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stice_01_Pilot之楼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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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tice 01 Pilot之楼梯案(The Staircase)
FOX出品
首播:2006年8月30日
评价:★★★☆
FOX于06年8月30日推出法律题材系列剧Justice,第1集讲的是Kevin的妻子Caitlin 头部受伤多处,死于家中泳池;Kevin报警后却成为唯一的犯罪嫌疑人被推上被告席,Kevin 委托了TNT&G律所的律师们—Trott, Nicholson, Tuller & Graves—作无罪辩护。
事实上,Pilot的案例并不是完全虚拟的,以此案为蓝本构架剧情的还包括CSI中的一集。
CSI与Justice恰巧从控辩两个角度描述了一个真实的案例:北卡罗来纳州诉Michael Peterson案(N.C. v. Michael Peterson),又称楼梯案(The Staircase)。
2001年11月9日凌晨2点41分,北卡罗来纳州的Durham城(注:杜克大学位于此城)911接到一个男人的呼救电话。
开始的时候,这个男人语无伦次,根本说不清什么。
经过接线员的引导询问,才知道他的妻子从楼梯上摔了下来(Pilot即以此开头)。
五分钟后,当救援人员赶到案发地点时,伤者已经死去,只剩死者的丈夫浑身是血地立在当场。
据当值警官的纪录,死者身上有太多的血迹和伤痕。
一周后,死者的丈夫Michael Peterson被捕。
Pilot基本是按照本案原始纪录开始的,开篇即为Kevin的报警电话。
但在Kevin被捕的环节上作了些改动:考虑到Kevin在众多媒体前被捕会给陪审团造成Kevin就是凶手的负面影响,TNT&G的律师们建议Kevin避开媒体,抢先去警局自首。
娱乐还是写实?这是法律题材影视作品永远无法规避的自我拷问。
虽然Pilot取材于真实案例,但开篇即显示出Jerry Bruckheimer(制片人)式的风格:娱乐至上。
所以,有Bruckheimer压阵,你丝毫不用怀疑Justice的可看性和娱乐性。
不过,那些想从Justice一窥美国司法体系奥妙的观众可能会失望了,因为,现实中的美国律师是绝不会建议他的当事人自首的。
既然安排了Kevin“自首”的情节,就需要体现TNT&G如此这般的高超之处。
于是,我们看到接下来法官批准了Kevin的保释申请,看到D.A.(District Attorney,地方检察官)对此的震惊和不解,仿佛是Kevin的抢先“自首”才获得本不该属于他的保释。
Kevin被保释当然不是借“自首”之利。
美国实行“无罪推定”制度,Kevin被捕后至陪审团裁定有罪前,被推定为无罪。
用Kevin的律师Trott的说法是不仅仅无罪(not "not guilty"),而且是无辜的(innocent)。
既然搞无罪推定,那么在美国,任何被告均有申请审前释放的权利。
法官会从释放后被告是否会潜逃和对社会是否具有危害性两方面批准或驳回保释申请,做出上面两方面的判断主要依据的是被告的背景情况和D.A.展示的定罪证据。
本案中,Kevin具有良好的社会背景,而控方连犯罪工具都没有找到,一般讲,法官都会批准Kevin的申请的。
剧中的法官是不想让Kevin具结保释的,电视直播的字幕中可以看出保释金额是100万美元,索取如此巨额保释金,是有违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八条“不得索取过多的保释金”(1971年12月15日批准)的规定的。
犯罪需要动机,控辩双方都在或寻找,或规避犯罪动机。
剧中,控辩双方都发现了Caitlin有外遇的秘密。
所谓的动机无非是Kevin知道了Caitlin 的秘密,羞辱导致愤怒,愤怒的丈夫杀掉不忠的妻子。
楼梯案中的动机与此类似,稍有不同的是检方发现Michael的私人电脑里有一些男人
淫秽的图片,进而调查出Michael是双性恋。
于是,检方的故事是:Michael的妻子发现Michael的秘密,而这个第三者竟然是个男人,在夫妻争执中Michael杀掉了妻子。
这里可以看出动机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性,而对于辩方来说,不但要洞悉控方出击的方向,还要制定策略化解控方的攻势。
接下来的法庭戏开始了纯粹的娱乐Show。
D.A.认为Kevin的作案工具是一根高尔夫球杆,但Kevin称早在一年前无意中丢失了那根6号铁杆。
直至庭审,D.A.并没有找到犯罪工具。
为了更形象地说明Kevin是如何杀害妻子的,D.A.当着陪审团的面拿出一根相同牌子、型号的高尔夫球杆准备模拟案发实况。
Kevin的律师Nicholson对此表示异议,双方一番唇枪舌剑后,法官驳回了Nicholson的异议。
于是,我们看到D.A.当庭挥舞球杆用力击打目标物,强烈的视觉冲击震撼庭上的每一个人。
好在Kevin的律师Graves发现了控方一些证据上的瑕疵,最终此案得以扭转乾坤。
娱乐是有了,但只限于剧中。
在陪同剧中人物惊心动魄一场后,可千万别认为现实的庭审就是这个样子。
美国是个娱乐业发达的国家,但美国的法院远不是Bruckheimer描述的那么富有娱乐精神。
在美国,庭审是禁止搞“证据偷袭”的,也就是如果控方找到了犯罪工具——6号铁杆,那么就应当通知辩方律师。
在没有找到实物的情况下,控方甚至没有机会在陪审团面前亮出那根猜测中的高尔夫球杆。
相似的规定,中国法律在2001年底颁布了《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民事诉讼领域也规定了“证据交换”规则,与其有异曲同工之处。
剧中,辩方律师Nicholson与控方当庭直接对话,争辩是否应该出示那根高尔夫球杆也是严重违反了美国的庭审规则的。
美国法学院流行这样一个笑话,如果你(控方或者辩方)在庭审的时候睡着了,醒过来的第一句话一定要是“Objection!”
那么,法官的职责就是负责对任何一方的“反对”(Objection)做出回应和裁定。
因此,美国的庭审规则是禁止控辩双方当着陪审团的面正面交锋争执的,如果一方不同意另一方的陈述,要跟法官说“Objection!”,由法官作引导,而不是直接向对手诘问或者反对的,更不能像Nicholson那样在交叉质询证人期间面向陪审团作陈词。
至于Graves对专家证人Palermo诱导性的询问只能用荒谬来形容了,专家证人在此时的权威和可信度荡然无存。
至此,可以看出Pilot庭审戏的可信程度几近于零。
最终,TNT&G胜了,Kevin无罪。
现实中的Michael可没那么幸运,陪审团经过五天的讨论,裁定谋杀罪名成立,被
判终身监禁。
陪审团这么做多多少少是因为审判期间,控方发现在16年前,一个叫做Elisabeth
的女子在德国从楼梯上失足致死,而Michael是那个女人的朋友,也是她生前最后一个见
到的人。
Elisabeth死后葬于德克萨斯,Michael收养了她的一对子女。
在德国,警方认定Elisabeth之死是意外。
16年后,控方掘墓挖出Elisabeth的遗体进行尸检,结论是谋杀。
真实的案例比Bruckheimer还娱乐。
Justice 02 Pretty Woman之无罪与无辜
FOX出品
首播:2006年9月6日
评价:★☆
TNT&G又胜了。
事后,FOX做了一个调查,逾七成的观众认为Ann是自我防卫(self-defense),案后回放也证明TNT&G是对的。
胜是胜了,却令人不舒服。
在美国,每一个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都被告诫:“扎实的辩护可以改变被告的命运”,而对TNT&G来说,那样显然太过老套,他们单靠俊朗的外表,再加上一点点狡谲的小聪明——比如提前跑到电视台以专家的身份诱导公众的思维,借她人之口私下传播对自己有利的消息——最后就会轻松胜出。
如果TNT&G继续以毋庸置疑的口吻毫无道理地这么正确下去的话,Justice离谢幕也就不远了。
回过头来看看案情:
Ann,向往上层奢华生活的大学生,在与娱乐大亨Lenny约会过程中,发生争执,Ann离开,Lenny被刺死于酒店客房。
从一开始,Ann就没否认Lenny是她刺死的。
TNT&G制定的辩护核心是self-defense。
TNT&G的逻辑是:要证明自我防卫,排除蓄意杀人的可能,就要抢先于D.A.找到犯罪工具——餐刀。
“我们找到餐刀交给警方,可以在陪审团面前证明Ann无所隐匿;如果让D.A.找到,那么他们可以Ann藏匿犯罪工具来说明她故意杀人”。
不得不说TNT&G的逻辑是十分牵强的。
在Ann已经承认刺杀Lenny的情况下,找不找得到犯罪工具已经不是关键了。
之所以有这样的逻辑,只是因为编剧想在接下来的故事里面哗众取宠地说一个简单的道理。
是夜,当TNT&G在穷街陋巷中找到遗失的餐刀时,一个刚从法学院毕业的黑人助手有个疑问:警方不在场,辩方律师能搜集证据么?法学院可不允许这么做。
Luther以过来人的语气教诲“菜鸟”:“辩护律师与控方有同等的搜集证据的权利。
但大部分辩护律师惰于或没有胆量这么做”。
这句话给很多人的思维造成一场混乱,好像一夜之间发现原来辩方律师也可以搜集证据!其实,辩方律师只不过很难有机会在警方之前找到犯罪工具而已,并不是不知道或怠于搜集证据。
反过来想想,如果辩方律师无权搜集证据的话,哪儿来那么多辩方证人出庭作证?
不过,即便是TNT&G,取证时至少也该录像吧。
暗夜中,Nicholson自得地说:“We're TNT&G, right? We don't lose”。
那语气、那腔调、那神态,让人反感。
现在的犯罪嫌疑人都懂得面对指控时最好找一个律师来替自己打点一切,但很少有人会对自己的律师开诚布公的坦白一切,人们本能地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回述事发经过,Ann也不例外。
一个已婚成功男士与涉世未深的女学生相约宾馆客房坐而论道?指望靠这说服陪审团不如直接告诉他们发生了什么。
TNT&G必须作出每一个刑辩律师都要面对的艰难的选择:是否让被告走上证人席。
Ron的选择是让Ann走上证人席。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也就是被告有权保持沉默。
D.A.可以传唤几乎所有人出庭作证,但不可以传唤被告走上证人席接受盘问。
TNT&G以自我防卫为Ann作无罪辩护,当晚在场的除了已经死亡的Lenny,只有Ann。
毫无疑问,Ann的证言将成为定罪与否的关键。
但是如果把Ann推上证人席,就意味着无形中放弃了第五修正案中保持沉默的权利:Ann必须接受D.A.的交叉盘问。
毫无刑事庭审经验的被告陷入 D.A.设置的层层陷阱中去是迟早的事,D.A.也会想方设法激怒被告,攻击被告的人品,挖掘出被告过往许多不可告人的秘密或者隐私。
此时,被告作为证人,是不能拒绝回答的。
如果被告援引第五修正案拒绝回答,答案不言自明。
TNT&G为Ann制定了正确的策略:承认自己与Lenny有染,承认自己年轻爱慕虚荣,承认一切与self-defense无关的事实。
先从态度上博得陪审团的认同,然后水到渠成的就是self-defense了。
毕竟,这是法律审判而不是道德谴责。
遗憾的是,D.A.仿佛也被Ann故事打动而没有对Ann进行交叉盘问,更没有穷追猛打Lenny 事前从ATM中分25次取出的1万美元的下落。
案后回放可以看出,面对Lenny高举的、即将砸向自己头部的酒瓶,Ann的挥手一击的确是标准的self-defense:面对正在进行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侵害,即便造成对方的死亡,也不承担防卫过当的责任。
TNT&G如愿以偿地为Ann得到了法律上的"not guilty",但这一回,Ron不敢再说Ann是Innoc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