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刑诉法中辩护权的保护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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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与辩护技巧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与辩护技巧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与辩护技巧刑事诉讼程序是司法实践中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其中辩护权作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在刑事案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与辩护技巧,以帮助理解辩护权的实质与意义,并提供有效的辩护策略,以增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立场和权益。

一、辩护权的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公正审判,辩护权在其中则是公正的重要保障之一。

辩护权保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被告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包括聘请自己熟悉的律师或由国家指派的辩护人。

这确保了被告人能够充分表达自己的观点和辩护意见,在审判过程中得到专业的法律援助。

2. 无罪推定的原则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即未经法院判决前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意味着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的辩护方可以针对控方的指控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推翻控方的指责。

3. 辩护意见的充分表达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中充分表达自己的辩护意见和辩护观点。

法庭应该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陈述,并将其作为审判的重要参考。

4. 举证权和质证权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拥有举证权和质证权,即能够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自己的责任。

辩护人可以通过调查和收集证据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观点,并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

二、辩护技巧除了辩护权的保障,辩护技巧在刑事诉讼中也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以下是几种有效的辩护技巧。

1. 深入了解案件辩护人应该全面深入地了解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包括证据、相关法律条文和相关程序。

只有对案件有全面的了解,辩护人才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有力的辩护观点和策略。

2. 合理利用证据辩护人在辩护过程中应该善于利用证据来支持被告人的辩护观点。

这包括调查和收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并在法庭上进行质证,以进一步证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其责任。

3. 善于提问和质证辩护人应该善于提问和质证,以便获得更多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信息。

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

刑辩路之困惑探究——兼论《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律师辩护权之维护
析 种种 困难 的 同时 , 如何 彻底 解决辩 护难 问题 进行 了 简要 的探 索. 就 关键 词 刑 事辩 护 执 业 中图 分类 号 : 9 0 D 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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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权 利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090 9(0 90—4 -l 10 —5220 )334O
采纳哪种无须论辩 ; 第四, 就质证方式而言 , 是一证一质还是一组一 刑 辩 的 困境 辩护律师并无选择权, 往往是法院或者检方决定。 第五, : 就非法证 刑事辩护 中会 见难 、 取证难 、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 质 , 据的排 除而言, 辩护律师如果提出侦查阶段有 刑讯逼供或是非法取证 着刑事辩护律 师 一 方面 , 律师为被告人权 利而斗争 , 维护被告人 的 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为侦诉审中的不公正境遇而进行 自我维 的其他行为, 往往要求律师承担着较 高的证 明义务 。 二 、 事 辩护 的 出路 刑 权 。从这个角度讲, 刑辩 律师的确属于刑事诉讼中的“ 弱势群体” 刑 , 第一 , 律师的会 见权 。在《 刑事诉讼法》 中应直接 明确 , 除涉及国 事辩护是一项高风险的工作。 总的来说 , 辩护律师之难 主要体现在以 家秘密的案件外, 辩护律师持委托书和执业证可直接会见在押的犯罪 下方面 : 嫌疑人 。 如上述权利未实现 , 律师可 以诉权方式行使异议权 , 由中立 , ( ) 见 难 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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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路 之困惑探究
兼 刑 事诉讼 法 改 中律 师辩护权之维护
杨 怡 敏
摘 要 近年来律师辩护率的下降发人深省, 会见难、 取证难、 阅卷难等执业难题 , 一直束缚和困扰着刑事辩护.本文在剖

为什么要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

为什么要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

为什么要保障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刑事案件的辩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制度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保障,它是保证司法公正和实现普遍公正的基本途径之一。

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它是以人类尊严和价值为中心的人权思想的体现,也是一项法治原则,其保障不论在哪个司法制度中都是必不可少的。

在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的辩护权得不到保障,那么诉讼就会失去公正性,整个司法制度将失去其存在的意义,因此,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法治国家对公民的责任之一,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必要前提之一。

首先,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础。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是被控告的一方,如果没有辩护权,被告人无法表达自己的不当想法,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和辩护,因此,他们在诉讼程序中会处于劣势地位,甚至可能被错误地定罪。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公正对待,可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决定法庭的裁决是否符合法律和实际情况。

其次,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实现普遍公正的必要条件。

在司法制度中,辩护权的实现是保证公正的一个重要保障。

只有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保障,法官才能听到双方的观点,审查事实证据,作出适当的判断和决策。

如果没有辩护权,法官可能会得出错误的判断并颁发不公正的判决,从而危害社会的公正与法治。

此外,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尊重人权和法治的法律责任。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让法官和检察官强制执行公正的判决和裁决,因此可以让整个司法制度变得更加可靠和可信。

实行法治并保护人权的基本做法是通过法律来维护公正、平等和公正。

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保障被告人的权益,并保留确保公正的所有选项和机会。

最后,在实践中,实现被告人的辩护权可以使辩护律师不拘泥于法律纠结,更自由地寻求新证据或提供新证据。

这是因为他们可以专注于检查和准备案件,而不必担心因阻止而被拘留或被判刑。

此外,应该注意到,实践中,如果将辩护权重新纳入诉讼机制中,其实还可以通过适当的柔性处理来寻求一些特殊的解决方案,以确保辩护权在某些极端条件下得到最大化的保障。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是一个保障被告人权益、确保诉讼公正的重要原则。

它作
为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并对司法公正起到了积
极的促进作用。

下面将从四个方面详细介绍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

这一要求是确保被告人能够进行有效辩护
的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并可以自愿委托辩护人为自
己进行辩护。

这一规定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使其能够得到专业的法律援助,提升了被告
人的辩护能力。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
人一方面需要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了解,以便更好地策划辩护策略;辩护人还需要查阅、
复制有关证据以便能更好地调查取证,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

辩护人有权限制查阅、
复制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是确保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措施。

有效辩护原则要求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提问。

在刑事诉讼中,辩论和提问是辩护人
进行辩护的重要手段,通过辩论和提问,辩护人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质疑起诉
方的指控,并为被告人辩护。

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提问,是保障有效辩护的重要环节。

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是保障被告人权益、确保诉讼公正的重要原则。

它要求被
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进行辩护,辩护人有权查阅、复制案卷材料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和提问。

这些要求的实施,保障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
提升了被告人的辩护能力,并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及其保障——基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双重视角引言:辩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中普遍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它在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作为一项权利,辩护权不仅是被告人受到公正审判的基础,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机制。

本文将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分析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并探讨其保障机制。

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旨在揭示辩护权的重要性,为其有效保障提供参考。

一、辩护权的基本概念和本质属性辩护权,也称为诉讼权,是指被告在受到刑事指控时,有权利对控辩,提供证据和辩护意见的权利。

辩护权的本质属性可以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两个层面进行分析。

1.宪法视角:辩护权的宪法基础辩护权在宪法中的基础是体现在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上。

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其中的“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可以扩展理解为法律意义上的辩护权。

此外,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受到非法侵害时的申诉权,这也可以理解为辩护权的一种体现。

2.刑事诉讼法视角:辩护权的法律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保障。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在宣告被告人有罪前,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有权利进行辩护。

此外,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的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促使审判达到公正和妥善的结果。

二、辩护权的保障机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辩护权的保障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1.法定保障刑事诉讼法对辩护权进行了明确的法定保障。

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判阶段还是执行阶段,被告人都享有辩护权。

再者,辩护人的地位、职责和义务也在法律中明确规定,这有效保证了被告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权利。

此外,宪法中对公民有自由言论权,也为辩护人提供了一个广阔的环境,使其能够充分行使辩护权。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

论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辩护原则一、什么是有效辩护原则对于刑事辩护的有效性,有的学者曾做出以下解释:“有效辩护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义务的辩护人为其辩护,包括审前阶段的辩护和审判阶段的辩护,甚至还应当包括执行阶段提供的法律援助。

三是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充分行使辩护权,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的帮助。

”可以看出,这一解释是从广义上界定有效辩护的,其核心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是否能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包括法律援助等方面来定义有效辩护的。

我认为,辩护与辩护权虽然密切相关却是不同的概念。

辩护权固然重要,获得律师帮助也固然重要,但这都不是辩护的目的。

辩护的有效性更为强调的是辩护行为的目的和效果。

从这个意义上讲,有效辩护或辩护的有效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别是辩护律师提出的正确的辩护意见或主张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在实体上或程序上做出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诉讼决定。

具体而言,实体上的有效性主要指辩护方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承担刑事责任这一问题提出的有关证据或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或符合刑事实体法的规定,被办案机关接受或采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等有利的处理决定。

如在侦查阶段案件被撤销,在审查起诉中获得不起诉决定,在审判中被判无罪等。

程序上的有效性则是指辩护方在诉讼过程中,针对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在诉讼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提出异议要求纠正并获得解决的有利结果。

如超期羁押被解除,违法管辖被纠正,非法证据被排除等等。

二、刑事辩护有效性的实现条件(一)立法上应当具备的条件(1)准备辩护的权利“准备性辩护权利是指辩护主体为反驳控诉、充分、有效的进行辩护创造必要条件的诉讼权利”。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

新刑诉法背景下律师辩护制度的完善[摘要]新刑诉法关于刑事诉讼辩护的规定作了较大修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也在日趋走向成熟与完善。

但同时由于刑事司法理念和对刑事辩护制度定位存在一定问题,导致刑事辩护制度制定和实施仍然存在着缺陷,文章在分析我国现行律师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新刑诉法;辩护制度;完善随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在保障律师行使辩护权方面有了很大改进,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扩大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等等,但从根本上改变律师辩护难的现状仍需加以时日,一些问题依然存在。

一、我国律师辩护权行使现状(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依旧艰难《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可以看出,新刑诉法对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相对于修订前并没有实质性突破。

实践中律师的调查取证总是受到办案机关的限制或者制止,特别是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经常会以“侦查需要”而拒绝律师的调查取证申请;律师向法院、检察院申请调查取证时更是常常不被采纳。

调查取证权作为律师辩护权的核心内容,这一规定会继续成为发挥律师刑事辩护作用的掣肘。

(二)律师会见权依旧未能得到切实保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凭“三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同时还规定律师会见不被监听。

可以说,新刑诉法关于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得困扰律师多年的“会见难”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但是该条同时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由于这三类犯罪不是具体的罪名,包括范围不特定的具体罪名。

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

辩护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摘要]辩护权是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它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等阶段。

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有利于实现程序正义;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控制国家司法权力的滥用;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正义;有利于形成合理的诉讼结构,避免冤假错案,帮助法官作出正确的判决,辩护权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一国刑事诉讼程序民主化与科学化的重要标志。

[关键词]辩护权辩护制度程序正义一、辩护权的概念和特点(一)辩护权的概念辩护,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辩护权在不同的学者看来有不同的概念,有的学者主张“权利保护说”,有的学者主张“反驳辩解说”。

1 权利保护说权利保护说认为辩护权是指被指控的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帮助的权利。

广义上的辩护权除包括狭义辩护权之外,还包括其延伸部分,如证据调查请求权、上诉权、申诉权等等,甚至可以说辩护权是被指控人所有诉讼权利的总和1。

2 反驳辩解说有的学者认为辩护权实际上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了反驳辩解对其的指控而进行的反驳。

我认为,辩护权是法律赋予被告人的一种权利,其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权利。

因此,我们讨论的辩护权是一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反驳、辩解以及获得辩护人帮助的权利。

而法律对辩护权的内容、程序、原则、方式和保障措施加以规定,就形成了辩护制度。

(二)辩护权的特点辩护权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一项权利,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 专属性2。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律师或者是辩护人只是协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2 防御性3。

辩护权针对控诉权而存在,没有控诉,就没有辩护。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

什么是辩护,辩护权和辩护制度辩护权是被告⼈享有的⼀项不附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但书限制)的宪法权利(辩护是辩护权外在表现形式、辩护制度是辩护权保障制度)。

⼀、⾃⾏辩护:指犯罪嫌疑⼈、被告⼈⾃⼰为⾃⼰进⾏辩护。

1.侦查阶段:(1)原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阶段只能⾃⾏辩护。

(2)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侦查机关第⼀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起,有权委托辩护⼈(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侦查期间的辩护律师具有四项职权:A.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B.代理申诉、控告;C.申请变更强制措施;D.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2.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有权⾃⾏辩护(有权随时委托辩护⼈)。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委托律师、其他公民担任辩护⼈,协助其进⾏辩护。

1.意思⾃治原则:犯罪嫌疑⼈、被告⼈除⾃⾏辩护外,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依法还可以委托1-2名辩护⼈(在侦查阶段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作为辩护⼈)。

2.有权委托的⼈:A.犯罪嫌疑⼈、被告⼈本⼈【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被告⼈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B.犯罪嫌疑⼈、被告⼈的法定代理⼈、家属、所在单位可以为其委托。

3.法律只存在3点委托禁⽌[限制]:A.只能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充当辩护⼈的⼈员范围内进⾏选择;B.委托⼈数最多不超过2⼈:指在同⼀时间内⼀个犯罪嫌疑⼈、被告⼈最多只能有2个辩护⼈;C.⼀名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同案被告⼈[同堂、不同堂的共犯、⾮共犯]辩护。

三、指定辩护:指刑事案件进⾏审判阶段遇有法定情形时,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为被告⼈辩护。

1.指定辩护的特征:(1)指定辩护是法院⼀项义务:A.公检不存在指定辩护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也有指定辩护义务】;B.指定辩护发⽣在公诉、⾃诉案件的审判阶段[⼀审、⼆审的审判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2)指定辩护的时间只能发⽣在审判阶段【由法院指定、新刑事诉讼法改变了该规定】。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

浅析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从《刑诉法修正案》谈起摘要:刑事辩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和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刑事诉讼中确保被指控人行使辩护权的一项法律制度,刑事辩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是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发展与完善的集中体现和重要标志。

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司法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少问题。

因此,我们应结合司法实践认真分析问题所在,并不断完善辩护制度,维护法律尊严,实现司法公正。

关键词: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刑事辩护权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权利;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刑事辩护权利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核心的诉讼权利之一,刑事辩护制度是否得以确认以及完善,可以说是衡量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科学与民主的试金石[1]。

我国《刑事诉讼法》经过多年实践的检验,无论是在理论水平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了长足的发展。

关于律师辩护制度也取得了明显的进步,但与外国的辩护制度相比,我国的律师辩护制度仍然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值《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通过之际,笔者希望通过对修正案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对我国刑事辩护制度有更深入的理解,并为以后制度的修改提供一些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一、《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进步与存在的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 39 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该法案。

其中涉及了律师辩护权的内容,下面笔者就律师辩护权方面的修改谈一下个人的观点。

1.关于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律师法第35条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再议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之保护

再议刑事诉讼案件犯罪嫌疑人辩护权利之保护
犯 罪嫌疑 人 辩护权 文献 标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9(0 00・3 -1 10-522 1)7l8O
简要 的分析 和研 究。
关键 词 刑 事诉讼 中图 分类号 : 9 5 D 2
辩护权 利是 我 国刑 事诉讼 法律 体系赋 予犯 罪嫌疑 人的基 本 法救 济的重 要渠道 。 最后 , 犯罪嫌 疑人辩 护权利 保护 具有完 整的 权利之 一, 保护 犯罪嫌疑人的 辩护权利 是维护法律 公平正义 原则 制度 保障 。《 刑事诉 讼法》 明确规 定 了作为诉讼 委托代 理人应 具 的具 体体现 。我 国《 刑事 诉讼法》 第三 十三 条明确规 定 ,人 民法 备 的基 本条件 以及 救济渠道 , “ 最大程度 上兼顾 了所 有类型 的犯罪 院审判案 件过程 中, 应当充分保 证被告人行 使刑事诉 讼法规 定的 嫌疑人 合法权 益 。 辩护 权利” 这条规 定 明确提 出 了保 护犯罪 嫌疑 人辩护权 利 的法 。 律程序 阶段 和主体 。保护犯 罪嫌 疑人 的辩护权 利不 仅仅 局限于 之 中 , 保护犯 罪嫌 疑人辩护权 利 的主 体是各 级人 民法院 。 而 二、 司法 实践 中影响犯 罪嫌疑 人辩护权 利 的主要 问题 I 犯罪嫌 疑人 与委托诉 讼人 会见权 利得不 到有效保 护 。犯 .
往将 其委 托给代 理律师 代为行 使, 也就是 说, 律师 已经成 为当前 有有效保 护这 项权利 。一些 地 区的 司法机关采 取种 种借 口拖延 我 国刑事 诉讼案 件犯罪嫌 疑人辩护 权 利实施主 体 。 19 仅 99年一 会 见 , 有一些 地区 的司法机 关在会 见期 间派人到 场进行 监视 , 还 年 时问, 国刑 事诉讼案件 中犯罪嫌疑 人委托律 师或专业 法律机 或 在会 见场所 设置监听 设备, 我 使犯 罪嫌疑人和委 托诉讼人之 间的 构代 为行 使辩护 权利 的案件数 量就 占当年 所有 立案案 件数 量的 交流 受到影 响 , 影响 了犯罪嫌疑 人行 使辩护权 利 。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缺席审判与辩护权保障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缺席审判与辩护权保障

解析刑事诉讼法中的缺席审判与辩护权保障刑事诉讼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缺席审判与辩护权保障是该法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本文中,我们将对刑事诉讼法中的缺席审判与辩护权保障进行深入解析。

首先,我们先了解一下缺席审判的概念。

缺席审判是指被告人未经允许或无正当理由而未到庭参加审判的情况。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判机关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并依法作出判决。

在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对被告人的权益保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因此,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和保护措施,以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不受损害。

首先,在缺席审判中,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的基本权利。

无论被告人是否参加庭审,他们都享有辩护权、质证权、申请取保候审权等基本权益。

这些权益的保障,使得被告人即使缺席审判也能够通过其他方式来行使其权利。

其次,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缺席审判一般适用于被告人丧失行为能力、逃避刑事追诉或拒绝接受刑事追诉等情况。

在这些情况下,裁判机关可以进行缺席审判,但需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利。

另外,刑事诉讼法还强调了对被告人缺席审判决定的有效通知和告知义务。

裁判机关在决定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前,必须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通知书,并明确告知被告人的权利与义务。

这一举措旨在确保被告人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有机会进行辩护和申诉。

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被告人可申请恢复审判的条件和程序。

被告人可以在缺席审判决定生效后10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恢复审判,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证据。

法院在审查后认为符合恢复审判条件的,应当作出恢复审判的决定。

总体而言,刑事诉讼法对缺席审判与辩护权保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旨在平衡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与诉讼的有效进行。

通过对缺席审判的限制和保障措施,刑事诉讼法力求确保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总结起来,刑事诉讼法中的缺席审判与辩护权保障是对被告人权益进行平衡的法律规定。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及其保障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及其保障

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及其保障摘要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从职业权利和保障两个方面探讨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及其保障问题。

通过分析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认为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应得到充分保障。

关键词:刑事辩护律师;职业权利;保障正文刑事辩护律师作为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诉讼权利的使命。

然而,由于职业特殊性以及司法环境的限制,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经常受到侵犯。

本文将从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和保障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权利1. 法律援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任何人对于未决诉讼案件,有权请求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辩护律师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司法部门对法律援助的开展存在限制,导致刑事辩护律师难以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2. 诉讼代理权刑事辩护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包括代理进行口头陈述、提出代理意见和证据等。

这种权利的实现需要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常常对刑事辩护律师的诉讼代理权存在限制和侵犯。

3. 证据收集权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律师有权对证据进行调查和收集。

这是刑事辩护律师行使职业权利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了对刑事辩护律师证据收集权的限制,严重制约了其职业权利。

二、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1. 职业资格认定刑事辩护律师的职业保障是律师从事职业的前提保障。

律师独立运行和自我完善的基础在于其职业资格的认定。

因此,合理的职业资格认定机制是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保障的重要环节。

2. 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律师作为职业人士在司法程序中的权利保障受到制度保障。

刑事辩护律师应保证在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权利,包括随时进入法庭、拒绝非法证据、代理当事人陈述等。

此外,律师的保密权、言论自由等权利也应受到保障。

3. 职业尊严和荣誉作为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应保障其职业尊严和荣誉。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刑诉法修改背景下辩护制度的变革与完善摘要:刑事辩护制度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权利的重要途径,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备受关注,其改革和完善也是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之一。

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等老生常谈问题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孕育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本次修改基本上做到了与《律师法》相关内容的衔接,有利于突破刑事辩护在现实中的瓶颈,彰显我国司法制度的民主和进步。

关键词:辩护制度;会见权;阅卷权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3-0111-03近年来,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发展,对传统的刑事辩护理论和实践提出了挑战。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为充分适应辩护制度的发展,调整法律之间的冲突提供了重要保障,但在具体的条文规定以及如何理解的问题上有待探讨。

一、侦查阶段辩护人地位——从形式到实质从理论上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享有刑事辩护的主体,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实质上是突出了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刑事辩护权[1]。

单纯从字面意思来看,既然被认定“犯罪嫌疑人”,那么对于当事人而言当然有权利提供证据,说明和证明自己不存在嫌疑的理由,那么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从法条规定上看,刑诉法修改后将原刑诉法96条的内容,分解到33条、36条、37条三个条文之中。

通过对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地位的明确,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才是实质,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原刑诉法第33条规定:“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而刑诉法修改后调整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原刑诉法侦查阶段的辩护权行使存在制约。

按照原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只能在移送起诉阶段聘请辩护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制约。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浅析人权保障原则在新刑诉法中的体现
刑 诉 法从 立案 、侦 查直 至执行 的全 过程 均对人 权进 行


3 、 新 刑 事诉 讼法 严禁 刑 讯逼 供 , 为 朴绝 此类 现 象 , 尊 重并 保 障 人权 , 制 定 了牛 n 应 的措 施 : ( 1 ) 第 五 十条 新增 规 定 , i : 确定了 “ 不得 强迫 嫌疑 人或 被 告人 自认 其罪 ” 的原 则 , 必 须 谨遵 法 律程 序 进行 犯罪 资料 的搜 集 , 严 禁 严刑 逼 供 。威逼 利 诱: ( 2 ) 第五 卜 q 条 与五 十八 条 分别确 立 了 “ 非 法 证据 排 除 的方法 、 范廿 ; l 与条 什: ( 3 ) 制 定 了一 套 完善 的依 法 讯 的措 施 , 如第 l 2 l 条中 的 讯 全程 录像 , 第 l 】 6条 的 讯 场所 的规 定 , 传 唤 与拘 传 的 时 『 u J 限制, 以上三方面分别是权利、 规则与措施的完整体现, 形成 了 有 制度 保 障 的科 学 刑讯 的机 制 。 4 、 新刑 事诉 讼 法还 坚持 “ 以人为 木” 的理 念 , 对诉 讼中涉 及 到 的弱 群 体与 特 殊人 群实 行人 道 主义 保护 , 极 火地 体现 了人 权 的保 障 原则 。 ( 1 ) 在强 制措 施 巾渗 透人 文 关怀 , 如 新刑 事 诉 讼法 中 的第 6 5 条 明确 规定 生活 1 3理 能力 丧 失者 、 孕妇 、 哺乳 划妇 l 女、 等人 员 适 用于 取保 候审 ; 第7 2 条 规 定忠 有严 重疾 病 者 、 生活 自理 能 力 差 或不 能 自理者 、 孕 划或 哺乳 期 妇女 : 为, 土活 不 能 1 3 理人 员 的 唯一扶养人; 因办案需求宜采取J l { c 视居住者; 羁押划限将满, 案 件 未结 , 需采 取 视居 住 者可 采取 监 视居 仆措 施 。 另外 , 若 符 合取 保 候 f 条件 , 但嫌 疑人 或 被告 无法 提 供保 证人 或 缴纳 保 证 金者 , 也 可 行 } I } c 视 居住 描 施 。取保 候 t f 『 与 临视 居 住 的适 片 j 人 员 的限 定充 分体 现 了新 刑事 诉 讼法 的人 小精 神 , 此外, 在 各 种 依法 慢 制执 行的 描施 巾 听取 辩 方陈 词 , 通知 1 家属 、 不服 者 I I I 诉 等措 施均 是 以人 为本 精神 的 体现 。 ( 2 ) 对判 处死 刑 或无 兑 u 徒 刑 的案 什进 行 法律 援 助 。新 刑 事 诉 讼法 第 3 4条指 Ⅲ ,若 嫌疑 人 或被 告 人 各种 素无 法 委 托 辩护 人 时,其 木人 或 其家 属 可 向法 律援 助机 构 l I 1 请 法 律援 助 , 若符合 法 { : I ! 援助者, 法 律援 助机 构 可指 派 { = _ I t 师 为其 辩护 , 若嫌

浅议新刑诉法下律师辩护制度

浅议新刑诉法下律师辩护制度
辩护 制度 , 绝 对性 辩护权 作 为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各 项诉 讼权 利 有 说服 力, 易于 被被告 人接受 , 能够 减少不 满情绪 , 有利于 对他 的
中 的核心权 利 , 法 律规 定其是 不加 任何 约束 的权利 , 当 公 民受 到 改造 。 公诉 机关 刑事追 诉时 , 律师辩 护制 度及 同时 成立 , 贯 穿整 个刑 事 诉讼 过程 中 。 律 师行 使辩 护权 时不受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认罪 态

。 文章编号: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0 2 - 0 4 5 - 0 2

律 师辩 护制 度概述
Hale Waihona Puke 合 法权 益是 十分 必要 的。 对 公 民进行 法制 宣传教 育 , 使 广大 群众
刑事 案件 中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及 其近 亲属 , 根 据相 关法 律 增 强法 制观 念 , 使犯 罪分 子认 罪服 法和 接受 改造 。在法庭 上 , 通
二、 律 师辩护 制度 扩大 的理 论基础
由于我 国受 大陆法 系 影响 , 实行职 权主 义诉讼 模式 , 强调保

度 的限制 。无论 他 们是 坦 白交代还 是 坚 决抵 抗都 不 能作 为限 制 护 控方 , 立法上 对律师 执业 限制过 多, 不利 于辩护 权的行 使 ; 实 践 其行 使辩 护权 的理 由 。律师 不 因犯罪嫌 疑人 经济 状 况有 任何 的 中受 国家本 位 、 权力本 位影 响 , 公、 检、 法三 家合 作 , 重打击 犯罪 , 区别 , 在 特定 的情 况下 , 法 律规 定对确 实 缺少辩 护能 力 的公 民给 轻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人 的人权 保护 , 辩护方 处 于先天弱 小地位 ; 重 予相应 的法 律援 助 。辩 护制 度 , 是 法律规 定 的关 于辩护 权 、 辩 护 实 体 、 轻程 序 的观念 根深 蒂 固, 辩护 律师 在刑 事诉讼 中 的地位不 种类 、 辩护 方式 、 辩 护人 的范 围 、 辩护 人的 责任 、 辩护 人 的权利 与 高 , 司 法机 关轻视 律师 的作 用 。

切实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切实保障辩护人的合法权利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切实保障辩护⼈的合法权利努⼒维护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刑事诉讼追求的⽬标,也是刑事诉讼的重要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前者是后者的重要保障。

实现程序公正需要被追诉者(犯罪嫌疑⼈、被告⼈)和辩护⼈积极参与诉讼,并保障被追诉者享有法定的诉讼权利。

同时,也要求执法⼈员依法保障被追诉⼈聘请的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为其有效地进⾏辩护的权利,从⽽在辩护的⼒度上与控⽅追诉的⼒度保持平衡。

在这种基础上,法官居中依法作出的判决才能公平、公正。

现⾏刑诉法虽然在保障辩护⼈⾏使辩护权的⼒度上⽐原刑诉法有所增加,但是,在实际执⾏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的不⾜,造成了控强辩弱的局⾯,影响了司法公正。

例如律师会见犯罪嫌疑⼈难,律师阅卷难,调查取证难,有时律师的⼈⾝权利受到伤害等等。

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急需在执法⽅⾯解决上述问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我国辩护⼈的权利主要有:1、辩护⼈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进⾏辩护。

辩护⼈根据⾃⼰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进⾏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民法院和⼈民检察院,或团体、个⼈,都⽆权⼲涉。

2、会见通信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会⾯和通信。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会见、通信。

其他辩护⼈经⼈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会见、通信。

3、调查取证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权利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权利保障

刑事案件中的辩护人权利保障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保障是确保公正审判和维护诉讼公平性的重要环节。

辩护人的权利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保护,其职责是为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就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辩护并捍卫被告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的权利保障。

一、辩护人的参与权辩护人的参与权是指在刑事审判过程中,辩护人有权依法参与整个诉讼程序,包括案件调查、侦查阶段以及庭审过程中的陈述和辩护。

首先,辩护人有权在案件侦查阶段出庭参与讯问并进行辩护。

在讯问过程中,辩护人可以质询证人、向检察机关查证情况,并护送被告到庭。

辩护人还可以提出证据申请,保障被告权利的行使。

其次,辩护人有权参与庭审过程,包括陈述事实、辩护理由和辩护意见等。

辩护人可以对控辩双方的证据进行辩论,提出异议,并提供辩护证据以证实被告的无罪或减轻其责任。

总之,辩护人的参与权是刑事案件中的重要环节,确保了被告的辩护权能够得到充分保障,维护了正当的审判程序。

二、辩护人的信息获取权辩护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获取相关的案件信息和证据材料,这是保障其进行有效辩护的基础。

首先,辩护人有权获取与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辩护人有权参与调查、侦查活动,查阅案卷材料,对检察机关的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

同时,辩护人还可以向检察机关或法庭申请调取证人、鉴定人和卷宗等相关证据。

其次,辩护人有权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证人证言录音、书面材料等。

辩护人可以向法庭申请调查被害人、证人以及其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人,获取其证言内容,并进行相应的辩护。

总的来说,辩护人的信息获取权是保障其进行有效辩护的重要保障,使其能够获取到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和证据材料。

三、辩护人的辩护权辩护权是辩护人进行辩护的基本权利,包括陈述事实、质证证人和辩护等。

首先,辩护人有权陈述案件事实和辩护意见。

辩护人可以提出被告的辩护理由,质疑控方的指控,并就证据的充分性和可信度提出异议。

辩护人还可以提出有利于被告的事实、证据或法律理由,为被告争取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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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辩 护权 。
明确规 定 , 有 重大 的司法实 践意义 , 一方 面, 可 以防止相应 的办案
辩 护权是一 个相对 的概念 , 与检 察权 、 审判 权 、 警 察权等 公权 机关 利用 公权 力约束 辩护 律师行 使辩 护权 : 另一方 面 , 也有 利于 力相 比,辩 护权 具有 完全不 同的法律 性质 与法 律属 性 。一般 而 防止 辩护律 师在侦 查 阶段 在合法 的范 围 内行 使辩 护权 。 言, 从辩护 权 的内容 和辩护 权 的主体 的角度 来看 , 辩护权 具有 广 义和 狭 义之 分 。从 内容 的角 度分 析 ,狭 义 辩护 权 的 内容 包括 辩
院 移送 审查起 诉案 件材 料之 日起 。 而新 修正 的刑诉 法在 第 3 3条 新 刑诉 法第 3 7 条 中 明确规 定 , 辩 护律 师会见 犯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中规定 , 犯 罪嫌疑 人有权委 托辩 护人 的时间是 自被侦 查机 关 第一 之 时 ,不被 监听 。我 国刑 诉法 此 点修 改是顺 应 了 国际 司法 的通
容之外 , 还包 括其延 伸 的权 利 , 包括 申述权 、 上述权 、 调 查请求权 , 看, 此 点规 定在很 多情况 下往往 成为 了侦查 机关阻止 辩护律 师会 是所 有诉 讼权利 的 总和 。 从辩 护主 体的角度 分析 , 狭 义上 的辩 护 见 犯罪嫌 疑人 的有力武器 , 使 得辩护律 师很难 及时会 见犯罪嫌 疑 权指 的是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所享 有和 行使 的辩护 权利 ; 而广 义 人 。基 于此 , 2 0 1 2年 3月 的刑诉法 修 改中 , 摈弃 了此 点规定 , 简 上 的辩护权 指 的是 当事 人的 辩护 人在 为其提 供 诉讼 防御 的过程 化 了辩 护律师 会见 犯罪 嫌疑 人 的程序 ,辩 护律 师 持律师 执业 证 中, 所享 有的 各项诉 讼权 利总 和 。本 文在探 讨辩 护权 的过 程 中, 书、 律师事 务所证 明和委 托书或 者法律援 助 公函要求会 见在押 的 重 点探 讨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的辩护 人 为其提 供辩 护时 , 所 应享 犯罪 嫌疑 人 、 被 告人 的 , 看 守所 必须 在 4 8小时 内安排 会见 。 从新



辩 护权 的理论 渊源
美 国哈 佛大 学著名 的法 学教授 艾伦 . 德 肖微 茨 曾在一 次给法 的刑诉法 第 3 6条 的规定 来看 , 辩护 律师 在侦 查阶段 所享有 以下 学院一 年级学 生授课 时说道 : “ 从统 计数字 上分析 , 你们之 中 的人 几 个方 面的权 利 : 一 是可 以为犯 罪嫌疑 人提 供法 律帮助 ; 二是在 最 终受 到刑 事起 诉的 比当刑 事诉 讼被 告辩护 律 师的要 多 。 ” 言外 犯罪 嫌疑 人委托 的前 提下 , 可 以以犯罪嫌 疑人 的名义代 理犯罪嫌 之 意, 在艾 伦. 德 肖微 茨看 来 , 刑 事辩护是 一个 比较 有风 险的职业 , 疑人进行 申述、 控告等权利保护活动; 三是辩护律师可以以自己 基 于此 , 他在其 经典著 作《 最好 的辩护 》 一书 中, 提 出了“ 为 辩护人 的 名义 申请变 更强制 措施 , 无需 犯罪嫌 疑人 的授权 委托 ; 四是律 辩护 ” 的观 点 。此观 点 的提 出具有划 时代 的意 义 , 标志 着人 们开 师辩 护人 在侦 查阶 段可 以 向侦 查机 关 了解 犯罪 嫌疑人 涉嫌 的罪 始逐 步摈 弃对辩 护人 的偏见 , 开始积 极关注 辩护人本 身所应 享有 名 , 并提 出 自己的意 见 。 新刑诉 法对 辩护 律师 在侦 查阶段权 利 的
有 的权 利 。 的规 定可 以看 出 , 辩护 律师 会见 当事人 只 需要符合 上述 程序 , 相
二、 新 刑诉法 对辩 护权 的规 定评析 ( 一) 将委 托辩 护人 的 时间提 前 在 原有 的刑诉 法 中规定 : “ 人 民检 察院 自收 到移送 审查起 诉 的案件材 料之 日起三 日以内, 应当告诉 犯罪嫌 疑人有 权委托 辩护
应的机关必须及时作出会见安排, 这为律师辩护人会见犯罪嫌疑
人扫 清 了障碍 , 在保护 律师 辩护权 方 面是 一大进 步 。
( 四) 扩 大辩 护律 师会见 犯 罪嫌疑 人权 利
除了简化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新刑诉法还对辩
人” 。据 此可 以判 定 , 犯 罪嫌 疑人 有权委 托辩 护人 的 时间是检 察 护 律师会 见犯罪 嫌疑人 时 的相 关权 利进行 了一定程 度上 的扩充 。
{ I } J l 占 缸金 2 0 1 4・1 ( 下)
◆ 理论 新探
浅析新刑诉法中辩护权 的保护与实现
张敏婷
摘 要 2 0 1 2 年 3月, 我 国刑事诉讼法立足于 1 9 9 6年的基本规定, 对辩护权进行 了一系列的完善和修 改, 以使得刑事诉讼
法顺 应保护 辩护 权之 历 史趋 势。从 辩 护权 的理 论渊 源 出发 , 对我 国新刑 诉法 关于辩护 权 的规定进 行评 析 , 总结 出新刑 诉法 中辩 护权 实现 的现 实 困境 , 是提 出辩 护权保 护 的对 策与 建议 的基本 前提 。 关键 词 辩 护权 刑 事诉讼 律 师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1 . 2 9 3 . 0 2 明确指 出了辩护 律师 在侦 查阶 段所 享有 的辩护 权利 。从 新修 正 作 者 简介 : 张敏婷 , 大亚湾 经济技 术 开发 区人 民检 察 院。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5
解、 反驳 以及获 得辩护 帮助 ; 而广 义的 的辩护 权除 了包括 上述 内
( 三) 简化 辩 护律 师会见 犯 罪嫌疑 人程序 旧的刑诉 法规 定 , 律师 会 见在押 的犯 罪嫌 疑人 , 侦 查机 关可 以根据 案件 的 实际情 况和 需要 派员 在场 ,从 长期 的司法 实 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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