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令26号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建设[2009]171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现将修订后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发给你们,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15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15号《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2005年3月29日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四月一日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
铁道部根据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
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四)近3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细表;(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业等资料;(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去);(十)已通过科技成果鉴定或技术审查的,还需提供相应的鉴定证书和审查意见;(十一)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采用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六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铁道部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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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铁计函[2007]165号】关于新建乌准铁路小黄山至五彩湾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运函[2007]163号】关于印发《登乘动车组司机室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59号】《铁路路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十九项验收标准局部修订条文【铁建设[2007]155号】铁路天然建筑材料工程地质勘察规程【铁运电[2007]153号】关于广大线开办直通客运业务的批复【铁建设[2007]152号】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财[2007]145号】关于加强委托代建项目财务管理的通知【铁建设[2007]140号】《铁路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等局部修改条例【铁建设[2007]139号】关于执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铁建设[2007]136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通知【铁财函[2007]13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单位账户管理的通知【铁运[2007]128号】关于印发《铁路机车车轮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7]119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考核办法【铁建设[2007]116号】关于时速200公里及以上铁路工程控制网测量费用标准的通知【铁建设[2007]111号】铁路建设项目Ⅰ类变更设计问责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10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管理暂行办法【铁建设[2007]108号】关于发布《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土建部分)》的通知【铁建设[2007]107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通知【铁建设[2007]106号】关于印发《铁路隧道全断面岩石掘进机法技术指南》的通知【铁建设[2007]92号】铁路GSM—R数字移动通信系统施工工程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89号】关于发布《铁路动车组设备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88号】关于印发《铁路隧道设计施工有关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85号】客运专线无砟轨道铁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暂行标准【铁建设[2007]79号】关于印发《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损失赔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07]77号】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通知【铁建设函[2007]76号】时速200~250公里有砟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技术指南(试行)【铁运电[2007]75号】关于动车组票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铁财[2007]64号】铁道部统借统还债务性资金用于合资铁路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铁运[2007]62号】关于印发《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规则》的通知【铁运[2007]57号】动车组列车调度命令无线传送和CTC区段无线列调使用管理办法【铁运[2007]53号】关于修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的通知【铁运[2007]42号】铁路运输调度规则2009.1.1起废止【铁建设[2007]39号】铁路防雷、电磁兼容及接地工程技术暂行规定【铁办[2007]35号】关于建立铁路建设项目激励约束考核机制的指导意见【铁运[2007]23号】动车组列车旅客运输管理办法(暂行)2008.8.1起废止【铁运[2007]22号】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财[2007]19号】铁路运输企业废旧轨料管理办法【铁建设[2007]16号】关于印发《铁道部客运专线技术系统集成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2007]11号】关于明确合资铁路建设期间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通知【铁计[2007]10号】关于加强合资铁路铁道部出资人代表管理的指导意见【铁运[2007]3号】关于发布《铁路动车组运用维修规程(暂行)》的通知【铁建设函[2006]1112号】关于印发《2007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铁鉴函[2006]1081号】关于新建龙岩至厦门铁路初步设计的批复【铁科技函[2006]747号】既有线提速200km/h技术条件【铁计函[2006]722号】关于北京动车段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铁计函[2006]674号】关于北京动车段修改初步设计的批复【铁财函[2006]667号】关于加强合资铁路公司财务管理的意见【铁建设函[2006]666号】关于加强铁路建设项目投资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铁计函[2006]573号】关于开工建设南京铁路枢纽大胜关大桥南京南站及相关工程的批复【铁建设函[2006]34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隧道施工超前地质预报工作的通知【铁运电[2006]245号】关于京广线广坪段客货运价的通知【铁计函[2006]236号】关于新建北京动车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铁安监[2006]222号】规范新体制下铁路运输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意见【铁建设[2006]221号】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7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甲供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211号】铁路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办[2006]194号】关于印发《铁路单位帐户管理补充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89号】客运专线无碴轨道铁路工程测量暂行规定【铁建设函[2006]180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标段划分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6]179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建设[2006]158号】客运专线铁路无砟轨道铺设条件评估技术指南【铁建设[2006]157号】铁路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铁财[2006]150号】关于加强铁路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通知【铁财[2006]149号】关于加强国家铁路资本金核算的通知【铁建设[2006]147号】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运电[2006]119号】关于公布青藏线格拉段办理客运业务和运价的通知【铁建设[2006]113号】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83号】关于印发《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财[2006]69号】关于印发《外资借款管理和核算办法》的通知【铁运[2006]26号】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性意见【铁建设电[2006]9号】关于改进和加强铁路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鉴函[2005]855号】关于新建铁路福厦线初步设计的批复【铁运函[2005]815号】关于调整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控制模式设置及加强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铁建设函[2005]285号】新建时速200公里客货共线铁路设计暂行规定【铁计[2005]236号】关于印发铁路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财[2005]235号】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5]160号】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55号】关于发布《加强和改进铁路施工招投标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铁运[2005]114号】关于发布《铁路运输调度规则》的通知【铁运[2005]46号】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安监[2005]8号】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开行旅客列车安全评估办法(暂行)【铁鉴函[2004]680号】关于新建铁路温福线初步设计的批复【铁计函[2004]393号】关于发布铁路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及职责分工的通知【铁运电[2004]180号】关于粤海铁路客运价格的批复【铁运函[2004]174号】隧道衬砌安全等级评定【铁建设[2004]146号】铁路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建设[2004]143号】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铁办[2004]108号】关于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管理的若干规定【铁建设[2004]89号】关于优化建设项目管理改进评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4]81号】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核暂行办法【铁运[2004]42号】铁路桥梁检定评估工作规则【铁办函[2003]425号】关于授权郑州等铁路局对六个合资铁路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根据部令23号废止【铁财[2002]92号】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和交付资产编制办法【铁办[2002]35号】关于授权铁路局对合资、地方铁路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的通知根据部令23号废止【铁劳卫[2002]14号】关于重大死亡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运[2002]13号】机务行车安全管理规则【铁建设[2001]117号】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2008.3.1起废止【铁劳卫[2001]59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建设[2001]21号】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暂行办法【铁运电[2001]21号】关于漳龙线直通客运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铁运[2000]110号】铁路运输调度规则2005.5.1起废止【铁运[2000]90号】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铁运[2000]71号】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64号】机车行车安全装备管理规则【铁公安[2000]25号】铁路消防管理办法【铁运[2000]14号】信号维护规则【铁劳卫[1999]176号】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铁建设[1999]142号】关于发布《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铁运[1999]118号】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72号】铁路货物保价运输管理办法【铁运[1999]71号】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铁运[1999]48号】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铁公安[1998]74号】铁路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2003.9.1起废止【铁财[1998]18号】关于印发《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的通知【铁劳[1998]11号】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1998.5】关于金温铁路开办直通客运业务的批复【铁劳[1997]112号】铁路行车事故责任人处罚办法根据铁劳卫[2002]14号文件废止【铁运[1997]101号】铁路旅客运输规程【铁运[1997]27号】快速列车及夕发朝至列车管理办法【铁建[1996]99号】铁路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铁劳[1996]45号】合资铁路公司职工使用铁路乘车证暂行办法【铁劳[1995]159号】铁路重大职工死亡事故领导人行政处分办法根据铁劳卫[2002]14号文件废止【铁劳[1995]97号】《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铁运[1995]62号】关于加强全路无线调车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铁计[1994]154号】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政策[1994]147号】铁路经济合同管理办法【铁劳[1994]142号】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计[1994]130号】铁路劳动工资统计规则【铁运[1994]119号】铁路客运调度工作规则2005.5.1起废止【铁机[1993]164号】铁路机车运用规程2000年5月1日起废止【铁运[1993]138号】关于公布《铁路行车设备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1999.3.1起废止【铁机[1993]85号】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2000.1.1起废止【铁卫保[1992]20号】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劳[1991]147号】关于下达《铁路运输、工业、物资供销企业实行工资总额同换算周转量、上交税金复合挂钩实施办法》的通知【铁运[1991]88号】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1999.7.1起废止【铁运[1991]84号】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2000.11.1起废止【铁运[1991]57号】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1997.12.1起废止【铁运[1991]40号】铁路货物运输规程【铁运[1991]39号】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铁机[1991]7号】铁道部铁路机车调度工作规则【铁建[1990]191号】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3.10.1起废止【铁运[1989]82号】铁路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则2008.1.1起废止【铁安监[1987]1102号】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2000.7.1起废止【铁运[1987]333号】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的通知【铁卫[1980]43号】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条例(试行)根据铁卫保[1992]20号文件废止索引, 铁路, 文件部运输局文件【运营客管电[2009]3211号】关于客车给水情况通报等事项的通知【运调技术电[2009]3130号】关于2009年第三阶段图调整编组计划的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2901号】关于撤销部分跨局客列检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2763号】关于调整部分动车组列车停站的通知【运调技术电[2009]2752号】关于湖州南、水家湖站部分客车停办客运业务的通知【运调技术电[2009]2602号】关于郑州站改造期间旅客列车调整方案【运装机运电[2009]2599号】机车配属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2567号】关于郑州局D141次因ATP故障造成欠编晚点问题的通报【运装客车电[2009]2523号】关于客车转属的通知【运营客管电[2009]2377号】关于发行《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纪念站台票的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2294号】关于济南局T159次列车因空调故障造成晚点问题的通报【运装客车电[2009]2266号】关于加强备用动车组管理的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2241号】机车配属通知【运装技验电[2009]2231号】关于HXN3型内燃机车夏季试验的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2013号】关于呼和局K600次因补油造成晚点的通报【运营客营电[2009]2006号】关于公布第三季度短途卧铺优惠车次的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1965号】关于CRH5型动车组转属的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1887号】客车转属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1879号】关于变更6033/4次列车运行区段的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1783号】客车转属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755号】机车调拨通知【运调技术电[2009]1742号】关于石太客专施工调整部分旅客列车时刻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1691号】关于部分旅客列车更换车底的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1668号】客车转属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623号】机车调拨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588号】机车调拨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587号】机车调拨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1574号】关于CRH2型动车组转属的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1541号】关于客车转属的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501号】机车配属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484号】机车调拨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1462号】关于加强动车组列车查堵工作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1452号】关于隔日开行西安至北京西直达列车等事项的通知【运装客车电[2009]1416号】关于柳州车辆段更名为南宁南车辆段的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365号】机车调拨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334号】机车调拨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256号】机车调拨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247号】机车调拨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245号】机车调拨通知【运综综合电[2009]1230号】关于加强动车组列车登乘人员管理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1171号】关于调整部分旅客列车开行方案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1138号】关于调整部分列车编组等事项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1119号】关于部分动车组开行安排的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114号】关于将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机车调拔给西安铁路局的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105号】关于做好HXD3型机车和司机入助工作的通知【运装机运电[2009]1074号】关于武汉局HXD3型机车及司机入助西安局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1073号】关于调整石太客专部分列车开行方案等事项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705号】关于公布往返、联程票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572号】关于公布第二季度短途卧铺优惠车次的通知【运营客营电[2009]493号】关于调整旅客列车编组的通知【运营客管[2009]509号】关于对1043次列车乘务班组奋力扑救机车火灾安全疏散旅客予以表彰的通报【运装机运[2009]154号】关于宝成、阳安线开行货运列车机车长交路的通知【运装货车[2009]105号】关于货车运用深化和创新安全基础建设指导意见暨2009年货车运用重点工作安排【运装客车[2009]1号】关于印发《CRH型动车组途中应急故障处理手册》的通知【运装货车[2008]620号文件】货车运用作业场分类设置、作业性质、作业方式、作业范围和质量标准、列车技术检查修理时间及故障处理技术要求(试行)【运装客车[2007]560号】关于印发《动车组运用所基本管理制度》的通知【运装客车[2007]5号】CRH2型动车组一、二级检修作业标准(暂行)【运营运条电[2006]1592号】关于青藏线格拉段开办客运业务的补充通知【运营运价电[2006]1422号】关于旅客票价浮动计算事项的通知【运装客车[2004]98号】关于公布《25T(19T)型客车行车安全控制办法》和《25T (19T)型客车行车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运装客车[2004]93号】关于公布《25T(19T)型客车出库质量标准》和《25T(19T)型客车专项修作业标准》的通知【运装机运[2001]152号】机车调拨工作会议纪要【运装技检[1998]64号】关于公布铁道机车进口轮箍、整体辗钢车轮轮辋超声波探伤技术条件(试行)的通知【第165号电】关于对国地铁直通旅客运输分段计费办法试点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第108号电】关于对国地铁直通旅客运输分段计费办法进行试点的通知北京铁路局文件【京铁机电[2009]587号】关于做好丰台机务段HXD3型电力机车和司机出助支援西安、成都局的通知。
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6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重视防灾减灾和运输安全工作,保护文物。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铁路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
第十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信誉评价制度。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在项目决策阶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三篇)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 负责制定和完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和标准,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2. 组织开展铁路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评价工作,发现并纠正安全隐患。
3. 组织开展铁路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原因,提出事故防范措施。
4. 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
5.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推进铁路安全技术水平的提高。
6. 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铁路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能力。
7. 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8. 组织开展铁路安全应急管理工作,储备应急资源,提升应急响应能力。
9. 参与制定国家有关铁路安全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提出建议和意见。
10. 审核和监督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延续等事项。
11. 执行其他由国家铁路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委托的任务。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上仅为一般性的规定。
具体的职责规定可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来确定。
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职责规定(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负责制定、完善和监督执行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制度、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2. 负责组织开展铁路安全监督检查、评估和评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3. 负责对铁路运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铁路运营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4. 负责组织开展铁路运营企业的事故调查和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研究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5. 负责建立铁路安全信息发布和异常事件预警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铁路安全信息;6. 负责开展铁路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铁路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7. 负责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沟通和合作,共同推进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8.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2号《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道部原发《铁路行车事故救援规则》(铁运〔1999〕118号)同时废止,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刘志军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运输秩序,依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中断行车及其他影响铁路正常行车,需要实施应急救援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逐级负责、应急有备、处置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铁道部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指挥、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各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应当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依法组织、指挥、协调本辖区内的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应当相应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设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救援队、救援列车的建设,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的人员培训、装备配置、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积极开展事故应急救援。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参与事故应急救援,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现场治安秩序,进行现场勘察和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法犯罪嫌疑人,协助抢救遇险人员。
第七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由铁道部、安全监管办协调请求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当地驻军、武装警察部队给予支持帮助。
第二章救援报告第八条事故应急救援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铁路建设项目程序
铁路建设程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苏全利以建设单位管理为主线,分五个部分介绍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二、为什么必须按建设程序办事三、铁路建设程序的主要规定四、铁路建设主要程序及工作内容五、如何更好地执行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一)程序程序就是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先后次序。
(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进行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
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从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几个大的阶段。
在这些大的阶段中,还包含着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子程序或子阶段。
如在勘察设计阶段,有从定测到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等等各项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阶段,有《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即从招标、投档、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等等各项工作程序;有从批准开工、组织建设、到单位工程验收等等各项工作程序。
这些程序,在工程建设中都必须严格遵守。
(三)铁路建设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再加上铁道部从长期以来铁路建设经验总结中得出来的,以部门规定(部令)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共同组成铁路建设程序。
(四)基本建设程序的表现形式法定形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章形式:以铁道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规章(令)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定形式:存在隶属关系,以内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手段,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范形式:以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五)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方式先后次序:先干什么、后干什么。
最典型的表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在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1994年修订)
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10.18•【文号】铁办[1994]128号•【施行日期】1987.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办[1994]128号铁道部1987年12月17日发布1994年10月18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铁道部及其所属铁路单位机关(以下简称铁路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铁路单位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各级铁路单位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避免拖拉积压、互相推诿和粗枝大叶;逐步改善办公手段,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四条各级铁路单位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铁路单位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业务部门也要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专兼职人员应当相对稳定。
第六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质量直接体现机关的办事效率和工作作风。
各单位要有一名领导干部分管公文处理工作,定期检查,不断改进。
对于重要公文,领导干部要亲自处理。
铁路建设项目程序
铁路建设程序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苏全利以建设单位管理为主线,分五个部分介绍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二、为什么必须按建设程序办事三、铁路建设程序的主要规定四、铁路建设主要程序及工作内容五、如何更好地执行铁路建设程序一、铁路建设程序的基本概念(一)程序程序就是开展工作应遵循的先后次序。
(二)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规范性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进行工程建设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
基本建设程序一般包括:从立项决策、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几个大的阶段。
在这些大的阶段中,还包含着许许多多、大大小小的子程序或子阶段。
如在勘察设计阶段,有从定测到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审查、补充定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核等等各项工作程序;在工程实施阶段,有《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即从招标、投档、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等等各项工作程序;有从批准开工、组织建设、到单位工程验收等等各项工作程序。
这些程序,在工程建设中都必须严格遵守。
(三)铁路建设程序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再加上铁道部从长期以来铁路建设经验总结中得出来的,以部门规定(部令)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铁路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共同组成铁路建设程序。
(四)基本建设程序的表现形式法定形式:以法律法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章形式:以铁道部、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规章(令)的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定形式:存在隶属关系,以内部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管理手段,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规范形式:以规范、规程、验收标准等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等形式,对工程建设中各项工作次序作出的规定。
(五)基本建设程序的行为方式先后次序:先干什么、后干什么。
最典型的表述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都明确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在铁道部发布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变更设计要’坚持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2019年铁运26号文.doc
铁运〔2006〕26 号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目录1 总则2 铁路信号设备专用防雷保安器(SPD)的要求及设置2.1 一般要求2.2 电源防雷保安器2.3 信号传输线防雷保安器3 改善机房电磁环境3.1 既有机房建筑物直击雷防护和屏蔽3.2 新建机房建筑物直击雷防护和屏蔽3.3 室外信号设备直击雷防护和屏蔽3.4 接地系统3.5 接地汇集线及等电位连接4 施工与工艺4.1 一般要求4.2 线缆引入和布放4.3 防雷保安器安装4.4 连接5 工程验收6 维护7管理附录:1.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参考图2.接地装置接地电阻测量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综合防护实施指导意见1 总则1.0.1为统一规范铁路信号设备雷电及电磁兼容电防护工作,提高信号设备抗御电磁干扰能力,减少或防止雷电故障,特制定本实施指导意见。
1.0.2 铁路信号设备雷电防护应采取综合防护的方法,主要为三个方面:●改善电磁兼容环境条件,包含屏蔽、等电位设置以及合理布线;●分区分级设置防雷保安器;●良好接地措施。
1.0.3铁路信号设备本身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铁道信号电气设备电磁兼容性试验及其限值》(TB/T 3073-2003)规定要求。
电气化牵引区段,与钢轨连接的信号设备,还应符合TB/T 3073-2003标准附录A牵引电流传导性干扰试验(即不平衡牵引电流抗干扰度试验)要求。
1.0.4 与室外连接的信号设备,其雷电电磁脉冲的抗扰度应符合《铁道信号设备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技术条件》(TB/T 3074-2003)第9章“信号设备雷电电磁脉冲防护水平”要求。
1.0.5 本实施指导意见适用于新建和既有线改造工程。
要求在铁路信号新建和改造工程中,必须统筹设计铁路信号设备雷电综合防护。
信号雷电综合防护设计与施工应由通过铁道部审定的专业公司承担。
对于隐蔽工程应严格执行监理和随工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2 铁路信号设备防雷保安器(SPD)的要求与设置2.1 一般要求2.1.1 铁路信号设备防雷保安器应纳入产品强制认证管理,技术指标和应用要求必须符合相关检测标准,所用防雷保安器须获得产品强制认证证书。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上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上册《技规》条文说明编写组中国铁路总公司2014年.北京内容简介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条文说明按照高速铁路部分和普速铁路部分分别编写,每部分分为上、中、下三册,共六册。
上册是《技规》总则和第一编技术设备的条文说明,其中技术设备包括基本要求,线路、桥梁及隧道,信号、通信,铁路信息系统,车站及枢纽,机车车辆,供电、给水,房屋建筑,铁路用地。
中册是《技规》第二编行车组织的条文说明,其中高速铁路部分包括基本要求、编组列车、调度指挥、列车运行、限速管理、调车工作、施工维修、灾害天气行车、设备故障行车、非正常行车组织和救援,普速铁路部分包括基本要求、编组列车、调车工作、行车闭塞和列车运行。
下册是《技规》第三编信号显示的条文说明,包括基本要求、固定信号、移动信号及手信号、信号表示器及标志、听觉信号。
为便于读者学习,在每条说明前都附有条文。
本书为《技规》普速铁路部分条文说明上册。
前言为适应国家铁路运输高度集中、各工作环节紧密联系的特点,确保国家铁路安全正点、方便快捷、高速高效,实现国家铁路科学、规范的技术管理,中国铁路总公司制定了《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简称《技规》)。
《技规》是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规章,是长期生产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总结。
铁路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必须共同遵守《技规》的有关规定,中国铁路总公司其他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技术管理文件等,必须符合《技规》的规定。
本书是对中国铁路总公司第1版《技规》条文的说明,逐条对《技规》条文进行了解释说明,对铁路广大职工和从事铁路有关工作人员学习、掌握《技规》内容,具有重要参考作用。
中国铁路总公司科技管理部和运输局共同组织编写了本书,编写组由铁路管理、科研、行车、设计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
编写过程中,参编人员认真调研,收集资料,反复讨论,集思广益,力求编写能够充分体现国家铁路技术设备、行车组织、管理体制的特点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03.1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15.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于2015年2月27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3月12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铁路建设的新建和改建活动及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铁路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及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铁路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不得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监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推进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诚信体系建设,保证和提高铁路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作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
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已经2007年8月19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铁路行车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号)、《铁路企业伤亡事故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7号)、铁道部《关于重新修订<铁路路外伤亡报告、处理、统计办法>的通知》(铁安监字[79]2056号)同时废止。
前发有关文电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部长:二OO七年八月二十八日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9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已经2006年9月27日铁道部第十四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令第2号公布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另发单行本。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总则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企业管理,保证铁路畅通无阻、四通八达、安全正点、当好先行,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国民经济服务,为国防建设服务。
铁路具有高度集中、半军事性、各个工作环节紧密联系和协同动作的特点。
为使各部门、各单位、各工种安全、准确、迅速、协调地进行生产活动,更好地为运输服务,必须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规定了铁路各部门、各单位从事运输生产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工作方法、作业程序和相互关系,确定了铁路运输设备在设计新建、保养维修、验收交接和使用管理方面的基本要求和标准;明确了铁路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和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铁路技术管理的基本法规。
铁路各部门、各单位制定的规程、规范、规则、细则、标准和办法等,都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规定。
铁路职工对《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必须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是广大铁路职工长期生产实践的总结,它将随着运输生产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逐步充实和完善。
在铁道部没有明令修改以前,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任何人员都不得违反本规程的规定。
第一编技术设备第一章基本要求基建、制造及其验收交接第1条铁路的基本建设、设备制造,应在国家统一计划下,综合配套,保证质量,积极采用保证行车安全的技术设备,不断提高运输能力,以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各种技术设备要尽力采用先进技术,并加速实现标准化、系列化和通用化。
要从我国的具体条件出发,逐步实现铁路现代化。
第2条铁路基本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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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铁道部【发布文号】铁道部令第26号【发布日期】2006-01-04【生效日期】2006-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26号)《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实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保证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是指推荐建设方案,查明、分析、评价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工程地质条件,对技术、经济、环境、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设计文件,以及现场配合的活动。
第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和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指导思想,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铁路发展目标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效益相统一。
第五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贯彻以人为本、服务运输、强本简末、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建设理念,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使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可靠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提高铁路建设水平,提高铁路运输能力和运输效率。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重视防灾减灾和运输安全工作,保护文物。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必须严格执行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和铁路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企业和主要从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勘察设计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在批准的资质和资格范围内从业。
第十条铁道部负责全国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铁路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质量信誉评价制度。
第二章勘察设计程序第十一条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应在项目决策阶段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在实施阶段应开展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小型项目或工程简易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第十二条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立项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收集相关资料,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现场踏勘,系统研究项目在路网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作用和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初步提出建设方案、规模和主要技术标准,对主要工程、外部环境、土地利用、协作条件、项目投资、资金筹措、经济效益等初步研究后编制,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十三条可行性研究文件是项目决策的依据,根据国家批准的铁路中长期规划或项目建议书开展初测,进行社会、经济和运量调查,综合考虑运输能力和运输质量,从技术、经济、环保、节能、土地利用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论证,对建设方案、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等进行比较分析后,提出推荐意见,进行基础性设计,提出主要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概数、拆迁概数,用地概数和补偿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建设工期和投资估算,进行经济评价后编制,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
可行性研究的工程数量和投资估算要有较高的准确度,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使用土地设计工作应达到规定的深度。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文件是确定建设规模和投资的主要依据,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定测、现场调查,通过局部方案比选和比较详细的设计,提出工程数量、主要设备和材料数量、拆迁数量、用地总量与分类及补偿费用、施工组织设计及工程总投资后编制。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主要设备采购、征地拆迁和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初步设计概算静态投资一般不应大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静态投资。
第十五条施工图文件是工程实施和验收的依据,根据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编制,为工程建设提供施工图、表、设计说明和工程投资检算。
建设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不得大于批准初步设计概算,因特殊情况而超出者,须报初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
第十六条各阶段勘察设计工作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和深度,不得将本阶段工作推到下一阶段进行。
第三章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七条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在决策阶段一般通过方案竞选方式选择下一阶段勘察设计单位。
其他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由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通过方案竞选或招标选定项目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决策阶段选择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建设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系统性的前提下,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项目按段落、工点或专业等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初步设计阶段已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建设项目,施工图阶段不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十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标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二十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应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承担项目的勘察设计人员的资格和能力、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以及勘察设计费报价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方案竞选中选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建设管理单位要求提供详细的勘察设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铁路建设项目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合同约定完成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应明确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建设方案等建设目标,同时确定勘察设计质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为勘察设计单位提出能够保证勘察设计质量的合理工期。
第二十五条中标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勘察设计业务。
经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书面批准,方可将一些专业勘察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并对分包的勘察设计业务的质量负责第四章工程勘察第二十六条勘察工作是设计工作的依据,是保证建设质量的基础,铁路建设必须重视勘察工作。
第二十七条铁路工程勘察主要包括初测、定测。
工程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和工点,应在相应阶段加深地质勘察工作。
第二十八条初测主要查明线路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区域地质条件、推荐方案和主要比较方案的地质条件。
初测资料是可行性研究的依据。
定测主要核实方案通过地区的地形、地貌、地物,详细查明方案的地质条件,为各类建筑物提供地质资料。
定测成果是初步设计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铁路工程地质勘察实行综合勘探,通过加强地质测绘工作,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多种地质勘探方法,相互验证和综合分析,提高和保证工程勘察质量。
第三十条铁路勘察实行勘察大纲审查制度。
勘察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意见、规程规范编制勘察大纲,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对勘察大纲组织审查。
审查后的勘察大纲为工程勘察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铁路勘察实行监理(或咨询)和勘察成果验收制度。
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单位依照批准的勘察大纲对勘察进行监理(或咨询),应组织对勘察资料和勘察报告进行验收,对实际完成的勘察工作量进行审核。
勘察监理工作必须与勘察工作同时进行。
第三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加强管理,科学合理地编制勘察大纲,严格按操作规程和勘测细则作业,加强过程管理,接受工程勘察监理(或咨询)的检查,保证勘察工作达到规定的深度,勘察成果真实、准确,满足设计要求。
第三十三条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按照工程勘察合同约定解决勘察工作的外部环境问题,协调解决勘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为勘察工作提供条件,同时对勘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勘察单位要加强对经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批准分包的勘察工作的管理,对分包勘察业务质量负责。
第五章设计文件编制第三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要求编制:一、铁路路网规划;二、项目批准文件;三、设计阶段对应的勘察成果;四、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六、铁路设计规程规范;七、铁路工程建设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八、设计合同。
第三十六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做好经济和社会调查,掌握区域运输需求、区域交通运输结构现状和规划、铁路运输需求,在征求铁路运输企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项目的近、远期客货运量和运输组织方案的推荐建议。
第三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根据铁路路网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采用先进的运输管理模式,综合考虑近期与远期、相关线路技术条件、路网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营成本和工程投资,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推荐先进适用的主要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应用系统工程理论,优化点与点、线与线、点与线、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以及装备能力的匹配,正确处理建设与运输、建设与维修、新建工程与既有设备的关系,通过经济技术比较,选择技术适用、经济合理的建设方案。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加强工程技术经济工作,保护环境和基本农田,节约土地,进行合理充分的方案比选,完善优化设计;采用科学先进的施工工艺和工程措施,提出实用经济的施工组织设计;准确计算工程、材料、设备和征地拆迁数量,采用合理的定额和单价,按照建设、运营费用最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建设投资。
第四十条铁路建设工程设计必须依据经验收的勘察资料进行,达到规定的深度,满足项目决策和工程实施的要求。
工程设计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除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在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将正确执行铁路勘察设计规程规范和技术创新结合起来,提高铁路勘察设计水平。
第四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积极推广使用信息技术,完善勘察设计一体化;设计文件格式应符合铁路建设信息化要求,设计单位应及时将设计文件输入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研究铁路建设三维可视设计技术,为铁路建设提供数字化的设计文件,为运输生产和设备维修管理信息化提供基础资料。
第六章设计文件审查第四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
第四十五条业主或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编制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审查,需要上报的,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第四十六条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重点包括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
新建改建路网干线、时速160公里及以上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铁道部组织审查。
其他铁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由投资方组织审查,建设项目所在地铁路局参与审查。
第四十七条铁路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实行审核制度,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审核;特殊项目由铁道部指定单位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