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趋势及借鉴
应用文-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
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体制(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维护以及许可。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另一类是特别设立的与科技法律有关的机构。
美国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经验借鉴
刘 晶
内容提要 :我国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的制度设计存在漏洞,比如实体审查标准过低、被申请人缺乏
程序 参 与权 、担保 数额 仅 限 于填 平直接 损 失, 以及被 申请人 对错 误保 全缺 乏救 济能 力等 ,这 些 漏洞 易 滋 生 申请人 的权 利滥 用现 象。 美国禁令 适 用 的正 当程 序原 则、衡 平原 则 以及错 误 禁令 的惩罚性 赔偿 机 制 为我 国规 制知识 产权 权 利滥 用提供 了有益借 鉴 。 我 国在 知识 产权 行 为保 全 的法律制 度 中应 当增加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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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y Wo r d s : I P R; b e h a v i o r p r e s e va r t i o n ; i r g h t a b u s e ; l e g a l r e g u l a t i o n
2 0 1 2 年8 月3 1 日,第 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会第 二 十八 次会 议在 我 国原 《 民事 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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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主张实体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的不利影响。因此深入研究和分析当前美国规范专利主张实 动的难度。传统的专利法律制度,面对专业化程度高的专利
体的重要司法改革措施、行政改革措施与立法建议,对于我国 主张实体,如果不及时进行调整,不仅无法维护公平、合理的
专利制度和创新机制的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
诉讼机制,反而有可能被专利主张实体所利用。
一、美国专利主张实体活动所产生的影响
了一种专门利用专利诉讼或专利许可来获取收益,而其自身 不断展开调查并提出改革建议;美国国会则通过提出法律修正
并不从事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者销售的一种新型专利持有主 案旨在系统性地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美国在规范
体。此类特殊的实体早期被称为“专利海盗”(PatentTrolls), 专利主张实体活动方面的改革措施和立法建议,对于完善专利
甘肃社会科学 2019年第 3期
美国专利主张实体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吕 磊
(中国政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北京 100088)
提 要: 专利主张实体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新型专利持有主体,其运营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专利维权和技术转 移的效率,具有积极影响;但也会产生增加技术转移成本,扩大专利诉讼规模等消极影响。而当前美国专利制度和法律制度中 存在的问题,包括过于严格的诉讼费转移规则,过于宽松的诉讼管辖规则以及专利权属信息缺乏透明性等,是造成这些消极影 响不断扩大的重要制度原因。因此为了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的活动,减少其消极影响,美国的司法、行政和立法机构采取 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修正此前被专利主张实体所广泛滥用的诉讼规则,改革专利制度的不合理规定。我国 当前专利法律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诉讼规则存在着法律缺位,专利审查标准有待具体和完善等。当前专利主张 实体已经开始在我国展开专利布局并不断发起专利诉讼,这些问题成为其可以充分利用的制度漏洞。正确认识专利主张实体 的运营模式和特点,借鉴和分析当前美国规范专利主张实体扩张所采取的各项规制措施,提出我国规范和限制专利主张实体活 动的对策和建议,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反托拉斯法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
美国于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反垄断法。
因此,该法被认为是是现代各国反垄断法的鼻祖和样板。
除《谢尔曼法》之外,美国的反托拉斯法还主要包括1914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克莱顿法》以及1936年的《罗宾逊一帕特曼法》等。
[1]美国在协调知识产权法与反托拉斯法的关系以及依据《谢尔曼法》对知识产权不正当行使行为进行反托拉斯规制方面,无论是国会立法、司法判例还是执法实践,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
最高法院在1917电影案中首次承认“专利权滥用”原则。
[2]司法实践中,美国专利法经过历次修改,逐渐缩小了专利权滥用的范围,如1952年国会制定新的专利法时在第271条增加了d款,列举了三种不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而到1988年再次修订专利法时,在此款又增加了两种不属于滥用专利权的行为。
[3]在著作权方面,1948年在M.Witmark& S onsV s.Je nsen案中,法院首次承认了“著作权滥用”的原则。
依据反托拉斯法与衡平法的规定,法院要求著作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可以破坏市场中的竞争结构,以平衡法律赋予著作权人的“垄断”权利和市场中公平竞争的良性存在。
此后近四十年中,有关该原则适用范围,即其适用上是否独立于反托拉斯法,则一直存在争议。
1990年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在Lasercomb America,inc.V s.Re ynolds案中,在继续承认该原则的同时判定该原则适用时与反托拉斯法无关。
[4]犯著作权人在授权合同中所为的不当限制,即使不构成反托拉斯法所禁止的行为,也可能构成著作权滥用。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在法院判例和国会立法的基础上,也曾提出了一些原则或者发布了相关指南。
[5]其中,1995年4月6日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34](以下简称《指南》)最值得关注,因为它“集中反映美国反托拉斯法在这一领域的丰富经验和最新发展动向”(王先林语)。
美国版权滥用原则的演进与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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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区法 院起 诉Re n ls y od 和Hoia s e公 司侵 犯 其版 权 。两 但 被法 院 驳 回 。P yt 公司 于是 修 改起 诉 书转 而 反诉 苹果 l yt l d e ss r a
被 告 提 出L sro b 司在 许 可 合 同 中 ( 要 内容 是禁 止 公 司将Ma S 作 系统 和硬 件捆 绑 的做 法滥 用版 权和 不正 aec m 公 主 c 操 O 被 许 可 人 在9 年 的合 同期 间 以及期 满 后 1 内不得 自行 创 当竞 争 ,理 由一是 苹果 公 司利 用终 端用 户许 可协议 (U A 9 年 EL )
( )版权滥 用原则 的确立——L sro b mei ,n . 一 ae m r aIc c A c
. y od 案 的保 护对象 扩 张到软 件 和技术 领 域之 后 ,更是 加剧 了这 一 v Re n ls 在 1 9 年 的L sro 0 9 a ec mbAmeia Ic v Re n ls r , n . . y od 【案 c o 可 能 。只是 为预 防这 一偏 向 的可 能过度 或 纠正 已经 发生 的 中,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 院正式确立版权滥用原则可以 过 度 ,具有 造法 功能 的美 国法 院扮 演 了一个 平衡 这一 偏 向 作 为版 权 侵权 指 控 的抗 辩 依据 。该 案原 告L sro 公 司 aecmb 的积极 角 色。版 权滥 用原 则一 般被 认为 是在 版权 侵权 诉讼 在 与被 告 Re n ls 其 雇 主Hoia se l 司 的协 议 里 , y od 及 l y te公 d 中 ,法 院针对 版权人 过度 使用/ 用其专 有权 利发展 出来 的 滥 许 可 后 者 使 用 一 款 由其 享 有 版 权 的C D/ A A C M计 算 机软 项侵权 抗辩原 则 。 件 。不 过 R y od 未 经 授权 复 制 了更 多 的 该 款 软 件 ,并 en ls
对美国专利滥用审查标准的反思与借鉴——以Philips专利池许可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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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美国专利滥 用审查标准的反思与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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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P h i l i p s 专利池许可 系列案件裁决 书为研 究对象
Ab s t r a c t :T h e v a l i d a wa r d s ma i n t a i n e d t h e wr o n g f a c t s ,t h a t t h e a c t s w e r e n’ t t i e—i n ,i n o r d e r t o p r e c l u d e t h e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t h e r u l e o f p e r —s e i l l e g a l i t y .B u t d u r i n g t h e c o u r s e o f t h e a p p l i c a t i o n o f t h e ul r e o f r e a s o n a n a l y s i s ,t h e a n a l y s i s o f t h e c o mp e t i t i o n e f e c t s w a s v e r y v a g u e .T h e a w a r d s ’l o g i c a l i t y w a s n o t s t r i c t a n d t h e c o n c l u s i o n w a s n o t p e r s u a s i v e ,w h i c h r e — l f e c t e d t h e c o u ts r ma d e t h e d e c i s i o n s i f st r a n d t h e n t ie r d t o d e mo n s t r a t e ,w i t h t h e a i m o f s u s t a i n i n g t h e v a l i d i t y o f p a t e n t s p o o l s l i c e n s e s .T h e u d i c i a l d e c i s i o n s r e l f e c t e d t h e C o n g r e s s o p i n i o n s 。a n d i n l f u e n c e d t h e a 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r e v i e w s ,wh i c h c o mmo n l y f o r me d t h e l o o s e a t mo s p h e r e .At t h e b e g i n n i n g s t a g e o f r e g u l a t i n g t h e p a t e n t mi s u s e ,o u r c o u n t y r s h o u l d s e i z e t h e o p p o r t u n i t y o f f o r mu l a t i n g t h e r e l a t e d ui g d e l i n e s ,e s t a b l i s h t h e me c h a n i s ms i n v o l v i n g t h e r e v i e w i n g mo d e s ,me t h o d s a n d i n —
美国专利侵权永久禁令制度及其启示
参考内容二
一、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侵权行为认定:在美国,专利侵权行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未经授 权;二是使用、制造、销售、提供销售或进口被认为侵犯了专利权的物品。如果 满足这两个条件,侵权行为就被认定为成立。
2、损害赔偿计算:在美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 是基于侵权行为的收益计算;二是基于被侵权人损失计算。如果侵权人故意侵权, 则通常采用基于侵权行为的收益计算方式;如果侵权人非故意侵权,则通常采用 基于被侵权人损失计算方式。
3、强化程序法规定:在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中,对于如何证明侵权者的 故意、恶意或明显过错等行为有着详细的规定。这提示我们,在中国的专利侵权 赔偿制度中,应当更加重视程序法的规定,为权利人提供充分的程序保障。
4、平衡保护各方权益:尽管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也受到了一定的批评,认为其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 因此,在引入类似制度时,需要充分考虑如何平衡保护各方权益。
3、法定赔偿:如果专利侵权行为已经发生,被侵权人可以根据《专利法》 要求法院裁定法定赔偿。在确定法定赔偿时,法院需要考虑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 侵权人的收益以及被侵权人可能获得的商业利益等因素。
4、惩罚性赔偿:如果侵权人故意侵犯了有效的专利权,或者在知道或应当 知道其行为可能侵犯了有效的专利权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实施侵权行为,被侵权人 可以要求法院裁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通常是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或者 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进行一定倍数的加成计算来确定。
4、加强侵权认定的可操作性:美国的相关法律中有很多具体的判定标准和 举证规定,可以加强专利侵权认定的可操作性。我国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在专利 法修订中增加相应的判定标准和举证规定,以便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更好地把握 专利侵权的认定。
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_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
专利滥用的反垄断规制美国经验与中国借鉴*吴玉岭1,张长琦2(1.南京理工大学 知识产权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4;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庭,江苏 南京 210024)摘 要:专利滥用非法的根本原因在于它不仅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权属的范围,还威胁到了竞争。
专利滥用的范围要比触犯反垄断法大得多。
典型的专利滥用包括搭售、回授要求、超出保护期限索取使用费、限制使用领域、歧视性收费及横向协议等。
对专利滥用应当依据合理原则进行分析。
关键词:专利滥用;反垄断法;市场力量;合理原则中图分类号! G306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1-7287(2010)04-0051-07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它对知识产权的渴望与尊重,让它在短短20~30年的时间里,走完了西方发达国家几百年知识产权保护的历程。
但就在中国全力奉行鼓励创新政策,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也深受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滥用之害。
以专利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滥用不仅沦为跨国公司扰乱我国正常市场经济秩序的常用手段,更是其垄断市场、攫取暴利的重要工具和主导合资变局的重要策略。
专利滥用是指专利权人试图以违法方式将其合法的垄断权(支配市场地位)拓展到相邻市场或为了确保其自身的垄断地位而阻止新市场的形成。
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搭售、回授要求、超出专利期限收取使用费、对使用领域的限制、歧视性收费等。
2008年6月颁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作为战略重点之一,提出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同年8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2009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四十八条对∃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授权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实施强制许可。
美国对权利用尽在方法专利上的具体适用及启示
美国对权利用尽在方法专利上的具体适用及启示【摘要】专利权利用尽原则限制专利权人对售出的专利产品进行控制,对于方法专利,当实施该方法的设备或产品的售出后,也会产生是否应当限制、应当如何限制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方法进行控制的问题,在该问题上,美国法院的判决经历了从仅适用默示许可理论到默示许可理论与专利权利用尽原则并用的过程,变化的背后是美国从对于专利权人私权利保护偏向公共利益保护的政策导向的变化。
这种变化对我国亦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方法专利;权利用尽;默示许可一、专利权利用尽与默示许可理论简介(一)专利权利用尽的概念和来源专利权用尽原则也称专利权穷竭,简单说来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流入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和使用,不再需要专利权人的许可。
通常认为,专利权用尽原则最早是美国最高法院于1873年的adams v.burke案中提出的,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中提出“一项专利产品一旦合法的制造并且售出,其使用就不会受到因专利权人的利益而产生的限制。
”1900年,德国的柯拉(kohler)教授在其所著《专利法》中提出了“内在限定”理论,被认为是权利用尽的解释首次大陆法系国家所接受。
(二)默示许可理论简介默示许可理论与专利权用尽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许多学者认为,美国正是用默示许可理论来解释专利权用尽的[1]。
一般认为,默示许可理论既是基于普通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而产生,又是基于衡平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
禁止反言原则是指禁止一个人试图否认司法或者立法机关已经认定的事实,或者试图否认通过他自己的行为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所承认的实施。
[2]在专利法问题上,默示许可理论是指,除非专利权人在销售其专用设备时提出明确的限制性条件,否则就意味着购买者获得了实施其方法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其方法专利的默示许可[3]。
然而笔者认为,不论是从产生基础还是从美国的一系列相关案例判决来看,两种理论之间都存在着差别的,下文对此将有详细阐述。
美国版权滥用原则的演进与反思
新创造,它其实是从专利权滥用原则发展而来。
而专利权滥用又是源于衡平法中的“不洁之手原则”(unclean hands doctrine)。
不洁之手原则是一项自我约束的法令,它对为沾染不公平和恶意的事由寻求救济的人关闭平衡法院的大门,而无论被告的行为是多么的不适当。
[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42年的Morton Salt Co .v. G. S. Suppiger Co.[4]案中将该原则加以延伸并发展成了专利权滥用原则。
尽管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审判中引用两个案件来说明“相似原则在版权领域的运用”[5]P882,然而版权滥用原则却是巡回法院在此案后约五十年所真正确立。
(一)版权滥用原则的确立——Lasercomb America, Inc. v. Reynolds 案在1990年的Lasercomb America, Inc. v. Reynolds [6]案中,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正式确立版权滥用原则可以作为版权侵权指控的抗辩依据。
该案原告Lasercomb 公司在与被告Reynolds 及其雇主Holidaysteel 公司的协议里,许可后者使用一款由其享有版权的CAD/CAM 计算机软件。
不过Reynolds 未经授权复制了更多的该款软件,并且制作了一款与Lasercomb 公司产品几乎完全相似的软件, Holidaysteel 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销售。
Lasercomb 公司向作为美国版权法之上位法律依据的,是美国宪法的“版权与专利权”条款。
这一条款把版权法的直接目的明确界定成保障作者在有限期限内对作品享有专有权利,其最终目的则是促进科学的发展,[1]而采取何种方式对这两个目的予以恰当平衡就是一件重要任务。
或许可以认为,美国版权法的部分发展是经由解决此任务的努力所推动的。
不过在最近的几十年里,美国版权法已经趋于偏重以处于直接目的领域的版权人一方来引导。
[2]例如从1976年版权法开始,在美国的成文法形式中,就从保护对象、期限、内容、处罚措施等方面极大地扩展了版权保护。
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
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研究[摘要]专利权人超出正当的范围,以搭售、拒绝专利许可、不合理定价、专利联营等形式行使自己的专利权,引起专利权滥用的垄断问题,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亟需相关法律加以规制。
美国、欧盟和日本都有各具特色的法律规制模式,值得我国借鉴。
我国《专利法》、《反垄断法》、《合同法》在此方面也有规定,但存在对专利权滥用界定不明、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法律责任追究和救济制度不完善、执法机构权属不明等问题。
所以,需要从专利权滥用的界定标准、规制体系、法律责任追究和救济制度以及反垄断执法机关的职能划分等方面完善。
[关键词] 反垄断;法律规制;专利权滥用;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权滥用的现象频发。
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制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较于发达国家差距显著,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常处于不利地位,遭受了一些不公平对待。
一些跨国企业对我国规定了巨额的专利使用费,并且在合同中附加强制条件,搭售非专利产品来提高收取的费用,以此维护自己对专利技术的垄断优势,给我国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
因而,完善我国对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规制,探索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科学性的规制模式对我国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专利权滥用的界定及对其反垄断规制的必要性(一)专利权滥用的界定1.专利权滥用的含义专利权是一种排他的权利,它保护着发明者的创造性成果不受侵害,他人要想使用某项专利,就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的报酬。
专利制度的实质就是维系专利权人的垄断利益和社会公众接近专利成果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动态平衡。
如果专利权人没有限制地扩张其专利权,无限扩大其垄断利益,必然会打破这种平衡,专利权滥用的现象也就出现了。
目前,就专利权滥用的具体含义而言,还没有统一定论,国内主要的观点认为专利权滥用是指专利权所有人或被授予专利权人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正当的界限,损害他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1]本文认为,该观点的定义较为合理,有利于实践中的执法、司法和守法。
从判例看美国专利法的发展趋势
□李海涛从判例看美国专利法的发展趋势作为判例法国家,美国法院的判决也是法律渊源之一。
近年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数起颇具影响的专利案件,审理的结果表明美国对专利法有了新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未来专利法的发展趋势,也必将对专利案件的审判实务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界,包括中国企业,应当关注这些变化,及时调整专利策略,谨慎应对。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美国专利法的发展趋势表现为:一、永久禁令的核发更加困难美国的禁令类似于我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不同的是禁令在美国多由法院核发。
针对专利侵权行为,美国法院可以核发两种禁令,即临时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和永久禁令(permanent injunction)。
当专利权遭到侵害,权利人在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后,可向法院请求核发临时禁令,以命令涉嫌侵权人立即停止涉嫌的侵权行为。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初步审理认为应当核发临时禁令的,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金并核发临时禁令,临时禁令的效力到本案诉讼终结时为止。
永久禁令则是经过完整的审理程序,法院判决原告胜诉后才予以核发,其效力是永久性的。
长期以来,美国专利审判的一大特点就是法院做出专利侵权认定后即签发永久禁令,而这正是许多公司最担心的事项,所以许多涉嫌侵权人在接到专利权人的警告函之后,为了避免败诉的风险,只好采取妥协的策略,不得不支付高额的费用。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eBay公司诉MercExchange公司案中,[1]却改变了这一惯例。
MercExchange拥有在线拍卖技术专利,却没有实施这些专利,2001年MercExchange指控eBay使用的“立刻购买”交易方法侵害其专利,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定eBay侵权并且签发永久禁令。
2006年5月,最高法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强调核发永久禁令要比照如下的检验标准:(1)若不予核发禁令,该侵权行为将导致无法弥补的损害;(2)权衡双方的损害,若不予核发禁令,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将大于核发禁令对被告造成的损害,即依法获得的金钱补偿不足以弥补该损害;(3)核发禁令不会对公共利益产生负面的影响。
美国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法规制的趋势分析
导 致 自身易 受 侵犯 ,如果 保 护不 力 ,往 往使 知 识 产权 人 蒙
受 损失 。『因此 ,在知识产权领域执行反托拉斯法面临着 3
案 ,从 它 的名 称就 可 以看 出 ,知 识 产权 具 有天 然 的垄 断 困难 的取合 问题 :过 分 强调 竞争 ,则 可能 伤 害知 识产 权 人
95 新在 经济 发展 中的 作用 获 得 了越 来越 多 的 重视 。在这 种 背 部和 联 邦 贸易 委 员会 还联 合 发布 了 l 9 年 知识 产 权 许 可
景 下 ,反 垄 断 当局 在权 衡 竞 争政 策 和知 识 产 南 ) 和2 0 年 5 07
收稿 日 : 0 1 3 3 修 回 日期 :2 1-81 期 2 1- — ; 02 0 1 —5 0 作者简介 :江 超( 8 一 , 汉族, 1 7 )男, 9 山东济宁人, 华东政 法大学研 究生院硕 士研 究生 ;主要研 究方向 : 识产权 国际保护、 国际金融法 。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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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技 与 法 律
有经济 学基础 也有 法律制度 基础 。这 些值得我 国执 法机 构制定政 策时借 鉴参 考 ,但 更应 注重结合我 国企业在
国际竞争中的实际情况,而不必 盲从 。 关键词 :知识 产权 ;权利 滥用 ;垄断 ;美 国
中图分类号 :D9 3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0 —9 52 1)50 7 —6 0 394 (0 10 -0 50
来在知识产权领域 的反垄断规制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 ,值 知 识产 权 的滥 用 比其 他行 为 更可 能 导 致妨碍 竞 争 的恶 果 ; 得我 们学 习借 鉴 。 另一 方 面 ,知 识产 权 作为 特殊 的无 形资 产 ,其 固有 的属性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
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及发展趋势研究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其成熟和高度发达而闻名于世界。
它的特点主要包括严格的法律保护、维护创新激励机制、广泛的国际合作以及通过技术创新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
此外,该制度还面临一些发展趋势,如加强对数字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应对全球化挑战以及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首先,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以其法律保护的严格性而著称。
美国拥有一系列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等。
这些法律保护了创新者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享受到其创造成果所带来的利益。
此外,美国还设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以解决知识产权争议。
这些法律和机构的存在,为创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鼓励了企业和个人的创新行为。
其次,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致力于维护创新激励机制。
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强调发明创造的奖励机制,为创新提供了积极的激励。
例如,专利制度赋予了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享有独家权利,以鼓励他们进行创新。
这种激励机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美国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第三,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通过广泛的国际合作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
美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事务,并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双边和多边协议。
这种合作有助于美国确保自己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保护,也促进了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统一和提高。
最后,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技术创新的推动下不断发展。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数字化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一个重要问题。
美国通过引入新的技术和措施来应对这一挑战,例如数字版权管理技术和数字水印技术等。
此外,美国还加强与互联网和科技公司的合作,共同探索解决数字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方法。
未来,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还将面临一些发展趋势。
首先,全球化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加深,跨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和纠纷呈现增长趋势,这对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从抗辩事由到一般法理——浅析美国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原则的发展
从抗辩事由到一般法理——浅析美国禁止知识产权滥用原则的发展在美国法上,禁止知识产权滥用从属于衡平法上的“不洁之手”抗辩事由,1它禁止权利人以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为手段来获取知识产权法未赋予的排他性权利。
2虽然该抗辩事由并未作为一项原则在成文法中予以明确,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知识产权滥用的适用范围已经在司法实践的发展中逐步明晰起来。
在美国早期司法实践中,被法院认定为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专利的“搭售”。
在1917年“电影专利公司诉寰宇胶片生产公司”案中,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仅仅保护专利权人发明且在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部分”,不能通过搭售而延伸到非专利产品上,否则将“极大削弱市场竞争”、“严重损害公共利益”,3进而支持了被告的抗辩主张。
在1942年的Morton Salt案中,最高法院确认了将享有知识产权与不享有知识产权的部分搭售构成权利滥用,并明确指出,“无论本案中特定的被告是否因权利滥用行为而受到损害,原告都会因胜诉而给公共利益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其行为方式的不正当性,而丧失继续诉讼的资格”。
4该案还特别指出:知识产权滥用判断独立于反垄断法上的判断,即便知识产权人的行为不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也可能构成权利滥用。
5法院认为,利用知识产权实施搭售行为的知识产权人将被剥夺所有侵权救济途径,“这已经是既定的法律”。
6总的来说,这一阶段判例的特点在于:其一,强调以公共利益、竞争秩序作为划定权利范围的边界、衡量权利滥用的尺度;其二,权利滥用的形态多表现为行使权利超越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
随着知识产权案例的积累、审判经验的丰富与学理的发展,美国法院对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理解达到新的高度,这尤其体现在1990年的Lasercomb案中。
该案是美国将权利滥用原则适用于版权的第一案。
审理该案的第四巡回法院并未认定被告破解原告技术措施并制作侵权软件复制件的行为构成侵权,而是认可了被告提出的版权滥用抗辩,因为原告版权人“试图通过其版权行使行为在权利保护范围之外限制竞争”。
解析美国滥用专利权认定的发展原则
第18卷 第4期知识产权I ntellectual PropertyV o.l 18 N o .106Ju.l 20082008年7月世界知识产权*本论文属于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专利权滥用认定标准的法律研究 (批准号07SFB5037)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 I DO),2008-2009,!知识产权保护解决方案研究∀(No .UN I DO I TP O -CH I NA-W T(2007)*E -02)的部分研究成果。
感谢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知识产权中心对本论文资料查找给予的大力支持。
**作者系哈尔滨工程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
1滥用专利权的最早案例:1917年的M otion Picture 专利案通常被视为美国最早的滥用专利权案件,第一次明确地禁止非法搭售专利。
此案的判决明确提出了英美的 不洁之手 与公共政策理论的交织问题,它相似于大陆法系的禁止权利滥用理论,该判例阐述的原则成为禁止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论基础。
引自所有h tt p:#www.arch i ves .nys /a /research /res_t opics_fil m _i n tro .s h t m l 。
注:本论文注释登录网页最后时间是2008年5月12日。
解析美国滥用专利权认定的发展原则*∃张 冬**摘 要:本着给予专利超保护的核心精神,认定滥用专利问题贯穿在美国专利发展的整个历程,是国家法律与社会经济综合发展的结果。
美国专利权滥用的规制并非由反垄断法予以规定的,专利滥用的标准低于垄断的标准,而且从改革趋势来看,伴随对专利保护原则的继续加强,美国对构成滥用的认定越来越严格,合理原则成为现在美国认定滥用专利的基本导向。
对此,笔者提出美国的滥用专利认定的特点对中国的专利法发展具有重要的考量意义。
关键词:美国滥用专利权 认定特点 专利权保护 专利法修改 合理原则禁止滥用权利原则是大陆法系一个古老的原则,其源头可以追溯到罗马法。
美国法规专利权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
美国法规专利权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美国法规专利权滥用原则及案例分析任何权利有其法定权利范围,专利权亦如此,专利权人行使其专利权不得超过正当范围,否则就有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专利权滥用原则(doctrine of patent misuse)是美国法院通过判例法而发展出来的一项原则。
20世纪初,美国法院出于对专利许可协议中搭售的担忧,从“不洁之手”这一衡平原则的适用发展出专利权滥用原则中,旨在禁止专利权人行使权利时不当扩大其专利权的权利范围。
在美国法规中,专利权滥用主要是一项抗辩性原则,一般在专利侵权指控中由被告方提出,原告若有专利滥用之情形,法院可以拒绝该专利权之强制执行力(nonenforceable),除非原告清除该滥用情形。
美国专利权滥用原则是司法判例发展而来,请见案例1。
【案例1】美国专利权滥用原则案例美国法院在1917 年的电影专利公司诉通用胶片公司案中所面临的问题就是,专利权人是否有权利在销售自己的专利产品时附加条件,要求购买人必须同时购买那些“并非专利机器的一部分,本身也没有取得专利的物品”。
法院判定,试图对未取得专利的物品销售附加的任何限制都是不适当的,完全违反了美国最高法院所解释的专利法,因而这种限制应被判定专利无效。
在该案后的几十年里,法院通过司法判例不断扩大专利滥用的范围。
1931 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卡倍克”案件是美国专利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该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认可了“滥用专利”行为应受到专利法和联邦反垄断法的禁止。
卡倍克案件涉及对非专利产品的搭售问题,原告卡倍克公司在专利许可时要求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的同时必须购买不属于专利产品的干冰,将购买干冰作为专利许可的先决条件。
被告出售可用于原告专利产品的干冰,并在对方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以原告滥用专利进行抗辩。
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这种搭售条件属于不正当行为,是企图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专利产品上,专利权人的行为与专利法和联邦反垄断法中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违背,专利权人无权取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法律救济和平衡救济)。
关于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论文
关于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论文关于美国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和专利管理政策及其借鉴论文一、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知识产权的法律建设可以追溯到联邦政府成立的第一天。
美国的奠基人认识到专利和版权在鼓励研究和创新中的重要性,把其写入了《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国会有权“保障著作家和发明人对各自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的期限内的专有权利,以促进科学和实用艺术之进步”。
1790年,美国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专利法》,之后又对《专利法》进行了多次修订。
迄今,美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为了全面执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的各项义务,美国政府于1994年12月8日制订了《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知识产权法律作了修改和改进。
二、知识产权的管理体制(一)管理体系与管理机构美国政府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由国会制定及修改《专利法》和相关法令;(2)联邦各级法院负责审理涉及专利的案件,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最高权威机构,其判决对于包括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内的所有政府机构、公司以及个人,都具有法律效力;(3)美国专利商标局主要承担专利的审查、公开等项事务性工作,不具备协调、指导全国专利工作的职能;(4)其他政府机构(如国防部、能源部、农业部、环保署、航空航天局、商业部、卫生部、各军种等)都拥有各自的专利管理部门,有权以各自机构的名义进行专利的申请、维护以及许可转让。
美国联邦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按功能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主管机关,如美国专利商标局,主管专利与商标业务。
该局下设两大部门:一是专利、商标审查登记部门;二是专利、商标文件部门。
前者主管专利、商标计划控制及审查、登记,后者主管有关文件分类、技术评估及预测等。
美国国会图书馆的著作权局主管著作权业务,虽然著作权的取得并非以登记为条件,但实际上各部门的著作权都在著作权局登记。
美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趋势及借鉴
美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趋势及借鉴作者:张继文来源:《学理论·下》2017年第04期摘要:专利权滥用制度来源并发展于美国的判例法之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特别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
在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方面,美国经历了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相互独立、探索互补、灵活并用三个阶段。
我国也深受专利权滥用的危害,有必要在制度建设方面,建构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建设理念;在政府服务方面,重视政府机关在应对专利权滥用反垄断纠纷中的职责;在企业意识方面,把握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中的主动权。
关键词: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竞争;专利法中图分类号:D9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4-0110-03在专利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制定了与国际接轨的专利法律文件,达到了与国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水平,但是对于专利权滥用的规定确是空白,在专利保护与限制的天平上由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导致过于倾向于前者,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已有的制度梳理并建构我国专利权滥用制度,从而在加强专利保护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滥用而带来的阻碍技术进步、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社会价值,使专利技术真正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核心武器。
正如国外学者Montagnani所言:“知识产权本身就是把双刃剑,对其过度保护或滥用都会对自主创新带来负面影响,进而足以妨碍或限制公平竞争,‘掠夺性创新’现象也会产生”[1]。
2015年国家发改委针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以60.88亿的罚款掀起了专利权反垄断规制的大幕。
专利权虽然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超出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受到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制。
本文从美国法的角度出发,探索专利权滥用的内涵及规制趋势,以为我国专利权滥用的规制提供经验借鉴。
一、专利权滥用制度的形成及内涵专利权滥用制度来源并发展于美国判例法,经过上百年的酝酿,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理论体系,但是囿于判例法的传统,对于专利权滥用的定义尚缺乏统一的定义,这也在我国立法及法学研究中深有体现。
专利池中的权利滥用问题——美国专利权滥用规则的发展
用, 又有瘩 易造成专利权扩 张形成专利权滥 用的倾 向。美 国司法对专利 权 滥用 的规制 走过 了一段 从松 到 紧再到相对较松 的历史历程 , 0 2 5年的飞利浦诉 美国国际贸易委 员会案 再 次体现 了对 本 身违 法原则 的摒 0
弃。这对我 国反 垄断立法有一定 的启 示。
[ 关键词 ] 专利池 ; 专利权 滥用 ; 垄断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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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6卷 第 6期
湖北 师范学 院学报 ( 哲学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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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权滥用法律规制趋势及借鉴专利权滥用制度来源并发展于美国的判例法之中,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特别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
在专利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方面,美国经历了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相互独立、探索互补、灵活并用三个阶段。
我国也深受专利权滥用的危害,有必要在制度建设方面,建构防止专利权滥用的反垄断法律建设理念;在政府服务方面,重视政府机关在应对专利权滥用反垄断纠纷中的职责;在企业意识方面,把握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中的主动权。
标签:专利权滥用;反垄断法;竞争;专利法在專利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按照Trips协议的要求制定了与国际接轨的专利法律文件,达到了与国家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水平,但是对于专利权滥用的规定确是空白,在专利保护与限制的天平上由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导致过于倾向于前者,有必要在借鉴国外已有的制度梳理并建构我国专利权滥用制度,从而在加强专利保护的同时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因专利滥用而带来的阻碍技术进步、限制市场竞争的危害,从而更好地发挥专利制度的社会价值,使专利技术真正成为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核心武器。
正如国外学者Montagnani所言:“知识产权本身就是把双刃剑,对其过度保护或滥用都会对自主创新带来负面影响,进而足以妨碍或限制公平竞争,‘掠夺性创新’现象也会产生”[1]。
2015年国家发改委针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处以60.88亿的罚款掀起了专利权反垄断规制的大幕。
专利权虽然是法定的权利,但是必须在一定的限度内行使,超出法律的界限就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受到专利法与反垄断法的规制。
本文从美国法的角度出发,探索专利权滥用的内涵及规制趋势,以为我国专利权滥用的规制提供经验借鉴。
一、专利权滥用制度的形成及内涵专利权滥用制度来源并发展于美国判例法,经过上百年的酝酿,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理论体系,但是囿于判例法的传统,对于专利权滥用的定义尚缺乏统一的定义,这也在我国立法及法学研究中深有体现。
我国立法文件中零星体现到专利权滥用的条文,但是缺乏具体法律条文的描述。
2015年底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14条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不合理地排除、限制竞争[2]。
这是对专利权滥用的具体描述,是专利权滥用立法的体现,但是立法条文还有待于立法机关的审议,另外此立法条文更倾向于立法的指引,缺乏具体条文的操作,因而,有必要首先对专利权滥用的概念做详细的解读,以为后续的研究做铺垫。
专利权滥用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通常被称为“Patent Misuse”,是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特别重要的抗辩事由之一,特指“专利授权在时间与范围方面进行不被允许的延伸”[3]。
从学理上讲,专利权滥用是衡平法“不洁之手”原则在专利领域中的应用[4],衡平法要求受侵害的当事人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必须拥有一双洁净之手[5],不洁之手是指案件当事人对于涉案标的犯有不公平或不正当的行为,能够受到法律或者道德的批判和监督,因而专利权滥用属于一种不洁净、不清白、不公正的行为。
美国专利权滥用制度的产生与专利间接侵权理论有着密切的关系,最早的判例是1871年Wallace v. Holmes①一案,本案中权利人拥有一项石油灯炉的发明,具体由燃料池、灯芯管和灯罩三个部分组成。
竞争对手看到灯炉的市场潜力,也开始制造销售类似的灯炉,但是不包括灯罩,消费者可以自行定做,这就避免了直接侵权的产生。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可以针对竞争对手主张间接侵权,专利权滥用作为抗辩事由因此而生。
在后来1912年Henry v. A.B. Dick Co ②案更为典型,美国最高法院对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同度达到历史之最,支持当事人之间的许可协议的合法性,在本案中,法院支持享有打印机专利的权利人可以要求被许可人购买无专利的设备。
因此,法院的判决受到社会的广泛质疑。
1917年Motion Picture Patents Co. v. Universal Film Manufacturing Co①案中法院开始对之前的观点开始修正,对专利权滥用问题开始重视,对专利权人通过诉讼过度扩张权利的恶意行为开始有一定的规制。
本案第一次明确禁止非法搭售专利,法院认为,专利权人搭售的行为“不是法律所授予的合法垄断利益中获得利益,而是从不存在的垄断利益的非专利产品获得收益”,①从而判决使用具有专利的电影放映机的影院即使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不构成侵权。
根据“不洁之手”原则,由于专利权人不适当地扩展了专利权的范围,此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因此就丧失法律救济的机会,公正的法院不会支持去执行已经被滥用的专利,②直到滥用行为被完全放弃或者滥用后果被消除。
③专利权滥用作为专利法所授予的特权作为公共禁令,具有平衡公共与私人利益的作用。
但是在美国法中,其又不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诉因,只能在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中,被控侵权人针对侵权质控所提出抗辩的理由,是盾,而不是矛,同时专利权滥用不会导致金钱的赔偿,唯一的救济措施是该专利不会得到执行。
②针对专利权滥用概念的定义,在国内外学术研究中呈现百家争鸣景象,一方面他是研究专利权乃至知识产权滥用的起点,只要对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做清晰的认识,才能对症下药;另一方面,专利权滥用容易产生社会共识,属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话题,尤其在信息科技发达的今天。
美国专利法学者Chisum认为:“专利权人不正当行使专利权,违背反托拉斯法或者将专利权扩展到合法范围之外,则可能构成专利权滥用”。
④在判例中曾提出,如果专利的使用采取了违反反垄断法的方式,或者以反竞争的方式扩大了专利权的范围,就可以视为专利权滥用。
⑤另有学者指出专利权滥用要惩处的是专利权人试图以违法的方式将其合法垄断权拓展到相邻市场或者为了确保其自身的垄断地位而阻止新市场的形成,主要表现在拒绝许可、搭售和一揽子许可等方面[6]。
二、美国专利权滥用规制的趋势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均规制着发明、竞争和商业的某些方面[7]。
英国在1624年制定的《垄断法规》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现代意义的《专利法》,但同时也被认为是现代反垄断法渊源。
19世纪末至今,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产业等高新技术的普及使用,专利权滥用的专利法规制有些力不从心,美国法开始探索反垄断法的规制手段,从而达到针对专利权滥用的专利法与反垄断法二元并用的格局。
1.相互独立时期:20世纪40-80年代之前。
虽然美国法院从Motion案件开始重视专利权滥用案件,但专利权滥用理论真正建立起来却是从1942年的Morton Salt Co. v. G.S. Suppiger Co⑥案开始的。
法院认为:“绝对禁止使用专利保护没有被专利商标局批准,并且与公共政策相违背的专有特权或有限制的垄断权”。
⑥1952年美国国会制定新的《美国专利法》开始限制专利权滥用原则的适用,新增加271条(c)、(d)两款,尤其(c)款明确了专利间接侵权的定义和类型,创造了针对间接侵权的法定诉由,这间接减少了对专利权滥用抗辩事由使用。
1975年,美国司法部公布了专利许可的目录,即所谓的“九不”规则,显示了对专利许可的敌对状态,因为它对专利许可的审查以“九不”规则为基础加以判断,满足这九种条件即构成专利权滥用,相关专利即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从这个阶段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审理专利权滥用的案例时,并没有涉及《反垄断法》,法院只是基于专利滥用行为违背了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而从专利法的角度对专利滥用行为予以规制。
2.探索互补时期:20世纪80-90年代。
以1982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建立为分界线,有关专利权滥用的规制问题进入了新的时期。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依据美国联邦法院改革法成立的,主要目的是对所有涉及专利法的上诉案件进行专门管辖,从而可以使专利法的实施口径一致。
1982年之前,专利权滥用理论主要依赖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在1982年之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以新的思维做出诸多判决,将专利权滥用与反垄断法规制相联系起来,并开始展开新的探索。
1986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了Windsurfing International Inc. v. AMF,Inc ⑦。
本案中Windsurfing公司起诉AMF专利侵权,AMF提出专利权滥用的抗辩,并举证Windsurfing与十一家被许可人签订承认Windsurfing注册商标合法有效的专利许可协议违法。
主审法官Markey认为:“专利权滥用理论要求侵权人必须证明专利权人不受许可地加大了带有反竞争作用的专利特权的‘时空范围’”、“必须显示许可协议的全部影响,是倾向于不法抑制相關市场上的竞争”。
此案对专利权滥用反垄断规制具有标志意义,它提出专利许可协议是否具有反竞争作用,这就必须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对相关市场、地域市场进行界定。
Windsurfing案虽然具有创新性,但是并没有被后来的巡回上诉法院所接受,直到1988年国会对《美国专利法》第271(d)进行新的修订,增加了两条不视为专利权滥用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第2条有关专利搭售的条文:“除非,根据具体情形,专利权人在设定上述条件的许可或销售该专利或该专利产品的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力量”。
这也就要求审理搭售专利滥用的情形,应当进行反垄断审查;对被侵权人而言,如果以专利权滥用进行抗辩必须证明专利权人在相关市场上占有市场支配地位才能胜诉。
1992年Mallinckrodt,Inc. v. Medipart,Inc⑧是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最早使用反垄断法“合理规制”来审理专利滥用案件的,这在为专利权滥用规制提供新的规制方法的同时也由于适用标准不统一而带来适用混乱的危害。
为了消减这种不统一性,1995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颁布了《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垄断指南》,提出了专利许可方面的反垄断执法政策。
该指南在强调专利许可与反垄断法协调一致性的同时,也提出了专利许可反垄断审查的具体操作方式,显示了专利权滥用理论的丰富和法律规制手段的健全。
3.灵活并用时期:21世纪初的最新进展。
2002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理的机顶盒及其部件案,该案件中法官将专利滥用与反垄断审查相结合,借鉴《关于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第3条规定:“当知识产权分离于产品而销售时,技术市场可以构成一个相关市场” ,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和逻辑分析,得出“回授条款虽然具有促进竞争的作用,但是不能抵消其反竞争的作用,认定原告回授条款构成专利权滥用”的结论。
2003年的CD-Rs案和CD-RWs①案是有关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
在本案中法院对反垄断法中的本身违法规则和合理规则进行分析,从而确定专利池条件和专利使用费是否构成专利权滥用[8]。
2007年,美国反垄断现代化委员会在给国会和总统的报告中,认为“发明在促进美国成为世界上卓越的技术和超级经济国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对处理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提出了建议,认为国会应当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力避专利制度的滥用,努力保持二者的平衡,既要防止阻碍发明,也须防止不合理地限制竞争[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