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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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
正义补偿问题是资源正义分配问题。做好正义补偿要求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损害其他社会成员的感情。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平等理论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在“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问题上持不同观点,究其原因是二者在人与人之间的自然义务的假定上存在根本区别。而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正义补偿方案在理论上无法满足真正做好正义补偿的要求。
标签:正义补偿;自由主义平等理论;自由至上主义
1986年,我国首次制定贫困户的贫困标准,后随物价不断调整。同年起,我国陆续确定了331个重点扶持贫困县,后又进行了三次调整。随着国务院发布《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扶贫转向精细化。扶贫政策需要公共财政转移支付的支持,而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撑。扶贫政策的转变指向了在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过程中的人性化、精准化要求。社会保障问题本质上是社会资源分配问题,而建立人性化和精准化的社会保障体系即是要确保社会资源分配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国家和社会在进行资源分配时要实现全体成员基本生存保障、社会福利等与国家和社会发展的并驾齐驱,就要在对社会中的受损者和弱者进行补偿时,既让受损者获得补偿又不会损坏社会成员的感情,保证资源的正义分配。因此,首先应解释的问题是:为何社会应该进行补偿?其次,社会如何实现正义补偿?罗尔斯与诺齐克对此类问题持不同的观点,分属于不同的理论流派。
一、自由主义平等理论与自由至上主义的分歧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分歧的根本
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中的平等主义者要求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应该对处于劣势的人进行社会补偿,同时要求政府介入资源分配过程。而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至上主义者强调财产权等自我所有权的不可侵犯。此外诺齐克推崇一种“最弱意义的国家”即最弱的政府,这种政府无权对人们的财产提出要求,政府只具有保护性功能,承担一种“守夜人”的职责。在论证各自的理论时,罗尔斯假设人们在处于无知之幕的原初地位之下完成社会契约,诺齐克则追溯一种初始获得的正义性和之后的转移正义性。罗尔斯与诺齐克都追寻一种初始状态,对初始状態的不同假定使得最终的结论大相径庭。然而,初始状态更大程度上是作为一种论证各自观点的工具,而非观点针锋相对的本质所在。罗尔斯与诺齐克分歧的根本来自于隐藏在初始状态假设中人与人之间自然义务的假定。
(二)罗尔斯关于人与人之间自然义务的假定
罗尔斯相信康德认为的:“人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当他的行为原则可能是作为对其本性最准确的表现而被他选择时,他是在自律行动的。他所遵循的原则之所以被选择,不是因为他的社会地位或自然禀赋,也不能用他生活
在其中的特殊社会以及他恰好需要的特殊事物来解释。现在,无知之幕使原初状态中的人不具有那种使他能够选择他律原则的知识。各方完全作为仅知道有关正义环境的知识的自由和平等的理性人而达到他们的选择”[1]。罗尔斯要求处于无知之幕下的原初地位的契约各方,作为自由和平等的个体考虑他人的需要。罗尔斯通过契约论策略,用道德的平等取代了身体的不平等。要求每个个体都对他人的需要进行考虑,使得道德平等的个体之间存在一种自然义务,而这种自然义务源自于尊重每一个类似于自己的个体。
(三)诺齐克关于人与人之间义务的假定
诺齐克提出持有正义的三个主要论点:持有的最初获得、持有的转让、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2]。诺齐克认为,只要最初的获得是正义的,那么后继发生的转让就是正义的,任何人都无权对他人的正义持有提出要求。由于持有转让的正义性和对持有中的不正义的矫正取决于初始获得的正义性,诺齐克为自由至上主义的初始获得的正义性问题进行了辩护。在对这个问题进行回答时,诺齐克借鉴了洛克对于“圈地运动”的看法。诺齐克认为,为了避免“公地悲剧”,对土地进行私人占有是理性的,从而对于土地的初始占有就是理性和正义的。在初始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可能进行私人占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一种利益竞争,而获得私人占有则取决于个体本身的力量。进一步,诺齐克将最初的世界视为无主的,只要一个人不使他人的情况恶化,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获得对于极不平等的世界份额的绝对权利。①与罗尔斯相反,诺齐克用一种身体的不平等决定初始的正义分配,人与人之间不存在自然义务,而是存在一种优胜劣汰的法则。
(四)罗尔斯与诺齐克关于自然义务假定的吸引力
然而,诺齐克这种初始获得的正义性却是不成立的。相比于无主世界的共同拥有中每个个体的情况,私人占有显然能够使一部分人过得更好,另一部分人不会过得比原来差。可是诺齐克没有提出哪一部分确定的人可以进行这样的私人占有,也即是说,每一个人都可能进行这样的私人占有。那为什么在占有变更的情况下,境况的对比基础是无主共有时的个体境况呢?事实上,如果以每个人都可能进行那样的私人占有的情况下的境况作为对比基础,那初始占有只会使每个人的情况恶化,初始获得就并不具有正义性。在初始情况下,每个人都有可能进行私人占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变成一种利益竞争,而获得私人占有则取决于个体本身的力量。相比于诺齐克,罗尔斯关于人与人之间自然义务的假定更具吸引力。按照罗尔斯的理论,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也将获得资源,资源将有可能被大部分人掌握,大部分人可以过得更好,人与人之间可以建立信任的基础。而诺齐克的理论则会缔造少数的特权和精英阶层,社会资源会倾斜于少数群体,大部分人的境况不会好转,也会因为资源的竞争而使得人与人之间剑拔弩张。而按照自由主义的平等理论,又应该怎样实现社会资源分配中的正义补偿呢?
二、自由主义平等理论的正义补偿
(一)罗尔斯的差异原则
罗尔斯在《正义论》初步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它们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依系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按照罗尔斯的设想,这些原则适用于社会中权利与义务的分派,能够调节社会的经济利益分配。随着罗尔斯以带有无知之幕的原初地位的假设的论证,他将自己的正义原则调整为:“第一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平等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1]。其中,第二原则就是差异原则。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强调自由优先和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按照罗尔斯的差异原则,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要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即是社会分配要对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们进行补偿。但是,罗尔斯却没有回答清楚“谁是社会中的最少受惠者”这个问题,罗尔斯仅仅以人们的社会益品(自由与机会、财富与收入、自尊)来判断人们处于优势或是劣势,至少是不充分的。一个具体的例子,假如社会中每个人的社会益品份额是相同的,按照罗尔斯的观点,社会中没有人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即使是每个人的社会益品相同,当其中一个人智力或是身体不足时,他必须用一部分资源去弥补自己的不足,其实他是无法与其他人一样从相同份额的社会益品中获得相同的利益。更为奇怪的是,罗尔斯从一开始论证是从自然的不平等为出发点的,但是在最终的结论中却并没有将自然的这种不平等纳入判定社会最不利者的标准中。威尔·金里卡指出:“罗尔斯本人既为自然的不平等留下太大的影响空间,又为我们的选择留下太小的影响空间”[3]。
(二)德沃金的保险方案
罗尔斯拒绝对人们的自然劣势进行补偿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我们难以对自然劣势进行完全的弥补。一是那些处于自然劣势的人们,比如残障者,即使获得大量的社会资源进行治疗,也无法和其他人一样。二是当社会大部分资源投入处于自然劣势地位的人身上时,社会中其他人将获得很少的资源或是一无所得。基于此,德沃金假设处于无知之幕的“每个人都有同样的可能性受制于种种自然劣势”[3]。于是,人们也许愿意从自己所拥有的资源中抽取一定比例的份额去购买保险。
在真实世界中,与德沃金的保险方案相对应的就是税收和再分配。有可能存在这样一种状况,在现实中,一个国家中两个人在自然天赋和社会情况上相似的人,一个极其努力,他创造了更多的财富,却不得不缴纳大量税款;另一个工作平平,却可以靠着国家的转移支付过上和第一个人差不多的生活。于是,德沃金的方案存在这样一个问题:某些人仅仅因为自己的勤劳致富,就使得他们实际享受的保险好处不如他们在假想状况购买的保险带来的好处多。而有些人只是因為贪图享受的生活方式,他们实际获得的保险好处反而超过他们本应得的好处。
(三)自由主义的平等中正义补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