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国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港澳特别行政区【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发布部门】101【发布日期】1990.04.04【实施日期】199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0年4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一九九○年四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序言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政治体制第一节行政长官第二节行政机关第三节立法机关第四节司法机关第五节区域组织第六节公务人员第五章经济第一节财政、金融、贸易和工商业第二节土地契约第三节航运第四节民用航空第六章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第七章对外事务第八章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第九章附则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序言香港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领土,一八四○年鸦片战争以后被英国占领。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中英两国政府签署了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从而实现了长期以来中国人民收回香港的共同愿望。
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并考虑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国家决定,在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按照“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不在香港实行社会主义的制度和政策。
港区国安法全文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维护香港长期繁荣稳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如下决定:一、国家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坚持依法治港,维护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二、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和境外势力以任何方式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外国和境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的分裂、颠覆、渗透、破坏活动。
三、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四、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国家安全的机构和执行机制,强化执法力量,加强维护国家安全执法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
五、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开展国家安全推广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等情况,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报告。
六、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最新修
具体内容
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安 2
全机关在国家 安全工作中的 职权
3 第三章公民和
组织维护国家 安全的义务和 权利
4
第四章法律责 任
第十六条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第十七条公民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应当直接或者通过所在组织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பைடு நூலகம்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公民和有关组织应当如实提 供,不得拒绝。 第十九条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国家安全工作的国家秘密。 第二十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第二十一条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窃听、窃照等专用间谍器材。 第二十二条任何公民和组织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有权向上 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上级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对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或者依法检举、控告的公民和组织,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最新修
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图书
目录
01 引言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安全法实施细则
02 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是2009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一本书籍,作者是中国法制出版社。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法规类别】港澳特别行政区【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7.02.23【实施日期】1997.02.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
”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二、列于本决定附件一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三、列于本决定附件二的香港原有的条例及附属立法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抵触的部分条款不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四、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的香港原有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适用时,应作出必要的变更、适应、限制或例外,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香港恢。
香港国安法与国家安全
香港国安法与国家安全作者:李大光来源:《中国军转民》 2021年第7期李大光香港回归祖国23周年纪念日前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获得通过并颁布实施,开启了香港“一国两制”实践的新征程。
香港国安法被认为是香港繁荣稳定的“守护神”和“定海神针”,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又一战略举措。
一、由“修例风波”引发的香港暴乱2019 年6 月以来,由“修例风波”引发的香港一系列暴乱事件,从深层次看,这是美国近年来对我国进行“颜色革命”的“先行版”。
深入了解该事件的发展始末和运作规律,对未来的意识形态领域争夺战大有裨益。
香港以上街和骚乱为目的的活动,是起于2019 年6 月9 日特区政府提出修订《逃犯条例》的建议。
当时,以反对修订《逃犯条例》为由,反对派组织“香港民间人权阵线”(简称“民阵”)组织了民众集会和游行示威。
他们散布消息称,新修订的《逃犯条例》一旦通过,中央政府就会利用条例涵盖范围罗织罪名任意拘捕和引渡身在香港的人士(即“送中”),令被引渡人遭受不公平的审判,使《逃犯条例》成为政治打压的工具。
我们知道,据旧版《逃犯条例》,是香港与英国、美国、新加坡等20 个司法管辖区签有移交逃犯的协议,但其中不包括中国内地、台湾以及澳门。
2018 年2 月,一名香港男子在台湾杀害了香港女友及其腹中胎儿,抛尸后潜逃回港。
香港警方抓获该男子后,因港台之间没有移交逃犯协议,该男子无法移交至案发地台湾受审,只能在香港以盗窃罪等判处29 个月刑期。
受害人父母痛苦难当,恳请香港特区政府尽快修订《逃犯条例》,将凶手绳之于法。
为堵塞法律漏洞,特区政府提出修订《逃犯条例》的建议,并在广泛听取民意的基础上向立法会提交了《2019 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法例(修订)条例草案》。
立法会原定于6 月12日举行会议,开展《逃犯条例》修订草案审议工作,但因示威人群在立法会附近占据道路、聚众滋事,暴力冲击警察防线,会议被迫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11.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2007年12月17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6年9月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6月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设施保安工作,根据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SOLAS公约)、《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以下简称ISPS规则)和《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为航行国际航线的客船、5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500总吨及以上的特种用途船和移动式海上钻井平台服务的港口设施保安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船港界面活动,是指船舶与港口之间人员往来、货物装卸或者接受其他港口服务时发生的交互活动;(二)港口设施,是指在港口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的场所,包括码头及其相应设施和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三)船到船活动,是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者人员的行为;(四)保安事件,是指威胁船舶、港口设施、船港界面活动和船到船活动安全的任何可疑行为或者情况;(五)保安等级,是指可能发生保安事件的风险级别划分;(六)港口设施保安评估,是指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对港口设施保安状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保安措施建议的活动;(七)港口设施保安计划,是指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根据保安评估报告为确保采取旨在保护港口设施和港口设施内的船舶、人员、货物、货物运输单元和船上物料免受保安事件威胁的措施而制订的计划;(八)港口设施保安主管,又称港口设施保安员,是指被港口设施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指定负责制定、实施、调整《港口设施保安计划》,并与船舶保安员和船公司保安员进行保安联络的人员;(九)保安声明,是指发生船港界面活动时,港口设施与船舶为协调各自采取的保安措施签署的书面协议(式样见附件1);(十)替代保安协议,是指我国政府与其他SOLAS公约缔约国政府就相互间固定短程航线上的港口设施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保安协议;(十一)港口设施保安训练,是指对《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规定内容的部分或者全部保安措施和应急反应程序进行的练习;(十二)港口设施保安演习,是指为了验证、评价和提高各级保安组织、相关部门、港口设施及人员的综合反应和协调配合能力,通过模拟保安事件,根据《港口设施保安计划》进行的多单位参与、协同进行的练习;(十三)港口设施管理人,是指航道、锚地等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管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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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节效力范围
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
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第十九条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重大会议题库-《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1、(单选题) 2020年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指出维护国家安全是(A )的必然要求。
①保证国家长治久安②保证国家统一独立③保持香港长期繁荣稳定④保持香港和平发展A ①③B ①④C ②③D ②④2、(单选题) 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全国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A )》,并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A 维护国家安全法B 维护国家统一法C 反分裂国家法D 反恐怖主义法3、(单选题) 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律共6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D )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A 成文法B 程序法C 成文法和衡平法D 程序法和组织法4、(单选题) 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律是根据(B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
A 反分裂国家法B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5、(单选题) 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律规定,(B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A 香港安保局B 中央人民政府C 国家安全委员会D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6、(单选题) 2020年6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该法律规定,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C )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6.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施行日期】2020.06.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2020年6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职责第二节机构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一节分裂国家罪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节恐怖活动罪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第六节效力范围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国安法释法内容
香港国安法释法内容
《香港国安法》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域范围内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净化香港的政治生态,重新恢复社会的安宁和秩序,以及维护国家安全。
该法包括内容:
一、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人士和社会组织,以宣传、活动、刊物等方式,实施反党颠覆性活动、反政府游行示威、暴力及侮辱中央政府等行为;
二、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调查、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法书籍出版及传播;
三、指定有关安全机构可以关闭激进控制网站、信息、新闻媒体及书籍;
四、维护国家安全的专业单位可针对政治分析数据进行采集和研究;
五、建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安全委员会,加强香港安全工作。
港区国安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修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港口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港口经营第四章港口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港口管理,维护港口的安全与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港口的建设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从事港口规划、建设、维护、经营、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
港口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港区组成。
第四条国务院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体现港口的发展和规划要求,并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港口,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港口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港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港口管理体制的规定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港口管理体制,由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港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一个部门具体实施对港口的行政管理。
4.1 香港国安法(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教案)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明确了从国家层面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必须遵循和把握好的五条基本原则,即: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坚持依法治港、坚决反对外来干涉、切实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权益。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核心要素,已经在全国人大《决定》中作出了基本规定。即将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相关法律,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精神和《决定》内容的全面展开、充分贯彻和具体落实,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制度安排的法律化、规范化、明晰化。
随后,中央有关部门认真开展相关法律草案起草工作,并多次听取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和有关主要官员对香港维护国家安全立法问题的意见建议。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听取港区全国人大代表、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和省级政协委员、香港社会各界代表人士、香港法律界人士等方面对国家相关立法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提出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起草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草案。法律草案形成后,有关方面专门就案文征求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有关人士的意见,认真研究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反映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本着能吸收尽量吸收的精神,对法律草案文本作了反复修改完善。
4.1 香港国安法(政策与法律法规 第五版 教案)
①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国两“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
②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
③保持香港特区的繁荣和稳定;
④保障香港特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2.起草过程
为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有关规定,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第6条规定,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制定相关法律切实防范、制止和惩治任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以及外国和境外势力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的活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将上述相关法律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2020年6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
2020年6月28日,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草案;
2020年6月30日上午,第二十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草案。同日下午,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在当日闭幕会上,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草案,决定将《香港国安法》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明确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在当地公布实施。
教
学
活
动
教师理论讲解:知识点1
一、概述
1.立法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并生效
作者:本刊
来源:《办公室业务(下半月)》 2020年第7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的。
2020年6月3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4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这部法律共6章、66条,是一部兼具实体法、程序法和组织法内容的综合性法律。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6月30日在香港特区刊宪公布,即日晚11时生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
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7.07.01
•【文号】
•【施行日期】1997.07.01
•【效力等级】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大机关
正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
港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增加下列全国性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以上全国性法律,自1997年7月1日起由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布或立法实施。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删去下列全国性法律:
《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命令》附:国徽图案、说明、使用办法。
港区国安法全文
《港口安全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和完善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实施机制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作出以下决定:1.国家坚定,全面,准确地执行一国两制的原则,即香港人民执政和高度自治,坚持法治,以及维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和基本法所确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宪法秩序,我们应采取必要措施,建立和完善维护香港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执法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防止,制止和惩罚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2,国家坚决反对任何外国或外国势力干涉香港特别行政区事务,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制止和惩处外国和海外势力利用香港进行分裂,依法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性活动。
3,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尽快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国家安全立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预防,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4,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建立健全国家安全保障的机构和实施机制,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队伍,加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法工作。
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必要时应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与维护国家安全有关的职责。
5,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就中央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安全,进行国家安全教育,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方面的职责向中央人民政府定期报告。
依法治安。
6.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有关法律,以建立和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体系和实施机制,以有效预防,制止和惩治任何形式的犯罪。
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例如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和开展恐怖活动,以及外国和海外国家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事务。
港区国安法全文
港区国安法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职责第二节机构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一节分裂国家罪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节恐怖活动罪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第六节效力范围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3篇)
港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港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区的道路交通管理。
第三条港区道路交通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港区居民、车主、驾驶员和行人等,都应当遵守本规定,服从交通管理部门工作。
第六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制度和培训机制,提高居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遵守水平。
第二章道路交通设施第七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适应港区的道路交通流量和布局。
第八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维护应及时进行,确保道路交通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需求,包括设置合理的人行道、过街设施、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等。
第十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港区道路交通设施的巡查和检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章交通秩序管理第十一条港区道路交通应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道路交通信号灯和标志标线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有效性。
第十三条车辆驾驶人应按照交通信号的指示行驶,并遵守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的规定。
第十四条行人应按照交通信号和人行道的规定行走,不得随意穿越马路。
第十五条港区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管,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第十六条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港区道路行驶的,应依法持有有效的驾驶证。
第十七条驾驶员在港区道路上行驶,应按照交通规则和交通信号的要求行驶,保持车距,注意安全。
第十八条驾驶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和违法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第十九条驾驶员在港区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处理,不得逃逸。
第二十条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维护,保证车辆的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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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职责第二节机构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一节分裂国家罪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三节恐怖活动罪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五节其他处罚规定第六节效力范围第四章案件管辖、法律适用和程序第五章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机构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定不移并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针,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地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根本性条款。
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不得违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三条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第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应当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享有的包括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在内的权利和自由。
第五条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
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任何人未经司法机关判罪之前均假定无罪。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任何人已经司法程序被最终确定有罪或者宣告无罪的,不得就同一行为再予审判或者惩罚。
第六条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参选或者就任公职时应当依法签署文件确认或者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二章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和机构第一节职责第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尽早完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的维护国家安全立法,完善相关法律。
第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第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加强维护国家安全和防范恐怖活动的工作。
对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涉及国家安全的事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宣传、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应当通过学校、社会团体、媒体、网络等开展国家安全教育,提高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国家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
第十一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当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就香港特别行政区履行维护国家安全职责的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如中央人民政府提出要求,行政长官应当就维护国家安全特定事项及时提交报告。
第二节机构第十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由行政长官担任主席,成员包括政务司长、财政司长、律政司长、保安局局长、警务处处长、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负责人、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和行政长官办公室主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由秘书长领导。
秘书长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第十四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职责为:(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形势,规划有关工作,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政策;(二)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三)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任何其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开。
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受司法复核。
第十五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设立国家安全事务顾问,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履行职责相关事务提供意见。
国家安全事务顾问列席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会议。
第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部门,配备执法力量。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任务。
第十七条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职责为:(一)收集分析涉及国家安全的情报信息;(二)部署、协调、推进维护国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动;(三)调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四)进行反干预调查和开展国家安全审查;(五)承办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交办的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六)执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设立专门的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检控工作和其他相关法律事务。
该部门检控官由律政司长征得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同意后任命。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由行政长官任命,行政长官任命前须书面征求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构的意见。
律政司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检控部门负责人在就职时应当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第十九条经行政长官批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司长应当从政府一般收入中拨出专门款项支付关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开支并核准所涉及的人员编制,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限制。
财政司长须每年就该款项的控制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三章罪行和处罚第一节分裂国家罪第二十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旨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胁,即属犯罪:(一)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离出去;(二)非法改变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将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任何部分转归外国统治。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节颠覆国家政权罪第二十二条任何人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下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之一的,即属犯罪:(一)推翻、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确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本制度;(二)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三)严重干扰、阻挠、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权机关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四)攻击、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履职场所及其设施,致使其无法正常履行职能。
犯前款罪,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三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节恐怖活动罪第二十四条为胁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国际组织或者威吓公众以图实现政治主张,组织、策划、实施、参与实施或者威胁实施以下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恐怖活动之一的,即属犯罪:(一)针对人的严重暴力;(二)爆炸、纵火或者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三)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四)严重干扰、破坏水、电、燃气、交通、通讯、网络等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电子控制系统;(五)以其他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众健康或者安全。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五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即属犯罪,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本法所指的恐怖活动组织,是指实施或者意图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或者参与或者协助实施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恐怖活动罪行的组织。
第二十六条为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活动实施提供培训、武器、信息、资金、物资、劳务、运输、技术或者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或者制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以及以其他形式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宣扬恐怖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即属犯罪。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情形,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十八条本节规定不影响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对其他形式的恐怖活动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并采取冻结财产等措施。
第四节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罪第二十九条为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请求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实施,与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串谋实施,或者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的指使、控制、资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实施以下行为之一的,均属犯罪:(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动战争,或者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造成严重危害;(二)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或者中央人民政府制定和执行法律、政策进行严重阻挠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进行操控、破坏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四)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制裁、封锁或者采取其他敌对行动;(五)通过各种非法方式引发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对中央人民政府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