愿、积极性较高、村委领导能力较强的基础上,通过项目区的实施,使农民得到实惠,同时达到节约集约用地。

六、与省挂钩办法相结合。

2006年省厅印发了《山东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管理办法》(试行)(鲁国土资发[2006]111号),请结合该办法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138号发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doc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河北、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云南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已经第14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2008年6月27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

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

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困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5.12.02•【字号】鲁国土资规〔2015〕1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土资规〔2015〕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省国土资源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5年12月2日山东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扩大,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开展增减挂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导向,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和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以切实维护农民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有序推进。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规模,先易后难,有序推进。

(二)尊重民意,维护权益。

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复垦耕地质量,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18•【字号】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施行日期】2008.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8〕231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减少农村建设用地、保障城镇工矿用地、缓解土地瓶颈制约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提高我省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示范省的重要内容。

各地必须高度重视、深刻领会,把挂钩试点工作作为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

二、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申报、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请各地级以上市成立由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参与的挂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辖区内开展农村居民点、废弃工矿等建设用地拆并及整理复垦潜力专项调查,选择有条件的辖县(市、区)申报试点,推进我省试点工作。

三、申报参加试点的各地级以上市,请在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试点县(市、区)项目区实施规划,于2008年9月30日前报省厅。

联系人:胡春雷,联系电话:(020)38803521传真:(020)38802564 邮箱:****************二○○八年七月十八日附件: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略)。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增减挂钩资金是指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的各项资金,包括拆旧补偿费用、建新安置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二、资金来源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2、耕地开垦费;3、土地出让收入;4、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5、社会资本投入;6、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三、资金使用范围增减挂钩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以下支出:1、拆旧区农村居民的房屋拆迁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安置补助等费用;2、拆旧区土地复垦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等)和不可预见费;3、建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设施建设;4、农民集中安置区的建设费用,包括住房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5、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评估等费用;6、经批准的其他与增减挂钩项目相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增减挂钩资金年度预算。

年度预算应当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规模、资金来源、资金支出预算等内容。

财政部门应当对项目实施单位报送的年度预算进行审核,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需求情况,合理安排资金,并将预算下达给项目实施单位。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经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进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经过挂钩试点工作,改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8.07.05•【字号】吉国土资规〔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国土资规〔2018〕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省厅制定了《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2018年7月5日吉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和脱贫攻坚工作,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调剂使用,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运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国土资发〔2017〕41号)、《吉林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支持实施脱贫攻坚实施办法》(吉国土资规〔2017〕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调出方,是指国家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和省定片区县(市、区)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国家和省级贫困县”);调入方是购买节余指标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同)。

第三条节余指标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域范围内调剂使用,调剂使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调剂使用应遵循公开、自愿、有偿的原则,切实保障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节余指标调剂使用后,调出方减少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增加相应耕地保有量,承担相应的耕地保护责任;调入方增加相应的建设用地规模,核减相应的耕地保有量。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2.12•【文号】国土资发[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2.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工作,我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并经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领导明确批示“此项工作十分重要。

要严格清理检查、严肃处理纠正、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务求实效,不走过场。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根据清理检查工作方案安排,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务求取得实效,确保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健康有序进行。

联系人:薛永森电话:66558134 传真:66558148孟凡荣电话:66558652 传真:66558613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附件: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检查工作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精神,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农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研室,就认真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清理和检查制定工作方案。

(完整word版)【国土资发〔2007〕1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完整word版)【国土资发〔2007〕1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来源: 作者:2007-07—31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7〕16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天津、内蒙古、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等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207号)下发以来,各试点省(区、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个别试点地区仍存在思想认识不统一、整体审批不完善、跟踪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为统一思想,明确要求,严格管理,稳步推进,现就进一步规范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明确挂钩试点工作的指导原则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重要措施。

挂钩试点工作要以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坚持以改善农村生产和生活条件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以保护资源、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各试点省(区、市)要按照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发〔2005〕207号文件的要求,充分认识挂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指导原则,严格规范管理,扭转片面追求周转指标规模等倾向,防止大拆大建、侵害农民权益等行为.二、突出规划引导,严格控制挂钩试点的范围和规模强化规划对挂钩试点工作的整体控制.要按照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筹安排试点并合理组织试点项目区,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等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试点;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编制挂钩专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建新区和拆旧区,避免城乡建设中的二次拆迁;要扎实做好项目区实施规划编制工作,高度重视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社会经济状况和村民意愿调查等基础工作,确保项目区严格按规划实施.严格控制试点范围和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管理办法【最新版】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有偿调剂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称节余指标)有偿调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管理办法》、原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和自然资源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跨省域调剂实施办法》(自然资规〔2018〕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称贫困县)在省内跨县域有偿调剂节余指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管控,总量控制。

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实施建设用地总量、强度双控,节余指标应当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城乡建设需要,确有节余的方可跨县域有偿调剂。

(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坚持实事求是,合理把握节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和农村建设用地需求。

(三)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用地制度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水则水、宜草则草的原则,有效推进拆旧区土地复垦利用。

(四)统筹协调,重点倾斜。

淮河行蓄洪区贫困县、大别山革命老区贫困县、深度贫困县、当年拟退出贫困县序列的县优先调剂。

第四条节余指标调出方为贫困县人民政府;节余指标调入方为设区的市(以下称市)、县级人民政府。

第五条调出节余指标的县,同时相应减少建设用地规模、增加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调入节余指标的县,同时相应增加建设用地规模、减少耕地保有量等规划指标。

第六条省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节余指标有偿调剂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省自然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具体负责节余指标有偿调剂日常工作;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标调剂资金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节余指标调剂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发园区管理机构可以受同级人民政府委托具体办理节余指标调剂事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资金,是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项目”)获得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资金。

第三条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收支平衡、公开透明、绩效优先的原则。

二、资金来源第四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1、土地出让收入:通过增减挂钩项目整理出的建设用地出让所获得的收入。

2、耕地开垦费:按照规定收取的用于开垦新耕地的费用。

3、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按照相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新增建设用地的费用。

4、其他相关资金:如上级财政补助、社会资金投入等。

三、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增减挂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农村居民点拆旧补偿:对农村居民因拆除旧房给予的合理补偿。

2、农村土地复垦:包括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设施建设等。

3、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新建或改善农民集中居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4、生态环境修复:对因项目实施造成的生态破坏进行修复和保护。

5、项目管理费用:包括项目的规划设计、论证评审、监理监测等费用。

第六条严禁将增减挂钩资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偿还债务、发放人员工资和福利等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四、资金预算管理第七条建立增减挂钩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增减挂钩项目实施计划,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第八条资金预算应当包括项目的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要充分考虑土地出让市场行情、政策调整等因素,合理预测收入规模;支出预算要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范围,科学安排各项支出。

第九条资金预算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核算管理第十条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对资金进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

第十一条增减挂钩资金的收支应当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进行核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号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工程区(以下简称工程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工程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工程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三)以工程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工程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工程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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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8】138号
国土资发【2008】138号
第壹条为进壹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于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三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壹)以规划统筹试点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三)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试点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运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对全国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指导、规模调控和监督检查;试点省(区、市)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挂钩试点工作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关联部门协同配合,共同推进。

第五条挂钩试点工作实行行政区域和项目区双层管理,以项目区为主体组织实施。

项目区应于试点市、县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且避让基本农田;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总面积必须小于拆旧地块总面积,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应比建新占用耕地的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

项目区内拆旧地块整理的耕地面积,大于建新占用的耕地的,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

第六条挂钩试点通过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以下简称挂钩周转指
标)进行。

挂钩周转指标专项用于控制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规模,同时作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耕地面积的标准。

不得作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挂钩周转指标应于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整理复垦的耕地面积归仍,面积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第七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开展专项调查,查清试点地区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等级,分析试点地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了解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建新拆旧意愿。

第八条挂钩试点市、县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专项调查,编制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统筹安排挂钩试点项目区规模布局,做好和城市、村镇规划等的衔接。

第九条挂钩试点县(区、市)应依据专项调查和挂钩试点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统筹确定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撤且的规模、范围和布局,合理安排建新区城镇村建设用地的比例,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民安置和农村公共设施建设用地,且为当地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预留空间。

项目区实施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分析,项目区规模和范
围,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等情况;项目区实施时序,周转指标规模及使用、归仍计划;拆旧区整理复垦和安置补偿方案;资金预算和筹措等,以及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项目区实施规划图。

第十条挂钩试点工作必须经国土资源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总体方案,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开展挂钩试点工作申请。

国土资源部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试点工作总体方案进行审查,且批准挂钩试点省份。

经批准的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试点工作总体方案,组织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且进行审查,建立项目区备选库;根据项目区入库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提出周转指标申请。

国土资源部于对项目区备选库进行核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的原则,批准下达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第十壹条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壹)建设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潜力较大;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较高;
(三)经济发展较快,具备较强的经济实力,能确保建新安置和拆旧整理所需资金;
(四)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各项基础业务扎实,具有较强制度创新和探索能力。

第十二条试点省(区、市)应根据国土资源部批准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于项目区备选库中择优确定试点项目区,对项目区实施规划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整体审批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项目区经整体审批后方可实施,未经整体审批的项目区,不得使用挂钩周转指标;
未纳入项目区、无挂钩周转指标的地块,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涉及农用地改变为新增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三条项目区实施前,应当对建新拟占用的农用地和耕地,进行面积测量和等级评定,且登记入册。

第十四条挂钩试点实施过程中,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第十五条挂钩周转指标分别以行政区域和项目区为考核单位,俩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均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规模。

对各项目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独立进行考核和管理;对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情况,要综合行政辖区内的所有项目区进行整体考核和管理。

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仍”的原则,制定建立挂钩周转指标管理台账,对挂钩周转指标的下达、使用和归仍进行全程监管。

挂钩周转指标从项目区整体审批实施至指标归仍的期限壹般不超过三年。

项目区要制定分年度指标归仍计划,试点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督促落实指标归仍进度;试点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应依据指标归仍计划,对各试点市、县挂钩周转指标归仍情况进行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项目区建新地块要按照国家供地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要求供地和用地。

确需征收的集体土地,应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

通过开展土地评估、界定土地权属,按照同类土地等价交换的原则,合理进行土地调整、互换和补偿。

根据“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要求,探索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创新机制,促进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区选点布局应当举行听证、论证,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项目区实施过程中,涉及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要得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

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实行告知、听证和确认,对集体和农民妥善给予补偿和安置。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所得收益,要用于项目区内农村和基础设施建设,且按照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要求,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八条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挂钩试点工作要实行动态监管,每半年将试点进展情况向上级国土资源部门方案;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定期对本行政辖区试点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且于每年年底组织开展年度考核,考核情况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区实施完成后,由试点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向上壹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正式验收,且将验收结果报部备案。

项目区验收时,需提供1:1万或更大比例尺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必要的遥感影像资料,和项目区实施前的图件资料进行比对和核查。

第二十条项目区竣工验收后,要于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明确地块界址,且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壹条试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运用计算机等手段,对建新拆旧面积、周转指标、土地权属等进行登记、汇总,建立项目区数据库,加强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部定期对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仍指标的省(区、市),要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挂钩试点工作;对于擅自扩大试点范围,突破下达周转指标规模,停止该省(区、市)的挂钩试点工作,且相应扣减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

第二十三条试点省(区、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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