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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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

《政府论》读后感800字_《政府论》读书笔记五篇《政府论》是英国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治著作,其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几篇读后感,供大家参阅大学生《政府论》读后感【一】斗胆看了洛克的《政府论》,完全是抱着崇拜的心情看完了这本可以被称之为“圣经”的政治类书籍。

《政府论》,洛克的政治著作。

1690年出版。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全书分上、下2篇,上篇撰于1681年,作者逐条批驳了保皇派思想家菲尔默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撰于1689年,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人处在一个时代能够看清楚这个时代,看清自己的国家,甚至看清楚自己国家的前途是件不容易的事情。

早在三百多年前的洛克就做到了。

他可以理智的驳斥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的理论和王位的世袭理论,并且看到英国资产主义革命的光辉的前途。

可能是因为我自己本身不是徒,所以对他用《圣经》上的理论来驳斥“君主神授”的思想,其实是不屑一顾的。

但现在想来,一个人对一件事件都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的,这没什么了不起,即使在惊世骇俗。

但这个人如果能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形成一整套系统的理论,并且把以书的形式出版出来了,实在是应该让我们来尊敬的。

读完了这本书让我最大的感触是第一次如此透彻的看清楚了政府的职能——政府的目的是为了人民谋福利。

祖祖辈辈的我们放弃了很多的权利,放弃了很多自由,放弃了我们最早的自然状态。

本来的我们都是我们自己的上帝,我们可以把打猎打到的藏羚羊认为就是自己的而不用担心会不会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甚至可以把一片因为是我第一个发现的海滩认为是自己的。

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一切,而不会受制于任何人。

当我们的财产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甚至可以自己去惩处那些我们认为罪有应得的人。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详细版,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导读目录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 (1)二、本书逻辑体系和内容提要 (2)起:政治权力,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和财产权(1至5章) (2)承:父权、父权的嬗变与王权、政治社会及其渊源(6至8章) (3)总:政府的目的、形式,三权分野与政治权力的属性(9至15章) (6)申:政府的征服、篡夺与解体(16至19章) (11)三、对本书的一些思考 (15)(一)、自然状态、自然法以及政府的起源与性质:契约政府 (15)(二)、立法权、执行权和政府形式:分权政府和有限政府 (16)一、《政府论》及洛克的思想无疑,我们研究政治学,用政治学独特的视角去审视政治学发展历史的时候,我们的目光不得不在《政府论》驻留,不得不再次向洛克这位伟大的政治学家致敬,《政府论》上下两篇不仅剥去了君权神授最后一件外衣,从合法性上消融君主专制的理论基石,而且还从起点上论证自然辩证法、社会契约论,创立君主立宪下的议会主权理论,提出三权分立学说,探究“政府”的终极目的(保护私有财产)和最好形式(民主宪政、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初步奠定了现代政治学发展基础。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政府论》上、下篇是他的代表作,上篇主要批判了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和宪政理论,其内容较上篇更为重要。

洛克的一生经历了英国革命的全过程。

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特有的思想、理论,而每一阶级和政治派别都有他们的政治思想上的代言人。

这本写作始于1679年,完成于1681年的政治哲学著作《政府论》两篇使洛克成为这个时代的历史标签。

该书的目的是为沙夫茨伯里伯爵及其辉格党的朋友们企图推翻查理二世的革命提供理论和智慧的武器。

洛克于1689年回到英国以后,由于革命已经发生,他便根据新形势修改了《政府论》。

尽管该书第一版上印出的年代是1690年,但它在1689年10月已经上市销售。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笔记

政府论(下篇)《政府论》上篇主要是批评君权神授说,下篇主要是关于自然法、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的论述。

从思想史的角度来看看,下篇更具重要性。

洛克在本书首先提出了自己的自然法理论。

他认为,在结成社会之前,人们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下,人与人之间高度自由、高度平等,不存在从属和受制的关系。

所有人只服从于理性的自然法。

在自然法的指引下,每个人都享有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等自然权利。

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每个人都可以行使自卫权力来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

但是由于自然状态缺少众所周知的法律、缺少有权裁判一切争执的裁判者,也缺少保证判决的执行力量,人们的自然权利得不到稳定的保障。

为了克服上述缺陷,保护自己的自然权利,人们选择订立社会契约。

“人们订立契约,组成国家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权利,以及生命、自由等自然权利”。

另一方面,人民始终抱有“最高的权力”,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的宗旨,人民有权改变和废除社会契约,重新组织政府。

与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相比,洛克的社会契约论是一种“小社会契约论”(这个提法是任强上课时说过的)。

其表现有二:第一,洛克认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只是转让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仍然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霍布斯则认为,人们订立契约是转让的是全部权利。

第二,洛克认为,作为被授予权力的一方,政府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当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而霍布斯则认为,虽然主权者的权力来自于人民,但是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不受限制的。

为了保护人们的自然权利,洛克进一步提出了分权学说。

他也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提出分权学说的思想家。

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出于从属的地位。

但是即使是最高的立法权也仍然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力。

第一,立法权来自于社会契约,其行使必须符合“在最大范围内,以社会的公共福利为限”;第二,立法权必须按照正式公布的法律进行统治;第三,立法权或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侵犯财产权;第四,立法机关不得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别人;第五,立法权不是终极性权力,因为“社会始终保持着一种最高权力,以保卫自己不受任何团体(即便是他们的立法者)的攻击和谋算”。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旅游管理101班张勤丹《政府论》的作者是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政治著作,他是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

《政府论》出版于1690年,分上、下两篇,包括破坏性和建设性两个方面。

上篇致力于驳斥保皇派思想家罗伯特·菲尔麦在《论父权、国王的自然权利》(1680)一书中宣扬的“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说。

下篇在批判君权神授的基础上,系统地提出了君主立宪制下的议会主权理论。

现在,我读的是下篇。

《政府论》下篇分为十九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七个部分。

第一章:主要是对《政府论》上篇的回顾,延续上篇,驳斥君权神授的专制观念,提出政府构建与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

作者认为当今世上的统治者们都不可能从“一切权力来源于亚当的个人统治权和父权”这个说法中得到什么实惠,也不要指望从中取得任何权威。

书中阐述:“现在世界上的统治者要想从以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为一切权力的根源的说法中得到任何好处,或从中取得丝毫权威,就成为不可能了”。

同时指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认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有关死刑以及各种较轻处罚的法律的权利,以及为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免受外来侵略而使用共同体力量的权利,而所有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三章:论证了自然和战争的两种状态。

第二章是论自然状态,指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他们在自然法(即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在这种状态下,人的行为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

同时,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平等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

尽管人们在这种状态中,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五篇][修改版]

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汇总《政府论(下)》读书笔记第一部分:作者简介及著作背景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著名的哲学家,对哲学和政治学界均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洛克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从小便收到严格的教育。

在英国革命时期,作为清教徒的父亲拥护议会,并参加了克伦威尔的革命军队。

1652年洛克进了牛津大学的基督教会学院,该院的院长兼副院长约翰·欧文(John Owen)也是一个清教徒。

无疑,洛克接受的家庭熏陶和文化教育,都是当时资产阶级的思想观点,影响着他后期主要思想的形成。

《政府论》这本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第二部分:《政府论(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洛克在第一章中主要承袭了上篇的内容,表明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论是毫无依据自相矛盾的观点。

同时,洛克提出了他对政治权力的看法,“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一级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为这一期都是为了公众福利。

”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洛克认为认识自然状态对了解政治权利有重要意义,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状态,每个人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人人平等,不存在绝对的统辖权和主权。

同时,这也是自由却并不意味着放任的状态,因为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仍然需要接受自然法,亦即理性的约束。

当一个人违反自然法,即罔顾理性而对他人作恶时,受到损害的人可以与别人共同享有处罚权,并享有对侵害他的人提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但是,在自然状态下,“对犯罪人的处罚应该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只是,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他施以惩处,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另外,洛克对对他的学说提出反对的人给予了解答。

第三章:论战争状态。

而战争状态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是和自然状态几乎对立的状态,两者迥然不同。

洛克在这论战争状态一章不仅提出了战争状态的成因,即“凡用语言或行动表示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沉着的,确定的企图,而不是出自一时的意气用事,他就使自己与他对其宣告这种意图的人处于战争状态。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

《政府论》(下篇)读书思考洛克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代杰出的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激进的政治思想家,是西方自由主义的创始人,他的契约、民主政体、分权以及人民主权等思想在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洛克的代表作《政府论》,被誉为是统治政治哲学的著作,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圣经》。

该书内容包括破坏和建立两个方面,在结构上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下篇是“立”。

初读洛克这部著作,上篇对亚当父权的论述让我有点坠入云里雾里的感觉,深入读下去才对他的阐述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洛克主要针对贵族保皇派罗伯特·菲尔麦的代表作《先祖论》,集中驳斥了当时占统治地位的君权神授说和王位世袭论;而下篇,才是洛克思想的重点——下篇系统地阐述了政治国家(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

这也是我阅读思考的重点。

我对洛克下篇这部分的理论内容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点:1. 财产权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之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毋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任何人的意志;同时也是一种平等状态。

在这状态之下,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也就是说,人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有一种人人所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起支配作用。

自然法赋予人们人身权、平等权、自由权、自卫和自行裁判权。

他特别强调人的财产权利,认为财产权是一切自然权利的核心和基础,而劳动则是财产取得的基本方式。

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是正当地属于他自己的。

洛克在这里提出了“劳动财产说”,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而导致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因此,这一理论也为后来的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论奠定了基础。

从中可以看出,洛克的“劳动财产说”实际上为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信条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封建专制的灭亡和君主立宪制的降生,提供了理论依据。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第一篇:《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第一部分:作者及著作背景情况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英国杰出的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自由主义的奠基人。

他出生于一个商人家庭,其父亲是一个小土地所有者,是一位清教徒,也当过律师。

洛克十四岁时经过父亲朋友介绍进入伦敦维斯特敏斯特学校读书,正是在这个学校,洛克学习了希腊和拉丁文,为日后研究古典哲学打下了基础。

1652年洛克进入牛津大学基督会学院学习,毕业后留校任教。

1660年封建王朝复辟时,任牛津大学讲师。

1667年,洛克成为艾希利勋爵即后来辉格党创始人沙夫茨伯里伯爵的医学顾问,长达15年。

1681年受沙夫茨伯里伯爵牵连而受迫害,他1684年逃亡荷兰。

直到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胜利后,洛克获得自由,才于1689年与英女王玛丽二世一同回到英国。

此后,他先后担任了高等法院法官,贸易,垦殖部专员等职务,后由于身体原因,他辞去政职,归去乡里。

1704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

《政府论》一书是洛克在英国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势力作斗争的过程中写作和出版的。

经过了1642年到1649年的流血冲突,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建立了共和国。

不久之后,资产阶级及新贵族领袖克伦威尔走上了军事独裁道路,克伦威尔死后的军人统治时期,财政危机以及到了1659年已经十分严重的农民运动使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向往斯图亚特王朝的统治,认为只有王权才能镇压人民的反抗,于是有了1660年的复辟。

然而,复辟后的查理二世恢复了旧的选举制度,使得大土地所有者在议会中占据了主导地位,造成了大土地所有者和资产阶级的利益对立,形成反对王权,力主议会至上,代表资产阶级利益的“辉格党”和拥护王权,主张君主专制,代表大土地所有者利益的“托利党”两大派系。

1685年詹姆士二世上台后,他进一步加强了封建君主和专制,激起了人民群众新的反抗浪潮。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

《政府论(下篇)》读书报告——联系钱云会事件的政府作为范费灵0930******* 社会学专业17世纪,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在社会科学领域占据了重心地位,那就是近代自然法。

自然法哲学家们试图建立一门综合性的社会科学,试图创立一种有关社会的综合性理论,涉及社会的所有方面和问题,这些问题都是当时这一变革时代所关心的焦点。

《政府论》的作者约翰•洛克是17世纪自然法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一生经历英国资产阶级革命。

此次革命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阶级力量的反复较量及政权更替后,终以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而走向资本主义。

洛克一生的政治思想也主要受到这场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1689年他推出《政府论》,从理论上为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新制度进行辩护和总结。

在开始进行详细阐述之前,先对《政府论(下篇)》的大致构架进行一番勾勒。

洛克本人给《政府论(下篇)》的副标题定为“一篇关于公民政府起源、范围和目的的论文”,之后整个下篇便是以此为论点进行了多方面的阐述。

首先洛克延续《政府论(上)》的论述驳斥君权神授的专职观念,提出政府的构建是为了保护公民财产。

接着他阐述了何为自然状态,何为战争状态,并分别论证其不同。

从自然法的角度,洛克阐述了他理想中的自然状态,即享有自由,保护私有财产,正义的权利,同时也提出自然状态中的弊端和不足促使战争状态的产生,进而成为人民缔结政府的起源。

之后洛克从奴役,财产,和父权三个方面,进行对于自然人拥有基本的三项“自由,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平等”三个权利的具体阐释。

洛克区分了自然自由、社会自由和政府自由的三种状态,阐明了公民要以牺牲自己的部分自由和权力去缔结政府来保护和扩大自由。

紧接着论述了政治社会的起源和目的以及国家的形式、范围与所拥有的三项权利。

再之后以“权力”为主题,分别阐述了国家权力,特权,父权,政治权力和专制权力。

国家权利当中,洛克认为“最高执行者的最高权力仅仅是对法律移植和法律权力的代表”,这构成了洛克君主立宪理论的基础。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一、作者生平简介洛克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重要政治思想家,其主张“议会主权”的政治制度,以此限制王权对资产阶级力量发展和壮大过程中的阻碍和侵害,最为核心的是对要限制王权的任意征税权造成的对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侵害,因而也可以说,洛克的政治思想中最为重要的是保障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由此引出洛克的社会契约思想、议会主权思想等主张。

二、社会契约思想洛克认为,在进入政治社会之前,人民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然状态之中,并在共同的法则即自然法的指导和约束的基础上,每个人都享有同等的权利保护自己和追求利益。

但是这种自然状态总是存在些许不方便的地方,一是缺少可供处理纠纷的衡量尺度;二是缺少能够按照既定法律处理纠纷的裁判者;三是结果的执行往往缺乏保障。

为克服自然状态下的这些弊端,于是乎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每个人把自己拥有的政治权力交由集体,这种权力正是自然法所规定的若果有人违背共同的理性法则,那么每个人都能按照自然法的要求去惩罚他,建立一个存在共同的为大家服从的裁判者,此即政治社会产生的缘由。

既然政治社会是人民为了摆脱自然状态中的不方便之处成立的,那么政治社会的目的就应该与签订契约的意图相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私人财产。

三、议会主权思想洛克认为,根据立法权的归属,国家形式可分为,民主政制、寡头政制和君主政制,其中君主政制又分为世袭君主制和选任君主制,事实上洛克并未明确指出拥戴哪种政体,但通过其之后的论证,不难发现,洛克拥护是一种权力分立的立宪君主制。

为此,首先需要对洛克的分权思想进行简要论述。

洛克认为,政治权力包括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个方面。

立法权应当由经人民选举产生的议会行使,其目的是为了保证人民能够和平安全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因而立法权只能以社会公众的最大福利为限,绝不可能是专断的,也就意味着需要根据经常有效的法律实现统治,更不能不经人民同意侵害人民的私人财产。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作者的背景:洛克(John Locke,1632-1704)一生经过整个革命时期,他的政治思想是为通过1688年的妥协而奠定的议会制的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所以,我们可以说洛克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资产阶级化的贵族)妥协的产儿。

同时,洛克被称为是近现代政治自由主义最主要的启蒙者之一。

他的代表作《政府论》开启了人类政治思想的一个新时代,成为政治自由主义最经典的作品之一。

《政府论》(下篇)概述:本书包括“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内容,归根结底就是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们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有了财产。

财产既是保持生命的必要手段,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即合乎“理性”。

而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应该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利的政府最适合。

本书中,洛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自己主要的政治思想:一、自然状态。

1、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2、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

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

3、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下篇》【摘要】洛克的思想主要集中于《政府论下篇》:具体阐述了自然法理论、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和有限政府学说。

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论证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特别是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国家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以及法律之下,立法权至上原理等。

【关键词】自然法财产论三权分立有限政府《政府论下篇》的主要政治思想及个人评价一,自然法理论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助、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敌对、恶意、暴力、甚至毁灭的战争状态。

就是说: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按照个人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个人的行为和处理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在此过程中,无需得到他人的许可和意志的认同,但同时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不是一种放任状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也没有一个人可以享有决定他人自由、处理他人财产的权力,人和人在自然法的面前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当人们抓住一个罪犯时,人们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去比照他所犯下的罪行、对他实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得到赔偿。

同时,对这种可能的犯罪行为进行避免,惩罚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怎样警戒后人,保证其他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洛克认为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并拥有在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不受约束,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人们订立契约时转让的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非让渡了个人的全部权利;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论财产权是《政府论下篇》中的精华部分,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且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导致拥有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洛克政府论主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主读后感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后感俞四海约翰〃洛克于1690年出版的《政府论》下篇,其历史地位及对后世的影响无庸吾辈多加评论,但读罢多有感触,或可言之一二,以利往后阅读及工作。

一、名著诞生有赖于深厚的积淀。

理论储备方面,从1652年进入牛津大学学习文学,直到1665年停止教学,洛克共在牛津大学浸润了十三年。

政治实践方面,1666年,洛克结识了后来担任辉格党领袖的艾希利勋爵,担任其政治顾问和家庭教师,还出任英国大法官、贸易殖民部秘书,并在伯爵家住了十五年之久。

1688年“光荣革命”后,洛克回到英国担任上诉法院院长、贸易殖民部部长等职。

综上可知,洛克写就《政府论》,绝非偶然,与其理论积累和政治经历密切相关。

当时英国处于历史大变革时代,新兴的资产阶级政权需要新的政治思想理论支撑。

反观今日之中国,同样处于重大的历史变革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历史上是独一无二的,如何把握当前时代特征并对今后发展趋势作出正确预判,既是当代知识分子的使命也是重大的历史机遇。

无论是政治、哲学、法学等任一领域,要想理论上有所贡献,都必然需要深厚的理论积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当前处于送别大师而非产生大师的时代,值得学人警醒和反思。

对于我们凡夫俗子而言,要想在工作上有所成绩,同样不可打十口浅井,而不去打一口深井。

二、戴“为君主立宪制辩护”的帽子不公允。

吴恩裕先生于1963年写就的《论洛克的政治思想》,对于学习《政府论》颇具指导意义,但其由于身处特殊的历史时代所作出的个别论断值得商榷。

吴恩裕先生毕业于清华大学哲学系,在英国伦敦大学获政治经济学博士学位,毕业后在北京大学等担任教授。

对英国哲学、政治学当有深入研究,但其在上文中提出的洛克为阶级妥协辩护的观点,我觉得与史实不符。

洛克在《政府论》上篇驳斥了罗伯特〃菲尔麦的《论父权和国王的自然权利》,批判了君权神授理论,否定了君权的神性和君主统治的正当性,是完全反对君主制度的。

综观《政府论》下篇全文或者第七章《论国家的形式》中,都没有对保留君主的必要性进行辩护的痕迹。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是著名的哲学家,他的著作《政府论》汇集了他主要的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是“破”的思想,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在下篇中,洛克也论述了和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著作所包含的内容,比如:“自然法”、“自然状态”、“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等。

归结起来不外乎两条:第一,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第二,最好的政府形式是议会具有最高主权的制度。

首先,洛克论述了自然状态。

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与人是平等的,人类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决定行动处理财产和人身,自然法由每一个人去执行。

但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有不断受到别人侵犯的威胁。

因此,人们为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自由,便放弃部分在自然状态中享受的自由,与其他人达成协议,共同组成一个共同体,互相保护生命、财产。

这便是政府起源的根源。

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要加以劳动,并且没有损害他人的权利,那么他就拥有他的劳动所对的自然物。

这种加以劳动的私有化,并不需要一切共有人的明白同意。

在美洲,土地的广阔,而人们却没有加以劳动,许多果实被腐烂在土地上,这并不是他们的分内所得。

这为资产阶级的工业化生产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是为资产阶级的资本扩张辩护。

货币出现后,资产阶级资本的不断扩张,财富也逐渐积累。

“这些坚实耐久的东西,他喜欢积聚多少都可以,超过他的正当财产的范围与否,不在于他占有多少,而在于是否有什么东西在他手里已无用处的会坏掉。

”就政府的目的和职权来说,洛克认为,政府的目的是更好地为人民谋福利,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洛克也着重论述了人民私有财产权的合理性。

而政府权力的主要范围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它应与执行权相分离。

2018-政府论下读后感-推荐word版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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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政府论下读后感政府论下读后感J.洛克的政治著作。

作者写作的目的是对英国1688年光荣革命进行辩护和理论总结。

洛克用自然法学说和社会契约论阐述国家的起源和本质。

他从虚构的自然状态出发,论证生命、自由和私有财产是人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既合乎自然法,也合乎人性;为了保护人们依据自然法享有的自然权利,人们通过社会契约建立政府;最好的政府形式是由民选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君主立宪制。

在这种政府形式下,国家权力是分立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人民手中始终保留反抗暴-政和重建政府的最高权力。

《政府论》为在英国建立资产阶级君主立宪制提供了理论依据,并对后来欧美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这本书系统的反映了洛克的思想,尤其是其关于人类社会原始自由状态假设的思想,从而为资本主义的自由、民-主及个人本位的提出准备了逻辑前提。

本书可视为政治学的研究范畴,但对法学研究而言,此书亦属必读之列。

因从洛克的阐述中,可以窥见西方法治得以发展,稳固之原因。

表面观之,洛克是论述了人类社会何以要组成政府,政府的权力范围、功能及目的,但实质上,洛克是通过对政府的论证表明其信仰,即法律本位。

由此,一切与此冲突及矛盾的制度都是难以成立的,即使存在也因缺乏合理性而难以长久。

再进一步深究,其法律本位的信仰来自其骨子里的宗教思想,即是以基-督教义为其论证的逻辑大前提的,也正是从此一逻辑大前提出发,洛克驳斥了群主制政体的铁杆拥护者菲尔麦,从而破中有立,既论证了群权神授说的荒缪性,也提出了自己的政府起源学说。

这一点通常被一些学者尤其是法学者所忽视,即洛克的政府论及其自然状态的提出都不能脱离基-督教这一宗教大背景。

可以说,洛克的思想是逻辑的数理方法用于基-督教教义的产物。

而其作为《政府论》核心的第二大部分:“政府的起源、范围和目的”也是以第一部分为基础展开论述的,主要涉及其关于政府的思想。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的 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主张的 自然状态决然不同 ,洛克的 “ 战争 状态”恰恰就是霍布斯的 自然状态 ,在阐述战争状态时 ,洛克指出 ,谁 企 图将 另 一个 人 置 于 自己 的 绝 对 权 力 之 下 , 谁 就 同 那 个 人 处 于 战 争 状 态。战争状态是相互敌 对和毁 灭的状态 ,即使有一个权 利中心 ,也无法 使得社会 状态保 持和平 稳定。 自然状态之下 的人们虽然没 有一个共 同的 裁决权威 ,可是 自然法的克制使得人人都 能遵守并维持 。这就保证 了 自 然状态下一种松散的 、原始的但是在一定 范围内存 在的秩序 。 二、 社会契约 尽管在 自然状态下 ,人们处于一种和平和睦的状态 ,但是 自然 状态 依然可能存在不便之处 。因为 ,“ 缺少一个 有权依 照既定 的法律来 裁判 切争执 的知名 的和公正 的裁判 者” , 每一 个人 当权利受 到侵犯 的时候 都是 仲裁者 ,都可以执行 自然法 ,没有 一个评 判标 准社 会便 会混 乱不 堪 ,个人理性的约束有时并 不能 完全 发挥作 用 ,那 么 “ 战争状 态 ” 可 能一触即发 。洛克也认为 自然状态是存在 缺陷的 : “ 没 有一部 人们制定 的 、稳定的 、人所共知的法律 ,因而没有一个 大家都认 同 的是 非标准 , 没有一个共 同的尺度来判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 冲突” ;“ 缺乏权利来支 持 正确 的判决 ,以使它得到执行 ,凡是受到非法 伤害的人 ,只要 自己有 能 力 ,就会使用武力去抚平受到的伤害”(《 政府论》下 ) 。 出 于有 效 保 护 财 产 和 社 会 安 宁 的 目的 ,人 们 联 合 成 公 民社 会 。 通 过 同意 的方式让 出一部分个人权利 ,联合成一个政治实体 ,让 多数人的意 愿和权 利得 到公正 和标准 的评判 。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个人 与个人 以及 个人与所成立的政治 实体之 间的契约 ,人们之 间是相互平 等的 ,人们将 部分权利交给政治实体 ,同时依然 能够享有并行使 自己的权力 ,这个契 约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人们通过契约构 成公 民社会 ,但作为一个整体 的人 民从来不曾真正行使政治权 力 ,而是在同意的基础 上将 其委托 给代 表人 民的一个或者多个 团体 :国王 、议会 ,或者 二 者均有 ,则政 府 形 成 。社会契约打破 了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的桎梏 ,统治者的权利来 源于 人 民的委托 给予 ,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财产 洛克十分重视 人民的财产 所有权 ,他认为在 自然状态下 人们就具有 财产所有权 ,私有财产是神圣 不可侵犯 的。洛克认 为 :“ 只要他 使任何 东 西 脱 离 自然 所 提 供 的 和 那 个 东 西 所 处 的 状 态 ,他 就 已经 掺 进 他 的 劳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洛克《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政府论》是洛克主要的政治思想,其主要思想是为资产阶级国家辩护的。

《政府论》包括上下两篇。

上篇则批判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学说;下篇又叫《论政府的真正起源、范围和目的》即从正面系统阐述洛克的资产阶级革命理论。

洛克《政府论》下篇总共分为十九章,分别从自然状态与自然法、自然权利、政治社会与政府构建、权力和政府解体等五个方面来论述其理论。

首先谈自然状态与自然法。

他追溯社会权利的起源到人类的自然状态。

自然状态由自然法占主导和支配作用,并由自然状态产生原始的战争状态和奴役。

自然状态即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平等的状态。

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自然状态下人们在自然法教导遵从理性的范围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办法,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而无需得到任何人的许可或听命于任何人的意志。

人人遵守的自然法对自然状态起支配作用,自然法的执行权属于平等自由的每一个人,人人都有权依法惩处罪犯,防止任何人侵犯别人的权利及相互伤害,以制止违反自然法为度。

由于人的差异、主观性以及自私就出现不公正的自然法是非对错判断标准。

由种种不公正从而会把人们带到相互侵犯的战争状态。

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正义的战争状态继续的结果就导致奴役,人的自然自由以自然法为准绳,通过合法征服和被征服,一个人就把支配自己生命的权利交给另一个人,就产生奴役。

其次是自然权利。

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下,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体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

自然人权源于自然法、源自上帝,上帝赋予人生命的同时也赋予人以自由和财产。

自由和财产是生命的自然属性,是生命的基本内核,是生命的表征与确证,没有自由和财产的生命是残缺的,甚至是虚无的。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读书笔记

《政府论》两篇作为洛克在政治领域的重要著作,其中的上篇是洛克对当时保皇派的代表菲尔曼“君权神授”思想的批判,而下篇才是对自己政治思想的论述。

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首先提出了自然状态这一概念,这是一种自然法约束下的平等并且完全自由的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们只受自然法的约束,拥有自由处理自身与财产的权利,并且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利。

但洛克马上就指出了这一理想状态的缺陷,即没有明确规定的法律,缺少具有足够权威的仲裁者,以及人们由于利害关系产生的偏见会导致冲突的发生。

从而推导出了人们脱离自然状态,进入公民社会的必要。

而人们组成公民社会是通过契约的方式,同意将自己执行自然法的权力让渡给社会而得以实现,这就从权力来源出发证明了政府权力的有限性,既不能超出社会公民让渡给它的权力的范围;同时也从政府产生原因出发证明了政府存在的目的,即保障社会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也就是说,政府的一切权力都应处于并且只能出于这一目的。

对于洛克学说中的自然状态,被认为是先验的,其存在性受到普遍的质疑,但洛克在当时世界中找到了自然状态的实例,即不同王国的两位君主。

而对于人们走出自然状态步入公民社会的实例,洛克坦言找不到,但他详细的论述其中的原因。

在他看来,人类在进入公民社会是文字还没有产生,并不能对此有记载;另一方面,人类一定是在公民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才会产生追溯本源的想法,但往往在那时有关社会起源的种种传说也已经很难寻觅。

基于这两点原因,洛克认为不能因为现实中找不到这样的事例,历史上没有相关的文献记载,就断定公民社会不是以如他所说的方式产生的。

确实,在历史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国家是通过契约的方式产生的,相反,几乎所有国家在建立洛克所说的政府前都处于专制统治之下,都是通过暴力斗争才得以实现洛克所谓的政府形式。

那么,难道说专制统治下的社会就是洛克所谓的自然状态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对此,洛克指出,专制主义之所以能大行其道,其根本原因在于人们将自然状态下的父权与专制制度下的绝对权力等同起来,人们在专制社会建立之初对专制权力的拥有者是非常信赖的,就如同子女对父亲一般,事实往往也确实如此,每一个国家的开国君主总是英明、廉政、爱民,与后世的暴君、昏君有很大不同,因此民众也没人意识到他们的权利在这样一种制度不断发展的后期会受到严重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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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
——读《政府论(下篇)》有感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虽然洛克反映的是资产阶级兴起时对财产保护的要求,但对今日的中国也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当今我国正在经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波移民潮。

不同于上世纪70年代末的“偷渡客”,也不同于上世纪80、90年代的留学移民,此次移民潮的主力可称得上是中国的精英阶层。

根据胡润研究院11月1日发布的《2011中国私人财富管理白皮书》显示,资产超过1000万元的中国富豪们有46%正在考虑移民国外。

另外14%已经开始了这一动作。

约三分之一的受访富豪称他们已在国外拥有投资。

因为一些国家会为提供大额投资的外国公民提供永久居留权甚至是国籍,所以这批人随时可以移民。

由此可见,象征社会中坚的一国之财富精英,正降落至一个精神和财富双层游离的境地。

这一现象造就的危害显而易见。

首先,先富集体出走,成为他乡创造价值的中坚,对中国本土而言是知识精英与财富的双重流失。

更值得忧虑的是,先富者急于移民最终会破坏开放之初所建立
1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2
2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3
3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53
4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73
起来的改革共识。

在本来的设想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后,会形成一个稳定的改革推动阶层,使得中国的体制进步能够有序进行。

但目前的问题却打断了这个链条。

如果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很难想象,未来的深层改革将由谁来推动。

先富没带动后富,反而带来了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距离共同富裕的目标将更加遥远。

而在我看来这一现象的出现却不能简单地归咎于爱国精神的缺失。

那么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精英阶层纷纷移民海外呢?
我们可以从该白皮书中看出端倪。

中国高净值人群(可投资资产超过1000万元)中拥有海外资产的已达1/3。

海外资产在可投资总资产中的平均占比为19%。

投资标的以房地产为主。

在目前没有海外资产的高净值人群中,也有将近30%的人在未来三年有进行海外投资的计划。

该报告还显示,个人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净值人士对直接购买国内住宅的投资热情下降,2011年初,投资性房地产在高净值人士资产配置的比重下降4个百分点至14%。

90%以上的受访者表示将不再增加房地产市场投资,一半的高净值人士表示在逐步撤回房地产市场上的资金。

另外,对于选择继续投资房地产的高净值人士,投资方式也有所改变。

他们渐渐从直接投资购买住宅转为更多地购买商铺,或通过房地产信托、基金等方式进行间接投资。

同时,这些人士仅两年前还存在的巨大风险偏好已经在减弱,约44%的富人都在想方设法地分散风险。

高净值人士对风险偏好的转变,实际上是在发出一个信号:他们并不看好未来国内市场的安全性,转而将资金投往流动性高、随时可以抽走的领域。

当今中国只被视为快速赚钱的市场,而不是留存财富、长久生活的国度。

由此可见国民最在意的是安全感——财产的安全感、生活的安全感、心理的安全感。

对财产安全性的担忧,与私有产权保护有着密切关系。

洛克认为,最高权力,未经本人同意,不能取去任何人的财产的任何部分5。

保护财产是政府的目的,也是人们加入社会的目的6。

不论由谁掌握的政府,既是为此受有使人们能享有和保障他们的各种财产的这一条件的委托,则君主或议会纵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来规定臣民彼此之间的财产权,但未经他们的同意,决不能有权取走臣民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7。

但在中国,对曾经政治狂热中对私有财产的态度的阴影,对保护私有财产的法律一度缺失的恐惧,对缺乏法律保护使经商环境恶化的失望,对公务员队伍日益庞大、食利阶层人数有增无减而中小企业负担加剧的无奈,对国家、政府今后能否保证私人财产安全的担忧,对贫富差距过大后民众仇富心理下可能做出的不理性行为的忧虑使精英阶层不得不找一个能够保证自己财产安全的政府。

不仅如此,对于富裕起来的中国中产阶级,能否比较自由地表达观点,能否在一定程度上行使民主权力,能否参与制定保护他们财产的法律也是构成安全感的重要要素。

孟德斯鸠曾说,在一个人民无权参政的国家里,人们为一个演员而狂热,俨然如同为国事而激愤8。

这与我国电视网络充斥明星八卦的现状多么相似。

坦率而言,在这两方面,中国目前都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

除了精英的出走,普通民众也以乌坎村事件为代表的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自己对私有财产的不安全感。

值得乐观的是自2007年10月起我国开始实行物权法,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体现了国家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物质财产利益的决心。

然而
5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87
6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87
7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88
8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2010年,北京,商务印书馆,P19
政府应该做的不仅仅是立个物权法这么简单,更多的是行政执法中的表现。

如果作为民众安身立命之所的房子说拆就被拆了,那民众还怎么相信其余的财产不会也面临这样的境遇呢?如果像乌坎村这样公有的土地由村支书这类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自行决定而不受监管,怎么让民众放心呢?在洛克看来,这一问题应这样解决:这些事情必须交由握有执行权的人自由裁量,由他根据公众福利和利益的要求来处理,法律本身让位于这一自然和政府的根本法,即应当尽可能地保护社会的一切成员。

这种并无法律规定、有时甚至违反法律而依照自由裁处来为公众谋福利的行动的权力就被称为特权9。

而在中国,特权早已变质,被人深恶痛绝。

从小所受教育中对个人利益的轻视也使人不敢寄希望于有执行权的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意识。

现阶段我们所应该做得还是从制度上进行完善。

就法律方面而言,仅靠一部物权法是不够的,还需要进一步修订《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配套法律,以贯彻落实好物权法有关保护公民财产权益的规定。

就经济制度方面而言,需要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国民收入所占比重,增加民众财产性收入;完善社会保障福利制度,降低企业社保费承担率;打破国企垄断,降低行业准入门槛;国家政策、金融支持更多地向民企倾斜,给民企更大的发展空间;遏制腐败,促进社会公平,打破固化的社会阶层,增加向上流动的可能性等等。

政府应该好好反思,如何通过增强中国国民的安全感来留住人,也留住财富,如何让财富安心驻留中国,这是洛克给我们的启示,也为今后的深化改革和政策构建指出了方向!
鲁念妮 10300730126 9洛克,《政府论(下篇)》,2011年4月,北京,商务印书馆,P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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