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供一种社会保障机制。
通过建立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可以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得到合理的补偿,也为职工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和康复服务。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责任: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是明确保险责任,即在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时,由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生活费等。
2. 参保范围:职工工伤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的劳动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等,同时也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保险范围涵盖了各个行业和职业。
3. 缴费标准:职工工伤保险的费率和缴费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等制定。
一般情况下,费率按照工资总额的比例确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标准通常按照月平均工资的一定百分比确定。
4. 医疗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包括对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和康复服务的提供。
发生工伤后,职工可以申请报销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同时,还可以得到相应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设备的支持。
5. 伤残津贴和生活费:对于因工伤造成的伤残,职工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
根据工伤程度不同,伤残津贴的比例也不同,一般情况下,伤残程度越高,伤残津贴比例越高。
对于因工伤导致工作能力完全丧失或者因抢救抑制工伤造成的伤残,还可以享受生活费的补贴。
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者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职工工伤保险制度,可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为职工提供了一种经济保障,确保他们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和康复服务。
在职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推进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更好地保障,劳动关系将更加稳定,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概述员工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
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工伤保险的申报和受理程序,确保员工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补偿和医疗保障。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
二、保险申报程序1.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同时立即就医治疗。
2. 主管在收到报告后,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并向受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援助。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协调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将员工的工伤申报资料提交给保险公司。
4. 员工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记录,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保险受理程序1. 保险公司在收到员工的工伤申报材料后,将安排专业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2. 调查核实结果出来后,保险公司会根据员工的工伤情况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员工进行合理的赔付。
3. 保险公司将工伤赔付款项直接支付给员工,同时通知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记录和核对。
四、医疗保障1. 员工在遭受工伤后,享有根据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2. 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证明、费用明细等材料,以便于相关部门进行报销和记录。
3. 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将确保员工及时获得医疗费用的报销,并对报销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五、员工权益保护1. 公司将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2. 公司将聘请专业的法律顾问,定期检查和更新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确保其合规性和有效性。
3. 公司将加强员工工作场所的安全保障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六、制度宣传和培训1. 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对工伤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2. 新员工入职时将进行工伤保险制度的特别培训,确保员工对于工伤保险的相关政策和流程有清晰的了解。
总结:本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出台旨在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工伤保险的申报和受理流程。
员工工伤保险报销制度范本
员工工伤保险报销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在职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由公司承担,员工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第四条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公司不得降低员工依法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二、保险范围与待遇第五条员工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二)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职责遭到的暴力伤害;(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员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公司报告,并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伤情鉴定。
公司应在收到伤情鉴定报告后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七条员工经认定为工伤后,根据伤情等级,享受以下待遇:(一)医疗待遇:员工发生工伤后,在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凭发票和相关资料向公司报销。
公司应在收到报销申请后15日内完成报销手续。
(二)伤残待遇: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工亡待遇:员工因工死亡,公司应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并根据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人数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三、报销流程与资料第八条员工发生工伤后,应按照公司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二)医疗费用发票和相关资料;(三)伤残鉴定报告;(四)工亡相关证明材料;(五)其他公司要求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员工提交资料后,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销手续。
如遇特殊情况,公司可适当延长报销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四、违规处理第十条员工发生工伤后,未按照规定报告或未按照公司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公司有权拒绝对其工伤待遇的报销。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提高企业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无论是全职员工还是兼职员工。
三、保险责任公司在员工工作期间,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提供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受伤等突发情况下的医疗和抚恤保障。
四、工伤报告和理赔1. 工伤报告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进行报告。
如果员工当场需紧急送医抢救,应由企业安排紧急救护车,并报告保险公司。
如果员工能够直接到医院就诊的,应由企业派人跟进,及时报告保险公司,并保留好医院的全部诊疗记录。
2. 工伤理赔如果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企业应及时通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对员工的医疗费用进行理赔。
3. 理赔申请员工本人或者其家属必须及时向企业申请理赔,要求企业出具工伤保险事故证明。
4. 相关证明材料为了确保理赔顺利进行,员工或其家属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工伤保险事故证明》•《工伤保险受理证明》•《离开医院证明》•医院所开全部医疗记录与费用明细五、防止工伤事故除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外,企业还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1. 安全生产教育企业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让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同时,企业还需要对新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2. 安全设备企业要严格要求设备的质量,保证设备的安全性。
同时,企业还要保障设备有完善的维护与保养措施,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制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规程,明确各项工作的责任人以及安全措施。
3. 安全检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开展安全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要进行定期的设备、工地、工作场所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对隐患和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整改。
六、保密与责任企业对员工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企业和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应尽的责任。
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精)
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依法签订了长、中、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公司统筹。
公司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向公司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公司各单位及其广大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公司根据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中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者,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员工的工伤保险事宜,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意外损害时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赔偿。
同时,通过建立科学的管理标准和考核标准,促进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工作保护意识,提高企业整体的员工工伤保险管理水平。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部在企业正式注册的员工。
三、管理标准1.公司将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定时缴纳保险费用。
2.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伤事故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准确地记录和报告工伤事故。
–当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立刻报告所在部门,部门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报告,并供应认真的事故情况。
–人力资源部将依照规程和相关法规,向保险公司报告工伤事故,并帮助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3.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工伤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工作场合的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整改和除去发现的安全隐患。
–人力资源部将定期组织对各部门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本领。
4.公司将为员工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并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理和更换。
5.公司将乐观推行职业病愈工作,对受伤员工供应必需的病愈训练和布置适合的工作岗位。
四、考核标准1.全员参加:全体员工应参加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乐观发现和报告安全隐患,并乐观参加安全培训和演练活动。
2.明确责任:各部门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确保工作场合的安全环境和设施。
3.完满制度:及时更新和完满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场合的安全水平。
4.安全培训:举办定期的安全培训课程,提高员工对工作安全的认得和应对本领。
5.安全检查:每月对各部门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发现的隐患。
6.应急演练: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理本领。
7.工伤理赔:及时、准确地办理员工的工伤理赔手续,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保密要求本制度所涉及的员工个人信息、工伤事故信息等均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全部相关人员必需保守机密,不得擅自泄露。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是工伤保险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工伤权益和提供必要的帮助而制定的。
下面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核心内容:一、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适用于所有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不论其工作性质和合同形式。
涵盖的范围包括工伤、职业病和非工伤的残疾。
二、工伤认定和待遇发放工伤认定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核心内容,必须经过医疗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为工伤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康复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等。
三、工伤保险金的支付企业职工工伤保险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支付,具体的缴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由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确定。
企业需要按时足额地向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确保保险金的支付能力。
四、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有义务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及时缴纳保险费。
同时,用人单位还有安全生产责任,必须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的工作环境,确保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五、职工的权益和义务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也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个人部分的保险费,并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和评估工作。
六、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险基金由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的监管体系和监督机制,确保保险基金的安全运作。
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费的监督,防止欠缴、拖欠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七、工伤防控和预防工伤保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工伤的预防和控制。
企业应加强工伤事故的监测与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和预防措施,降低工伤发生的风险。
同时,要加强职业健康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的实施,有力地保障了职工的工伤权益,为工人们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同时,也促进了工伤的预防和控制,提高了劳动生产的安全性和效益。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定义工伤保险是针对企业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提供保障的制度。
它旨在保障员工的权益,减轻企业的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二、保险对象工伤保险的保险对象为企业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实习生、临时工等。
企业必须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作中因工受伤时,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保障。
三、保险责任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以及因职业病等原因导致的健康问题。
具体涵盖员工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死亡抚恤金等。
四、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指对员工在工作中所受的人身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确定的过程。
工伤认定的依据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等方面。
如果员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即可认定为工伤。
五、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工伤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和确定的过程。
鉴定内容包括员工的伤残等级、劳动能力丧失程度等,是确定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
六、工伤待遇工伤待遇是指员工因工受伤后依法享有的保障措施,包括医疗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护理费等。
根据员工的伤残等级和实际情况,工伤待遇的具体标准有所不同。
七、保险费用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的费用由企业缴纳,具体费用标准根据企业所属行业和员工人数等因素确定。
企业必须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以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八、赔偿程序员工发生工伤后,应立即向企业报告并申请工伤认定。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并协助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一旦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支付工伤待遇。
如果企业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未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员工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九、法律责任对于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措施。
同时,如果企业存在违反工伤保险制度的行为,导致员工未能享受到应有的保障措施,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制度员工工伤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而设置的一项保险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给予员工在遭受工伤后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住院费用、误工费,以及慰问金等方面的补偿,减轻员工因工伤所带来的经济负担。
下面我们就来简要介绍一下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首先,员工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企业和员工而言都是强制性的。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员工也必须按时缴纳相关保险费。
这样一来,员工一旦发生工伤,就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保险福利。
其次,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险责任包括医疗保障、工伤津贴、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医疗保障是指员工发生工伤后,保险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其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治疗费用、康复费用等。
工伤津贴是指员工在工伤期间不能从事工作而导致收入减少时,由保险公司支付员工的一定比例工资,以补偿其经济损失。
伤残津贴是指员工工伤后导致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其生活费用。
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员工因工伤致死或是给家庭造成经济困难时,由保险公司支付一定比例的抚恤金,以支持家庭维持正常生活。
最后,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需要企业和员工共同参与。
企业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确保及时购买和缴纳保险费,并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提供必要的保险资料和保险实务信息。
员工要严格遵守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申报工伤,履行相应的报案手续,以便享受到相应的保险福利。
总之,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员工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提高企业员工生产积极性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培训,让员工充分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相关政策和福利,提高其对工伤保险制度的认同和支持。
同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为员工提供更好的保障和福利。
员工工伤保险责任保险管理规定
员工工伤保险责任保险管理规定一、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以及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时减少经济损失,保障公司安全生产运营,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职责(一)各单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做好员工日常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开展工作的监督管理。
监管内容:1.工作中按要求穿戴、使用劳动保护服装、防毒用具、手套和劳保鞋。
2.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服务流程相关安全操作的注意事项。
(二)各单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员负责为发生工伤事故的员工办理工伤申报,协助收集整理工伤申报材料。
(三)各单位、中心(站)所长负责工伤事故防范监管和及时上报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监管责任。
(四)人力资源部负责按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负责工伤事故处理、申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的工作。
(五)综合服务部负责公众责任险、雇主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相关工作。
四、工伤认定范围(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包含被用户饲养宠物咬伤)。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五、视同工伤的申报范围(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六、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一、引言员工工伤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员工在工作中因意外受伤或患病所产生的费用。
为了健全和规范员工工伤保险管理,提高员工权益保障水平,确保工伤保险金的及时支付,制定本《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兼职及临时工。
三、工伤保险费和报销1. 工伤保险费的支付•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员工工伤保险费率,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公司全额负担。
2. 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员工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范围内,因意外事故受伤或患病的,将可以享受工伤保险报销。
3. 工伤报销流程•员工在发生工伤后,应立即报告所在部门负责人,并尽快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定点医疗机构将对员工进行诊断和治疗,并出具相应的工伤鉴定书。
•员工将工伤鉴定书、医疗费用清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部门的人事部门。
人事部门将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将材料报送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工伤保险报销手续。
•社会保险机构在接到报销申请后,将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进行理赔。
4. 工伤报销期限•员工应尽快将工伤保险报销材料提交给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则应尽快将材料报送给社会保险机构。
社会保险机构将尽快审核和理赔,并及时支付工伤保险金。
四、工伤保险金支付1. 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工伤保险金的计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员工的工资和工龄等因素进行测算和支付。
2. 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方式•社会保险机构将工伤保险金通过电汇或现金等方式支付给员工。
员工可以选择将工伤保险金直接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或者在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银行柜台领取。
五、员工权益保障1. 宣传和咨询•公司将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宣传和咨询,解答员工的问题和疑虑。
2. 保密保障•公司将对员工工伤保险申报材料和个人信息进行保密,确保员工的隐私权。
3. 监督和申诉•员工有权要求工伤保险的公平公正,并可以通过公司内部渠道或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和申诉。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乐观性和满意度,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合同制和劳务派遣等。
三、基本概念1.工伤保险:指依据工伤保险法,为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工伤供应医疗、工伤津贴、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经济待遇的保险制度。
2.工伤:指员工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职业病。
3.工伤鉴定:指经相关部门鉴定,确认员工损害为工伤的过程。
4.工伤认定:指工伤鉴定结论确实定,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四、工伤保险责任和义务1.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合法注册并及时履行工伤保险的缴费义务。
–向员工及时供应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解读和培训。
–推行防备和减少工伤事故的措施。
–帮助员工提交工伤鉴定申请,供应必需的相关证明文件。
–布置伤残员工的合理工作布置和职业病愈。
–及时支出工伤保险待遇,确保员工权益得到保障。
2.员工的责任和义务:–遵守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劳动保护设施和工具。
–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损害或疾病时,立刻向公司汇报,寻求帮忙。
–按规定提交工伤鉴定申请,并乐观搭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鉴定工作。
–供应真实、认真的事故经过和医疗证明等相关文件。
五、工伤保险申报和处理流程1.工伤发生时,员工应立刻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填写工伤报告表。
2.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供应帮忙,并帮助员工提交工伤鉴定申请。
3.员工将完整的工伤鉴定申请及相关证明料子提交给公司人力资源部。
4.公司人力资源部收到工伤鉴定申请后,将立刻帮助员工提交申请,并向员工及时回复接收情况。
5.公司人力资源部将鉴定申请料子定时提交给相关部门,搭配进行调查和鉴定。
6.工伤鉴定结果出来后,公司将依据鉴定结果支出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7.伤残员工将依据医疗评定的结果,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帮助布置合理的工作布置和职业病愈。
六、工伤保险待遇1.医疗费用:员工发生工伤医疗费用将由工伤保险支出,并依照规定报销。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引言为了保护职工享有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生产经营效益,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制定本规定。
2. 职工工伤保险的基本情况职工工伤保险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在用人单位工作中发生的工伤或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死亡抚恤金等,维护职工健康权益而设立的。
3. 投保要求1.参保对象:雇佣劳动者、受雇从事家庭服务的人员和在灵活就业、个体经营或自主创业中,根据本人意愿实行工伤保险的人员。
2.参保范围:在符合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规定的用人单位工作中,因工作伤害、职业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死亡抚恤金等。
4. 经办机构职工工伤保险的经办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报损报案和赔偿1.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职业病或者发现职工因工作受到损害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并向保险所在地派出机构报案。
2.职工:职工发生因工致残、死亡或职业病等,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当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保险所在地派出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3.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或者保险机构依法承担。
6. 审核和认定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机构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和认定残疾等事项进行审核和认定。
7. 其他规定1.工伤医疗: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就医的,必须按照规定实行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就医经保险或者用人单位同意的,可以报账非医保支付的部分。
2.工伤救助: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抢救、抢救无效和职工暴露于重大危险等紧急情况下受到伤害的,可向保险机构申请工伤救助金,进行补偿。
3.现行条款:本制度所述名词及指标,除另有规定外,均按现行法规执行。
4.保险费用: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或季度缴纳。
8. 附则本制度实施后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
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
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
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
它是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并由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按一定比例从职工工资总额中缴纳保险费,然后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统一收缴、管理和分配的制度。
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保障内容:
1. 工伤待遇: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偿、伤残赔偿、丧葬补助和生活护理费等待遇。
2. 医疗保障: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手术费、药费等。
3. 工伤康复: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工伤后的康复、职业康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4. 误工补偿:对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无法工作的职工,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一定期限内的误工补偿。
5. 生活护理:对残疾职工的生活护理需要,职工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一定的护理费用补贴。
职工工伤保险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由国家统一规划和监督,由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管理。
职工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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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背景和目的本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医疗和经济上的保障。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并促进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益。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全职和兼职员工。
3. 工伤保险的内容和保障范围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内容:•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将支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药费等。
•工伤津贴:员工在伤病期间无法正常工作时,可以根据工伤程度获得相应的工伤津贴。
•康复费用:对于工伤后需要康复治疗的员工,工伤保险将支付相关康复费用。
•伤残补助金:对于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员工,工伤保险将支付一定比例的伤残补助金。
4. 工伤保险的报销流程当员工发生工伤时,应立即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尽快前往指定的保险医疗机构接受治疗。
报销流程包括几个步骤:1.报案:员工在第一时间将工伤事故报案给所在部门负责人,并提供相关证明和照片。
2.医疗保险单据齐全:员工在就医期间应保存所有医疗费用发票、诊断报告、医保卡等相关费用清单。
3.报销申请:员工在治疗结束后,将所有的医疗费用清单和相关证明交给人事部门,填写报销申请表。
4.审核和报销:人事部门将对提交的报销申请进行审核,并与保险机构沟通,确保合理的费用能够及时报销给员工。
5. 工伤事故的预防为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公司将采取措施:•加强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定期检查和维护公司的设备和工作场所,确保安全。
•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遵守安全规范。
6. 违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处理措施对于故意违反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行为,公司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停职、解雇等。
7. 总结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的实施有助于增强企业的员工保障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益。
通过加强安全培训和设备管理,可以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为员工提供安全和稳定的工作环境。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企业员工工伤保险制度一、工伤认定1. 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
2. 工伤认定需满足以下条件: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事故属于非故意行为;事故造成员工身体伤害或患职业病。
3. 工伤认定的程序:员工或其代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机构进行调查核实;社保机构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二、保险费缴纳1.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企业所属行业风险程度等因素确定。
2.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得拖欠、少缴或不缴。
3.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根据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缴费费率等因素确定。
三、工伤待遇1. 工伤员工享受以下待遇: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遗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2.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护理人员误工费等。
3. 伤残待遇根据员工伤残等级享受不同的伤残津贴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 遗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执行。
四、工伤康复1. 企业应当积极组织工伤员工进行康复治疗,促进其身体功能恢复。
2. 工伤康复包括医疗康复、职业康复和社会康复等方面。
3. 企业应当为工伤员工提供必要的康复设施和条件,配合康复机构做好康复工作。
五、劳动能力鉴定1.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工伤员工的劳动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
2.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结果作为工伤待遇和安置的依据。
3.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六、法律责任1. 企业未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2.逾期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 对于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公司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缴纳与登记第三条公司应依法为所有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应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做好以下登记工作:1. 员工入职时,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2. 员工调动、离职或退休时,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变更或终止手续。
3. 每年对工伤保险费缴纳情况进行一次自查,确保缴纳无误。
第三章工伤认定与待遇第五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立即报告公司,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六条公司应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七条经认定为工伤的,公司应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待遇:1. 医疗费: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等。
2. 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 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职工死亡,支付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4. 生活护理费:经鉴定需生活护理的,支付生活护理费。
第四章工伤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第八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应立即组织调查,查明事故原因,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第九条公司应积极配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应在事故发生后15日内完成,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待遇的落实。
第十二条公司应将工伤保险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旨在确保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安全生产和稳定发展。
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制度
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公司员工工伤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确保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损害或患病时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医疗救治。
第四条公司将建立健全工伤防备、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机制,促进公司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素养的提升。
第二章工伤保险责任第五条公司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认真购买工伤保险,为员工供应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接受公司布置的医院进行医疗救治。
第七条公司将依据员工的工伤情况核实和申报工伤保险事故,并搭配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保险理赔款将由公司统一支出给员工,除非另有商定,暂不供应直接给付的方式。
第三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九条员工发生工伤后,依据工伤程度和治疗情况,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包含医疗费用弥补、住院伙食补助、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第十一条员工在接受医疗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依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报销,员工只需先行垫付合理费用,并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公司报销。
第十二条员工因工致残的,依照残疾等级和伤残程度确定伤残津贴的发放标准,并依据国家相关政策予以相应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章工伤防备与应急救援第十三条公司将建立工伤防备教育制度,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公司将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范工作场合的安全设施和安全操作规程,供应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备。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订立认真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和具体应急措施,供应紧急救援设备和应急物资。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时,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在工作和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后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职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第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确保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康复和补偿。
第二章工伤保险的缴纳与管理第四条公司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第五条工伤保险费缴纳标准、缴费比例和缴费方式按照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定期向职工公示缴纳情况。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公司不得挪用、侵占。
第三章工伤事故的处理第八条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向公司安全环保部报告。
第十条安全环保部接到报告后,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七)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待遇手续。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三条职工因工受伤,按照以下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伤残津贴;(三)工伤死亡抚恤金;(四)其他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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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风汽车公司职工工伤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湖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鄂劳险[1996]255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依法签订了长、中、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及合资企业的中方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公司统筹。
公司设立工伤保险基金。
各单位必须依据本办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向公司社会保险部门缴纳工伤保险费。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公司社会保险部门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支付及工伤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
公司各单位及其广大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
公司根据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职工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第二章工伤范围及其认定第六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五)因履行职责在执行公务中遭致人身伤害的;(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者,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内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的;(二)自杀或自残的;(三)打架斗殴的;(四)酗酒的;(五)蓄意违章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各单位安技、劳动部门或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安技、社会保险部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三十天。
职工工伤事故报告、工伤待遇申请应当经单位签字盖章后报送。
第九条公司安技部门接到单位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机构进行调查取证,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天。
第十条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单位医务所开具工伤诊断书);(三)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四)其他相关材料。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单位安技、劳动部门或申请人。
第十一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单位应当向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公司安技部门、社会保险部门报告,公司社会保险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公死亡。
第三章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第十二条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劳动、卫生、财务、安技等行政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司人事部,负责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
第十五条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工伤评残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工伤保险政策法规。
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聘请参加鉴定的医生,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并由鉴定委员会发给聘书。
劳动鉴定人员在进行劳动鉴定时,应当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政策法规和评残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
劳动鉴定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章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交通费、住宿费全额报销。
其中交通、住宿费用由原渠道支出,其它费用由社会保险部门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住宿费用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应到职工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职工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公司工伤保险机构和医疗卫生部批准。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不在工伤保险费用中报销。
第十七条职工因公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提出意见,经公司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单位劳动部门,由其通知工伤职工本人或家属。
第十八条工伤医疗期内享受受伤前工资待遇(由各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伤残待遇。
第十九条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
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评定原则是:被评为1一3级的伤残人员。
达到上述五项条件的为全部护理依赖;达到上述三至四项条件的为大部分护理依赖;达到上述一至二项的为部分护理依赖。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
第二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装假肢、异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产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同时享受以下待遇:(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一级)、85%(二级)、80%(三级)、75%(四级)、中、长期合同制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低于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支付,同时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短期合同制职工、非城镇户口劳动力,则按以上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
(二)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
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对1998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按原标准按月支付。
(三)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湖北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饮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可以享受以下待遇:(一)凡1998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事故的,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的工资。
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1998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事故的,仍按原标准按月支付。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生活确有困难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
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医疗期。
(四)因工致残被评为五级和六级的中、长期合同制职工,原则上由本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根据本人自愿且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70%和65%的伤残抚恤金,在此期间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改领基本养老金。
短期合同制职工和非城镇户口劳动力合同期满后,由公司社会保险部门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的70%和60%的伤残抚恤金。
(五)被评为七至十级的伤残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公司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其标准依次为:6、5、4、3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因公死亡的职工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可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费直至受供养者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公司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的金额。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由于伤残部位病发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金额标准的百分五十发给。
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死亡,其丧葬事宜的办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工伤伤残抚恤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额与养老金调整额一致。
第二十六条因发生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公司社会保险机构和单位不再支付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