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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探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

[业务探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

[业务探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2020年1月21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小编提交了以下反馈意见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等三项准则的反馈意见(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征求意见稿)》1.征求意见稿中的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征求意见稿将内部控制五要素运用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坚持原则和规则的有机结合,对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高质量执行业务提供了支持。

例如强化一体化管理,建立独立于业务执行系统的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团队,对新加入的团队带来的业务重新执行业务承接与保持程序,不以业务收入作为业绩考评的首要因素,不得直接或变相以分所、部门、合伙人所在团队作为利润中心进行收益分配,建立工时管理等措施,将会对于行业整体业务质量的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财政部先后发布适用大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适用小企业的《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如同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的内部控制存在差异,大型事务所与中小型事务所规模、服务对象、业务性质都存在差异,虽然从理论上而言,在质量标准方面不同性质和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当存在差异,征求意见稿也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其业务的性质和具体情况进行质量管理,以提高准则对不同规模、不同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灵活适用性,然而对于大型事务所而言,过于灵活的规定因缺乏刚性可能影响执行效果,对于小型事务所而言因存在执行困难而最终形同虚设。

建议:准则设置“小型事务所的特殊考虑”专门章节或者在相关规定下面对小型事务所的适用性作出特别规定。

同时犹如小型企业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小型事务所也同样存在合伙人凌驾于质量控制体系之上的固有风险,因此建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与程序防范合伙人凌驾于质量控制体系之上。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并保持有关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结合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和保持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其他执业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对特定类型业务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的责任,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规定了财务报表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为实现本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督政策的遵守情况而制定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性质和范围,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规模和运行特征以及是否是网络的一部分等诸多因素。

第六条本准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在遵守本准则时应实现的目标,以及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实现该目标而提出的要求。

第七条本准则的目标为提出的要求提供了框架基础,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了解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确定是否需要完成更多的工作。

第八条本准则的应用指南对本准则的要求提供了进一步解释,并为如何执行这些要求提供了指引。

特别是,应用指南可以更为清楚地解释本准则要求的确切含义或所针对的情形,并举例说明适合具体情况的政策和程序。

尽管应用指南本身并不对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要求,但与恰当运用本准则的要求是相关的。

应用指南提供本准则所涉及的事项的背景信息,并包括与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特殊考虑(如适用)。

这些特殊考虑有助于会计师事务所运用本准则的要求,但并不限制或减轻其运用和遵守本准则要求的责任。

第二章定义第九条职业准则,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质量控制准则和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严重奋斗目标。

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严重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厚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

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

严重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例外类别按顺序编号。

在签定约定书时,严重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

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详尽的测试程序。

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巨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分外要求等。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

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

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

重要的工程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具名。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

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

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

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1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本领,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发展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 ——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 ——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应用指南(2021年11月1日修订)一、本准则与其他准则的关系(参见本准则第三条至第四条)1.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的是在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实施的质量管理。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范的是在审计项目层面实施的质量管理。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外,其他一些准则也涉及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例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规定了集团项目合伙人对项目质量承担的相关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第2101号——财务报表审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分别针对财务报表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作出了相关规定。

2.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的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以帮助注册会计师履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

本准则第三十条指出,会计师事务所持续高质量地执行业务是服务公众利益的内在要求。

因此,本准则与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都体现了维护公众利益的要求。

二、本准则的结构和效力(参见本准则第六条)3.本准则第二章中的定义,在本准则框架下对某些术语提供了解释说明,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前后一贯地理解和运用这些术语。

法律法规和其他准则对这些术语的定义可能与本准则有所不同,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本准则中的定义并不能取代法律法规或其他准则中的定义。

4.本准则第三章中的目标,说明了本准则中各项要求的制定背景和预期要达到的效果,旨在使会计师事务所认识到需要完成的工作,以及为完成这些工作需要采用的恰当方法。

5.本准则第四章“要求”部分出现的“应当”“不应当”或“不得”等词,意在提出要求或作出禁止性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本所各级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对上述业务范围之外的其他业务除国家和各行业协会有特定要求外,也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合理保证:(一)本所及各级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二)本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的整体审计质量并代表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对其总体质量及复核承担最终责任,代表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合伙人。

现场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现场执行情况的负责人。

第四条本制度包括本所为实现本制度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本所在考虑自身规模、分所的数量、对相关人员和分所授予的权限、人员的知识和经验、业务的性质和复杂程度、对成本效益的适当考虑等因素的基础上,适时修订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第五条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六条本所确保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本所在传达各类有关质量控制的文件时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如召开会议、向每个人员发放质量控制制度手册并要求其阅知、签署独立性声明书、培训讲座、利用本所信息管理系统和本所网站传达等。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

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

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

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

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

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

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3)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3)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我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我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一、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我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我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四条我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我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我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我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我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我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

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我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

我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我事务所指定质量控制负责人。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

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4.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5.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

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会计新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指

《会计新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指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 ——业务质量控制》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二○○六年八月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1)一、本准则的总体要求 (1)二、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 (2)三、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时应考虑的因素 (2)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3)一、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3)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记录与传达 (4)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4)一、对主任会计师的总体要求 (4)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 (6)三、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6)四、委派质量控制制度运作人员 (7)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8)一、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总体要求 (8)二、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措施 (8)三、满足独立性要求 (9)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13)一、接受与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总体要求 (14)二、考虑客户的诚信情况 (14)三、考虑是否具备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16)四、考虑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17)五、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 (17)第六章 人力资源 (18)一、人力资源管理的总体要求 (18)二、人力资源管理的要素 (19)三、招聘 (19)四、人员素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发展 (20)五、业绩评价、薪酬和晋升 (21)六、项目组的委派 (22)第七章 业务执行 (24)第一节 指导、监督与复核 (24)一、指导、监督与复核的总体要求 (24)二、指导的具体要求 (25)三、监督的具体要求 (25)四、复核的具体要求 (26)第二节 咨 询 (27)一、咨询的总体要求 (28)二、咨询的具体要求 (28)第三节 意见分歧 (30)一、处理意见分歧的总体要求 (30)二、对出具报告的影响 (31)第四节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31)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总体要求 (31)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对象的确定 (32)三、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具体要求 (33)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性质 (34)五、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 (34)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时间 (35)七、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36)八、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记录 (38)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38)一、业务工作底稿的归档要求 (39)二、业务工作底稿的管理要求 (39)三、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密 (40)四、业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40)五、业务工作底稿的保存期限 (41)六、业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 (41)第九章 监 控 (42)一、监控的总体要求 (42)二、监控人员 (43)三、监控内容 (43)四、实施检查 (44)五、监控结果的处理 (45)六、监控的记录 (47)七、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48)第十章 记 录 (50)一、质量控制记录的总体要求 (50)二、质量控制记录的方式和内容 (51)三、质量控制记录的保存期限 (51)第一章 总 则《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五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提出的总体要求,质量控制制度的内容,以及制定质量控制制度时应当考虑的因素。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

《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 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应用指南(2010年11月1日修订)一、运用并遵守相关要求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参见本准则第二十九条)1.本准则并不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遵守与其具体情况不相关的规定。

例如,在某些国家或地区,对于没有员工的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某些政策和程序的要求是不相关的。

例如,向项目组委派具有必要胜任能力和素质的适当人员(见本准则第四十六条)、业务复核责任(见本准则第四十八条),以及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向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通报(见本准则第六十八条)。

二、项目合伙人的定义(参见本准则第十四条)2.在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合伙人是指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的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或类似职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二条)3.一般而言,向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包括说明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其拟实现的目标,明确每个人对质量负有的责任并要求每个人遵守这些政策和程序。

通过鼓励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表达其对质量控制问题的观点或关注,体现出获取对质量控制制度的反馈意见的重要性。

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特殊考虑4.对小型会计师事务所而言,记录和传达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可能不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和详细。

四、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一)培育重视质量的内部文化(参见本准则第三十三条)5.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和信息,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1)按照职业准则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工作;(2)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报告。

这些行动和信息通过认可并奖励高质量的工作,促进形成优秀的文化。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 ——业务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本准则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以下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本准则将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统称为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质量控制制度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实现本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目标而制定的政策,以及为执行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必要程序。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在制定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时,应当考虑自身规模和业务特征等因素。

第二章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

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审计行业的声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5101号准则。

本准则对审计报告的编制、审计证据的获取、审计程序的执行、审计风险的评估、审计意见的形成、审计报告的审核、审计质量的控制、审计档案的管理、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审计职业道德的遵守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审计报告的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编制审计报告,确保报告清晰、准确、完整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引言段、管理层声明书、审计意见段、重要事项段和其他信息段等必要内容,并在报告结尾处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和注册会计师签名。

二、审计证据的获取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当根据审计计划和风险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和质量,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等多种类型,并应当经过验证和确认。

三、审计程序的执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确保审计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审计程序一般包括风险评估程序、控制测试程序、实质性程序等,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程序和方法。

四、审计风险的评估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程序时,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审计重点和应对措施。

风险评估应当包括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审计程序和方法。

五、审计意见的形成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审计程序后,应当根据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和风险评估结果,形成独立的审计意见。

审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地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并对其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发表意见。

六、审计报告的审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报告审核制度,对完成的审计报告进行多层次的审核,确保报告的质量和合规性。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2020年11月19日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有关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以及相关服务业务的质量管理体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项目质量复核是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项应对措施。

本准则规范了会计师事务所就应当实施项目质量复核的范《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围,制定相关政策和程序的责任。

号——项目质量复核》规范了有关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和资质要求,以及项目质量复核实施和记录的要求。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受本准则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的约束,是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中所有其他准则的前提和基础。

其他一些执业准则规定了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在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要求。

例如,针对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规定了项目层面实施质量管理的具体责任以及项目合伙人的相关责任。

第四条除本准则外,相关职业道德要求也可能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在质量管理方面的责任作出规定。

会计师事务所在使用本准则时,需要同时考虑相关职业道德要求。

第五条本准则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财务报表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六条本准则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的目标、为达到这些目标而需要遵守的要求,并提供了相关术语的定义。

此外,本准则的附录和应用指南对正确理解和执行本准则中的相关条款提供了进一步解释、指引和示例。

第二章定义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实施和运行的系统,旨在为以下方面提供合理保证:(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并根据这些规定执行业务;(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合伙人出具适合具体情况的业务报告。

第八条合理保证,是指高度、但非绝对的保证。

第九条质量目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组成要素方面期望达到的结果。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变更前后对比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变更前后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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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考虑其他重大事项的影响
(一)本期或以前审计发现的重大事项 (二)接受业务后获知重要信息
(三)解除业务约定或客户关系
第七节
人力资源管理 一、基本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人力资源管理政策和 程序,合理保证拥有足够、具有必要素质和 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四、底稿的保存期限 (一)原则要求: 必须满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会计师事务所需要
(二)具体规定
A、鉴证业务底稿自报告日起至少保存10年 B、如果法律法规有更高的要求,还应保存更长的
时间。
五、底稿的所有权 (一)底稿的所有权归谁? ——属于会计师事务所
(二)客户请求查阅底稿怎么办?
二、实施检查的程序
(一)检查的周期(新!) ——必须周期性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
周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在每个周期内,应对每一个项目负责人 的业务至少选取一项进行检查。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
——包括对单项业务检查的时间安排。
(三)确定检查的时间、人员与范围 1、检查时间
——调查人员的客观性和胜任能力,必要时,
聘请法律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四)采取适当的行动
第十一节质量控制记录
一、质量控制记录的基本要求



——必须适当记录质量控制制度的各项要素的运行 情况。 二、质量控制记录的内容和格式 (一)记录的内容:取决于事务所下列因素 ——规模和分去机构的权限 ——相关人员和分支机构的权限 ——业务和组织结构性质及复杂程度 (二)记录的方式,可以自行合理确定
二、底稿的管理要求:
(一)安全保管并保密 (二)保证完整性
(三)便于使用和检索
对(二)和(三)下页补充讲
(四)执行规定的保存期限
三、底稿和完整性使用与检索
(一)设计实施适当的控制 (二)如纸质记录经电子归档后存档要严格
按规定办理。 (三)必须保留已扫描的原始记录
A、会计师事务所自主决定是否允许客廖获取底稿
信息,但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执业的有效性。 B、对鉴证业务披露这些信息不得损害事务所及其 人员的独立性。
第十节 监控


一、监控的基本要求: (一)监控人员:要具备胜任能力 (二)监控内容:质量控制制度设计的适 当性和有效性 (三)监控方法:包括持续考虑和评价本 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如定期选取已完成的 业务进行“检查”inspection
三、意见分歧
(一)解决意见分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处理
和解决三种意见分歧 A、项目组内部 B、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 C、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 间
(二)记录和执行形成的结论
(三)分歧解决前,项目负责人不得出具报
告。
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一)复核的基本要求: 1、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
(1)对特定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2)完成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前,不得出具报
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会计师事务
所挑选不参与该业务的人员,在出具报告之 前,对项目组做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报告 时形成的结论做出的客观评价的过程。 注意: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 责人的责任。
(二)行动——认真学习、掌握要点


——修订本所质量控制制度(重点) ——保证实施质量控制制度
第二节 本准则的总体要求




一、必须制定本所的质量控制制度 必须根据本准则——制定本所的质量控制 制度 要考虑哪些因素? 质量控制政策 +质量控制程序
二、必须实现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




(一)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以及业务准则的 规定(过程)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 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结果)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 某项业务及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 业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 字的CPA
3、复核的具体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规定下列事


项: (1)复核的性质、时间(及时满意解决)和范围 (对上市公司审计复核8项,其他业务可少) (2)复核人员的资格标准 (胜任、客观、下页补充讲) (3)复核的记录要求
补充讲复核人员的客观性
应当避免出现下列情况: (1)由项目负责人挑选
第六节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授 与保持

一、基本要求: 只有下列情况下才能保持客户和业务 (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 乏诚信 (考虑哪能些主要事项,如何获取相关信息)
(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 和资源 (三)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无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
四、投诉和指控的处理
(一)基本要求: 制定政策和程序必须能够合理保证能适当处
理针对下列事项的投诉和指控: A、已实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规、职业 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 B、未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二)设立投诉和指控渠道。
——使人员能够没有顾虑地提出关心的问题。 (三)调查、记录投诉和指控事项




三、与原质量控制准则的比较


(一)体系设计的重大变化 (二)工作要求的重大变化
(一)体系设计重大变化
原来: 1、《中国CPA质量控制基本准则》1997.1.1施


行——审计工作质量控制 现在: 1、会计事务所质量准则5101——业务质量准则 ——管理会计事务所对各类业务的质量标准 2、《中国CPA审计准则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 与审计的质量控制》 ————管理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一、指导、监督与复核
(一)基本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制定政策和程序,以膈理保证实
现质量控制的两大目标。 (二)指导的具体要求 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和责任 2、指导的具体要求 (1)使项目组了解工作目标和责任 (2)提供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 以帮助经验较少的项目组成员
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包括要求执行各类业务都必须遵守客观、 公正、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保密、 职业道德和道德原则) 问题:怎么把“独立”给落下了?
二、具体措施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的示范 (二)教育和培训
(三)监控
(四)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处理
三、鉴证业务还必须满足独立性要求
(一)要求事务所内部沟通信息 (二)获得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做出适当的处


理 (三)获取书面确认函———每年至少一次 (四)防范关系密切的威胁 防范措施: A:轮换高级人员要要求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B:对所有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按照法律法 规的规定定期轮换项目负责人
一、业务质量的最终责任人 ——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

最终责任。 二、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清晰、一致、经常) ——事务所各级管理层要发挥带头作用 三、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四、委派质控制度运作人员(经验、能力、权限)
第五节 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一、基本要求 ——制定和实施政策和程序,合理保证会计
(2)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叁与该业务
(3)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
(4)可能损害客观性的其他情形

问题:原三级复核制度怎么办?
第九节 业务工作底稿管理
一、底稿的归档要求
及时归档+归档期限适当 鉴证业务的归档期限为业务报告日后60天之
内。 针对客户同一财务信息执行不同业务时的归 档要求。
(二)工作要求的重大变化
1、准则条款增多(新93条)
2、规定更全面(如质量控制要素) 3、规定更具体(如责任人)
4、要求更高(如监控周期)
5、要求更新(如上市公司审计)有的态度与行动
(一)态度——(成本、困难、责任)? ——(认识、接受、重视)√
2、明确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控制责任
(二)主要内容 是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质量制制度
(三)框架结构
该准则的框架结构(共11章93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7要素) 第三章 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四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章 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六章 人力资源 第七章 业务执行 第八章 业务工作底稿 第九章 监控 第十章 记录 第十一章 附则
(四)复核的具体要求
1、确定复核内容 2、确定复核人员
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
的人员。
二、咨询
(一)形成良好咨询文化 (二)合理确定咨询事项 ——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 ——包括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 (三)适当确定被咨询者 (四)考虑外部咨询 (五)充分提供相关事实 (六)完整记录咨询情况 (七)执行咨询形成的结论
第三节

质量控制制度的要素
一、质量控制制度的七个要素(考虑美国的影响!)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二、质量控制制度的记录与传送
第四节 谁对业务质量承担领导责任
三、项目组的委派
总原则:保证整体胜任能力 Collectively competence
(一)委派项目负责人(key member)
每项业务委派至少1名项目负责人
(二)委派项目组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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