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广西涠洲岛珊瑚礁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
第四条海洋公园建设必须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采用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措施,保护和恢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可持续利用海洋资源。
第五条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督,海洋公园管理站负责组织实施。
海洋公园的界线和功能区域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七条重点保护区和适度利用区应当符合下列管理要求:
(一)在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重点保护区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
(二)在适度利用区内可以适度利用海洋资源,实施与保护区保护目标相一致的生态型资源利用活动;
(三)在适度利用区内可以采取适当的人工生态整治与修复措施,恢复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
第二十三条在海洋公园适度利用区中可以采取管理者和经营者合作管理模式,从合作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中选派或顾用优秀人员参与经营管理,充分调动海洋公园经营者参与开发利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利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附件:
广西涠洲岛珊瑚礁国家级海洋公园管理办法
(公示稿)
第一条为保护和恢复涠洲岛珊瑚礁生态系统及其功能,发挥其独特资源优势作用,促进海洋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海洋公园总体规划编制应当遵循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体现综合效益的原则,明确海洋公园发展目标、功能分区、保护措施、重点建设项目。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
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保护湿地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障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人居环境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办发[2004]5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以下称湿地公园),是指经国家建设部批准,已纳入长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位于长治市区西北三河一湖交汇处,具有调节城市生态环境功能的天然湿地公园.其范围是沿漳泽湖周边903。
5米高程线(漳泽水库库区用地界线)外延100米,特殊地段外延300-500米;湖东马庄沟东至长北干线,湖南浊漳河下游南至上秦段,湖西绛河下游西至太长高速路段,北至漳泽湖大坝,保护管理面积约45。
86平方公里.第三条在湿地公园规划控制范围内从事与湿地保护及利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应当纳入长治市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遵循“重在保护、生态优先、合理利用、良性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生态城市建设以及改善居民的生活质量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条长治市园林局为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长治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处具体负责湿地公园的管理、保护与利用工作。
第六条市环境保护、规划、水务、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湿地环境的监测,做好湿地公园的相关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积极开展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研究,建立和完善湿地保护及其利用技术推广体系和湿地资源监测体系,推动湿地保护和利用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湿地公园管理处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与湿地保护相关的科研、教育、宣传等活动,对在湿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公园事业的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地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休闲游憩、健身娱乐、传承文化、科普教育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城市公园事业发展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传承中国园林文化,让城市公园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监督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发展、管理服务等工作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请予以保障。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园规模、功能定位、服务对象、管理水平等对城市公园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公园类型和等级的不同,在资金投入、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公园名录管理制度,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等级、管理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认建认养、捐资捐物、志愿服务、科学研究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园的建设、管理和服务,促进城市公园共建共治共享。
第九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等相关规划,构建布局均衡、类型丰富、功能完备、品质优良的城市公园体系。
第十条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按照有关规定,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城市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政策要求开展审查,重点审查以下方面:(一)绿化用地比例是否符合要求;(二)是否设置满足功能需要的园路、活动场地和设施;(三)是否突出公园人文内涵和地域特色;(四)是否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五)植物配置是否科学合理,遵循自然规律和生物特性,体现植物多样性、特色性及乡土植物选择原则;(六)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加强城市公园管理,提高公园服务水平,保障公园公共设施完好,维护公园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
3、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障资金投入。
4、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
二、公园建设与设施维护1、城市公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并保持设施完好,发挥功能作用。
2、城市公园应当合理划分功能区域,设置游人须知、安全警示、禁止烟火等标牌,并保持完整、清晰。
3、城市公园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焚烧垃圾、落叶和其他废弃物。
4、城市公园内各类设施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设置,并保持完好。
5、城市公园内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设施应当保持畅通、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擅自搭棚设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倾倒垃圾、焚烧垃圾和落叶等废弃物。
6、城市公园内应当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
禁止在城市公园内擅自设置和堆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城市公园内的亭、台、楼、阁等园林建筑应当保持完好,其风格、体量、造型和色彩应当与周围环境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禁止擅自改建、扩建和拆除。
8、城市公园内的游乐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经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维修和更新游乐设施。
9、城市公园内应当设置公共信息标志和必要的宣传牌等设施,方便游客获取信息和了解公园动态。
禁止擅自设置商业广告和其他商业设施。
10、城市公园应当加强植物园艺和养护管理,提高植物造景水平,营造优美的生态环境和景观效果。
禁止擅自砍伐树木和损坏草坪、花卉和古树名木等绿化植物及其设施。
11、城市公园应当设置文化娱乐、体育健身和商业服务等配套设施,满足游客的不同需求。
国家公园分类
国家公园分类但从国家公园的内涵上说,在2008年⿊龙江汤旺河国家公园建⽴之前,由国家政府部门主管的类似于国家公园的的概念被分属于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国家级⾃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及酝酿中的国家海洋公园等多个⽅⾯,属于不同的管理系统。
但这些提法并不完全等同于“国家公园”的概念。
国家公园国家公园是指国家为了保护⼀个或多个典型⽣态系统的完整性,为⽣态旅游、科学研究和环境教育提供场所,⽽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管理和利⽤的⾃然区域。
它既不同于严格的⾃然保护区,也不同于⼀般的旅游景区。
国家公园以⽣态环境、⾃然资源保护和适度旅游开发为基本策略,通过较⼩范围的适度开发实现⼤范围的有效保护,既排除与保护⽬标相抵触的开发利⽤⽅式,达到了保护⽣态系统完整性的⽬的,⼜为公众提供了旅游、科研、教育、娱乐的机会和场所,是⼀种能够合理处理⽣态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利⽤关系的⾏之有效的保护和管理模式。
尤其是在⽣态环境保护和⾃然资源利⽤⽭盾尖锐的亚洲和⾮洲地区,通过这种保护与发展有机结合的模式,不仅有⼒地促进了⽣态环境和⽣物多样性的保护,同时也极⼤地带动了地⽅旅游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到了资源的可持续利⽤。
主要意义设⽴国家公园,其主要的意义和作⽤⼤致可概括为三⼤⽅向:1. 景观资源的保存与保护;2. 资源环境的考察与研究;3. 旅游观光业的可持续发展。
保护模式经过⼀百多年的研究和发展,“国家公园”已经成为⼀项具有世界性和全⼈类性的⾃然⽂化保护运动,并形成了⼀系列逐步推进的保护思想和保护模式。
⼀是保护对象从视觉景观保护⾛向⽣物多样性保护;⼆是保护⽅法从消极保护⾛向积极保护;三是保护⼒量从⼀⽅参与⾛向多⽅参与;四是保护空间从点状保护⾛向系统保护。
国家公园根据⼀九七四年国际⾃然资源保护联盟(IUCN)开会认定的国家公园标准为:1. ⾯积不⼩于⼀千公顷的范围内,具有优美景观的特殊⽣态或特殊地形,有国家代表性,且未经⼈类开采、聚居或开发建设之地区。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办法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国家公园是指由国家批准设立并主导管理,边界清晰,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大面积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或海洋区域。
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推进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加快构建国家公园体制,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借鉴国际有益做法,立足我国国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坚定不移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以加强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完整性保护为基础,以实现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为目标,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营机制,健全法治保障,强化监督管理,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公园体制,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二)基本原则——科学定位、整体保护。
坚持将山水林田湖草作为一个生命共同体,统筹考虑保护与利用,对相关自然保护地进行功能重组,合理确定国家公园的范围。
按照自然生态系统整体性、系统性及其内在规律,对国家公园实行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合理布局、稳步推进。
立足我国生态保护现实需求和发展阶段,科学确定国家公园空间布局。
将创新体制和完善机制放在优先位置,做好体制机制改革过程中的衔接,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有步骤、分阶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国家主导、共同参与。
国家公园由国家确立并主导管理。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国家公园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探索社会力量参与自然资源管理和生态保护的新模式。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城[2005]1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城市湿地是国家重要自然资源。
为规范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请、设立以及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二月二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营造优美舒适的人居环境,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湿地,是指天然或人工、长期或暂时之沼泽地、泥炭地,带有静止或流动的淡水、半咸水或咸水的水域地带,包括低潮位不超过6m的滨岸海域。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湿地,可以申请设立国家城市湿地公园:(一)能供人们观赏、游览,开展科普教育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并具有较高保护、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二)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范围的;(三)占地500亩以上能够作为公园的;(四)具有天然湿地类型的,或具有一定的影响及代表性的。
第四条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建设部。
直辖市由市园林局组织进行审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建设部。
第五条对于跨市、县的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申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第六条申报国家城市湿地公园需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申报列为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的请示;(二)城市湿地公园的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三)国家城市湿地公园申报书;(四)城市湿地公园的位置图、地形图、资源分布图、土地利用现状图等资料:(五)湿地现状以及重要资源的图纸、照片、影像和其他有关材料。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20年修正)
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7.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7.2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7月22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等五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章规划建设第四章资源保护第五章利用管理第六章社会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活动,实现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保护国家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三江源国家公园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的规划建设、资源保护、利用管理、社会参与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三江源国家公园由长江源(可可西里)、黄河源、澜沧江源三个园区构成,具体范围以国家批准公布的三江源国家公园总体规划为准。
第四条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实现全民共享、世代传承。
第五条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社会参与、改善民生、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建立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生态保护、生态补偿、技术协作和人才交流合作机制,积极推动流域省份支持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和建设。
第七条建立以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共同参与的资金筹措保障机制,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等所需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申请中央财政解决。
第八条建立健全三江源国家公园生态保护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监测与评估,考核生态保护工作成效。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
第九条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三江源国家公园的宣传教育,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全民生态文明意识,促进三江源国家公园的保护、建设和管理。
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省&&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以下简称湿地公园)位于**市省西北部**港内。
湿地公园东起东场队东部,西至大吉队,南起山坡,北接北部湾,总面积666公顷。
第三条湿地公园是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以典型的热带红树林湿地生态系统为主体,以独特的红树林湿地自然景观为特色,集沙滩、海湾、田园景观为一处,融合红树林湿地生态保护、科研与科普宣传教育、滨海观光游览为一体的国家级湿地公园。
第四条在湿地公园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周边景观控制区内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湿地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政府应加强对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湿地公园保护和管理所需要的资金列入当地财政专项预算。
第七条 ##市市政府授权**市县设立湿地公园管理机构,湿地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制定各项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湿地公园;(三)调查湿地公园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定期组织环境监测,保护、恢复自然环境及野生动植物资源;(四)组织开展湿地公园的科学研究和公众宣传教育;(五)依法制止、查处破坏湿地公园的违法行为;(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公园生态环境和湿地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湿地公园湿地生态环境与湿地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及社会团体为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对在湿地公园保护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政府给予表彰。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九条《**市&&红树林国家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湿地公园总体规划)是湿地公园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严格遵守。
公园运行管理制度
公园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园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公园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和环境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园运行管理工作,包括公园内设施设备管理、游客服务管理、安全保障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园运行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责任。
第二章公园内设施设备管理第四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公园内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五条公园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时,应当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游客的正常使用。
第六条公园设施设备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其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设施设备档案,对设备的维护保养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第三章游客服务管理第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游客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服务,满足游客需求。
第九条公园内应当设置游客服务中心,为游客提供问询、导览等服务。
第十条公园应当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吸引游客,丰富游客的游园体验。
第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游客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和意见。
第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提倡游客文明参观,保护公园环境,禁止破坏公园设施等行为。
第四章安全保障管理第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并执行公园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公园内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专业的安全人员,加强巡逻和监控。
第十五条公园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公园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备,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七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园环境,保障游客权益。
第十八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园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公园信息,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九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公园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调整,须经公园管理机构审批。
第二十一条公园内的特殊设施设备管理、游客服务管理和安全保障管理可参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执行。
重庆市重点公园申报标准
重庆市重点公园申报标准
一、公园基础条件
申报重庆市重点公园,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
1. 公园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
2. 公园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公园设计规范和标准;
3. 公园应具备完善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4. 公园应具备必要的经费保障,能够保证日常维护和管理。
二、景观质量
申报重庆市重点公园,应具备以下景观质量要求:
1. 公园应具备独特且富有吸引力的自然景观或人文景观,能够展现重庆市的特色和魅力;
2. 公园的植物配置应科学合理,具有丰富的季相变化和景观层次;
3. 公园应具备完善的游览线路和导引系统,提供多样化的游憩体验;
4. 公园应注重景观细节的处理,提升整体景观品质。
三、服务质量
申报重庆市重点公园,应具备以下服务质量要求:
1. 公园应提供优质的游客服务,包括咨询、导览、休闲等;
2. 公园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安全;
3. 公园应注重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环境整洁;
4. 公园应提供多样化的活动和节日庆典等服务,增强游客的参与感和体验感。
四、生态保护
申报重庆市重点公园,应具备以下生态保护要求:
1. 公园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
2. 公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
3. 公园应加强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监测,确保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公园景区管理房管理制度
公园景区管理房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公园景区管理房的管理工作,规范管理行为,保障公园景区管理房安全、卫生和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房职责1. 公园景区管理房的管理工作由公园景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2. 管理房值班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园景区管理房进行巡查、维护管理房设施、协助游客解决问题等。
3. 管理房值班人员负责管理房内的物品,保障物品的安全和完整。
4. 管理房值班人员需熟悉公园景区管理房的布局、设施及相关规定,能熟练操作相关设备。
三、管理房规定1. 管理房应当保持整洁、干净、卫生,保证无异味或有害气体。
2. 管理房应当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安全设备,包括饮用水、消防器材、急救箱等。
3. 管理房的设施维护应及时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4. 管理房应当配备值班电话或对讲机,保持畅通的通讯渠道。
5. 管理房的开门时间、关闭时间应当根据公园景区的运营时间进行调整,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管理房安全管理1. 管理房值班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掌握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 管理房值班人员应当保持高度警惕,密切关注公园景区内的安全状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向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3. 管理房值班人员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安全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作。
4. 管理房值班人员应当加强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公园景区管理房的安全。
五、管理房服务管理1. 管理房值班人员应当礼貌、热情地接待游客,解答游客的咨询,提供合理的建议和协助。
2. 管理房值班人员要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管理房管理制度,做到言行一致。
3. 管理房值班人员应当配合公园景区管理部门做好服务工作,积极参与公园景区活动,为游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六、管理房卫生管理1. 管理房值班人员应负责管理房的日常卫生清洁工作,保持管理房内外的整洁卫生。
2. 管理房值班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及时清理垃圾,消毒杀菌,防止污染传染。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2.22•【字号】鲁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自然资源和林业主管部门:《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调整、撤销第三章规划管理和分区管控第四章资源管理第五章合理利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山东省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建设管理,促进地方级自然公园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级自然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级自然公园,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划定或者确认,对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实施长期保护、可持续利用并纳入自然保护地体系管理的区域。
地方级自然公园主要包括地方级风景名胜区、地方级森林公园、地方级湿地公园、地方级地质公园、地方级海洋公园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级自然公园(风景名胜区除外)。
地方级风景名胜区依照《风景名胜区条例》《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主管全省地方级自然公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地方级自然公园。
地方级自然公园管理单位负责本自然公园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建设地方级自然公园,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多方参与、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统筹做好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等多目标融合。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XXX令第27号《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2日XXX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XXX局长XXX二○一一年五月二十日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发展森林生态旅游,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依照《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XXX主管全国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森林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森林公园经营管理机构配备管理和技术人员,负责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第五条国度级森林公园的主体功能是保护森林风景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普及生态文化常识、开展森林生态旅游。
国度级森林公园的扶植和经营应当遵循“严厉保护、科学规划、统一办理、公道使用、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是国家级森林公园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的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从事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国家级森林公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8个月内,编制完成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国家级森林公园合并或者改变经营范围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修改完成总体规划。
国度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八条国度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突出森林风景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充分保护森林风景资源、生物多样性和现有森林植被;(二)充分展示和传播生态文化常识,增强公众生态文明道德意识;(三)便于森林生态旅游活动的组织与开展,以及公众对自然与环境的充分体验;(四)以自然景观为主,严格控制人造景点的设置;(五)严格控制滑雪场、索道等对景观和环境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建设。
生态公园管理制度
生态公园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对生态公园的管理,提高其环境保护和景观质量,保护野生动植物及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促进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生态公园,包括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市县级生态公园等。
管理主体包括生态公园管理机构、运营管理单位、游客、服务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等。
三、管理原则1. 保护优先原则。
生态公园管理以生态保护为首要任务,尊重自然规律,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
2. 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协调发展。
3. 公平公正原则。
对待生态环境和公园资源一视同仁,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各方利益均衡。
四、管理体制1.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
依法设立并不断完善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力,建立健全管理体制。
2. 运营管理单位。
生态公园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由专门的运营管理单位承担,负责公园内的设施建设、服务管理等工作。
3. 相关从业人员。
对涉及生态公园的从业人员,要求具备相关工作资质,并接受相关培训,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五、管理措施1. 生态监测与保护。
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对公园内的生态环境进行长期监测,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2. 游客管理。
建立游客管理制度,对游客数量、行为、行程进行管控,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3. 资源合理利用。
建设生态公园内的设施和服务设施时,要严格遵守环保要求,合理利用当地资源。
4. 安全防范。
建立公园的安全保障系统,保障游客和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5. 公园建设管理。
对公园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严格审批和管理,确保公园内的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六、管理措施1. 设备与设施。
要求公园内的设施设备符合环保要求,具备维护的能力,质量安全可靠。
2. 管理人员。
公园内的管理人员要接受相关培训,了解公园的规章制度和特殊环境下的管理方式。
3. 游客教育。
公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公园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增值,提高国有资产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园管理的所有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包括国有土地、国有建筑、国有设备、国有自然资源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原则,实行科学规范的管理和监督,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权益。
第二章资产管理第四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园国有资产的规划、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公园国有资产进行全面管理。
第五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地掌握公园国有资产的情况,做到信息互联共享。
第六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园国有资产进行评估,确保资产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更新,为国有资产的增值提供参考。
第七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资产的使用、处置和监管。
第八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资产的正常使用和安全。
第九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园国有资产进行合理利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国有资产的增值。
第十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公园国有资产管理年度计划,制定并及时调整资产管理的工作重点和措施。
第三章资产监督第十一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制度,对公园国有资产的使用、处置和增值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和保护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资产增值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合理增值和开发利用。
第十四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监督报告制度,定期对公园国有资产的监督情况进行报告和评估。
第四章资产处置第十五条公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公园国有资产的处置进行合理的规划和管理。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2017版)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试行)》(林湿发〔2010〕1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湿地公园建设和管理,促进国家湿地公园健康发展,有效保护湿地资源,根据《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本办法。
国家湿地公园的设立、建设、管理和撤销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湿地公园是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开展湿地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目的,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护和管理的特定区域。
国家湿地公园是自然保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社会公益事业。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资或者志愿参与国家湿地公园保护和建设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湿地公园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国家湿地公园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科学修复、合理利用、持续发展”的方针。
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一)湿地生态系统在全国或者区域范围内具有典型性;或者湿地区域生态地位重要;或者湿地主体生态功能具有典型示范性;或者湿地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集中分布有珍贵、濒危的野生生物物种。
(二)具有重要或者特殊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文化价值。
(三)成为省级湿地公园两年以上(含两年)。
(四)保护管理机构和制度健全。
(五)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实施良好。
(六)土地权属清晰,相关权利主体同意作为国家湿地公园。
(七)湿地保护、科研监测、科普宣传教育等工作取得显着成效。
第六条申请晋升为国家湿地公园的,可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在所在地进行公示,经审核后符合晋升条件的设立为国家湿地公园。
第七条申请设立国家湿地公园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一)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申报书。
(二)设立省级湿地公园的批复文件。
(三)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跨行政区域的,需提交其共同上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晋升国家湿地公园的文件。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特许经营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0年7月3日,由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为便于各有关单位和公众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落实工作,现就《办法》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点改革任务,是我国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特许经营制度是世界各国对国家公园经营项目实施管理,实现有效保护和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的普遍方式,对实现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方案》要求:试点区管理机构要积极探索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经营项目要实施特许经营,进行公开招标竞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门票收入、特许经营收入等要上缴省级财政,各项支出由省级财政进行统筹安排。
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提出研究制定国家公园特许经营等配套法规的要求。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提出制定自然保护地控制区经营性项目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的要求。
云南省是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省之一,也是全国最早开展国家公园建设探索的省份,在20余年的国家公园探索实践中,始终坚持管理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模式,并将国家公园的经营服务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写进《云南省国家公园管理条例》。
然而,由于特许经营管理的具体办法没有出台,国家公园难以有效解决资源管理机构与投资经营主体权、责、利不明晰,资源利用理念落后等问题,不仅制约了国家公园管理成效提升,也影响到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17年印发的《香格里拉普达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工作重点任务分解方案》、于2019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国家公园体制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均要求制定出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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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公园管理,不断提高公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重点公园,是指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且在全国有典型性、示范性或代表性的公园。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园,可以申报国家重点公园。
(一)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公园建设与发展规划;
(二)权属清楚,无权属争议;
(三)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良好;
(四)符合下列标准之一:
1.园林历史悠久,代表一时代的优秀园林作品,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
2.利用自然条件和人文条件,因地制宜建造公园,展现中国风景园林的设计艺术,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城[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园林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
为了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重点保护和管理具有重要影响和较高价值的公园,促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现将《国家重点公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公园的人文景观与中国的历史文化、重大历史事件、重要历史人物等相联系,具有重要的文化价值;
4.在濒危动植物研究和保护、科普教育、生物多样性宣传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保护价值;
5.公园内历史遗存、动植物资源丰富,自然地质独特,具有重要的保护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