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4.16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9]80号
•【施行日期】2009.04.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9]80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开业的请示》(阳光人寿粤[2009]1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开业,该支公司须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的营业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宝华路36号7楼707、712房。
请持本文及时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7.20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9]193号
•【施行日期】2009.07.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9]193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开业的请示》(阳光人寿粤[2009]3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开业,该中心支公司须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海滨大道南43号之一金祥花园A栋商住楼(祥云阁)301A、301C。
三、核准郑志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请持本文及时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吴东升任职资格的批复-粤保监产险[2009]89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吴东升任职资格的批复-粤保监产险[2009]89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4d76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8f.png)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9.04.03
施行日期
2009.04.03
文号
粤保监产险[2009]89号
主题类别
保险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二○○九年四月三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吴东升任职资格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9]89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吴东升任职的请示》(粤阳光财险[2009]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核准吴东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中心公司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的批复【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10]140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11.25【实施日期】2010.11.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及附加险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10〕1406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条款(2010版)〉及其附加险、费率再次报批的请示》(阳光产险〔2010〕147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2010版)条款、费率及其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责任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分别为:(阳光财险)(审-保证)〔2010〕主(1)号、(阳光财险)(审-保证)〔2010〕附(1)号。
此复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2010版)条款、费率及附加突发急性病身故扩展责任条款、费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商户小额贷款综合保险条款(2010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符合国家银行监管部门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用于经营,并订立《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的借款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年龄在18-65周岁之间的中国公民并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所有或控制某经营实体,如个体工商户、中小企业主等经营商户;(三)以个人所有或企业所有的不动产作为抵押物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足额的抵押担保。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经国家银行监管部门批准,按照《贷款通则》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贷款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揭阳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公司保险监管
【发文字号】粤保监产险[2008]144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08.03.06
【实施日期】2008.03.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揭阳
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粤保监产险[2008]144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揭阳营销服务部的请示》(粤阳光财险[2008]14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揭阳营销服务部,并核准营销服务部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详见附件)。
核准该营销服务部的业务范围为:(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投保单等单证;(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
相关单证;(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五)经公司核保,可以打印保单;(六)经公司授权,可以从事相关险种的查勘理赔。
你分公司应于收到本文的五个工作日内持本文到我局领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保险服务业务。
此复
附件:设立的营销服务部名单
二○○八年三月六日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4.03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9]68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9]68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开业的请示》(阳光人寿粤[2009]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开业,该支公司须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的营业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市莲路罗家村段1号3层。
请持本文及业务经营范围授权书及时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九年四月三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

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4.06.06•【字号】粤保监发[2014]71号•【施行日期】2014.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4〕71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现将《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由省级分公司向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反映。
特此通知广东保监局2014年6月6日附件广东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监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非现场监管力度,改善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产保险公司应当结合市场实际,合理制定经营政策,保持良好经营状况,维护保险市场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广东开展保险经营活动的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章经营分析第四条广东保监局建立广东财产保险公司费用监测制度,作为分析评价财产保险公司业务经营状况的主要指标。
第五条广东保监局对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经营满2年,且上年度车险保费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财产保险省级公司,核定本年度累计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综合赔付率、季度累计车险销售费用率,每季度通报1次,计算公式为:(一)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率=车险变动费用÷(车险账面保费收入-车险电销业务保费收入)×100%;车险变动费用=车险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车险业务及管理费的变动部分+车险理赔费用(含直接理赔费用和间接理赔费用)-车险电销业务费用;业务及管理费变动部分,指业务及管理费中减去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无形资产摊销、折旧费、租赁费外的其他费用;车险电销费用由各开办车险电销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报送,对于报送的电销费用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公司,采用全省平均值进行计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1.07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8]332号
•【施行日期】2008.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8]332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开业的请示》(阳光人寿粤函[2008]31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开业,该中心支公司须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地址为广东省茂名市高凉北路2号豪丰大厦二、三层。
三、核准蔡日翔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请持本文及业务经营范围授权书及时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订机动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订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费率和发动机特别
损失险费率的批复
【法规类别】保险监管保险公司
【发文字号】保监产险[2012]1317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1.12
【实施日期】2012.11.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订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费率和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2〕1317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和特约条款费率的请示》(阳光产险〔2012〕209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费率和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费率,条款编号分别为
A14G01F04121112和A14G01F17121112。
有关保险条款费率的其他未尽事宜,适用保监产险〔2009〕969号文件的规定。
此复
附件: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费率和发动机特别损失险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12日
附件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附加险、特约条款费率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09.28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8]295号
•【施行日期】2008.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8]295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开业的请示》(阳光人寿粤函[2008]16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开业,该中心支公司须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的营业地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新岸路一号世贸大厦34层。
三、核准柯丹琳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核准郑广荣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请持本文及业务经营范围授权书及时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03.28•【字号】粤保监发[2011]78号•【施行日期】2011.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财产保险市场行为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78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广东省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防范市场风险,规范市场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广东(不含深圳,下同)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局决定在全省开展财产保险市场整治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落实高管人员责任(一)提高依法经营意识。
高管人员应当加强对保险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经营管理意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所分管的机构、部门、人员在开展财产保险业务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保监局制定的各项监管制度。
(二)明确依法经营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地市中心支公司以上(含中心支公司)级别机构高管人员任职后,应当明确对公司内设部门、业务领域的直接管理责任。
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公司应在2011年4月15日前,向广东保监局上报有关管理责任文件(见附件一)。
高管人员任职机构或分管范围发生变更的,所在机构省级公司应当在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向广东保监局报告。
(三)加强违法责任追究。
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依法经营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分管高管人员和主要负责人责任。
下级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广东保监局依法追究上级机构分管高管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同时追究上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责任。
二、完善现场检查机制(一)合理确定检查对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机构,广东保监局启动现场检查:1、综合费用率、综合赔付率、综合成本率等三项指标,其中一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广东保监局进行的行业内部测评显示,市场反映较差,测评结果排名靠后;3、机构分类监管评价为D类;4、群众举报,有初步证据或明显线索反映,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3.10
•【字号】粤保监寿险[2010]48号
•【施行日期】2010.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变更地址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10]48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阳光人寿汕头市澄海支公司地址名称更改的请示》(阳光人寿粤[2010]9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澄海支公司的地址由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中心城区协和大厦六层变更为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中心城区协和大厦六层605、607室。
此复
二○一○年三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12.10
•【字号】粤保监寿险[2009]358号
•【施行日期】2009.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开业的批复
(粤保监寿险[2009]358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开业的请示》(阳光人寿粤[2009]66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开业,该支公司须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二、核准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的营业地址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升平居委会清晖路78号三层和五层。
请持本文及时到我局领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登记注册手续。
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11.11.02•【字号】粤保监发[2011]383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保监发[2011]383号)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规范财产保险赔款支付,确保保险赔款资金安全,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要求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险种。
现予印发,并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执行中如遇有问题的,请各省级分公司汇总后,及时向我局反馈。
附件: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附件:广东财产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产保险赔款支付,确保保险赔款资金安全,提高保险理赔效率,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产保险”,是指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除团体意外健康保险、货运保险外的其他财产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是指保险公司应当将保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或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第三方。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保险赔款”,是指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不包括各项理赔费用支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驻粤(不含深圳)各财产保险公司。
第二章赔款支付第六条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款的基本要求:(一)应当全额转账。
不得部分转账,部分现金支付;不得全额现金支付。
(二)应当转账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产险业特重大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产险业特重大交通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保监发[2011]170号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3.31
【实施日期】2011.03.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东保监局关于印发《广东财产保险经营行为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产险业特重大交通事故报告及处理
办法》的通知
(粤保监发[2011]170号)
驻粤各省级财产保险机构,广东省保险行业协会,各地市保险行业协会(办事处):为做好特重大交通事故报告及处理工作,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广东产险业特重大交通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朱润明,联系电话:38361220
特此通知
附件:广东产险业特重大交通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广东产险业特重大交通事故报告及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特重大交通事故报告及处理工作,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广东保险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生以下特重大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一次造成死亡3人(含3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含5人,含死亡人数)以上;
(二)其他造成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丽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
市分公司西丽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关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丽营销服务部设立的批复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设立西丽营销服务部的请示》(深阳光财险函[2006]19号)收悉。
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设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西丽营销服务部。
二、营销服务部经营范围:
(一)对营销员开展培训及日常管理;
(二)收取营销员代收的保险费和投保单;
(三)分发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单、保险收据等相关单证;
(四)接受客户的咨询、投诉;
(五)经公司核保,营销服务部可以打印保单;
(六)经公司授权,营销服务部从事车险的查勘理赔。
三、营销服务部地址为深圳市南山区龙珠大道以北平南铁路以东边防检查站综合楼510号。
四、营销服务部负责人为母小勇。
该营销服务部须经我局核发《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十一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