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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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丰富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担保法》《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还的担保,并在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与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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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

流程体系文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业指导书文件编号:-I(GS)75-0313目录修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1.目的 (2)2.适用范围 (2)3.定义、缩写和分类 (3)4.职责与权限 (3)4.1支行 (3)4.2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 (3)4.3总/分行公司银行部 (4)4.4总/分行授信审批部 (4)4.4有权审批人 (4)4.5会计结算部放款中心 (4)4.6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4)5.原则和基本规定 (4)6.操作流程 (13)7.检查监督 ...............................................................................................................................错误!未定义书签。

8.依据外部文件、内部规章和体系文件 ...............................................................................错误!未定义书签。

8.1外部文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8.2内部规章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及风控要点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企业向金融机构(如银行)递交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

申请材料一般包括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应收账款明细表等。

2.审核与评估:金融机构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评估,并审核是否满足贷款条件。

评估一般包括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应收账款的可质押性等。

3.签订合同:经过审核后,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合同。

合同中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质押物清单等条款。

4.质押登记:客户将要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登记,并提供给金融机构进行核对。

登记的应收账款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如金额大于一定数额且具有一定的成熟期等。

5.贷款发放:金融机构根据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客户。

6.还款:客户在约定的时间内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7.解押与结清:当客户完成还款后,金融机构才会解除对应收账款的质押,并将质押物归还给客户。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控要点为了控制风险,金融机构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需要注意以下要点。

1.资信评估:金融机构需对客户的经营状况进行评估,包括客户的财务情况、行业前景等。

只有具备一定信用可靠度且具备还款能力的客户才能获得贷款。

2.应收账款审查:金融机构需要对客户的应收账款进行审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可质押性。

同时,还要评估应收账款的回款能力,以确保贷款的安全。

3.贷款额度控制:金融机构应根据客户的资质和贷款偿还能力,合理设定贷款额度,以确保债务不过大。

4.质押物管理:金融机构需建立健全的质押物管理制度,确保质押物的安全、完整性和合规性。

同时,要定期核对质押物的价值,以防质物价值下降。

5.合同条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合理的合同条款,明确利率、还款方式与期限等。

合同条款要具备合法性和合规性,以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

6.风险对冲: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一些风险对冲措施,如引入担保人、进行再质押等,以降低风险。

7.监管与监控:金融机构需要建立监管和监控体系,定期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行检查与审查,确保业务操作符合规定,降低市场风险。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操作管理办法

附件中信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健康开展,有效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管理办法(2009年版)》、《中信银行授信押品操作细则(2009年版)》和我行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以应收账款的预期收益作为授信偿还的担保,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开展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1—(五)我行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是指与借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人,是所质押应收账款的最终付款人。

第二章业务基本规定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模式我行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和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应收账款质押单笔授信是我行根据借款申请人产生的单笔应收账款确定授信额度,为借款申请人提供授信。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率较小,单笔金额较大的情况;应收账款质押循环授信是根据借款申请人一段时间内连续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为其核定应受账款质押最高授信额度。

主要适用于应收账款发生频密、回款期短、周转快,特别是连续发生的小额应收账款,应收账款存量余额保持较为稳定的情况。

第六条应收账款的选择(一)应收账款应符合以下条件1.应收账款权属清晰,其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存在法律瑕疵;2.原则上应明确应收账款有关要素,包括金额、期限、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产生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等;3.应收账款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共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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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_共10篇范文一: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应收账款付款人是指与借款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拥有最终处臵权,并经付款人确认应收账款的收款权利作为质押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六)农村信用社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业务人员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一笔业务。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全辖贷款余额的10%。

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统一集中在联社营业部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二)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环保政策;(三)在金融机构无重大不良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四)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六)与应收账款付款人有1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履约付款正常,且无任何债务纠纷;(七)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八)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一、总则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是指银行根据质押物的价值,向客户发放信贷的业务。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具有收益稳定、风险控制等特点,是商业银行在实现安全高效经营的同时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之一。

本管理办法是为规范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明确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审批、发放、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要求,防范风险,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二、业务主体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的业务主体包括以下两类:(一)质押人:指向银行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二)借款人:指由银行向质押人发放信贷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单位。

三、质押物的评估与管理(一)质押物应收账款是指贸易往来中从卖方方面应收而尚未收到的款项,包括商业信用、拖欠、坏账等。

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应收账款进行鉴别、清理和登记,确保应收账款真实有效。

(二)质押物的评估银行应实施科学、独立的质押物评估制度,对质押物进行真实、准确、公正的评估,确定其真实的市场价值。

对于小额信贷,银行可以采用信贷人的声誉、信用情况、生产经营条件、行业市场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应收账款的价值。

对于大额信贷,银行应委托质押物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专业人员根据财务报表、财务分析、现场核查等手段进行评估,确定应收账款的价值。

(三)质押物的管理银行应采用科学、规范、安全的方式妥善保管质押物,保证其安全、完整、不受损害。

银行应定时进行质押物清单的检查和审核。

四、业务流程(一)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信贷申请,填写《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如质押担保协议、质押物评估报告、财务报表等。

(二)审批银行应建立健全的贷款审批流程,明确贷款审批的职责分工,确保贷款审批程序规范、公正、透明。

银行贷款业务应分级审批,由授权人员进行审核和备案,确保授权到位,风险可控。

(三)签订合同银行与客户签订《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合同》。

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

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办法(2007年11月28日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配合《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实施,引导和规应收账款融资行为,推动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社会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担保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第三条按照应收账款与质押或转让合同签订的时间关系,应收账款可分为“现有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现有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时或此前产生的应收款,“未来应收款”系指转让合同订立后产生的应收款;第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下列转让:(一)对个人进行的为其个人、家人或家庭目的的转让;(二)产生所转让应收款的企业作为企业变卖的一部分而进行的转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融资系指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付费)为条件,以全部或者部分应收账款质押或买断为前提,进行对外融资,当合同到期时,由资金融入人按期偿还融资资金,或者由资金融出方通过托收应收账款收回资金的营业活动。

第六条本办法中的融资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资金融出人,系指经国务院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国境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资金融出业务的机构,也称质权人(质押融资)或受让人(保理融资),以下统称资金融出人。

本办法所称资金融入人,系指与资金融出方建立融资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也称出质人(质押融资)或转让人(保理融资),以下统称资金融入人。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提高我行信贷业务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付款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销售、出租、服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第六条此类融资业务采取特别授信管理,资金收回,特别授信结束。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两年(含)以上,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第八条付款人应具备的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二)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三)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金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四)付款人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第三章融资方式、额度、期限与利率第九条融资方式:以金额、期限明确的应收款质押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额度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被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60%。

第十一条期限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期限根据付款人在三方协议上承诺的付款期限确定。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分行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办法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营销、完善服务、规范管理、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有关制度,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应收账款定义本规定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或服务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下列应收账款不得办理融资业务:(一)具有保证金性质或长期(超过12个月)垫支的应收账款;(二)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应收账款;(三)双方存有经济纠纷的应收账款;(四)债权债务关系涉及第三方的应收账款;(五)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即货物尚未交割或服务尚未提供的应收账款;(六)通过提供设施、租赁产生的应收账款。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农业银行以卖方与买方因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有效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为基础,与卖方签订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应收账款融资协议,根据该协议,卖方将开具发票后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农业银行,由农业银行收取融资利息、手续费及其它费用,按一定比例支付给卖方,并提供账款催收、应收账款账户管理及买方信用调查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四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分为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一)有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农业银行购买卖方应收账款后,卖方到期回购其应收账款,并承担向农业银行偿付的责任,即农业银行对卖方未清偿的应收账款融资余额及费用,享有追索权的融资业务;(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在购买卖方应收账款后,在买卖双方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取得向买方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并承担该风险,而卖方承担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的损失。

第五条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当事方(一)卖方(供应商、债权人):对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出具发票的当事方,其应收账款由卖方农行提供融资服务。

(二)买方(采购商、债务人):对由提供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负有付款责任的当事方。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模版

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管理,保障我行信贷资产安全,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主要分为普通应收账款和收费权。

其中普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向义务人提供货物、服务等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收费权是指权利人合法拥有的经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可以质押的某一设施向使用人收取费用的权利。

第三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二)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包括提供劳务、咨询、工程建设等;(三)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我行指定的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收益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我行可接受作为质押担保的收费权包括:(一)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二)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出质的其他收费权。

第五条本办法以下章节所称的应收账款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自身合法拥有的、具有真实交易背景且无争议的、我行认可的普通应收账款(包括应收账款单次质押、应收账款循环质押)为我行债权提供担保的行为。

单次质押是指出质人将拥有的一笔或多笔已发生应收账款一次性质押给我行为我行债权提供担保、应收账款到期后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必须结清的业务方式。

循环质押是指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到期前,在满足最低质押率要求的前提下,以符合我行要求的新应收账款替换质押项下已到期的应收账款、质押项下授信业务在到期前可以不必结清的业务方式。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17年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发布)进行了修订,经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2017年10月25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9月26日第21次行长办公会通过,2017年8月24日第8次行长办公会通过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征信中心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丰富信贷业务种类,促进中小企业、个体经济、个人贷款业务融资业务的发展,有效防范风险,创造运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是指以应收账款的收益作为贷款偿仍的担保,且于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后所发放的贷款。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壹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和质押合同不具备明确的对应性和可识别性的,不得进行应收账款融资。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壹)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我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的权益。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债务人,系指和贷款申请人因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所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集中授信、余额控制”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风险,应认真审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有关资料,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谨慎办理每壹笔业务。

余额控制: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的余额总量不得超过贷款余额的30%。

第二章准入条件第五条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贷款申请人应全部具备以下条件:(壹)依法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或其他的国家授权登记部门登记或备案,且办理了有效的年检手续;(二)具备按期仍本付息的能力且能够提供符合本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要求的应收账款作质押担保;(三)已经于交通银行澄海支行开立基本账户或壹般存款账户;(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当持有贷款卡的,应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

XXX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辖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渠道,丰富贷款担保方式,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健康分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XXX银行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仅限于因商品贸易和提供服务而产生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是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供应商)以未到期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贷款、票据承兑等融资服务。

融资模式分为一般授信和应收账款池融资(以下简称池融资)。

一般授信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购货商)的现有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对卖方提供的融资服务。

池融资指XXXXX银行接受卖方针对特定买方的现有和将有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卖方将已经发生的未到期合格应收账款提交XXXXX银行审核,将核准后的应收账款纳入应收账款池,在应收账款池受核准应收账款能够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由XXXXX银行向卖方提供的循环融资服务。

池融资模式下质押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不必因融资发生时所依赖的应收账款到期而收回。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应收账款质押只适用于卖方以其自有应收账款出质,不适用于第三人出质。

第五条卖方可以以已经发生的一笔或多笔应收账款出质,也可以以一定期间针对特定买方的所有应收账款,或卖方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应收账款出质。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必须办理登记,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遵循应收账款、还款现金流双线控制的原则。

第八条质押应收账款实行买方确认制度,质押应收账款在买方确认前,不得发放贷款或提供其他融资服务。

第九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二章卖方与买方准入条件第十条应收账款质押业务涉与对象包括卖方(借款人)、买方。

第十一条卖方必须为XXXXX银行辖区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准入条件为:(一)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在XXXXX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且月结算量占其经营收入的30%以上;(三)正处于成长期、成熟期,从事该行业3年以上;(四)主营业务突出,经营状况良好,已与买方形成1年以上稳定的贸易伙伴关系,并与买方没有遗留的贸易纠纷,货款结算正常;(五)不存在同时接受买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以与其他可能引起应收账款债权被买方抵销的情况;(六)根据业务实际规定的其他条件。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修订)》所定义的应收账款。

第二章登记用户管理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用户。

登记公示系统用户分为普通户和常用户,用户对登记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注册为普通户,普通户只能进行查询操作。

常用户根据权限不同分为常用户管理员(以下称管理员)和常用户操作员(以下称操作员)。

管理员在登记公示系统互联网完成注册后,须经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身份资料审查后完成用户注册。

管理员具有对操作员进行管理的职能,不具有登记和查询的职能。

操作员由管理员创建,创建后即可使用。

管理员可停用或启用所创建的操作员。

第五条管理员密码发生遗忘或被盗情形,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密码重置。

申请密码重置,申请人应下载并填写《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密码重置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征信中心。

操作员密码遗忘或被盗的,可以向管理员书面申请密码重置,管理员应在2各工作日内为操作员办理密码重置。

第六条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设置应收账款管理岗负责应收账款登记人员、登记系统的管理。

应收账款管理岗人员为常用户管理员公司金融业务部、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指定一名专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员负责我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员需报公司金融业务部备案。

各单位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管理员为常用户操作员,操作员号和密码由管理员统一分配。

第三章登记与查询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八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一般由指定的操作员办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委托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的操作员进行登记。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日趋完备,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进一步丰富和完善,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为其中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正在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将其应收账款转让至银行,由银行向该企业提供相应的贷款的融资业务。

为规范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防范风险,促进银行贷款的可持续发展,在国家的政策指导下,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定义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企业通过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向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从而实现融资的一种方式。

该业务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出借人以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对应收账款的信用状况要求往往较高。

2. 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客户可以根据自己的资金需求灵活选择借款额度和期限等。

3. 利用应收账款的质押融资方式,能够降低企业借款的利率,提高借款的成功率。

三、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1. 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

2. 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评估和审查。

3. 银行和企业达成协议,约定贷款的利率、借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等。

4. 银行将贷款款项转入企业的账户,同时根据协议将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归属于银行。

5. 借款到期后,企业还款,银行将相应的应收账款转让回企业。

四、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应用范围1. 适用于资金需求较为紧急,但借款条件较苛刻的企业。

2. 适用于企业在交易中应收账款较多,但资金流动性不足的情况。

3. 适用于需要提高自身融资速度和强度,快速扩大规模的企业。

4. 适用于出口企业和外贸企业,以对冲银行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

五、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为规范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避免风险的发生,银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对贷款申请企业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保证贷款的风险可控。

2. 严格评估应收账款的信用状况和价值,确保其真实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令〔2019〕第4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已经2019年9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第1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2019年11月22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出租动产或不动产等;(二)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三)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四)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活动产生的债权;(五)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应收账款出质,具体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操作规程一、总则1.本规程旨在规范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确保业务操作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2.银行应成立专门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该业务的风险评估、合规管理和业务推动工作。

3.本规程适用于银行内部与客户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

二、业务资质1.银行在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前,应获得相关金融监管机构的许可,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业务。

2.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部门,配备具有相关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确保业务操作的专业性和合规性。

三、业务流程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申请,需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明细、贸易合同等。

2.审批流程:银行在收到客户的申请后,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查与评估,决定是否接受申请。

3.风控评估:银行在批准申请后,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和风险进行评估,确定质押融资额度。

4.签订合同:银行与客户签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业务操作流程。

5.质押登记:银行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登记,确保权益的合法性和排队。

6.放款操作:银行根据协议约定,将质押融资款项划入客户指定的账户。

7.期限管理:银行根据协议约定,对贷款期限进行管理和监控,确保及时回收贷款。

四、风险控制1.风险评估: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行业风险、应收账款的质量等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质押融资的风险可控。

2.额度管理:银行在给予客户质押融资额度时,应依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合理的额度控制。

3.逾期管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逾期催收机制,对逾期的应收账款进行催收,并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追偿。

4.风险敞口监控:银行应定期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敞口进行监控,确保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五、合规管理1.信息披露:银行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客户提供相关业务信息,并确保其合法、真实、准确。

银行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XX市XX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扶持小微企业的力度,丰富我行信贷业务产品种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是指企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收款权向银行作质押担保,但银行不承继企业在该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债务的短期贷款。

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信贷业务申请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付款人付款的权力,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付款人是指因与借款人业务往来而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债务人,是质押应收账款的付款人。

第三条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六)我行认可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遵循“谨慎择优、质押从严、集中授信”的原则。

谨慎择优:为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贷款风险,我行应认真调查借款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相关情况,择优选择信誉良好,资金实力雄厚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严把准入关。

质押从严:质押的应收账款要充分考虑其真实性、有效性、到期支付的可能性等因素,从严办理。

集中授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应包含在借款人的全部授信额度以内,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的履约情况、付款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相关材料及用途第五条贷款对象:注册地在XX市辖区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各类其他经济组织。

第六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三)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状态正常;(四)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五)借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期间无债务纠纷,有近一年以上完整的交易记录,且履约付款正常;(六)质押的应收账款未到履约期且原则上单笔账龄不得超过六个月;(七)在我行开立基本或一般存款账户;(八)借款用途明确、合法;(九)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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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我行对中小企业的支持,提高我行信贷业务的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xx银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买方或付款人付款的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指借款申请人以其销售、出租、服务等形成的应收账款权利作为质押,向我行申请发放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包括下列权利:
(一)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二)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三)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要求以人民币计价标示并支付。

第六条此类融资业务采取特别授信管理,资金收回,特别授信结束。

第二章条件与范围
第七条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贷款通则》规定的借款人条件的企、事业法人,且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

(二)借款人正常经营期限两年(含)以上,经营稳定,现金流充足,具备还本付息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及高管人员遵纪守法,无不良嗜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三)借款人生产经营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地区的行业、产业政策。

第八条付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事业法人;
(二)应收账款的付款人与借款人无关联关系;
(三)管理规范,效益良好,资金实力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业龙头企业或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
(四)付款人能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第三章融资方式、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融资方式:以金额、期限明确的应收款质押申请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十条额度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被质押的应收账款金额的60%。

第十一条期限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借款期限根据付款人在三方协议上承诺的付款期限确定。

借款合同到期日不得超过付款期限到期日,借款合同期限最长一年。

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合同到期日。

质押合同到期日应大于等于借款合同到期日。

质押登记期限为质押合同期限延长1年。

第十二条利率的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在我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内进行浮动。

第十三条还款方式: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根据质押的应收账款付款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款或分次还款两种方式。

第四章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业务申请:
(一)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书面申请;
(二)借款人按照银行要求提供相关的基本资料;
(三)借款人能够提供与拟质押应收账款相关的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经济合同原件、发票及相关单据(发、送货凭证或货物单据);
(四)借款人提供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情况的书面材料;
(五)提交应收账款付款人的基本资料;
(六)应收账款付款人出具《应收账款证实书》。

第十五条调查、审查、审批。

(一)贷前调查:支行贷前调查同“短期流动资金贷款”程序,要求贷前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对拟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查询,并核实该笔应收账款的真实性。

借款人的申请经支行审查同意后报总行审批。

(二)贷款审批及合同签订:贷款经总行审批同意后借款人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及对应的《质押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在付款人提前付款时我行可即行扣收借款。

第十六条协议的签订:
合同订立后,我行与借款人及付款人签订《应收账款质押及付款协议书》。

协议载明我行与借款人已签订质押合同,质押登记由我行办理。

载明付款人必须按期将应收账款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指定结算账户,如提前付款,付款时应通知我行,协议中明确付款人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将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登记:支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

第十八条融资的发放及管理:登记完成后支行发放借款,企业应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

支行按照我行相关规定进行贷后管理,并监控质押资金的情况。

第十九条到期注销:借款到期按期收回,支行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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