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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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加快移民(脱贫)搬迁步伐,根据《X省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X政办发〔X〕6X 号)《X市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办法》(X政发〔X〕4X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期间实施的易地扶贫搬迁、避灾生态搬迁及其他类搬迁,“X”期间实施的移民搬迁执行原X移民搬迁相关规定。
第三条“X”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坚持“遵循规律、系统谋划、四化同步、统筹推进、一举多赢”的总体思路,把移民(脱贫)搬迁作为治本性的民生工程、全局性的发展工程、关键性的生态工程,实现脱贫搬迁、生态搬迁、旅游搬迁协同推进。
第四条“X”移民(脱贫)搬迁以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为主,同步实施避灾、生态搬迁,统筹推进其他类搬迁。X年全面完成建档立卡易地扶贫搬迁任务;X年基本完成其他类移民搬迁任务。
第二章规划编制
第五条“X”移民(脱贫)搬迁专项规划编制要依据X县“X”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纵向贯通、横向衔接的要求与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衔接,融合交通、水务、住建、电力等部门专项规划,坚持搬迁安置建设规划、基础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脱贫致富规划“三规合一”。
第六条县移民办要会同发改、国土、扶贫等相关部门,依据“X”移民(脱贫)搬迁总体规划和省市下达年度搬迁安置任务,编制年度移民(脱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经县移民(脱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县政府同意后,以县政府办公室文件下发执行,作为资金拨付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集中安置小区建设规划编制严格按照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关于规范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社区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X 国土资〔X〕5X号)执行,坚持“四避开”,即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生态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做到“四靠近”,即靠近城镇、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和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实现“四达到”,即达到房产能保值、增收有保障、基础配套强、公共服务好的要求。
第三章对象审定审批
第八条“X”移民(脱贫)搬迁安置对象分为易地扶贫、避灾生态及其他类型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需要易地搬迁的农村人口;避灾搬迁对象是生活在工程措施难以有效消除灾害隐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山洪灾害频发区的农村人口;
生态搬迁对象是生活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生态环境脆弱区内,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农村人口;其他搬迁对象是因国家及省级公路、铁路、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需搬迁的农村人口,以及推进新型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特色小镇、美丽乡村、旅游景区、地质遗址公园等建设需要搬迁的农村人口。
第九条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由扶贫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到人名册,经县政府审批后,镇(办)负责与各户签订《X省易地扶贫搬迁协议》;避灾生态搬迁,按照户申请、组评议、村初审、公示,镇(办)复审、公示,县相关部门认定,县政府审定的程序,由镇(办)与各户签订《X省避灾生态搬迁协议》,其中地灾户由国土部门认定、洪灾户由水务部门认定、生态户由环保部门认定;省级以上重点工程和各镇办推进城镇化、镇村综合改革等需要搬迁的其他移民对象由征迁部门提供精准到户名册,镇村填写《X 省其他类搬迁对象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四章安置方式
第十条移民(脱贫)搬迁坚持集中安置为主,规范分散安置的原则,以镇(办)为单位,集中安置率不低于80%,城X置率不低于60%。
第十一条集中安置选址要尊重群众意愿,结合县情实际,应依托城镇规划建成区、中心村、农村新型社区、产业园区、旅游
景区等规模较大、公共基础和配套服务相对完备、后续发展条件较好的地方新建或续建集中安置点。“X”期末,集中安置小区新老住户一般不低于200户,其中新建户数不低于50户。
第十二条分散安置适用于主要靠传统农业生存、无法离土离乡、又不具备集中安置条件的搬迁户。选址严格执行“五不准”(不准在不通水、电、路、讯的地方建房,不准在不安全的地方建房,不准单庄独户建房,不准在原址重建,不准在未经规划选址的地方建房)要求,由村(社区)及镇办经发办和辖区国土所负责审查,并报相关部门审批。分散安置建房的质量安全由搬迁户自行负责,镇办做好质量监管。
第X条对易地扶贫搬迁特困群众,按照中、省、市相关政策和《X县移民(脱贫)搬迁“交钥匙”工程安置办法》规定,通过“交钥匙”工程实施住房兜底保障。
第五章安置房建设
第十四条房屋设计应参考省国土厅和省住建厅推广使用的《X 省特色民居设计图集》,遵循全县旅游总体规划、城镇规划,坚持有X特色、有旅游功能、有适用价值原则,确保质量安全,做到绿色美观。
第十五条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以60㎡、80㎡、100㎡户型为主,最大户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20㎡,严格执行以
户为单位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25㎡的政策“红线”。“交钥匙”安置房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的标准建设。
第十六条避灾生态搬迁及其他类型搬迁安置房面积,严格执行省定用地定额标准,由搬迁对象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用够用,合理确定住房面积。
第十七条新建、续建集中安置和“交钥匙”工程安置项目的责任主体是所在地镇办,也可以委托相关机构作为建设单位实施,实行统规统建。
第十八条列入当年计划的新建、续建集中安置房、“交钥匙”工程安置房次年年底前交房入住;列入当年计划的分散安置房当年年底前建成入住。
第六章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九条集中安置小区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分为“小配套”和“大配套”两类。“小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安置小区规划红线之内、单体建筑物2米之外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道路、通讯、电视、绿化、亮化、安防、停车场所、垃圾收集转运、生产工具存储用房等设施;“大配套”建设内容包括围绕安置小区配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公共基础设施包含堤防工程、护坡挡墙等安全类,路、桥、电、水、讯等功能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等环保类;公共服务设施包含医疗、教育、托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