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辨析中国民法的发展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
浅论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不同点和相似之处摘要:法律文化是理解法律制度与法律行为的关键。
所有对法律文化的类型划分中,中、西法律文化是一个最基本的划分。
通过对中西方传统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能够发现二者的不同和相同点。
本文将从中西传统法律文化关于法的语义、法的地位、法的作用这三方面,比较二者的不同,以及简要概括二者的相似之处。
关键词:中国西传统法律文化差异根据现有的文献材料看,在国外,美国法学家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人们对待法和法律制度的态度、信仰、评价、思想和期待”。
很多日本学者倾向于把法律文化理解为以法律意识为核心、包括法律意识、法律制度和设施在内的社会文化现象。
在长期的历史演进中,由于地理条件、经济生产方式、宗教影响等因素的不同,中国和西方国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法律文化。
这使得二者的法律发展自诞生时,就走上了两条完全相反的道路。
一、中西传统法律文化中关于法的语义差异中国的法,虽然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主要内容,在商代是刑,在春秋战国是法,而秦汉以后是律,但不管是刑、法、还是律,它们三者的核心都是刑事法律,包含的内容是刑法和刑罚,都不含有权利和正义的含义。
在西方,能译作“法”的拉丁语词汇很多,但它们共同的基本含义有三:一为法,二为权利,三为正义。
这个词一开始就把法、正义和权利紧紧联系在一起。
在西方,“法是公正的艺术”。
透过中文“法”与西文“法”之间语义的差别,我们可以看出中西对法的价值取向和历史背景的不同。
在中国,法不意味着权利,因此中国传统法律缺乏权利文化,人们不知权利为何物。
在中国人看来,法律要么是纯义务的规定,要么是暴力统治工具,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非理性的。
而西方则具有悠久的权利文化传统,他们崇尚法律,他们认为法律是保护人的权利的工具,他们讲求诚实信用原则,他们对待法律的态度是理性的。
我们从法的语源分析,可以看出东西方权利义务观念的不同导致对法律态度的不同,因而西人在积极主动的权利斗争中求利益,中国人则在被动或被迫的义务风险中求利益。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试论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是一门广泛而复杂的研究领域。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起源和发展。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起源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差别。
西方法律文化的发展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文明、封建制度以及现代民主法制的演进过程。
而中华法律文化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夏商周等古代朝代,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较为深厚。
西方法律文化更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而中华法律文化更强调家族、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第二,法律体系。
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是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权威性、官僚主义、立法为主,重视法典体系和纠纷解决程序。
而中国则属于大陆法系,特点是法律主体既有国家权威性,也有家庭、部族、社会集体等权威性,重视宗法纲常和司法裁判的作用。
第三,法律原则。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维护个人权益和自由,倡导法律平等和法治原则。
西方法律注重保护个人的权利,强调契约精神和市场经济原则。
与此相对,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平等和公平,注重家族、群体、社会稳定的利益。
中国法律文化中的关系观念也更加突出,注重维护社会和谐和道德秩序。
第四,法律效力。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法律权威较高,公民对法律的遵守度较高。
而在中国法律文化中,由于儒家传统和宗法观念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相对较低,对法律的服从度也稍显不足。
这导致中国社会中存在大规模的违法现象和执行问题。
第五,司法独立性。
西方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得到高度重视。
法官在审判中独立行使裁判权,与政治和行政机关相对独立。
而中国法律文化中,司法独立性较弱。
法官在审判中面临来自党和政府的压力,司法决策受到一定的干预。
综上所述,中西法律文化存在一定的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起源和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效力和司法独立性等方面。
了解和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更好地推动中国法治建设和跨文化交流。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
在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律令制度。
在这个时期,各个朝代都有颁布不同的法典。
然而,这些律令大多数情况下只对统治者和官僚集团生效,对于一般百姓来说,法律适用情况并不普遍。
到了清朝,首次编纂了《大清律例》,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系统的民法典。
该律例对明清两代的刑法、民法进行了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
随着西方法制思想的传入,民法的发展得到了强化。
20世纪初,中国开始进行法制改革,建立了现代民法的框架。
在
1911年辛亥革命后不久,孙中山提出了平等保护法律权益的
原则,标志着个人权利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被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
1954年颁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首部民法通则。
该通则规范了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合同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为后续民法立法提供了基础。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进一步完善了民法的制度框架。
1986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使我国民法进一步与国际接轨。
在新时代,我国民法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
2017年,十三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这是对我国现行民法体系的一次重大修订。
此外,为进一步完善我
国民法,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立法工作,预计将于2020年正式颁布实施。
总之,我国民法的发展历程经历了古代律令制度、清朝律例、近现代的法制改革和改革开放等阶段。
随着中国不断发展,民法不断更新,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做出了重要贡献。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
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
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
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
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
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
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
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
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
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
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
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
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
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由于历史发展背景和发展水平不同而体现着各自独有的特质,但是客观地说,中国法治现代化确实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
一、法的本位不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
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由部族集团本位法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
春秋战国之后,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
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
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
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本文由收集整理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
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
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
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
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四)法的价值取向不同
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向与西方法的正义价值取向 传统中国的正统法律思想礼法结合、德主刑辅就是这个 社会追求无讼的基本模式。这一基本模式在司法实践中 表现为以劝讼、止讼、息讼为宗旨的调解成为传统中国 最常见、最受赞赏的司法形式,传统中国法的无讼价值取 向至今对我国的法律原则、制度等方面仍然影响深远。 在西方,正义不单是法律的理想,其地位和价值恰如传统 中国文化中的无讼。传统中国无讼的理想是取消法律以 达和谐,而正义恰恰相反,它必须凭籍法律的实施获得实现 。
中 西 法 律 文 化 的 对 比
中西法律文化的对比
•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 三、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的启示
一、中西法律文化的契合
① 二者都设立了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 ② 二者都极力维护等级社会; ③ 二者都注重思想控制;
中
西
法
律
文
பைடு நூலகம்
化
(一)法的本位不同
的
传统中国法的集体本位与西方法的个人本位
差
(二)法的属性不同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
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公法属性与西方法律文化的私法
属性
(1)法典的刑事化或刑法化。
(2)刑法的刑罚性或刑罚化。
(3)民事的刑法性或刑法化。
(三)法的精神不同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治精神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法治精
神 从法的精神来理解,人治是指法在本质上所体现的是拥有
极权的个人或少数人的意志,蕴含这种意志的法既是极权的 一部分,又是维护极权的工具,从而在政治上构成一种集权的 治理模式。 其含义是: (1)人治与法治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人治意味着不 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宪政,在政治上表现为专制。(2)人治 不是没有或取消法律,人治是通过法律来实现专制。(3)人治 通过法律控制社会,但这种法律在根本上不是社会和权力的 基础而是国家最高权力的工具,权终大于法。(4)大于法的权 不是一般的职权,而是指极权。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富性。
中西法律文化的发展趋势
相互借鉴与融合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中 西法律文化在保持各自特色 的同时,相互借鉴和融合的 趋势日益明显。
法律教育
西方的法律教育注重理论研究和案例分析 的结合,强调法律理论素养和法律思维能 力的培养。
05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与发 展趋势
中西法律文化的融合
融合表现
中西法律文化在融合过程中, 既有表面的物质文化融合,如 法律条文的相互借鉴,也有深 层次的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融 合,如法律观念的逐渐趋同。
融合方式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价值 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交流
中国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家庭伦理和道德规范
为世界法律文化做出了重要贡献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特点 以自然法思想为理论基础,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
重视法律条文和程序正义
西方法律文化的特点与价值
强调理性和科学思维
重视宗教信仰和神权观念
加强法律意识
比较中西法律文化可以增强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法 律素养,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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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
演变
中国法律文化起源于夏朝,以习惯法为主, 强调宗法血缘关系。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逐渐形成了 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系,强调道 德伦理和礼治。
儒家思想的影响
历史价值
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文化的演变产生了深刻 影响,强调仁爱、忠诚、孝顺等道德准则, 以及礼治和德治。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
比较中西方古代法律思想,谈谈你对法律保护性和惩罚性关系的理解中西方各自的特点一.我国法律重刑法轻民法,西方则比较注重民法的调节功能中国法产生于夏朝,当时称为“禹刑”,它最初主要是用来对付异族的反抗,是胜利了的民族强加于失败者的专横意志。
因此刑罚异常残暴,表现为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刑在氏族内部是镇压的工具,在氏族争战中表现为对外诛伐的武力。
三代的刑、秦汉的律,乃至唐律和明、清律仍然是刑法典。
这说明,中国古代的法律一开始就与权力有缘而与权利无关,法律被看作是束缚和控制人的手段,这种狭隘性排除了法的民事功能,这并不是说它不能调节民事关系,而是说它不能离开国家、离开刑罚来处理民事关系。
《唐律疏议》十二篇堪称中国封建法律的典范,其特点是法律条文以刑为主,民事法律行为和道德行为也做刑事化处理。
而在西方,古希腊、罗马国家的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及其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是各种社会力量相互妥协的结果。
古希腊的人们把法看成是一种全社会的调节器,一种确定权利义务的尺度和保障权利的手段。
由于法在雅典、罗马的早期形成过程中代表并等同于国家全部的政治制度,因而法的观念便与中国截然不同,它的内涵和外延都比中国的法观念(以刑为中心)更为丰富和广泛。
它不仅包含具体规则、规范的内容,还拥有正义、平等、道德的含义,像中国古代的“刑”只是它内容中的一个部分,且所占比例较小。
因此,法在西方从来就有广泛性和普遍性的特征。
另一方面,雅典和罗马国家的形成与发展正是通过一次次对法的变革来实现的,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法在西方具有了社会进步的杠杆作用,也是历史本身进步的表现。
二.中重公法轻私法西方公私法分开中国古代则无公法、私法的划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基本上是公法文化、刑罚文化居于绝对优位,法律在事实上也被认为只具有公法性质。
由于国家的宗法伦理性,家族义务也深深渗入到所谓“公法”的领域中。
中国古代社会是把本应适用于政治国家的公法用来调整市民社会中的法律关系,比如,官员任职须避父祖名讳,若在职期间父母亡故,法律则规定丁忧,违者均有刑罚。
中西方法律发展与比较
中西方法律发展与比较1.西方对“法是什么”的辩解在真正意义上的蕴含有人权保障、权力分立与制约等意义的近代法,起源于西方,它是西方法治 社会与传统的产物。
但作为世界近代法发源地的西方,他们对“法”的一般性定义却一直存在争 执,或者说他们对“法”难以甚至无法进行一般性定义。
如果有人说:“时间是宇宙和人类生活最重要和根本的特征,所以对它进行定义也至关重要”,你可能会不知所措。
时间的确非常重要、根本,是行为的普遍介质。
但只有那些无事生非的人才会觉得有可能或者有必要去定义它。
正如奥古斯 都所说,我们完全明白“时间”指什么,只要我们不试图去定义它。
那么我们对法的定义是否也和对时间的定义一样存在相同的困惑呢?在西方法学中,有几个与“法”相关的概念,这就是“规律”、“规范”、“规则”和“原 则”。
一些法学家在对法的论述中,往往把这些概念与法联系起来,他们或者把法说成就是一种“规律”、“规范”、“规则”和“原则”;或者把 它们说成是法的本质或构成要素。
正因为如此, 这些概念常常与“法”这个概 念混淆,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混乱 ⑴。
而在西方关于“法是什么?”的辩论,其中最为著名的便是哈特和德沃金。
波斯纳认为,哈特和德沃金的法理学在英美两国的语境中所探究的核心命题均为“法是什么”,虽 然哈特并不刻意追求法之定义,但却始终无法超越“法的概念”的拷问。
其实,哈特的法理学 就是为了缝合法理学研究与法律运作之间的割裂,而初级规则和次级规则的结合是哈特的法律 本质的独特理解;而德沃金的法理学也同样追求对法的本质的探究,虽然“法是一个阐释性的 概念”离哈特的标准答案相差甚远,但作为整体性和阐释性的法律就是他最后的答案。
波斯纳 从自己的分析进路出发,以纽伦堡审判、预期推翻判决和判决规则法三个领域为例,对“法是什么”这个命题 进行了有力的证伪。
他认为,不可能存在脱离具体语境的法,哈特 和德沃金的法理学冲突正是对法的地方化实质的最好证明2.法的起源 2.1中国古代法的形成 在中国古代文献中,法律一般称为刑,其最初形成主要表现 为以下几种刑法:一是死刑;二是肉刑;三是流放之刑。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
论中西古代法律文化差异班级:1202 姓名:赵雅馨学号:6511939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历史悠久,从先秦时期便已产生。
中国法律曾经是世界法律文化最辉煌的一页。
然而西方法律在变革之后显示出了更加先进的一面,相反中国的法律却停滞不前。
中西法律差异是由多方面的因素造成的。
中国法律的停滞的原因根本上是由中国的政治经济基础决定。
本文将着重论述东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及中国法律文化衰落原因。
专制与民主是中西法律文化的最突出的区别。
①从夏朝开始,中国在进入阶级社会后,法律文化便开始发展起来。
到西周时,中国的法律文化的基本格局初步形成。
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社会大变革,大动荡,是的百家争鸣,思想文化多元化,法律文化也呈现多元并存。
秦朝以法家思想统治中国,法律文化进一步发展。
至两汉时期,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已基本形成。
而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文化政策。
汉朝正式确立了儒家的官方意识形态地位,儒家思想成为了中国古代的立法思想。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父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中国古代法律传统经历魏晋南北朝而至隋唐,遂进入成熟与发达状态。
唐代的永徽律代表着中国古代法律的最高成就。
唐代以后的宋、元、明、清基本上是在唐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发展,有所损益。
诚然中国古代律法经历朝历代的发展已十分完备,但从始至终都深深烙下专制的印记。
"法自君出",古代的法律都是按君主的意志制定的。
君主掌有立法权与司法权,使得法律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
皇帝不受约束。
在此基础上发展的法律,不可能带有民主的色彩。
反观西方,古代西方法律有着民主的传统。
《后汉书》称:“其人民(大秦人)皆长大平正,有类中国,故谓之大秦。
”②认为罗马人身材高大,处事公正,类似中国秦朝人。
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辨析中国民法的发展
作 者简 介 : 白洁 , 海 南师 范大 学政 法学 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3
人 与人 之间 、 人 与 社会之 间 、 人 与 自然之 间存在 着各 式各 样 的矛 盾 , 需要一 些潜 在 的或者 有 意识 的思想 去 制约 、 调节 。然 而 这 种潜 在 的有意 识 的思想是人 类从 产生 伊始就 自 然 而然 的形成 , 慢慢 地通过 时 间的积 淀形成 了一个 群族 的无 意识 的思想 习惯 , 这 种 细 想 习惯就 成 为了这 个族 群 的文化 , 这 种 文化 包括 人对 社会 、
运、 天道 。所 以人在 自然 中 的地位 也就 处在 下位 , 丧 失了 作为万
从 世界 各 国的文化 与法律 的关 系 中可 以看 出, 文化对 法律 的 物 之 灵 的本 体地 位 , 成 为受 “ 天” 主宰 的受 限主 体 。与此 不 同, 在
发 展有 着重 要 的作 用 。 文 化土 壤 是法 律 的母体 , 尽 管各 国的法 律 西方文 明 中, 人 的主 体地 位或 者人 的独立性 通过 两种 古老 文 明的
对 自然 的价值 观 、 世 界观 和人 生观 , 这些 制约 着 人处 事 的方式 和
( 一) 中西文化 中 ‘ ‘ 人 与 思 想 的比较对 民法精 神 的影响
儒家和 道家 是统 治中 国两千年 思想潮 流 的两派 , 在 传统 文化 中, 人与 天 的关 系贯 穿整 个文化 长廊 , 二者 在天 人观 念上 的观 念 比较 一致 , 但 是他们 的处事 原则 却大相 近庭 。 以孔 子为 代表 的儒 家学派 主张 “ 知天 命 , 尽 人事” “ 天人 合一” 对 待人 生是“ 积极 人世” 的态 度 , 而 以老子 为代 表 的道家 “ 与天地 同休 ” 的思 想 , 对待 人生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民法的演变与发展
人类社会是有规律运动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它显现为历史过程,构成历史过程的各种社会现象也是运动与发展的。
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历史上的一切,用辩证法的观点去把握对象的本质联系与内部矛盾,又要把研究的对象提到一定的范围之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准确的把握对象。
民法的发展历程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当然也被包含在其中。
中国的民法也是经历了夏、商、周、春秋、战国、唐……至现代的不断继承、发展与完善,才发展成现在的规模。
虽然其中内容或者发生变化,但总体上来看,内容是日趋完善,理念也变得更加贴近大众,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之法”。
自夏至周,调整奴隶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制度已逐渐完备,只是还没有形成有系统的法典,规范内容散见于《礼记》等文献之中。
如“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曲礼》),“土无二王”(《礼记·丧服四制》),“里田不鬻”(《礼记·王制》)等,说明当时土地属奴隶制国家所有和不得买卖的情况。
“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买卖者质剂焉”(《周礼·地官·司徒》),说明当时重要的买卖合同必须有书面的契据文书。
其他关于婚姻、家庭和继承的规定也多有记载。
中国封建的法律制度始于战国。
当时李悝编成《法经》,商鞅又承袭《法经》制定秦律,其中关于土地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规定,已显示出封建主义性质。
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
以后随着朝代的更迭,律令典章的增删,至唐代《永徽律》,封建法制已臻完备;其中关于财产所有和财产流通关系,婚姻、家庭及继承关系,已有较详细的规定。
唐代以后由宋代至清代,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货币关系的发达,律、例、法令中民事内容已有相应的发展,但立法体例、条目递相承袭,没有脱离唐代《永徽律》的模式。
中国近代的民事立法始于清末。
自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于外国资本主义传入,瓦解了中国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的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加上西欧文化的影响,变法图强已经成为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
传统文化对民法的影响民法原本属于一种调整范围内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通常调整的内容包括权利主体、物权、债务、继承、劳动关系、婚姻关系等。
无论是中国民法还是刑法,其形成均取决于社会文化背景,属于传统文化的产物。
本文将简单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对比分析中西方文化视角下的中国民法发展,系统论述传统文化和中国民法不可分割的关系。
一、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从整体结构来分析,传统文化对中国民法进程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礼乐制对中国民法的影响。
“礼”最初是指祭神时的器物和仪式,后演变为一种社会生活规范和道德规范。
夏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礼”,因此被称为“夏礼”、“殷礼”和“周礼”。
礼到周公时代已经较为完善,随着战国时期的社会转型,传统礼乐制遭到破坏,孔子、荀子纷纷倡导和维护礼。
孔子提出“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荀子著有《礼论》,论证了“礼”的起源和社会作用。
在历史发展中,“礼”作为社会的生活准则和道德规范,对中华民族精神素质的修养起了重要作用,同时,对中国民法的发展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从西周开始,礼可以统称“礼乐制”,是维护社会关系与民事关系的准则,家庭、婚姻、继承等方面均要遵循“礼”,正因为有了礼乐制,才有了后来的“嫡长子继承制”。
而且,从先秦时期开始的父权家长制也是出于“礼”。
“嫡长子继承制”和“父权家长制”也对婚姻法有重要影响。
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制虽然遭到破坏,却在大体上还遵从“礼”。
人们认为婚姻应遵从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 齐风· 南山》中说:“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
”意思是婚姻必须经过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从汉朝到唐朝,民事法律也随着时代的发展得到了进一步完善。
在汉唐时期,封建家庭制度和婚姻制度已经确立,唐律不仅订立了婚姻法,而且对婚姻之礼有所限制,针对离婚提出了相关条款,例如“若夫妻不相安谐而离者,不坐”“七出”“三不出”“三从四德”等。
从中西方法发展的视角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
从中西方法发展的视角看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作者:王曦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07期摘要我国源远的历史长河中,只在近代1929年中华民国时期才有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新中国建立后,一直在探索建立我国的民法典。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法典制定有过中断,拨乱反正后,民法典的制定再次提上日程,现在虽易数稿,至今没有落定。
我国民法比起刑法很不发达,与西方国家的近代民法典问世相比则落后了至少二百多年。
本文从中西方法发展的视角以期更好地察看、理解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情况。
关键词民法典中西法发展视角作者简介:王曦,西南大学法学院2009级民商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
一、我国民法典制定情况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有着源远流长的历史,灿烂博大的文化和自强不息、奋斗不止的精神。
然而,在这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民法——作为公民社会生活权利保障书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十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的规定,其中虽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钱债、赔偿等,也采取刑罚的手段调整,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形成民刑不分的法律体制。
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草案,是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开端。
1925年,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由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完成了民法典的起草工作,称为《民法修正案》,又称《第二次民律草案》。
这部民法草案曾经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但终因没有完成立法程序而未成为正式民法典。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成立后,即着手起草民法典,并于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经两年完成民法典的整个起草工作,并分编公布施行,这就是《中华民国民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典。
新中国成立后,这一民法典被中央人民政府明令废除,现仅在台湾省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我国于1954年着手制定民法典,由于文化大革命席卷全国而中止。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
其次,中西方的法治理念存在一定差异。
西方法治的核心理念是法律
至上和权力受限,强调人人平等、公正与法律保护。
而中华法系则注重以
德治国,依法治国与德治相结合,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中华法系对法
律的含义和法律规范的边界有着不同的理解。
西方法治强调个人权利和自
由的保护,重视公平正义;中华法系则强调社会稳定和秩序的维护,注重
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
再次,中西方法律文化存在不同的特点。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权力均衡、司法独立、公正和效率等方面存在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注重以法律为基础
的社会秩序,强调权力制约和法律的公正性。
中华法系则注重道德和社会
关系的影响,法律和伦理有着密切的关系。
此外,中西方在对待合同的态度、知识产权保护、家庭关系和婚姻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
中西方
的价值观和文化背景对法律的实施和适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最后,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对于推动法律体系的和发展具有重
要意义。
通过分析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和相互借鉴的可能性,可以为中
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
同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也
有助于促进不同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加深相互了解和互相学习,推动
法律国际化进程。
总之,中西方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门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的跨文化研究领域。
通过比较中西方法律制度、法治理念和法律文化等方
面的差异与共通之处,可以丰富法学理论,促进法律体制和发展,推动不
同法律文化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
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1中西法律文化的论文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中西方国家之间的交流日益频繁。
在这种背景下,研究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异同以及相互影响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历史背景、法律体系、法律思维等方面探讨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并分析这些差异对法律实践的影响。
一、历史背景的差异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与各自的历史背景密切相关。
中西方社会的发展进程存在明显的差异,这直接影响了法律的形成和演变。
中国的法律文化源远流长,以儒家思想为主导,注重理法合一、亲情等价、顾全大局等价值观。
而西方法律文化则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以个人自由、权利平等、社会契约等为核心价值。
这种历史背景的差异导致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不同取向和特点。
二、法律体系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体系也有较大的差异。
中国法律体系以宪法法律为核心,强调立法和行政的统一性,法律适用的重点在于公共秩序的维持和社会利益的保护。
而西方国家多采用的是民法体系或普通法体系。
民法体系强调法律的完备性和确定性,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和契约自由;普通法体系注重判例法的运用,更加注重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和效力。
三、法律思维的差异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还体现在法律思维方式上。
中国的法律思维以整体观念为主,强调法治的稳定和秩序,结合中国特色的社会和历史背景进行法律解释。
而西方法律思维更加注重个案分析和逻辑推理,强调法律的公正和规则的适用性。
这种差异在法律实践中也会导致中西方在问题处理和解决方法上的分歧。
四、中西法律文化的相互影响尽管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但它们并不是封闭的系统,而是相互影响、互相借鉴的关系。
随着中西国家交流的不断深入,中西法律文化之间的互动越来越频繁。
中国引入了西方法律体系和法律思维方式,推动了法律体制的改革和完善。
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也在借鉴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法律经验,以更好地处理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
总之,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既是历史、文化的结果,也与法律体系、法律思维方式的差异密切相关。
而这些差异又会对法律实践产生深远的影响。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读后感在现代社会,法律文化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反映着不同的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一项极具挑战性和价值的学术课题。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劣,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在阅读了相关研究文献后,我对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首先,中西法律文化在历史渊源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源自古希腊罗马文明,受到基督教文化的影响,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律的普遍适用和平等保护。
而中国法律文化则源自古代礼法制度,强调家族和社会的稳定,注重法律的灵活运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这种历史渊源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精神、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其次,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上呈现出显著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注重法治和司法独立,倡导法律的普世性和人权的普遍性。
而中国法律文化强调社会秩序和稳定,注重德治和家族伦理,倡导法律的灵活性和社会责任感。
这种法律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着不同的特点。
最后,中西法律文化在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
西方法律文化以法典和判例为主要依据,注重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倡导法官的独立和裁判的公正。
而中国法律文化以律例和裁量为主要依据,注重法律的灵活性和可变性,倡导法官的廉洁和裁判的公平。
这种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差异,决定了中西法律文化在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上存在着不同的挑战和机遇。
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不同法律体系的特点和优劣,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交流和融合。
在全球化背景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助于推动法律文化的多元发展和共同进步。
希望未来能够有更多的学者和专家投入到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中,共同探讨和分享中西法律文化的精髓和价值,为构建更加公正和和谐的全球法治秩序作出积极的贡献。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差异
中西方法律文化在许多方面存在差异。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例子:
1. 法律系统:中西法律系统有很大的区别。
西方国家的法律系统以罗马法和普通法为基础,法官和陪审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相比之下,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基于大陆法和社会主义法律原则,法院通过解释和应用法律来裁决案件。
此外,西方法律体系强调判决的公正和客观性,而中国法律体系则强调对社会保障和稳定的考虑。
2. 个人自由:在西方国家,个人自由和人权是不可侵犯的。
个人自由权利被视为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
相比之下,在中国,政府保证的社会和经济权利被视为优先考虑的事项。
中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许多社会和经济权利,如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医疗保障的权利和就业权利等。
3. 司法独立:在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非常重要的。
法庭和法官必须独立于政治和其他利益团体,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实施。
相比之下,在中国,司法独立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
法院和法官受政治和行政权力的影响很大。
4. 法律文化:西方国家的法律文化强调个人权利和独立思考的重要性。
相比之下,中国法律文化强调以权威和传统为导向。
在中国法律文化中,很少有人会质疑权威和传统,而西方的法律文化则鼓励人们自主地思考和质疑。
总的来说,中西法律文化差异是很明显的。
这些差异源于不同的政治和文化背景。
西方国家强调的个人自由和司法独立是由西方民主政治思想和人权理念所影响的,而中国的法律体系则反映了中国的社会主义和文化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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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辨析中国民法的发展摘要从中西方文化思想比较为切入点,辨析中国民法的发展。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中国民法不断发展,为保障中国人们的合法权益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民法是一部国家最基础、最根本的法律之一,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规范社会的基本生活,保障自然人、法人权利作为它的根本性任务。
民法的发展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民法的发展是一个民族文化的体现,是一个国家整体法制精神的典范,民法的自治精神是人与社会发展的不竭的动力。
因此,一个国家的民法发展与这个地区的文化密切相关。
本文旨在从中西文化之间的比较,来辨析中国民法的发展。
由于历史地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中西文化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世界观、价值观、思维方式和人与人之间的处事态度大相径庭,影响者中国民法与西方法律的差异,在中国传统文化影响下,中国民法发展是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观念的基础上,依靠自身传统文化而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
关键词传统文化西方文化中国民法借鉴作者简介:白洁,海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15-02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矛盾,需要一些潜在的或者有意识的思想去制约、调节。
然而这种潜在的有意识的思想是人类从产生伊始就自然而然的形成,慢慢地通过时间的积淀形成了一个群族的无意识的思想习惯,这种细想习惯就成为了这个族群的文化,这种文化包括人对社会、对自然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这些制约着人处事的方式和态度,也就是社会的道德观念,人类文化不断的发展,进入工业化时代之后,法律观念逐步代替了这种潜在的制约观念,社会就进入了法治社会,可以说,法律是文化的继续,是文化的载体,是文化到工业文明的变相表现。
因此,法律与一个民族文化密切相关。
中国民法的发展史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发展的随影,浓缩了中国传统文化的精髓。
不仅如此,在全球化的今天,国与国之间的联系密切,中国民法在发展过程中,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民法的发展历程中,不仅仅能够看到中国传统思想的影响,而且也能看到西方文化的影子,所以,中国民法中包含着中西文化的不同。
一、中西方文化与中国民法的有机结合从世界各国的文化与法律的关系中可以看出,文化对法律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文化土壤是法律的母体,尽管各国的法律还受到地域、人文、语言等影响,但文化无疑是一个重要因素。
在西方近代工业化这块特殊的文化“土壤”中,才能使法律的发展成为最成功的地区,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本能。
中国民法的发展相对与西方的民法发展比较滞后,中国民法是在改革开放之后才有了质的提高,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得到质的突破,正因为如此,中国民法的发展受到中西文化不同影响,然而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具有丰富的个性,逐步融汇到中国民法发展之中,形成现如今的中国民法,可以说,中国民法与中西方文化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但由于文化不同,中西方对民法精神的影响也不同,以下,从中西方文化比较中,看待民法精神。
(一)中西文化中“人与天”思想的比较对民法精神的影响儒家和道家是统治中国两千年思想潮流的两派,在传统文化中,人与天的关系贯穿整个文化长廊,二者在天人观念上的观念比较一致,但是他们的处事原则却大相近庭。
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主张“知天命,尽人事”“天人合一”对待人生是“积极人世”的态度,而以老子为代表的道家“与天地同休”的思想,对待人生是“消极遁世”的态度。
其中儒家传统思想在汉代董仲舒的发展下,得到了统治者的青睐,被后世称为显学,他中国的影响远远超越道家的影响,是道家无法比拟。
相应,对中国民法精神而言,儒家的“天人合一”思想对它的影响与西方截然不同。
儒家思想否认人的独立性。
“天人合一”的思想是用来说明“人”对“天”之依赖关系,人遵循天道自然的规律,就必须按照天道规律来办事,如果违反“天”,则人“不祥”这种思想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成为人类生存思想的核心部分。
人作为自然的一部分,使得人在哲学中的本体地位发生了置换或覆盖,影响了人对生命的理解,认为推动历史前进的不是依靠人力,而全部依靠天命、天运、天道。
所以人在自然中的地位也就处在下位,丧失了作为万物之灵的本体地位,成为受“天”主宰的受限主体。
与此不同,在西方文明中,人的主体地位或者人的独立性通过两种古老文明的影响下最终成立:一是古希腊学家对人的自然本性的阐释,二是在希伯来文化中,《旧约》中“创世纪”把“人”和“神”分开,上帝把人逐出伊甸园后,人才获得独立的个性。
人获得独立后,人敢于征服自然,敢于违背“天命”形成了独立的自然法人格。
(二)民本思想与人本主义在民法中的体现大致来说,中国传统文化主要体现的是义务本位和团体本位,在民法中说的是权利本位和个人本位。
实际上,人们对待这个问题存在着三种误解:第一是对中国传统文化的误解;认为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中国传统文化是压抑个性、泯灭人性的罪魁祸首。
第二,对西方文化的误解。
人们大多认为西方文化就代表了“人性解放和个人自由”。
第三,对现代化的误解。
人们认为现代化便是“金银满钵、锦衣玉食”。
人们的思想潜意识地认为中国传统文化就是“专制主义、集体主义”,西方文化则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现代化就是“功利主义、拜金主义”。
其实这种想法是及其片面的,首先,孟子早就提出“民贵君轻”,强调凡是要以民为本;墨家的墨子提出“兼爱”;道家的老子和庄子提出“无为”的大同世界,目的在于倡导人人平等。
可以看出,即使在中国传统社会里人们大多重视的是集体本位主义,但还有倡导“人本”的光芒。
片面地用工业时代西方的民法精神来评价我国的传统民法文化,无疑是没有根据的。
(三)和谐文化与西方辩证思想在民法中的体现自从人类社会产生开始,贫困、灾害、战争、剥削、压迫等现象便伴随着人类发展而产生,有了阶级的产生,剥削就会出现,有了剥削就会有压迫,就会出现不公平的现状,出现战争,而人是向往幸福和平的生物体。
自古以来,我国便一个传统的农业性质的国家,悠久传统的自然经济让农民们感受到自然、天的伟大,意识到自己是无法违背天的旨意,所以产生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农业的帝国是虚弱的,因为皇权并不能滋长壮健,能支配强大的横暴权力的基础不足。
”由此,在一定程度上,真正支撑这个以农业为主的国家的是一种暗合文化和相应的意识形态的结合。
以儒家为主的传统思想统治成为中华民族两千多年的正统思想,折旧思想正好迎合了农民所期望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真正做到了“天人合一”。
在西方,柏拉图早在2000年前就完成了“理想国”的设计,“理想国”就是一个高度民主与平等的和谐社会,各司其职、协同合作就像人的手指头一样在这样社会里运行,德国著名哲学家、美学家黑格尔也曾阐释了,和谐是每个因素在行动中协调统一,在这种“和谐”中,并不排除本身存在的差异和对立。
他还表明,“和谐”是一种“同一”,即无矛盾不和谐,这深刻的影响着传统的西方法律思想。
在这种“和谐”观念的影响下,和谐既是传统文化的精髓,是中国民法的出发点。
(四)礼乐文化与现代民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中国礼乐文化制度是强调亲属朋友之间的相互关系。
中国传统文化重视人与人之间要互相帮助。
在我国建立的民主法治中,法律的基础是道德,道德是法律的基石。
中国的传统美好道德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结晶,中国传统文化最大的特点是“以德治国”。
“仁、义、礼、智、信”是儒家核心的价值理念,其中“仁”就是长久不变的真理和价值。
虽然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没有形成成文的民法典,但是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义”便是现代民法原则中的公平正义,“礼”对应的是“公序良俗”,“信”对应的是“诚实信用”传统的礼乐文化完全与现代民法原则一一对应。
“公平正义”是指在以人类真善美为基础的价值理念和永恒意志,其对面是邪恶偏私,邪恶偏私带来的是“个人主义”;“公序良俗”是指和谐幸福的团结秩序,其相反面是恣意妄为,恣意妄带来私权主义;“诚实信用”是指归仁向善的个人品德,其相反面是欺诈背信,欺诈背信带来绝对自由主义。
中国民法的真正法制化需要把上面提到的传统道德精神始终实施到底,修定民法典的首要任务并不仅仅是对法律体系的搭建,更重要的是对传统文化的学习和利用,中国的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发展的重要基础。
二、在中西方文化下中国民法的发展之路(一)中国民法的发展之路是“以人为本”的写照保障人的价值,崇尚的人的精神是中国民法典发展过程的第一个特点。
现代的社会是人更加自由,提升自己全面发展的时代,是最大限度发挥人的创造性的时代,是更好实现人的价值的时代。
未来中国民法典的发展方向应当是人法,把保障人的权利作为根本,始终坚定不移地发展“以人为本”,把人的价值摆在民法典的中心,法典中的每个条文应充分体现人文关怀。
比如,民法加大对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极、隐私权、信用权和人身自由权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时代的到来,民法要针对利用信息技术侵犯个人资料和隐私权的现象,建立并完善法律保护墙,适应时代的变化,更好的保障人的利益,实现人的价值。
(二)中国民法的发展之路是反映时代精神的历程中国民法的发展受到中西文化的影响,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蕴含着自古至今优秀民族留下美好文化,所以,中国民法是一部包函以人为本、和谐统一的具有科学辩证方式的民事法典,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民事法律的集合。
中国民法的发展顺应时代精神,反应时代精神的文化宝库。
未来的发展更要吸取各国民法的优点,从我国的实际出发,修订出反应时代精神的民法。
三、总结一个国家、民族的传统文化影响着这个国家民族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每一种类型的法律制度都有着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特质”。
同样,中国民法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产物,并借鉴着西方文化和民法典在发展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下,调节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维护法治社会下的礼乐制度成为中国民法的独特的亮点,使家庭和睦,使邻里和睦,使亲朋和睦,使社会和睦。
但是由于,中西方的文化存在着一些差异和分歧,使中国民法的发展与西方民法典的发展迥然不同,自由、平等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的民法基本原则,不能被中国古代民法所接受。
但是在全球化的带动下,西方的文化、法制影响着中国民法的发展,由此可见,中国民法的发展是一个不断接受外来先进思想的历程。
总之,中国民法的不断发展完善,都是以保障人的价值,崇尚“以人为本”为目的。
参考文献:[1]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马志冰.中国传统法律意识与和谐理想.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张燕婴.译注.论语.北京:中华书局.2009.[4]梁治平.法辩.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5.[5]杨清荣.儒家传统伦理的现代价值.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