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办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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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培训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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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
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第二章 处方的一般管理
➢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 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
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
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 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l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 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 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l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
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 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 当单独开具处方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 过5种药品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 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 、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 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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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集使用说明
网址 http://10.20.13.241: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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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集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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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集使用说明
单击药品名 称即可弹出 详细的药品 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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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处方集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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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危药品使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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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处方点评
点评流程
约谈制度
结果公示
相关职能部 门审核
药学部存档
医务处开 处p方pt课权件
科主任审批
培训 考核
合格
药学部审核
14
第4章
处方的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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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急诊 处方
3天
普通 处方
7天
慢病 重症 特殊
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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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住院患者 开具麻醉及第一类精神药品
逐日 开具
1日 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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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药品 第一类精神药品
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
试行 《麻醉药品、精神 药品处方管理规定》
卫生部 《处方管理办法》
200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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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处方管理办法》宗旨
规范处方管理
提高处方质量
促进合理用药
保障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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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框架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书写的规则
01
处方权的获得
02
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调剂
开具处方点击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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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医生工作站合理用药嵌入软件(PASS 4.0)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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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
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
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
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
品名称之前写明。
•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 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 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
。 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 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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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的开具
•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 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
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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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
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
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
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
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
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
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九) 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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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 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7、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 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 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 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 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1、处方的标准 2、处方书写的规则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 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 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 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 格式印制。
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一、处方的标准 (一)处方的概念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剂), 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 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 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 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调 剂),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返回
处方书写规范、管理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 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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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
写。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 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 • 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 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 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Biblioteka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中 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 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 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 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 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 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 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 并再次签名。
• 合理用药概念:1985年WHO “合理用药要
求患者接受的药物适合其临床的需要,药 物剂量应符合患者的个体化要求,疗程适 当,药物对患者及其社区内为最低廉”。 • 《暂行规定》中将合理用药的定义概括为: “安全、有效、经济”
• 合理用药中应强调开处方药合理性: • 适宜的适应证:选用药物与诊断相符合 是最佳 • • •
• 第六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
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 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 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 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 第七条 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
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 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一印制。 • 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 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 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 字注明。

处方管理办法(PPT 54页)

处方管理办法(PPT 54页)

处方点评制度
综合评价指标 每次就诊平均用药品种数 就诊使用抗菌药的百分率 就诊使用注射剂的百分率 基本药物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通用名药品占处方用药的百分率
平均处方金额 平均就诊时间 平均发药交待时间 按处方实际调配药品的百分率 药品标示完整的百分率 患者了解正确用法的百分率 有无本机构处方集和基本药物目录
处方点评制度
• 可用于本机构自查点评→干预→改进。 •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也可用对所管辖医疗
机构检查点评→干预、超常预警。 • 处方检查点评后,应跟进干预与改进措
施。
干预的内容
无正当理由大处方:药品品种多、数量大 无正当理由用高价药 无适应证用药 根据患者点药名开方而无治疗需要 其他人情处方 特别是与个人或科室经济相联系的处方用药,
位:重量以(g)毫克(mg);容量以升(L), 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 • 片、丸、胶囊、冲剂分别片、丸、粒、袋为 单位。溶液剂 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 以支、盒为单位 。
药品的用法
• 药品的用法; • 应该使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
体书写。 • 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必要时服”
公平、公正进行药品遴选。 应定期进行修订,但不能频繁或随意修改;
修订周期一般为两年。 可编写成手册,医师药师人手一册。
处方点评制度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 填写处方评价表(附件2),对处方实 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 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
处方点评制度
• 处方点评制度是《处方管理办法》 的一大“亮点”。据悉,该办法中要求 医疗机构填写的处方评价表是卫生部在 由WHO推荐的一些处方指标和量表的 基础上,组织了国内外的医院药学专业 人士和统计学专家,结合我国的医疗状 况实际修改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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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标准
二、处方颜色 1.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 2. 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 注“急诊”。 3. 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 注 “儿科”。 4.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 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 5. 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 右上角标注“精二”。
处方的开具

医师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 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处方的开具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 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 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 同意书》。 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 (一) 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二) 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 证明文件; (三) 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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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标准


处方一般用钢笔书写,也可以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 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书 写(打印)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⑴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 载相一致。 ⑵每张处方只限一名患者的用药。 ⑶ 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 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处方标准
⑷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医
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 制药品缩写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 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 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⑸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 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⑹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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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 疗机构及其人员。(使用范围)
第三条
监督管理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 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遵循的原则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 经济的原则。
总 则 (1-4条)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5-7条) 处方权的获得 (8-13条) 处方的开具(14-28条) 处方的调剂 (29-42条) 监督管理 (43-53条) 法律责任 (54-59条) 附 则 (60-63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宗旨 和依据
1.是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 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
2.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处方的概念
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 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 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 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二章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 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 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10.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11.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12.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
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 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 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 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 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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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 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 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 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 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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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 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 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 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
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
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
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 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
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
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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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 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 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 (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 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 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 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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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 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 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 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 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 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7源自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 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 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 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 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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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 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 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 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 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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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 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 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 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 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 “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总则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的开具 处方的调剂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附则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 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 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 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 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 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 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第十三条 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
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
相应的处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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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 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 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 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 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和平区北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毕进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 53 号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 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2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 第八章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 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 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 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 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 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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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
第十七条 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 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 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 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开具处方。
第十条 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 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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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
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
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
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
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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