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证明责的的分担
刑事诉讼主体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因此刑事诉讼主体的范围大于证明主体的范围,D项正确。
2、关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责任分担,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二,30题)
A.公诉案件中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由被告方承担
B.自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则确定
C.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D.非法持有枪支案中,被告人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参考答案】D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担
【详解】证明责任的承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只有他们,才应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谁举证” 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刑事诉论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此外,根据“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但是,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案件中,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因此,被告人不负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即使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行使辩护权,也并不意味着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责任,A项错误。
【考点】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 ,刑事诉讼主体
【详解】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司法考试讲义
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司法考试讲义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司考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责任”,考友一定要加油复习司法考试,多看看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才能拿到司法考试证书!(一)证明责任的概念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指人民检察院或者当事人应当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待证事实应当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待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应当由谁来承担败诉或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证明责任有三个特点: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3、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即诉讼风险的分担机制。
(三)证明责任的分担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即4句话:1、由控方承担(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有罪或者无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
3、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这一例外情况主要是指我国刑法395条。
doc(第1款)的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
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总结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刑事司法体系中规定的法律规范和程序,用于处理刑事案件。
以下是一些刑事诉讼法的主要知识点总结:1. 刑事案件立案:刑事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决定对某个犯罪嫌疑人进行立案侦查的过程。
立案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 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
公安机关负责刑事侦查和立案,检察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法院负责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3. 刑事证据:刑事案件的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及其相关情况的材料和信息。
刑事证据必须合法、合规、真实、充分,法院依法对证据进行认定。
4. 刑事逮捕:刑事逮捕是指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
刑事逮捕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并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 刑事审查起诉: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必须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6. 刑事审判程序:刑事审判程序包括开庭审理、辩论、质证、判决等环节。
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必须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
7. 刑事判决:刑事判决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进行定罪量刑的决定。
刑事判决必须合法、合规,并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8. 刑事上诉和再审:被告人或检察机关对刑事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案件进行审查。
在特定情况下,被告人或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再审。
刑事诉讼法是一套规范刑事司法行为的法律体系,涵盖了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环节,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刑诉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在各个阶段的体现这种问的比较综合,需要从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写,每个阶段的体现写出来,但写的时候注意不要写多了,写点即可,如审查起诉阶段体现在:1、检察院应当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制度,2、需要在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认罪认罚具结书。
,就是要进行总结和概括,其他细的偏的不用写,写一个法条数字代替即可,不要全部抄,没时间。
涉及的法条跨度比较大,大家在熟悉下:《刑事诉讼法》第1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120条第2款: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162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173条第2款: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第174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它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与无罪的判断,也直接影响到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
因此,对于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解和适用,是每一位法律工作者都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在原则上属于控辩双方。
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被告人可以进行辩护并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
这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
其次,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分为两个层面,即事实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标准。
事实认定标准是指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案件事实是否成立的标准,通常采用的是“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标准。
而证明责任标准则是指控辩双方在证明自己观点的过程中所需达到的证明程度,通常采用的是“合理怀疑、清晰认定”的标准。
针对事实认定标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充分考虑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不能轻易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只有在证据确凿、充分、确实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
而对于证明责任标准,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控辩双方在举证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同时,法院在判断证据是否足够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时,应当以合理怀疑为标准,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更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
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到,证据的收集和审查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环节。
只有在证据收集充分、审查严谨的情况下,才能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司法的权威。
因此,法律工作者在处理刑事案件时,务必要严格遵守证据规则,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刑事诉讼中的核心问题,它关系到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和司法权威。
只有深入理解和准确适用证明标准,才能保证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正确判决。
希望全体法律工作者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和理解,为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利的保障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中各阶段的证明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各个阶段的证明责任可以简要概括如下:
侦查阶段:在侦查阶段,证明责任主要由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等)承担。
侦查机关负责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在相关材料中体现证明该案件涉嫌犯罪的初步证据。
审查起诉阶段: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明责任仍然由执法机关承担。
执法机关需对案件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和评估,确保起诉的基础充足,提出起诉意见。
一审阶段:在一审阶段,证明责任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公诉机关需要使用合法、正当手段收集、保管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及过错。
同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权利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驳斥公诉机关的指控。
二审阶段:在二审阶段,证明责任同样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作为二审定案的基础,但任何一方都有权提供新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再审阶段:在再审阶段,证明责任同样由控辩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再审是由新的、证明原判错误的事实或证据引起的,那么申请再审的一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原判存在错误。
《刑法》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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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证明对象1.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
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
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
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
而证明过程的完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
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
证明对象是必须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
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密切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
(1)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直接决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类:①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
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用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
②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
③足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民事诉讼当中坚持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那么⼤家知道刑事诉讼当中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吗?现在,店铺⼩编将在下⽂中为⼤家带来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什么是刑事诉讼证明责任⼀、刑事证明责任概述在我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应当收集证据、提供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部分当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诉讼主张的责任。
其性质是法律义务与法律后果的统⼀。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相联系。
例如,检察机关对犯罪作出指控,这是⾏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同时也是在依法履⾏其应当履⾏的职责和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的原则,检察机关在⾏使这⼀职权的同时,必须承担提出证据证明指控事项的义务。
被害⼈直接向法院起诉,道理也是如此。
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法律风险相联系。
负有证明责任的主体,如果不履⾏证明责任,就可能承担起认定的事实或提出的主张不能成⽴的风险。
如被害⼈向法院提出⾃诉,如果缺乏犯罪证据,⼜提不出补充证据,就不可能被法院受理,上诉就有可能被驳回。
⽽对司法机关来说,如果不能按照法律的要求履⾏证明责任,其认定的案件事实就不能成⽴,其作出的有关司法决定就可能被否定或是撤消。
⼆、证明责任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就是对于被告是否有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应由谁提出证据并加以证实的责任。
证明责任的概念包括三层意义:第⼀,就事实主张提供证据的责任,⼜称为举证的⾏为责任;第⼆,⽤充分证据说明其事实主张的责任,⼜称为举证的说服责任;第三,当不能提供充分证据⽽且案件事实未能查清时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称为举证的结果责任。
(⼀)司法机关即公、检、法机关是证明主体我之所以认为,公检法机关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主体,其主要理由是: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检法机关的证明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员、检察⼈员、侦查⼈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被告⼈有罪或者⽆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要素
刑事诉讼证明的基本要素
一、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在诉讼中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对象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以及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
二、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由公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可以提出辩护意见并提供证据。
如果被告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其辩护意见,则可能面临被定罪的风险。
三、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是指在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认定该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即证据必须充分、确实、可靠,使法官对被告人是否有罪形成确信。
四、证明方法
证明方法是指在诉讼中,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手段和方式。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明方法包括证人证言、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此外,还可以通过勘验、检查、搜查等方式获取证据。
五、证明程序
证明程序是指在诉讼中,用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的各种程序。
在刑事诉讼中,常见的证明程序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
在每个程序中,都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则,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分性。
刑诉复习之证据、证明
刑事诉讼法复习总结之证据/证明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在证据和证明上是大同小异的,可以将二者结合起来复习。
一、掌握基本知识总结大纲(一)、证据1、证据的概念与特征2、证据的种类3、证据的分类(二)、证明1、证明的概念和特征2、证明责任3、证明对象4、证明要求5、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二、具体内容(一)证据1、诉讼证据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辩论、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3、种类(1)、物证、书证A、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B、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注:处分性文书和报道性文书)(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以及有关了解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关的陈述。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证人具有人身不可替代性。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
其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陈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5)、鉴定意见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派或者聘请据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意见。
(6)、勘验、检查、辩论、侦查实验等笔录注意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意见的区别(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4、分类(1)、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按照来源划分(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按照形成方法、表现形式分(3)、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行为分(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按与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分二、证明1、诉讼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诉的证据和证明
【司法考试】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诉的证据和证明2016年司法考试迫在眉睫,那么刑事诉讼法中有哪些重点知识你都记住了吗?详情请看本文“司考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诉的证据和证明”由司法考试网整理而出,祝您顺利通过司法考试!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
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有7种。
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物证1、物证的概念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一般表现为一定的物品或痕迹,并且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物证通常包括:(1)犯罪使用的工具如盗窃时使用的钳子、万能钥匙。
(2)犯罪遗留下来的物质痕迹,如犯罪人在犯罪现场上的指纹、脚印、血迹等。
(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如抢劫的财物。
(4)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如犯罪人留在犯罪现场上钮扣、烟头、纸屑等。
(5)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
在司法实践中,勘验现场拍摄的现场照片,对某些难以移动或易于消失的物品、痕迹复制的模型或拍摄的照片,是对物证的固定和保全。
在运用时,作为物证发挥证明作用的,当然不是这些照片和模型本身,而是被拍摄的照片、复制的模型所反映的原物和痕迹。
但是,这些照片和模型是在诉讼过程中制作出来的,能够正确的反映客观存在的事物,可以起到物证的作用。
二、书证1、书证的概念。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或反映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通常是文字,也可以是图表或其他可识别符号;形成书证的惯常工具是纸和笔,但也可以是其他载体。
2、书证与物证的区别。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
如果一个物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Don't think about creating the sea, you must first start with small rivers.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只有将刑事案件当中环环相扣的证明摆在庭审工作人员面前,才有可能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的。
法庭在这个过程当中所担任的角色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证明责任是需要有其他人来提供的。
如果正好身处刑事审判过程中,就一定要知道,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一、刑事诉讼法的证明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依法应当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应当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1088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个:A、犯罪嫌疑人应当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但是,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B、自诉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承担提供证据证明其成立的责任C、被告人在法庭上主张自己被刑讯逼供,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的责任D、在违法所得没收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承担举证责任>>>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2.下列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B、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C、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D、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可以进行补充陈述>>>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3.张某、李某因共同抢劫被抓获。
张某下列哪一陈述属于证人证言?( )A、我确实参加了抢劫银行B、李某逼我去抢的C、李某策划了整个抢劫,抢的钱他拿走了一大半D、李某在这次抢劫前还杀了赵某>>>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4.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
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
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A、甲市法院B、乙市法院C、丙市法院D、丁市法院>>>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5.学术界有许多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理论分类,符合正当程序模式主张的是哪个:A、刑事诉讼以惩罚犯罪的“效率”为目标与评价标准B、控制犯罪绝对为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机能,刑事程序运作的方式与取向,应循此“控制犯罪”之目标进行C、刑事诉讼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的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D、刑事诉讼应强调国家与个人间的和谐关系,并以此为出发点,提出解决问题的途径>>>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6.鲁某与洪某共同犯罪,洪某在逃。
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什么是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导读: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在刑事诉讼当中,很多时候大家看到的就是检察院的公诉人提供证据证明相关事实,除了公诉人,相关案件当事人也应当提交相关证据,用以认定相关事实,在诉讼的证据提供上,各方都可以举证,但是在证明责任上是不一样的。
证明责任可以被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法律规定的各方举证责任划分的问题。
如果不能将自己要证明的事实证明清楚或者是不能举证,会怎么样呢?答案是将会承担举证不足的后果,面临的结果也许是自己不希望的,将需要承担主张不能成立的风险。
为什么要划分证明责任呢?证明责任希望对当事人的相关责任进行细化,要解决的问题是两个,一个是希望解决该由谁提供证据证明的问题,另一个是如果最终证明的案件不清晰,应该由谁来承担这个败诉的结果。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的证据举证规则,谁主张的事实就需要由谁来举出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这件事情,最好的结果是举证全面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目的。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首要主体是检察院,检察院需要向法庭递交相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证据。
如果是在自诉案件当中就是自诉人作为证明责任的承担者。
1、检察院负担的证明责任在公诉案件当中,检察院派出的公诉人负有证明相关犯罪的责任,公诉人需要举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试想,在刑事诉讼中,要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果还要由他们自己证明自己的罪行,显然是很滑稽也是不现实的。
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The reason why a great man is great is that he resolves to be a great ma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中有几大原则,而无罪推定就是其中之一,而与无罪推定相对应的原则就是控方承担举证责任,这其实是对被告的一种保护,体现了我国在法律上对人权的重视。
刑事诉讼法对证明责任有明确的相关规定,那么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呢?下面将为您介绍。
一、证明责任证明责任最初是德国民事诉讼法的术语,后经日本传入中国。
其基本含义是,在民事诉讼中,应当由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予以证明,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判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真伪,则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
二、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的规定是什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这表明举证责任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所在。
除此之外,该法的第12条、46条、150条、162条,也是对证明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均明确了证明犯罪构成的责任主要由公诉案件中的检察院承担,即由公诉方向法院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能提供或者所提证据不足以说服审判者信服,就要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审判中的举证程序是1997年《刑事诉讼法》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它将由审判人员出示、宣读证据改为由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宣读证据。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刑事诉讼证明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诉法精讲:刑事诉讼证明司法考试刑诉法复习指导:刑事诉讼证明。
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征程已经出发,我们的小编深知考生的艰辛,特意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证明的内容,希冀对大家备战2017-2018年国家司法考试有所帮助,祝广大考生2017-2018年司考金榜题名。
刑事诉讼证明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依法收集证据,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及其他有关事实,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狭义的刑事诉讼证明是指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成立的活动。
我国一般采狭义说的观点.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具有以下特征:1.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自诉人实际上处于原告一方,负有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被告人原则上不负证明责任,仅在特定情况下承担证明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不是证明的主体。
公安机关虽然承担主要的侦查任务,协助检察机关行使控诉职能,但是其侦查行为只是为公诉机关的刑事诉讼证明活动做准备,公安机关本身并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主体。
法院的职责是居中裁断,对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证明活动作出评价,因此法院不是证明主体,在法定情况下依照职权调查证据,是为了审查证据,而不是证明自己的主张。
2.刑事诉讼证明的客体是诉讼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项。
证明对象是与定罪、量刑及保障程序公正有关,从而具有诉讼意义的事项。
在诉讼中,并非所有事项都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一般只有诉讼两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不同意见的事实争议和法律争议需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法律教育网3.严格意义上的刑事诉讼证明只存在于审判阶段。
刑事诉讼证明是与法庭审判紧密联系的概念,解决的是在审判程序中由谁提出诉讼主张并加以证明的问题。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首先,指控方的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需要证明被告的罪行成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诉机关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而且证据必须是合法、充分、确凿的。
合法的证据是指证据的获取和使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程序;充分的证据是指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都要足够充分,能够证明被告的罪行;确凿的证据是指证据必须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证明被告的罪行确实存在。
在刑事诉讼中,指控方需要充分履行证明责任,确保提供的证据能够使法庭对被告的罪行有充分的认定。
其次,法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法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法庭对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以法定证据标准为依据,以法定证据标准为基础,按照法定证据标准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法庭对证据的认定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标准进行,不能随意认定。
法定的证据标准包括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确凿性等方面,法庭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必须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不能随意认定。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指控方需要充分履行证明责任,提供合法、充
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罪行;法庭在对证据进行认定时必须按照法定的证据标准进行,不能随意认定。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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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刑事诉讼证明
责任
1.证明责任的含义。
证明责任也称举证责任,是诉讼法和证据法中的
一项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理应收集或提供证据证
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
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证明责任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诉讼中出现的案件
事实,理应由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以及在诉讼结束时如果案件事实
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理应由谁来承担败诉或不利的诉讼后果。
证明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1)证明责任总是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
机关向法院提出的诉讼主张,该起诉主张具有拘束法院审判的法律效力。
(2)证明责任是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所谓提供证据的
责任,即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理应根据诉讼实行的状态,就主
张的事实或者反驳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所谓说服责任,即负有
证明责任的诉讼当事人理应承担使用证据对案件事实实行说明、论证,使法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确信的责任。
由此可见,仅仅提出证据并不
等于履行了证明责任,还必须尽可能地说服裁判者相信所主张的事实
存有或不存有。
(3)证明责任总是和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证明责任最终表
现为,如果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提出足以说服法官确认自
己诉讼主张的证据,则需承担败诉或者其他不利后果的责任。
在刑事
诉讼中,如果控诉方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或诉讼结束时案件仍处
于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指控的罪名便不能成立,被告人将被宣告无罪,这实质上是指控的失败,从诉讼意义上讲,这个结果就是刑事控
告方的“不利后果”。
2.证明责任的分担。
在我国,证明责任的承担主体首先是控诉机关和负有证明责任的
当事人,即公诉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只有他们才
应依照法定程序承担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责任,这是证明责任理论中“谁主张,
谁举证”的古老法则在刑事诉讼中的直接体现。
此外,根据“否认者
不负证明责任”的古老法则和现代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这表明,从整体上看,刑事诉讼中
的证明责任是一个专属于控诉方的概念。
但是,在少数持有类的特定
案件,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及非法持有属于国家、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负有提出证据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
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具体言之,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如下:
(1)人民检察院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
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必须达到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理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理应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在自诉案件中,自诉人处于原告的地位,独立承担控诉职能,对自己提出的控诉主张
依法理应承担证明责任。
(3)在例外情况下,被告人理应承担提出证据的责任。
例如,根据
刑法第395条(《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
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能够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
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5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财产
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也就是说,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负有说明明显超过
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支出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的,
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
但是,证明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个事实存有的责任,仍然由公诉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