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意集团: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公告 2011-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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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丽君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26【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75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仁珑【审理法官】姜涛汪青松张仁珑【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丽君;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乌丽君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乌丽君【当事人-公司】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徐小荃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王梦洁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郭崇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小荃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王梦洁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郭崇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小荃王梦洁郭崇【代理律所】山东睿扬(青岛)律师事务所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城发集团(青岛)开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乌丽君;青岛双月园投资有限公司【本院观点】综合各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一、原审被告双月园公司欠款数额的认定;二、上诉人城发集团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乌丽君与双月园公司、城发集团签订的《还款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生效日期,仅约定自城发集团成为双月园公司股东且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生效,但时至今日城发集团作为双月园公司股东的工商变更登记仍未完成,而山东高院认定城发集团可先行出资解决股权冻结、完成股权过户登记的(2021)鲁民终1825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日为2021年11月1日,乌丽君于2022年3月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未超过六个月的保证期间,故本院对城发集团称已过保证期间的主张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附条件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查封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根据山东高院(2021)鲁民终18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城发集团系以1元的价格收购了双月园公司100%股权,该集团已接收双月园公司的公章、档案资料等,实际处分了该公司的部分资产和债务并实际控制该公司,且在《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中已对当时存在的冻结情形约定了解决方案,约定城发集团可在约定的过户时限内先行出资解决股权冻结、完成股权过户登记,即城发集团在其能力范围内能够使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条件成就,却未主动促使该条件成就,该集团以未完成股权过户登记为由主张《还款协议》未生效而不应对涉案借款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中原证券科迪乳业股票质押案例

中原证券科迪乳业股票质押案例
风险意识需要提升
公司应加强员工的风险意识培训,提高全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
内部监督机制需要加强
中原证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业务风险进行实时监控和报 告,确保风险得到及时发现和应对。
对中原证券未来发展的启示
加强风险管控
中原证券应将风险管控放在首位 ,完善风险管理制度,提升风险 防范能力,确保公司业务的稳健
02
股票质押业务分析
股票质押业务概述
定义
股票质押业务是一种融资方式 ,其中股东将其持有的可转让 股票作为担保质押给金融机构
,以获得贷款或流动性。
目的
主要是为了帮助股东获得短期融资 ,用于弥补流动性不足或进行其他 投资。
风险
然而,股票质押业务也带来了相应 的风险,如市场波动、流动性风险 等。
股票质押业务操作流程
作为质押物的提供者
中原证券作为科迪乳业股票的质 押物提供者,为投资者提供了获
取融资的途径。
在此过程中,中原证券评估和筛 选了科迪乳业的股票,确保其具
有足够的价值作为质押物。
中原证券还制定了相关规定和程 序,以确保股票质押的合法性和
规范性。
作为投资者和监管者
中原证券作为投资者,参与了 科迪乳业股票的交易市场。
中原证券科迪乳业 股票质押案例
2023-11-12
目录
• 案例概述 • 股票质押业务分析 • 中原证券在科迪乳业股票质押中的角色 • 案例中涉及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 案例对中原证券的影响及反思 • 结论与建议
01
案例概述
基本情况介绍
• 中原证券科迪乳业股票质押案例涉及一家上市公司科迪乳业, 以及中原证券的股票质押业务。该案例发生于2019年,科迪乳 业将其部分股票作为质押物,向中原证券申请融资。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各位股东及有关方面: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今日开会讨论并审议了股东股权解除质押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质押人信息根据公司监管要求,经核实确认,本次股权质押解除涉及的质押人为公司董事长王先生,共涉及公司股权XX%,具体情况如下:质押主体:王先生质押比例:XX%质押数量:XXX 股二、质押解除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解除王先生对公司股权的质押。

质押解除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运营稳定,盈利情况良好,无需再对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协议期限届满且未续签等。

三、解除后影响根据董事会讨论,解除质押后,王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将不再受到任何质押约束,属于自由流通股份,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由买卖,不受任何限制。

四、风险提示尽管现阶段公司业务稳健发展,但市场环境变幻无常,股票交易风险仍然存在。

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慎重决策。

特此公告。

公司董事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示例:公告尊敬的股东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我司将于xx年xx月xx日解除部分股东的股权质押。

现将解除质押的股东名单公告如下:姓名:XX 股份:XX,解除质押日期:xx年xx月xx日解除股权质押后,股东们可自行处置其所持股份,但需注意遵守相关法规,并在操作过程中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不利影响。

希望广大股东们理性投资,共同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xx公司xx年xx月xx日第三篇示例:各位股东、投资者及相关各界人士: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相关监管规定,我们公司是一家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的上市公司。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做好内部控制,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现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股东所进行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清查和审计。

在此次清查和审计中,公司发现部分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存在质押情况,并且由于复杂的市场变化和风险变化,股权质押的情况存在一定风险。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十大行政法案例

中国⼗⼤⾏政法案例中国⼗⼤⾏政法案例⼀、深圳贤成⼤厦案【基本案情】1988年12⽉,泰国贤成两合公司与深圳上海时装公司、深圳市⼯艺服装⼯业公司、深圳开隆投资开发公司、深圳市华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四家公司)四家中⽅国有企业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合同书》。

合同约定:甲⽅(中⽅四家公司)以12581.81平⽅⽶⼟地使⽤权为投资,⼄⽅(泰国两合公司)以补偿⼟地使⽤费1500万元及负责建房全部资⾦为投资,合作兴建贤成⼤厦;⼤厦建成后,甲⽅⽆偿分得25000平⽅⽶建筑⾯积房产(如果地⾯总建筑⾯积不⾜12万平⽅⽶时,甲⽅的利益分配要适当减少,其余房产归⼄⽅所有);合作期限以建成⼤厦为期,初步确定为5年,如⼤厦建成期限提前或推后,合作期限也相应提前或推后等。

1989年3⽉28⽇,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经复(1989)180号⽂批准该合作合同。

尔后,贤成⼤厦公司在市⼯商局注册登记,领取了国家⼯商⾏政管理局颁发的企业法⼈营业执照,执照有效期限⾃1989年4⽉13⽇⾄1994年4⽉13⽇。

1990年10⽉23⽇,合作双⽅⼜签订了《合作经营“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补充合同书》。

合同约定:贤成⼤厦建设规模为10万平⽅⽶左右,由于⼤厦⾯积减少,甲⽅同意将原合同规定的⽆偿分得建筑⾯积15000平⽅⽶改为11000平⽅⽶;合作公司合作经营期限为5年;⼤厦计划于1995年底前竣⼯;原合同与本合同不⼀致的条款,以本补充合同为准,本补充合同是原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等。

1990年11⽉19⽇,深圳市⼈民政府以深府外复(1990)875号⽂批复同意该补充合同。

1990年12⽉15⽇,贤成⼤厦公司办理了使⽤深圳市深南东路地号为H116—1地块的深房地字第0034401号《房地产证》。

该《房地产证》注明权利⼈是“深圳贤成⼤厦有限公司”。

1991年11⽉29⽇,贤成⼤厦正式破⼟动⼯。

贤成⼤厦之名取⾃泰国贤成两合公司董事长吴贤成的名字,项⽬建⽴之初,合作双⽅都踌躇满志,决意将贤成⼤厦建成国内最⾼的“中华第⼀楼”,但这家泰国的合伙企业并不具备⼤厦建设所需的巨额资⾦。

庞大集团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

庞大集团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258 股票简称:庞大集团
公告编号:2013-024 债券代码:122126 债券简称:11庞大02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和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3年6月17日,本公司接到本公司第二大股东唐山盛诚企业策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盛诚”)的通知,唐山盛诚将原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的本公司股份155,342,251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93%)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同时,唐山盛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55,342,251股再质押给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为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交通银行开发区支行的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并于2013年6 月17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前述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年6月17日。

002466天齐锂业: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2020-11-17

002466天齐锂业: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2020-11-17

股票代码:002466 股票简称:天齐锂业公告编号:2020-120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0年11月16日,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成都天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齐集团”)通知,天齐集团将其此前质押给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的合计788万股公司股份解除质押。

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
注:本公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二、股东所持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质押情况如下:
三、其他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天齐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也不会导致其控制权发生变更。

若出现平仓风险,控股股东将采取积极的措施补充质押。

公司控股股东未来股份变动如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将严格遵守权益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质押及司法冻结明细表》。

特此公告。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600887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2020-12-09

600887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及再质押2020-12-09

0
0
0
0
责任公司
合计 538,535,826 8.85 211,000,000 225,350,000 41.84 3.70
0
0
0
0
特此公告
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2
明限售类型) 质押
质押起 始日
质押到 期日
质权人
占其所 占公司 质押融 持股份 总股本 资资金 比例(%)比例(%) 用途
呼和浩特
投资有限 否 14,350,000

责任公司
内蒙古呼和
浩特金谷农
2020 年 2021 年

村商业银行 2.66
12 月7 日 12 月7 日Βιβλιοθήκη 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
补充流 0.24
比例 累计质押数量 累计质押数量 比例
比例 份中限售 份中冻结 份中限售 份中冻结
(%) (股)
(股)
(%) (%)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
(股) (股) (股) (股)
呼和浩特
投资有限 538,535,826 8.85 211,000,000 225,350,000 41.84 3.70
动资金
合计
/ 14,350,000
/
/
/
/
/
2.66 0.24
/
2、本次质押股份不涉及用作重大资产重组业绩补偿等事项的担保或
其他保障用途的情况。
3、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呼和浩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累计质押股份情况如
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股)
已质押股份情况 未质押股份情况

易事特: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易事特: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公告编号:2020-100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接到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函告,获悉东方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具体事项如下:一、本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本次解除质押涉及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情况:2018年5月17日,东方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450万以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方式质押给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联证券”),初始交易日为2018年5月17日,质押到期购回日为2020年5月14日,初始交易金额25,000万元。

2018年6月13日,东方集团对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质押了850万股。

上述补充质押股份的质押到期购回日与初始交易的质押股份到期购回日一致,为2020年5月14日,股票质押数量共计9,300万股。

2020年5月15日,东方集团与国联证券就上述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股份质押延期购回交易,购回日延期至2020年8月14日,延期后,股票质押数量未变,共计9,300万股。

2020年7月15日,东方集团就上述股票质押是回购交易解除质押800万股,股票质押数量变为8500万股。

2020年8月14日,东方集团与国联证券就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股份质押延期购回交易,购回日延期至2020年11月13日,延期后,股票质押数量未变,为8500万股。

以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补充质押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56、2018-073、2020-050、2020-072、2020-089)。

本次东方集团解除质押500万股后,该笔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股票质押数量变为8,000万股。

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该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三、备查文件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质押及冻结明细表;2、证券解除质押登记证明。

好想你: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好想你: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2020 年 6 月 10 日
截至 2020 年 6 月 9 日,控股股东石聚彬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质押股份
数量为 71,335,000 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 49.76%,未超过 50%。
二、其他相关说明
截至 2020 年 6 月 9 日,公司控股股东石聚彬先生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
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
石聚领 8,283,200 1.61%
0
0 0.00% 0.00%
0 0.00% 6,212,400 75.00%
常国杰 3,785,416 0.73%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湛明乾 1,864,060 0.36%
0
0 0.00% 0.00%
0 0.00%
0 0.00%
本次质押 及解除质 押前质押 股份数量
本次质押 及解除质 押后质押 股份数量
占其所 占公司 持股份 总股本 比例 比例
已质押股份
未质押股份
情况
情况
已质押股 占已质 未质押股 占未质
份限售和 押股份 份限售和 押股份
冻结数量 比例 冻结数量 比例
石聚彬 129,289,218 25.07% 76,200,000 71,335,000 55.17% 13.83% 45,588,887 63.91% 51,378,026 88.65%
证券代码:002582
证券简称:好想你
公告编号:2020-051
好想你健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企业信用报告_广州悦祺钢丝绳有限公司

企业信用报告_广州悦祺钢丝绳有限公司
二、股东信息 .........................................................................................................................................................8 三、对外投资信息 .................................................................................................................................................8 四、企业年报 .........................................................................................................................................................8 五、重点关注 .........................................................................................................................................................9
5.1 被执行人 ....................................................................................................................................................10 5.2 失信信息 ....................................................................................................................................................10 5.3 裁判文书 ....................................................................................................................................................10 5.4 法院公告 ....................................................................................................................................................10 5.5 行政处罚 ....................................................................................................................................................10 5.6 严重违法 ....................................................................................................................................................10 5.7 股权出质 ....................................................................................................................................................10 5.8 动产抵押 ....................................................................................................................................................11 5.9 开庭公告 ....................................................................................................................................................11

世纪华通:关于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世纪华通:关于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公告编号:2020-087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大股东部分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接到控股股东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与大股东王佶先生的通知,获悉华通控股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解除质押,王佶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进行了质押及解除质押,具体情况如下:一、华通控股股份解除质押基本情况1、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7月29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注】:本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3、股东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王佶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基本情况1、本次股份质押基本情况2、本次解除质押基本情况3、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冻结或拍卖等)基本情况截至2020年7月29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注】:表中“已质押股份限售和冻结数量”24,035.01万股,其中高管锁定股13,400.00万股、首发后限售股10,635.01万股;本表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

4、股东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其质押的股份目前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质押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变更。

公司将持续关注其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情况,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11046482_百年瑞信被收购,“大象”是如何倒下的?

211046482_百年瑞信被收购,“大象”是如何倒下的?

90国际International3月20日,总部位于苏黎世阅兵广场的瑞士信贷集团(下称“瑞信”)正式从全球30家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名单里消失。

一家有着167年历史、曾管理近1.4万亿瑞士法郎的金融巨头,从披露财报问题、股价暴跌,到宣布被以4折“低价”收购,仅花了一周时间。

瑞信的买家,正是与其一街之隔的老对手——瑞士银行(下称“瑞银”),撮合两者走向谈判桌的,是瑞士政府与瑞士央行。

虽然瑞信爆雷的冲击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控制 ,但欧美银行业上空的“警报”尚未解除。

文 | 《中国报道》记者 李士萌就在瑞信危机发生一周前,3月10日,闻名美国创投圈的硅谷银行遭遇挤兑后宣布倒闭;3月12日,美国纽约州金融监管机构以“系统性风险”为由,关闭支持加密货币业务的签名银行。

接二连三的银行覆没让人们不禁问,欧美银行业究竟怎么了?如果说有着千亿美元资产的硅谷银行是“中小银行”,那坐拥万亿美元的瑞信这头“大象”是如何轰然倒下的?收购始末当地时间3月14日,瑞信宣布推迟发布的2022年财报终于出炉。

瑞信自曝,在2022年和2021年的报告程序中发现了“重大缺陷”,并正在采取补救计划。

审计机构普华永道给了瑞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以“否定意见”。

一名审计机构从业人员告诉《中国报道》记者:“否定意见是审计报告中发表的最低意见级别(往上分别是无法表示意见、保留意见和无保留意见),这说明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很大的缺陷,企业的风险很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提供的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就大打折扣了。

”报告所指引发市场猜测和恐慌。

当日早盘交易中,瑞信股票下挫4%至 2.166 瑞士法郎。

财报公布后的第二天,瑞信最大股东沙特国家银行的董事长阿马尔·阿尔·胡达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绝对不会向瑞信提供进一步的流动性支持。

最大股东放弃背书,市场对瑞信的信心急剧下降,股票价格再次应声暴跌,当天瑞信的欧股和美股收盘跌超20%,首次跌穿2瑞士法郎,客户争先恐后地从银行撤资。

如意集团:第六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3

如意集团:第六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1-04-23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公告编号:2011-004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2011年度第一次会议于2011年4月21日召开(会议通知于2011年4月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应到董事11名,实到董事11名,其中:董事陈洪慧女士委托董事白新华女士出席会议并表决,独立董事印韡先生委托独立董事吴革先生出席会议并表决,公司监事列席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和充分讨论,对相关议案作出表决如下:1、2010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201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201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确认, 截止2010年12月31日本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公司2010年度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董事会拟决定:201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201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5、续聘江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11年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1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表决结果:通过。

本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如意集团: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公告 2010-08-07

如意集团: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公告 2010-08-07

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0-015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大集团,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085,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8%)的通知,远大集团于2008年5月7日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30,000,000股质押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果戈里大街支行,因贷款到期已归还,上述股份质押于2010年7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冻结手续。

截止到本公告日,远大集团累计质押(冻结)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6,0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9%,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1.3%。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八月七日。

我爱我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我爱我家: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60 证券简称:我爱我家公告编号:2020-036号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藏太和先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先机”)为我爱我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控股股东,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其持有本公司41,102.9689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7.45%。

2020年5月29日,本公司接到太和先机通知,获悉其办理了部分股份质押解除手续,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基本情况为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融资,在本次股份质押情况变动前,太和先机所持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30,272.8331万股,质押股份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2.85%,占太和先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73.65%,其中,质押给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90.3731万股,质押给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635万股。

太和先机分别于2020年5月28日和2020年5月29日,将上述质押给东证融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中的675万股股份和质押给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中的2,919.3743万股股份办理了股票质押购回交易,并分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票质押解除登记手续。

体情况如下:二、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1.控股股东股份累计质押基本情况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勇先生通过自持及通过太和先机持有合计控制本公司54,102.9689万股股份,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2.97%。

太和先机所持上述股份解除质押完成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太和先机及其一致行动人谢勇先生所持质押股2.控股股东被质押的股份是否存在平仓风险说明本公司实际控制人谢勇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太和先机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资金偿还能力和足够的履约能力,能有效控制质押风险。

其所质押的股份未出现、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的情形。

有关财务事项的补充说明

有关财务事项的补充说明

关于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吸收合并浙江省物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补充说明天健〔2015〕351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来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51095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奉悉。

我们已对反馈意见所提及的浙江物产中大元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相关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于2015年7月13日向贵会申报了反馈意见回复相关材料。

根据贵会进一步的反馈意见,现补充说明如下,请予审核。

一、申请材料显示,截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物产集团披露控股一级子公司与评估物产集团长期股权投资披露的公司不完全一致。

请你公司补充披露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否存在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物产集团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

如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购买和出售资产经营情况及对评估值和过渡期损益的影响。

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反馈意见第12条)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反馈意见第12条相关内容已由物产中大在重组报告书“第四节交易标的”之“一、吸收合并对象:物产集团”中进行补充披露,其中物产集团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披露内容如下:“(十五)评估基准日至重组报告书签署日物产集团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物产集团(不含物产中大)存在购买和出售资产的情况,具体情况详细分析如下:1、收购公司股权事项(1)收购公司股权事项2014年10月至2015年6月收购股权事项(含增资入股)共两项,具体如下:单位:万元①向林科院园林增资2014年8月28日,长乐实业、杭州长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林科院园林现有股东黄莺、胡亦然签署关于林科院园林的增资协议,拟对林科院园林进行增资。

林科院园林原有注册资本1,000万元,增资后注册资本增加为2,468.94元。

控股股东解除融资融卷业务

控股股东解除融资融卷业务

控股股东解除融资融券业务一、确定解除融资融券业务的需求和原因在决定解除融资融券业务之前,控股股东应充分了解该业务的需求和原因。

融资融券业务是一种利用证券做抵押进行借贷的金融活动,其中融资是指买入证券等金融产品时需要支付一定的保证金,而融券则是指卖出证券等金融产品时需要借入该证券并支付一定的利息。

如果控股股东不再需要这种服务或者有其他更好的投资机会,可以考虑解除融资融券业务。

二、与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商协商解除协议一旦决定解除融资融券业务,控股股东应与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商协商解除协议。

在协商过程中,控股股东应明确提出自己的需求和原因,并了解解除协议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完成相关手续和文件在解除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控股股东需要完成相关手续和文件。

这些手续和文件可能包括业务合同、交易记录等,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融资融券业务提供商而有所不同。

控股股东应仔细阅读相关文件,并确保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手续。

四、确保解除融资融券业务不会对其他相关业务产生负面影响解除融资融券业务可能会对其他相关业务产生影响。

例如,如果控股股东将资金从融资融券业务中取出,可能会影响到该业务的流动性。

因此,控股股东需要仔细评估这些影响,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管理风险。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报备和披露在解除融资融券业务的过程中,控股股东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进行报备和披露。

这些要求可能涉及到相关的财务报告、公告等文件,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和监管机构而有所不同。

控股股东应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确保按照规定的要求完成报备和披露工作。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

CSMAR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数据库主要是以研究为目的而设计,按照国际标准数据库(Compustat)的惯例开发,以2006年财政部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本框架,我们于2007年对本公司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调整。

新库中包含了原来的五大数据库,即财务年报数据库、财务中报数据库、财务季报数据库、金融财务数据库和B股财务数据库。

并对报表进行了重新分类,包括资产负债表文件、利润表文件、现金流量表—直接法文件和现金流量表—间接法文件。

新结构的设计基本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合并报表列报格式,适用于所有行业(包括一般行业、银行、保险和证券业等),并能往前兼容历史数据。

数据库特色字段提取更便捷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中、季报。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报,若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3-31”,则表示为2007年第一季季报。

用“会计期间”来区分“年初”和“年末”数据。

如:选定“会计期间”等于“2007-01-01”,则表示2007年年初数据;等于“2007-12-31”,则表示为2007年年末数据。

此处举例说明,资产负债表数据:证券代码会计期间报表类型货币资金流动资产合计固定资产净额无形资产净额资产总计2001-01-01A.93.56.71.35.77 2001-12-31A.24.03.52.35.29 2004-06-30A.38.72.83.07.29 2007-03-31A.54.58.55.48.212005-09-30A.99.55.490.31报表类型:A=合并报表,B=母公司报表。

财务数据结构更标准由于会计制度的变迁,不同时期相同项目的涵盖范围可能不同。

如2007年新准则使用之前,“股东权益合计”是指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部分,该项与“少数股东权益”并列列示,即认为“少数股东权益”不属于报表披露的公司的股东权益。

2007年新准则规定,“股东权益合计”中包括“少数股东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

博盈投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

博盈投资: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760 证券简称:博盈投资公告编号:2013-026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股权解除质押及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6月6日接第一大股东荆州市恒丰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恒丰”)通知:荆州恒丰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全部1700万股股份办理了股权解除质押手续并对其中25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06%)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质押解除情况2012年6月1日,荆州恒丰将其所持1700万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权质押给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借款担保(详见2012年6月1日公司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湖北博盈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一大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15)。

股权质押双方于2013年5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1700万股股权解除质押手续。

二、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的情况三、股东进行约定购回式交易前后持股情况四、其他相关说明1、上述交易符合《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对应的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提案、表决等股东或持有人权利,由证券公司按荆州恒丰的意见行使。

3、待购回期间,标的股份产生的相关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债券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等)归属于荆州恒丰,由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以下简称“申银万国”)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荆州恒丰;标的股份发生配股的,申银万国应在指定时间内将配股权划转至荆州恒丰证券账户;标的股份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和配售债券的,申银万国不得行使优先认购权,荆州恒丰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记日(R 日)的前一个交易日(R-1 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该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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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公告编号:2011-017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冻结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中国远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远大,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5,085,3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08%)将其持有的本公司部分股份16,000,000股(占本公司股份总数的7.9%,占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21.3%)质押给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8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质押冻结手续。

公司现接到中国远大的通知,因银行贷款到期已归还,上述质押冻结的股份已经于2011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了解除质押冻结手续。

截止到本公告日,中国远大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无质押冻结股份。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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