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再审重审太“任性”,最高法立规矩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正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再审案件的暂行规定(2000年11月1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1次会议通过)为了规范再审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理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再审案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一般原则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事实为依据,经法律为准绳,做到有错必纠。
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申诉再审案件实行立审分立的原则,对申诉和申请再审的立卷复查及立案由立案庭负责,再审案件的审理由审监庭负责。
第三条申诉审查和再审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一般先由作出生效判决和裁定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诉案件,一级法院原则上只再审一次,但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除外。
第四条再审案件坚持从严控制与确保权相结合的原则。
既要防止对再审案件立案的随意性,影响裁判的稳定性,又要避免标准过严,损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利于审判监督工作。
第五条人民法院办理再审案件应当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不论从何种渠道转来的申诉和再审案件,都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公正裁决。
第六条再审案件的立案审查一般应组成合议庭先举行听证;再审案件的审判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一般应开庭审理。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包括原二审是抗诉案件的)一律开庭审理,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章再审案件的立案第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庭应当登记立案,待有关卷宗材料齐备后,移交审监庭依法审理:(一)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二)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三)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提审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问题的规定为了及时有效维护各⽅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进⼀步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提⾼审判监督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上级⼈民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等规定审查当事⼈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再审。
不得因指令再审⽽降低再审启动标准,也不得因当事⼈反复申诉将依法不应当再审的案件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条因当事⼈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般应当由裁定再审的⼈民法院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的,最⾼⼈民法院、⾼级⼈民法院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四)项、第(五)项或者第(九)项裁定再审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三)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情形。
⼈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民法院审理,具有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第(五)项规定情形之⼀的,可以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
⼈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九⼗⼋条第⼆款裁定再审的,应当提审。
第三条虽然符合本规定第⼆条可以指令再审的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提审:(⼀)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三)原审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四)原审⼈民法院对该案⽆再审管辖权的;(五)需要统⼀法律适⽤或裁量权⾏使标准的;(六)其他不宜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情形。
第四条⼈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审理再审案件,发现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般应当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但原审⼈民法院未对基本事实进⾏过审理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
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的,上级⼈民法院不得以基本事实不清为由裁定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
发回重审、再审、申诉问题一、发回重审(一)依据1、《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2、《民诉意见》第18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182条规定:“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3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第185条规定:“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与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一并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第188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迳行判决、裁定:(1)一审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的案件;(2)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案件;(3)原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
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试⾏)为加强审判监督,规范再审⽴案⼯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了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
店铺⼩编整理如下,⼀起来看看吧!最⾼⼈民法院关于规范⼈民法院再审⽴案的若⼲意见(试⾏)第⼀条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对本院或者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案条件的,应当决定或裁定再审。
⼈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提出抗诉的,应当再审⽴案。
第⼆条地⽅各级⼈民法院、专门⼈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下⼀级⼈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三)上级⼈民法院指令再审的;(四)⼈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
第三条最⾼⼈民法院负责下列案件的再审⽴案:(⼀)本院作出的终审裁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级⼈民法院复查驳回或者再审改判,符合再审⽴案条件的;(三)最⾼⼈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四)最⾼⼈民法院认为应由⾃⼰再审的。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判,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案复查,经复查认为符合再审⽴案条件的,可以决定或裁定再审。
第五条再审申请⼈或申诉⼈向⼈民法院申请再审或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再审申请书或申诉状,应当载明当事⼈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书,经过⼈民法院复查或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三)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或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录、证⼈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需要⼈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申请再审或申诉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民法院不予审查。
第六条申请再审或申诉⼀般由终审⼈民法院审查处理。
再审和重审的区别
再审和重审的区别在司法领域中,再审和重审是两个常见的诉讼程序。
虽然这两个术语听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它们在法律程序和效果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再审和重审的区别。
一、定义再审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当一方或双方对原判决结果不满意时,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过程。
再审一般是在判决已经生效之后进行的,目的是为了修正或撤销原判决。
重审是指在司法案件中,当一方或双方对原判决结果不满意时,通过特定的诉讼程序请求重新审理案件的过程。
重审一般是在判决尚未生效时进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全面的审查,以确定是否有错误判决。
二、请求条件再审的请求条件相对较为严格。
一般来说,再审请求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1)证据不足或者证据存在新的充分证明原判决错误的情况;(2)原判决违反了法律规定;(3)原判决所依据的裁判是无效的;(4)原判决的执行产生了严重后果;(5)因送达程序不当等原因导致一方无法行使申诉权。
再审请求需经过法院审核,符合条件方可获得再审裁定。
重审的请求条件相对较宽松。
当一方或双方对判决结果有异议时,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申请重审。
重审申请一般需要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法律观点,并且有足够的理由证明判决结果可能存在错误。
相对于再审的条件,重审的请求条件相对宽松。
三、程序再审的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初审和终审。
初审是指再审裁定生效后,由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终审是指在初审的基础上,对再审判决结果进行复核。
再审的程序步骤与普通的审判程序相似。
重审的程序相对简单。
当申请人提出重审申请后,上级法院会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如果受理申请,上级法院将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重审的程序一般会比再审的程序要简化。
四、效果再审的效果在于修正或撤销原判决。
如果再审的结果是认定原判决存在错误,则再审裁定将代替原判决生效,并且对案件进行再审判决。
再审的结果可能会对原判决的法律效力和案件的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重审的效果在于重新审理案件,对案件的结果进行全面的审查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指南为依法保护当事人正确行使民事申请再审权利,维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一、哪些民事案件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一条当事人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条下列情形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二)当事人将生效判决、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案件;(三)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四)再审申请被驳回的案件;(五)再审判决、裁定;(六)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的案件。
二、当事人可以对哪些裁定申请再审?第三条当事人可以对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符合本指南第一条规定的下列裁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一)不予受理的裁定;(二)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哪些人可以申请再审?第四条再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判决、裁定、调解书列明的当事人;(二)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所提出的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的案外人;(三)上述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死亡或者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继者。
四、民事申请再审应当在何时提出?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再审的规定
再审的规定再审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进行重新审查,以纠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或不合法情形的一种司法程序。
再审程序是司法保障公正、公平的重要手段,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途径。
再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再审的申请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再审的申请条件包括:再审申请人为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再审申请依据充分且确实;再审申请符合法定期限等。
申请人必须提供足够的证据和合理的理由,以支持再审的请求。
二、再审的审理机关。
再审的审理机关一般为上级法院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其他法院。
再审案件的审理机关应当具有更高的司法独立性和公正性,以保证审理程序的公正、公平。
三、再审的程序。
再审程序一般包括再审申请的提起、审查、公告等程序。
再审申请一般需要提供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再审程序应当进行公开审理,当事人享有申请公开审理的权利。
再审审理的程序要求严格,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以确保审理的合法性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再审的效力。
再审程序结束后,再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再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取代原判决,成为新的法律依据。
当事人应当按照再审判决的内容执行,并且具备相应的救济途径,如申请执行、上诉等。
再审是我国司法程序中的一种重要保障机制,它使当事人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并通过再审程序修正原审判决中的错误或不合法情形。
再审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体系,促进社会公正和法治建设的进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对案件发回重申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
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
释〔2002〕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
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民事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重审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因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自行发现原判决存在错误,依法重新审理的案件。
民事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从民事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依据以及具体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事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正原则民事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公正原则,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公正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民事重审案件时,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全面审查证据,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2. 法律适用原则民事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即依据法律规定审理案件。
法律适用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民事重审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擅自变更法律条文或者扩大、缩小法律适用范围。
3. 事实认定原则民事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事实认定原则,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
事实认定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民事重审案件时,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全面审查证据,依法认定案件事实。
4. 法律效果原则民事重审案件的法律适用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原则,即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效果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民事重审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
三、民事重审案件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事重审案件法律适用的基本依据。
其中,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裁定再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民事重审案件法律适用的具体依据。
其中,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再审的,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裁定再审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
最高院关于再审的规定
最高法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法发〔200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为依法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人民法院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就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第一条当事人或案外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寄地址;(二)原审法院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五)受理再审申请的法院名称;(六)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条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二)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三)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四)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1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6日公布了《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7号,以下简称《规定》)。
为便于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对《规定》的制定背景作如下说明:(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07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民事审判监督类案件的裁判结果出现了两种不好的走势:一是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但指令再审案件审理后改判的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二是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甚至超过50%,但过半数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对此,出现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这些负面评论,以及少量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对司法公信和权威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和次数”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规定》是这一改革任务的阶段性成果,主要是通过严格规范民事案件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规范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的条件和次数”的改革任务,并没区分刑事、民事、行政不同案件,对发回重审也没有区分二审、再审不同程序。
最高院再审立案须知
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0-04-27 00:29:00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再审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再审申请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按照再审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1)再审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自然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地及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名称、住所地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方式;(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申请再审所依据的事由;有多项事由的,应逐项列明;(4)撤销或者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的具体诉讼请求;(5)申请再审事由以及再审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证据;(6)受理再审申请书的法院名称;(7)再审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
7、除再审申请书外,再审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法律文书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4)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
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规定第⼀条为依法保障当事⼈的申诉权利,规范⼈民法院的审判监督⼯作,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和最⾼⼈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我市两级法院审查申诉和申请再审以及审理再审案件的各项程序。
第三条申诉和申请再审程序应当遵循有限、效率和⽴审分离原则。
第四条申诉是指当事⼈、当事⼈的法定代理⼈及其近亲属认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刑事裁判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效裁判的诉讼⾏为。
第五条申请再审是指当事⼈、当事⼈的法定代理⼈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认为⼈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民事、⾏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和调解确有错误,请求撤销、变更⽣效裁判的诉讼⾏为。
第六条刑事案件申诉的期限从判决⽣效之⽇起⾄被告⼈刑罚结束之⽇后两年。
民事、⾏政案件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法律效⼒后两年内提出。
第七条申诉或申请再审应当向作出⽣效裁判的⼈民法院提出。
作出⽣效裁判的法院为基层法院,当事⼈直接向中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的,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第⼋条当事⼈向同⼀⼈民法院只能提出⼀次申诉或申请再审。
当事⼈对驳回申诉或申请再审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再审:(⼀)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裁判的;(三)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盾的;(四)原裁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的;(五)原裁判依据的主要事实被变更或撤销的;(六)同⼀法律事实或相同法律关系在实体处理上出现了两个以上互相⽭盾⽣效判决的;(七)原裁判适⽤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以影响裁判公正的;(⼋)原裁判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利益的;(九)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审判⼈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民事再审纠错职能提升原审审判质量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民事再审纠错职能提升原审审判质量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字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纪要〔2019〕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化民事再审纠错职能提升原审审判质量的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纪要〔2019〕4号)切实解决民事再审环节发现和纠正生效裁判的突出问题,是大力推进民事审判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监督指导,强化民事再审依法纠错职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民事审判质量,结合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1.全面发挥民事再审纠错职能作用。
民事再审重在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
民事再审是衡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审审判质量的标尺和底线。
各级法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民事再审结果的汲取和应用力度,建立健全以民事案件再审情况为重要标准的综合评价和责任追究工作机制,既保障民事再审自身严格依法纠错,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又切实预防错误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原审审判质量,提升司法公信力。
2.完善民事再审启动和裁判决策机制。
除检察院抗诉以外的民事再审审查案件,合议庭意见拟提起再审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本院再审的民事再审案件,出现新的证据可能推翻原裁定再审事由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提交法官会议讨论的案件,合议庭意见与法官会议意见一致的,依法作出裁判;合议庭意见与法官会议意见不一致,经合议庭复议后不同意法官会议意见的,应当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3.建立个案审判监督指导常态机制。
民事再审案件拟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必要时应当听取原审人民法院的意见,案件审结时应当制作《审判监督意见书》并反馈原审人民法院院长。
《审判监督意见书》应总结原审存在的主要错误以及需改进的主要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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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是什么
再审申请立案最新规定是什么截至2024年2月,暂时未发现涉及再审申请立案的最新规定,但以下是近年来涉及再审申请立案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4年修订)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再审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年修订)该规定明确了再审申请立案的程序和条件:(1)被申请再审的判决为终审判决;(2)再审请求必须是以事实、法律为依据;(3)再审案件应当提交对判决结果具有重要影响的新的事实和证据;(4)再审请求应当提出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5)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又不能确认新的事实,能以其他证据证明原判决错误的,即使超过了六个月期限,也可以再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年修订)该规定对再审民事案件的具体情形进行了细化和补充,明确了再审案件立案的程序和条件:(1)再审案件应当审查终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禁止提交和未提交的证据,对于可以提交的证据要求提供;(2)对于需要民事诉讼参与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应当加以审查,及时调取或者核实;(3)对于经上级法院驳回的再审请求,下级法院不得再次驳回;(4)再审裁定准许再审的,指定受理法院应当在一审再审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的申请,确定再审由合议庭审理还是由审判员单独审理。
总结起来,根据我所了解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再审申请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且结果重大影响、第三人提出新证据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违法需要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等。
此外,在再审申请立案的过程中,对于证据的提交和审查也有一定的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规定可能因为时间的推移以及法律修订而有所改变,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再审发回重审原一二审法院再次违法审判怎么办还可以申请再审吗
再审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再次违法审判怎么办还可以申请再审吗对再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不可以申请再审了。
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被再审发回重审后,原⼀⼆审法院再次做出的判决⽣效后,当事⼈
是不可以在申请再审的了。
这⼀规定,来源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及最⾼法院的司法解释。
我国现⾏民事诉讼法第⼆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检
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应当在三个⽉内进⾏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
诉的决定。
当事⼈不得再次向⼈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仅看本条规定,⽤词为“可以”,其实实践中不然。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条规定,当事⼈申
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三)在⼈民检察院对当事⼈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提出申请
的。
前款第⼀项、第⼆项规定情形,⼈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
或者抗诉,但因⼈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除外。
本解释规定的很清楚,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再审申请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此情形下,当事⼈可以向⼈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申请抗诉。
再审有什么法律规定
再审有什么法律规定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法律效⼒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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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有什么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计算⽅法规定《民事诉讼法》下列法律条⽂中:第⼀百九⼗⼋条法院决定再审各级⼈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民法院对地⽅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民法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民法院再审。
第⼀百九⼗九条当事⼈申请再审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申请再审的,不停⽌判决、裁定的执⾏。
《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再审理由当事⼈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的,⼈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书⾯申请⼈民法院调查收集,⼈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员没有回避的;(⼋)⽆诉讼⾏为能⼒⼈未经法定代理⼈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因不能归责于本⼈或者其诉讼代理⼈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三)审判⼈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2002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有关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4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1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对人民法院将民事案件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的,对同一案件,只能发回重审一次。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仍有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同一案件进行再审的,只能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只能指令再审一次。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再审判决、裁定需要再次进行再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提审。
上级人民法院因下级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而指令再审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三条同一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同一案件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
前款所称“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一次”不包括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审查后用通知书驳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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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案件一律提审文/周斌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于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司法解释通过严格规范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标准,来解决指令再审和再审发回重审的‘任性’问题,确保再审程序充分发挥依法纠错功能,及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介绍说。
司法太“任性”老百姓不满意据统计,近年来,对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启动再审的方式中,指令再审的比例逐年升高,从2007年的20%左右上升到2013年的60%左右,而改判比例却从33%下降到23%。
再审发回重审的比例从5%上升到15%以上,有的法院甚至超过50%,而过半发回重审案件裁判结果与原先相同或基本相同。
“这导致了一些负面评论:当事人认为上下级法院互相推诿、裁判矛盾;下级法院认为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标准不一、质量不高;上级法院认为下级法院有错不纠。
”上述负责人说,这些负面评论,以及个别案件多次发回、反复再审的情况,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和权威。
为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随意性较大的问题,最高法将“严格规范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指令再审的条件”作为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的一项重点任务。
司法解释也孕育而生。
与其他司法解释相比,此次的司法解释有一大特点:对审判纪律及责任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负责人解释说,民事诉讼法对审查启动再审标准、裁定再审方式、再审发回重审标准等都有原则性规定,如审查启动再审方式,民诉法的精神是以提审为原则,2008年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更是明确“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事由成立的,一般由本院提审”。
但实践中指令再审成为首选方式,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要求相悖。
“因此,除了制定有关标准外,还要强调审判纪律,确保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得到严格执行。
”这位负责人说。
划清提审与指令再审区分线数据显示,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法院提审案件再审纠错率一般都高出指令再审案件10个百分点。
这表明,提审比指令再审更有利于再审纠错。
为此,司法解释明确,启动再审以提审为原则,划清了提审和指令再审的区分线:法院依职权裁定再审的案件一律提审;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案件,以提审为原则;因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接受抗诉的法院再审;对可能影响再审纠错效果的情形,进一步排除指令再审的适用。
该负责人说,六种情形不适用指令再审,即对原判决、裁定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后作出的,或是系经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以及原审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等。
这位负责人相信,司法解释对指令再审例外情形的规定范围小、界定清晰,指令再审今后将不至于被滥用。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指令再审、发回重审时习惯附内部函说明,而这么做既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也不符合各级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要求。
因内部函的意见不需要承担责任,还容易诱发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随意性。
为此,司法解释要求,指令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要阐明具体理由,并进行公开。
不得因信访而降低再审标准司法实践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感受:指令再审标准相对较宽、提审标准相对较严,指令再审容易、提审难。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造成这一局面,一方面有法院工作机制本身的原因,另一方面,原信访化解机制造成民事审判监督案件裁判“变形”。
为了减轻信访压力,有的法院更愿意对有信访因素的案件选择指令再审、发回重审,一些不具备再审事由的案件可能会启动再审,或者再审案件可能会因此不当裁判。
针对这一问题,司法解释强调启动再审应回归法定标准,不得因指令再审和信访等因素而降低相关标准。
为防止随意发回重审,司法解释依法从严界定了再审发回重审的适用标准。
考虑到民事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中,以事实方面的原因发回重审的占71%,司法解释对事实方面的原因进行严格限定、明确,“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以“通过庭审认定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为原则,以发回重审为例外,同时规定,对“认定事实错误的”不得发回重审。
在程序方面,司法解释明确只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才是发回重审的理由。
一审程序合法,二审程序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的,因再审以二审程序审理,可以弥补原二审程序中的程序问题,因而不得发回重审。
“原审程序中已经发回重审
过的案件,再审中发现该案仍具有必须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的,不得再发回原第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该负责人指出。
实现当事人纠纷一次性解决审判监督程序解释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司法解释对此作了调整,抗诉案件不再限于检察机关支持的范围,而且还要求对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再审请求也一并审理和裁判。
“这一调整,实质是强调再审应覆盖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全部争议。
”该负责人表示,再审程序的主要职能是依法纠错,再审是最后的审判程序,需要对诉争的矛盾纠纷作最终、实质性的解决,才更可能实现“再审不再”,避免无限再审,因此覆盖全部争议,对被申请人提出的有关诉求一并审理和裁判,以免“按下葫芦浮起瓢”。
对于“再审发回重审意味着诉讼活动推倒重来”的说法,这位负责人回应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原诉讼程序中的相关讼主张、质证及辩论意见,仍对其有约束力;再审案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变更其原先主张需要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理由不成立或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并非是‘另起炉灶重开张’,而应该是原有诉讼程序的继续”。
因此,司法解释明确,再审发回重审案件原则上仍应当围绕当事人原诉讼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和提出反诉的,只有在4种特殊情况下才予准许,即原审未合法传唤而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发生变化致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增加的诉讼请求和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其他情形。
(转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