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法考实施方案2019
法考实施方案2019一、考试科目。
2019年法考的考试科目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基础》、《诉讼法》、《国际法基础》。
二、考试时间和地点。
1. 2019年法考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阶段,笔试时间为9月7日,面试时间为10月12日至10月20日。
2. 笔试地点为各省会城市设立的考点,面试地点为各省级司法厅或司法局。
三、报名条件。
1. 符合《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的条件;2. 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3. 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4. 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之日起满5年以上的法律工作经历;5. 在法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合格。
四、报名流程。
1. 报名时间,6月1日至6月30日;2. 报名方式,登录司法部门指定的报名网站进行网上报名;3. 报名材料,包括个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等;4. 缴纳报名费,报名成功后,需按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报名费。
五、笔试内容和形式。
1. 笔试内容,主要考查考生对法律基础知识、法律理论和案例分析能力;2. 笔试形式,采用闭卷考试形式,考试时间为4小时,试卷分为选择题和主观题两部分。
六、面试内容和形式。
1. 面试内容,主要考查考生的法律实务能力、司法能力和综合素质;2. 面试形式,采用现场答辩形式,考试时间为30分钟,考官根据考生的答辩情况进行评分。
七、考试评分标准。
1. 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2. 笔试成绩评分标准,选择题每题1分,主观题根据答案的完整性、逻辑性和准确性进行评分;3. 面试成绩评分标准,主要根据考生的表达能力、思维能力和应变能力进行评分。
八、考试合格标准。
1.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均达到及格线;2. 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合格线的具体标准由司法部门根据考试情况和人员需求确定。
九、考试后的工作安排。
1. 笔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合格人员可参加面试;2. 面试合格人员名单公布后,合格人员经过资格审查后,可以参加招聘面试;3. 招聘面试合格人员经过公示后,可以参加招聘录用。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90个必备知识点汇总1. 简述非法人团体的特征。
在一般意义上非法人团体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特征:(1)团体之人合性:非法人团体是稳定的人合组织;(2)地位之主体性:非法人团体是独立的民事主体;(3)责任之特殊性:非法人团体是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体。
2.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1)保障国家权力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3. 什么是有限合伙?它有哪些特征?概念:是指由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
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相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4. 民事权利以其作用可以划分为几类?依民事权利的作用,可以将民事权利划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
(1)支配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客体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2)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给付的权利。
请求权有可以分为渡请求权和非独立请求权。
(3)形成权:形成权为依照权利人单方的以斯表示即可是既存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4)抗辩权:是能够阻止请求权的权利,即对请求权的反对权,其目的在于永久地或暂时地阻止请求权的实施或使请求权减弱。
5. 什么是请求权的竞合与聚合?请求权的竞合,指同一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会产生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的并存,当事人可选择行使,其中一个请求权因目的达到而消灭时,其他请求权也因目的达到而消灭,但不能同时行使。
请求权的聚合,指同一法律事实同时引起多个请求权,其要求给付的内容各不相同,并且可以同时主张。
6.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哪些情况?综合《民法通则》及《合同法》,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有以下类型:(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并非纯获利益的行为;(2)代理权欠缺的行为;(3)处分权欠缺的民事行为。
7、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
司法考试的各科知识点总结一、宪法学宪法学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门学科,宪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宪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宪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宪法概论、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性质和职能、宪法的主要内容、宪法的修改和解释、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内容。
在学习宪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宪法的具体内容和制度、宪法的修改程序和方法、宪法的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知识。
在考试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宪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掌握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是学习宪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二、民法学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三、刑法学刑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刑法学主要研究的是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刑法的适用范围、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刑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刑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和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刑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四、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行政法学主要研究的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般规范。
在司法考试中,行政法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行政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定、行政法的适用范围、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行政法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在学习行政法学时,考生需要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掌握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理论是学习行政法的基础,也是考生考试的关键。
五、司法制度司法制度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司法制度主要研究的是国家的司法制度。
在司法考试中,司法制度的考试内容一般包括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定、司法制度的历史和发展、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理论、司法制度的主要条款和课题等内容。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重要考点:律师行政管理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司法制度重要考点:律师行政管理(一)律师行政管理律师法第4条明确规定:“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实行监督、指导。
”所以,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实行行政管理。
按照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实行行政管理主要包括:颁发律师执业证书;处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处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而从事律师业务的行为、批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并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审查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和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章程、合伙人的变更或律师事务所的解散等。
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执业机构在本行政区域的律师的执业活动实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1)检查、监督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2)受理对律师的举报和投诉;(3)监督律师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4)掌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5)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展开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查实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存有问题的,理应对其实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实行监督;对律师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理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理应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1)掌握本行政区域律师队伍建设和发展情况,制定增强律师队伍建设的措施和办法。
(2)指导、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执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展开对律师执业的专项检查或者专项考核工作,指导对律师重大投诉案件的查处工作。
(3)对律师实行表彰。
(4)依法定职权对律师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理应给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5)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实行备案监督。
(6)受理、审查律师执业、变更执业机构、执业证书注销申请事项。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南
2019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指南一、考试介绍1.考试简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职业证书考试。
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法律顾问、仲裁员(法律类)及政府部门中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的人员应当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每年的通过率一般在全国考生人数的10%左右。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布。
通过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相关证书,并可以从事执业律师、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等岗位的工作。
2.考试内容根据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公告,预计2019年考试内容不会有太大改变:(1)考试科目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采用客观题机试,主观题笔试。
考试分为三卷,客观题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主观题分值为180分,总分为480分。
试卷的具体科目为: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2)考试题型题量分布试卷一、试卷二为客观试题,实行闭卷、计算机化考试方式,每卷100题(180分钟)。
其中:1-50题为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51-85题为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70分;86-100题为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
2019年司法考试科目内容及题型
2019年司法考试科目内容及题型要参加考试的同学们,小编为大家提供“2019年司法考试科目内容及题型”供您参考,本网站将实时更新更多相关资讯,请不要错过。
感谢大家浏览本页面!2019年司法考试科目内容及题型【考试题型】(一)单项选择题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二)多项选择题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三)不定项选择题答题要求:每题设四个选项,其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应试人员应将该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四)案例分析题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仔细审阅试题,结合试题所给材料,根据有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对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进行归纳分析和判断认定,按要求作答。
(五)法律文书题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对试题所提供的事实材料进行加工整理,并按规范格式和内容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或要求应试人员对试题所提供的法律文书进行分析,指出其不规范或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法律文书题还应文字通顺、标点正确、无语法错误。
(六)论述题答题要求:应试人员应根据试题所提供的材料,运用宪法法律知识、法律理论和法治思维进行分析论述。
论述题要求观点明确、说理充分、运用灵活、逻辑严谨、表述准确。
【试卷结构】a.客观题2019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共两卷。
分为试卷一、试卷二,每张试卷100道试题,分值为150分,其中单项选择题50题、每题1分,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共50题、每题2分,两张试卷总分为300分。
具体考查科目为:试卷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律史、国际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试卷二:民法、知识产权法、商法、经济法、环境资源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一: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
2019法考必备考点:【主观要件】事实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
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在不一致时,行为人是否仍成立故意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一)事实认识错误的讨论前提:认识错误与故意是表里关系1.事实认识错误的案件具备的条件前提是客观行为对法益有危险,并且造成其他危害结果。
主观有故意,故意犯罪才有主观部分,才可能发生不一致,才可能有认识错误。
过失犯罪没有认识更没有认识错误。
2.解决问题:当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一致时,解决行为人对于发生的结果是否具有故意责任。
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中解决犯罪成立问题。
是否既遂: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犯罪既遂问题,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
只有当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在构成要件的范围内相符合时,才能在此限度内肯定故意的既遂犯。
3.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又称具体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又称抽象的错误)。
二者区分的标准:法益客体是否同一,前者的法益属于同一种,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范围;后者的法益属于不同种,跨越了不同犯罪构成。
(二)故意与认识错误认定中的几个特殊情形1.对于不可能影响故意的认定与犯罪形态的所谓错误,不需要作为事实认识错误处理。
2.发生在选择性罪名内的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3.同一犯罪的不同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照法定符合说处理。
4.同一犯罪的普通构成要件与加重构成要件之间的认识错误,按照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仅认定为普通情形。
2019法考主观题民法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
2019法考主观题民法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2019法考主观题民法押题知识点,附涉及法条(一)每年必考合同效力1、合同有效,答题要点和法条:(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注意】没见过的合同原则上是有效的,要答出: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并未对此有禁止性规定,没有无效的事由,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损害其他人权益,所以应该是有效的。
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需要答出:当事人对标的物的物权和处分权不影响合同效力,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合同责任。
法条依据: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合同无效:合同无效主要需要对照小前提答出因为哪一种事由无效,然后写明法条。
【注意】要答出责任,不要遗漏:合同无效可以向对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可撤销合同要对照小前提分析是因为哪一种事由可撤销,谁可以撤销,然后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有没有超过,最后要答出责任:撤销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不撤销,合同有效,但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47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49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50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24页
2019年司法考试民法重要考点民法总论部分一、民法的基本理论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第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者。
第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负有的民事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可以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第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
第四,民事法律关系是随着特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发生的。
二、民事权利义务与责任(一) 民事权利的基本分类1、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标的物进行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如人身权和物权等权利。
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典型代表是债权。
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对抗请求权或者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等权利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例如撤销权和抵销权。
三、自然人(一) 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胎儿的应留份额问题3、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二) 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分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在18岁以上,精神正常(2)限制行为能力(3)无行为能力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救济(1)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在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内的行为有效(3)超出民事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行为效力待定(4)超出民事行为能力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属于无效行为四、法人(一)法人的独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法人区别于合伙等其他组织的特征。
(二)法人终止原因1、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5、宣告破产的6、被法院强制解散的五、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二)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表达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以进行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为前提,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简答题的解题技巧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简答题的解题技巧相对于论述题,简答题难度较低,其答案相对固定,需要考生额外发挥的空间有限。
所以,考生只需要“按部就班”、“按图索骥”即可。
我们接下来以2015年的卷四简答题为例,向大家展示简答题的答题方法。
一、(本题20分)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的重要依托。
全面推动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动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
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持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摘自《关于的说明》)材料二: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水平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有很多不适合、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有,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问题反映强烈。
(摘自《*中央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准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
面对这样一道简答题,首先理应重视的是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根据问题的要求,构建“总-分-总”的答案框架:1.总: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目标。
2.分:(1)结合材料从立法环节谈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2)结合材料从执法环节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3)结合材料从司法环节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
2019法考必备考点:想象竞合犯
2019法考必备考点:想象竞合犯一、想象竞合犯这是由三段论的反复推理造成的。
一个行为(小前提、案件事实)同时符合多个罪名规定(大前提,法律规定),但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只能定一罪。
1.想象竞合犯的特征:行为人只实施了社会普遍观念上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2.想象竞合犯的处理方法:择一重罪论处。
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假如定数罪,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比较重罪与轻罪,一般情况下比较法定刑的轻重,在具体情节下比较具体的宣告刑轻重。
假如两罪名法定刑相同,按目的行为定罪(选择包容内容更多的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例外刑法分则的一个特别规定(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骗取出口退税款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骗取出口退税款罪处罚(数罪并罚)。
这实际上是一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但却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区别(1)形式上:法条竞合取决于法条间存有包容关系,是大前提(法律规定)内的现象,是由法条设置造成的,这种竞合是永恒的竞合,与案件事实无关。
想象竞合取决于案件事实,即行为触犯了两个不同的法条,不同法条之间不一定具有包容关系。
需评价为符合两个以上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才能全面评价案件的,属于想象竞合,这种竞合是临时的竞合。
(2)实质上:法条竞合仅侵害了一个犯罪的爱护法益,想象竞合侵害了两个以上犯罪的爱护法益。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之间是对立关系。
两个法条只存有交叉关系,则属想象竞合,不可能是法条竞合。
(3)具体标准: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就必然会触犯另一个法条,则两个法条属于法条竞合关系(特别与一般的关系)。
假如没有这种必然性,才有可能是想象竞合。
5.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动态变化一般情况下两个罪名是法条竞合关系,但是特别情况下两个罪名又变成想象竞合关系。
这种特别情况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形中:(1)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犯罪形态不一致:甲重罪的既遂和乙轻罪属于法条竞合,甲重罪的未遂和乙轻罪可能是想象竞合。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重要考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学重要考点: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主要是一种积极受益权(财产权除外),即要求国家主动予以保障的权利。
(一)财产权1.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3.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劳动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2.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增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升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3.劳动是一切有劳动水平的公民的光荣职责。
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理应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
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4.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实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三)休息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2.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四)获得物质协助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水平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协助的权利。
2.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4.国家和社会协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相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实行诬告陷害。
2.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相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3.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复习攻略:国际私法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复习攻略:国际私法
司法考试的重点是刑法、民法、刑诉、民诉、行政法和行诉法,其中民法所占比重。
所以很多考生“抓重放轻”把过多的精力放在教材第二卷和第三卷的复习上,而忽视第一卷的复习。
其实此法是不可取的,因为民法、刑法即使平常我们接触的多,似乎比较容易一些,但得高分难,即使再下功夫,也难有突破。
而第一卷虽然知识点多,门类复杂,但有的考点较易掌握,容易得分,所以复习要全线出击,平衡发展,不可偏废。
在全面发展的基础上,避难就易,攻其薄弱,选择较易得分的卷一作为突破口。
但是因为司法考试第一卷知识点多,门类复杂,很多考生有畏难心理。
这部分知识点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职业道德等科目,知识点琐碎易混淆。
下面考试在线网小编提供一种的复习思路,供广大考试参考:
国际私法——深刻理解主干内容
这部分内容较难,如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适用、冲突规范及准据法的确定、识别,国际贸易中的贸易术语,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等内容,都不是短期内能掌握并使用。
考生要重点复习:国际私法基本制度,其中着重掌握自然人与法人国籍住所的确定,冲突规范以及规范类型,准据法的适用、识别,反致和法律规避等;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及民通意见中的规定;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主要体现在民诉涉外篇和民诉意见的解释,以及仲裁法中;区际法律问题,大家应掌握内地与港澳台所签订的一些司法协助协定。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备考知识:宪法司法适用的途径分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宪法》备考知识:宪法司法适
用的途径分析
宪法司法适用的途径分析
宪法司法适用的途径分析研究和推动宪法司法适用的目的无外乎是促动我国现行宪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充分实现。
实现这个目的并不意味着非得让宪法由司法部门来直接适用,而切实有效的方式还是很多的,比如有:
1、促动宪政立法。
宪政立法主要是指制定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方面的各种具体法律。
讨论宪法司法适用问题,很大程序上是由宪政立法不充分引起的希望法院通过直接适用宪法来解决立法缺位的问题,是堵漏补缺的权宜之计,是不得已而为。
顺应实行制宪法制度的传统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国通过加快宪政立法的方式来解决立法不充分的问题比用法院造法、法官造法的方式来解决要合理、合法得多,现实得多。
人们理应把注意力投放在人大立法上,不要老去想着美国法院如何如何。
2、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
在国家权力机关体系内设立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权、宪法解释权;也能够建立宪法诉讼制度,行使受理宪法诉讼案件职权。
3、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审理活动中有权适用宪法,但必须维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所以在宪法适用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宪法适用必须是在穷尽原有法律救济之后的最后救济方式;也就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只要有法律依据,就不得直接适用宪法。
第二,法院在宪法适用中能够有一定的宪法解释权,即能够在宪
法适用中说明宪法条文的涵义,但无权行使违宪解释和违宪审查,如
果涉及此类问题,必须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宪法委员会作出解释。
第三,普通法院无权受理宪法诉讼。
考前速记!法考主观题考点重点汇总,学会这些至少多考20分
考前速记!法考主观题考点重点汇总,学会这些至少多考20分坚持下去,总没错的!2019法考一路走来,到了最后一个阶段啦,这势必是一场硬仗,身心的疲惫外加备考时间的不充分,大家一定都很累了吧。
不过一定要打起精神啊,坚持下去,胜利真的就在眼前啦。
2019法考主观题的复习,在各科目开始划重点之前,想先说一句:大家一定要重视法考主观题的历年真题!多刷真题!做法考主观题的历年真题就是在做未来的考题。
你一定能在刷真题的过程中感受到哪些是考点,重点。
法考的主观题看似比客观题要难,但其实不过是客观题知识点的扩充与展开。
在法考的客观题中,你只需要选中答案,即便蒙对也算对。
但在法考的主观题中,你不仅要知道结论,而且还要知道结论的推导过程,所以说难度不言而喻。
那我们就给大家汇总一下法考主观题各个科目的重点和考点吧,希望能给你2019法考主观题的复习中带来一些帮助。
2019法考主观题之刑法刑法主观题,一道试题,两种可能,一种就是只考刑法,第二种可能就是刑法和其他法结合,比如和刑诉的结合。
需要注意的重点内容:①不作为;②因果关系;③正当防卫;④事实认识错误;⑤故意犯罪形态;⑥共犯;⑦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⑧侵犯财产罪;⑨贪污贿赂罪。
新增、热点、时事问题多加关注:①黑社会犯罪;②虚假诉讼罪。
2019法考主观题之民法备考民法主观题,就范围而言不需要像客观题那么广泛,比如民法的主观题里面一定不会考先占、监护、宣告死亡、婚姻的无效,我们要在一个更狭窄的范围内备考。
民法主观题具有综合性,将全面考察考生对民法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因此会综合考察到合同法、物权法、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这四个领域的知识点。
大家在训练主观题的过程当中,一定要注意关键词的把握,一定要反复训练,踩点给分,精益求精。
2019法考主观题之民诉法民诉法主观题需要注意的重点考点:管辖;当事人;证据与证明;第三人撤销与再审等重要内容。
2019法考主观题之行政法行政法主观题考事实认定和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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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考点和方法
导语:思想品德中考各类题型的答题方法,掌握各类政治中考题的
答题方法,也是相当关键的一步。
提升成绩关键在于我们对教材知识
的把握,但如果不做一定数量的模拟试题,不注重解题方法的训练,
也很难取得理想成绩。
2017年###为您提供优质的模拟考题,一举取得优异
的好成绩!!!
2017司法考试法理学考点预习:法律解释的方法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法律人在实行法律解释时所必须遵循的特定法律共
同体所公认的规则和原则。
这些规则和原则不是特定国家的法律所规定,而是约定俗成的,是特定法律共同体的法律人必须遵循的既定的
前提。
对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国家的概括和表
述是不同的。
虽然如此,法律解释的方法大体上能够被归纳为:文义
解释、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体系解释、客观目
的解释等几种方法。
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这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
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必须对语言使用方式或规则的有效性实行证成。
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
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
立法者的目的解释,又被称为主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参与立法的人
的意志或立法资料揭示某个法律规定的含义,或者说将对某个法律规
定的解释建立在参与立法的人的意志或立法资料的基础之上。
这种方
法要求解释者对立法者的目的或意图实行证成。
而要完成这个任务,
解释者必须要以一定的立法资料如会议记录、委员会的报告等为根据。
历史解释是指依据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历史事实对某个法律规定实
行解释。
它的具体内容是:第一,正在讨论的法律问题的特定解决方
案在过去曾被实施过;第二,该方案导致了一个后果F;第三,F是不合
乎社会道德标准的( undesirable);第四,过去与现在的情形的不同不
能充分地排除F在当前的情形下不会出现:所以,第五,该解决方案
在当前也许不被称赞。
①这种方法要求解释者要对历史事实及其与现
实情形的差异实行证成,而且要对“F是不符合社会道德标准”的命题实行证成。
比较解释是指根据外国的立法例和判例学说对某个法律规定实行解释。
如果说历史解释是利用历已发生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解释结果,那么
比较解释是利用另一个社会或国家的法律状况证成某个法律解释结果。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院,都有利用外国的立法情况
及判例学说解释本国法律的例子。
对于中国这样的大规模地移植其他
国家法律制度及法学的国家的法制实践来说,比较解释的重要性是不
言而喻的。
体系解释,也称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这是指将被解释的法律条文放
在整部法律中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联系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
系来解释法律。
它的具体形式是指对某个法律规定的解释结果Rl与已
被承认的有效的其他的法律规定的含义R2相矛盾,那么Rl必须被承
认为无效的。
也就是说,它是利用逻辑中的矛盾律来支持或反对某个
解释结果。
所以,也被称为逻辑解释。
客观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理性的目的”( rational aims)或“在有效
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prescribed)的”目的即法的客观目的,而不是根据过去和当前事实上存有着的任何个人的目的,对某个
法律规定实行解释。
这种方法的关键是,“理性的目的”和“在有效
的法秩序的框架中客观上所指示的目的”是什么?拉伦茨认为:“其一
涉及被规整之事物领域的结构,质言之,连立法者也不能改变的实际
的既存状态,假使他要合理地立法的话,在作任何规整时,他都必须
考虑及此;另一类是一些法伦理性的原则,其隐含于规整之中,只有借
助这些原则才能掌握并且表达出规整与法理念间的意义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