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mniht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也论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两个重要的法律领域,它们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互动。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与行政法相互影响,彼此间存在着衔接点和共同目标,但也会出现冲突与协调的情况。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发展中呈现出趋势,表现为密切关系、互补性和综合运用的特点。
深入探讨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两个法律领域的密切关系进行分析和思考,可以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和行政管理需求,为构建法治社会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研究和应用,促进二者的融合发展,对于完善法治体系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相互影响、衔接点、冲突、协调、共同目标、发展趋势、密切关系、互补性、综合运用。
1. 引言1.1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现代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整个法律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秩序的规范、经济主体关系的调整等内容。
而行政法则主要是规范行政机关及其活动的法律规则,包括行政权的行使、行政机关与公民的关系等。
经济法和行政法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虽然各有侧重,但它们之间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活动离不开行政管理的支持和监督,行政管理也需要遵循经济规律进行。
经济法和行政法在实践中常常相互交织、相互互动,共同构成了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定义涵盖了对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规则,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在当今社会转型期,经济法和行政法的作用与地位日益凸显,对于促进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1.2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法律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行政管理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重要性体现在其对市场经济和行政管理的规范和引导作用上。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A.一般区别与联系。
1、调整对象的区别与联系。
两法共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这是其连接点,但经济法侧重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侧重从形式上;同时行政法相对稳定,而经济法多变。
2、调整方式的区别与联系。
a.直调与间调。
行政法以直调为主,经济法…b、弹性调整与刚调。
行政法以刚调为主,经济法…c、共性调整与个调。
经济法以个调为主d、实体调整与程序调整,经济法以实调为主。
B.深层区别。
1、观念与方法论区别。
行政法的观念与方法论是个体主义的,其出发点和归宿都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是个体本位法;而经济法的观念和方法论是整体主义的,积极防止个体对整体利益的侵害,是社会本位法。
2、精神区别与联系。
经济法强调科学精神,行政法有浓厚的人文精神,这种精神上的差异对两法其他方面也有影响,具体表现在a、国别异同方面b、理性程度方面。
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区别与联系A.二者联系。
都属于广义的社会法,都是因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而产生,有以下共同点:a、方法论,都秉承整体主义方法论,抱社会与个人,个人与个人间关系看作有机的相互依存关系b、法本位。
都认为任何个体都富有社会责任,同时社会对个人的生存和发展也负有责任c、法益,都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d、功能互补,都兼具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B.二者区别。
a、干预范围,社会法主要对劳动关系及社会再分配领域的一些关系干预,而经济法对整个社会经济各领域进行干预。
b、干预宗旨。
社会法保障基本人权,社会安全和维护基本的社会公平;经济法则旨在维护社会经济结构合理,市场竞争有序,以实现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人民福利的不断提高。
C、干预手段。
社会法手段相对单一和固定,经济法则相反。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A.二者区别。
1、表层区别。
a、主体意思的限度.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而经济法对意思自制有所限制,法律层授权或依法设立某种经济规制或调控机关,使其行使社会权利限制个人自由而争取社会整体自由。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文关键词]行政法经济法独立性[论文摘要]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滞后性,导致人们对它的存在价值及其与其他部门法(现在尤其是与行政法)的区别产生了困惑。
但通过对行政法的理论考察及对部门法划分标准的反思,我们应有理由相信经济法是能够独立存在的。
上世纪初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使得各国政府都认识到依靠单纯的市场调节去配置社会资源已无法适应社会经济良性发展的要求。
故而国家行政手段的作用逐渐强化,成为与市场调节并重的调控措施。
经济生活中的这一变化,表现在法律部门的发展上,首先是行政法的变化。
由于经济的迅猛发展,大量全新的社会公共事务层出不穷,使得政府职能也随之急剧膨胀。
而这时的行政法为适应这一趋势,从传统的对于行政权力的控制,转向在控制权力的基础上同时注重保障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及行政效能的提高。
其次,在行政法发生变化的同时,从传统的法律部门中又异化出一个新的部门法—经济法,它的出现同行政法的转变具有相同的社会背景。
在经济法产生的早期,大多单纯借助行政法的外衣生存,存在着大量的非经济因素,经济政策、目标的制定以及市场管理大多是为了应付国内外的紧张局势或为了满足统治者独裁统治的需要,二战中德、日两国的大量经济立法就集中体现了这一特点。
因此,.这一时期中的经济法虽具其名,但与其本质要求却差距甚远。
在二战之后,随着战争阴霆的消除,各国都急于恢复自己的国民经济实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而正是通过选择适宜的国民经济政策,运用恰当的经济杠杆才使得战后各国的经济得以迅猛的发展。
因而,在这一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的调控中,单纯的行政管理色彩已逐渐淡出,取而代之的是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经济效率提高为最高价值取向的崭新调整手段—经济法。
因此经济法自它产生之时起,就与行政法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二者的相似性及相互交叉使得人们又对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界线发生疑问。
因此,有必要对它们的异同做进一步的澄清。
首先,从行政法基本理念的发展过程及其自身体系结构来看,近代行政法之所以出现,即是通过法律形式来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与扩张,以维护“主权在民”的政治体制及自由竞争的经济秩序。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苏伟鸿法学0911 2009952027 (一)行政法是落实经济法的保障法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关系,国家设定了个体的行为模式,从而对经济进行调控,以保证国民经济有序运行,协调发展。
但由于国家是一个虚拟的法人,国家本身无法亲自实施干预行为,只有通过其执行机关——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落实国家的规定,导致人们误认为对经济进行干预的是政府。
有时候国家的调节并不能有效的得到实施。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打政策的查边球”、“绕着政策走”等耳熟能详的口头禅就是形象的体现。
为了约束政府的行为,防止它越位或不到位,就必须有经济行政法。
所以,经济法的落实依靠经济行政法。
刑法是调整国家主权用刑罚手段干预社会秩序的法,形成的是国家和个体(罪犯)之间的关系。
在刑法中,国家规定了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每种犯罪所应受的刑罚后果。
经济法和刑法一样,规范的也是国家主权行为,形成的是国家和个体之间的关系。
经济法和刑法一样,国家并不是亲自落实自己的权利义务,而是授权政府中的经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来执法,由于经济法设定的事务庞杂,如果像刑法落实,都由执法机关提请法院裁决,法院无力担当此任,而且,当个体没有涉嫌犯罪时,行政处罚的后果并不严重,所以,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己先做出有执行效力的行政决定,可以依法自己执行或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行政相对方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法院来裁决,由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来解决行政争议。
(二)两者的目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含义及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一个不清楚的问题。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3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
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论述在当今社会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和行政法是两门非常重要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独立又相互,共同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具体而言,经济法涵盖了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宏观调控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社会经济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经济法体系随着国家经济发展不断演变,为解决市场经济中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
行政法是指调整国家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主要涉及行政权力、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方面,旨在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法体系随着国家行政管理的发展不断健全,为规范行政权力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
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
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有重叠部分。
例如,在市场监管领域,经济法调整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而行政法则规范行政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
两者在功能上相互补充。
经济法通过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保障公平竞争,而行政法则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权利。
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一致性。
它们都致力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让我们通过一个实际案例来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
假设某市一家餐厅因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食品,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
在这个案例中,经济法调整餐厅与市场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同时保护餐厅的合法权益。
而行政法则调整市场监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规定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权力行使程序和法律责任。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在本案中共同发挥作用,保障了食品生产销售市场的秩序和公平竞争。
经济法和行政法是相互独立又相互的法律学科。
它们在维护国家经济行政秩序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研究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它们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在未来,我们建议相关部门加强两法之间的协调与衔接,以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保障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探究概述经济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也是我国法学领域中正在逐渐成长的一个新兴学科。
然而在理论上关于其是否可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尤其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各自站在不同立场阐述着各自的观点。
正确认识两法的关系是深入研究两者的前提,更是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前提。
下面笔者将在此对我国及西方学界对两者关系的不同观点简要介绍。
一我国学者对两者关系的认识1.承认经济法的独立部门法地位在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经济法具有独立的地位,和行政法是两个不同相互独立的部门法。
但即使在这一前提下,不同学者对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别的认识仍不能达成一致。
1国家干预经济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关系。
即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体现的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和干预,而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一般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体现权力从属关系。
第二种是国家经济调节说,认为行政法不只调整行政管理关系还调整部分经济关系,但主要是微观管理。
而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主要是从国民经济总体和宏观角度,注重社会总体效益。
如漆多俊教授认为,一般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此外,也涉及许多经济领域。
国家经济调节,则只涉及经济领域。
对于两者均涉及的经济领域,其所涉及的程度和内容也不同。
第三种是经济协调关系说,持有此观点的学者如史济春教授认为,随着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不断精细和技术化,行政法中对事管理的内容已经、正在或将要分化出去,而成为专门的法律部门和其他法律门类的组成部分。
行政法最终将纯化为政府组织人事法和行政救济法,其基本宗旨在于依法行政,实现廉洁高效。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行政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它们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制建设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
经济法主要涉及经济活动的规范与管理,而行政法则主要关注政府机构的权限、程序和责任。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性质和定义经济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其目的是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包括宪法、民法、商法等相关法律,其核心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的另一个重要分支,主要规定政府机关的权力和义务,并限制政府行为的权限和程序。
行政法的核心是合法行政的实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相互影响1. 经济法对行政法的影响经济法对行政法产生了重要影响。
首先,经济法规定了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规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和责任,这直接影响了政府机关对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管。
其次,经济法对行政许可和监管程序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机关在执行行政职权时依法行使,维护市场秩序的公正与公平。
最后,经济法对行政行为的违法和侵权行为提供了救济途径,保护了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2. 行政法对经济法的影响行政法对经济法也具有重要影响。
行政法规定了政府机关的权限和程序,保证了政府机关在经济活动管理中的有效执行。
行政法还规定了行政许可、执法等程序,这些程序对经济主体的合法运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政府机关的监督和问责制度,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起到重要作用。
三、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协调关系在实践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往往是相互交织、相互渗透的。
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密切合作和协调配合。
在立法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可以进行集成立法,通过法律的整合和协调,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和冲突。
在执行过程中,经济法与行政法需要相互配合,政府机关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对于经济法性质的探讨,一直以来都没有停息过。
我国的经济法经历了从“学科经济法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到“经济管理法说”、“宏观调控法说”和“纵横统一说”的过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被逐步确定和认可。
但对于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二者关系的讨论却涉及较少,或者仅仅只对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问题进行了简要说明。
另外鉴于我国对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的使用并不像国外那样频繁,所以我们只能参考国外对于经济行政法这一概念的论述来分析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的经济法理论,对于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的关系,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种:“同一型”关系、“包含型”关系以及“分立型”关系。
一、“同一型”关系“同一型”关系是指将经济法视为是“经济行政法”,二者是“同一”的关系。
即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经济行政法,区分二者没有实际作用。
这种观点的要旨是认为经济法隶属于行政法,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不构成任何法的部门,并且尽可能避免使用“经济法”这一措辞,以免造成经济法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错觉。
最早提出经济法的本质就是经济行政法的是苏联民法学家C.H.勃拉图西,他于1963年提出“经济行政法”的观点,认为经济法无非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行政法,不能将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在“经济法”的名下混为一谈。
“同一型”关系为前苏联所长期倡导。
但此观念往往是受制于大陆法系的传统思维模式:公法和私法划分的二元结构,认为社会关系中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利义务,平等和不平等的,前者也称之为权力关系,后者也称之为交易关系;任何法律关系无非都由这两种因素之一构成,分别应由民法和行政法调整,也分别对应着自愿和强制。
这种观点在经济法学界也有所体现,比如有德国经济法学者进一步将经济法分为经济公法和经济私法,我国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关系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法、经济法中包括行政合同等等。
这种观点忽略了:一是以组织、企业等为中心的现代社会组织中的权力关系不能用行政法来调整;二是政府主导、参与经济活动或市场活动,比如国有企业、公共建设、政府投融资等不是简单的权力行使;三是组织内的经济活动既有交易的因素也有管理的因素。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时间: 2009-10-30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关系论文摘要:本文首先依据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从背景、调整方式、调整对象、价值取向、功能差异等方面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差异。
接着又论述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并认为经济法和行政法应该相互作用,相互衔接。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在此,笔者认为,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从法律部门划分标准看,经济法与行政法存在差异对于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理论上存在争议。
传统观念中,认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有两种:一是依据调整对象而分;二是依据调整方法而分。
但也有学者认为,利益是划分法律部门的实质标准。
但不管依据哪一种标准,经济法与行政法都存在差异。
(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但在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是因市场的缺陷而要求由国家恰当干预的法律规范总称。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由此可知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的利益,是陪伴着国家權力而产生的。
可见这两个部门法都与政府这个特殊主体有着密切的联系,两者在行政组织和职权方面的规定也是法学理论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中争议不休的话题。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引发的争议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学科,他与行政法之间存在着很多的相同和不同之处,理论界对此也有着各种各样不一样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应当作为行政法底下的一个部分,经济法不具有单独成立法学学科的地位。
经济法具有国家干预的特点,赋予了国家行政机关很大的行政干预权,是行政执法部门参与社会市场经济运行的一种形式,故而会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体现了其行政性,是行政法的一部分。
但大多数学者是支持其应当以一个单独的法律学科或者法律部门来对待的。
其具有的国家干预性是经济法的独特特点,并不能因为其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而否认其作为一门独特法律部门的地位。
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对于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争议也渐渐达到了趋同。
主要是对于两者区别还存在不同的声音,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国家干预经济说”、“国家经济调节说”、“经济协调关系说”。
这三种学说各有优点,笔者赞成第一种学说,本文将从国家干预经济说的观点出发,讨论两者的异同。
论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4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从整体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活动进行干预,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而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研究中的热门话题之一,也是最混乱的问题之一。
现代法治下,部门法之间并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彼此渗透,相互配合,相互衔接,已在立法实践中显现出来。
因此,经济法和行政法之间应在行政组织和职权、行政行为、行政救济学方面加强协调,互相补充。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一)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
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
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
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归属主体不同。
国家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
有的西方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
例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这样写到:“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
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South Forum 南风论坛south wind 南风 135精准扶贫工程顺利实施。
严格考核。
建立精准扶贫考核机制,制定精准帮扶、人才培养、产业壮骨、生态搬迁、金融扶贫、“领头雁”培育等行动专项考核办法,以贫困村、贫困户年度稳定脱贫为主要考核依据,严格进行考核,纳入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使得扶贫机制更有保障,扶贫结果更为精准。
4 “三变”改革有利于精准扶贫措施实施更加具体化,更具操作性精准扶贫机制在于把农产品就地转化为附加值较高的消费品及特色服务性产品,大幅度提高农业产出效益,使受到各种因素制约长期处于贫困的农业人口在原有生计技能不需要大幅度转变前提下实现脱贫目标。
“三变”是一种“找问题、找差距、找目标、找路径”改革模式,主动“转思路、转作风、转路径”,在总结基层创新实践的基础上,立足农村资源分散、资金分散、农民分散的实际,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以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为龙头,以产业为平台,以股权为纽带,以农民为主体,以小康为目标,聚焦贫困群众、产业发展、资源整合、经营主体、风险防范,探索开展了农村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的“三变”改革。
具体来说,从“三变”改革以及农村脱贫致富的角度来讲,首先是针对村集体的资源,其中包括土地资源、林地资源、水利资源、历史文化资源、民族文化资源,以及我们的一些生态资源,比如古树、自然风光,也包括一些小区域气候。
我们把这些资源普查好,把这些资源变成一种资产,再通过这种资产形成一种股权形态,入股到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或者说把这些资源整合起来培育成龙头企业、农村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再一个就是把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农民个体的资金,还有社会资金通过一种方式整合起来,作为“三变”改革的推动力。
还有就是在老百姓自愿的前提下,把他们的土地经营权,引导到参股企业中去发展,把农民的技术、技能、房屋等用股权形态参股到股权中。
所以,“三变”使精准扶贫实施更加具体化,更有可操作性。
探讨现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
探讨现代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联导读:本文以现代经济法的特点和性质,职称论文对行政法在其中的产生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就二者存在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一、经济法的性质关于经济法的性质,有的学者主张,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就其性质而言,它是公法,也就是经济行政法”。
①而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在实体法的领域中,绝不能忽视施行着公法和私法的规制。
在这一限度内,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
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
”②法国的一本大百科全书中写道:“经济法不仅仅是国家在经济范畴里使用各种权力方式进行干预性措施的规则,因为这样过于狭隘的定义将使经济法成为公法的一部分了。
事实上,经济法包括更广泛的范畴。
它既涉及私法,例如属于民法部门的商法,又涉及一些与经济事务有关的刑法和劳动法;同样也涉及关于经济规章制度的行政法、税务法;最后还涉及有关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
”③中国有的学者评述西方现代经济法的状况时指出:“西方工业化国家的经济法是公、私法界限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消失的法律。
”④在外国,有些学者提出,相对公法、私法两大法律因素领域,经济法已形成为第三种类型的法律领域或中间法律领域。
⑤在中国亦有学者主张:“经济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并对二者进行平衡协调的一个新的法系。
”⑥者认为,现代社会经济法应该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现代经济法。
经济法调整国家因素影响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既体现国家意志、同时又尊重当事人意志,从社会整体的角度去处理经济领域的法律问题。
这就显示出了它的根本特征:社会公共性。
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它的规范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基础,主要立足于保护当事人个体的合法权益。
民法和经济法的共同发展、综合应用是构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中心环节。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考察—从行政法律规范到经济管理法律规范王保树在创建经济法学的初期,人们曾初步探讨过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这对确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产生了积极作用。
但近几年,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一是1986年制定民法通则时,立法工作部门把纵向经济关系的调整任务交给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二是行政法学近年有了新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对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进一步考察。
这种考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性;(2)两者的差别性。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领域之间总是存在着—定的联系,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尤为密切,主要是:(一)行政法是经济法形成中的一个渗透因素。
在考察经济法的形成过程之后,很多人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经济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的需要,由行政法与民法渗透而成的。
我认为,这个判断是有道理的。
从历史上看,多数国家都是先有了民法、行政法,而后才在两者渗透中产生了经济法。
但这个渗透过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经历了不同的阶段。
或者说,采用了不同的形式。
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所谓民法与行政法的渗透被称为“私法公法化”。
它所经历的过程,是伴随着国家对经济管理形式的变化而进行的。
早期的资本主义国家,信奉“看不见的手”(主要是价值规律、市场)的作用,以“干预经济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为信条。
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限制竞争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妨碍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种状况下,仅依靠看不见的手已很难满足调节经济生活的需要。
于是,出现了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干预经济。
换言之,近代尤其是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已不仅仅靠“看不见的手”,而是在发挥“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同时,积极以“看得见的手”即“国家之手”的干预作补充。
在这中间,“私法公法化”也呈现两个不同的阶段。
第一阶段,在渗透程度较低的基础上产生了商法。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联系:
(1)调整对象
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但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
它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因而都属于公法的范围。
(2)独立地位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
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
经济法与行政法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的部门。
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管理关系
(2)主体不同经济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企业的内部组织
行政法:国家机关、企业、个人
(3)作用不同经济法: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
行政法: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
经济法和民法的联系:
(1)调整对象
两者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两者的一些概念、原则、制度、手段都可通用。
(2)独立地位
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的学科。
(3)法律渊源
都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地方)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规范性文件。
(4)作用
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都是重要的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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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法与行政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区别
1、主体不同;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 行业司法机关,还包括法人、社会组织和公 民个人; 行政法主体的一方是政府及其非经济主管 部门,另一方面则是下属的行政机关、企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
Hale Waihona Puke 2、调整对象不同 、 经济法:国家为促进市场经济协调、稳定和健康 发展,而对其进行管理和调控所产生的经济关系。 行政法: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 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和内部性行政关系。 3、法律性质不同 、 经济法包括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方面内容, 兼具公私法性质,是社会法。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纵 向的法律关系,属于公法。
浅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联系
1、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和管理 经济法是国家行使管理经济职能,参与、 干预、调控国民经济的产物,其调整经济管 理关系。行政法调整的内容中包括行政管理 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行政法 调整的行政管理关系都是纵向的管理关系。
2、经济法具有行政法的某些特点。 经济法大多通过行政途径实施,由行政机 关来执行,有时会采取行政命令行政强制等行 政手段来实施。 3、都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谢谢!
4、调整方法不同 行政法采取单纯的强制性办法,而经济法 则是采取公权与私权介入的方法,如 5、调整程序不同 行政法调整范围内的行政纠纷纯由行政诉 讼程序解决,而经济法则可能有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6、宗旨、功能不同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设定政府权力, 它主 要起着保障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效益的作用, 因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 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控制政府权力, 它主 要是保证经济自由和行政相对人(市场主体) 的权利不受行政机关的分割;对于引导、推 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摘要]探讨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既是法理学界热门话题,也是实践活动中把握“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焦点问题。
法律体系的合理构建要求各部门法既有分工又有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相互配合,相互衔接,法治的秩序才能井然有序从而为国家和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文章于经济法律权力语境下从经济法和行政法的区别、联系及如何构建良性互动关系三方面作肤浅的探析。
[关键词]区别;联系;互动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以经济法律权力为中心的识别(一)经济法律权力的述评与界定有关经济法律权力的述评:秦国荣“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认为,经济学的任务主要在于证明政府干预经济的有效性和重要性,法学则应从宪政、有限政府和控权理论出发,注意设定法律制度去防范和规制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不当干预行为,这就要求我们在赋予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同时,在经济法授予政府行使市场监管职能时,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要遵循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限权力、正当程序性和责任性等原则。
单飞跃《“需要国家干预说”的法哲学分析》(现代法学,2005年第3期)。
认为在经济法中,干预是一种最贴切的法律方法描述,描述了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动态关系特征,以及国家力量与私人力量相互制约、相互转换的过程与机制。
在社会需要不断提高、国家职能不断扩大的经济环境下,经济权力已成为相对独立于政治权力的一个活跃的权力要素,经济权力是社会成员与国家对公共经济事务安排的社会契约。
经济权力至少应当由议会、政府、专门性国家机关、社会成员所共享。
冯果《宪法秩序下的经济法法权结构探究》(甘肃社会科学。
2008年第4期)国家可以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对经济活动实施控制、引导,这就是国家经济调制权,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规制和调控的权力。
但其权力的行使必须基于正当的程序和目的,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浅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形成的法—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是人类经历了原始社会的共产主义经济、奴隶社会的国家所有制经济和封建社会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之后作出的一个聪明的选择。
它的核心思想是市场调节,让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在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引导下自由运作。
生产交换的过程通过契约来完成,而不是依靠政府的指令。
不可否认,这种“原始”的自由市场经济确实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早期的繁荣与昌盛,它使人们摆脱了小农经济的束缚,社会生产力水平因此获得了空前速度的发展。
然而,“无形之手”并非是永恒的和万能的,同世界上的任何事物一样,市场调节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即所谓“市场缺陷”。
事实上,这种缺陷从一开始就存在,并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扩大,其表现形式也越来越广泛。
在资本主义发展的早期,它所造成的最大弊端是社会财富分配的极不均衡,经济发展的全部代价都落在了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身上。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继续发展,完全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的弊端也在日益扩大和日趋明显,其后果已经不仅仅及于社会底层的劳动者,而且波及了整个社会,包括竞争中的胜利者们。
市场调节并不是无所不能的,它有着与生俱来的缺陷,当外部条件发展成熟时,这些缺陷便会自然而然地暴露出来,不仅不能起到调节市场的作用,反而会造成市场混乱。
这种现象的产生迫使人们思考对策,寻求其他补救办法,期盼另外的某种力量来克服市场的缺陷,以保持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和发展。
市场机制的缺陷和有时失灵为政府的适度干预留下了作用的空间。
”匡经济法就是在这样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运而生。
国家之所以通过经济法的形式而不是其他法律的形式调整政府干预经济的活动,这一选择实非出于偶然。
经济法是伴随着政府干预市场的活动而产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法律形式,它区别于传统市场经济的民商法,也区别于传统国家管理的行政法,在调整政府干预市场经济的关系这个问题上,经济法的特殊功能是民商法和行政法所无法替代的。
浅议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利益(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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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兰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利益(一)两者的背景不同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或称之为公共利益。
实质意义的行政法是伴随着国家权力而产生的。
最初,行政法被是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法,现代,行政法的任务已具有双重性,即维权和限权。
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生产社会化与个人垄断产生矛盾。
此时无论是采用民法的平等手段或者行政法的强制手段都难以解决矛盾,必须以市场之手与国家之手的结合来解决。
因此经济法作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而产生。
它是社会化生产与社会关系矛盾运动的产物,是经济管理的社会化与现代国家介入经济生活的必然产物,是无形之手与有形之手的直辖市产物,是纵向经济关系与横向经济关系平衡结合的产物,是经济集中与经济民主对立统一的必然产物,是法律、法学包括经济法自身发展的必然产物。
可以说,经济法的产生,改变了社会利益的配置模式。
它从极为宏观的角度维护着社会经济利益。
(二)调整方式存在差异经济法是公私兼顾的法,即强调市场之手,也强调国家之手。
因而,其调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强制性因素。
经济法由外及里全面地调整经济关系,自始至终系统地调整经济关系,运用多种手段综合地调整经济关系。
行政法是公法,强调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强制性、隶属性和不平等性。
因此,其调整方式主要反映出强行法的特色。
(三)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因国家干预而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或经济协调关系)。
主要包括:1·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就是为了干预市场经济、弥补市场缺陷、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等市场消极行为,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
2·国家在宏观调控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通过宏观调控法协调国民经济各种比例关系、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障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传统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关系;现代行政法的观点认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时所形成的行政关系。
但行政法反映控权理论,其调整对象的本质是行政关系这一社会关系。
行政法最为关注的是控制行政权的滥用。
所以,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也无法深入到经济运行中去,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
也就是说,行政法的核心不体现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正确与否,而体现在运用这种手段的过程中权利是否被滥用,并以一种有效的方式——行政程序来监督权力的行使。
(四)功能差异经济法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为保护重心,为解决民商法、行政法均无法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而产生。
它的本质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是平衡协调国民经济运行的法。
行政法保护的是国家公共利益。
它本质是公法,以维护、限制国家权力为其功能。
所谓行政法的维护,又称为行政法的积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力有效行使的保障作用和行政法对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促进国家发展的推动作用。
所谓限制,又称为行政法的消极作用,是指行政法对行政权的监督和限制,即防止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越权和滥用权利以保护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作用。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相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调整对象主要是经济管理关系,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企业等民间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
行政法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其调整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关系,即国家为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实现,而对社会经济活动和国家机关自身的经济活动实施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二者管理目的不同经济管理是通过国家对社会生活干预、参与、促导,来影响社会经济的运行,保障和促进社会经济按照国家预期的目标途径发展。
长期实践证明,市场经济比计划经济更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更能提高经济效益,但市场经济也并非完善无缺,还存在着诸如自发性、盲目性等缺陷,因此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仍然十分必要。
经济法的目的就是国家通过对公平的竞争机制的引导和建立,及对处于被管理、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参与及调控,形成社会经济各个组成部分之间合理的相互制约关系,既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又保障经济收益的公平和社会分配的公平,从而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保障国家的发展目标,以及为实现目标而拟采取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够得以实现。
行政管理在于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以维护政治治安和社会秩序。
行政管理具有强大的保障功能,不仅是保障各级行政机关能够有效行使行政权,为行政活动提供依据、确立标准、指明方向,防止其行政权利的滥用,避免受到非法侵害;同时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侵害,保障社会公益的实现,保障行政服务于民的职能得以实现,以维护政治治安和社会秩序。
二、二者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经济管理既有强制性、任意性,也有倡导性。
经济管理大量采取捌昌性规范,也有强制性规范。
如果违反经济管理,可以受到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不同的形式制裁,也可以不受制裁。
也就是说,在经济法规中,有的法洲则重于限制和强制,有的法规钡线重于促进和指导,也有的法规同时兼备这两种功能,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进而达到经济管理的目的。
行政管理采取的是以命令的方式直接管理。
行政管理是法律上所确认的行政权力,具有直接支配另一方当事人的力量。
具体表现在,行政管理权的行使,使得行政相对人必须接受与服从,必要时可强制执行。
行政管理主体通过实施大量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绷寸、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基本上是以命令.的方式,井赋予行政管理以强制性,要求行政相对人为一定行为,进而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当行政机关认为相对方的行为违法时,可以迫使相对方停止违法行为。
三、二者管理原则不同经济管理是贯彻维护社会总体效益和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
经济法直接将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作为自己追求的目标、遵循的原则、环绕的中心和体现的灵魂。
它保障国家对各种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开发利用,为此,努力建立合理的宏观经济结构,调整各种宏观经济比例关系,使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等协调发展;又尽量控制和调节国民经济的各种总量变化,井将各种总量指标分解和落实到各部、各地区以及各微观经济领域,以保证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稳步增长。
也就是说,经济法具有调节个体与社会、局部与整体、近期与远期等不同利益关系,实现社会财富总量增加的功能。
经济法处处体现和贯彻着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原则要求,表现出国家的社会利益本位立场。
行政管理是命令服从的原则,而且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行政管理通过命令服务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但并不是过分强调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实施而忽视或轻视公民权的保护,而是通过行政公开制度、行政申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等形式,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既保障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又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四、二者管理的内容和深度不同经济管理只涉及经济领域,如生产、流通、分配、消费、再生产等各环节。
经济法与行政法不同,其关注的焦点是市场主体经济上的权利义务。
经济管理主要调整人们在物质资料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调整国家在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这些经济关系多发生在经济领域。
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经营者、消费者、纳税人、银行等经营性主体经济上的实体权利义务内容。
行政管理大量发生在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
行政管理的内容比较广泛,涉及社会的很多角落,但由于行政管理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所以行政管理行为多发生在非经济领域。
行政法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由于并未直接介人生产过程,不仅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且其“控权和救济”的每一步,都以消耗社会物质为代价。
五、二者侧重的角度不同经济管理的重点是掌握和影响各种经济总量指标的变化。
经济管理的经济性特点决定,经济管理是以客观经济规律和现实经济条件为依据,它所体现的是国家经济利益和要求,它在实施中所维护的是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所以通过调查了解社会经济总体情况,通过采取一系列经济管理行为,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状况,保障各种经济指标按计划运行,从而使国民经济的发展更趋于科学、合理,避免国民经济受到破坏和损害。
经济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经济法在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方面耐的作用,比行政法所起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因此,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结构的和谐、运行的有序以及总体效益的提高为根本价值目标的。
行政管理重点是维护社会治安、政治秩序。
行政法对于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怡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管理大多不是为了职权主体自身的利益,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其目的,其侧重的是治安管理权、食品卫生管理权、环境保护权、商标注朋注又和专利审批权等,从而使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得到实现,保证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
六、二者管理主体不同经济管理主体不限于行政机关,还有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特别设定的专门执行机构。
经济管理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包含了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立法权和截断经济纠纷的司法权,使经济管理内容不断扩充,逐渐呈现扩张趋势。
行使经济管理权的主体除国家行政机关外,还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以及特别设定的专门执行机构。
行政管理主体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承担国家经济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但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不能行使行政管理权,也不成为行政主体。
行政管理所规范的内容主要是布予政权的行使问题,它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政府与公司间的关系,它所规定的行政主体、行政活动都具有国家的、政治的、支配的、公益性的特点,但它只是国家意志的执行机关,通过对经济社会的干预和调节达到行政管理的目的。
所以行政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成为行政管理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