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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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
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哈政发[2008]23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13
【实施日期】2008.1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哈政发〔200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哈尔滨市市长公开电话(以下简称“市长公开电话”)工作,保证市长公开电话有序、高效运转,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长公开电话“12345”是市政府设立的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咨询、诉求、意见、建议的全国统一号码的非应急政府服务电话,实行全天24小时不间断服务。

第三条市长公开电话工作网络由一级平台、二级平台和网络单位构成,并与市应急服务热线电话、社会服务热线电话联动。

一级平台为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为国家统一号码的行业公开电话(12315、12319、12333、12338、12348、12351、12358、12366、12369、96308、96310);网络单位由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和有关企事业单位组成。

第四条市长公开电话二级平台和网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办理人民群众来电事项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做好市长公开电话交办工作任务的承办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是受市长委托,代表市政府受理、处理群众来电事项的专门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党和政府的路线、方针、政策,解答公众咨询,提供公共信息服务;
(二)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政府工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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