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的行政调解
浅析行政审判中的调解
浅析行政审判中的调解行政审判中的调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是让双方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避免长期诉讼争议,减轻法院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调解的定义、行政审判中的调解形式、调解的优势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调解的定义调解是在法律范围内,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
在行政诉讼中,调解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保护,解决行政争议,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
二、行政审判中的调解形式1、法官调解:在行政审判过程中,由法院调解员作为协调者,与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法官调解具有灵活性强、耗时少的特点,可以让当事人自主达成协议,解决争议。
2、司法调解: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发出准许调解书,要求当事人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达成协议。
司法调解要求当事人参与 actively,加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专业性,可以更有效地解决争议。
3、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行政机关组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
在行政调解中,由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进行调解,可以增强行政机关的调解权威性,解决一些管辖权不清、争议难解的问题。
三、调解的优势1、效率高。
相比于诉讼程序,调解程序更为简单,可以节约时间和资源,达成调解可以快速解决纠纷。
2、要求低。
调解程序主要是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达成协议,不需要太多法律专业知识,甚至没有律师参与。
3、灵活性强。
调解程序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变,实现双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4、保密性高。
相比于公开诉讼程序,调解程序更为私密,对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保护更加严密。
四、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适用于各种类型的行政争议,例如行政责任追究、管理许可、拆迁补偿等等。
但在实践中,行政审判中的调解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行政争议,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五、调解的注意事项在行政审判中,调解虽然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但也需要在一定的法律规定下运作。
具体来说,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第三方调解者需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
简要论述行政调解的现实功能
简要论述行政调解的现实功能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在调节纠纷、处理矛盾时采取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现实功能:
一、缓解社会矛盾。
社会上出现了各种各样的矛盾问题,特别是
一些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会造成身心上的痛苦。
行政调解能够在客
观公正的基础上帮助争议双方妥善处理争端,缓和两者之间的矛盾,
降低社会矛盾的紧张程度,减少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二、为行政机关解决争议提供依据。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解决争议
的方式,能够为行政机关处理相应的问题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案,有助于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和形象。
三、促进社会和谐。
行政调解相当于为社会和谐建设出一份力。
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双方通过交流想法,增加理解和信任,这有助于
构建社会公正、和谐的关系。
四、减轻司法压力。
行政调解为一些小争议提供了解决途径,有
助于减轻司法压力。
对于有些案件来说,经过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省去诉讼的手续,减轻了相关法院的工作压力。
五、提升行政效率。
行政调解能够解决民事、行政等不同类型的
争议,不仅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更能节约行政机关和社会的资源。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在实践中具有很多的核心功能,可广泛应用
于争议解决和社会和谐建设的多个领域。
它的优势就在于能够采取更
加灵活的方式解决争议,减轻司法压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从而更好地维护社会安定和公正。
行政复议法谈谈你对行政调解的看法
行政复议法谈谈你对行政调解的看法行政复议法是我国政府行政决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监督制度,其中的行政调解是其重要的一环。
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通过调解方式达成一致,消除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
在行政复议法中,行政调解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旨在促使行政机关更公正、更合法地行使职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几点重要意义:首先,行政调解可以有效减轻行政复议机构的负担。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有些争议并不是非常复杂,通过调解可以在不耗费过多时间和精力的情况下解决问题,减轻行政复议机构的工作压力,提高行政效率。
其次,行政调解有利于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通过调解过程,当事人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和意见,行政机关也可以更好地了解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实际情况,增进彼此之间的理解,有利于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
再次,行政调解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
行政调解的实施,可以使行政机关更加注重法治精神,更加重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能。
最后,行政调解有利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争议如果不能及时、合理地解决,可能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甚至演变成更大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通过行政调解,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总的来说,行政调解在行政复议法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
行政调解是一种行政争议解决方式,可以促进行政机关更加公正合法地行使行政职权,加强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提高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行政效能,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调解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和谐的行政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政府行政行为的法治化和民主化,有利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行政复议法的行政调解,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是行政复议法的重要内容和核心价值,必须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有效的实施。
关于行政调解的调研报告
关于行政调解的调研报告标题:行政调解——有效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引言:行政调解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通过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协商,达成妥善解决争议的目的。
在当前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下,行政调解对于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了解行政调解的实践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将就行政调解进行调研,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行政调解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调解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调解、协商解决各类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
它具有下列特点:1. 协商性:行政调解强调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谈判来达成共识,解决争议;2. 临时性:行政调解可以快速针对特定争议情况进行调解,以避免争议升级;3. 公正性:行政调解要以公正、公平的原则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4. 灵活性:行政调解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灵活应对各类争议。
二、行政调解的实践状况:1. 行政调解案件数量与趋势:近年来,随着行政争议的增加,行政调解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
据统计,各地行政调解机构接受的行政争议案件呈逐年增长趋势;2. 行政调解的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包括政府设立的行政调解中心、行业协会、仲裁机构等;3. 行政调解案件的类型:行政调解案件类型多样化,包括劳动争议、土地征收、环境污染等。
其中,劳动争议是行政调解中的热点问题;4. 行政调解的调解流程:调解流程一般为申请、受理、调查、调解、达成协议等多个环节。
三、行政调解的优势:1. 快速解决争议:相对于司法程序,行政调解能够更迅速地解决争议,减少争议升级的风险;2. 保护当事人权益:行政调解强调协商,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降低纠纷成本:行政调解过程中往往节省了时间、金钱等成本,减轻了各方负担;4. 缓解社会冲突:行政调解能够通过协商和妥协,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四、行政调解的问题与建议:1. 缺乏统一标准与规范:目前行政调解的标准与规范并不统一,容易产生操作不统一、结果不公正等问题。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本次总结旨在回顾我所服务单位的行政调解工作,分析工作中的优点和遗憾,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更好地履行职责打下基础。
一、工作回顾行政调解是司法行政领域的一项特殊工作,旨在调解涉及行政事项的纠纷。
在我所服务的单位,行政调解工作主要涉及医患纠纷、交通肇事、违建拆除等行政法律关系。
可以说,行政调解作为一项非诉讼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快捷、低成本,达到了解决争议的目的。
二、优点分析1、权威性:行政调解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主持行政调解工作的调解员具有法律权威的身份。
2、灵活性: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解决方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包容性,可以更好地发扬司法精神。
3、效率高:行政调解工作具有调解快速、结果明确的特点,可以极大地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提高了司法效率。
三、遗憾分析1、调解员素质:由于行政调解相对其它司法工作较为特殊,因此对调解员的素质要求较高,部分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态度存在欠缺,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考评。
2、信息不对称:部分当事人在进行行政调解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并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行政机关形象产生了不利影响,需要更加注重信息公开和引导。
四、经验教训1、强化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在行政调解工作中,应当注重行政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同时加强司法审批,避免调解协议存在漏洞或违法情形。
2、科学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行政调解工作需要充分配置人力、物力资源,以提供健全的服务体系。
五、结语通过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总结,我们不仅对其特殊性、优点、遗憾有了更多的认识,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工作的方向和目标。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更加注重司法公信力和当事人的体验,为行政调解工作带来新的思路和实践方式。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调解制度
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浅析行政调解制度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浅析行政调解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行政调解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合理地、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
在我国,调解制度可以分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而行政调解较其他两种调整制度而言有其独特特征:第一、行政性。
行政调解作为行政主体主导下的解纷息诉活动,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一种方式,这是区别于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司法调解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进行的人民调解之核心所在。
第二、非强制性。
行政调解是基于双方的自愿,通过说服教育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友好协商,达成协议,鲜明的体现出民主和自愿的精神,并不具有向行政强制、行政处罚那样的强制色彩。
第三、非终局性。
当事人对行政调解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但不得以行政调解机关为被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也不得以其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目前我国行政调解的种类有很多。
从内容上看,涉及公安、公共交通、医疗卫生、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商业、计量、民政、邮政等众多行政管理领域;《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矿产资源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中均可见对于行政调解的规定。
从行政上看,行政调解的范围大致涵盖与行政相关的民事纠纷、权属争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数额争议等方面。
行政调解的主体包括:基层政府、政府工作部门、被授权的组织。
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调解的主体应注意以下几方面内容:第一、自愿调解的原则。
无论是行政调解的申请、调解协议的达成还是调解协议的执行等均依赖于当事人的自愿,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充分行使法律权利的体现。
第二、合法调解的原则。
行政调解应该依法调解,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
第三、合理调解的原则。
《论我国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的完善》范文
《论我国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的完善》篇一一、引言治安行政调解作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治安行政调解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要求。
因此,完善我国治安行政调解立法,对于提高治安行政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我国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的现状我国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衔接不顺畅、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
其次,立法内容过于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规范和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最后,立法对治安行政调解的程序、效力、救济等方面规定不够明确,影响了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我国治安行政调解立法完善的重要性完善我国治安行政调解立法,对于提高治安行政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完善的立法可以为治安行政调解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提高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其次,完善的立法可以规范调解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最后,完善的立法可以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提高我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形象。
四、我国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的完善措施(一)完善立法体系首先,应加强治安行政调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确保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顺畅、协调一致。
其次,应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等,以便更好地指导实际工作。
最后,应加强对地方性治安行政调解立法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明确立法内容在立法内容上,应更加具体、明确地规定治安行政调解的范围、程序、效力等事项。
首先,要明确治安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以便当事人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要规定具体的调解程序和操作规范,包括调解的启动、调查取证、协商调解等环节。
浅论的行政调解
浅论的行政调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日益增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多或少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纷争,如邻里之间的矛盾、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等等。
这些争端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妥善的解决,就会影响到双方的利益,甚至导致进一步恶化。
而行政调解作为一种有效化解矛盾和争端的手段,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浅析行政调解。
一、什么是行政调解?行政调解是指政府机关、行业协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通过协调、调解等手段,解决双方争执纠纷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的主体往往是有行政职能的机构,其在调解争端的过程中,常常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因素。
二、行政调解的特点行政调解与普通的调解相比,有以下几个独特的特点:1、行政调解具有权威性。
由于行政调解的主体往往是拥有特定行政职能的机关或社会团体,因此其调解的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其权威性也更加明显。
2、行政调解的适用范围广泛。
行政调解不仅适用于公共利益争端,也适用于个人、组织之间的一些纠纷,如民事、商事、劳动争议等。
3、行政调解的结果具有灵活性。
与诉讼不同的是,行政调解既可以采取协商、调解等和解方式,也可以具体到货币赔偿、行政处罚等有形的处理方式。
4、行政调解快捷高效。
相比于诉讼,行政调解的过程通常更加简便快捷,可以有效地避免纷争加剧,产生更多的矛盾和困难。
三、行政调解的作用1、维护社会稳定。
行政调解作为深化依法治国、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举措,其可以有效化解各种矛盾和纷争,避免其影响到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
2、保护公共利益。
行政调解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常会考虑到公共利益等因素。
调解结果可以扮演一道保护公共利益的屏障。
3、提高国家治理能力。
行政调解不仅可以让纠纷得到快速且公正地解决,同时也可以提高政府部门的服务能力和应对事件的能力。
这有助于提高国家治理水平。
四、行政调解的实践在中国,行政调解已经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各地的行政部门、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都在不断地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开展。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一、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行政调解是一种非诉讼方式的争议解决方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行政执行活动中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行政调解的特点是快捷、廉价、灵活,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行政调解不仅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减轻法院工作负担,还可以增加当事人对冲突解决的满意度,提高社会和谐稳定水平。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是指对行政调解工作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和规定。
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国家法治建设。
二、我国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现状和特点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主要由国务院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等机构负责管理。
国务院行政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内部的纠纷进行调解,司法机关负责对涉及行政法律关系的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对社会部门和个人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具有明确的管理职责和分工,管理体系较为完善。
我国行政调解管理制度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 调解权力明确: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规定了调解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调解权力的行使范围和程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调解程序简便: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注重实效,简化调解程序,提高调解效率,使当事人能够及时得到纠纷解决的机会。
3. 调解结果具有约束力: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规定了调解结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对当事人有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
4. 调解机构独立公正: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规定了调解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了调解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了调解的合法性和公信力。
三、我国行政调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 调解机构的职能不清晰:我国的行政调解管理制度中存在一些不同机构之间职责重叠、互不协调的情况,导致调解工作效率低下。
行政调解的概念
行政调解的概念指的是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通过沟通、说服、协调、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行政调解也被称为政府调解,是一种解决民事纠纷或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制度。
行政调解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主体具有特殊性。
行政调解的主体一般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具有行政主导性。
行政调解不同于人民调解,它是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进行的,因此具有行政主导性。
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
行政调解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不能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以自愿为原则。
行政调解必须遵循自愿原则,即各方当事人必须自愿参与调解,不能强迫任何一方接受调解结果。
具有非正式性。
行政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解决纠纷方式,它以沟通、说服、协调和劝导为主要手段,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具有灵活性。
行政调解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可以随时随地进行调解,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行政调解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积极开展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积累了一些经验和教训。
现将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一、行政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们共受理行政调解案件_____件,涉及领域包括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土地权属争议等。
其中,成功调解_____件,调解成功率达到_____%。
通过行政调解,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一)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工作机制。
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了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时,制定了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和规范,对调解的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履行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二)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行政调解工作需要一支高素质的调解队伍。
我们通过举办培训班、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加强对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调解能力。
同时,鼓励调解人员积极参加相关的法律考试和资格认证,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行政调解的认识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行政调解,我们通过多种渠道进行宣传。
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行政调解的优势和作用,引导公众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纠纷。
同时,深入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发放宣传资料,举办专题讲座,提高公众对行政调解的知晓率和认可度。
(四)注重调解方式方法的创新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我们注重方式方法的创新。
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和当事人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调解方式。
对于一些简单的纠纷,采取当场调解的方式,及时解决问题;对于一些复杂的纠纷,采取分步调解的方式,逐步化解矛盾。
同时,我们还引入了第三方调解机制,邀请专家、律师、人民调解员等参与调解,提高调解的公信力和成功率。
论我国行政调解制度6500
目录中文摘要 (1)ABSTRACT (1)一、行政调解制度概述 (1)1.1行政调解制度的内涵和性质 (1)1.2行政调解制度的国内外现状分析 (2)1.3我国加强行政调解的意义 (3)二、我国行政调解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3)2.1我国行政调解实践的具体情况 (3)2.2我国行政调解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3)三、完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建议 (4)3.1统一行政调解立法 (4)3.2明确行政调解原则 (5)3.3扩大行政调解范围 (5)3.4规范行政调解程序 (5)3.5科学设置行政调解机构 (6)四、结论 (7)参考文献 (7)中文摘要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它分担了诉讼压力,适应了因利益多元化而产生的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需求,在纠纷的解决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本文讨论了学者对行政调解内涵与性质界定的一致性与差异性,并以美国、日本、法国与香港地区为例,介绍了国外行政调解制度建立的一些经验;其次,分析了我国行政调解实践的现状与问题;最后,从立法、原则、范围、程序、机构等多个角度论述了建立我国行政调解体制的要点,并提出了自己对完善我国行政调解的意见。
关键词:调解;行政调解;非诉讼纠纷ABSTRACT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s a kind of non litigation dispute resolution, which share the litigation pressure caused by interest, to adapt to the diversified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of diversification demand,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Firstly, this paper discussed the consistency and difference of scholars on the definition and nature of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nd introduces some experience to establish foreig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secondly, analyz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th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practice; finally, the key point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discussed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legislation, the principle, scope, procedures, institutions, and put forward for perfecting the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opinions.Keywords: Mediation;Administrative mediation;Non-litigation dispute一、行政调解制度概述1.1行政调解制度的内涵和性质准确地界定行政调解的概念,必须把握好行政调解的内涵和外延。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政府部门对涉及行政行为的争议进行调解的一种行政管理方式。
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调解、协商解决行政争议,减少法律诉讼的费用和时间,维护社会稳定,提高政府行政能力。
为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原则1.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应坚持公正、公平原则,确保调解结果对各方具有合法、公正、公平的意义。
2.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应建立在自愿基础上,参与调解的各方应自愿参与,自愿接受调解结果。
3.快捷高效原则:行政调解应迅速高效,及时解决争议,减少纠纷扩大的可能性,增加行政效能。
4.保密原则:行政调解过程中应保护各方的隐私和商业秘密,确保调解结果的保密。
二、行政调解的程序1.申请受理:当行政争议发生时,涉及方可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
2.受理审查:行政调解机构应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争议事实,确定能否受理。
3.协商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应组织双方进行协商调解,解决争议。
4.辅助调解:如有需要,行政调解机构可安排专业人员对争议进行调查和评估,提供专业性意见。
5.调解协议:双方经过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双方签署并履行协议。
6.调解结果备案:行政调解机构应将调解协议备案,并告知相关部门。
三、行政调解机构的设置与职责1.行政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行政调解委员会,负责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委员会由相关部门、法律专家、社会代表组成。
2.行政调解人员:组建专业的行政调解人员队伍,进行行政争议的调解工作。
行政调解人员应具备法律、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3.调查评估机构:设立专门的调查评估机构,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评估,并提供专业性意见。
4.培训机构:设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培训行政调解人员,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调解能力。
四、行政调解的保障措施1.经费保障:政府应拨付足够的经费,确保行政调解机构正常运作。
2.人员保障:政府应招聘专业人员,建立行政调解人员队伍,并提供相应的培训和职业保障。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行政调解是指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的一种方式。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行政调解工作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工作流程、调解原则以及制度建设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行政调解作为一种特殊的调解方式,与法院审判和仲裁相比,具有调解程序简单、调解结果灵活等优势。
行政调解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调解的主体是政府或政府部门,作为中介方发起调解并进行调解工作。
2.行政调解的对象是具有民事行政纠纷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和公民、法人等各类组织。
3.行政调解是一种协商性质的解决纠纷方式,调解结果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效力。
二、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行政调解工作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受理申请:当事人向行政调解机构提出申请,机构接到申请后进行受理,核实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调查调解:行政调解机构对申请进行初步调查,了解纠纷的情况和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适合进行调解。
3.调解登记:行政调解机构对适宜进行调解的案件进行登记,确定调解程序、调解人员和时间等相关事宜。
4.调解过程:行政调解机构安排专业的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通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5.签订协议: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结束后签订调解协议,并提交行政调解机构备案。
6.执行和监督:行政调解机构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确保双方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三、行政调解的原则行政调解工作依据以下原则进行: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参与,任何一方不能被强制参与或接受调解。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当事人公正、公平地进行调解,保证各方利益均衡。
3.保密原则:行政调解机构必须对涉及当事人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
4.法律效力原则:经过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按照协议履行相应义务。
四、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为了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需要进行以下制度建设:1.设立行政调解机构:行政调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调解部门,配备专业的调解人员,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近年来,我国的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行政调解工作涉及到了调解机构的建设、人员培训和调解流程的优化等多个方面。
以下是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总结,主要从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行政调解机构的建设是行政调解工作的基础。
随着行政争议的增加,各地纷纷建立了行政调解机构,为解决争议提供了重要的平台。
通过建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可以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和专业性。
同时,行政调解机构也可以与相关部门紧密合作,共同解决争议,达到最佳的调解效果。
因此,建设行政调解机构是行政调解工作的首要任务。
其次,人员培训是行政调解工作的关键。
行政调解工作需要有一支专业的调解队伍,他们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的调解技巧。
因此,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是至关重要的。
要加强对调解人员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加强对调解技巧的培训,提高他们的调解能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地进行行政调解工作,解决争议。
最后,调解流程的优化是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环节。
调解流程的合理设计可以提高调解的效率和公正性。
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调解流程。
调解流程应当包括从申请调解到调解结果的全过程,确保调解的公平公正和权利的保障。
同时,还要建立起调解效果评估的机制,及时了解调解的成效。
只有通过不断的流程优化,才能够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工作需要建立行政调解机构,加强人员培训和优化调解流程等多个方面的努力。
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解决行政争议,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支持和重视,不断提升行政调解的水平和能力,为实现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浅论我国的行政调解(DOCX 54页)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浅论我国的行政调解摘要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必然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和激化加剧,民事、经济和商事等领域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目前解决矛盾和纠纷方式大致有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几类。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调解在主流上大致主要有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非主流上还有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
对于法院调解、人民调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十分明确,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政治历史,行政调解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当时的氏族首领及其他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以当政者的身份对部落当中所发生的民事领域内的纠纷进行调解是行政调解的最早原形。
在周朝时期就已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调解,到唐代时行政调解已具规模并且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当时的官府调解”就意蕴着行政调解。
我国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限都有行政调解,但目前我国对行政调解虽有规定,却不全面,而且显得相对分散和零乱。
随着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类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行政调解并不是单纯的法条上的逻辑推理和对个案的简单的对错判定,而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被遵行,是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的良好。
行政调解工作所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的社会效果。
法治更主要的是关心问题的解决是否妥当,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否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日后的和睦相处。
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政府正确领导而树立起的政府权威的服从与高度的信任感的基础上,能使当事人自愿听从政府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不同于单纯按法律规定主动或被动的维持国家和社会秩序的行政行为,行政调解不仅在最低要求上完成了对纠纷的解决,使政府工作在更高层次上,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创立一种既为法律所允许,又为纠纷当事人和服务政府所共同认可和赞同的更合理、更完善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机关在更加全面彻底的意义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行使自己相对的权力。
大调解视野下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再思考
大调解视野下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再思考一、本文概述Overview of this article本文旨在从大调解的视野下,对我国的行政调解制度进行深入再思考。
行政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矛盾和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转型,传统的行政调解制度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机遇,需要我们对其进行全面审视和创新发展。
This article aims to conduct in-depth rethinking of China's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grand mediation.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as an important mechanism for resolv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 and disputes, plays an irreplaceable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and social governance in China.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and transformation of society, the traditional administrative mediation system is facing many new challenges and opportunities, which require us to comprehensively examine and innovate its development.本文将对行政调解制度的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进行阐述,明确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现状分析,揭示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如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效力不强、调解资源不足等。
行政调解制度探究
03
行政调解制度的实践应 用
行政调解的程序与步骤
申请与受理
当事人可以自愿向行政机关申请行 政调解,行政机关经审查后决定是 否受理。
调解协商
行政机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协商,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书
行政机关根据协商结果制作调解书 ,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履行协议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书确 定的义务。
探索创新模式和方法
未来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调解 的模式和方法。例如,可以借鉴国外 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引入一些新的调 解技术和手段,提高调解工作的效率 和成功率。同时还可以探索将行政调 解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相结合的方式 ,形成更为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
THANKS
完善行政调解制度的对策建议
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制定统一的《行政调解法》,完善相 关法律法规,使行政调解工作有法可
依,有章可循。
强化调解结果约束力
通过法律规定,赋予调解协议法律 效力,对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进行
相应的法律制裁。
规范调解程序
明确规定行政调解的程序,包括申 请、受理、调解、裁决等环节,确 保公正、公开、公平。
行政调解的具体案例分析
案例一
某市居民因房屋拆迁纠纷向市政府申请行 政调解。经过调解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 见,政府给予合理补偿,居民同意拆迁。
VS
案例二
某县农民因土地承包纠纷向县农业部门申 请行政调解。经过调解协商,双方同意重 新签订承包合同,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的实践效果与评价
01
02
03
有效解决纠纷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 政策
未来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相关的 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行政调解的程 序和标准,规范调解行为,提高其规 范化和专业化水平。同时,还需要加 强政策的宣传和普及力度,提高公众 对行政调解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行政调解是一种重要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通过调解双方的矛盾与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本单位积极开展了行政调解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
现将行政调解工作进行总结,以期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工作开展情况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本单位通过调查研究、开展宣传教育以及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
我们充分发挥了调解的优势,及时介入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处理。
根据不同的情况,我们采取了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调解,包括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取证、组织双方进行协商等。
二、工作成效评估通过这段时间的工作,我们取得了一些成效。
首先,在社会稳定方面,通过调解,我们解决了大量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
其次,在解决争议方面,行政调解发挥了独特的优势,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外,在减轻司法压力方面,行政调解能够有效分流一部分行政争议案件,缓解了司法资源紧张问题。
三、存在的问题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中,我们也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是工作推进速度慢。
由于人力、物力资源的限制,我们无法及时受理所有的矛盾纠纷,导致很多矛盾演化成了纠纷。
其次是调解结果的执行问题。
部分当事人没有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履行责任,导致调解效果受到影响。
此外,行政调解中仍然存在一些程序规范不足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加强规范建设。
四、下一步工作展望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加强队伍建设,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确保工作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其次,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成本。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行政调解工作的认知度和支持度。
此外,我们还将加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行政争议的解决工作。
综上所述,行政调解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能够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本单位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积极开展了行政调解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
简论行政调解制度
简论行政调解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经过改革之后虽然长足发展,但是仍然很不完善。
法院审判来解决社会纠纷是现代法治理论的要求,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所有纠纷都能通过审判来解决。
法院追求的更多是程序正义,况且,法院自身还有许多尚待完善的部分,让法院去解决社会上的所有问题显然是“力不从心”的。
上访频繁、民家私立救济组织的出现以及“立案难”便是这种“力不从心”的表现。
因此,中国若想走法治之路,就需要综合考虑中国的法律文化,结合中国的实际来进行。
受“和为贵”古代文化思想的影响,中华民族擅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因此,保障社会的稳定,促使社会健康和谐发展亟需完善源远流长的调解制度,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二、行政调解的内涵及其应然价值(一)行政调解的内涵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是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常见形式。
长期以来学界有不同的观点对行政调解的概念进行解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由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以国家法律、政策为准则,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双方平等协商、相互了解,达成协议,从而解除民事纠纷的调解活动。
第三种观点认为:行政调解是指双方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国家行政组织主持,遵循国家法律,通过说服教育,最终纠纷双方互相理解,达成协议,解决争端的活动。
然而,随着当代行政的发展,公共权力已经走向了公共服务,随着行政职能的转变,行政活动的范围不断增大,这使得过去的单一化国家行政不适应发展的需要,行政主体越来越多元化成为了必然趋势。
在中国,被法律与法规授权后,新兴的社会组织渐渐趋向行政主体,这些社会组织利用这种授权去调解各种行政主体。
因此,行政调解主体已经扩展到行政主体,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
行政调解依据的国家法律、政策是侵入到人的意志的逻辑系统。
但是,国家的法律、政策不可能包含所有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不能够涵盖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
在生活中,公序良俗在生活中调整着法律所不能触及到的人与人的关系。
所以,除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之外,行政调解还应依据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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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的行政调解摘要: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了巨大活力,也必然会带来这样或那样的矛盾和问题。
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产生和激化加剧,民事、经济和商事等领域纠纷日益增多,我国目前解决矛盾和纠纷方式大致有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几类。
按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调解在主流上大致主要有法院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非主流上还有仲裁调解、律师调解等。
对于法院调解、人民调解我国法律规定的十分明确,我国有着几千年的政治历史,行政调解最早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当时的氏族首领及其他管理国家事务的人员以当政者的身份对部落当中所发生的民事领域内的纠纷进行调解是行政调解的最早原形。
在周朝时期就已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行政调解,到唐代时行政调解已具规模并且产生了良好社会效果,当时的“官府调解”就意蕴着行政调解。
我国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限都有行政调解,但目前我国对行政调解虽有规定,却不全面,而且显得相对分散和零乱。
随着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类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行政调解并不是单纯的法条上的逻辑推理和对个案的简单的对错判定,而是制定良好的法律被遵行,是法律的实际社会效果的良好。
行政调解工作所追求的目标是法律的社会效果。
法治更主要的是关心问题的解决是否妥当,是否可行,是否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是否有利于纠纷当事人日后的和睦相处。
就行政机关而言,行政调解将当事人自主意思表示建立在对政府正确领导而树立起的政府权威的服从与高度的信任感的基础上,能使当事人自愿听从政府正确有益的劝导说服,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不同于单纯按法律规定主动或被动的维持国家和社会秩序的行政行为,行政调解不仅在最低要求上完成了对纠纷的解决,使政府工作在更高层次上,采用积极主动的方式,创立一种既为法律所允许,又为纠纷当事人和服务政府所共同认可和赞同的更合理、更完善的社会关系,使行政机关在更加全面彻底的意义上履行自己的职责并行使自己相对的权力。
这种由被动消极行政向积极主动行政的转变,反映了现代服务行政精神的基本要求。
行政调解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行政调解也很好的体现了我国现代行政机关服务行政的鲜明特点。
对行政调解制度进行一定深度的探究和思考,能够更好地发挥行政调解制度的价值功能,为打造和建设和谐社会主义服务。
行政调解不管是从立法到司法,还是从应然到实然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从理论与实际、自宏观和微观上进行一定深度的探索和考量,以求从理论立法和实践执法上对其进行强化,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行政调解在实际当中其运用数量和次数远远超过了司法,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法,只是在部分法律法规中有所规定,明显与我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式不相适应,据此很有必要,对行政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予以研究和阐述。
关键词:调解;行政调解;价值取向引言随着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步伐不断加快,行政机关在处理各类纠纷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而相对大家比较熟悉的行政调解不管是从立法到司法,还是从应然到实然都存在很大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对行政调解从理论立法和实践执法进行强化,使之更好的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行政调解的的基本涵义行政调解的主管者在我国除行政机关以外,是否还应包括事业单位及一些其他社会组织和团体在内;行政调解的是否可以扩充到所有自愿接受行政调解的各类社会纠纷对象,行政调解的程序应该如何才能更好的与司法程序相对接的。
据此,本文拟从我国行政调解的现状出发,反思如何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国特色的行政调解;分析和考量我国古代的一些行政调解方法和指导思想,用于架构和指导当前的行政调解;针对我国目前行政调解的效力一般不具有终局进行考量和分析,并试图从理论上解释和处理好行政调解效力问题,使之能更好的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
我国历史上就有行政调解,而且在实际当中其运用数量和次数远远远超过了司法,只是在近代变法后,行政与司法才逐渐分离。
到目前为止,对行政调解有重大突破性的全面性的研究成果尚不是很多,这也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调解法原因;西方国家对待司法远远重于行政,行政调解运用远少于司法,甚至根本就没有行政调解,据此,有必要对行政调解这一纠纷解决方式予以研究和阐述。
笔者在政法机关工作,在工作中常需运用行政调解对纠纷进行调处,积累了一定的行政调解经验,而且在研究生学习当中,我就一直很注重这方面理论和学术资料的积累,联系实际工作,我对行政调解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思考和探索。
本论我国在以“和”为贵、以“和”为先的这一传统社会意识文化背景下,在老百姓心目当中,历来重视调解,尤其是行政调解。
但就我国目前的行政调解制度来说,却存在不全面和不完善之处,给我国法治进程带来了诸多问题,如诉讼观念的极端化、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使法院不堪重负等等。
在新的社会形势下,必须重视行政调解,不断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增进社会和谐方面的功能与作用。
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行政调解以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表示、自主选择为基本前提的,行政调解充分肯定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价值。
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以何种方式和内容来解决纷争。
只是在当事人双方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时,行政机关才居间说合、帮助双方交换意见并且提供与纠纷相关的正确信息,或者在明确纠纷真正对立点的基础上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帮助当事人达成合意。
在行政调解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做自己的主人,自愿处分权利,而不必听从行政机关的强制命令,这无疑是会在很大和度上提高当事人的权利意识。
在法律越来越注重权利的今天,对行政调解的研究归根结底都是为社会的稳定与可持继发展而服务的,对行政调解进行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对于现代行政法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作用。
一、行政调解的涵义调解作为一种具有东方特色的一项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纠纷中有着不寻常的重要地位,许多西方国家都对此进行过借鉴。
西方社会自20世纪70年代起开始兴起简称ADR(Alterna tiveDisputeResolution)的所谓“解决纠纷的另类选择”运动,即一般意义上的非诉讼解纠方式,提倡重视纠纷解决的非诉讼方式,并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行政调解作为作为一种“东方经验”在中国源远流长,这种“东方”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力求建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平衡,具有主持调解的主体上的特定性、调解方式上的非强制性、调解形式上的准司法性以及调解协议效力上的非拘束性等特点。
行政调解不仅有助于转变政府职能、弘扬公民自治,更有利于矛盾的彻底解决,社会秩序的有效维护,卓有成效地弥补了司法审判制度的不足。
在行政调解中应严格遵循双方自愿合意,做到法、理、情相结合,尊重纠纷当事人诉权。
(一)行政调解的字语解释及定义中国古代儒家对“仁”、“礼”的强调和推崇以及对“和为贵”的主张,都是为了平衡和协调社会人际关系。
孔子所说“礼之用,和为贵。
先王之道,斯为美,小大由之。
有所不行,知和而和,不以礼节之,亦不可行也。
”就是强调和谐,强调“贵和须息争,息争以护和”的和谐论。
道家与法家也是同样提倡“息诉止争”。
不过所有的这些都是存于理想之中,是人们对社会关系所追求的一种“柏拉图”式的理想,社会中的不同主体总是表现出不同的利益需求,有利益就会产生纠纷,因此,纠纷对社会而言是不可避免的产物。
既然有纠纷就需要解决,而调解是除诉讼之外处理纠纷的一种方式,调解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调的方式来达到解的目的,它是指通过处于中立地位的第三者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道德、习惯、宗教、法律等等)对纠纷当事人进行劝告,提出建议,以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作为“礼仪之邦”的中国,“和为贵”的儒家伦理纲常已深深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崇尚中庸之道,也就决定了中国人对于诉讼的态度认为“讼,惕,中吉,终凶”。
中国传统文化认为“良民畏讼,莠民不畏讼;良民以讼为祸,莠民以讼为能,且因而利之”,即“讼”是不吉祥的,它把那些为物质利益而争讼的人视为“莠民”或“小人”。
调解作为化解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方式,在中国已经有数千年,它承载着传承传统文化和发挥社会功能的历史重负,作为一种制度文化深深影响着我国民众的社会价值观,是世界法律文化中极富中国特色的部分,在解劝决社会纠纷当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在信奉儒家学说的中国,人们对待纠纷倾向调解,而不是诉讼,而且这种偏爱调解的倾向在道德和思想层面上一直延续至今。
”我国行政调解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
当时人们之间的争端由部族首领(现代意义上的行政主脑)按照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通过协商或者其他为纠纷当事方所认可的方式予以解决。
而对于本氏族个别不遵守习惯的人,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社会道德力量,采取调和的办法,使其归顺,认识错误,达到平息矛盾、排纷解争、调整好相互之间关系的目的,以维持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和生产秩序。
可以说,这就是行政调解的最初的原始形式。
奴隶社会的行政调解与原始社会相比,在性质和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且在官府调解(即相当于现代意义上的政府调解)之外还有民间调解(与现代意义上的人民调解很相似)的划分。
在我国周代专门设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这可能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设立的专职“行政调解员”了。
春秋时期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也是积极提倡调解,其在做鲁国司寇时就宣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进入封建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礼治和道德教化,更加注重发挥行政调解的息事省讼功能。
“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
”其中啬夫的主要职责就是调解争讼。
唐代的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
而到了宋代,行政调解制度则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当然当时的行政调解含有行政干预的成份在内,要求地方官员“当以职务教化为先,刑罚为后”,“每遇听讼,于父子之间,则劝息教慈;于兄弟之间,则劝以爱友。
”行政调解被广泛用于解决当事的民事纠纷,乡里设社,社长负有调解职责即“诸论诉讼婚姻、家财、田宅、债负,若不系违法事重,并听社长以量谕解免使妨废农务,烦扰官司。
”此后明朝的《教民榜文》和清朝的《大清民事诉讼法典》都有关于行政调解的规定。
而在中国近现代,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中国共产党在领导全国人民争取独立解放的同时,也大力推动了行政调解制度的发展。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就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特别是自1941年起,各根据地民主政权相继颁布了适用本地区的有关调解工作的单行条例和专门指示,如《山东省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晋西北村调解暂行办法》等,使调解工作走上了制度化与法律化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