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民法学》精讲笔记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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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4)61、侵权责任的构成:1、违法行为。

2、损害事实。

3、行为人的主观上有过错。

4、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62、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责任竞合的意义:国为不同的法律所维护的社会秩序及追求目标不同,所以不同的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很可能是不一致的,例如行为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时,当事人就面临适用哪个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的问题。

传统的合同法确认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只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而对违约人同时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缺乏管辖的依据,于是只得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不能追究其更为严重的其他法律责任,现行合同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竞合制度,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同时又违反了其他法律的规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时,受损害方可选择适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以更为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63、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涉外合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至少一有一方是外国的公司或个人主体,根据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的要求,在涉外合同中要注意国民待遇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外国公司和个人在我国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行使合同权利和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与中国公司和个人的权利相同,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律或者外国公司个人所在国的法律,也可以是任何第三国的法律,但是中国的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的例外。

《合同法》第126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第一篇:民法学笔记民法学是指研究各种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学科,也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

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为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本篇笔记将介绍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民法学的基本概念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学科,它主要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实质、内容、特点以及法律制度。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以个人为主体的社会关系,涉及人与人之间的权益、义务和责任等问题。

民法学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分析,为法律实践提供理论指导,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作为法学的分支学科,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就有人开始研究并系统总结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则和原则。

中世纪时期,民法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在现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法学的研究内容也不断扩大和深化。

三、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民法基本原理与理论:研究民法学的基本原理、理论和规则,探讨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和特点。

2. 民事权利与义务: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合同权利等。

3. 民事责任与赔偿:研究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和赔偿问题,包括侵权责任、合同违约责任等。

4. 民法法律制度:研究民法的法律制度和基本规范,包括民法典、民法通则等。

四、民法学的主要特点民法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1. 实践性强:民法学研究的对象是现实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2. 立法性强:民法学研究的成果往往直接影响立法和司法实践,为制定和解释相应法律提供依据。

3. 系统性强:民法学所研究的问题具有系统性和整体性,需要全面和深入地研究。

4. 国际性强:民法学的研究内容通常具有普遍性和国际性,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通过对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发展历程、主要内容和特点的了解,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民法学的理论和方法,为实践提供参考和指导。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一、引言民法学是法学的重要分支之一,主要研究私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

本文将对民法学的相关内容做一个汇总整理,旨在系统梳理该学科的精华要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民法学的知识。

二、民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1. 民法学的定义和范围民法学是研究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理论的学问,主要包括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权利与义务、法人制度、合同法、侵权责任、家庭法、继承法等内容。

2. 民法学的发展历程民法学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法,经历了法典时代、宪法时代和现代民法典时代的发展阶段。

现代民法学兴起于18世纪,主要包括德国民法学、法国民法学和美国民法学等学派。

三、民事主体与法律行为1. 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人是指经国家机关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拥有和自然人类似的权利和义务能力。

2. 法律行为的要素和效力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客体、意思表示和法律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法律行为可能产生效力,也可能无效。

四、民事权利与义务1. 民事权利的分类和内容民事权利一般分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人格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健康权等;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等。

2. 民事义务的种类和履行方式民事义务一般包括支付义务、交付义务、提供服务义务等。

履行方式可以是实物履行、金钱履行、抵押物履行等。

五、合同法1. 合同的定义和要件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要件、效力要件和合同的解释等。

2. 合同的种类和效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一般合同和特殊合同等。

合同的效力一般包括合同的成立、履行和保护。

六、侵权责任1. 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是指因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

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内容民法学知识点教材复习资料―民事法律行为.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定向招录考试《民法学》—民事法律行为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据此可以说,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如前所述,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自然事实。

行为中又包括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实施的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愿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自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和参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但民事主体自愿实施的行为也须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发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因此,民事主体实施的民事行为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合法,才能发生欲发生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后果。

合法的民事行为也就是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正是为民事主体确定行为的模式,以使其依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以其如下特征区别于其他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够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但它是民事主体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

不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行为,即使能够发生民事上的法律后果,也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如法院的裁决虽能发生民事后果,却不是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决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同时,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民事主体实施的不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同样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志的外部表现。

民事主体虽有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目的,但若不将该意思表示出来,则外人无从知道,也就不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重点版)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念与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其特征在于:1、它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法律事实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实,有的是由法律规范的,有的是由道德、宗教等规范的。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1、事件: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2、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两种。

第四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概念:是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其特征有: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

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4、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内容和性质)2、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3、绝对权和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4、主权利和从权利(民事权利之间的主从关系)5、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第五节:监护一、监护的概念: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四)

司法考试民法精华笔记(四)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1.行为能力欠缺。
2.处分权欠缺。
3.代理权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1.追认:明示,向有权相对人作出。
2.相对人的催告权:一个月内追认。
3.相对人的撤销权:明示、未追认前行使、善意。
特别企业法人:
法律法规
具备法人资格
不具备法人资格
《铁路法》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
火车站
《邮政法》
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
注意:
1.下落不明是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的状况。对于在台湾或者在国外,无法正常通讯联系的,不得以下落不明宣告死亡。
2.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邮电所
《银行法》
人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各银行分行、支行
《保险法》
总公司
分公司
《航空法》
航空公司、机场
死亡应该为期限。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时为无效)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双方均可)
5.显失公平。(双方均可)
1.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变更;请求撤销的,法院应当酌情撤销。
2.撤销后民事行为自始无效。
3.撤销权行使期限:自行为成立时1年(除斥期间)。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近亲属、受遗赠人、债权债务人、人寿保险合同受益人(单位不是利害关系人),不告不理。
申请宣告死亡的顺序: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

2011年司法考试民法各章要点总结第一章民法概述重要者有“七权”。

其一,支配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是支配权;其二,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其三,抗辩权,是针对请求权的拒绝权;其四,形成权,是按照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形成(发生、变更或者消灭)法律关系的权利。

意思表示有明示和默示,当事人亦可以默示的方式行使形成权;其五,绝对权,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是绝对权,此“绝对”的含义,是对抗一切人,故绝对权又称为对世权;其六,相对权,债权是相对权,债权的请求对象是特定的相对人,因此相对权又称为对人权;其七,自力救济权,依*自己的力量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又分为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如保证人的连带责任、物上保证人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合伙人的连带责任等。

归责原则,是在确认民事责任归属时所依据的法律原则。

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含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

第二章自然人清水出芙蓉,对镜不梳妆——自然人。

权利能力实际不是能力,是人立于天地之间的主体资格。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其特点是纵横平等。

行为能力是以自己的意志参加法律关系的能力。

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其中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最为重要。

浩淼的空间之中,自然人须有单一的住所作为中心。

住所的确定有主、客观要件:久居之意思、久居之地域。

“一年”为久居。

在医院里住了10年,可没有久居之意思。

父母为当然监护人,不能因离异而免。

其他近亲属,甚至法人也可登堂入室为监护人。

近亲属的范围包括三类: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代位继承人。

监护人不能把被监护人的财产送往灾区。

被监护人满18周岁以后,监护人的追认权和拒绝追认权就自动消失,但监护人仍可能就被监护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宣告死亡与宣告失踪有所区别:条件不同、程序不同、效力不同。

人鬼情未了,被宣告死亡的人又回来了,财产应当返还,夫人自动回归,但如果再嫁则覆水不收。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政法干警民法学是指政法系统中从事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干警。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学科之一、本文将对政法干警在民法学领域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定义和特点:民法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完备性、普遍性、私法性等特点。

2.民法的系统和层次:民法主要包括一般部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3.必要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构成一项法律关系所必需的,而充分条件则是可附加的条件。

民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法律关系必要与充分条件。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变更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合法,合同合法,侵权行为合法等。

2.客体平等原则:客体平等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3.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违背意愿。

4.国家保护原则: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社会利益。

三、主要内容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

2.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指人们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3.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主要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4.侵权法: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法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和赔偿标准。

5.继承法: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和遗嘱的效力等问题。

四、相关实务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争议和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程序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执行程序等。

2.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是就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进行执行的法律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等。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

2011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试题笔记2011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合同法总则笔记(1)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法律特征:(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2)、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行为。

(3)、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

3、合同法:是指调整合同法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阅的民事权利义务协议,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法只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5、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合同法本质上是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1)、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6、合同法的主要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初稿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7、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的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

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保护公序良俗原则和合法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意味着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相对方。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2011年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总结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总结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总结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 (1)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 (4)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的难点 (5)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复习重点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承担方式以及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免责理由,这些都是考生需要掌握的内容.(二)物权法部分物权法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有物权的种类和体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所有权、他物权、共有和相邻关系等.1.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是权利主体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的法律特征可以通过物权与债权的对比加以说明.2.物权的种类.对于物权的种类,考生应当掌握物权体系的基本构成和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以及我国法律所确定的物权类型.3.物权的民法保护.物权方法和债权方法的异同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考生还需要掌握物权的民法保护的五种方法: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恢复原状和请求赔偿损失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此外,关于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的概念、特征及相互区别也应掌握.4.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和特点、所有权的内容,即所有权的权能的含义、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方法、所有权的消灭原因都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意义和条件也是这一部分的重要内容.5.他物权.各种物权的概念、特征、成立或取得条件、权利的内容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内容是考生应当特别注意的部分.6.共有.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考生应当掌握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概念、特征以及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7.相邻关系.考生应当掌握相邻关系的概念、特征、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实践中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处理要求.(三)债法部分债法和物权法并列为民法的两个重要的分支部门.在债法中,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较多,考生应当能够准确把握.1.债的概念和债的种类.债是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债的主体、内容、客体是债的三要素,这是考生应当理解的内容.对于债的不同分类以及各种分类的法律意义考生应当重点把握.2.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考生应当掌握:债的关系可因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等法律事实而发生;债的变更包括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债的消灭的原因主要有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以及对不当得利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以及对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5.合同法部分.这一部分的内容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应当重点掌握:合同的概念、合同的种类;合同订立的概念、要约的概念、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的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和要约失效的原因;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方式和时间、承诺的撤回;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条件和合同法关于产生缔约过失责任原因的规定;合同效力的表现、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内容、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合同变更的含义、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担保的概念与种类、保证的概念与设定、保证的两种方式和保证的效力、定金的性质、定金的种类与效力、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各种合同的概念、特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等.(四)人身权部分人身权部分的重点内容主要是人身权的特征和类型.1.人身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最基本的民事权利,是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前提.其特征主要体现为它没有财产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权益,但与权利主体的财产权有一定的联系,且与权利主体的人身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区别主要是权利取得的方式不同、主体范围不同、权利对象不同.此外,对人身权与人权之间的异同也要有所了解.2.人格权.人格权的类型主要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各誉权、隐私权.3.身份权.身份权的类型主要包括荣誉权、配偶权和亲属权.(五)知识产权部分知识产权部分内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1.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点.知识产权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标志的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总称.其具有专有性、地域性与时间性三大特征.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知识产权制度具有的作用也要掌握.2.著作权.著作权的主体包括作者和作者以外的人.考生应当了解几种特殊情形下的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考生应当掌握作品的概念、范围和我国法律规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考生应当掌握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的具体内容以及著作权的取得时间和保护期.著作权的限制包括对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考生应当掌握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情形.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所享有的权利.考生应当掌握各种邻接权的内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是考生应当掌握的内容.2.专利权.考生应当掌握: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内容以及对专利权的保护.3.商标权.考生应当掌握:商标的概念作用;商标的种类;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的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商标权的期限与续展;商标权的转让程序与要求、使用许可和变更;商标权的争议、无效和终止;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型、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六)继承部分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基本的了解.2.继承权.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3.法定继承.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4.遗嘱继承.考生应当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5.遗产的处理.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一般来说,民法学考试中易出错点主要是对一些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的区分和对一些相联系的法律制度的理解。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人大出版社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论民法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考点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考点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学必考考点解析考点说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即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那么,基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的合法性,法律确认和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故行为人所追求的预期后果必须可以实现。

可见,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与实际产生的后果是相互一致的。

这一特点使得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民事违法行为。

因为,虽然民事违法行为(如侵权行为) 也会依法产生法律后果(如侵权行为人承担的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

但是,这种法律后果并不是行为人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时所追求的后果,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直接产生,并非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根据。

例 1 下列内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的是() 。

A.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行为人有意思表示C.行为内容不违法D.行为形式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答案:C【解析】准确掌握《民法通则》第55 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实;(3)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故选项 A 中的正确表述应当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非“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选项B中的正确表述为“意思表示真实”,而非“有意思表示”;选项D则不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有效条件。

例2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实践性的民事行为有() 。

A. 租赁合同B.赠与合同C.保管合同D.仓储合同答案:C【解析】如何区别实践性民事行为与诺成性民事行为,关键是了解何者是常态,何者是例外。

结合民事行为的成立条件考虑,很容易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

民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当然不包括标的物的交付。

因此诺成性民事行为是常态,而实践性民事行为则属于例外。

既然是例外,必须是法律有明文规定时才能认定。

根据《合同法》第366 条的规定,保管合同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

很多考生可能认为赠与合同也应当属于实践性民事行为。

但实际上看《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要求必须以赠与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的成立条件或生效条件。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提炼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提炼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提炼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1、支配权:不绝对是物权2、要求权:债权要求权物权要求权等等3、形成权:单方行为就能够使法律关系发生终止的权力。

撤销权解除权摈弃权追认权谢绝权催告权取归权选择权等等不适用诉讼时效限制(可变期间),但受除斥期间(无中止中止延长)的限制。

4、抗辩权:永久抗辩权(用时效经由)暂时抗辩权(同时不安先实施抗辩权)抗辩权与否认权区别:抗辩权基于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才存在。

否认权当事人之间没有关系。

借一万已还了,但还要,不给就是否认权。

5、绝对权:指义务主体的不特定性。

除讲物权外,还讲知识产权和人身权。

6、相对权:主权力和从权力专属权和非专属权:人身权自救行为民事义务第二章天然人1、民事权力才能户籍证明最高效力。

弃婴诞生的认定:没有时光证明,以捡到的日期认定。

胎儿不是民事主体,也不享有民事权力。

胎儿不享有继承权。

目前脑死亡。

脑电波成一条直线。

民事主体权力消灭,原则上不享有,特殊法有划定的依照特殊法划定。

坚持作品搞定权,署名权等人身权。

不享有人格权。

鲁迅的昆裔,损害死者肖像、声誉、(依照通例不能够)2、年满十八周岁,没有行为才能,对人实施的损害造成的侵权行为,义务的承担人应该是本人。

但父母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是强迫性的。

向别人借钱,还不起,父母没有先行垫付的义务。

不能做扩张说明。

入行侵权的时间不满十八周岁,但审讯的时间已满,且也有才能承担,这时是由自己承担,而不是由父母承担。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时,有独立生涯才能,视为完全民事行为才强人。

但是:第一:立遗嘱时,无效。

遗嘱必需年满18周岁。

第二:处罚不动产的行为。

来源:其他和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一样。

3、住所: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常常居地住时,一年以上。

病院不算。

牵户口:在身上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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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 被监护人的住所由监护人的住所为住所。

主要是诉讼文书送达。

4、监护:父母当然成为监护人。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

2011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教育入学考试民法学考试大纲I.考查目标1.能够比较准确地理解民法学基本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较为系统地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

2.能够理解各种基本民事权利,具备在具体社会关系中识别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能力,并力求准确地表述基本民事权利义务的内容。

3.具备运用民法学理论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II.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总论约20%物权约20%债权约20%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权约20%民事责任约20%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简答题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1小题,20分;案例分析题2小题,每小题15分,共30分。

III.考查内容第一部分总论(20%)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财产关系的特点:①强调当事人身份的平等性;②可以被支配;③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④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2.财产关系的类型:①支配型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和知识产权;②流转型财产关系(财产流转关系),在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三)民法的渊源(法源):指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

1.制定法:包括宪法中的民法规范;民法通则以及民事单行法;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国际条约中的民法规范。

2.习惯法:指国家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习惯。

习惯成为法的渊源,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①相当长时期以来确有人们惯于遵行的事实;②其内容有比较明确的规范性;③现行法没有关于该项行为的规定,且与现行法基本原则没有抵触;④需经国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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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66条规定:如果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而合同法规定48条: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冲突的地方以合同法为准
7.表见代理―――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
(1)定义
符合狭义无权代理的一切特征,且第三人有理由认为代理人有代理权。
(五)、转委托授权不明时,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对本人的连带责任(民意81条)
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代理人与次代理人,向本人连带责任
【民法通则】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 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 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排除:借用名义和盗用名义(如私刻公章)不构成表见代理。
(2)“有理由认为”的具体情形
A、曾经有过授权;
B、曾经有过雇员关系;
(3)效力
表见代理的合同有效,对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追究表见代理人的责任,可能是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第三人主观状态对代理产生不同影响的总结:
2、法定情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三)、无权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66条第4款)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向本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情形:第三人明知代理人为无权代理,仍与之为民事行为
D、要知道侵权人是谁;
如果债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从到期日起算。没有约定到期日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第一次主张权利,并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起算日不计入在诉讼时效内。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B、其他法律关系:行纪关系、居间关系、传达关系、代表关系;
C、代理关系:代理权来源于授权委托书,和委托合同无关
委托合同是代理产生的基础关系、原因关系:
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代理关系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代理和传达的区别:
第四部分 代理与诉讼时效
一、代理 被代理人(本人)、代理人、第三人
代理权的基础关系――委托合同、雇佣合同、合伙合同、夫妻关系
1.特征与若干概念之区别:传达、行纪、居间、委托
代理的特征:
① 代理人有代理权(来源于委托、法定、指定);
② 以被代理人名义(例外:合同法中的间接代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侵权,从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算。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期限分别计算,而不是从最后的履行日前计算,但同一笔债务分次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406条
5.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自己代理――非经被代理人追认的,无效
②双方代理――“一手托两家”――非经双方被代理人同意的,无效
次代理人也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是代理人的代理人----很像绕口令J
次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代理人的转委托,即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物色了一个办事的人
次代理人有听从被代理人指示的义务和听从代理人指示的义务
(3)转委托产生的责任承担:
转委托合法:①因次代理人的过错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原则上由次代理人自己负责,但有两个例外: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承担对于次代理人的指示责任和选任责任(对人品、能力的担保)。②代理人和次代理人都没有过错的,损失由被代理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2.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
2.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一般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和继承法上的请求权
《民通意见》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合同被确认无效是没有诉讼时效限制的,但因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有诉讼时效的限制,从合同被宣告无效之日起算。
传达不需要体现自己的意志,因此传达人可以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传达人一般不需要负传达错误的赔偿责任,但可能基于委托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代理和代表的区别:
代表人与被代表人是同一人,而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是两个独立的主体
代理和居间、行纪的区别: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合同,行纪人本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中的六大连带责任】
(一)、授权不明时的连带责任(民通65条第3款)。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与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行纪是一种特殊的间接代理
3.共同代理(共同过错的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79.数个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与其他委托代理人协商,所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益的,由实施行为的委托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四)、违法代理中的连带责任(民通第67条)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本人和代理人,向第三人负责
2、法定情形:代理人明知违法仍代理,或被代理人明知代理人违法而不表示反对。
二、诉讼时效 英国法律谚语:没有到期的债务等于没有债务
1.诉讼时效期间的效力:以胜诉权为中心
权利本身à起诉权à胜诉权
经过诉讼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过了可以起诉,不能裁定不与受理。
且诉讼时效的经过是抗辩权,本应当由当事人援用,但我国民诉法规定了“法院查明”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如果第三人不知情,则合同效力待定
居间人只是提供一种信息服务,也不体现自己的意志
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①代理人需亲自代理,原则上没有被代理人授权或同意不得转委托(次代理)。但为了被代理人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转委托;―――法定代理人有当然的转委托权
②代理人必须严格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行使代理活动,否则构成无权代理(越权)
【代理的终止】
【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 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五) 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查明确实经过了诉讼时效,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诉讼时效经过,当事人之间的债仍然存在,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债权人不构成不当得利,如果债务人事后反悔,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作出实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不是裁定驳回起诉
诉讼时效确实已经过了,但债务人不知道,给债权人写了还款计划书,视为债务人对诉讼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重新开始―――但并不是诉讼时效中断。
被代理人为数人时,其中一人或者数人未经其他被代理人同意而提出解除代理关系,因此,造成损害的,由提出解除代理关系的被代理人承担。
4.复代理(次代理)
(1)成立情形:
A、被代理人事前的授权或同意
B、被代理人事后的追认
C、紧急情况下为被代理人利益
(2)效力关系:
2、法定情形:转委托授权不明,本人向第三人赔偿之后,向代理人与有过错的次代理人追偿。
(六)、共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合同法409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本人连带责任。
1、责任主体:共同代理人,向委托人负责任
2、法定情形:共同代理人就过错的共同代理行为对本人承担连带责任,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的除外。
转委托非法:代理人对次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到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81.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的,比照民法通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办理转托手续。因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
③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当然无效
6.无权代理:
该代理人行为具有代理的一切外形,就是没有代理权
A、没有授权;B、授权过期;C、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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