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电气专业及其相关部分(摘要)
唐海整理摘录2003-1-25
说明: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
4.7.1建筑物内的公用厕所、盥洗室、浴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上述用房不应布置在餐厅、食品加工、食品贮存、配电及变电所等有严格卫生要求或防潮要求用房的直接上层。
4.8.1管道井
三、在安全、防火和卫生方面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内。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
2.2.1 图书馆建筑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87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7.2.2条学校用房工作面或地面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表7.2.2的规定,其照度均匀度不应
第7.2.3条教室黑板应设黑板灯。其垂直照度的平均值不应低于200lx。黑板面上的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7。
黑板灯对学生和教师匀不得产生直接眩光。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3.1公共建筑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JGJ91-93
3.1.5基地应避开噪声、振动、电磁干扰和其他污染源,或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科学实验工作自身产生的上述危害,亦应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止对周围环境的影响。3.2.6使用有放射性、爆炸性、毒害性和污染性物质的独立建筑物或构筑物,在总平面中的位置应符合有关安全、防护、疏散、环境保护等规定。
最全工程建设建筑材料与检测强制性条文
对于长期处在潮湿环境旳重要混凝土构造所用旳砂、石,应进行碱活性检查。
砂中氯离子含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不小于 0.06%(以干砂旳质量百分率计);
2 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不小于0.02% (以干砂旳质量百分率计)。
未经处理旳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对耐久性有设计规定旳混凝土应进行有关耐久性试验验证。
在确定设计配合比前,应对设计规定旳混凝土耐久性能进行试验验证,例如设计规定旳抗水渗透、抗氯离子渗透、抗冻、抗碳化和抗硫酸盐侵蚀等耐久性能规定,以保证混凝土质量满足设计规定旳性能规定。
具有六价铬盐、亚硝酸盐和硫氰酸盐成分旳混凝土外加剂,严禁用于饮水工程中建成后与饮用水直接接触旳混凝土。
具有强电解质无机盐旳早强型一般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防水剂,严禁用于下列混凝土构造:
1 与镀锌钢材或铝铁相接触部位旳混凝土构造;
2 有外露钢筋预埋铁件而无防护措施旳混凝土构造;
3 使用直流电源旳混凝土构造;
4 距高压直流电源 100m 以内旳混凝土构造。
具有氯盐旳早强型一般减水剂、早强剂、防水剂和氯盐类防冻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钢纤维混凝土构造。
具有硝酸铵、碳酸铵旳早强型一般减水剂、早强剂和具有硝酸铵、碳酸铵、尿素旳防冻剂,严禁用于办公、居住等有人员活动旳建筑工程。
具有亚硝酸盐、碳酸盐旳早强型一般减水剂、早强剂、防冻剂和含亚硝酸盐旳阻锈剂,严禁用于预应力混凝土构造。
未经处理旳海水不能满足混凝土用水旳技术规定。海水中含盐量较高,可超过 30000mg/L,尤其是氯离子含量高,可超过15000mg/L。高氯离子含量会影响混凝土性能,尤其会严重影响混凝土耐久性,例如,高氯离子含量会导致混凝土中钢筋锈蚀,使构造破坏。因此,海水严禁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3。2防水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4.2居住建筑
4.3防空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 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
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
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3室内消防给水
5。4固定灭火设施
5。5消防水泵房
第三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设备
1。1管道布置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2燃气设备
2.1室内燃气管道
2.2瓶装液化石油气
2.3燃气的计量
2.4居民生活用气
2。5公共建筑用气
2.6燃烧烟气的排除
3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
3。2采暖
3。3通风
3。4空调
3.5制冷
3.6自动控制
3。7消声和隔振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1供配电系统
4。2变电设备
4。3防雷
5电梯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1地基勘察
1。1 一般规定
1.2特殊性土
1。3勘察成果
2地基设计
2.1一般规定
2。2山区地基
2.3特殊性主
3基础设计
3.1扩展基础
3。2箱筏基础
3。3桩基础
4基坑支护
5地基处理
第五篇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1结构安全等级
1.2结构荷载和组合
2混凝土结构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
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引言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指引和依据。
1. 建筑结构设计
- 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和稳定性。
- 设计方案应考虑结构的承载力、抗震性、防火性等因素,并遵循相应规范和标准。
2. 建筑材料和构造
- 使用的建筑材料应符合国家建筑材料质量标准,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耐久性。
- 材料的选用和构造的安装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建筑物的结构、保温、防水等性能。
3. 建筑工程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建筑施工技术规范,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安全措施、环境保护措施等,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4. 建筑工程验收
- 建筑工程竣工后应进行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 验收应由专业的验收机构进行,并出具相应的验收报告。
5.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由专业的监督机构进行,确保施工过程和质量符合相关标准与规范。
- 监督机构应定期检查和评估建筑工程的质量状况,并提出改进和整改意见。
结论
以上是工程建设标准中建筑工程部分的强制性条文的概述。相关从业人员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施工和验收时,应严格遵守这些条文的要求,确保建筑物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
作为建设领域的一项关键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旨在
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可持续性。这些条文的实施,要求建
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遵守一系列强制性规定,以
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首先,在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中,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
作出了明确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施工许可证,并且
要求具备一定的经验和技术能力,以确保在施工过程中能够保证工
程的质量和安全。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规定了关于人员配置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和合格的施工人员,包括项目
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施工人员等。这些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将负
责监督工程执行情况、协调各方资源、解决工程问题,并确保项目
按照计划和要求顺利进行。
另外,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强调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
循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确保按照合理、科学
的方法和工艺进行施工,并且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保护施工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同时,施工单位还需要定期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对施工过程中的进度管理和质量控制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和进度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报告和解决施工中的延误和问题。施工单位还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主要工序和节点进行严格的控制和检验,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此外,建筑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还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环境保护提出了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在施工现场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噪音、粉尘和废弃物的排放,保护周边环境和公共卫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3.2防水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4.2居住建筑
4.3防空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
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 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2.3特殊性主
3基础设计
3.1扩展基础
3.2箱筏基础
3.3桩基础
4基坑支护
5地基处理
第五篇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1结构安全等级
1.2结构荷载和组合
2混凝土结构设计
2.1钢筋混凝土结构
2.2预应力和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2.3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
3钢结构设计
3.1普通钢结构
3.2薄壁型钢结构
3.3高层建筑钢结构
3.4钢网架结构
4砌体结构设计
4.1无筋砌体结构
4.2配筋砌体结构
5木结构设计
5.1一般规定
5.2构造要求
5.3防腐、防虫和防火
6围护结构
6.1玻璃幕墙结构
6.2玻璃屋顶结构
6.3饰面砖
第六篇房屋抗震设计
1抗震设防依据和分类
2基本规定
2.1地震影响、场地和地基基础2.2建筑布置和结构选型
2.3结构材料
2.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3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施工质量和安全)
目录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⑴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121)
⑵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 (125)
⑶钢结构施工质量 (139)
⑷砌体结构施工质量 (147)
⑸木结构施工质量 (155)
⑹屋面防水施工质量 (161)
⑺设备安装质量 (163)
⑻施王安全要求 (175)
1 地基基础施工质量
1.1 一般定规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土及验收规范》GBJ202-83
1.0.3 在邻近原有建筑物或构筑物进行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必须了解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原有结构及基础等详细情况;
二、地基与基础施工,如影响邻近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使用和安全时,应会同有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1.0.4 地基与基础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制品等的品种、规格、标号和浓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1.0.7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中,对隐蔽工程应进行中间验收,合格后,方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完工后,应进行验收。
1.0.8 地基与基础工程在冬期施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现场道路和施工地点的冰雪,必须清除;
二、影响施工的冻土应挖除并采取防冻措施;
三、冻结的材料,不得使用。
1.2 特殊性土
《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 GBJ25-90
5.1.1 建筑物及其附属工程的施工,应根据湿陷性黄土的特性和设计要求,合理安排施工程序,防止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建筑物地基引起湿陷。
5.4.5 当发现地基湿陷使建筑物产生裂缝时,应暂时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查明浸水的原因和范围,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绘图记录,经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
01
广泛征求意见
在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 强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业的沟通与协作。
02
03
强化实施与监督
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宣 传和培训,提高实施力度和监督水平, 确保条文的严格执行。
THANKS.
强制性条文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考虑 国家标准的各项要求,确保两者之间 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与行业标准的协调
行业标准是对国家标准的补充和完善 ,强制性条文应与行业标准相协调, 不得与其产生冲突。
在没有国家标准或国家标准不能满足 行业需求的情况下,行业标准可以制 定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但必须经过国 家标准化管理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绿色建筑推广
强制性条文鼓励在建筑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采 用绿色建筑理念和技术,以促进建筑业的可 持续发展。
强制性条文的实施与
03
监管
实施方式
01
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必须得到严格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或降 低标准。
02
03
培训与宣传
技术审查
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宣传,确 保他们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 内容和要求。
建筑结构耐久性
强制性条文规定了建筑物结构的 耐久性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使 用寿命期内能够保持其结构安全 和功能完整。
建筑材料质量
建筑材料质量标准
强制性条文规定了用于建筑的各种材料的质量标准,包括混凝土、钢材、砖石等主要建 材的质量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2023汇编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强制性条文2023汇编
一、临时用电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总则
1.0.3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临时用电管理
3.1.4临时用电组织设计及变更时,必须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由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相关部门审核及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变更用电组织设计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5接地与防雷
5.1.1在施工现场专用变压器的供电的TN-S接零保护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与保护零线连接。保护零线应由工作接地线、配电室(总配电箱)电源侧零线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图5.1.1)。
图5.1.1专用变压器供电时TN-S接零保护系统示意
1—工作接地;2—PE线重复接地;3—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L1、L2、L3—相线;N—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T—变压器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部分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
工程部分
导言
这份文档是关于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内容的说明。这些条文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个方面,包括设计、材料、工艺、工程质量等,以确保建筑项目的安全和可持续性。
设计要求
建筑工程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同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 结构设计应当确保建筑的安全、经济、美观和适用性;
- 设备与管道布置合理、便于维修与保养;
- 空气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防水、防潮、防火等设计要求得到充分考虑。
施工要求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以下要求:
- 施工前应当进行详细的设计方案论证和风险评估;
- 施工中应当合理选择材料与工艺并实施相应的施工措施;
- 工程验收前应当进行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管理要求
建筑工程管理应当规范、合规、透明,确保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和质量。
-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项目管理;
- 建筑工程施工过程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整改;
- 工程质量问题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确保工程的安全质量和建筑安全使用期限。
结论
2023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部分规范了建筑工程的各个环节,旨在促进工程质量的提升和工程施工的安全可持续性。建议建筑工程从业者充分了解并遵守这些条文要求。
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版
房屋建筑部分工程建设
标准强制性条文版 Document number【SA80SAB-SAA9SYT-SAATC-SA6UT-SA18】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2002年版摘录:(注:若有误之处,按注明的标准执行)
第八篇
施工质量
1 总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4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6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7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9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o
5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新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精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第一章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1.1 一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三、除城市规划确定的永久性空地外,紧接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不得向邻地方向设洞口、门窗、阳台、挑檐、废气排出口及排泄雨水。
2.2.1不允许突入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
一、建筑物的台阶、平台、窗井。
二、地下建筑及建筑基础。
三、除基地内连接城市管线以外的其他地下管线。
3.3.2地面排水
一、基地内应有排除地面及路面雨水至城市排水系统的设施。
4.2.1楼梯
二、供日常主要交通用的楼梯的梯段净宽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征,一般按每股人流宽为 0.55+(0~0. 15)m的人流股数确定,并不应少于两股人流。
三、梯段改变方向时,平台扶手处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梯段净宽。
四、每个梯段的踏步一般不应超过18级,亦不应少于3级。
五、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Zm。楼段净高不应小于2.20m。
九、有儿童经常使用的楼梯的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4.2.4栏杆凡阳台沙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
二、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05m,高层建筑的栏杆高度应再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1·20m;
三、栏杆离地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应留空;
四、有儿童活动的场所,栏杆应采用不易攀登的构造。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最新版本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一篇建筑设计
1设计基本规定
1.1一般规定
1.2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规定
2室内环境设计
2.1热工与节能
2.2照明
2.3隔声和噪声限制
3屋面防水设计
3.1一般规定
3.2防水
4各类建筑的专门设计
4.1公共建筑
4.2居住建筑
4.3防空地下室
第二篇建筑防火
1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及其构件耐火极限2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2.1一般规定
2.2 防火间距
2.3消防车道
3防火和构造
3.1防火和防烟分区
3.2建筑构造
3.3建筑装修
3.4防烟和排烟
3.5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4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4.1一般规定
4.2安全疏散距离和出口宽度4.3疏散楼梯间、楼梯和门4.4消防电梯
5灭火设施
5.1一般规定.
5.2室外消防给水
5.3室内消防给水
5.4固定灭火设施
5.5消防水泵房
第三篇建筑设备
1给水和排水设备
1.1管道布置
1.2水质和防回流污染
1.3卫生设备和水处理
2燃气设备
2.1室内燃气管道
2.2瓶装液化石油气
2.3燃气的计量
2.4居民生活用气
2.5公共建筑用气
2.6燃烧烟气的排除
3采暧、通风和空调设备3.1一般规定
3.2采暖
3.3通风
3.4空调
3.5制冷
3.6自动控制
3.7消声和隔振
4电气和防雷设备
4.1供配电系统
4.2变电设备
4.3防雷
5电梯
第四篇勘察和地基基础1地基勘察
1.1 一般规定
1.2特殊性土
1.3勘察成果
2地基设计
2.1一般规定
2.2山区地基
2.3特殊性主
3基础设计
3.1扩展基础
3.2箱筏基础
3.3桩基础
4基坑支护
5地基处理
第五篇结构设计
1基本规定
1.1结构安全等级
1.2结构荷载和组合
2混凝土结构设计
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工程建设标准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保护环境和公众利益。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工程建设标准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下面是一些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1.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工程建设中的环境保护已经成为一项重要任务。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将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噪音、空气污染、水体污染等方面的限制,确保施工不对周围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2.建筑物节能设计要求
节能是当前建筑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中将对建筑物的节能设计要求进行明确规定。包括太阳能利用、隔热、节能灯具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以确保建筑物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能源消耗。
3.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要求
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可靠性,最新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会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要求进行更加严格的规定。包括原材料的选择、生产工艺的要求、产品检验标准等方面的详细要求,以确保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具备足够的质量保障。
4.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
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是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保障。最新的工程建
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将对不同类型的工程施工工艺和操作规范进行详细规定,包括土方、混凝土、钢结构、电气等方面的具体技术要求,以确保施工过
程中能够达到预期的质量要求。
5.工程监理和质量检验要求
工程监理和质量检验是工程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最新的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 105 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教练员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 的全部条款文都必 须强制性执行, 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析强制性标准条文。假设工程质量不符合 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公路工程局部〕
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标准〔JTJ032—94〕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 当施工中遇雨时, 应住手施工。 雨季施工时必须切
实做好路面排水。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 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爱护。 沥青拌和厂应
具备防火设施, 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 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预防吸入煤沥 青蒸气或者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使身体受到伤害。
道路石油沥青合用于各类沥青面层,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规定的沥青。
“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试验工程
针入度(25℃,100g ,5s)
〔0. 1mm 〕
延度〔5cm/min ,15℃〕 不小于〔cm 〕
软化点〔环球法〕 〔℃〕
闪点〔COC 〕 不小于〔℃〕
含蜡量 〔蒸馏法〕 不大于〔%〕 密度〔15℃〕 〔g/cm 3〕
溶化度〔三氯乙烯〕 不小于〔%〕 薄膜加 质量损失 不小于〔%〕 热试验 针入度比 不小于〔%〕
163C5h 延度〔25℃〕 不小于〔cm 〕
延度〔15℃〕 〔cm 〕
AH -90
80-100
100
42-52 230
3
实测记录
50
75
实测记录
AH -110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00〕31号文的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称《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应纳入《强制性条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已经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建筑设计(已上传)
第二章建筑防火
第三章建筑设备
第四章勘察和地基基础
第五章结构设计
第六章房屋抗震设计
第八章施工质量
第九章施工安全
第一章建筑设计
1 设计基本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2.1.2 基地高程
一、基地地面高程应按城市规划确定的控制标高设计。
2.1.4 相邻基地边界线的建筑与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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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参考)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一)强制性条文背景
1、我国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我国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体系总计约3600本规范标准中的绝大多数(97%)是强制性标准;其中有关房屋建筑的内容,总计约15万条。这样多的条文给监督和管理带来诸多不便。而且,这些标准尽管是强制性的,但其中也掺杂了许多选择性的和推荐性的技术要求。例如,在标准规范中表达为'宜'和'可'的规定就完全不具备强制性质。加上强制性标准数量多、内容杂,在实际执行时往往冲击了真正应该强制的重要内容,反而使‘强制’逐渐失去了其威慑力,淡化了其作为强制性要求的作用。
因此,尽管我国已经建立起了相对严密而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而且其中多数都是强制性的,但多年来工程质量事故仍不断发生。排除许多非技术性因素的干扰,传统标准规范的管理体制恐怕也存在一些问题。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2001年1月30日国务院以第279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建筑管理部门在工程质量中的权力和责任,对规范工程质量管理和整顿
建筑市场秩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条例的最后有'罚则'一章,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如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且,如由此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者,还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还要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的损失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法令的形式,肯定了强制性标准在保证工程建设质量中的作用,这是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近年发生的许多工程质量事故以后得出的结论。任何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尽管各自的具体情况不同,但总有一条最基本的理由- 那就是或多或少地违反了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因此,为提高我国的工程建设质量,避免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强调强制性标准的作用。但是,条例在实际执行上也会发生一些具体困难。对房屋建筑而言,多达15万条的强制条文,很难在实际工程建设监督中真正地全面检查执行。
3、强制性条文编制
2001年3月初,建设部在北京集中了我国有关房屋建筑重要强制性标准的主要负责专家150人,从各自管理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的十余万条技术规定中,经反复筛选比较,挑选出重要的,对建筑工程的安全、环保、健康、公益有重大影响的条款1500条,编制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经有关专家、领导审查鉴定,2000年5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正式公布。稍后,2000年8月又公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对其执行作出规定。
此后,建设部及有关部门连续组织学习班,由各地抽调骨干进行宣贯培训,迅速将强制性条文的精神传达到全国以贯彻执行。2001年9月,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被列为重点的检查项目,表明了领导部门对强制性条文的高度重视和坚决贯彻执行的决心。
(二)强制性条文的作用
1、具备法律性质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通过行政立法程序公布的法令,具备法律性质,对整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市场中的竞争行为,将起到了重要作用。《强制性条文》作为《条例》的延伸和补充,从技术的角度来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同样具备某些法律的属性。这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一经查出违反《强制性条文》,不管是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都要追究责任。这就如同交通规则一样,由于其是法律,只要违反,不管是否肇事都必须处罚。强制性条文就具有类似的法律性质。
其次,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处罚力度远大于一般的违反强制性标准。对设计而言,罚款起价10万元,最多可达30万元;如造成严重损失的,还要降低甚至吊销资质并依法赔偿。因为这已不是一般的错误,而认为是触犯法律了。
与其相比,一般的强制性标准不具备法律性质。即使违反,只要不出事故一般也不会追究。只有在追查工程质量事故时,才会根据强制性标准的有关条款判断有关的责任。且处罚力度也小得多,因为其只是技术问题,还不具备法律性质。至于推荐性标准,不带强制性质,而为自愿采用。相比之下,强制性条文的法律性质是显而易见的。
2、有可操作性
编制《强制性条文》的最直接目的之一就是为了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罚则',作为惩罚的依据。因此,必须具有可执行性,即不能只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或原则,而必须有明确的操作意义。换言之,即在执行罚则时,应令人信服地使被罚者找不出任何由于条文模棱两可而可推卸责任的理由。
结构设计部分的强制性条文从内容上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材料的强度取值。
(2)结构的设计准则。
(3)结构的基本构造问题。
(4)构件的构造措施。
(5)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
这些条款都是有具体内容的可执行条款,因此是否违反非常明确,检查执行情况时,可操作性很大。
3、具备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性
作为《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结构类条文、最主要的考虑因素是安全。尽管单靠强制性条文并不能完全解决结构的安全问题,但是相对而言,入选的强制性条文都具备影响结构安全的重要性。许多工程质量事故,尤其是恶性工程事故,证实了上述条款的重要性。在设计过程中,所有条款对安全可靠的影响却并不完全是一致的。挑选出其中对安全有直接和决定性影响的少数关键条款,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强制执行,对确保结构安全确实可以起到有效控制的作用。
4、具有强制的合理性
会引起严厉处罚的带有法律性质的强制性规定的选定,当然必须十分谨慎,应当避免这种严惩有任何扩大化的倾向。为此,在选择时考虑了以下两个因素。
首先,强制性条文的数量必须严加控制,其数量应减少到真正控制安全的极少数几条上,这有利于其执行,同时又不至于引起设计人员的过大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