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筑节能统计表
1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1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报送单位(盖章)注:1.满足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包括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通过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和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
2.所有统计数据截至上报日期的上一月份。
3.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附件2 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自查报告(编写大纲)一、2016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年度工作目标及其落实情况二、2016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能力建设情况(包括机构、人员和制度建设)三、2016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宣传推广情况(包括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等的宣贯)四、2016年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督检查情况(包括专项检查和专项验收)五、主要经验及做法六、存在问题七、下一步工作计划注:相关情况的总结截至上报日期的上一月份。
附件3 2016年在建民用建筑项目一览表报送单位:(盖章)1.工程类型包括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2.项目类别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4-2.工程进度包括桩基、主体、装修。
-5-附件4 昆明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现场核查表昆明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专项检查现场核查表检查单位(盖章):检查日期:年月日附件5 2016年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项目一览表报送单位:(盖章)1.工程类型包括公共建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2.项目类别包括政府投资项目、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10-3.绿色建筑标准包括导则(《昆明市绿色建筑设计导则》)、地标(《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 53/T-49-2015))和国标(《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14))。
-11-附件6 现场核查基础资料清单-1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2.05.07•【文号】建办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建办科[2012]19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我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经报国家统计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统计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以下简称统计调查工作)是实施建筑节能行政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已纳入国家统计体系。
做好统计调查工作,是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面了解本行政区域民用建筑能源消耗状况和建筑节能工作进展情况,科学制定建筑节能规划、政策、标准,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制定建筑节能目标、实施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实施统计调查工作的重要性,认真组织贯彻和实施《报表制度》,全面推进统计调查工作的健康、有序进行。
二、明确职责分工《报表制度》明确我部负责全国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调查工作,分省市两级组织实施。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报表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统计调查工作实施方案,规范统计调查工作,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统计调查工作分工和相应的职责,有效保障统计调查工作的深入有序开展。
三、认真抓好统计数据审核与分析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管,采取逐级审核的方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同时要对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抽查,并设立通报制度,及时通报抽查情况。
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填报方式与途径
填报方式:网络填报、纸质填报
填报时间: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填报
审核与监督:对填报的数据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填报途径:通过能耗监测系统、节能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填报
填报责任人及职责
填报责任人:民用建筑所有权人或使用人
职责:负责按照规定要求填报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对建筑行业的影响与作用
推动建筑行业技术创新
增强建筑行业市场竞争力
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发展
提高建筑能效和节能水平
对节能减排的推动作用
促进建筑行业绿色发展: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能够推动建筑行业向绿色、低碳方向发展,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通过统计报表制度,可以更加精确地掌握建筑物的能源消耗情况,从而有针对性地进行节能改造和优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其他相关信息
报表的格式和要求
报表的审核和汇总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报表的报送和存档
报表的填报说明
04
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的填报要求
填报时间与周期
填报时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填报周期:每月、每季度、每年
报送时间: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能耗数据,每季度15日前报送本季度能耗数据,每年1月15日前报送上年能耗数据
报送方式:通过民用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系统进行在线填报和报送
信息化技术在建筑能耗和节能领域的政策支持 - 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 加强资金和人才支持 - 推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
- 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 加强资金和人才支持- 推动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发展
与国际标准的接轨与融合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建筑能耗和节能信息统计报表制度
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
附件1民用建筑能耗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2015年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目录总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部分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报表说明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报表目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调查表式........................................................................................................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 错误!未定义书签。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应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产权单位、热用户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总2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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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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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子单位)工程建筑节能概况表
选用厚度
(mm)
外墙保温材料
选用厚度
(mm)
外墙饰面材料
外墙面颜色
深色□ 浅色□
幕墙、窗玻璃材料
中空□
Low-E□
中空空气层(mm)
6A□9A□12A□15A>20A□
幕墙、窗框材料
铝合金□
塑钢□
其他□
普通□
断热□
冷热桥
技术措施
架空楼板
保温措施
墙体材料
外墙材料
内墙材料
遮阳措施
供热采暖、制冷系统
选用设备、产品情况
⒊验收不合格的,视其严重程度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或5.0.7条处理。
9
配电与照明节能工程
10
节能监测与控制工程
现场检测项目
检测结果
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
第一章
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
第一章
夏热冬冷地区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
质量控制资料检查结 论
共 项,经查符合要求 项,
经核定符合规范要求 项。
安全和
功能检验
(检测)报告
检查结论
共核查 项,符合要求 项,
经返工处理符合要求 项。
建筑节能推广应用产品名称
使用部位
使用数量
二、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
m2
太阳能光电应用面积
m2
可利用浅层地能资源
1、地下水 2、地表水 3、土壤 4、海水盖章)
项目负责人:
年 月 日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工程名称
层数
地下 层
地上 层
施工单位
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万元
“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共计安 排支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
万元
是否出台支持建筑节能的其他经济政策:
辖区各地级及地级以上城市“十一五”期间是否安排支持建筑节能专项资金:(有,请分别列出资金数)
4、建筑节能组织领导
是否成立建筑节能工作协调小组: (组长、参加部门、办公室所在单位)
万m2
执行50%及以上节能标准建筑面 积
太阳能光热应用面积
建筑面积/集热面积(万m2) 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装机容量
“十一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光热 建筑应用面积
建筑面积/集热面积(万m2)
“十一五”期间新增太阳能光电建 筑应用装机容量
可利用浅层地能资源
1、地下水 2、地表水 3、土壤 4、海水
浅层地能应用面积
万 m2
“十一五”期间新增浅层地能建筑 应用面积
五、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北方采暖地区填写,截至2010年12月)
城镇采暖居住建筑面积
万m2 其中:集中供热居住建筑面积
已完成供热计量及改造面积
万m2 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面积
% % 万m2 万m2 %
万m2 万m2 兆瓦 兆瓦 万 m2 万m2 万m2
万m2
城镇新增公共建筑面积
%
竣工验收阶段执行建筑节能设计 标准比例
万 m2
说明:本地区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比例由省级建设部门汇总本地区县级以上城市的统计情况后得出
三、既有建筑情况(截至2010年12月)
既有建筑总量:
万m2
城镇既有建筑面积 其中:公共建筑面积
四、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万m2
其中:居住建筑面积
附表:
地区名称:
一、基本情况
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7.17•【文号】建办科函〔2017〕491号•【施行日期】2017.07.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建办科函〔2017〕49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按照国务院《“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统一部署,我部于2017年4月组织对2016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2016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国务院确定的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作重点,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政策措施,强化技术支撑,严格监督管理,推动各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全面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累计建成节能建筑面积超过150亿平方米,节能建筑占比47.2%,其中2016年城镇新增节能建筑面积16.9亿平方米;全国城镇累计建设绿色建筑面积12.5亿平方米,其中2016年城镇新增绿色建筑面积5亿平方米,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超过29%;全国城镇累计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面积超过13亿平方米,其中2016年完成改造面积8789万平方米;全国城镇太阳能建筑应用集热面积4.76亿平方米,浅层地热能应用建筑4.78亿平方米,太阳能光电装机容量29420兆瓦。
全国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16年完成公共建筑能源审计2718栋,能耗公示6810栋,对2373栋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监测,实施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面积2760万平方米。
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总体上看,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各项重点工作正在有序推进,并在“十三五”开局之年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仍存在工作进展情况不均衡、质量水准有差异等问题。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
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民用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报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8年2月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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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表
附件2: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表一、城镇民用建筑基本信息统计基层表所属行政区名称:_ _ _省(自治区、直辖市)__ _地(区、市)__县(市、区)__ _街道(镇)单位负责人: 统计负责人: 填表人: 报出日期:20 年 月 日说明: 1、建筑类型D : 应填写数字代码1、2、3或4, 1表示居住建筑,2表示中小型公共建筑, 3表示大型公共建筑,4表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2、建筑功能E :中小型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填写1~4的数字代码, 1表示写字楼建筑,2表示商场建筑,3表示宾馆饭店建筑,4表示其他建筑; 3、供热方式F :应填写数字代码1、2、3, 1表示集中供热, 2表示分户采暖,3表示无; 4、供冷方式G :应填写数字代码1、2、3, 1表示集中供冷, 2表示分户供冷,3表示无;5、所执行的建筑节能标准H :当年内完成竣工验收的新建建筑填写,其他建筑不需填写。
应填写数字代码0、1、2或3,没有执行节能标准填0,执行节能50%标准填1,执行节能65%标准填2,执行节能65%以上标准填3; 6、表中1、2栏数据取整数。
表 号:城镇节能基 1 表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 7号 有效期至: 2012 年 1 月二、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基层表表号:城镇节能基 2 表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 7 号有效期至:2012 年 1 月说明: 1、表中108项“其他能源”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本表没有列出的其他能源的类型和相对应的能耗计量单位;2、表中110、111项由采用集中供热(冷)并装有热计量装置的建筑填报,没有安装计量装置和未采用集中供热(冷)形式的不需填报;“建筑供热单位”、“建筑供冷单位”填写为建筑提供集中供热(冷)的单位名称。
3、表中104~115项数据取整数。
三、城镇民用建筑能耗信息统计台帐表号:城镇节能台 1 表制表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国统制[2010] 7号有效期至:2012 年 1 月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填表人:填表日期:20 年月日说明:1、具有逐月数据的,应填写本报表。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乌鲁木齐市建委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市建委制订了《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2014年4月28日附件:乌鲁木齐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确保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效果,扎实推进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高建筑品质,根据《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的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节能改造”)是指对未达到二步节能要求的既有建筑实施外围护结构、室内供热计量及温控、热源及供热管网平衡节能改造。
第四条节能改造本着“政府引导、单位配合、居民自愿”的原则,鼓励结合老旧小区改造、供热系统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修缮项目等同步实施节能改造,优先热源或供热站的成片集中改造。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情况统计表.doc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年月日
新建面积(万平
方米)
其
中
居住建筑
面积
安装热
计量面积
(万平方米)
其
中
居住建筑
面积
公共建筑
面积
公共建筑
面积
新建建筑供热计量情况统计表(二)
序号
工程名称
建筑面积
户数
建筑节能标准
计量
方式
收费方式
产品
名称
生产厂家
销售单位
说明:本表请地州市汇总后上报。电子版请在建设网“城市建设”里下载。
附件二:既有建筑热计量改造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单位:时间:年月日
08年已改造面积(万平
方米)
其
中
既有居住建筑改造面积
其中
既有居住节能建筑改造面积
08年应改造热计量面积
(分配指标)
其
中
居住建筑
面积
既有居住非节能建筑改造面积
既有公共建筑改造面积
其中
既有公共节能建筑改造面积
公共建筑
面积
既有公共非节能建筑改造面积
供热企业数量(个)
换热站数量(个)
热计量总面积(万平方米)
热源热网热计量改造面积(万平方米)
年耗煤量(万吨)
备注
热源热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情况统计表(二)
序号
供热企业名称
供热能力(兆瓦)
换热站数量(个)
供热面积(万平方米)
热计量面积(万平方米)
热源热网热计量改造面积(万平方米)
年耗煤量(万吨)
说明:1、本表(一)为地、州、市总数,请汇总上报;2、本表(二)未做改造的企业不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1【VIP专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自治区供热计量改革,提高社会节能意识,降低建筑能耗,促进节能减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开发、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供热节能与建筑节能改造的单位和供热单位、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新建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应当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不具备供热计量条件的既有建筑,应分步骤实施建筑节能及热计量改造并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第四条新建建筑和实施节能改造的既有建筑应当严格按照自治区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导则、标准等要求进行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确保供热系统安装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控装置,具有实现供热量自动控制和能耗统计功能,具备分户供热计量收费的条件。
第五条新建建筑的计量装置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费用纳入房屋建造成本。
既有建筑,实施热计量改造的设备购置、安装、检定等改造费用由财政、产权单位、热用户和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改造费用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第六条在新建建筑规划设计阶段或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方案制定阶段,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应当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热计量装置分项工程建设专项合同》,并在合同中确定供热计量方式,明确以下内容:(一)建筑物热力入口、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二)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单位的建筑节能质量责任;(三)供热单位采购供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的责任、费用、管理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开发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将确定的供热计量方式及相关事项分别列入房屋销售合同和供热用热合同。
第七条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造成不能实现供热计量和影响供热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建筑节能改造责任单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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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注:表格不够可加页
表5建筑采暖统计表单位:万m2
地区名称
时间
供热总面积
不同热源形式供热面积
不同采暖形式供热面积
热电联产供热面积
锅炉集中供热面积
锅炉分散供热面积
壁挂式燃气炉
其它形式
散热器采暖
地板热水采暖
电辐射采暖
其它形式
总面积
住宅
公共建筑
总面积
住宅
公共
建筑
地面
墙面
地州
2006年
设市城市
2006年
总面积
其中公共建筑
其中居住建筑
建筑总面积
其中公共建筑
其中居住建筑
建筑总面积
其中节能50%面积
建筑总面积
其中节能50%面积
建筑总面积
其中节能50%面积
建筑总面积
其中节能0%面积
建筑总面积
其中节
能50%面积
建筑总面积
其中节能50%面积
地州
设市城市
县城
表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统计表
地区名称
时间
已改造工程项目名称
新疆建筑节能统计表
填报单位负责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表1民用建筑节能情况统计表单位:万m2
地区名称
时间
民用建筑
既有建筑改造情况
建筑
总面积
其中公共建筑
其中居住建筑
既有建筑总面积
其中公共建筑面积
其中居住建筑面积
其中按节能50%已改造公共建筑面积
其中按节能50%已改造居住建筑总面积
建筑
总面积
2006年
2006年
县城
2006年
2006年
2006年
2006年
2006年
2006年
2006年
2006年
已采用温控热计量的工程(小区)名称建ຫໍສະໝຸດ 面积(万m2)所在地
应用量
采用温控热计量的工程(小区)运行情况(另附文字资料)
注:表格不够可加页
其中节能50%面积
建筑
总面积
其中节能50%面积
1
2
3
4
5
6
7
8
9
10
地州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设市城市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县城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截止2005年年底以前
说明:各项指标相互关系:1=2+4 6=7+8 1-6=3+5 3项包含9项5项包含10项
表22006年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统计表单位:万m2
地区名称
当年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民用建筑
当年开工的民用建筑
当年竣工的民用建筑
建筑总面积
其中公共建筑
其中居住建筑
建筑
建筑面积
(万m2)
改造内容
改造资
金来源
外围护
结构
室外
管网
温控
热计量
空调、照明
其它
截止2005年年底
2006年
说明:改造内容中改造的√,打未改造的打×;表格不够可加页
表4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统计表
地区名称
时间
示范工程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
(万m2)
节能率(65%及更低)
示范级别(国家级、自治区级)
是否
验收
截止2005年年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