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
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随着矿井采煤作业的日益深入,矿工们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大。
其中,瓦斯爆炸是矿井安全事故中的重要因素之一。
为了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矿井需要制定一系列的安全规定,其中就包括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
什么是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是指当矿井或工作面内瓦斯浓度达到一定数值时,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撤出工人或停止作业。
该制度的制定旨在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瓦斯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瓦斯浓度超限的危害瓦斯是煤矿中的一种有害气体,其主要成份为甲烷(CH4)。
在煤炭采掘过程中,由于地质条件、采掘方法、设备故障等原因,瓦斯会自然地释放到工作面或巷道中。
而一旦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标准就会对矿工的身体健康造成影响,甚至会引发爆炸事故。
据统计,瓦斯爆炸是煤矿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其危害性极大。
在煤矿生产中,一旦瓦斯爆炸发生,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还会对煤矿工作面和采掘设备产生不可逆转的破坏,直接影响煤炭生产的稳定性和发展。
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的要求在生产中,为保障矿工的安全和健康,煤矿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事故的发生。
其中,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环。
1.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矿井或工作面内应配备瓦斯检测仪器,对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标准时,应立即报警并采取撤人或停止作业的措施。
2.撤人或停止作业一旦出现瓦斯浓度超限的情况,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及时撤出工人或停止作业。
撤人应有专人负责,保证所有人员都能够安全撤出,不留人员与危险同在。
3.处理超限瓦斯针对超限瓦斯需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如加强通风,提高空气流速;或者通过采取压缩、洁化等措施将超限瓦斯处理干净,确保不会对周围人员及环境造成危害。
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的优势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防止瓦斯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其优势主要包括:1.提高矿工安全防范意识制定瓦斯浓度超限撤人制度可以普及矿工安全知识,增强矿工的安全意识,提高矿工的安全预防能力,从而有效避免矿井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是煤矿的重要工作之一,要牢固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有利于责任的落实和提升防范事故能力。
井下作业场所一旦发现瓦斯超限,现场任何人必须做到立即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而后汇报生产调度室。
为落实瓦斯管理责任,制定如下规定。
1.采掘工作面及井下其它地点出现瓦斯超限或局部瓦斯积聚时,瓦斯检查员应及时汇报矿通风调度值班员。
2.监测调度值班员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应立即汇报生产调度值班员和通防科。
3.生产调度室值班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启动停产撤人程序,并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4.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生产调度值班领导根据瓦斯超限情况组织处理,并分别汇报矿总工程师、矿长。
5.汇报、记录内容规定
接受汇报和向上汇报瓦斯超限,必须填写瓦斯超限记录,并保存备查。
瓦斯检查员汇报内容包括: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等。
生产调度室、通风调度室值班员接受瓦斯检查员、监测值班员汇报记录:瓦斯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汇报人姓名;向上汇报及领导安排记录:汇报时间、接受汇报人、
瓦斯超限情况、瓦斯治理措施、谁制定的措施、谁下达措施执行命令、谁在现场指挥、瓦斯治理结果、谁下达恢复供电和复产命令等。
监测值班员记录包括:超限传感器编号、超限地点、超限时间、超限浓度、断电时间、复电时间、超限时长等。
6.瓦斯超限逐级汇报程序:
瓦斯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通风调度值班员,通风调度值班员应及时汇报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矿调度室,生产调度值班员应汇报生产调度值班领导。
煤矿十项撤人制度
煤矿十项撤人制度
煤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及时撤出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1. 井下所有作业场所回风流中甲烷浓度超过1.0%的(瓦斯超限);
2. 井下发生明显响煤炮声,喷孔、顶钻,煤壁外鼓、掉渣,瓦斯涌出持续增大或者忽大忽小,煤尘增大等突出征兆的(突出征兆);
3. 井下出现煤层变湿、挂红、底鼓、淋水加大(含砂)等透水、突水、溃水征兆的(透水征兆);
4. 井田及周边地面积水坑水位突然下降并溃入井下的(地面溃水);
5. 当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预警等级为红色(一级)、橙色(二级)的(洪汛红、橙色预警);
6. 发现明火且不能立即扑灭的(井下火灾);
7. 井下采掘作业地点出现强烈震动、巨响、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工作面强动力现象);
8. 全矿井计划外停电且不能立即有效恢复的(矿井无计划停电);
9. 露天煤矿遇到暴雨、8级及以上大风等特殊天气,以及边坡出现明显沉降、变形加速、裂缝增大或贯通、大面积滚石滑落等滑坡征兆的(沉降、滑坡征兆);
10. 其他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应当停产撤人的(其它紧急情况)。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双十条规定 (1)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 30 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 45 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 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9 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扔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2篇)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为了预防矿井重大灾害,确保职工人身安全,根据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规定:一、矿井遇如下紧急情况时必须停产、撤人并及时汇报。
1、采掘工作面遇瓦斯超限。
2、井下工作地点遇有突水征兆。
3、井下工作地点遇有大面积冒顶征兆。
4、发生火灾及受火灾波及区域。
5、地面遇到极端暴雨天气及地质灾害。
二、发现以上隐患时,井下带班领导、瓦斯员、班队长、安检员、调度员及各级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有序撤退,并向调度室汇报。
三、各工作地点工作人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指挥安排。
四、接到报告后调度室值班人员立即汇报值班领导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范文(2)一、目的和依据为了保证矿井紧急情况下人员的安全,保障矿井设施和设备的完好,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职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三、定义1.紧急情况:矿井发生矿灾、事故、火灾、煤气爆炸等危急情况。
2.停产撤人:发生紧急情况时暂停矿井正常生产,并组织矿井内所有人员安全有序地撤离。
四、紧急情况停产撤人程序1.紧急情况发生后,矿井内部各级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通知上级领导、相关部门和救援队伍。
2.矿井领导班子应迅速召开应急会议,明确矿井内部应急责任人员及其职责,并指定应急行动组织。
3.应急行动组织应依据预案,尽快组织人员进行矿井内部的紧急疏散和撤离工作。
4.各岗位责任人要保持通讯设备畅通,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情况,并接受指挥和调度。
五、停产撤人流程1.紧急情况发生后,应急组织应立即向全矿内所有人员发出紧急停产撤离的指令。
2.工作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关闭设备和机械,并迅速撤离岗位,按照疏散路线有序地撤离到安全地带。
3.各岗位的负责人应带领所属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并按照疏散预案指引矿井内所有人员有序地撤离。
4.矿井内设有疏散警报器和指示器的地方,应依次触动和遵循指示器指引进行撤离。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一、引言矿井作为一种特殊的工作场所,随时会面临各种紧急情况的发生,比如瓦斯爆炸、煤尘爆炸、坍塌等。
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详细介绍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内容和要点。
二、制度目的1. 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在紧急情况下,尽快停产撤人,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确保矿工的生命安全。
2. 保护矿井设备和财产安全:及时停产撤人,减少因紧急情况造成的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
3. 组织有序: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紧急情况下的矿井停产撤人工作有序进行,避免混乱和踩踏等事故的发生。
三、制度内容1. 紧急情况的判断:制度应规定矿井紧急情况的判断标准和程序,如瓦斯浓度超标、煤尘爆炸、巷道坍塌等。
同时,制度还应明确相关人员对紧急情况的判断和观察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具和设备。
2. 停产指令的发布:制度应规定停产指令的发布程序和权限,明确停产指令的发布人员和接收人员,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停产措施。
3. 撤人指令的发布:制度应规定撤人指令的发布程序和权限,明确撤人指令的发布人员和接收人员,并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撤人措施,如疏散路线、疏散地点。
4. 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制度应规定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程序和要求,要求矿井建立健全的应急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理措施和责任人。
5. 人员培训和演练:制度应规定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的培训和演练要求,要求矿井定期组织紧急情况的模拟演练,提高矿工应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和技能。
6. 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应规定对紧急情况的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要求,明确调查程序和责任追究的标准,以促使矿井各相关人员对紧急情况处理工作负责。
四、制度实施1.培训和宣传:制度实施前,矿井应组织人员进行培训,包括矿井紧急情况的识别和判断、停产和撤人措施的执行等。
同时,还应加强对制度的宣传,确保所有人员了解并遵守制度。
瓦斯超限停止工作、超限处理和从作业场所撤人的制度
瓦斯超限停止工作、超限处理和从作业场所
撤人的制度
瓦斯超限停止工作、超限处理和从作业场所撤人的制度
一、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即定为瓦斯超限。
二、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三、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
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四、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风流中、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五、当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积聚的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米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六、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瓦斯浓度降到1.0%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动。
七、撤离工作面的人员必须到新风大巷。
八、瓦斯超限地点应支丁、设立警标。
九、通知矿调度室,并通知救护队进行瓦斯排放。
十、在救护队未来之前,把风机、电缆、风筒运到工作地点(进风流区,回风巷不低于10米处)。
十一、救护人员、安全矿长入井排放瓦斯,严禁一风吹,并保证上回风流中有害气体浓度不超过1%。
十二、瓦斯降到1%以下时,加强检查力度,保证作业地点有足够新鲜风流。
十三、分析瓦斯超限原因,制订有效预防措施及矿井年度灾害预防措施和处理计划。
瓦斯超限停电、停产撤人、分析查明原因、追查处理制度
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第一条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CO2浓度达到 1.5%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并将现场情况汇报矿调度室。
第二条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发生报警,现场负责人必须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三条作业人员发现报警要及时通知现场负责人。
现场负责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负责停止作业,切断电源、负责将人员撤到进风流中并向调度室汇报。
第四条瓦斯检查员、安全员经检查瓦斯超限时要与现场负责人组织停电、撤人、汇报工作。
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瓦斯报警仪、光干涉式甲烷测定器同时检测时,以最高的瓦斯浓度数为基准,确定瓦斯浓度。
第五条任何人不准违反瓦斯超限停电撤人制度,否则按事故追究责任。
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指令、规程、条例以及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
第二条认真学习规程知识,熟练掌握各种瓦斯检测仪器的使用的方法,并持证上岗。
第三条坚持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作好预防工作,达到有事先知。
第四条熟悉掌握避灾路线和使用自救器。
第五条如果发现以下地点瓦斯超限时,停工撤人:1.总回风巷瓦斯或二氧化碳超过0.8%撤出井下工人。
2.采掘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时,必须停工撤人。
3.电动机或开关地点附近2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达到1.5% 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4.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 时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立方米的空间内,聚积的瓦斯浓度达到2%时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
6.如发现以上情况必须先撤出人员,后向调度室报告按排排放瓦斯措施,进行排放瓦斯。
第六条瓦斯浓度超限撤人的规定1.工作面发生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要及时向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报告,安全员、瓦斯检查员、跟班队长或跟班领导要向调度室汇报瓦斯超限地点及瓦斯浓度情况。
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升
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 通过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概率 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可以提高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的实施可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现场确认:现 场管理人员确 认瓦斯超限情
况
立即停产撤人: 现场管理人员 立即组织停产
撤人
报告上级:现 场管理人员及 时向上级报告 瓦斯超限情况
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瓦斯超限情况发生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上级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对瓦斯超限情况进行核实。
经核实确认瓦斯超限后,上级主管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矿工安全意识
宣传教育内容:瓦斯超限的危害、 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等
提高矿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意识 教育,提高矿工对瓦斯超限的重视 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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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方式:培训、宣传册、宣传片、 案例分析等
建立奖惩机制:对遵守规定的矿工 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矿工进行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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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启动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后,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向上级主管部门 报告撤离情况。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实施流程:发现瓦斯超限情况后,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室 通知瓦斯检查员进行检查确认,并通知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 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实施后,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 查处理,包括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取证等
煤矿企业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煤矿企业防止瓦斯超限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督促煤矿企业建立防治瓦斯超限管理制度,提升瓦斯超限应急防范能力,促进煤矿实现瓦斯“零超限”目标,有效预防和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可参照本制度,结合实际,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条所有煤矿及其上级公司要成立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分析、追查、处理瓦斯超限事故。
第四条煤矿要建立防止瓦斯超限相关管理制度。
建立《通风管理制度》、《通风系统调整制度》、《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排放瓦斯管理制度》、《月度防突预测图制度》、《瓦斯抽采管理制度》、《钻孔施工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审查管控制度》、《瓦斯异常预警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报警处置管理制度》、《瓦斯超限应急处置管理制度》、《瓦斯防治关键环节管控制度》、《瓦斯检查制度》、《安全供电保障制度》、《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瓦斯超限撤人停产停电制度》、《瓦斯超限停产整改制度》、《瓦斯超限整改复产复工制度》、《瓦斯超限处置汇报制度》、《瓦斯超限分析追查制度》等。
第五条严格通风管理。
煤矿要建立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风量充足、风流稳定的管理制度。
杜绝采掘工作面无风、微风作业,严禁违规串联通风和循环风。
第六条严格通风系统调整。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调整管理制度,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巷道贯通、工作面回采结束封闭等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措施,由煤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严格通风系统审查分析。
煤矿要建立通风系统审查分析制度,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每季度要对所属煤矿通风系统分析1次,煤矿技术负责人每月要对矿井通风系统分析1次,定期排查通风系统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分析原因,研究制定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条严格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煤矿要建立通风瓦斯日分析制度。
重点分析通风系统是否独立、稳定、可靠;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不合理的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等用风地点风量、风速、风向是否稳定,是否符合规定;巷道贯通是否按措施执行、贯通后通风系统是否及时调整;通风设施是否完好,是否有损坏通风设施情况;重点失修巷道维修进度等。
矿井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矿井应对相关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在紧 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停产并撤人。
3
通讯畅通
矿井应保持通讯畅通,以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 及时联系相关人员并传达指令。
停产实施
指令下达
01
当矿井发生紧急情况时,井下带班领导应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
汇报,并下达停产撤人指令。
安全撤离
02
矿工在听到指令后,应按照规定的撤离路线和程序,迅速、有
善后处理
矿井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撤离后的矿 井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矿井无安全 隐患存在。
03
制度实施要求
实施范围
实施对象
所有井工矿、露天矿等矿山企业
适用场景
矿山企业生产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如瓦斯超限、水患、坍塌等危险状况
实施要求
制度要求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明确 停产撤人的程序、方式、责任人等
预防事故扩大
通过及时停产撤人,可以有效地防止事故的扩大和蔓延,减 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
背景
矿井事故频发
近年来,矿井事故频繁发生,给 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 严重威胁。
加强安全管理
为了加强矿井安全管理,提高应 对紧急情况的能力,各级政府和 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制度和规 范性文件,要求矿井必须建立紧 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学习方法
集中培训
在线学习
模拟演练
定期考核
经验分享
组织集中培训,由专业 讲师为员工进行深入讲 解和操作演示,确保员 工理解并掌握紧急情况 停产撤人制度。
鼓励员工利用在线学习 平台进行自学,根据个 人时间和进度安排学习 计划。
组织模拟演练,模拟真 实紧急情况,让员工进 行实际操作,加强员工 对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 度的实际应用能力。
井下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撤人制度
井下安全生产紧急情况撤人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我矿安全生产工作,预防煤矿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根据《安徽省煤矿井下生产紧急情况撤人规定》、(皖煤监一〔2014〕26号)要求,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当井下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撤出受威胁区域:(一)井下发生瓦斯、煤尘、水灾、火灾事故。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二)作业地点发现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征兆。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三)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H4浓度达到1.5%;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采区回风流中CH4浓度达到1.0%( CH4传感器、便携仪、光学瓦斯检测仪三者不一致时取最大值);采掘工作面风流中和钻孔施工处CO2浓度达到1.5%。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撤出受威胁区域,直至升井(四)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同一采区和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
撤人范围:整个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井下某一分站故障时,本检测区域内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直至升井;同一采区和相邻采区有两个及以上瓦斯传感器报警或显示负值,该采区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直至升井。
(五)矿井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不能保证正常通风。
撤人范围:主要通风机停机不能保证正常通风的,井下所有人员立即升井;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该工作地点的所有人员撤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直至升井;通风系统遭破坏影响全矿井的,井下所有人员立即升井;影响局部的,撤出局部区域所有人员至全风压供给该区域的新鲜风流中。
(六)发生明火,现场火势不能控制;出现自然发火征兆。
撤人范围:井下所有人员沿避灾路线立即升井。
(七)采掘作业时,发现有透水征兆,或涌水量出现突增等异常情况;存在陷落柱突水威胁的煤矿,井下出现渗水、淋水等情况,水情发生重大变化;井下探(放)积水位置、积水量等情况不明的老空水,涌水量超过采区、工作面排水系统能力;发现井筒突水、出砂;暴雨洪水可能威胁矿井安全。
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瓦斯事故征兆及针对性的撤人制度为了加强瓦斯治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从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编制安全措施。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为保证瓦斯事故后的各项安全工作,能够形成一个统一指挥,相互协调,忙而不乱,按序就班的工作体系特成立专门的应急预案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
组长:李振君副组长:王凤龙、王建强、朱金生、侯靖文、贾宝财、樊孝师成员:各科室、区队相关负责人每次矿井出现瓦斯超限后,在有计划预知某地点或范围内有可能出现瓦斯超限时应急小组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工作,无计划不可预知某地点或范围内出现瓦斯超限时应急小组成员必须在接到调度通知后5分钟内赶赴调度室,履行各自的职责,开展事故抢险等各项救援工作。
1、井下发生瓦斯事故时,值班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撤退,并向调度室汇报,在指挥部人员没有到达调度中心之前,由调度室值班人员(调度员)全权负责指挥工作。
值班调度人员在行使以上权力时,不论现场是否发生灾害导致财产损失,事后,任何领导不得追究值班调度人员的责任。
2、如果发现瓦斯事故时,带班领导有特殊情况,不在工作面时,班组长、瓦斯员、安全员、调度员有权停止工作面一切作业,并组织人员撤退。
二、瓦斯事故征兆1、主扇有(无)计划停电、停风;2、瓦斯抽放泵有(无)计划停止运行;3、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报警;4、掘进工作面、其它地点瓦斯积聚、异常涌出;三、针对性的撤人制度(一)主扇停电、停风撤人制度1、主扇司机必须严守岗位,严禁脱岗、窜岗,当主扇故障或供电系统停电,且备用电源或备扇不能正常供电、起动时,立即汇报调度室。
调度室执行无计划停风停电措施(其中包括撤人、向上汇报)。
2、矿井停电停风时,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撤至副井底,10分钟不能恢复供电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在上一级进行切断),所有人员按照避灾路线立即撤到地面;同时通知机运工区、通风工区值班领导查明原因,编制措施进行处理和抢险,同时做好记录。
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
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一、停电停风撤人制度(1)、矿井供电双回路停电造成停风时,首先立即起动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必须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自备电源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有故障必须立即向调度值班汇报。
(2)、矿井停电停风时,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期撤到主井大巷,10分钟不能恢复供电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在上一级进行切断),关闭供水阀门,所有人员按照避灾路线立即撤到地面;同时通知机运区、通风区值班领导查明原因,编制措施进行处理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3)、发生停电停风事故后应按下列要求撤人:①、接到调度室的指令后,由当班带班矿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职工撤退。
撤退前,由当班班长第一责任者安排电工将所有电气设备开关的手把打到零位并闭锁,并关闭供水阀门,立即按照避灾路线撤至地面。
②、中央水泵房泵工、副井信号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守岗位,等待调度室的指令,最后离开岗位,撤至地面。
③、实现自然通风,风井主扇停风时,经指挥长同意后,主扇风机房值班员按要求打开防爆门操作实现自然通风。
④、安全科长、井口检身人员清点出井人员,确认出入井人员相符后立即向调度值班汇报。
⑤、主井、风井均由通风区负责立即安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瓦检员负责随时检查井口附近20m内的瓦斯浓度,严禁烟火,严禁人员入内。
2、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区必须制订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措施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贯彻执行。
⑴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恢复,排放瓦斯和送电程序是:由变电所先给主要通风机房送电,启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运转30min后,瓦检员从进风井入井,逐段检查瓦斯的浓度,证实全风压通风系统内所有地点的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方可通知地面向井下送电。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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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县禹谟镇偏坡寨煤矿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偏坡寨煤矿二〇一三年十月偏坡寨煤矿瓦斯超限停产撤人制度《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为了加强瓦斯治理,树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结合我看实际,瓦斯超限必须停止作业、切断电源、撤出人员、采取措施、进行处理,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特编制安全措施。
一、停电撤人措施(1)、矿井供电双回路停电造成停风时,首先立即起动自备电源,自备电源必须2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能满足通风、排水、提升,自备电源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如有故障必须立即向调度值班汇报。
(2)、矿井停电停风时,所有受停风影响的区域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先期撤到主井大巷,10分钟不能恢复供电时,调度室值班人员应立即通知井下所有人员,必须切断电源(在上一级进行切断),关闭供水阀门,所有人员按照避灾路线立即撤到地面;同时通知机电队、通风科值班领导查明原因,编制措施进行处理和抢修,同时做好记录。
(3)、发生停电停风事故后应按下列要求撤人:①、接到调度室的指令后,由当班带班矿长安全第一责任人组织职工撤退。
撤退前,由当班班长第一责任者安排电工将所有电气设备开关的手把打到零位并闭锁,并关闭供水阀门,立即按照避灾路线撤至地面。
②、水泵房泵工、提升井信号工、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坚守岗位,等待调度室的指令,最后离开岗位,撤至地面。
③、实现自然通风,风井主扇停风时,经指挥长同意后,主扇风机房值班员按要求打开防爆门操作实现自然通风。
④、安全科长、井口检身人员清点出井人员,确认出入井人员相符后立即向调度值班汇报。
⑤、主井、风井均由通风科负责立即安排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瓦检员负责随时检查井口附近20m内的瓦斯浓度,严禁烟火,严禁人员入内。
二、加强瓦斯检测监控1、瓦斯管理必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对瓦斯浓度的规定,并根据我矿具体情况及上级部门规定做如下要求:⑴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风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65%时,瓦检员或调度监控员必须立即报矿总工程师,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其浓度达到0.7%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井下所有人员。
⑵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或二氧化碳浓度达到1.5%,都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报矿总工程师,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⑶采煤工作面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用煤电钻打眼,放炮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达到0.8%时,严禁爆破。
采煤工作面、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采煤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内体积大于0.5m3的空间中,瓦斯浓度达到2.0%时,附近20m以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对因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被切断电源的电气设备,必须在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m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降到0.8`%以下时,方可通电开启。
检查瓦斯要检查到巷道头,巷道边,巷道顶,采煤工作面上回风、上隅角处及有人工作地点附近可能聚积瓦斯的地方。
⑷已停止运转的局部通风机,在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证实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0.8%,并且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启动局部通风机。
否则,必须按规定排放瓦斯。
⑸采煤工作面风流中二氧化碳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查明原因,报矿总工程师,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2、矿井因停电或检修等原因,造成主要通风机及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通风队必须制订恢复通风、排放瓦斯措施和送电的安全措施并按规定贯彻执行。
⑴矿井全风压通风系统的恢复,排放瓦斯和送电程序是:由变电所先给主要通风机房送电,启动主要通风机,主要通风机运转30min后,瓦检员从进风井入井,逐段检查瓦斯的浓度,证实全风压通风系统内所有地点的瓦斯浓度都不超限,方可通知地面向井下送电。
恢复正常通风后,所有受到停风影响的地点,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证实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m 的巷道内,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二氧化碳浓度在1.5%以下时,方可开动电器设备,恢复生产。
⑵局部通风机因故停止运转,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同时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最高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3%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控制风流排放瓦斯。
停风区中瓦斯浓度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3%时,必须制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人员进行排放瓦斯。
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8%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超过1.5%,且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8%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的供电。
3、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否则必须切断电源,设置栅栏,揭示警标,严禁人员进入,并向矿调度室报告(通风队负责)。
停风区内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或其他有害气体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100条规定又不能立即处理时,必须在24h内封闭完毕。
恢复已经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面接近这些地点时,必须事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4、采煤工作面瓦斯检查人员不少于4,每班1人检员必须专门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瓦检员必须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和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矿长、矿总工程师、爆破工、采掘区队长、通风科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流动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仪。
安全监测工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或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瓦检仪。
5、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应纳入检查范围。
瓦斯检查不许空班漏检,每班巡回检查不得少于3次,本班未进行生产的采掘工作面或临时停工的工作面,瓦斯和二氧化碳每班至少检查1次。
可能涌出或积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和二氧化碳应每班至少检查1次。
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6、瓦检员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班报。
每次检查的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班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记录牌上,并通知现场工作人员。
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责令工作面人员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并把人员撤到安全地点。
同时报矿调度室,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瓦检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7、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布置有关人员处理。
8、在井上、下安全地点设置监控分站。
通过甲烷传感器、主要设备开停传感器、风门开关传感器、CO2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负压传感器、馈电状态传感器来实现对全矿各地点进行自动监控,以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做如下要求:⑴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位置、以及控制区域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必须符合规定。
⑵煤矿安全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⑶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制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⑷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一次。
甲烷传感器等监测设备,每7天必须使用标准气样和空气样调校1次。
每7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⑸每天必须检查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记录和检查结果报监测值班员。
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必须每天报矿长、总工程师审阅。
甲烷传感器的报警浓度为0.8%、断电浓度0.8%、复电浓度0.8%以下和断电范围为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所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由井口直接入井的轨道、有架空线的巷道与其他巷道相连的轨道,必须安装两道绝缘道夹板和绝缘道接头,各种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进行不少于2处的集中良好接地。
直通井下的通讯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避雷装置。
二、预防瓦斯爆炸的措施:⑴防止瓦斯积聚。
所谓瓦斯积聚是指局部瓦斯浓度超过2%,体积超过0.5m3的现象。
为了防止瓦斯积聚,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技术管理上尽量避免出现盲巷,临时停工地点不准停风,并加强通风系统管理,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及时安全地处理积聚瓦斯。
⑵防止瓦斯引燃。
防止瓦期引燃的措施是严禁和杜绝一切火源;严格管理和控制生产中可能发生的火、热源、防止它的产生或限制其引燃瓦斯的能力。
因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下井。
矿灯应完好,否则不得发放,应爱护矿灯,严禁拆开,敲打,撞击;加强电气设备管理和维护,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井下供电还应做到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坚持使用煤电钻综合保护,坚持局扇使用风电闭锁。
⑶防止瓦斯爆炸范围扩大。
万一发生爆炸,应使灾害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并尽可能减少损失,为此通风系统力求简单,采用并联通风,禁止大串联通风。
三、矿井瓦斯排放安全技术措施巷道停风时间较长,所有打开密闭的巷道极易造成瓦斯聚积超限的巷道。
为做到安全、及时、有效地排放瓦斯,特制定以下安全措施,望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⑴涉及需要瓦斯排放工作地点必须由安监科、通防科统一指挥,瓦斯检查工检查各地点瓦斯,修护队、掘进队配合工作,根据排放瓦斯需要随时作好断、送电、接风筒、撤人等工作。
⑵调度室监控值班人员密切关注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掘进区域及回风系统的瓦斯探头、风机开停、风门开关显示情况,作好记录。
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调度室值班矿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⑶在启动局扇风机排放瓦斯前,必须由瓦斯检查工先检查局扇风机附近10米以内的瓦斯浓度,确定瓦斯浓度在0.5%以下,方准启动局扇风机进行瓦斯排放。
⑷瓦斯排放工作必须先从外至里,逐个工作面进行排放,必须排完一个再进行另一个,严禁两个及以上同时排放。
⑸排放瓦斯的巷道,排放前,其他工作面必须撤出人员,人工切断该区域的所有电源。
进行瓦斯排放时,其他工作面保持正常通风。
⑹停电、停风或打开密闭的盲巷都必须进行瓦斯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