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电子教案
法学概论课程设计
《法学概论》课程设计一、课程名称及内容《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是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
依照该专业的教学计划,本课程的任务是:1、使学生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培养学生爱国主义精神,为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司法文秘中初级专门人才服务。
2、为学生后续学习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基础。
使他们具有进一步学习相关专业知识的初步能力。
3、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二、教学内容在教学体系中的地位、作用本课程的内容主要属于法律类的基本课程,本课程具有以下方面特点:一是内容的覆盖面大,涉及法律的大多数部门;二是知识点多,具有学科与技术的统一性。
三是发展与内容更新的快速性、渗透性较强;四是实践性强、现实意义重大,应用范围广。
因此,本课程作为法律专业基础课程,为学生后续学习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基础。
三、教材处理教材为本教材是与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编的《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MS office教程》相配套的参考书,其章节内容与该教程相对应,每章包括四个部分:大纲要求、内容要点、例题分析和解答、自测题。
本书集辅导书和练习册于一体,各章在提炼主要内容要点的基础上,补充和丰富了教程中没有讲到或没有讲透的相关知识,对大量的例题做了分析和解答,同时编制了自测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供参考和参照。
内容完全吻合教学目的,也吻合中职计算机应用基础的大纲要求,因此无需对教材进行特殊处理。
在实际教学中,根据教学实际和教学效果,对各章节的具体课时数进行微调,调整习题量。
四、教学目标知识目标:通过《法学概论》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律概论的基本概念、熟悉国家主要法律规定,使得非法学专业的学生掌握其专业后续学习应当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主要是对法律现象的基本方面结合实践的问题作理论上的讲授,提高学生对法律现象的认识和分析能力,从而更好地学习其本专业其他课程。
《法学概论法的一般原理》教案
《法学概论法的一般原理》教案教案:《法学概论法的一般原理》一、教学目标:1.理解法学概论的重要性与作用;2.掌握法的一般原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3.掌握法的一般原理的分类及其特点;4.理解法的一般原理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
二、教学内容:1.法学概论的概念与作用;2.法的一般原理的概念与内涵;3.法的一般原理的分类及特点;4.法的一般原理的应用案例。
三、教学步骤:1.导入(10分钟)教师简要介绍正文内容,引起学生对法学概论及法的一般原理的兴趣,并解释其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
2.理论讲解(30分钟)2.1法学概论的概念与作用-解释法学概论的概念与研究对象;-分析法学概论的作用及意义,如促进法学教育和研究、培养法学思维和能力、指导法律实践等。
2.2法的一般原理的概念与内涵-阐述法的一般原理的概念与涵义,即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根本、客观性的规律;-分析法的一般原理的内涵,包括法的目的、法的公平、法的效力、法的平等等。
2.3法的一般原理的分类及特点-介绍法的一般原理的分类,如法的目的原理、法的公平原理、法的效力原理等;-分析法的一般原理的特点,如指导性、统一性、灵活性等。
3.案例分析(30分钟)教师提供相关案例,与学生一起分析和讨论法的一般原理在案例中的应用,并引导学生从不同的角度进行思考和解读。
4.综合训练(30分钟)4.1小组讨论将学生分组,让每个小组选择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并针对该问题分析和探讨法的一般原理在其中的应用。
4.2展示与总结每个小组展示他们的讨论成果,并与全班进行交流和互动。
教师对学生的答案进行点评和总结。
五、课堂延伸:1.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和论文写作,探究法的一般原理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2.引导学生研究并分析法的一般原理的局限性和批判性,培养批判性思维能力。
六、教学资源:1.教材:《法学导论》、《法哲学》等;2.案例分析资料。
七、教学评估:通过小组讨论和总结展示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评估,观察学生的表现和回答问题的能力,以及对案例分析和法的一般原理的理解程度。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课程名称】法学概论【课程号】【课程英文名称】Outline to Jurisprudence【总学时数/实践学时】【总学分数/实践学分】【课程类别】【课程类型】□必修□选修【面向专业】【依据培养方案版本】【课程责任教师】【联系方式】【前置课程及说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本课程针对非法学专业课程开设,公共基础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治》可作为前置课程。
【后续课程及说明】法学专业各部门法课程,本课程会是对各部门法课程的概括学习,对非法学专业来说,要想进一步研习法律,需在本课程基础上,选择不同的部门法学习。
一、课程简介《法学概论》是一门范围广泛、体系完整、内容丰富、概括性高的法律学科。
它集宪法、法理、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诉讼法、跨国法律等于一身,其内容注意结合依法治国的需要,通俗易懂,其目的是为了增强非法学专业人士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
在现代法治社会,也有利于普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课程目标本课程的总体目标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概要讲述法学基础理论和我国当今主要部门法律的基本内容。
从而使学生能够初步形成对法学知识体系的完整建构,掌握法学的一般规律和当前主要部门法律的基本知识,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并且能够运用法律基本知识观察、分析和解释社会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现象。
具体目标如下:(一)知识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系统学习,不仅使学生对本课程的基础性内容充分掌握,包括部门法律的基本原理、概念、范畴等基本知识点的识记和理解,而且使学生对部门法律理论的研究方法有较系统的理解和掌握,能够结合本专业特点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部门法律现象把握法律发展实际的基本规律。
(二)能力目标。
本课程主要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的法理论知识以及部门法律、法规、政策去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适应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的需要,并具有实践应用能力和创新精神。
全国自学考试《法学概论》教案
第一章 法律的一般原理 法律产生的过程直接受两个决定性因素 的影响: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 :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生 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 生的。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 (1)法律和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 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 的严格区分; (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 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1)什么是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进行继承。 (2)依我国继承法规定,甲、乙、丙、丁分别是否有 继承权? 甲、丙、丁有继承权,乙无继承权。乙于吴大爷前 死亡,乙也无子女可代位继承,故乙无继承权。本 案未立遗嘱,属于法定继承,故甲作为吴大爷之子 有法定继承权。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 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人,故丙有法定 继承权。收养法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 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 子女关系的规定,故养子丁有法定继承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施行 时间是 A.2005年4月27日 B.2005年6月1日 C.2005年9月27日 D.2006年1月1日 4.我国最高国家检察机关是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国务院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5.下列不属于行政立法的是 A.行政许可 B.部委规章 C.行政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五、论述题,试述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 律为准绳”的法律适用原则。(第二章P70) (1)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 识论,国家机关在处理一切事务,在适用法律 时,都只能以客观事实作为根据。 (2)以法律为准绳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民,必 须遵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适用;其二,对法律 的适用,对案件的处理结论必须以法律的规定 为标准。 (3)为贯彻这项原则,在司法中应当坚持实事 求是、从实际出发,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 轻信口供;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坚持党的政策 的指导的关系。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一、课程简介本课程旨在介绍法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和方法,帮助学生建立法学思维和基础知识,为深入学习相关法律课程奠定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将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应用,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能力。
二、教学目标1. 理解法学的基本概念,包括法律、法规、法律制度等;2. 掌握法学的基本原理,如法治、正义、平等、公正等;3. 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和范畴,包括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4. 掌握法学的基本方法,如法律文献研究、案例分析等;5. 培养法学思维和法律意识,提高法律应用能力。
三、教学内容1. 法学的历史渊源1.1 古代法律制度概述1.2 近代法学的发展与演变1.3 当代法学的特点与趋势2. 法学的基本概念2.1 法律与法规的区别与联系2.2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2.3 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的概念解析3. 法学的基本原理3.1 法治原则与法治社会建设3.2 正义与法律公正的关系3.3 法律平等原则的内涵与实践4. 法学的研究对象与范畴4.1 法律制度的研究与分析4.2 法律实务的案例解读4.3 法学与社会问题的关联与研究5. 法学的基本方法5.1 法学文献的查阅与利用5.2 法学案例的分析与研究5.3 法学研究的实地调研与数据分析6. 法学思维与法律意识6.1 法学思维的培养与发展6.2 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与提高途径6.3 法学背景下的问题分析与解决四、教学方法1. 理论授课:通过讲解和讨论,深入介绍法学的相关理论和概念。
2. 案例分析:通过分析实际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法学的应用及实践。
3. 小组讨论: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提高学生的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
4. 实地调研:组织学生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场所进行实地考察和调研。
五、教材及参考书目教材:- 《法学概论导论》李智康等著参考书目:- 《法学概论》梁小民著- 《法学研究方法学》张平等著- 《法学思维与法学研究》毛润之著六、学生考核方式1. 平时表现:包括出勤、课堂参与等,占总成绩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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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应该按照
业主的意见召开业主大会。)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法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权限 我国的立法程序
▲提出法律议案; ▲审议法律草案; ▲通过法律; ▲公布法律
Hale Waihona Puke 法权限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 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 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 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 内,制定规章。 3、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中央军事委员会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可以根据 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 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三、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1、人治崇尚贤人之治,法治强调依法处理 2、人治主张因人而异,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 3、人治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政体,法治倡导民主,保障共和 体制 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标志:在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 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二、法律规范
1、授权性规范
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复合性规范 2、强行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3、确定性规范 委托性规范 准用性规范
复合性规范事例
复合性规范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 律规范。特点是,一方面主体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 做出一定行为,另一方面做出这些行为又是他们不可推 卸的责任,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张某在路途中遭到流氓殴打,跑到附近的派出所向 值班民警求救,民警要求张某给“保护费”,张某没有 答 应,于是民警拒绝给予保护,导致张某被打成残疾。事 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派出所民警行政不作 为。法院审理案件之后认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 政职责,致使张某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课程编号:20711007总学时数:48总学分数:3课程性质:学科基础课程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师范)一、课程的任务和基本要求:“法学概论”是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师范本科主干课程和基础课程。
课程主要内容为法的一般原理和国内主要部门法学和国际法学的基础知识。
本课程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介绍法学的基本理论和部门法基本知识、重要原则和法学方法,使得学生能够运用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为学生今后能胜任中等学校的思想政治课法学内容的教学和法学课程的教学奠定专业基础;并通过法律理论学习与实践培养学生法律思维和法治观念。
二、基本内容和要求:导论教学内容:一、法的基本概念二、法的运行三、法与国家、政策和道德四、社会主义法制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学要求:掌握法的基木概念、法律关系、法律体系,了解法的运行,法与道德、政策的关系,法治与法制,依法治国的内容。
第二章宪法教学内容:一、宪法概述二、我国的基本制度三、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我国的国家机构教学要求:通过本章学习,认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掌握我国现行宪法对我国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一般规定;在课后了解美国宪法知识。
第三章刑法教学内容:一、刑法概述二、犯罪与犯罪构成三、犯罪的形态四、刑罚论五、罪刑各论教学要求:通过学习,认识刑法的基本原则,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条件;掌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的概念和特征,刑罚的概念和种类;了解刑法的特征、刑法的任务,共同犯罪的概念,刑罚的具体运用及常见罪名的法律规定。
第四章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总则一、立案、侦查和提起诉讼二、审判程序三、执行程序教学要求:通过学习,掌握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刑事强制措施,管辖及一审程序;了解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证据制度和其他诉讼程序。
法学概论电子教案
《法学概论》教案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本质,了解法的起源,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法的本质;法制与民主;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第一节法的起源、本质和作用一、法律的概念法的概念一般这样归纳:“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制度”。
它包含三个部分:法的本质、特征与作用。
法的目的、作用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社会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人与人之间有些什么关系呢?最基本的是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如人们的经济往来,参加一定的生产。
此外,还有政治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劳动关系等等,这些若干关系统称为社会关系。
法的目的在于调整人与人的关系,要使人与人的关系朝着向有利于统治阶级需要的方向发展。
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即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又称“法”)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的本体论问题,历史上许多法学家、思想家对法本质问题作过论述,由于他们各自研究角度、分析方法以及指导思想的差异,对法本质的认识复杂而多样。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本质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第一,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也就是说,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现象,是一种制度化的意识形态。
所谓意志,是指有目的的意识,属于社会生活中的主观范畴。
法体现着一定的意志,但不是“社会所有成员”的意志,在不同阶级之间存在着基本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法所反映的只能是该社会中在经济上,从而在政治上居于统治地位并掌握了国家权力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的意志,并通过权利义务的具体分配使统治阶级处于优势地位。
同时,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一部分人的意志,虽然这种意志往往是通过一定的代表者或代表机关来宣告的。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概论》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的性质、目的和任务《法学概论》是一门概要论述法学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课程,是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根据中宣部、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两课”课程设置的规定及其实施工作的意见》而在电大文科类非法律专业中设置的公共基础课。
开设《法学概论》的教学目的是普及法学知识,加强法制教育;为学习本专业的有关课程或其他法律课程奠定必要的法学知识基础。
为此,要求学员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概要地掌握法学的一般原理,了解我国宪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主要规定,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并能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解决实际生活中的一般法律问题。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和教学要求《法学概论》的基本内容包括:1、法的基础理论部分,包括法理学和宪法学。
法理学部分概要地论述法学,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例如,法的起源、本质及其历史类型,法律的制定程序,人与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法的实施等问题;宪法学部分概要地论述了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宪法的基本特征,我国的国家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我国的国家机构等。
2、实体法部分,概要地论述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实体法)的基本内容,包括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和经济法学等。
3、程序法部分,概要地论述我国现行各主要部门法律(程序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仲裁法学等。
4、国际法部分,概要地论述调整国家间关系及涉外民事、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的基本知识,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法学概论》作为非法律专业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在教学的深度和广度上应有别于法律专业的法学课程,教学重点应放在基本理论、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掌握上。
对各章的具体教学要求如下:—-法理学:正确认识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及其发展规律,了解并掌握法律的创制过程,法律关系的特征、要素,法的实施等.—-宪法学:了解宪法的一般原理和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明确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懂得如何遵守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行政法学:了解我国行政法的一些基本知识和几种重要的行政法律文件的内容,明确行政法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法学概论教案1
2008 ~2009学年第一学期课程名称法学概论系(院、部)教研室(实验室)授课班级主讲教师职称务处制二○○九年九月教案(首页)节、实验课、公共选修课导言【授课题目】导言【授课类型】理论课+实践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熟悉西方法学的发展历程2、了解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西方法学的发展【教学内容】1. 西方法学的发展2. 法学的学习方法【教学方法与手段】由于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且理论深度不大。
因此,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历史上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开拓性讲述,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教学实施步骤】一.西方法学的发展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三.学习法学的途径四.学习法学的认识误区【作业或思考题或讨论题】1、结合自己的经验的经验,谈谈自己对法学的认识【参考资料】吕世伦:《当代西方法学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夏景文主编:《法学概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吴祖谋主编:《法学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授课题目】法的含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分类【授课类型】理论课+实践课【授课时间】2课时【教学目标】1、掌握法的概念、法的分类、法与道德的关系2、熟悉法的本质和法的规范3、了解法的起源、法的渊源以及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教学重点及难点】1.重点:法的含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分类;法与道德2.难点:法的本质;法的规范【教学内容】1. 法的定义和基本特征2. 法的规范、分类和历史类型3. 法的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教学方法与手段】本章内容比较庞杂,且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并与现实生活联系的较为密切。
法学概论教案
《法学概论》教案法学概论,顾名思义,是对法学的概要论述。
法学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学科。
不过,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学并没有形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人们对法的研究包含在其他的著述之中。
我国法学源远流长:古代称之为“刑名法术之学”、“刑名之学”或“律学”。
法学作为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独立学科,包含了若干门类和分支学科。
但由于人们的研究方法有别,在法学门类的划分上就不尽一致。
一般认为,根据法学研究的范围,大体可以把法学划分为五大门类,每一大门类又都包含了若干分支学科。
(l)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
(3)法律史学。
(4)比较法学。
(5)介于法学与其他学科之间的边缘学科。
社会主义法学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
第一章:法的一般原理第一节法的产生、,本质和其他属性法和法律的词源、词义“法”字写作"灋",从词源上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
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
"律"有规范人们行为的作用,是普遍的人人必须遵守的规范。
我国在先秦时,“法”专指各个朝代和各个诸侯国的刑典。
二、法的产生法是一个历史范畴,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的产物。
法和原始社会的习惯虽然有着历史联系,但它们却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社会规范。
它们之间的区别,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两者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
(2)两者体现的意志不同。
(3)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
(4)两者实施的保证力量不同。
(5)两者的效力范围不同。
三、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法所固有的、决定法的形式和发展方向的最根本的属性。
只有马克思主义才对这个问题作出了真正科学的回答。
(一)法的阶级性本质(二)法的社会性本质(三)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和法的社会性的统一四、法的其他属性第一,法是一种行为规范。
法学概论第一章教案
第一周教学内容(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第二章第一节)课时:6本周课时目标:通过本周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运行,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宪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周教学内容分配:第一次课:(第一章1-2节)时间:(2015年3月10日)第二次课:(第一章3-4节)时间:(2015年3月12日)第三次课:(第二章第1节)时间:(2015年3月13日)1、本周教学学生课下学习量:复习导论部分重点内容,预习我国的基本制度2、本周大作业设计熟记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法的运行,明确依法治国的含义第一周第一次课(2课时)第一章1-2节时间:(具体时间2015年3月10日)课时目标: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运行。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特征、运行。
教学难点:立法的权限教学过程设计:一、导入新课:俗话说:“杀人偿命”,那么杀人一定要偿命么?学了这门课我们就能清楚的回答这一问题。
二、讲授新课三、讨论四、总结教学内容: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定义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如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勿为模式:如禁止非法拘禁;应为模式:如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受法的制裁。
二、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功能)(1)指引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法学概论教案
《法学概论》课程教案20XX年20XX年《法学概论》课程授课安排《法学概论》教案上编法的基本原理[教学目的要求]通过学习本章,熟练掌握法的定义,熟练掌握权利和义务的有关规定,掌握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掌握法律规范的概念及构成,掌握法律体系的概念,掌握法律责任的概念,了解法律制裁,了解法的运行,熟练掌握法与国家的区别、法与政策的区别以及法与道德的区别,了解社会主义法制,了解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关规定。
[教学重点]1.法的本质与特征; 2.法的运行; 3.法治的涵义[教学难点]1.法律关系;2.法的运行[教学时数] 24课时[主要内容]第1章法的概念问题:什么是法?什么权利和义务?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有何区别?什么是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一、法(一)法的定义:法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法的规范性表现在三个方面:可为模式、勿为模式、应为模式,并区别于其他规范)。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指出}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没有国家就没有法。
3.法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指出} “国家强制力”有军队、警察……,从而形成法的尊严与权威。
此外,法的实施仍需要道德等因素来支撑,如“以德治国”。
4.法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6.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
(三)法的本质 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指出} 统治阶级——政权——阶级意志——制定或认可——法;但“政策”不是法律!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即法(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随其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的变化而变化。
3.(补充)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阶级专政的工具——实施权力、巩固政权的工具。
法学概论第一章教案
第一周教学内容(第一章第一节至第四节、第二章第一节)课时:6本周课时目标:通过本周教学使学生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运行,了解社会主义法制,理解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使学生了解和掌握宪法的概念和历史发展。
周教学内容分配:第一次课:(第一章1-2节)时间:(2015年3月10日)第二次课:(第一章3-4节)时间:(2015年3月12日)第三次课:(第二章第1节)时间:(2015年3月13日)1、本周教学学生课下学习量:复习导论部分重点内容,预习我国的基本制度2、本周大作业设计熟记法的概念和特征、理解法的运行,明确依法治国的含义第一周第一次课(2课时)第一章1-2节时间:(具体时间2015年3月10日)课时目标:通过本次教学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法的概念和特征,深刻理解法的运行。
教学重点:法的概念、特征、运行。
教学难点:立法的权限教学过程设计:一、导入新课:俗话说:“杀人偿命”,那么杀人一定要偿命么?学了这门课我们就能清楚的回答这一问题。
二、讲授新课三、讨论四、总结教学内容:第一章导论第一节法的基本概念一、法的定义1、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2、法的特征(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规范:是指人们行为的标准或规则;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
行为模式:可为模式:如年满十八周岁的我国公民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勿为模式:如禁止非法拘禁;应为模式:如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具有普遍性。
在一国范围内,任何人的合法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受法的制裁。
二、法的作用(一)法的规范作用(法的功能)(1)指引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在没有划中心线的道路和窄路、窄桥,须减速靠右通过,并注意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安全。
法学概论教学大纲
教学基本要求一、性质、地位和任务《法学概论》是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力求使学生掌握最新的法律内容。
其内容包括:绪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内容。
本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使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其他主要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二、教学基本要求绪论第一节法的本质和特征第二节法的演变第三节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第四节法的制定和实施第五节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第一章宪法第一节宪法的概述第二节我国的基本制度第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节我国的国家机构第二章刑法第一节刑法概述第二节犯罪第三节刑罚第四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概述第三章民法第一节民法概述第二节民法主体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第四节民事权利第五节合同法第六节婚姻继承法第七节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第四章商法第一节商法概述第二节公司法律制度第三节保险法和破产法第五章经济法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第三节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第四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第六章行政法第一节行政法概述第二节行政许可证第三节行政处罚法第四节行政复议法第七章诉松法第一节诉讼法概述第二节民事诉讼法第三节行政诉讼法第四节刑事诉讼法第八章国际法第一节国际法概述第二节国际私法第三节国际经济法第四节国际经济法课程教学大纲《法学概论》是编者在充分吸收以往法律基础课程教材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新编了而成的。
本教材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力求使学生掌握最新的内容。
在体例和形式上,每一部门法中添加的案例有利于学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知识点;本章提要和关键词便于学生对课程的重点难点正确把握;思考与练习中的名词解释简答题和案例分析帮助学生对所学知识加以复习和巩固。
其内容包括:绪论,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内容。
一、教学对象文秘专业专科学生二、数学目的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帮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了解宪法和其他主要部门法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三、教学要求1.注重法律知识性和思想教育性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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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层次规则 宪法具有最高效力 上一级法的效力高于下一级法的效力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法律文本优于法律解释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对象效力范围 法的空间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重点掌握法的溯及力) 法的时间效力范围(重点掌握
思考题
某居民区的主管部门,依据本省的地方性法规, 用招标的方式选派物业管理公司,在该物业公 司进驻小区时遭到业主抵制。他们认为根据我 国行政法规规定,物业公司选派必须由业主大 会同意。 试分析应不应该召开业主大会?
法治与人治相比较的优越性
1、法治强调民主决策,能保证决策科学 法治强调民主决策, 法治通过对权力的制约, 2、法治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可防止因掌权者个人私欲 的膨胀而产生的腐败 法治崇尚法律至上, 3、法治崇尚法律至上,能够保证依法治国 法治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4、法治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资本主义国家两大法系
1、大陆法系 、
指包括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 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 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美法系
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 础,发展起来的法律制度的体系。
三、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分为: 法的规范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自己的行为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他人的行为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相互间的行为 预测作用 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 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 维护阶级统治 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练习题
某林区村民于小林为盖房欲去山上伐几颗国有林 木。父亲对儿子说,未经许可去伐国有林木属乱 砍乱伐,是违反《森林法》的。于小林依从了 父亲的劝导。该例说明法的哪些功能?( AB ) A .引导功能 B. 评论功能 C. 预测功能 D. 强制功能
四、法治国家
法治国家的概念 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 第一,从总体上讲,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第一,从总体上讲,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 第二,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 第二,有健全的法律运行机制,这是法治国家存 在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第三,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 第三,权利保障与权力制约的统一,这是法治国 家的保证 第四,从法律文化上讲, 有先进的法学理论, 第四,从法律文化上讲,要有先进的法学理论, 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 公民要有良好的法律意识,这是法治国家 的文化基础。 的文化基础
三、法的分类
国内法和国际法(法的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 根本法和普通法(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不同 ) 一般法和特别法(法的适用范围不同) 实体法和程序法(法律规定内容不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律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不同 )
四、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是指那些具 效力作用和 有法的效力作用 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 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 如制定法、 式 ,如制定法、判例 习惯法、 法、习惯法、法理等
法理学目录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法的一般理论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制 法治
第一章 法的一般理论
法的概念、特征、 ◆法的概念、特征、本质
◆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分类 ◆法的渊源 ◆法的效力 ◆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一、法的概念和特征
*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依靠国家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一意 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确定人们 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 相互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 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5、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
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1、法制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 系统, 律是调节社会的工具之一; 系统,强调法 律是调节社会的工具之一;而法 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 治是与人治相对的概念,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 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政治民主和普遍守法。 依法治国的原则,要求政治民主和普遍守法。 法制与国家直接相联系,有国家就有法制; 2、法制与国家直接相联系,有国家就有法制; 而法治与民主相联系,有国家、有法制, 而法治与民主相联系,有国家、有法制,但不 一定有法治。只有在民主国家才有法治。 一定有法治。只有在民主国家才有法治。 即使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与现代“法治” 3、即使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也与现代“法治” 的 要求甚远。 要求甚远。
立法权限( 立法权限(续)
4、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 自治区、 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 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 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自 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 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 和单行条例。 和单行条例。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 7、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 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法的特征
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规定了权利和义务、 规定了权利和义务、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统治阶级
课外延伸
獬豸,俗称独角兽,是古代传说 獬豸,俗称独角兽, 中的异兽。 中的异兽。它拥有很高的智 慧,懂人言知人性能辨是非曲 能识善恶忠奸, 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 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 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 后吃下肚子。当人们发生冲突 后吃下肚子。 或纠纷的时候, 或纠纷的时候,它能用角指向 无理的一方, 无理的一方,甚至会将罪该万 死的人用角抵死, 死的人用角抵死,令犯法者不 寒而栗。 寒而栗。所以在古代獬豸就成 了执法公正的化身。与此相类 了执法公正的化身。 在西方, 似,在西方,独角兽也被认为 是纯洁的象征。 是纯洁的象征。
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 ★正式法律渊源是指具有 正式法律渊源是指具有 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 且能够直接作为法官审 理案件根据的法的渊源 ★非正式法的渊源是指 非正式法的渊源是指 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 效力, 效力,却具有法律意义 并可能构成法官审理案 件的依据的法的渊源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 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表现为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 为主的形态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1、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效力仅次于宪法) 2、法律 (效力仅次于宪法)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 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 (效力低于宪法、法律、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7、军事法规 8、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9、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提示: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性法规。应该按照
业主的意见召开业主大会。)
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规范 ◆法的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权限 我国的立法程序
▲提出法律议案; 提出法律议案; 审议法律草案; ▲审议法律草案; 通过法律; ▲通过法律; ▲公布法律
法学概论电子教案
目
法理学 宪法学 行政法学 刑法学 民法学 商法学 经济法学 诉讼法学 国际法学
录
法学概论之法理学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一门法 学理论学科。 学理论学科。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法的一般原 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 理,即所有法和法律现象中的一般问题、原 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理、原则及其规律性的问题。 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奠定 良好的理论基础。 良好的理论基础。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和训练人 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的需要。 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的需要
3、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 、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成文法;不成文法)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 第二,法律结构不同(公法私法;衡平法普通法)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 第三,法官的权限不同(法官是否能造法)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第四,诉讼程序不同(当事人主义,职权主义)
三、法治与人治
法治与人治的区别
人治崇尚贤人之治, 1、人治崇尚贤人之治,法治强调依法处理 人治主张因人而异,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 2、人治主张因人而异,法治强调对事不对人,提倡一般性规则 人治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政体,法治倡导民主, 3、人治推崇个人权威,维护专制政体,法治倡导民主,保障共和 体制 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标志:在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 法治与人治的最根本标志:在法律与个人的意志发生矛盾时, 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是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第三章 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关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制约、 3、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相互制约、 相辅相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