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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朱新明交通肇事案-word范文 (4页)
2018-朱新明交通肇事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朱新明交通肇事案朱新明交通肇事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一终字第27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宗荣,男,1950年4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崇义县,汉族,农民,家住(略)。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美华,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健卿,崇义县阳明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朱新明,男,1974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曾因犯抢劫罪,于201X年12月15日被大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于201X年11月4日刑满释放。
现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大余县看守所。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财生,男,1981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农民,家住(略)。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新明犯交通肇事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宗荣、蒋美华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2月16日作出(201X)余刑初字第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对判决的刑事部分被告人朱新明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宗荣、蒋美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上诉人的代理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刑事部分201X年9月30日,被告人朱新明无证驾驶赣BRH164男式二轮摩托车,搭乘刘财生、刘吉华从南康市往大余方向行驶。
23时20分许,在323国道200KM+150M处(位于大余县池江镇新江村布前路段),因驾驶不慎,摩托车撞上路边树上,造成朱新明、刘财生被甩到路边的水沟、刘吉华被甩到公路中间的交通事故。
投案自首书范文范文
投案自首书范文申请人:xx被申请犯罪嫌疑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单位职务、住址)因涉嫌罪名已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事项:恳请贵局对犯罪嫌疑人xxx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事实与理由:律师事务所接受家属委托,指派本人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犯罪嫌疑人xxx的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通过询问委托人,会见犯罪嫌疑人xxx,并结合法律规定和北京市近期颁布的刑事司法政策,本人认为,犯罪嫌疑人xxx所涉案件性质轻微,又是从犯,且系在《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所规定的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因此,恳请贵局详细审查上述情节,对xxx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一、xxx在《通告》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根据《通告》精神应当从宽处理。
20xx年6月17日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20xx年第4号《关于限令犯罪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通告》第一条限令各类犯罪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9月30日,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投案自首。
本案犯罪嫌疑人xxx于20xx年7月18日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自愿置于警方控制之下,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符合《通告》关于投案期限的要求。
《通告》也第3条明确规定,在期限内自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恳请贵局综合考虑本案的具体情节由于本案目前处于侦查阶段,本人没有查阅案件,因此,不便于对本案实体问题发表观点。
但,本人作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提请贵局关注以下两个问题:1、xx即便被认定共同犯罪人,其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很可能是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假如xx被定罪的话,羁押状态将严重制约法院对其从犯和自首两大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使得xxx承受本不应当承受的刑罚。
【最新】蔡叙飞、谢玉洪抢劫一案-精选word文档 (3页)
【最新】蔡叙飞、谢玉洪抢劫一案-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蔡叙飞、谢玉洪抢劫一案蔡叙飞、谢玉洪抢劫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56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叙飞,男,1975年12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谢玉洪,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X年11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蔡叙飞、谢玉洪犯抢劫罪一案,于201X年5月14日作出(201X)章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蔡叙飞、谢玉洪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X年期间被告人谢玉洪与被害人谭育平曾有过矛盾。
201X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谢玉洪为了报复被害人,经事先与被告人蔡叙飞预谋,以拉货为名,将被害人谭育平诱骗至章贡区沙河镇323国道黄龙公墓区路口往南康方向300米公路左侧一山坡处,采取暴力将被害人摔倒在地,并用被害人自带的绳索将被害人双手捆绑,抢得被害人价值人民币3570元的“飞舟”牌电瓶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98元的“科健”K888型手机一部及人民币30元。
作案后,被告人谢玉洪将电瓶三轮车卖给了一收废品的男子,获赃款人民币1200元。
被告人谢玉洪获赃物手机一部和赃款人民币630元,被告人蔡叙飞获赃款人民币600元。
2018-2019-陈书文、罗南生、胡贤福盗伐林木案-范文word版 (5页)
2018-2019-陈书文、罗南生、胡贤福盗伐林木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陈书文、罗南生、胡贤福盗伐林木案陈书文、罗南生、胡贤福盗伐林木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一终字第10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书文,男,汉族,1970年12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高中文化,个体户,家住(略)。
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X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8月6日由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南生,男,汉族,1970年4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X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X年8月6日由信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贤福,男,汉族,1980年4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信丰县,初中文化,家住(略)。
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X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书文、罗南生、胡贤福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 201X年10月10日作出(201X)信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陈书文、罗南生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3月,被告人罗南生、陈书文等人经事先踩点,选定信丰县嘉定镇水东村狗仔岭水库尾大糯坑集体山场为作案目标,并于同月29日在未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由同案人唐飞(已判刑)雇请、伙同被告人胡贤福一同组织南康市浮石乡陈昌飞等十余位民工上山砍伐林木,至同年4月8日止共盗伐林木69.3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积达106.74立方米。
2019年李占河、赵立民、储昌鹏、邹永波抢夺案-word范文 (4页)
2019年李占河、赵立民、储昌鹏、邹永波抢夺案-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李占河、赵立民、储昌鹏、邹永波抢夺案李占河、赵立民、储昌鹏、邹永波抢夺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5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占河(绰号“老李”),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青冈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立民(绰号“黑龙江”、“东北人”),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邹永波(绰号“小贵州”),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于湄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储昌鹏(化名师友华,绰号“小湖南”),男,1990年1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龙山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占河、赵立民、储昌鹏、邹永波犯抢夺罪一案,于201X年12月2日作出(201X)信刑初字第202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李占河、赵立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6月初,被告人李占河伙同被告人邹永波、储昌鹏及同案人宋仙朝(另案处理)从广州来到赣州、信丰等地,由李占河组织邹永波、储昌鹏专门抢夺妇女佩带在身上的耳环、项链等首饰。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重审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重审第一篇:刑事附带民事部分重审原告谢六仁诉被告湖南省潭耒高速公路管理处、贺才任、谢满运、贺文生、贺金生、贺才德、张本运、刘梅初、刘两花、贺才金、贺和远、贺三元、谢东英、梁文英、贺三妹、杨金娥文号:(2011)耒民一初字第105号耒阳市人民法院原告谢六仁,男,1956年10月6日生。
被告湖南省潭耒高速公路管理处,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马家河镇月塘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向文军,男,1973年3月1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平元,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般代理)被告贺才任,男,1957年1月2日生。
被告谢满运,女,1972年10月29日生。
被告贺文生,男,52岁。
被告贺金生,男,1967年7月16日生。
被告贺才德,男,1957年11月14日生。
被告张本运,女,1963年6月10日生。
被告刘梅初,女,1961年10月15日生。
被告刘两花,女,50岁。
被告贺才金,男,1969年7月20日生。
被告贺和远,男,38岁。
被告贺三元,男,45岁。
被告谢东英,女,1972年10月15日生。
被告梁文英,女,1962年12月8日生。
被告贺三妹,女,1970年10月10日生。
被告杨金娥,女,1969年1月25日生。
被告吴士才,男,1955年9月20日生。
被告刘礼元,女,成年人。
被告贺伍元,男,38岁。
被告贺爱云,男,成年人。
被告谢正花,女,1956年4月17日生。
原告谢六仁诉被告湖南省潭耒高速公路管理处、贺才任、谢满运、贺文生、贺金生、贺才德、张本运、刘梅初、刘两花、贺才金、贺和远、贺三元、谢东英、梁文英、贺三妹、杨金娥、吴士才、刘礼元、贺伍元、贺爱云、谢正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田生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谢任群、人民陪审员谢丰华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谢碧波担任记录。
原告谢六仁及被告湖南省潭耒高速公路管理处委托代理人向文军、黄平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贺才任、谢满运、贺文生、贺金生、贺才德、张本运、刘梅初、刘两花、贺才金、贺和远、贺三元、谢东英、梁文英、贺三妹、杨金娥、吴士才、刘礼元、贺伍元、贺爱云、谢正花,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最新推荐】(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word范文 (4页)
【最新推荐】(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39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文明,绰号“痂跛”,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
201X年1月13日犯盗窃罪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3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孙伟斌,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字(201X)第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X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发群、陈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明及其指定辩护人孙伟斌,被害人亲属龚淑梅、龚素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X年3月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钟文明来到安远县欣山镇粮管所南侧路口,找到坐在轮椅上的残疾人龚枢中,要求龚枢中立即归还欠他的六元钱,在听到龚枢中身上无钱,不能如期归还欠他的钱后,钟文明来到县幼儿园旁小巷处,拿来事先放在该处的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棍,用脚踩成两截,返回到龚枢中身边,朝龚枢中头部、背部猛击数棍,在围观群众的指责下钟文明逃离现场,被害人龚枢中被送至安远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X年3月7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龚枢中系被他人用钝器暴力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文明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依法惩处。
并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钟文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会导致被害人死亡。
2019年(201X)赣中刑二抗字第2号-实用word文档 (7页)
2019年(201X)赣中刑二抗字第2号-实用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二抗字第2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二抗字第2号抗诉机关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黄瑞青,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大余县,汉族,大专文化,原系大余县公安局副局长兼南安分局局长,家住(略)。
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X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同年11月20日经瑞金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小茂,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瑞青犯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11月17日作出(201X)瑞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路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瑞青及其辩护人钟小茂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一、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瑞青自1995年至201X年先后担任大余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大余县公安局副局长。
这一事实有大余县人民政府余府发(201X)23号文件、大余县公安局干部履历表等予以证实。
二、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黄瑞青下列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受贿,受贿数额为3.1万元人民币,具体为:(一)收受大余县土产公司(以下简称土产公司)及其相关人员5000元。
1、1998年1月或2月的一天,原土产公司经理李信云为了感谢大余县公安局治安科科长黄瑞青对大余县烟花爆竹市场的整顿治理,以及今后还需黄瑞青继续支持工作,进一步管理好烟花爆竹市场,使公司销售利润上升,叫土产公司经营部负责人朱华送给黄瑞青1000元。
2、1998年8月,肖建明接任土产公司经理职务后,为了在自己的任期内谋求公司利益,获得公安局治安科对烟花爆竹市场的大力清理、整顿,减少、杜绝走私、销售烟花爆竹,分别于1999年1月或2月的一天、201X年1月或2月的一天送给黄瑞青每次1000元。
法律文书大合集
第四章刑事裁判文书第二节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样式标签:法律被告人第一审判决书审判员分类:刑事裁判文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刑初字第××号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 ]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
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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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30号-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30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30号原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伟华(化名“阿华”),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于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1997年11月25日,因抢劫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201X年10月8日被解除劳动教养。
因涉嫌犯抢劫、盗窃、抢夺罪,于201X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洪盛(奶名“老东”),男,1980年9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司机,家住(略)。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温玉明(外号“长毛”),男,1983年1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汽车修理工,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盗窃、抢夺罪,于201X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钟国卿(又名钟文),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家电维修工,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劫、盗窃、抢夺罪,于201X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炳君(小名金生,外号“老炳”),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木工,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X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兴国县人民检察院决定,201X年1月24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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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号]朱香海、左正红等非法买卖枪支、贪污案[第 328号]杨康林、曹培强等骗取出口退税案[第 329号]高国华非法经营案[第 330号]陆骅、茅顺君、石国伟抢劫案[第 331号]夏鹏飞、汪宣峰抢劫、敲诈勒索、盗窃案[第 332号]丁钦宇挪用资金案[第 333号]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第 334号]曹军受贿案[第 335号]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336号]邓冬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第 337号]姜继红、成盛等抢劫、盗窃案[第 338号]叶文言、叶文语等盗窃案[第 339号]李葳受贿案[第 340号]李洪前故意杀人案[第 341号]钱竹平交通肇事案[第 342号]王某故意杀人案[第 343号]官其明故意杀人[第 344号]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5号]朱家平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46号]乌斯曼江、吐尔逊故意伤害案[第 347号]耿万红故意伤害案[第 348号]林华明等敲诈勒索案[第 349号]倪以刚等聚众斗殴案[第 350号]陈宝林等赌博案[第 351号]秦文虚报注册资本、合同诈骗案[第 352号]范尚秀故意伤害案[353号]王春明盗窃案[354号]朱洪岩贪污案[355号]冯安华、张高祥挪用公款案[第 356号]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第 357号]古计明、方振华投放危险物质案[第 358号]郭继东私藏枪支弹药宣告无罪案[第 359号]徐钦朋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第 360号]吴传贵等非法制造、买卖爆炸物案[第 361号]贾淑芳故意杀人案[第 362号]李惠元贩卖毒品案[第 364号]宋国华贩卖毒品案[第 365号]黄德全、韦武全、韦红坚贩卖毒品案[第 366号]张玉梅、刘玉堂、李永生贩卖毒品案[第 367号]孔德明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第 368号]孙传龙故意杀人案[第 369号]李宁、王昌兵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370号]高泳故意伤害案[第 37l号]袁才彦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72号]梁国雄、周观杰等贩卖毒品案[第 373号]吕卫军、曾鹏龙运输毒品案[第 374号]张玉英非法持有毒品案[第 375号]吴祥海介绍卖淫案[第 376号]李祖清等被控贪污案[第 377号]郭金元、肖东梅非法经营案[第 378号]刘建场、李向华倒卖车票案[第 379]王建辉、王小强等故意杀人、抢劫案[第 380号]董保卫、李志林等盗窃、收购赃物案[第 381号]刘必仲挪用资金案[第 382号]郭如鳌、张俊琴、赵茹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383号]故发群受贿、巨大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 384号]鞠胤文挪用公款、受贿案[第 385号]张炯、李培骏妨害信用卡管理案[第 386号]王世清票据诈骗、刘耀挪用资金案[第 387号]于爱银、戴永阳故意杀人案[第 388号]洪志宁故意伤害案[第 389号]马良生故意伤害案[第 390号]李政、侍鹏抢劫案[第 391号]李靖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392号]闫新华故意杀人、盗窃案[第 393号]陈国策故事伤害案[第 394号]腾开林、董洪无强奸案[第 395]陈某强奸案[第 396号]韦国权盗窃案[第 397号]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第 398号]钱政德受贿案[第 399号]张德军故意伤害案[第 400号]魏建军抢劫、放火案[第 401号]范昌平抢劫、盗窃案[第 402号]王贺军合同诈骗案[第 403号]陆惠忠、刘敏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案[第 404号]宋光军运输毒品案[第 405号]刘某挪用公款案[第 406号]方俊受贿案[第 407号]陈卫国、余建华故意杀人案[第 408号]蔡世祥故意伤害案[第 410号]何荣华强奸、盗窃案[第 411号]张泽容、屈自强盗窃案[第 412号]练永伟等贩卖毒品案[第 413号]田嫣、崔永林等贩卖毒品案[第 414号]孙贤玉交通肇事案[第 415号]蓑口义则走私文物案[第 416号]谭慧渊、蒋菊香侵犯著作权案[第 417号]张勇故意伤害案[第 418号]王艳重婚案[第 419号]孟动、何立康盗窃案[第 420号]贺淑华非法行医案[第 42l号]王铮贪污、挪用公款案[第 422号]林永杰、卢志强走私普通货物案[第 423号]张北海等人贷款诈骗、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4号]李路军金融凭证诈骗案[第 425号]王珂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蔡明喜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案[426号]张超群、张克银盗窃案[第 427号]罗扬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案[第 428号]孟广超医疗事故案[第 429号]王某贩卖毒品案[第 430号]彭崧故意杀人案[第 431号]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第 432号]李明故意伤害案[第 433号]赵金明等故意伤害案[第 434号]胡经杰、邓明才非法拘禁案[第 435号]粟君才等抢劫、非法持有枪支案[第 436号]周建龙盗窃案[第 437号]陈佳嵘等贩卖、运输毒品案[第 438号]韩正连故意杀人案[第 439号]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40号]谷贵成抢劫案[第 441号]焦军盗窃案[第 442号]张舒娟敲诈勒索案[第 443号]肖芳泉辩护人妨害作证案[第 444号]廖渭良等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第 445号]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第 446号]樟树市大京九加油城、黄春发等偷税案[第 447号]古展群等非法经营案[第 448号]余华平、余后成被控故意杀人案[第 449号]蒋勇、李刚过失致人死亡案[第 450号]黄艺等诈骗案[第 451号]贺豫松职务侵占案[第 452号]张建国贩卖毒品案[第 453号]陈焕林等挪用资金、贪污案[第 454号]杨永胜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 456号]宗爽合同诈骗案[第 457号]吕升艺故意杀人案[第 458号]杜益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第 459号]陈建伍盗窃案[第 460号]王一辉、金珂、汤明职务侵占案[第 461号]高建华等贪污案[第 462号]庄木根、刘平平、郑斌非法买卖枪支、贩卖毒品案[第 463号]田成志集资诈骗案[第 464号]刘兵故意杀人案[第 465号]韩维等抢劫案[第 466号]张正权等抢劫案[第 467号]沈利潮抢劫案[第 468号]苏同强、王男敲诈勒索案[第 469号]马平、沈建萍受贿案[第 470号]潘儒民、祝素贞、李大明、龚媛洗钱案[第 471号]张国涛信用卡诈骗案[第 472号]谈文明等非法经营案[第 473号]吴江故意杀人案[第 474号]颜克于等故意杀人案[第 475号]赵春昌故意杀人案[第 476号]王国全抢劫案[第 477号]马素英、杨保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第 478号]徐开雷保险诈骗案[第 479号]李春伟、史熠东抢劫案[第 480号]弓喜抢劫案[第 481号]王建利等抢劫案[第 482号]马俊、陈小灵等盗窃、隐瞒犯罪所得案[第 483号]虞秀强职务侵占案[第 484号]孙立平等盗掘古墓葬案[第 485号]朱海斌等制造、贩卖毒品案[第 486号]姚凯高利转贷案[第 487号]惠庆祥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第 488号]陈宗纬、王文泽、郑淳中非法经营案[第 489号]肖明明故意杀人案[第 490号]侯吉辉、匡家荣、何德权抢劫案[第 491号]朱影盗窃案[第 492号]吴孔成盗窃案[第 493号]余志华诈骗案[第 494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第 495号]俞志刚绑架案[第 496号]何永国抢劫案[第 497号]卞修柱抢劫案[第 498号]吴灵玉等抢劫、盗窃、窝藏案[第 499号]赵廷贵贩卖毒品案[第 500号]单位走私犯罪在法律文书中如何表述倒卖骗购的外汇额度行如何定罪承包经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构成单位犯罪使用变造的金融凭证进行诈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贩卖淫秽物品牟利如适用法律以传真方式进行经济合同诈骗案件如何定审判管辖侵占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生产、销售不具生产者、销售者所许诺的使用性能的新产品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驾车致人死亡的行为如何定罪“事实婚姻”能否成为重婚罪的构成件对走私毒品大麻的犯罪如何适刑罚毒品犯罪数量不是决定判处死的唯一标准二审宣告无罪的案件如何适用律银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的为如何定罪索要正当合伙承包经营的分成构成受贿罪行政机关的行政罚没款能否认为玩忽职守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毒死耕牛后再出售有毒牛肉的案件如何定性以公司名义进行走私,违所得归个人所有的,是个人犯罪被害人有严重过错的杀人的案件如何处理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公司职员利用职务之便,内勾绍骗取公司代管的客户保证金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企业聘用的合同工勾结外部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盗窃企业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伪造美元的行为应如何适用法律危害后果严重但受害人有明显过错案件如何适用刑罚雇主应否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成的损害结果负连带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当事以及民事赔偿的范围、数额应如何确定对于有立功表现的毒品罪分子应如何适用刑罚被告人在受人雇拥运输毒品过中才意识到运输的是毒品的案件应如何适用刑罚银行临时工与外部人员勾结监守盗应如何定罪具有两种不同特定身份的人同实施侵吞企业财产、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滥用职权释放犯罪嫌人并将公款出借搞“资产解冻”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应如何定罪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代司法关尚未掌握的同种犯罪应如何掌握具体处刑使用伪造的银存单抵押诈骗银行贷款的行为如何定性骗购国家外汇的犯罪行为如适用法律农村邻里纠纷引发的故不明确的侵犯人身权利案件如何定性对在抢劫程中杀人(致人死亡)的案件如何定罪处刑误尸块为毒品予以运输的行为如何定罪处刑对受贿犯罪分子如何适用刑罚人民法院可否变更起罪名定罪处刑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正防卫权应如何理解与应用犯罪后由亲属送司法机关归案在一审宣判前如实供述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投案后未如实供述罪行但抢救被害人情节的应如何处理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且被害人一定过错的案件如何适用死刑被告人在审理期死亡的,刑事责任、违法所得民事责任应如何处理窃取并变造已付讫得国库券再骗兑得为如何定罪玩忽职守罪适用法律时应如何理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如何具体界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抬高股票价格获利的行为如何处理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杀人如处罚驾车故意挤占车致使追赶车辆车毁人亡的行为如何定性丈夫可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外部人员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窃取行现金的行为如何定性利用欺骗方法兼并后又利用务便利将被兼并单位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如何定性被告人拒不认罪的如何运用据定罪处罚以假贷款合同掩盖挪用公款繁行为如何定罪利用经济互助会非法集的行为如何定性销售假冒注册标的商品罪的认定标准被告人同时具备多种法定轻、减刑、免除处罚情节和其他酌定情节如何具体量刑犯罪嫌疑人一经传唤即如实供认犯事实的可否认定为自首利用计算机盗划银行资金再储蓄所取款的行为如何定性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犯罪如何适用我国法律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是否发生危害后果为构成要件定额承包占有或支配本人缴定额利润后的营业部分是否构成贪污罪事后收受财物能否构成受贿罪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被告适用缓刑不能成为再审的理由报同案犯并如实交代自己参与共同犯罪事实的应否认定为自首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如何认定如何认定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具有中国国籍时又有外国护照的被告人的国籍如何认定虚报注册资本构成犯罪的标如何掌握涂改、变造存折后再进行金凭证诈骗的行为如何定性犯罪后单位被注如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印刷、发行宣扬邪教内容的出版如何适用法律扣押、拘禁他人强索赌债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以使用变价款为目的挪用公款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单人劫狱的行为如何定罪拐卖两性人能否构成拐卖妇女罪组织淫罪定罪处刑的标准如何掌握对贪污、挪用犯罪行为直接成的几产损失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到公安机关报假案与自动投案区别应如何把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主现故意应何把握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后即如实交代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律师事务所主任将名为国有实个体的律师事务所的财产据为已有不构成贪污罪肇事交通工具的单位管人员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损害商业信誉、品声誉罪中的“重大损失”如何认定转化型抢劫罪的律适用处理家庭成员和近亲属之间的偷案件应当注意的刑事政策贷款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为目的应如何把握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罪的区别如何界定使用暴力手段向债务人的亲属要欠债致人伤害应如何定性教唆他人抢动自己与妻的共同财产是否构成抢劫罪为消灭债务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欠款凭证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018-(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10号-word范文模板 (6页)
2018-(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10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10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害人)杨慧明,男,1976年4月20日出生,瑞金市国土资源局壬田土管所病退职工。
被告人黄云峰,绰号“矮鬼”,男,1975年8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略)。
1998年因流氓斗殴被劳动教养二年六个月。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1X年8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克俊,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刘定辉,绰号“辉辉”,男,1980年6月3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1999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被瑞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1998年5月13日至201X年11月13日),1999年11月23日被本院裁定假释。
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4月12日被批准逮捕,201X年8月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林,江西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字(201X)第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云峰、刘定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慧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有生、高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慧明、被告人黄云峰及其辩护人刘克俊、被告人刘定辉及其辩护人刘建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X年5月,同案人刘建初(已判刑)被谢家艳、谢强强、李祥等人砍成重伤,因此,刘建初伺机报复谢家艳等人。
【最新文档】黄永华故意伤害案word版本 (4页)
【最新文档】黄永华故意伤害案word版本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黄永华故意伤害案黄永华故意伤害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一终字第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永华,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初小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9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原审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永福,男,1939年10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审自诉人黄永福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永华犯故意伤害罪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X年9月5日作出(201X)安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黄永华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自诉人黄永福与被告人黄永华系同胞兄弟。
201X年,自诉人与被告人因拆旧房的材料问题发生矛盾。
201X年6月19日下午,自诉人黄永福路过被告人黄永华家门口,遇被告人正在用锄头清理其家门口水沟,双方再次为材料之事发生纠纷,被告人首先质问自诉人:“霸王头,不是要把帐算清楚来吗?”自诉人马上回应:“你借给我的杉木是你偷来的!”被告人气不过,便用锄头等物对自诉人头部、身上等处进行殴打。
随后,两人扭打在一起。
路经现场的黄永财见状立即跑回家中叫来其父黄明华,黄明华来到现场后将两人救开,并将自诉人送到孔田卫生院救治。
随后,自诉人被转至安远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7天后,自诉人又转至安远县中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8天后于201X年7月23日出院。
201X年8月10日,安远康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自诉人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其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头皮挫裂伤并头皮血肿(创长累计12cm),损伤程度为轻伤乙级。
【最新】唐诗富、沈仕喜等人抢夺案-推荐word版 (4页)
【最新】唐诗富、沈仕喜等人抢夺案-推荐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唐诗富、沈仕喜等人抢夺案唐诗富、沈仕喜等人抢夺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58号原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诗富(绰号“眼镜”),男, 1971年5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超,男,1987年4月27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沈仕喜(绰号“小华”、“阿华”),男,1984年9月1日出生于贵州省修文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岳海凌(绰号“三毛”、“阿红”),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于四川县梓潼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傅盛(绰号“广西”),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德鹏(绰号“云南”),男,1991年9月19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X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诗富、沈仕喜、岳海凌、王超、傅盛、宋德鹏犯抢夺罪一案,于201X年8月14日作出(201X)章刑初字第100号刑事判决。
【参考文档】(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11号-word范文模板 (7页)
【参考文档】(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11号-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11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开金,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X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X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伟,江西实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巫勇新,男,1982年2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13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X年3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黄少英,广东省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辉清,广东省粤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阮祥红,男,1975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X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2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万志平,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朱慕华,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市检刑诉(201X)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开金、巫勇新、阮祥红犯盗窃罪,于201X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庆明、代理检察员黄太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开金及其辩护人张伟,被告人巫勇新及其辩护人黄少英,被告人阮祥红及其辩护人万志平、朱慕华等到庭参加诉讼。
【最新文档】廖选光交通肇事案-word范文模板 (3页)
【最新文档】廖选光交通肇事案-word范文模板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廖选光交通肇事案廖选光交通肇事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一初字第76号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赣州大地保险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东路紫荆花园D、E栋负责人刘衍发,该公司经理。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路秀,女,46岁,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金发,男,1964年3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太阳,女,1966年3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发华,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伙秀,女,1972年9月30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发平,男,1976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家住(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叶风连,女,1979年1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址同上。
原审被告人廖选光,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略)。
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X年12月28日被安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寿生,男,成年,汉族,农民,家住(略)。
安远县人民法院审理安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选光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该案刑事部分已于201X年12月28日审理完毕,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于201X年5月22日作出(201X)安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赣州大地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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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下载】吴万龙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范文word版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吴万龙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吴万龙等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一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45号原公诉机关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 吴万龙,男,1960年12月26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于都县贡江镇红旗村子云组原组长,家住(略)。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X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黄益,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群华,男, 1971年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家住(略)。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于201X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汤忠赞、周葵,江西金凤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荣发,男, 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X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辩护人郭涛,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春兰,女, 1971年3月11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X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子强(外号“丁子”),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略)。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X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于都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丁明宏,男,1974年1月7日出生于江西省于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2.27•【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参考案例选编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案例,旨在最大限度发挥权威案例促进法律正确统一适用、促进深化诉源治理等效能,更好服务司法审判、公众学法、学者科研、律师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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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目录1.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2.邢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二审程序中适用企业合规整改的考量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环境监测中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的定性4.李某强制猥亵案——胁迫未成年人网络裸聊构成强制猥亵罪5.牟某某虐待案——“虐待家庭成员”的具体认定6.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7.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8.李某艳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利用社交媒体“隐形加班”的认定9.南京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诉房某某、梁某某等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合同纠纷案——投资人和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签订的与股票市值挂钩的回购条款应认定无效10.四川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案中共同故意侵权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案例一唐某华、杨某祥正当防卫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的把握关键词刑事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基本案情2017年12月13日0时许,被告人唐某华的妻妹周某会、姐姐刘某书,在贵州省贵阳市东客站附近,为唐某华经营的旅店招揽客人。
丁某平及其堂弟丁某万醉酒路经该地,调戏周某会遭到斥责,二人不顾刘某书的阻拦,连续殴打周某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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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推荐】(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55号-精选word文档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55号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X)赣中刑二终字第55号原公诉机关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桂荣,女,1969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德红、林国斌,江西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冯平英,女, 1965年4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康市,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 家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温珍海,男,1958年1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汉族,小学文化, 农民, 家住(略)。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X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6月2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冯平英、王桂荣、温珍海犯诈骗罪一案,于201X年10月8日作出(201X)章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人王桂荣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X年5月,被告人冯平英、王桂荣、温珍海伙同代日明(已死亡)预谋进行诈骗犯罪,先由温珍海联系到想找女人结婚的被害人舒开丰;代日明准备好“李燕婷”名字的户口簿;代日明、王桂荣冒充是父女,分别化名为“李树生”、“李燕婷”;冯平英、温珍海冒充介绍人,分别化名为“温世海”、“刘英”。
之后,四人假装将王桂荣嫁给舒开丰,先后骗取舒开丰礼金共计人民币26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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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赣中刑再终字第2号
谢春华故意伤害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赣中刑再终字第2号
抗诉机关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陈春兰,女,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汉族,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卢斌,江西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美兰,女,1955年9月10日出生于(略)。
系被害人陈
春兰之姐。
原审被告人谢春华,又名肖春华,男,1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于都县人,个体户,住(略)。
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
10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现在江西瑞州监狱服刑。
辩护人曾剑、吴正信,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谢春华故意伤害一案,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于201X年
5月15日作出(201X)于刑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
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X年7月31日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于201X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发群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谢春华及其辩护人曾剑、吴正信、被害
人陈春兰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斌、陈美兰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3年12月,原审被告人谢春华与被害人陈春兰登
记结婚(已于201X年3月7日经抚州市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1995年6月生育一子肖腾龙(谢腾龙)。
后夫妻俩在于都县贡江镇农民街经营蜂产品专
卖店。
由于在处理家庭琐事时产生矛盾,以及原审被告人谢春华长期在外养蜂
期间和其他女人有过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关系不和,常有争吵。
201X年10
月4日下午五、六点钟,因谢春华出店外接了一个电话,引起被害人陈春兰怀疑,并翻看了通话记录,引发双方吵口。
当晚十时许,被告人谢春华欲回附近
租住房睡觉时被陈春兰拦住,俩人又发生吵口,继而撕打。
谢春华拿菜刀朝陈
春兰头部及手臂连砍数下。
后谢春华丢下菜刀到于都县公安局投案。
陈春兰被
他人送去医院治疗。
当时陈春兰怀有身孕,受伤后,被终止妊娠,做了引产术。
201X年1月31日于都县公安局委托赣州明镜法医鉴定所对被害人陈春兰伤情
重新进行鉴定,201X年2月16日该所作出鉴定报告:右头顶部大于7CM长创
口4处,累计长度大于20CM,伤口下颅顶骨线性骨折CT扫描多次均证实但未
见有脑实质损伤情况,也未出现伤后颅内受压症状和体征,无硬脑膜破裂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