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
浅谈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
浅谈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企业获证后在保持和改进必备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随着发证数量的不断增多,证后监管应从源头予以整顿和治理,构建质量保障体系,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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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后续监管是生产许可证制度的重要环节,是确保获证企业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和产品质量的关键手段,更是基层质监部门从源头抓质量的重要手段。
后续监管工作能否履行到位,关系到许可证工作地有效性,关系到从源头抓质量职责能否履行到位。
本文浅谈一下山东省禹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市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加强监管的工作措施。
一、突出重点,切实提高获证企业证后续监管的有效性。
通过不定期进行巡查和回访,及时掌握辖区内新获证企业的情况。
在监管中将企业的实验室作为重点,严格按实验室考核办法,检查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设备,人员资质和配备、操作规范和检验记录等,将实验室是否符合要求作为监督检查的必须项目。
其次是对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然后是对企业产品包装是否符合表示标注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最后是对无证企业加强宣传,帮扶力度、督促企业积极申请取证。
于此同时,该局将工作也放在食品安全问题较多的社区和城乡结合部、村镇等管理力度较弱的区域,重点监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长期不稳定的高风险食品企业。
二、注重帮扶,引导获证企业规范化生产。
帮扶企业,引导获证企业规范化生产,既能树立质监部门的良好形象,又深受企业欢迎。
帮扶应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及时地为企业提供信息,把国家对获证企业的要求及政策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企业。
二是当企业拟进行变更时,从国家的政策规定上提出合理化建议。
三是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方案,规范生产过程,确保获证企业产品质量。
三、找准疑点,努力增强后续监管工作地针对性。
列入许可证目录的产品数量较多,不同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条件、检验手段和具体要求千差万别,监管时必须要区别对待。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新编完整版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新编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确保质量管理体系所需文件的编制、审核、批 准、发放、保管、修订等环节得到有效控制。
资源管理
合理配置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质量管理体系监督与检查要求
内部审核
定期进行内部审核,检查质量管 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 得到有效实施和保持。
不合格品控制
维护市场秩序
通过监管,防止无证企业或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 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提升产业水平
通过加强后续监管,促使企业不断改进生产技术 和质量管理,提升产业整体水平。
定义与概念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指国家对具备一定条件并按照规定程 序获得许可证的企业颁发的准予生产 特定产品的证明文件。
后续监管
指在获证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政 府部门对其生产活动进行的监督、检 查和管理,以确保企业持续符合许可 证要求。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 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 引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管规
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质量管
理体系要求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检 查与处罚规定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社会责 任与可持续发展要求
• 结语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确保企业持续符合 生产许可证要求,从而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如发生名称变更、地址迁移、生产设备重大改造等情况,需向发证机关申请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变更流程
企业应提交变更申请,并补充或更新相关资料,经发证机关审核通过后,方可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吊销规定
吊销情形
企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虚假申报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行为,发证机关有权 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监督审查规定
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生产许可证年审。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年审采用企业自查申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
第六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或上年度年审期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以下年审材料:1.获证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复印件各1份}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见附表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七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年审抽查时,被抽查的获证企业数量控制在应参加年审企业总数的3%以内。
被抽查企业名单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九条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年审抽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2天。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使证书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法定程序向审查合格企业颁发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管理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统一管理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式样、内容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底纹增加危险品字样,颜色采用蓝色以外,与其他证书一致。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说明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所属单位只持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副本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第六条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9.29•【文号】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综合规定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下放5类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质监〔2020〕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2020年9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将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重要部署,进一步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生产许可证改革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工作,8月2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下,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释放社会创业创新潜力、激发企业活力。
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国务院部署精神,以本次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生产许可审批服务、提升服务效率、压缩取证时间,通过改革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坚决做好5类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批权限下放工作(一)有序推进下放承接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建筑用钢筋、水泥、广播电视传输设备、人民币鉴别仪、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梁等5类产品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查、审批、发证,总局不再对新申请企业实施审查、审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审查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审查规定The following text is amended on 12 November 2020.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规范获证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符合《实施细则》的要求和有关规定,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19号局长令发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目家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实行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制度。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统一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年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所有获证企业必须按规定接受生产许可证年审。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年审采用企业自查申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自查申报材料进行核准的方式进行。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对获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抽查。
第六条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获证后或上年度年审期满1年的前1个月内,向当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以下年审材料:1.获证企业《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及附件(如有)复印件各1份}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年度监督审查企业自查申报表》(见附表1);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第七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年审抽查时,被抽查的获证企业数量控制在应参加年审企业总数的3%以内。
被抽查企业名单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确认,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
第八条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在收到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材料核准,做出年审结论或是否进行企业生产条件现场抽查的决定,并通知企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生产许可证,它是企业合法生产工业产品的重要凭证。
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是企业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但是在获证之后,还需要进行后续的监管。
为了加强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工业产品的安全性和质量,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的企业后续监管制度。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制度1、生产许可证的审查流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强制性产业准入许可,企业在申请生产许可证之前,必须先准备好各种生产资料,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书和申请材料,包括生产车间图纸、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等。
接下来,国家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核,审核时会派出专业人员前往企业现场进行现场检查和审查,审核时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关注生产设备和工艺的符合程度,生产车间环境是否达到要求;(2)关注企业的人员,是否具备必要的生产技能;(3)关注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如果企业达到了生产许可证的要求,那么就会被授予生产许可证。
2、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通常为5年,但是在有效期内,如果企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重要的生产设备发生了更换,那么企业需要向相关部门申请许可证变更,否则其生产许可证就将被注销。
3、许可证的日常监督在获得生产许可证之后,企业需要定期接受国家相关部门的日常监督。
监督时,专业人员会前往企业现场进行检查,主要是检查企业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是否符合要求,并且会对生产车间的卫生、防火、物品分类等进行检查。
如果企业在监督检查时出现了问题,那么就可能会影响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因此,企业需要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处理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保证生产设备运行安全、员工工作环境安全和工业产品质量的稳定。
二、监督抽查制度国家对于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不仅是日常监督,还有对企业进行抽检。
国家相关部门会对特定的工业产品进行采样,在采样时,抽样人员会随机挑选被监督的企业进行抽样取证。
(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经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经管,使证书经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经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品生产许可证经管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局),通过法定程序向审查合格企业颁发的允许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合法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经管重要工业产品的证明文件。
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第三条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是生产许可证证书的经管部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统一经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的印制、发放工作。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证书经管工作。
第二章证书的式样、内容第四条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证书分为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证书需加盖发证部门公章,否则无效。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证书除底纹增加危险品字样,颜色采用蓝色以外,与其他证书一致。
第五条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应当详细说明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所属单位只持有生产许可证证书副本,副本应当详细说明本单位获证产品的具体范围。
第六条国家发证的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保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和信息沟通的及时、畅通、有效,提高生产许可证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是指在生产许可审批过程中产生的许可过程信息,许可工作完成产生的终端信息,在对证书、人员、机构及获证企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管理信息,支持许可工作的基础信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是指针对生产许可证信息收集与形成、传递、使用与管理、公开与保密等进行管理的工作.许可过程信息包括受理、审查、检验等环节产生的档案、数据库等;管理信息包括对发证工作管理和后续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业务信息;基础信息包括所需法律法规、程序文件、核查人员信息、许可证审查机构信息、发证检验机构信息等;终端信息包括获证企业信息等.第三条本规定是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的基本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检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许可证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相关业务工作和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信息档案和数据库、及时传递信息,有效使用和管理许可证工作信息.本规定不适用于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等三类产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管理.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对全国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按照各自生产许可证职责,负责相关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工作.第二章许可证工作信息收集与形成第五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建立申请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申请企业信息、申请产品信息、受理信息等.第六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起建立企业许可档案,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将企业申请、受理、现场审查、产品检验、许可审批各个环节的业务信息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审批发证的产品,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审查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将企业相关材料和数据存档并建立信息数据库.第七条审查部和各省级许可证审查部门建立企业审查计划档案,内容包括审查企业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申请单元、计划审查时间、审查组人员姓名和所在单位等.第八条各审查组织单位建立企业实地核查档案,内容包括实地核查记录、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抽样单、首/末次会议签到表等.第九条检验机构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档案,内容包括抽样单、检验原始记录表、产品检验报告等,检验机构负责人要保证档案的真实、完整.第十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国家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建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发证以下简称省级发证不予许可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不予许可原因等.第十一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和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省级获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申请产品类别及单元、批准时间、许可证编号、有效期等.第十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建立本辖区内获证企业质量档案,包括获证企业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证后监管情况和处理情况等.第十三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要建立国家发证注销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建立本行政区域省级注销许可证企业数据库,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产品类别及单元、获证时间、许可证编号、注销原因、注销日期等.第十四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建立人民来信来访处理答复情况的档案,包括公众留言和人民来信来访内容、领导批示、留言和人民信访答复情况、人民信访调查处理情况等.第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导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数据库,内容包括推荐单位、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注册编号、注册日期、注册级别、有效期、批准文号等.第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审查部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验、人员、办公条件等.第十七条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建立检验机构数据库,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性质、隶属关系、内部管理制度、机构设置、资质、主要工作内容和经历、人员、办公条件、检验设备等.第三章许可证信息传递第十八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企业数据库,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第十九条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要于每月初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送上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证工作信息,包括准予、不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情况包括发证和期满换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撤回、撤销、吊销、注销情况等附件1,同时上报电子文本;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第二十条各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本辖区获证企业后续监管信息;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0月就本年度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情况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审查情况、巡查回访情况、定期监督情况、对存在问题的企业处理情况等,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汇总各省上报的信息并建立各省证后监管档案.第二十一条审查部在实施审查前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核查计划见附件2,各省级生产许可证审查部门在实施审查前向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备案核查计划和审查组成员信息.第二十二条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审查部汇总的,各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后向审查部报送实地核查信息;由产品审查部组织审查的,各产品审查部在实地核查后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报送实地核查信息.第二十三条检验机构在完成产品检验后5日内向审查组织单位报送产品检验信息.第二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及时将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将省级监督抽查不合的获证企业和产品向有关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第二十五条审查组织单位在生产许可审查中发现的生产条件、生产工艺等方面问题,及时向有关省级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通报.第二十六条检验机构信息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向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备案见附件3.第四章许可证信息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七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国家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发证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产品申请企业获批准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获证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告获证企业名单,同时提供在线查询企业名单服务.获证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批准日期、有效期等.第二十八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国家发证获证企业许可证被注销5日内更新国家注销企业数据库,在收到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上报省级注销企业数据后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注销企业名单.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省级发证获证企业被注销10日内更新省级发证注销企业数据库,并在本单位网站和相关媒体上公布注销企业名单.注销企业名单内容包括企业名称、获证产品、许可证编号、获证日期、注销原因等.第二十九条各省及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监督抽查和省级监督抽查情况、以及企业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企业质量档案,并作为后续监管处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核查人员资质被批准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注册审查员和技术专家名单.第三十一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在审查部和检验机构备案信息变更后5日内更新数据库,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审查部和检验机构最新联系方式.第三十二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根据审查人员、审查部、检验机构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数据库;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应根据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建立的机构、人员等数据库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原有数据库,并在工业生产许可证工作中使用最新信息.第五章信息公开与保密第三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全部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目录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通过质检总局网站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四条负责受理企业申请的省级质监部门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本单位网站和受理申请的公共场所,将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投诉和咨询电话公示.第三十五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审查部、检验机构要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布联系方式和咨询电话.第三十六条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省级许可证管理部门、审查部、检验机构不得泄露在许可过程中了解到的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涉及企业合法利益的秘密信息.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所要求建立的档案、数据库等保存时间为5年.第三十八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审查部、检验机构在销毁本规定规范档案前,要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汇总表附件2:实地核查计划附件3: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附件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信息汇总表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不予行政许可证企业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注:1.“不予许可日期”填写发放不予许可决定书的日期;2.“备注”栏中注明“发证”或“换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变更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撤回、撤销、吊销和注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汇总表填报单位章:填报日期:年月日2.“备注”栏若没有填写“无”.附件2:实地核查计划产品名称:编号:编制:审批:年月日审查组织机构盖章附件3:工业产品许可证检验机构信息变更备案登记表填表说明:1、“承检产品名称”填写实施细则对应的产品名称;2、信息未发生变更的栏目不填;3、登陆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下载此表登陆,进入“产品质量监督/生产许可/办证指南/表格下载”.。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1.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和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1.2.1 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
1.2.2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
1.2.3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1.2.4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依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1.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
1.4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市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质监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行政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实施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记录、归档获证企业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规定及申请书
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规定及申请书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56号,、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优化许可审批流程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15]491号,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1.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及其他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2.1 发证指企业新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包括企业首次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不符合延续要求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
1.2.2 延续指企业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的申请。
1.2.3 迁址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生产场所搬迁后提出生产许可证重新审查的申请。
1.2.4 增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增加发证产品范围及增加— 1 —生产线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1.2.5 减项指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减少发证产品范围的生产许可证申请。
1.2.6 名称变更指证书有效期内因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化而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1.2.7 补领指证书有效期内因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提出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1.2.8 其他是指上述情况之外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如原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和重大变化等情形。
1.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指导、检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受理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
1.4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所辖区域内的企业生产许可证发证、延续、迁址、增项、减项、名称变更、补领等类别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签发受理、补正、不予受理等3种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公布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三章审查与决定第四章证书和标志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四)安全网、安全帽、建筑扣件等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保证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国务院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检查。
把关。
(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获证企业应当对其提交的报告和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提交前款规定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自收到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10%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实地检查。
对企业生产条件进行实地检查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下发《生产许可证证后实地检查通知书》(附件2),2个月内完成年度审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列入实地检查对象:(一)企业年度审查材料有不实之处或有所隐瞒的;(二)获证企业在本年度年审期间被投诉、举报的;(三)获证产品在本年度年审期间监督抽查被判定为不合格的;(四)本年度发生质量、安全、环保等重大事故的;过1(十)不按规定报送或者虚报年审材料的,拒绝接受年度审查的;(十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对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完成企业实地检查后,市级(地级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获证企业提交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查专用章。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许可证年度审查工作,由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管理规定
( )向审 查组织 单位报 告在核 查 六
( )填 写 实 地 核 查 报 告 ; 七
( 五)应 在实地 核 查结 束后 2日内
将 实 地 核 查 过 程 观 察 记 录 》 反 馈 省 级 许 可证 办公 室 ; ( )督 促 被 核 查 企 业 按 照 审 查 组 六
杂 程 度 的 不 同 ,每 家 企 业 由 2~4 审 工 作 中遇 到 的 重 要 问题 ; 名
同一 单 位 ,应 遵 循 就 近 就 便 原 则 ; ( ) 据 需 要 , 以选 派 技 术 专 四 根 可
( )安 排 现场 抽样 和 封样 工作 , 九
对 抽封 样 品的准 确性 负责 ;
实地 核查 所 需 材 料 寄送 审 查 组组 长 ,
( )实 地 核 查 计 划 ; 一 ( )申 请 材 料 ; 二
理 ,提 供 必 要 的 指 导 和 支 持 ;
抄 送企 业法 人住 所所 在地 省级 许 可证 完 成实地 核 查工作 ; 办 公室 和企 业实 际生 产地 所在 地省 级
许 可证 办公 室 。
第 十 四条 企 业 实 际生 产地 所 在
( )组 织 实 施 并 协 调 整 个 实 地 核 的 公 正 性 , 并 做 好 实 地 核 查 过 程 观 三
省级质 量技术 监督局 受 国家质检 所 、生 产设备 ,以及与 申请产 品生产
本 规 定 所 称 审 查 工 作 指 总 局委 托 ,承 担本行 政 区域 内实 施细 经营活 动有 关 的所 有部 门和人 员 。 第 九 条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的 内容 包 则 规定 由省级 质量 技术监督 局 负责组 工业 产品 生产许 可证 管理部 门依法 对
工业生产许可证年审规定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促进获证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持续、稳定地生产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程序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3号,以下简称《注销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获证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者。
不包括加工食品、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获证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接受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获证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获证企业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六条各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应当熟知生产许可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从事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二章日常管理第七条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管理包括: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审查(以下简称年度审查)、建档管理、信息报送等方式。
第八条年度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从申报年审企业中抽取部分企业进行实地检查,核实企业是否履行许可证相关法定义务并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
第九条获证企业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定期开展年度自查,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二)《自查报告》(附件1);(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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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对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获证企业保持符合取证条件、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1.2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产品《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通过对获证企业的年度监督审查(以下简称年审)和巡查、回访等监督检查,确认其是否保持取证条件、是否存在质量违法行为以及其他相关的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
1.2.1 年度监督审查是指获证企业每年度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从获证企业中抽取10%以内的企业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获证企业是否具备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是否履行相关法定义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或年审)期满1年后1个月内,提交上一年度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到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
1.2.2 巡查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保证获证企业产品质量安全必备生产条件进行的巡回检查。
1.2.3 回访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获证企业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整改情况实施的核查。
1.2.4 其他监督检查方式,依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
1.3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管理全省的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指导、抽查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后续监管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执行情况,定期对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工作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改进。
1.4 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州市质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质监局的委托,负责组织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县质监局)行政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实施对本辖区内获证企业后续监管的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记录、归档获证企业年审及其实地抽查、巡查、回访等工作情况及结果,并汇总上报省质监局。
1.5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获证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中,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收受企业的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
获证企业对其提交的自查报告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年审年审工作采取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内容包括:获证企业的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质监部门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实地抽查主要针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产品和企业、监督检查(包括:巡查、回访等方式)或投诉中反映质量和质量管理问题较多的企业、以及年审材料涉嫌不实的企业实施。
2.1 年审程序2.1.1 县质监局提前书面通知所辖区域内获证企业按时年审后,负责接收获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等年审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经县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在《自查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县质监局印章后,报州市质监局。
县质监局必须自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签有审查意见、盖有县质监局印章的《自查报告》等年审材料报州市质监局。
2.1.2 州市质监局对县质监局上报的获证企业年审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对其实施实地抽查决定,并在《自查报告》上签署意见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对需要进行实地抽查的获证企业,应向其发出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实地抽查通知书》,组织有关人员到企业获证产品生产现场进行核实、检查。
2.1.3 州市质监局按2.4款要求对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作出相应年审结论。
州市质监局必须自县质监局接收企业年审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年审企业的整改时间不计入此期限。
2.1.5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的获证企业及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整改的,向省局报告。
2.1.6 州市质监局对未提交年审自查报告且已查找不到的获证企业,应将其有关情况向省局报告。
2.1.7 省局每年定期将全省获证企业年审情况向社会公布。
2.2 获证企业提交的材料2.2.1 加盖企业公章的《自查报告》一式二份,其内容包含依据获证产品《实施细则》审查办法自查企业质量管理、技术文件管理、生产工装及设备、人力资源要求、过程质量管理、产品质量检验、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记录。
2.2.2 企业加盖公章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2.2.3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其续页或明细原件。
2.2.4 加盖企业公章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一式二份。
2.2.5 加盖企业公章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2.2.6 三份以上完整的由获证产品企业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含原始记录)和产品出厂检验台帐;年审前一年内有效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第三方合法检验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若有特殊要求的还应提供检验结论对比对情况。
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2.7 获证产品按规定标明了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的标签标识标注式样一式二份。
2.2.8 新获证企业须提交加盖企业公章的现场审查不符合项改进措施和不符合项改进验证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2.3 书面审查与实地抽查的要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审查内容的要求是:2.3.1 申请取证条件保持情况的审查2.3.1.1 获证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是否合法有效、法定代表人是否变化、是否涵盖了取证产品。
2.3.1.2 获证企业提交的环保、产业政策、定点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产品《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的证明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2.3.1.3 获证企业提交的年度自查报告记录及获证产品一年内的出厂检验报告以及监督抽查或定期检验的检验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或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人力资源、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安全生产等生产条件保持符合《实施细则》审查办法的要求,生产的获证产品质量是否持续稳定合格。
2.3.2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的审查2.3.2.1 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是否发生变化,住所、生产地址是否迁址。
2.3.2.2 获证企业提交的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与环保、定点证书等证明材料所述的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一致。
2.3.2.3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后,是否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
2.3.3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的审查2.3.3.1 企业生产是否正常,有无连续一年以上停产或已转产的情况。
2.3.3.2 获证企业提交的出厂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检验比对等情况,能否证明其获证产品质量符合或高于《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
2.3.3.3 获证产品质量出现不合格后,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并进行了验证。
2.3.4 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的审查2.3.4.1 获证企业是否有超出其获证产品范围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情况。
2.3.4.2 获证企业是否有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证书、编号和标志的情况。
2.3.4.3 获证企业是否按要求使用生产许可证证书、标注标志和编号。
2.3.5 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的审查2.3.5.1 获证企业提交的监督抽查或定期检验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是否为合格。
2.3.5.2 获证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后,经限期改正,复查是否合格。
2.3.6 其他相关情况的审查2.3.6.1 获证企业是否有委托或被委托加工获证产品的情况,是否办理了委托加工备案手续。
2.3.6.2 获证企业的获证产品是否有被投诉、举报的情况,是否进行了处理。
2.3.6.3 其他与获证企业取证条件、获证产品质量有关的情况,特别是涉及产业政策、安全生产的情况。
2.3.7 实地抽查2.3.7.1 对涉及2.3.1款至2.3.6款问题的获证企业、以及对易引起质量安全事故的获证产品生产企业,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其进行实地抽查。
2.3.7.2 年审实地抽查的主要依据是《实施办法》和有关产品《实施细则》。
2.3.7.3 年审实地抽查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证件的工作人员实施,其中至少有一名工作人员具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资质。
2.4 年审结论根据对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情况,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对获证企业作出相应的年审结论:2.4.1 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工作中,未发现获证企业存在2.3.1款至2.3.6款问题的,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应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合格”和日期,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
2.4.2 在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的书面审查、实地抽查工作中,发现获证企业存在2.3.1款至2.3.6款任何一个及一个以上问题的,由州市质监局及时向获证企业签发盖有“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获证企业整改完毕,经州市质监局组织实地抽查或验证符合要求的,由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经整改年审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
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实地抽查或验证仍不符合要求的获证企业,经州市质监局局领导批准后,在其《自查报告》的审查报告年审结论中和证书副本续页或明细(第1页前空白处)签署“年审不合格”并加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许可专用章(2)XX”印章。
2.4.3 获证企业对年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州市质监局提出复查申请,州市质监局应自收到其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10内组织复查。
获证企业对复查的年审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查的年审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质监局申请复议,省质监局自收到其书面复议申请之日起10内进行复议。
2.5 违法行为处理在年审中,对获证企业涉及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按5款的要求依法进行处理。
3 巡查巡查主要是以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其主要内容是:检查获证企业的产品标识、生产设备和检验手段、原辅材料进货验收、产品出厂检验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